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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0刑初434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赣0730刑初4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8〕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渭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1伙同温某1、温某2(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对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将中标项目卖给他人牟利。其中被告人曾某1参与串通投标7次,违法所得各1915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郑某2、范某、袁某等人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招投标资料、投标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参与围标公司经办人周某、刘某、范某、袁某等人的证言;买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1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1伙同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提供投标保证金,借用他人资质、集中统一编制招标文件,相互串通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1伙同温某1、温某2(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对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将中标项目卖给他人牟利。其中被告人曾某1参与串通投标7次,违法所得各191500元。具体串通投标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张小刘、郑某2、廖某、曾某、杨金辉、席某(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出资组织多家公司围标宁都县昌宁高速黄陂出口至小布镇公路绿化工程。由郑某2联系了七家公司、垫付了保证金,由廖某联系了抚州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曾某联系了两家公司。该十三家公司均以由被告人温某1等人提供的报价投标。2016年4月,抚州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6583711.19元的报价中标。温某1等人将标的以中标价的20%价格卖给魏某、郑某。获得的1300000元违法所得,廖某分得400000元,曾某分得200000元,其余700000元由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张小刘等十一人均分,每人分得63500元。

2、2016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杨金辉、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1343432.06元的宁都县黄石镇中心小学山梓村小学综合楼及附属工程。由郑某2联系了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共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围标,每家公司投标保证金26000元由郑某2垫付,收取2.5分的月息,所有费用由温某1等七人平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以145163元的价格卖给徐荣生,每人分得18000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杨金辉、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150847.7元的宁都县第八中学运动场工程。郑某2借用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西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并联系宁都县江南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江西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围标,每家公司33000元投标保证金由郑某2垫付,其收取2.5分的月息,所有费用由其余九人平摊。江西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以240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罗园,每人分得24000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杨金辉、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692400.59元的宁都县广播电视发射台新建机房及附属工程。郑某2联系了江西宇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围标,每家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元,郑某2垫付其中两家并收取2.5分月息,所有费用由其他人平摊。后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每人分得12000元。

5、2016年9月,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杨金辉、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989066.87元宁都县工业园艾炜特南侧山头土石方工程。郑某2以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西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联系了江西宇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丰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围标,每家公司21000元投标保证金由郑某2垫付,其收取2分的月息,所有费用由其他人平摊。信丰某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以12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每人分得10000元。

6、2016年10月,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杨金辉、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916052.36元的宁都县竹笮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郑某2以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资质,并联系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围标,每家公司18000元投标保证金由郑某2垫付,其收取2.5分的月息,所有费用由其余七人平摊。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以117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恩鸿,每人分得14000元。

7、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1、温某1、温某2与魏某、郑某2、席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要约价为2849090.95元的翠微峰大道沿线山场低质效林改造工程。郑某2用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资质、联系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每家公司64000元投标保证金由郑某2垫付,其收取2.5分的月息,所有费用由其余七人平摊。期间,郑某2等人与赖某合伙,赖某另联系了九家公司一起围标。该标由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以570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郑某,每人分得50000元。

被告人曾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串通投标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1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并主动缴纳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1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曾某1及同案人温某2、温某1、郑某2、杨金辉、席某、廖某、曾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参与围标公司经办人周某、刘某、范某、袁某等人的证言;买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围标)公司的信息资料,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执,中标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退缴违法所得凭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1伙同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提供投标保证金,借用他人资质、集中统一编制招标文件,相互串通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1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1违法所得款10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小明

人民陪审员宋丽文

人民陪审员宋荣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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