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4-12-25
审理经过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某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中咀村、罗湖村土地平整项目4个标段公开招标。被告人姜某某为取得经营资格,借用湖北某某扬子建筑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资质参与项目一标段的招投标。经过评标后湖北某某扬子建筑有限公司入围一标段,吴某某借用的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借用的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入围二标段。被告人姜某某在了解到各入选公司的实际操纵人后,便决定对二标段进行围标。被告人姜某某找到吴某某买下其借用的已入围的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自己入围一标段的湖北某某扬子建筑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借用的入围二标段的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互换。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被告人姜某某安排黄某某按其要求以上述4家公司名义做好4份商务标书参加招标,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二标段,工程造价人民币37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湖北省农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第二标段)及投标保证金、招标评估报告、二标段验标情况确认、开标会投标人代表身份确认表、签到表、截标确认表、11家公司报名及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东湖社区荆楚网文章节选、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黄某某、程某、吴某某、张某、王某某、余某某、万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其罪行,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它投标人互相串通围标,中标总造价372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季松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