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桂1102刑初12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8-25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丙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2月21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3月1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7年3月21日和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丙及辩护人李煜、周喜明、欧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再次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6月1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6月30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2017年8月22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撤诉[2017]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利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丙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梅娟
代理审判员刘瑜
人民陪审员黄彬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