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赣0105刑初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5-23
审理经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根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琳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根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应某根得知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工程(后工程改名为南昌市老年福利院,以下简称慈爱公寓工程)土建工程项目将招投标后以“杨某根”的名字找到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杨某清商谈慈爱公寓工程合作事宜。为此,杨某清指定由李某玉负责此项目。经被告人应某根与杨某清、李某玉商定,由省二建公司出面联系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陪标”,被告人应某根支付省二建公司及陪标公司的各项投标费用;省二建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由被告人应某根支付;“陪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李某玉支付,被告人应某根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后杨某清、李某玉分别联系江西省建工集团(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工集团)、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三建公司)的相关人员帮忙参与招投标事宜。省建工集团、省一建公司、市建工集团、市三建公司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在投标过程中,省建工集团、省一建公司、市建工集团、市三建公司采取将自己公司确定的投标报价提前通报给省二建公司的方式,帮助省二建公司确保能中标。
2011年12月26日,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工程由省二建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64154416.09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应某根以其妻杨某妹的名义与省二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合同。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杨某清、李某玉、陈某、邬某兰、甘某兰、枚某华、余某、黄某萍、喻某强、徐某、黄某、胡某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查询单、关于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土建工程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及相关投标费用的情况说明、赣建悟办发[2010]44号《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本部)经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土建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江西建工一建经营公司2011年底经营责任书、洪发改社字[2012]29号关于将“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更名为“南昌市老年福利院”的批复、洪民字[2012]23号关于将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更名为南昌市老年福利院的通知、关于“南昌市慈爱老年公寓土建工程”投标费用情况说明等招标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及被告人应某根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根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64154416.0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根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应某根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莉娜
人民陪审员刘妹
人民陪审员李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