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闽0524刑初1118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闽0524刑初11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15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部分

被告人吴某1于2017年3月至4月间,在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五里厦航高郡小区104梯2201室的家中,利用手机(号码134××××2631)拨打诈骗电话2,544人次,谎称可以提供精准的“六合彩”内部信息,以报码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元汇入其指定的诈骗账户。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部分

被告人吴某1于2017年4月间,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001条。

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同安区厦航高郡小区抓获被告人吴某1,并扣押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5部、银行卡7张、手机卡28张、U盘4个、电脑硬盘1个、无线网卡1张、写有号码的纸张20张等物品及现金3,000元。

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吴某1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1,000元,并预缴罚金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安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说明、安溪县公安局参内派出所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照片,暂扣款发票,主叫电话回访情况说明,涉案手机通话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民个人信息详情,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工作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取款录像截图,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证明、罚没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达五百人次以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1又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1诈骗既遂4000元,其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未遂)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1部分诈骗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吴某1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并预缴罚金,视为被告人吴某1的行为。且被告人吴某1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吴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1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1,000元,以及被公安机关暂扣的款项3,000元,合计4,000元,系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吴某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铁军

人民陪审员杨华燕

人民陪审员叶春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瑜芳

书记员王兰英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