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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917号串通投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1刑更59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9-09

案件描述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郑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某1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郑某1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薛晴

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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