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4-29
案件描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学文
审判员李庆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