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川0322刑初6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富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0322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3-26

审理经过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康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罗毅、吴冠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某安装有限公司、自贡市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富顺县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招投标。2016年10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举行投标会,开会前谢某某以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名承诺给参与投标的10家公司每家8万元费用来收购该工程项目,随后分别与10家公司实际投标人张某等商议串通投标,参与人员均按约定价格投标,最后谢某某代表的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谢某某兑现承诺分别支付张某等人80万元作为补偿。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且没造成任何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某安装有限公司、自贡市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富顺县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招投标。2016年10月16日上午,该工程在某镇政府举行投标会,网上报名的13家公司均来到投标现场,该次投标采用接近期望值价格的报价为中标的评标办法。在镇政府楼下院坝内,参与投标会的人员中有人提出由一家公司去投标,其他公司配合,中标公司给其他配合投标的公司一定费用作为补偿。最后被告人谢某某出面承诺给每家公司8万元,用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中标该工程项目,在场的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均同意,谢某某便与这些公司实际投标人员张某、江某、王某甲、周某某、姚某、徐某某、韩某某、陈某丁、苏某甲、方某甲、付某、江某甲等人就串通投标达成合意,将中标价定为1521元/㎡,其余公司均以高于1521元/㎡的价格投标,随即大家回到现场按照约定的办法投标,谢某某代表的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521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谢某某按之前的承诺分别付给每家公司8万元。

诉讼过程中,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村建房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由原中标价1521元/㎡降为1371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15日富顺县公安局接到一群众匿名举报在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人串通投标,2017年3月20日富顺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出生于1981年3月25日。

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成都某饭店1113号房间被查获。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对张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

5.银行查询及财务凭证,证明谢某某向代某某借18万元现金,在自贡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支62万元,用于支付串通投标的费用。

6.富顺县人民政府网挂的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招标公告(复印件)1份、富顺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富易地搬迁领办(201*)*号、富顺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7.某村扶贫搬迁(双挂钩)建房委员会目标报价(平均值计算)表1份、参与投标的13家建筑公司填报的投标报价,证明七名建房委员会成员报价最后期望的平均值为:1362.86元/㎡。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填报的价格为:1521元/㎡,其余参与投标的公司报价均高于此价。

8、富顺县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双挂钩建设工程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报名登记表,某村易地搬迁、廉租房、双挂钩招标会议签到表,证明共有13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

9.13家公司参与某村易地搬迁工程项目投标各公司报价登记表(附13家公司分别报价单)。

10.某村扶贫搬迁(双挂钩)建房委员会,7名建房委员会成员填写期望值平均值1362.86元/㎡附各建房委员会成员所填写期望值。

11.富顺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附富顺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表其中:某村23户,某村易地搬迁项目建设施工队伍竞选方案、会议记录、某村易地搬迁、双挂钩建设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施工合同、富顺县扶贫移民局关于某村易地搬迁等增减投入的说明,证明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要求,某村易地扶贫工作情况、相关合同等,工程发包方:富顺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承包人: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某村规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78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房补助标准为每人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5万元/人,合计金额78*5.5等于429万元;“1+6”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62万元,共计投资491万元。

12.某村托管账户、施工单位报名登记表、13家公司参与某村易地搬迁工程项目投标各公司报价登记表(附13家公司分别报价单),证明13家投标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的情况。

13.承诺书、补充协议,证明谢某某代表的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村建房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将造价由1521元/㎡降为1371元/㎡。

1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的一天上午,公司安排他去富顺县某镇参加某村易地搬迁工程项目的投标,到了某镇镇政府的投标现场与他们公司的毛某某、杨小毅、涂某某、谢大(谢某某)汇合。他们五人就到四楼会议室去签到、资格审查,期间谢某某问他这个工程到底好多钱可以做出来,他说反正价格在每平米在1200至1300元做得出来。还问他工程有多少平米,他说招标文件上说的是5000平米。后不知道是毛某某吗还是谢大给他说的报1521元/㎡。最后开标是他们公司报的1521元/㎡中标。当时谢某某跟他和毛某某说,有公司想出8万元收购这个工程项目。谢某某说也想以每家8万元的价格收购这个工程项目,问他和毛某某的意思。他和毛某某都对谢某某说如果确实要干就要把报价报抬高,不然成本高了做不出来,要亏本。然后谢某某就去找其他公司的谈关于收购这个工程项目的事去了。

1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乙与谢某某是同学,2016年9月10月份的时候,谢某某来公司找陈某乙说想借公司的资质去参加富顺某村易地搬迁工程项目的投标。陈某乙同意后,就通知他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做相应的资料。某镇招标文件公示后,为增大中标概率,谢某某还拿了沿滩公司和大某公司的资质去报名。开标的那天,他、陈某甲、杨某某、涂某某、沿滩公司的李某、大通公司的小邹一起到四楼会议室,他们到了楼上后他们就去交资料签到。大会的工作人员就在审查参加投标公司的资质。后他和陈某甲就下楼到一楼的平台上耍,谢某某就去与其他公司的人员议论收购项目的事。当时还有人来问他是不是某公司的,他说是,那个人就给他说看是不是大家联合投标,他就喊去找谢某某,因为谢是老板。之后谢某某就过来找他和陈某甲说想收购这个工程项目,并说想出钱来买这个项目,谢问他具体要多少成本做得出来,他和陈某甲给谢作了分析之后,谢某某就打电话,打完电话就给他和陈某甲说他们公司就按1521/㎡的价格报价。另外叫沿滩公司、大某公司的价格往上浮点来报价,并叫他们两个去安排一下。谢某某就过去与其他公司的人员谈收购工程项目的事去了。谈好后其他公司的人也就上楼去报价了。他就把沿滩公司、大某公司的报价写在一张纸上交给涂某某,叫涂某某去叫杨某某、李某、小邹按纸上写的价来报价。最后他们同兴公司的每平米1521元的价格中标。

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这次投标中因为是拿自己建筑师证,所以只负责交资料、签字,代表公司履行招投标的一切手续。投标报价是涂某某给自己说的,公司是按每平米1521元的价格来报的。

1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同学谢某某找到他说,在富顺县某村有一个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需要投标。谢要他们公司出面去投标。当时他就对公司的副总毛某某讲了这个事,然后毛某某安排人员去报名,将招标资料拿回公司,然后由公司经营部的涂某某他们制作投标资料。投标资料做完后由毛某某审核,最后公司作了一个报价。并对谢某某讲清楚不能低于这个报价,但具体的报价金额他不清楚。投标那天公司的杨某某以及副总毛某某、经营部的涂某某,至于谢某某去没去他不清楚,最后他们公司以1521元的价格中标。具体他们现场是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他们公司最后按工程的总价收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18.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明昊公司的副总,2016年10月的一天,公司的苏某乙找到他说想去投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当时苏某乙拿他们公司的资质去报的名,到了开标那天他就和他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某去开标现场。江阳公司的手续不齐,就弃权了。其他12家的资格审查过了。都要喊大家报价了,当时就有人喊他出去,他就从会议室出去在楼道里当时围了很多人,当时有方六(晟大公司)、付总等人就说,大家都协商好了,有一家公司要干,要干的那家公司给没干斗的公司每家8万元钱。当时就问他的意见,他就站在旁边给苏某乙打电话,就把情况给苏某乙说了,苏某乙表示同意。然后他就站过去说他们明昊公司同意了。当时方六、付总他们就说大家报价就按照招标文件上的最高控制价1553元/㎡的标准低两三元钱填就是,到时候买标的人会拿钱给他们。说好之后他们就回会议室了填1550元/㎡的报价,过了两三天付总就来找他,并拿了8万元钱给他,说是当天投标承诺的钱。他拿到钱后就将钱交给了苏某乙。

19.证人晏某的证言,证明投标那天他拿到报价单找到苏某甲问他怎么填,苏某甲就说按照最高上限少3元来填,自己就按照苏某甲说的填的1550元。

2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他开车和谢某某到某镇政府投标,自己不懂工程,只是看见谢某某他在与其他人在商量事情,自己没有站过去,也不知道他们商量什么。自己就在车里耍手机,中午的时候谢某某就上车来并说事情整规一了。同时证明在车上谢某某给代某某打电话,向代某某借钱。第二天他与谢一起到自贡和富顺送钱的情况。

21.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明投标那天他们公司以1500多元的价格中标。中午吃饭的时候就有人喊拿交保证金的收据去登记,至于登记做什么他不知道。

2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当时公司的副总龙某叫她到某镇政府报名投标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开标那天龙某叫自己去投标,自己就一个人到某镇政府。到了镇政府后自己就去交资料签到,后自己就在会议室耍手机。会上说什么自己也没有听,到了喊报价的时候,自己就按照龙某之前说的价格填了价。自己填的1522元/㎡。大会宣布自己公司没中标后自己就走了。

2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沿滩某安装工程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的下半年的时候,他借了公司的资质给毛某某去参加某村项目的投标,毛与公司副总龙某具体联系。

24.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公司参与了某村扶贫搬迁项目的投标,自己安排办公室主任李某去报名、投标,李某按照他给她说的价格投标。公司没有中标。

25.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明毛借了她所在的自贡大某建筑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投标,到开标的头一天有人打电话给她叫她去参与投标。到了现场后她和李某一起去签到后就一直在会议室坐起等,最后同兴公司中标。

26.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某建司上班,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接到公司指示叫自己配合王某甲去投一个标,因为自己公司有相关的资质,王某甲借公司资质去参与投标。到了开标现场,到喊报价的时候自己就问王某甲报多少,王就写了一个数字给自己,自己就按照王写的价格填报了价格,记得自己填的是1538元/㎡。最后是自贡某公司中标。

27.证人邹某乙的证言,证明在王某甲借了自己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某村易地搬迁项目。自己安排兰某去投标。

28.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江阳爆破公司工作,参与过某村的项目投标,在投标当天由于自己当天的手续没有带齐因此公司参与这次投标就作废了。

2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2016年10月份协助付某去参加了某镇的一个项目投标,自己到了现场交了资料后就在会议室等开标,填写的价格是按照付某的安排填的是1550元。

30.同案人付某的供述,证明去年大概10月份的样子,他在网上看到了富顺县某镇有农村增减挂钩的住房工程在招投标,他就以他上班公司的名义去参加报名(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串标的过程与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第二天上午12点左右他到某茶坊去拿的8万元钱。

3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的下半年的一天,公司的老板钟和良安排自己到某镇去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因为头一天老板钟某某就给自己说只负责交资料,到时候有人给自己联系。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徐某某)过来给自己说,钟总叫其来填报价,自己就把公司带去的空白报价单拿给这个人,去填写价格。当时自己公司填的1500多,具体多少记不清楚。

3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2016年10月份受公司安排陪同张某到福善镇去参与投标,到了现场自己就到楼上去交资料,然后在会议室等资格审查结果。到喊报价的时候张某就进来,他就把报价表拿给张某,张某填的是1530元/㎡,他把名字写好后就交上去了。

3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他根据公司安排与一个叫韩某某的人一起参与了福善的工程项目投标,到了开标现场后自己就去交资料。到喊报价的时候,自己就把报价表拿给韩某某,是韩自己填的价格,填的是1546元/㎡。

34.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7日上午,公司法人陈某乙打电话给自己说,谢某某要找公司借62万元钱,叫自己去取给谢某某。然后他就从公司的账户上开了一份62万元的现金支票,然后谢某某打了一张借支单,他一起与谢某某到农村信用联社去取的钱。钱给了谢后自己到公司上班去了。

35.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村建房委员会成员,他在开标的当天上午到了镇政府后,镇政府就发了一张表给7名建房委员会的成员,叫建房委员会成员各自填一个期望价。自己当时填写的1310元/㎡。

36.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彭某乙所陈述情况基本一致。(江系村建房委员会的成员)

37.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证人彭某乙、江某某所陈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3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证人彭某乙等人所陈述情况基本一致。

39.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找了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某村的工程项目,2016年10月16日上午他和公司的工作员杨某乙一起到到某镇去,他把投标文件交给甲方,并把有关文件交给甲方进行资格预审,就下楼休息。其他公司的人也下楼来,大家就在楼下摆龙门阵。某公司的周三就过来问他,给他说那些人在说打连的事,并问他干不干,后喊他过去谈,说有个老板要干,没干的每家人给8万元,他与江四商量后同意了,然后就说想中标的老板报价是一平米1521元,其他报价就比1521元高就是。大家同意了,资格审查完后,他们就上四楼会议室去报价。他们公司报的是1530元/㎡。后中标老板打电话叫他到自贡去拿的钱。一共拿了8万元给他,他拿了10000元给江四。

40.同案人江某甲的供述,证明他与张某一起参与了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投标,投标前他和张某商量投标的金额,当时他提出参考周边村类拟工程的报价,建议填1360元/㎡。在开标之前张某打电话给他说了一下有自贡的大老板把这个工程项目收购了,他本身不懂建筑,有人愿意收购他也没有什么意见。事后听说自贡那家公司给当天参与投标的其他公司一家8万元钱。过了十多天张某到某信用社取了1万元钱给他。

41.同案人江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与王某甲合伙投资某村这个工程项目,他们用了某建司的资质去投标。报了名后他回富顺还到某镇去找图纸进行预算。当时他预算的1000一个平方。因为全县各乡镇都是同一的图纸。在投标的那一天,他和王某甲一起开车到某镇。当时他看见谢某某也在,签到的有十三家公司,签了后就由十三家公司交投标资料,由专家组进行资格审查,在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时候他们就到楼下去了。这个时候就有人提出这个评标方法不好,要不然大家都不投标,让这个标流标。要不哪一家公司来做,出点钱,其他公司不与他竞争。刚说完就有一个胖子说某建司想做这个项目,前期都去运作了关系,就让某公司做。说完之后谢某某就站出来说要做这个项目,大家说看一家公司拿多少钱,然后谢某某就把4、5个人喊到旁边商量去了,几分钟谢某某又转来对大家说,可以8万元一家公司,谢某某就统计了一下一共有10家公司,其他三家公司是他们一起的。并说钱在中标以后领取。谢某某还说同兴公司的报价是1521元/㎡,叫其他公司在填报价的时候要高于1521元这个报价。说好后大家就上四楼报价。当时他随便给兰某说了个价,反正高于1521元的价格报的。最后由某公司的1521元的报价中标。他们公司的8万元钱是第二天谢某某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富顺某地去拿的。他们公司的钱他拿给王某甲,王某甲算了一下除去开支和公司的管理费他们两个一个人分了35000元。

42.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江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43.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之一吴某某打电话给他叫他陪他们公司的项目经理胡某去某镇政府投标,并叫他随机应变的报价,因为胡某是女的,很多人不熟悉,开标那天在革镇坝子里听见自贡某公司的谢总在讲要干这个工程,并向参与投标的公司8万元钱,围着的其他公司的人就说考虑一下,同意的话就这样干。后谢总就按照他掌握的投标公司名单来问意见,谢一个一个的问,他同意了,当问到某公司张某的时候,张某也同意。然后大家就散了。资格审查完后喊投标的公司自行报价,业主代表也填期望价。他们投标公司的人就出去商量,在会议上出来的过道里,当时自贡某公司的谢总大概说的意思是既然大家同意了的,就按照项目的最高控制价1553元/㎡下浮点来填就是,他喊胡某填1550元/㎡,最后胡某填的1546元/㎡的报价。最后自贡某公司以1520多元的报价中标。到了第二天他、张某就与谢总联系,谢总就叫他们到自贡某地去拿钱。一个人8万元现金。

44.同案人姚某的供述,证明去年他用某爆破有限公司的资质报了某镇这个工程项目的招标。开标在某镇政府四楼会议室公开开标。他和某公司的章某某一起去的。在现场方总告诉他自贡的一个老板愿一家公司出8万元收购该工程,他同意了,第二天中午11点,在某茶坊的一个包间里去拿的8万元钱。

45.同案人苏某乙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某村易地扶贫工程在网上挂出来了,要进行公开进行招标。他就给他们公司的总经理苏某甲说他去投这个标,中了由他来干,苏某甲就同意了。到开标那天由于他母亲病了就叫苏某甲帮他去参加开标。在开标工程中苏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这个标有人要出钱来买,其他人些都说好了,看他同不同意。他就告诉苏某甲其他人都同意了,他们就随大流吗。隔了几天他在办公室,苏某甲把钱给了他,这个标,买标人每家给了8万元。

46.同案人方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他们公司四川晟大建司的工作人员在网上看见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招标公告,然后公司就派人去报名,到了开标那天因为公司的人没得空,所以他只有亲自去投标,当天他一个人开车到某镇政府,串标的过程与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后他和付某开车跟谢总去自贡某酒店旁边去拿的钱。他拿到8万后就走了。

47.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下半年,他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报了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名,公司老板钟某某是他的同学,到开标那天公司的一个叫赵某甲的人把资质、投标书带好去某镇。串标的过程与周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两天后,他到自贡某学校后门那里谢总就拿了8万元钱给他,并说这个事感谢了,

48.同案人韩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以自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报了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招标,开标那天他和公司的王某乙一起去某镇政府投标,去了后王某乙就进去交资料。串标的过程与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过了几天,时间记不起了,谢总就给他联系拿了8万元钱给他。

49.同案人陈某丁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他们亚隆公司报名了某村的易地扶贫工程,这个工程的总造价是1000万元左右。在投标那一天,他和某公司的包某某建造师开车到镇政府去投标。他去就听见投标的人在与村上的干部吵起来了。投标的人说工程的评标办法有操作性,不公平。在资格审查期间各公司的人都到楼下,在大家议论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这个工程的评标办法不公平,有人操作,要吗不投,要么就一个公司去投。当时有公司提出要做,旁边就有人提出,如果要做就要给其他公司每一家公司10万元,说话那个人就说10万元太多了。然后就有人说至少要每家公司8万元,然后提出要做的那个人就说要商量一下,他们就商量好了,并说就每家公司8万,如果他们中标钱就兑现。然后那个人就说他们公司的报价是1521/㎡。并说等会儿大家填报价的时候要比1521元的价格高。于是大家就上楼。资格审查完后就喊大家报价。他们公司是包迩立填写的是填的1551元/㎡。中标公司中标后就喊其他公司的人些去吃饭。吃饭的过程中中标公司的人就来登记,说明天拿钱好联系并说今天钱没有带够。第二天他到某茶坊拿的钱,

50.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他在富顺政府网官网上看见了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招标公告,他就跟自贡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乙说想去投这个工程,陈某乙同意了并安排公司副总毛某某负责投标的事情,他就和毛某某商量再找两家公司去投标。毛某某联系了沿滩建司和大某公司。资质也是毛某某联系好后他去借的。投标当天他和朋友陈某丙开他的车到了某镇政府,到现场时陈某甲、杨某某、毛某某、涂飞他们四个人也随后到了现场,到了之后涂飞、杨某某就上楼去签到和交资料,他和陈某甲、毛某某在会议室外面,当时大家就在议论投标的事情。就有人在说大家得楼下去商量一下这个事,大家就到楼下坝子头。基本上投标的老板都到了。有一二十个人,大家就在那里谈投标的事,有人就说干脆哪家公司来干,给大家拿点钱。就有人说出一家10万,有的说出7万。反正大家都在乱喊。他就当着大家说:他们公司想干这个项目,他就跟大家说他们商量一下再给大家说。他就喊陈某甲、毛某某在旁边商量,最后他决定出每家8万元,然后把价格抬高到1521元。他就打电话给陈某乙说借钱的事。陈某乙同意借钱后。他就过去给那些公司的人说出8万元收购项目。看大家的意思。就有人问:还有更高的没得。大家都没有喊价了,大家就说同意他的意思。之后大家就又围过来问他怎么报价,他就对大家说:定的中标价是1521元,大家往上填就是。说好后就有人问钱好久拿,他就说中标就拿。之后大家就去报价了,最后投标结束后大家就下楼来,毛某某、陈某甲他们就点了个头说搞定了。后在板桥吃了饭,他向代某某借了18万元,第二天向陈某乙公司借了62万元分别付了10家公司各8万元。案发后,他积极与某村建房委员会协议,将工程造价降为1371每平方米。

51.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证人辨认出被告人及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人员。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某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的过程中,采用贿赂的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私下串通,抬高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且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所代表的自贡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村委会建房组达成了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造价,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英

审判员曹熙翔

审判员曹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莎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