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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刑初2371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0108刑初23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12-29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改写网址后缀ID数值的方式,非法获取位于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衣大厦的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64条。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1、钟某2、王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凯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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