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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2刑初8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1202刑初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5-23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陈某及其辩护人王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起诉书指控:

2013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陈某与顾某中合谋,双方约定保证顾某中中标,顾某中支付被告人徐某、陈某人民币20余万元。开标前,顾某中先行向被告人徐某支付部分款项,并承诺中标后支付余款,随后被告人徐某将其中4万元分给被告人陈某。开标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陈某通过控制其借用的公司投标报价,使顾某中借用的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顾某中向被告人徐某支付承诺余款。后顾某中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属自首。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王朝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属自首,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陈某通过原泰州市某公司某部长丁某得知泰州市某区绿化养护工程对外招标,因不具备招标所需的绿化资质,后被告人徐某、陈某借用江苏金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某公司”)、泰州市锦某公司(简称“锦某公司”)的资质参与该工程投标。招标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陈某得知顾某中(另案处理)借用江苏环某公司(简称“环某公司”)的资质参与该工程投标,遂私下与顾某中协商,双方约定保证顾某中中标,顾某中支付被告人徐某、陈某人民币20余万元。2013年6月17日开标前,顾某中先行向被告人徐某支付部分款项,并承诺中标后支付余款,随后被告人徐某将其中人民币4万元分给被告人陈某。开标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陈某通过控制其借用的“金某公司”、“锦某公司”的投标报价,使顾某中借用的“环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顾某中向被告人徐某支付所承诺的余款。后顾某中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上述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现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收据,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记账明细,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陈某均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给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归案情况及其供述,其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认罪、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现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洋

人民陪审员周荣英

人民陪审员周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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