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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刑初17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英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鄂1124刑初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6-02

审理经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及其辩护人付炜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于2011年6月对外公开招标,在此之前拟分为4个或5个标段,造价共2000多万元。英山县相关部门组成了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委托湖北华中汇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代理招标工作。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1因与张某1(时任县委副书记)是亲戚关系,便邀约被告人邹某3到英山拜访张某1,想通过张某1的关系在英山承包路桥工程。当天,张某1邀约英山县交通局的班子成员和郭某1、邹某3等人在英山宾馆吃饭相聚。二人在席间多次向交通局领导表白在英山承接路桥工程的想法。

2011年5月下旬,英山人张某2通过朋友找到李某2,让其帮忙借路桥公司的资质投标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被告人李某2得到这个信息后,告诉被告人邹某3,并且和被告人邹某3一起到英山安顺路桥公司找田某(时任经理)了解小白线工程情况,获知该工程项目将分段公开招标及英山路桥公司打算借黄冈路桥系统的兄弟县市公司资质的情况。回黄冈后,被告人邹某3、李某2与郭某1取得了联系,三人决定合伙投标并向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资质。随后,被告人邹某3出面通过他人帮忙从武穴路桥公司借到了资质,并让被告人郭某1找张某1(时任英山县县长)继续活动。被告人郭某1先后通过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与张某1联系,让张某1打招呼使他们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一个标段,张某1同意为他们打招呼。

在该项目还未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张某1和徐某(时任交通局局长及指挥部副指挥长)等人一起在草盘镇检查工作时,私下跟徐某说:“武穴路桥公司想来参与小白线的建设,是我侄儿郭某1借来投标的公司,到时候你在招标中关照一下”。徐某也很清楚张某1的意思是要武穴路桥公司中标。在和徐某打招呼前后不久,张某1也和袁某(该项目的指挥长)打招呼,让他关照自己的亲戚郭某1确保他们能够中标。在和袁某、徐某打完招呼后,张某1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1让他直接和徐某、袁某联系。被告人郭某1、李某2带着烟酒等物去了袁某家和徐某家,被告人郭某1、李某2分别介绍是张某1的妻侄和武穴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他们说明投标英山县小白线项目工程并希望他们在招标时给与关照的意思。袁某、徐某均表示尽力关照,并且叫他们直接找田某。随后,三被告人和田某接洽,向其告知领导同意他们参与小白线改造项目,希望田某在投标时给他们帮忙。田某说指挥领导已经跟他说了这件事,强调他们要借资质。

在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之前,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徐某、袁某和黄某、王某1、姜某(均是小白线工程指挥部承担招标工作的领导和成员)在小白线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开会商量招投标的事。在会上徐某说要考虑“这个项目有县领导打了招呼”和“照顾朋友关系”的情况,徐某、袁某都提出要让武穴路桥公司在小白线项目上中标,同时徐某提出要让英山的路桥公司和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最终讨论决定:小白线项目分为五个标段招标。一标段由武穴路桥公司中标,二标段由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三、四、五标段由英山路桥公司中标。为了让这三家公司中标,徐某和袁某安排让黄某、王某1、姜某具体操作招投标事情。黄某、王某1、姜某经商量初步确定英山路桥公司统筹各公司的投标工作。此时英山路桥已经借来了黄冈楚通路桥、蕲春通兴、浠水迅达等七家公司资质。

这个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发布时,本来规定“一家公司只能投一个标段,并且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由于每个标段中标的公司已经确定,并且每个标段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公司来投标,后来指挥部对招标公告进行了修改,修改为“一家公司可以投三个标段,并且可以在多个标段中标”。指挥部明确联系招标代理公司修改公告和统一安排英山路桥公司操作投标的事情分别由王某1、田某负责。英山路桥公司经理田某接受了指挥部安排的这项工作。

为了使招标工作表面上做到公开、公正,每个标段安排四家以上的公司来投标,哪个标段由哪几家来帮忙投标也是指挥部事先都商量了的。即总的原则就是英山路桥公司借用资质的公司、李某2借用资质的公司、张某2借用资质的公司相互帮助围标,确保一标由武穴的公司中、二标由安徽公司中、三、四、五标由英山路桥公司中。所有出借资质来英山小白线投标的公司,其报名的标段接英山路桥公司通知后完全照办。武穴路桥公司、黄冈楚通路桥公司都被安排在第一、二标段报名,被告人邹某3、郭某1筹措了6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上述二公司作投标保证金,由其汇给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投标时,除陕西建工集团公司以外,其他九家的路桥公司在自己所报名的标段的投标报价都是由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统一计算确定的,并且王某1、田某安排安顺路桥公司的预算员朱某1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对各家公司在每个标段的得分进行了打分,确保按照领导事先安排相关公司中标的意思落实到位。英山路桥公司将计算好的投标报价分别通知到九家公司,要求他们按此报价投标,这些公司完全照办。

在开标时,为保证事先安排好的这些公司中标,王某1又安排姜某代表交通局参与评标工作。最终,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4425310.90元的造价中得该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后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该工程的承建,工程款也没有打到武穴市诚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该工程实际由郭某1、邹某3、李某2三人负责承建,工程款由其管理使用,该工程已完工决算。经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工程利润为壹佰贰拾伍万零玖佰叁拾伍元捌角玖分(1250935.89元)。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郭某1到英山县公安局投案。破案后,英山县公安局分别从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处扣押非法所得款25万元、25万元、30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以他人名义投标,且与招标人串通,得以中标,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1、邹某3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3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3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邹某3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3无前科,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1与张某1是亲戚关系。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1邀约被告人邹某3到英山拜访时任县委副书记张某1,想通过张某1的关系在英山县承包路桥工程。当天,张某1邀约英山县交通局的班子成某和郭某1、邹某3等人在英山宾馆吃饭相聚。二人在席间多次向交通局领导表示在英山承接路桥工程想法。后两人将此行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某2,让其留心英山路桥工程的情况。

2011年5月下旬,英山人张某2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李某2,让其帮忙借路桥公司的资质投标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被告人李某2得知小白线项目工程信息后,告知被告人邹某3,并和被告人邹某3找到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田某确认了小白线工程情况。后被告人郭某1先后通过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与张某1联系,让其帮忙承接小白线工程。

2011年5月,时任英山县县长张某1和时任英山县交通局局长徐某等人在英山县草盘地镇检查工作时,张某1和徐某说明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想来参与小白线的建设,是其侄儿郭某1借来投标的公司,在招标要予以关照。同时张某1和时任该项目指挥长袁某说明让其关照被告人郭某1投标的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保中标。后张某1让被告人郭某1直接和徐某、袁某联系。被告人郭某1、李某2到英山,带着烟酒等礼物到徐某、袁某家中,向他们说明投标英山县小白线项目工程并希望在招标时给与关照。袁某、徐某均表示尽力关照,让其具体找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接洽。随后,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找到田某,田某告知该工程领导已和他打过招呼,项目将分段公开招标,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要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已借用黄冈路桥系统各县市多家公司资质,只有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没有外借。得知情况后,被告人邹某3通过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和英山县公路局黄某帮忙找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到了该公司资质,由被告人郭某1、李某2具体联系该公司员工杨某负责相关事宜。

在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成某徐某、袁某、黄某、王某1、姜某等人开会商量英山县小白线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宜。徐某提出要考虑该项目有县领导打了招呼和照顾朋友关系的情况。徐某、袁某提出要让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英山县小白线项目工程中标,同时徐某提出要让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朋友张某2借用的安徽丰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会议讨论商定,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分为五个标段招标。确保一标段由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二标段由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三、四、五标段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由黄某、王某1、姜某去具体操作招投标事宜,经商量确定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筹各公司的投标工作。此时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借用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资质。

2011年5月30日,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湖北华中汇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书,由湖北华中汇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代理服务。2011年6月3日,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对外发布施工招标公告,建设地点位于红花水库西头至杨柳高速公路收费站,项目总投资约2000万元,划分为5个标段,各投标人可就标段中的最多三个标段投标,但仅允许在一个标段中标。

为确保商定的公司顺利中标,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具体确定投标细节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经商量安排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一、二标段,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三、四、五标段,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一、二、五标段。并将该投标意见告知各投标人,并告知被告人邹某3因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安排投标该工程第一标段投标,由其交纳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共60万元。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邹某3汇入60万元到熊某建行账户,当日熊某分别汇入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各30万元,再由该公司汇入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同时,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也是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计算确定的。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按照上述要求参与投标,后中标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第一标段。

2011年6月30日,由杨某代表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4425310.90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实际由郭某1、邹某3、李某2三人负责承建,被告人郭某1负责协调关系,被告人李某2负责工程施工,被告人邹某3亲戚吴某1负责财务。并在英山县信用联社开设了临时基本账户,工程款由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到该账户,现该工程已完工决算。

2016年8月9日,经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查,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送审造价4491888.00元,审定造价4453808.75元。

2016年8月15日,经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根据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查书,该项目应计工程收入为4453808.75元;2、该项目应计工程成本为3202872.86元;3、工程盈利总额为1250935.89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郭某1主动到英山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邹某3主动到黄冈市纪委案件二室说明问题,同日在英山县公安局如实交待了串通投标的事实。

英山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郭某1现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李某2现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邹某3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被告人郭某1、邹某3、李某2的身份信息。

2、小白线工地工程一览表。由李某2的妻子张某3提供一标段工程款拨付、开支以及个人利润结算情况,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于2016年8月9日均签字,表示无异。

3、英山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证实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英山武英高速杨柳收费站至红花水库西头路基工程施工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中标价4425310.90元。

4、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证实2011年6月30日,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价4425310.90元。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对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活期明细查询。证实2011年6月13日,熊某汇入30万元到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2011年6月20日,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汇款30万元到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小白线路基改造项目工程投标保证金。

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证实熊某于2011年6月13日汇款30万元到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6、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6月13日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到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汇划收款单。证实2011年7月13日,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30万元到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单。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汇款30万元到熊某账户。

7、英山县公路段路桥公司招待费用发票。

8、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单及电子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6月13日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汇款30万元到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黄冈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汇款30万元到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1年6月13日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汇款30万元到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公司、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9、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证实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1年7月7日退回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公司、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各30万元。

10、电子汇划收款单。证实其他公司汇款到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公司情况。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对熊某个人信息查询。证实2011年6月13日邹某3汇入熊某账户60万元;2011年6月13日熊某汇入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2011年6月13日熊某汇入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万元。

12、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3、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英山县小白线小岐岭至白马石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及招标核准意见表。

14、2011年5月31日,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小白线路基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的证明,该建设资金来源是县政府自筹。

15、2011年5月30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代理人:湖北华中汇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地点:杨柳高速收费站至红花水库西头。

16、2011年6月3日,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求加快小白线项目路基工程的招标进度文件。

17、2011年6月3日,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该工程划分五个标段,各投标人可就标段中的最多三个标段投标,但仅允许在一个标段中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投标保证金接收单位为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英山县项目招标文书发售(发放)凭证及存根。证实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1、2、5标段;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1、2标段;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1、2、3标段;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3、4、5标段;黄梅县时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3、4、5标段;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1、2、3标段;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3、4、5标段;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3、4、5标段;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3、4、5标段;安徽丰林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1、2、3标段。

上述各公司授权委托书。

19、2011年6月26日,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评标报告。第一标段由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报价4425310.90元。

20、2016年8月9日,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查书。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送审造价4491888.00元,审定造价4453808.75元,审减金额38079.25元。

21、2015年11月16日,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被告人郭某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某1于2015年11月16日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郭某1初步承认伙同他人进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26日,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被告人李某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当日,在黄冈市纪委案件二室的协助下,经侦大队将李某2从黄冈带回英山县公安局讯问。

2015年11月4日,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被告人邹某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邹某3主动到黄冈市纪委案件二室说明问题,在黄冈市纪委案件二室的要求下,经侦大队将邹某3从黄冈带回英山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在初次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邹某3如实陈述了伙同他人进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关于对郭某1、邹某3、李某2等人违法犯罪等前科材料的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2、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三纸。

23、黄冈市黄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浠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平时表现良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男。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任英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证实郭某1系我妻子的侄女婿,叫我姑爷。我帮郭某1在英山承接过小白线改造工程。英山小白线改造工程是2011年开始的,主要项目是将原来的道路加宽、改道,核定总投资4000多万元,2011年上半年开始筹划,成立了指挥部。具体招标工作由徐某、公路局局长黄某负责。2011年6月,该工程分为5个标段对外公开招标,每个标段400多万元。通过招标,该工程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英山公路局的下属单位,武穴市诚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中标。2011年上半年,郭某1可能知道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的情况,工程还未招标前,郭某1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我,说明想承接小白线路基工程。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郭某1到我位于英山县消防大队的家中,再次向我提出要承接小白线路基的工程,说已经借到了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要参与投标,请我跟具体负责的相关人员打招呼,我答应了。5月下旬的一天,我带领小白线指挥部成某单位和沿线乡镇负责人查看小白线现场,我把徐某叫到一边,询问了小白线路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我问他武穴路桥公司是不是要求参与投标,他说是有这件事,我就让徐某在招投标时对武穴路桥公司给予关照,并跟徐某说了武穴路桥公司是我侄儿郭某1借来投标的公司,徐某答应了。在这期间,袁某向我汇报小白线工程时,我也跟袁某打了同样的招呼,叫他关照郭某1和武穴路桥公司。后我打电话跟郭某1说:“小白线工程的事,我已经跟徐某、袁某当面说了,你直接去找袁某和徐某,他们知道我们之间的关系,会给你帮忙的。”6月份的一天,郭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以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中了一个标段。后来我了解到他中的是一标,这个工程他是和邹某3、李某2合伙承建的。

我帮郭某1他们打招呼是因为亲戚关系,我和徐某、袁某打了招呼后,按我的要求肯定给了关照,武穴路桥公司中了第一标段,具体在招标过程中他们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

2011年年底,郭某1打电话、发短信给我,让我给指挥部打招呼,给他们结算工程款。在研究小白线工程年底资金兑付时,徐某说郭某1、李某2承接的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量和质量,不能按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给他们,只是预付工程款和工程借款。我说如果能安排的话就给他们多安排点。我叫郭某1自己直接去找徐某。后徐某给他们预借了20万。

2、证人吴某1,男。证实邹某3是我侄子。2011年我在小白线工程一标段工程中为邹某3等人管理账目。该工程在英山县信用社开有银行账户,户名是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县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01标段项目部。项目的工程款都是由小白线指挥部按照合同打到我们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付帐,我就把项目部里面的钱转到我在英山县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卡里支付。这个小白线工地工程一览表是我制作的,最后分红时邹某3、李某2、郭某1三人也是按十股来分,邹某3、李某2、郭某1每人三股,他们三个人每人分了十五万元的净利润,另外邹某3给领导也提了近五万元钱。从小白线工程一览表从表上看,李某2为工程出资85163元,郭某1出资4800元,邹某3出资40000元,另外在工程中李某2借了123400元,郭某1借了15329元,邹某3借了40000元,也就是说该工程李某2实际超支借用了38238元,郭某1超支借用了10529元,邹某3没有借用。这是他们当时分红时分钱的凭证,按照十股来分的,李某2、邹某3、郭某1每人三股,另外邹某3给领导另外提了一股,

3、证人徐某,男。证实我于2010年元月至2012年10月担任英山县交通运输局的局长。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是2011年开始建设的,投资4000多万元,工程于2011年6月对外公开招标,共分为5个标段,每个标段400多万元。通过招标,第1标段由武穴市公路局下属的武穴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2标段由安徽省岳西县公路局下属的安徽省丰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3、4、5标段由我们英山县公路局下属的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在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过程中,我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在时任英山县县长张某1的要求下,我建议指挥部将路基工程第1标段安排给张某1的妻侄郭某1承建,并收受郭某1和其合伙人李某2送的钱物;二是我违规将路基工程第2标段安排给我的朋友张某2承建。

2011年5月份小白线工程未招标前,黄某就跟我说,武穴路桥公司有人想在小白线承包工程。5月下旬,张某1县长带领小白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线乡镇的负责人查看小白线,张某1对我说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想来参加建设,让我招标时关照一下,让武穴路桥公司中标,我答应了。张某1跟我说后两天左右,李某2和郭某1就来到我家,带来了烟酒和红包。郭某1说他是张某1的妻侄,李某2说他是武穴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想参与小白线路基工程的建设,让我在招标时给予关照,我答应我会尽力关照。后来将郭某1是张某1的妻侄以及想用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在小白线中承接工程的情况告诉了袁某,袁说他知道了。5月下旬,我和袁某在指挥部研究路基工程招标的事,袁某提出建议将工程划为4个标段对外招标,我的意见是按5个标段对外招标。最终大家讨论是按照5个标段对外招标。由于张某1给我打过招呼,郭某1、李某2找了我,我的朋友张某2也找过我叫我帮忙,他们都想承接工程,在会上我提出让武穴路桥公司和张某2借用资质的安徽省丰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袁某也提出要让武穴路桥公司中标,同时我们都提出要让我们自己的公司也就是黄冈市安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即英山路桥公司中标。最终经过讨论决定,我们决定第一标段让武穴路桥公司中标,第二标段让岳西路桥公司中标,第四、五标段让英山路桥公司中标。至于具体怎么让这3家公司中标,我和袁某当时安排让黄某、王某1、姜某具体操作。

约十天后,我和袁某去县招标办参加了小白线路基工程的开标,开标结果和我们之前商量的一样,武穴路桥公司中了一标段,岳西路桥公司中了二标段,三、四、五标段由英山路桥公司中标。之后我就和这三家公司签了合同。开工后不久,我和王某1、黄某、姜某谈工程的事,我问他们是怎么让英山、武穴、岳西路桥公司顺利中标的,姜某介绍说他们安排英山路桥公司邀请黄冈市各县公路局下属的路桥公司、李某2借用资质的武穴路桥公司、张某2借用资质的安徽丰林路桥公司互相围标,并且每个标段参与投资公司的报价都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统一计算的,整个投标的过程都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统一操作的,所以中标的结果和我们事先定的一样。

2011年底,张某1问武穴路桥承建的一标段为何没有结算,因为该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量和质量,按当时的情况不应该再付款给李某2他们了。这之后李某2和郭某1又到我家找我,让我多付点工程款给他们。我打电话给张某1,他让我给郭某1多安排点资金。我就安排从交通局工程款中直接借款20万元给了郭某1他们。

4、证人袁某,男。证实我在担任英山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参与了2011年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的工作。我没有参与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小白线指挥部成立前,张某1县长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一趟,我去了之后,张某1说小白线道路改造要成立指挥部,安排我担任指挥长,负责小白线工程的全部工作,张某1还说他有个亲戚要在小白线工程中接点事情做,要我关照一下。后来我才知道是郭某1和李某2。

2011年开标前,有两个人到我家来找过我,他们提了两瓶五粮液酒和两条黄鹤楼的烟,其中一个人自我介绍说是张某1的侄子叫郭某1,想在小白线中接点工程做。我说这件事张县长已经跟我说了,到时看情况再定。后来小白线开始招标前,徐某跟我说张某1有个亲戚想承接小白线工程,我跟徐某说我知道,但没有跟他说张某1也跟我说过这件事。

2011年5月底,我们指挥部的人员在开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我、徐某、王某1、姜某以及黄某等几个人,我们商量到工程招标的事情,我提出工程分四个标段对外招标,徐某提出来要分五个标段,他说:“我提出分五个标段的理由是,第一标段张某1打了招呼,就由他的亲戚做,第二标段张某2找过我,就照顾一下让他做,三、四、五标段我们自己英山的路桥公司去做,这样大家就都没有意见。”最后大家都同意分五个标段对外招标,会上徐某和我就把招标的具体事情安排给英山县公路局的王某1和姜某去负责。这个工程尽管各方提出了要求,但我们还是委托了代理公司办理了各项招标手续,由招标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由各投标单位购买标书,由招标局确定评委评分,按正规的招标程序走。这次具体的投标工作都是英山县安顺路桥公司操作的,具体安排这次招投标工作的是王某1、姜某以及安顺路桥公司的经理田某。

5、证人黄某,男。证实我原任英山县公路局书记主持工作。我参加了2011年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工作,但没有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我帮助邹某3借了武穴诚信路桥建设公司的资质。实际上这个工程的招标是走形式,事先我们领导已经定好了哪个标段是哪个单位中标的,具体投标工作是英山县安顺路桥公司操作的,具体安排这次招投标工作是王某1、姜某以及安顺路桥公司的经理田某。2011年6月上旬,邹某3打电话跟我说有个朋友想在小白线工程第一标段参与投标,要借用武穴诚信路桥建设公司的资质来帮忙围标。他说整个黄冈的路桥公司除了武穴的没有外借,其他的都被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借用了,他自己所在的楚通路桥公司的资质也被借去了,还说只需要帮他们把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借来就行,其他投标的事情有人帮忙操作。我就给武穴公路局的局长项某打了电话,说我们英山这边有个小白线工程,想用一下你们武穴诚信公司的资质在英山小白线工程里面围个标。项某说围标可以,但是不要中标。之后我让邹某3自己和武穴路桥公司联系。开标后我才知道是武穴诚信路桥公司在小白线第一标段中了标,这个标段是领导安排给张某1县长的亲戚做的。

6、证人王某1,男。证实我参与了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招投标的工作,任项目指挥部工程科科长,工程科代表业主方负责小白线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是2011年开始建设的,投资4000多万元,路基工程分为5个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400多万元。2011年5月底招标之前,徐飞、袁锡平、姜胜男、黄少林以及我在交通局老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开会商量项目招标的事情,会议确定由我和姜某负责联系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另外负责给招标代理公司提供项目图纸等,在我们和招标代理公司基本谈好后,由我们徐某局长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选定湖北华中汇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代理了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代理公司确定后的一天,袁某、徐某、黄某、姜某和我在指挥部办公室开临时会议。袁某提出将工程划为4个标段对外招标,后来因为领导打了招呼,徐某局长说按5个标段对外招标,大家都表示同意。徐某局长说:“这个项目张某1打了招呼,一标段就让张县长的亲戚来做,二标段我的朋友张某2找了我,二标段就让张某2来做,三、四、五标段也要照顾我们自己的企业,就让我们自己的路桥公司做。”袁某同意徐某局长的意见,两位领导都说了,我们所有参会的人员都表示同意,并且确定具体的招标事情由我和姜某负责。

之后不久,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修改过好几次,开始发布的时候,招标公司的招标公告是“一家公司只能投一个标段,并且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后来因为领导已经确定了每个标段由谁来做,我们要确保他们的公司中标,并且也想我们自己的安顺路桥公司多中几个标段,要是按照这个招标公告的投标办法,我们公司就不能中多个标段,徐某局长就要我去和招标公司衔接,确保我们自己的公司在三、四、五标段中标,后来招标公告就修改为“一个公司最多可以投三个标段,并且可以在多个标段中标”,招标公告的内容修改后,就便于我们后续按领导定的意思来操作每个标段的中标公司。

投标时一标段的李某2借来了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资质,二标段的张某2借来了安徽丰林路桥公司的资质,他们把资质借来后,徐某局长就跟我安排说:“一标、二标他们借的资质,你安排田某把这两个资质和他们的资质一起统一安排,由英山路桥公司来操作,要确保一标张某1亲戚中,二标张某2中,三、四、五标我们自己的公司中。”徐某说了之后,我就把领导的意思告诉了田某,报名时是哪几家公司报哪几个标段,我就没有具体过问了,这些都是英山路桥公司的田某具体安排的,在报名完成后,各家公司再准备制作标书进行投标。

开标前不久,田某和朱某1来我办公室,田某从他包里拿了一张纸条出来,上面写了五个标段。田某给各家公司在每个标段计算的投标报价,我简单的看了一下说:“你叫朱某1按照投标文件的打分办法把各个公司在每个标段的分数计算一下,只要按领导意思中标就行。”后来朱某1是如何计算的我不清楚,每家公司在每个标段的分数是多少,田某后来也没有和我说过。田某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计算出的投标报价是如何通知参与投标公司的我也不清楚。在开标当天,我安排姜某作为我们业主方的评委参与了评标,最后中标的结果和领导事先商定的一致。张某1亲戚借来的武穴路桥公司中了一标段,徐某局长的朋友张某2借来的岳西路桥公司中了二标段,三、四、五标段由英山路桥公司中标。在中标公示期过后,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五个标段的中标公司都派人到英山和我们交通局的局长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先后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参与投标的公司保证金是谁支付的我不知道。

7、证人姜某,女。证实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担任英山县公路局工程股股长至今,参与了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的工作。我在工程科工作,主要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等。另外我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代表业主方县交通局参与了这个项目的评标,我当时是交通局这边指派的评委。

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路基工程分为五个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400多万元。通过招投标,武穴路桥公司中了一标段,岳西路桥公司中了二标段,三、四、五标段由英山路桥公司中标。这个项目在对外招标之前,实际上每个标段由哪个公司中标都是已经确定好了的。我记得招标公告发出去后约两三天,我和袁某、徐某、黄某、王某1等领导在过滩指挥部办公室开会商量工程招标的事。徐某说:“这个项目有县的领导打了招呼,一标段就由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来中标,二标段由张某2的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中标,三、四、五标由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大家都表示同意,并且袁某提出要让武穴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方案确定后徐某和袁某就安排黄某、王某1和我具体负责招标的事情。

项目一共有十家公司参与了竞标。张某2借用的是安徽丰林公司资质,一标段是借用武穴诚信路桥公司资质。项目招标是湖北华中汇杰英山分公司代理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都经过了县交通局的同意,本来一家公司只能投一个标段,并且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因为每个标段中标的公司已经确定了,但是每个标段由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公司来投标,后来黄某和王某1把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一家公司可以投三个标段,并且可以在多个标段中标,具体和招标代理公司联系是王某1负责联系的。为了使招标工作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每个标段都安排了四家以上的公司来投标,并且那个标段是哪几家公司来帮忙投标也是事先定好了的。招标公告修改后的一天,徐某、袁某、黄某、王某1和我等人在交通局四楼会议室内定了每个标段是哪几家公司来投,由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借用的资质、张某2借用的资质、投第一标段公司借用的资质相互帮助围标,确保一标段武穴的公司中,二标段张某2的公司中,三、四、五标段安顺公司中。具体是黄某和王某1定的投标方式。开标当天王某1怕出现差错,还安排我代表业主方交通局参与了这个项目的评标。实际是我们去评标都是走过场,所有的标段都围死了,投标报价事先也都是商量好了的,确定按事先确定的方案中标。

8、证人田某,男。英山县路桥公司全称是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属于英山县公路局的二级单位。我在任路桥公司经理期间,参与了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的投标工作。实际上这个项目在对外招标之前,每个标段由哪家公司中标就已经定好了的。当时时任交通局局长,小白线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徐某在对外招标之前就跟我说,有两个标段要给别人做,我们公司只能做三个标段。后来我就选了三、四、五三个标段,一标段就确定李某2的武穴诚信路桥公司中标,二标段由张某2的安徽丰林建工中标。这次投标共有10家公司来参与了5个标段的投标,我知道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是李某2借的,安徽丰林建工是张某2借的,李某2是张某1的亲戚,张某2与徐某的关系非常好,他们在投标前都找过我。

2011年5月下旬,我找徐某局长联系小白线项目时,徐某说:“这个项目到时候分五个标段对外招标,其中有两个标段要给别人做,你们自己选择三个标段投标。”之后我就回路桥公司和我们当时的书记蔡某商量了一下,一致同意公司投小白线的三、四、五标段,我们把这个情况和王某1说了。之后,邹某3和李某2就找到我们路桥公司,说想参与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的项目,领导已经同意了,叫他们来找我。我说:“这件事领导已经跟我说了,到时看领导怎么定,但是你们自己要借个资质来。黄冈市范围内的路桥资质,除了武穴路桥公司的外,其他的我们公司都借来了。”邹某3说:“武穴的资质我想办法借来。”张某2找到我说:“我借的是安徽丰林公司的资质。”在我们报名之前公路局领导王某1和我说:“领导已经定了,一标是李某2的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二标是张某2的安徽丰林工程建设公司的,三、四、五标是我们安顺路桥公司的,你们安顺路桥公司在投标的时候把各公司投标的标段和报价合理地安排一下。”报名的时候,我就先跟李某2、张某2联系好,让李某2的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报一、二标段,黄冈楚通路桥公司报一、二、五标段,张某2的安徽丰林公司报一、二、三标段,同时李某2和张某2借资质的公司帮我们投了三、四、五标段,用我借的蕲春通兴路桥公司的资质帮投了一、二、三标段。这样安排既能保证每个标段领导事先安排的公司能中,又保证了投标的合理性,不会轻易看出我们几个标段投标的公司是互相围标的。

截止到投标日,一共有十家公司参与了这次竞标。除了我们英山的安顺路桥公司外,浠水迅达路桥公司、罗田大别山路桥公司、麻城宏远路桥公司、黄梅时通路桥公司、蕲春通兴路桥公司、黄冈楚通路桥公司都是我们英山路桥借的资质。张某2联系的是安徽丰林路桥公司,李某2联系的是武穴诚信路桥公司,还有一家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这个资质不知道是谁的。

我们借用资质的公司和李某2、张某2借用资质的公司,他们在每个标段的报价,都是我、王某1、朱某1三个人在我们路桥公司技术科算出来的,算出报价后,王某1又安排朱某1按照评标文件上的评标办法,计算了一下每家公司在自己所投标段的得分,只要按照我们算出来的报价来投标,就能够确保领导安排的李某2的武穴诚信路桥公司中一标段,张某2的安徽丰林建设公司中二标段,三、四、五是我们安顺路桥公司中标。我们计算出了报价再告诉李某2和张某2,叫他们做标书时按我们计算的投标报价在他们借用资质去报名的每个标段投标。

黄冈楚通路桥公司和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保证金是李某2他们打的,因为当初是安排黄冈楚通公司帮他们围标,所以保证金是他们打的。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的投标,除了陕西建工集团外,所有参与投标的公司报哪个标段以及每个标段的报价,都是我们安顺路桥公司统一定的。我当时作为安顺路桥公司的经理,统一安排了这次投标,也是没有办法,因为小白线工程每个标段哪家公司中标都是领导安排好的,我们按照领导的意思来办事,也主要是为了我们安顺路桥公司的集体利益,我个人没有在这个项目中谋取私利。

9、证人朱某1,女。我从2002年起到英山县路桥公司上班,一直在公司技术科,主要负责我公司投标标书的制作。我参与了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投标工作。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三、四、五标段是我们公司中标的,我作为公司的技术员,公司投标的标书是我负责制作的。一标段是武穴诚信路桥公司中的标,二标段是安徽丰林公司中的标,所有公司所报名标段的投标报价都是时任经理田某决定的,我根据田某定的各公司所报名标段的投标报价结合当时的“评标办法”,计算了各个投标报价的得分,然后把得分结果报给了田某。

2011年4月,我公司时任经理田某叫我到公司帮忙制作标书,我就按照田某的要求,制作了小白线工程三、四、五标段标书的文字部分,但每个标段的报价是田某定的。田煜和我到公路局王某1副局长的办公室汇报工作,田某把每个公司在每个标段的投标报价写在纸上,王某1看后说叫我根据当时的“评标办法”计算一下,要确保领导定的公司中标。田某就把纸给了我,我根据“评标办法”计算了各个公司在各个标段的投标报价得分,然后把得分情况跟田某汇报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田某安排我填哪个我就填哪个,其他公司的报价也是田某参考了我计算的结果后给各个公司的。公司标书报价不是我做的,主要原因是我当时对业务不太熟悉,不太会做预算。田某业务比较熟,这次所有的投标报价都是田某定好的。

10、证人游某,男。证实:我是武穴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参与了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投标,我们公司中标了,但是没有真正去英山施工。2011年6月,我公司董事长项某、副经理杨某都说让我们公司到英山帮助围标,并安排杨某去办理英山小白线工程投标的事情。杨某去英山签订完合同后回来跟我说是邹某3和他的两个朋友具体在做这个工程。我们武穴诚信路桥公司中标的英山小白线路基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没有一分钱进入我公司账户。我记得除了邹某3打电话跟我说过这件事外,黄冈楚通路桥公司的法人代表程某也给我打了电话说借资质到英山去投标。英山县交通局在我们公司中标后没有通知我们公司去做这个工程,公司没有收取任何管理费。标书制作、保证金缴纳以及投标报价的事我都不知道。武穴诚信路桥在英山小白线工程中开设了临时账户。具体是杨某办理相关手续。

11、证人杨某,男。证实我是武穴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我公司参与了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的投标,当时公司委派我为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并且我公司中标该工程第一标段,但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建设。

2011年6月,英山县安顺路桥公司的副经理联系我说英山小白线的项目想找我公司帮忙投标。我就将这件事告诉了我们总经理游某。他和项某局长说了,经同意后,游某让我们去英山报名投标。

我们公司去英山报名回来后就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标书,标书是我们公司制作的,保证金是谁打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投英山小白线的那个标段以及在各个标段的投标报价都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定的,然后告诉我们公司填报的,是英山路桥公司负责做标书的朱某1和我联系的。

开标时我去了英山,第二天到开标会上开完标后我就走了。从英山投标回来不久,黄冈楚通路桥公司的邹某3就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后我和一个姓李的、一个姓郭的人去英山签订施工合同。签完合同之后,我才知道这个工程不是我们公司做,是邹某3他们几个人合伙来做。后邹某3打电话说英山这边工程拨款要求在英山设立你们公司的临时账户,要我去办理。经公司同意,我带着公司的财务科长王某2以及工程科的人去了英山办开户的事。

12、证人项某,男。我是从2009年至今任武穴公路管理局局长,兼任武穴诚信路桥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法人代表。我公司参与过英山小白线工程的投标工作。大约是2011年上半年,时任英山县公路局负责人的黄某打电话我说英山县小白线工程准备招投标,他们路桥公司想借用一下我们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投一下标。我考虑到都是公路系统的,就答应了,并跟我们公司的游某总经理说了,安排他负责具体办理。借资质用一下实际上就是为了参与陪标,投标的事都是对方在负责。我把这个事交给游某后也就没再管过了。

13、证人程某,男。我是2011年至今任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3是我公司的总支书。我公司参与了英山小白线项目的投标,但我们没有中标,主要是帮英山县安顺路桥公司围标。我个人也帮公司的总支书记邹某3借用过武穴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2011年5月下旬,邹某3找我说在英山有个小白线的项目,要我帮忙找关系熟点的公司借资质。我就给游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到英山去投个标,麻烦他帮个忙,游某答应了,我就叫邹某3跟游某联系。后来邹某3叫李某2、郭某1两个人具体到武穴去联系借资质的事。英山小白线工程合伙人我知道的有邹某3、李某2、郭某1。他们三个人我都认识。我没有在邹某3的这个项目上入股。只是在项目开工后,2011年6、7月份时,邹某3向我借了20万块钱,这20万块钱邹某3在2012年春节时还给了我。另外2012年9月份,邹某3向我借了40万块钱,2013年2月份还给了我。2014年春节时邹某3给了我5万块钱的利息。

14、证人雷某,男。证实我2009年至今担任黄冈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部主任。我公司帮英山投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标,但是我公司没有中标,是去帮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围标,纯粹是兄弟单位之间的帮忙。

这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安排人打过来的,报名时买投标文件的钱也是安顺路桥公司出的,具体我们公司报名投工程哪一标段在每个的投标报价是多少都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定的,制作标书时我们公司只负责制作商务标和技术标,标段报价都是英山安顺公司计算好后我们再填到标书上去的。

开标前一天我和邹某3去了英山,投标程序走完后,我们公司最后没有中标,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安排的保证金被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后,我们又按原来打进来的账户把钱退给了英山县安顺路桥公司。保证金是三十万元。

15、证人王某3,男。证实:我2003年至今担任蕲春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我公司2011年6月到英山投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的标。当时我作为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去了英山,我们公司没有中标。

当时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的陈经理打电话跟我说,叫用我们蕲春通兴路桥公司的资质到英山帮他们投个标,因为是同行,路桥工程有时需要帮忙相互投标,我跟时任公司经理朱某2说了后,公司同意我们帮英山安顺路桥公司投标,公司法人张某4下了授权委托书。投标的标书是我公司技术部制作的,但我们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邀请去投标的,所以具体的投标报价是英山安顺公司定的。开标现场是我出场的,按招标要求我们提前一天到了英山,黄冈各县市的路桥公司都在,都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统一接待的。开标后我公司没有中标,所以我公司参与小白线投标的事就到此结束了。

16、证人储某,男。证实我2007年至2012年在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我公司2011年6月到英山投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的标,并中了第二标段,但项目实际的中标和组织施工的人员是英山县张某2。2011年6月,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某1对我说:“你到英山去投个标,报名的时候就报项目的一、二、三标段,过去时和英山的张老板联系。”当天上午我就开车去英山报名,和张老板见面,名字叫张某2,交谈后我才知道是张某2借我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不是我公司自己投标。我就和他一起去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报了名,报的是项目的一、二、三标段。开标前一天,我提前去了英山,标书是我到公司经营部去拿的,标书当时已经封好了,我直接带到招标现场去的。后来我公司中了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二标段,中标价格是400多万元。中标公示期满后,我按公司的安排到英山签订了工程的施工合同。我们是英山安顺路桥公司邀请去投标的,所以具体的投标报价是英山安顺公司定的,我们去就是帮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的忙,他们定多少就是多少。

17、证人胡某1,男。证实我是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到英山参与过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的投标,是英山人张某2借用我们公司资质,最后我们公司中了这个项目的第二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后,我安排我公司的项目经理储某到英山去报名,储某去的时候我就和他交代了我们公司投哪几个标段,我们公司投哪几个标段都是张某2告诉我的,然后我再安排储某到英山去投标的。购买招标文件的钱不是我公司出的。报名之后,张某2就打了三十万元的保证金到我公司账户上,我公司再把张某2打过来的保证金打到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上。在开标前,张某2就将每个标段的报价告诉了我,我再安排公司经营部按张某2提供的报价将标书做好,在开标的前一天我安排储某带我们公司已经封好的标书到英山去投标。最后我们公司中了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的第二标段。

中标公示期过后,我又安排我公司的项目经理储某到英山去签订项目的承建合同,当时我们公司应该和张某2签订了项目的分包合同以及约定了管理费,但合同和账目都找不到了。在项目具体施工的时候,我们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指派了我们公司的员工胡某2到项目上负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一直到项目结束。我们公司标书制作的投标报价都是张某2告诉我的,我们按张某2的意思制作的标书。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没有在这个项目中收取一分钱的管理费。

三、鉴定意见

2016年8月15日,湖北中坤衡信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根据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查书,该项目应计工程收入为4453808.75元;2、该项目应计工程成本为3202872.86元;3、工程盈利总额为1250935.89元。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是来投案的。2011年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第一标段工程的股东是我、邹某3、李某2。2011年上半年,邹某3打电话跟我说英山有个小白线工程,叫我找我姑爷张某1,把这个工程接下来,到时由我、邹某3、李某2三个人合伙来做。后我和张某1联系,说我和我朋友想在英山小白线工程中承接点事情做,张某1表示他晓得了,到时候给小白线指挥部的领导打招呼。过了几天,张某1说他已经跟小白线指挥部的领导袁某、徐某打了招呼,叫我找袁某、徐某,把我们要参与小白线工程的事当面说一下,确保中标。我把张某1的回话跟邹某3说了,邹某3就让我和李某2到英山去。我和李某2买了烟、酒,先去了袁某家,去了之后我就说了我和张某1的关系,说我们想在小白线做点工程,希望他能照顾。袁某当时就说张某1县长已经跟他打了招呼,叫我们回去准备资料,到时候让英山路桥公司的统一安排投标。后我们又去了徐某局长家里,我也是照上面一样跟徐某说,徐某局长说张某1县长已经跟他打了招呼,到时候让英山路桥公司的统一安排投标。让我们到时候具体和田某联系。

我们把事办好后和邹某3说英山这边的关系已经打点好了,下步让邹某3负责,具体怎么去借资质我不清楚。在开标前,邹某3打电话给我,叫我出20万元的保证金,我就跟我的朋友吴某2转账20万到邹某3的账户。投标结束后,我们借用的武穴诚信路桥公司顺利中得了英山小白线工程1标段。工程合同签字是武穴路桥公司的杨某到英山来签的,具体施工是我和李某2,邹某3没有到工地来,但是他叔叔吴某1在工地上管账。小白线的施工过程中,我就资金结算问题找过张某1帮忙。大概是2011年年底结账时,我们一标段的资金困难,我就发短信给张某1,叫他帮忙多拨点款给我们一标段,后来张某1叫我去找交通局的徐某局长,第二天我、李某2、吴某1去找徐某,徐某就多拨了20万元的工程款给我们。工程款结算时我们按照十股来分,我、邹某3、李某2每人三股,另外邹某3说要给领导提一股,我们每个人分了近15万,邹某3给领导提了5万元。

2、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英山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工程是2011年上半年的事。在这个项目开始之前,邹某3和我说,郭某1有一个姑爷叫张某1,是英山县的领导,他和郭某1一起去过英山,张某1把英山县交通局的领导找在一起吃了饭,要是英山有交通方面的事,我们可以通过郭某1的关系,想办法承接一些工程。

之后我就比较留心这件事。在小白线工程投标之前,张某2通过朋友找到我,想让我帮他们借个路桥公司的资质。我把英山小白线工程的事告诉了邹某3,后我和邹某3专门到英山找了英山路桥公司的经理田某。田某说英山有个小白线升级改造的项目,是从桃花冲到杨柳,到时候要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来招标,大概每个标段价格在四五百万元左右,想做这个项目具体的要找领导。之后邹某3和路桥公司的领导袁某打电话确认了这件事。

我们回黄州后,邹某3就让郭某1通过他姑爷张某1具体联系投标小白线的事。2011年5月底的一天,邹某3打电话给我说,郭某1他姑爷张某1已经和英山小白线项目的指挥长袁某和交通局局长徐某打了招呼,让我和郭某1到英山找他们具体联系一下这个事情。下午,郭某1就开车跟我一起去了英山。晚上我们先去了袁某的家,提了两瓶“五粮液”的酒和两条“黄鹤楼1916”的烟。我们去袁某家的时候郭某1自我介绍说是张某1的侄子,想来投英山小白线的标,要领导多关照。袁某说事情张县长已经说了,到时你们具体去和英山路桥公司的田某联系,他已经打了招呼。后来我们又去了徐某家,郭某1还说了上面同样话,徐某说张县长已经和他说了,到时招标的时候再统一安排。后来我、邹某3、郭某1又到英山来找了路桥公司的田某,田某说事情领导已经和我打了招呼,但是要去借个资质,到时候再统一安排。田某还说黄冈市内的路桥公司的资质,除了武穴公司的外,其他公司的资质都谈得差不多了。邹某3说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他负责联系,投标的事情到时让田某再多帮忙。

和田某谈好后我们就回黄冈联系武穴路桥公司借资质的事,具体都是邹某3负责,他让黄冈楚通路桥公司老总程某出面联系,把借资质的事情联系好了。我和郭某1到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找了他们公司的游经理,游经理让副总经理杨某帮我们办了借资质的事。

英山小白线工程就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后,我联系杨某到英山来报了名。武穴路桥公司报名投哪几个标段都是英山路桥公司定好了的,投标报价是多少我都不知道,我们没有参与。整个投标活动都是英山县路桥公司统一安排的。最后是田某跟我们说我们中的是一标段,中标价格是442万元。公示期过后,英山路桥公司通知我们去签订施工合同,邹某3和武穴路桥公司联系,杨某代表武穴路桥公司和英山县交通局签订了小白线的施工合同。中标后,英山县路桥公司找我们要了这次投标的费用,一共是一万多元钱,我和吴某1一起去英山县路桥公司财务科交的。

英山小白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我们是2011年7月1日进场施工的,项目部一共七、八个人,我负责工程施工及质量,郭某1负责协调,吴某1负责财务。因为工程拨款的事情,我又联系武穴路桥公司的游经理,找他们要开设临时账户的一些材料。游经理安排杨某和财务科帮我们办好了。之后我们就找英山小白线工程指挥部开具了申请开具小白线一标基本账户的函,在英山信用联社开具了我们项目部的临时基本账户。所有的工程款都是从小白线指挥部的账户直接打款到我们项目部的账户上,然后我们再支付相关的工程费用。

小白线工程项目开工时邹某3投了4万元钱,郭某1投了14万元钱,我投了16万元钱,所得的利润我们三个人平分,我和郭某1在工地上负责施工,都没有拿工资,只是车子每年报了4万多元钱的费用,我们给吴某1每个月三千元的工资。我们三人先期垫付的工程款,在工程的拨款下来后,我们垫付的钱就先给了我们。工程是在2012年农历年左右完工的,后续工程款还有五十万元没有结算,所以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发票没有开,我们的谈定的1%管理费也还没有给武穴路桥公司,我们也没有跟武穴路桥公司签过正式的分包合同。

工程的账目是会计吴某1记的流水账,所有的开支和费用凭我和郭某1两个人的签字报销。我、郭某1、邹某3三人入股的钱以及平时进账、开支的钱都在流水账上。这个工程完工后吴某1把账本都给我了,但账本现在找不到了。小白线工程一览表是我们当时分红时分钱的凭证,我们按照十股来分的,我、邹某3、郭某1每人三股,另外邹某3给领导另外提了一股,这个条子上的李就是我,郭就是郭某1、邹就是邹某3。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了十五万元的净利润,另外邹某3给领导也提了近五万元,这五万块钱也在邹某3那里。

3、被告人邹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郭某1告诉我他姑爷张某1在英山县当县委副书记,可以找他关照接些工程。2010年一天上午我和郭某1到了英山,张某1招待我们吃了中饭,还找了英山县交通局的局长等人来陪。吃饭时张某1向交通局的领导介绍我们说我们是黄冈楚通路桥公司做工程的。

2011年5月,李某2说英山有人想做小白线的工程,找他帮忙借资质。我和英山安顺路桥公司的经理田某电话联系了他说确实有这件事。后我和李某2到英山来找田某了解了具体情况,田某告诉我们可以借资质来投小白线的标。我和郭某1打电话说:“英山有个小白线工程,你、我、李某2三个人一起合伙,到时你出面找你姑爷张某1关照一下,接点工程来做。”过了几天郭某1跟我打电话说:“小白线工程的事情,我已经跟我张某1说了,我姑爷已经和小白线指挥部打了招呼并且让我们去联系指挥部的领导徐某、袁某。”我就让郭某1、李某2到英山去联系一下。

2011年6月初开标前,郭某1到我公司来找我说英山那边关系已经找好了,交通局的局长徐某和英山政协副主席袁某让我们直接找田某,都已经安排好了。于是我、郭某1、李某2就到英山找田某,田某说:“这件事领导已经安排好了,小白线有五个标段,三、四、五标段我们自己做,2标安排给别人做,到时候1标段给你们做。黄冈各个路桥公司的资质包括你们楚通的我们已经借来了,只有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资质没有借用,你们可以把武穴路桥公司的资质借来投标,到时候具体操作我们安排,保证金你们自己负责。”回到黄冈后我找了我们楚通路桥公司的总经理程某,让他打电话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总经理游某帮我借资质,程某打电话,游某同意将资质借给我们;之后我还电话联系了英山公路局的局长黄某叫他帮我联系武穴公路局的领导借资质,黄某打电话武穴公路局项某局长,当天黄某跟我说武穴公路局那边已经说好了,叫我直接去找游某。第二天我就让李某2和郭某1专门去武穴办好了这件事,包括招标报名都是李某2和郭某1办理的。

2011年6月开标前两天,田某打电话跟我说我们黄冈楚通路桥公司的资质也被安排在第1标段中投标,要我们除了缴纳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保证金外还要交楚通公司的,等于说楚通路桥公司的资质是英山路桥公司帮我们借用的。所以我们一共出了两家公司的保证金,一共是60万。我问程某借了20万,加上自己的20万,一共出了40万;李某2和郭某1一共出了20万,我将这60万元钱通过我的朋友熊某的建行账户转给黄冈楚通路桥公司和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账户上缴纳保证金。

到了6月中旬李某2打电话给我说要开标,我赶到英山。小白线的开标会是在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个会议室里举行的,一共是五个标段,每个资质可以投三个标段,具体投哪几个标段都是田某安排的,投标报价也是田某安排好的,他直接把投标报价数额交给武穴诚信路桥公司,我们按照他安排的投标工程金额报的价。开标后过了三天,田某打电话跟我说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资质中了小白线一标段的标,让我联系武穴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来英山签合同,我让郭某1、李某2接杨某到英山签合同。中标后我们是2011年7月开始施工,李某2负责具体施工,我叔叔吴某1当会计。大概是2012年年初完工,小白线1标段工程款结算前后一共是353万元,除去各种费用,盈利接近50万,一共分10股,我、李某2、郭某1每人3股,15万。这个工程我一个人投了40万,李某2和郭某1都只投了20万,我一个人投得多些,而且这其中有20万是我问程某借的,需要给利息,算账的时候我不好直接说我借钱的利息要在利润中开支,所以我就说要提10%给领导,最后这5万元钱我也是当成借款利息给程某了。

这个工程我们只联系借用了武穴诚信路桥公司的资质,因为一个公司的资质可以投3个标段的标,我们黄冈楚通路桥公司的资质被英山安顺路桥公司借去后也被安排在小白线第一标段中投了标,还是算我们借用的资质,等于说我们借用了两家资质,不管是武穴诚信路桥公司中标还是黄冈楚通路桥公司中标都是由我、李某2、郭某1三个人来接工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借用他人公司资质,与招标人串通,按照招标人的授意,投标工程标段、报价,从而取得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第一标段建设资格,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1通过亲戚关照,联系该项目相关负责人,为投标工程提供了便利条件,为顺利中标该工程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李某2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被告人邹某3利用自身关系借用他人公司资质。三被告人在该工程项目中均获取了非法利益,对该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郭某1、邹某3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1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李某2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邹某3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郭某1、李某2、邹某3违法取得英山县小白线路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第一标段工程利润1250935.8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英山县公安局暂扣款80万元,由其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贞贞

审判员叶峭峰

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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