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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刑初字第41号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1   阅读:

审理法院: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绥北刑初字第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2-11

审理经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施柏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共实施了以下串通招投标行为:

1、2010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春光林场有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后,通过铁力市筑成招投标代理公司给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某和铁力市长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串通。亨利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被告人段某某,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亨利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告诉周某某要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低于其他两家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2、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有个2011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后,段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该项工程,在得知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之后,段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某某和铁力市长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串通,达成共识。泰达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段。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泰达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告诉周某某要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低于其他两家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某某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3、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还有个2012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随后段在铁力市筑成投标代理公司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段找到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某某进行患通,高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泰达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段。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泰达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当时周某某已经给龙兴建筑公司制作了该项工程的投标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最低,低到其他公司无法承建的程度,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到泰达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4、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有2012年度年丰乡中心幼儿园工程施工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于是段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该项目工程。段找到参与投标该项目的铁龙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欺骗说帮助铁龙公司中标,中标后一起承建,利润分成,铁龙公司并不知到段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投标,铁龙公司将制作投标文件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段。段聘请周某某分别制作金旺建筑公司和铁龙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周某某当时是龙兴建筑公司的预算员,并已经给龙兴建筑公司制作了该工程的投标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利润最低,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段某某找到铁龙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5、2012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铁力林业局基建环保科科长段某某联系,承建了铁力林业局校舍维修及几个小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铁力林业局为了申报项目,完善工程的招投标手续,段某某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等文件提供给铁力林业局基建科科长段某某,并由哈尔滨宇堃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办理招标手续,宇堃代理公司按照铁力林业局的要求,完善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手续,完善了该公司承建该工程的手续。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与招标者及其他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段某某是职务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段某某没有主观故意,他作案时不知道是犯罪,主观恶意小。3、段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4、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经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工程施工及投标等业务工作。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共实施了以下串通招投标行为:

1、2010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春光林场有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后,通过铁力市筑成招投标代理公司给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某和铁力市长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串通。亨利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被告人段某某,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亨利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告诉周某某要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低于其他两家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2、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有个2011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后,段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该项工程,在得知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之后,段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某某和铁力市长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串通,达成共识。泰达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段。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泰达建筑公司和长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告诉周某某要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低于其他两家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某某分别找到其他两家投标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3、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还有个2012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屋改造的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随后段在铁力市筑成投标代理公司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段找到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某某进行串通,高同意给金旺建筑公司陪标,并将泰达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施工五大员的资格证等投标所有的相关文件提供给段。随后段聘请标书制作人周某某,并将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给周某某分别制作泰达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当时周某某已经给龙兴建筑公司制作了该项工程的投标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将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最低,低到其他公司无法承建的程度,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到泰达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4、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获知铁力市林业局有2012年度年丰乡中心幼儿园工程施工项目(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于是段以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投标该项目工程。段找到参与投标该项目的铁龙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欺骗说帮助铁龙公司中标,中标后一起承建,利润分成,铁龙公司并不知到段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投标,铁龙公司将制作投标文件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段。段聘请周某某分别制作金旺建筑公司和铁龙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周某某当时是龙兴建筑公司的预算员,并已经给龙兴建筑公司制作了该工程的投标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报价制作成利润最低,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段某某找到铁龙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终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建该项工程。

5、2012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铁力林业局基建环保科科长段某某联系,承建了铁力林业局校舍维修及几个小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铁力林业局为了申报项目,完善工程的招投标手续,段某某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等文件提供给铁力林业局基建科科长段某某,并由哈尔滨宇堃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办理招标手续,宇堃代理公司按照铁力林业局的要求,完善了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手续,完善了该公司承建该工程的手续。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上述被告人段某某投标的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公(经)指管字(2014)2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可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段某某到案经过。

2、黑龙江金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证实被告人段某某所在公司的性质。

3、铁力市林业局春光林场2010年危旧房改造情况说明、铁力市林业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春光林场工程)、铁力市林业局提供的春光林场改造工程招标综合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投标邀请书、递交投标书登记表、评标委员会名单、投标报价一览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铁力市林业局提供的春光林场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包括金旺公司、长城公司、亨利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均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铁力市建筑工程投投标管理办公室说明、铁力市林业局工农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说明、铁力市林业局东升林场、年丰林场2011年危旧房改造情况说明、铁力市林业局年丰林场2012年危旧房改造情况说明、铁力市林业局东升林场2012年危旧房改造情况说明、段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可证实本案被告人段某某所参与的五起串通投标犯罪所涉及的相关书证。

4、被告人段某某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可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情况。

5、证人段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邵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尚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郑某某、杨某乙、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梁某某、高某某证言,可证实被告人段某某与招标者及其他投标者相互串通报价,并聘请标书制作人制作投标文件,以低于其他投标公司投标报价取得投标工程并承建的事实。

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可证实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黑龙江金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单位谋取利益,在铁力市林业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多项工程招标过程中,主动与招标者或其他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使被告人段某某所在公司中标并承建招标工程,并使该公司获得工程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招投标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因被告人段某某系黑龙江金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投标合同,并使该公司享有中标后的工程成果,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段某某是该公司投标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具体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单位犯罪的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段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洪源

代理审判员于春艳

人民陪审员陈子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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