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2)金浦刑初字第837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2)金浦刑初字第8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01-22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2)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犯串通投标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在浦江县檀溪镇人民政府大会堂,檀溪镇投标中心对盘山村河道清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标底人民币160000元。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吴某1、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于某甲(另案处理)相互串通投标。被告人吴某1将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等人的举牌号收走,独自喊价,并以人民币161000元中标,由被告人黄某宵与浦江县檀溪镇盘山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嗣后,被告人吴某1组织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等16人在浦江县平湖山庄以暗标形式重新投标,并抬高标底至人民币220000元。后被告人项某罗以人民币350000元中标。嗣后,被告人吴某1决定将两次投标的差价人民币189000元作为好处费分给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等人。

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分别退出非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1、黄某宵、陈某春、被告人童某仙、陈某听、陈某成、吴某升、吴某辉、吴某青、陈某堂、陈某军、叶某平、黄某星、项某罗、张某军的供述,证人于某甲、周某甲、吴某、潘某、黄某、周某乙、于某乙、陈某的证言,浦江县檀溪镇招投标分中心取证网上招标公告、承包合同、村委会会议记录、招标文件、河道图、工程标底汇总表、投标记录、浦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边山水的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1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被告人童某仙、陈某听、陈某成、吴某升、吴某辉、吴某青、陈某堂、陈某军、叶某平、黄某星、项某罗、张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宵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春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童某仙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听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六、被告人吴某升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七、被告人陈某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八、被告人吴某青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九、被告人吴某辉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被告人陈某军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一、被告人陈某堂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二、被告人黄某星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三、被告人叶某平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四、被告人项某罗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五、被告人张某军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1的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宵、陈某春、童某仙、陈某听、吴某升、陈某成、吴某青、吴某辉、陈某军、陈某堂、黄某星、叶某平、项某罗、张某军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永喜

人民陪审员金晓京

人民陪审员黄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