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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串通投标罪刑罚变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4-29

案件描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学文

审判员李庆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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