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2-25
审理经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公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杜某在本市******出租屋内,使用其笔记本电脑通过****、****的QQ账号上网,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1角至2.5角的价格购进,加价后在网上出售,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止,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7万多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万条,从中牟利约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告人杜某还以3000元包月的价格,出售拨打400开头的电话号码的有关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综合以上所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人杜某在******出租屋内,使用其笔记本电脑通过****等QQ账号上网,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1角至2.5角的价格购进,加价后在网上出售并从中牟利,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7万多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万条,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告人杜某还以3000元包月的价格,出售“400”开头的电话号码的有关客户信息,获利人民币5700元。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台。
上述事实,有证人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魏**、石**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电脑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所附光盘,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及统计,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宇
人民陪审员曹效清
人民陪审员叶小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