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新22刑终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5-05
审理经过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1、陈某2、王某3、陈某4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8年10月5日作出(2018)新220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4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9260300元,由查扣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涉案赃物(详见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孟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志平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马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