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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初353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1   阅读:

审理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1322刑初3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10-24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晓梅、曾燕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袁丽梅、袁坤,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罪

2015年12月19日晚,袁某甲与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的妹夫陈某甲(另案处理)因事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老东站菜市场斗殴。陈某甲、孙某甲、姜某甲、邹某甲(均另案处理)、曾某甲(在逃)等二十余人率先赶到了老东站内等候。袁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和袁某乙(在逃)、“老爱”、“红毛”、“阿伟”、“老三”(均待查)等人,分乘两辆车持砍刀和管杀刀赶至老东站附近时,杨某某怕对方有埋伏劝住了袁某甲。此时,曾某乙和李某乙得知情况,就约杨某某、孙某甲两人到梅苑开发区“街坊饭庄”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杨某某和孙某甲吼了起来,随即双方人员都持砍刀、管杀刀、铁棍等凶器下了车,杨某某、袁某甲、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等人在马路上站成一排,孙某甲一方的人则向杨某某等人包围过来,并有人驾车去冲撞杨某某方的人,杨某某方的盛某某等人则砍了车子几刀。双方人员举着凶器对骂叫嚣着、扬言要砍死对方,姜某甲、邹某甲等人持刀并欲冲上去,曾某乙、李某乙两人在中间极力劝阻,后因公安民警赶来,双方斗殴人员迅速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2月27日,阳某某“押宝”赌博时找被告人杨某某借了14000元钱,杨某某叮嘱阳某某三天后还钱。2014年3月3日,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华在新化县游家镇栗山街上看到阳某某便讨要赌债,两人发生争执,杨某华打了阳某某眼部一拳,后被旁人劝开。阳某某在“友发”超市阶基上等车时,杨某某手持菜刀跑过来,砍了阳某某背部、腰部三刀,后被人劝住,阳某某被送至医院。经鉴定,阳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3月4日,杨某某与阳某某达成协议,由杨某某赔偿阳某某经济损失1.8万元(除去借款14000元,当场支付4000元)。

2、2015年6月29日晚23时许,“小猪在”(待查)喊被告人杨某某去新化县上梅镇“上海星城”小区门口帮忙打架。两人赶到“上海星城”门口,与胡某乙等人发生口角,杨某某跑到夜宵摊上拿了一木砧板去打对方的人,于是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胡某乙被人捅伤了下腹部。经鉴定,胡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5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天寄卖行”玩时,看到伍某丙(另案处理)便语气怪异地叫了伍某丙一声“康哥”。伍某丙认为杨某某看不起自己,遂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觉得失了面子,就喊来“小易”、李某星(均待查)持刀找伍某丙寻仇,没找到后,杨某某和李某星至上梅镇“适家宾馆二店”开房休息。伍某丙听说杨某某带人提着刀在找他,就纠集李某武、王某保(均另案处理)、“屁仙”(待查)报复杨某某,李某武、王某保又分别叫来了伍某雄、曾某雄和毛某文(均另案处理)帮忙。次日凌晨3时许,伍某丙、李某武等七人各持一把砍刀来到“适家宾馆二店”,伍某丙对着宾馆二楼叫骂,杨某某听到后就和李某星持刀下楼与伍某丙对砍。见此,李某武、王某保等人也上前用刀追砍杨某某、李某星。双方打斗过程中,毛某文摔倒在地,杨某某用刀将毛某文砍伤。伍某丙、杨某某也在打斗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伍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4、2015年8月29日上午,新化县炉观镇云溪管区工作人员刘某丙等人到炉观镇小田村搞村部建设,许某益的父亲许某山等村民阻止,刘某丙劝阻时被许某山咬了一下。当天下午3时许,许某益从长沙回来,和刘某丙的岳父许某华在许某华屋前马路上相遇,双方谈到上午的事时发生冲突,在许某华家的被告人杨某某和欧某全、李某星、李某豪、袁某乙、袁某2、万某新等人便上去帮忙打许某益,杨某某踢了许某益两脚,现场老百姓遂将杨某某等人围住不许离开,后炉观派出所赶至现场,将杨某某等人传唤。许某益头部、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经炉观派出所调解结案。

5、2015年7、8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杨某某接到朋友“阿永”(待查)的电话,说在人民医院有点麻烦,要杨某某带人和家伙过来帮忙。杨某某就叫了李某靖、李某豪、袁某甲、李某某和盛某某带着四把砍刀赶到新化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与“阿永”见面。“阿永”正与对方李某3等人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协商。李某3看到杨某某带人过来就说“你们这些细鬼再我听都没听说过”,杨某某受不了藐视,便说“帮我剁了他”,李某靖将刀拿出来,李某3忙跑开,杨某某、袁某甲、李某靖、盛某某各持一把刀去追砍,追到医院门口附近时,杨某某见面子已挽回便说“别追了”,几人遂离开了现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某某、盛某某、李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盛某某系从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系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在聚众斗殴中,他没有叫别人来参加斗殴,也没有准备斗殴工具,不应认定为主犯。在寻衅滋事中,胡某乙的伤不是他造成的;在炉观镇与许某益发生纠纷时,他只踢了许某益两脚,炉观派出所对此事也主持调解好了,此次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斗殴双方人员虽已聚集,但未动手斗殴,也没造成人员受伤的后果,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犯罪未遂;2、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没有起到组织指挥作用,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3、阳某某被杨某某持菜刀致伤系债务纠纷引起,无证据证明胡某乙被致伤系有人持凶器参与打架,与许某益发生纠纷只是违法行为,这三次均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4、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经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他只负责开车,没有持凶器。

被告人曹某某、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5年12月19日晚,袁某甲与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的妹夫陈某甲(另案处理)因事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老东站菜市场斗殴。陈某甲、孙某甲、姜某甲、邹某甲(均另案处理)、曾某甲(在逃)等二十余人率先赶到了老东站内等候。袁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和袁某乙(在逃)、“老爱”、“红毛”、“阿伟”、“老三”(均待查)等人,分乘两辆车持砍刀和“管刹刀”赶至老东站附近时,杨某某怕对方有埋伏劝住了袁某甲。此时,曾某乙和李某乙得知情况,就约杨某某、孙某甲两人到上渡办事处“街坊饭庄”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杨某某和孙某甲吼了起来,随即双方人员都持砍刀、“管刹刀”、铁棍等凶器下了车,杨某某、袁某甲、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等人在街道上站成一排,孙某甲一方的人则向杨某某等人包围过来,并有人驾车去冲撞杨某某方的人,杨某某方的盛某某等人则砍了车子几刀。双方人员举着凶器对骂叫嚣着、扬言要砍死对方,姜某甲、邹某甲等人持刀并欲冲上去,曾某乙、李某乙两人在中间极力劝阻,后因公安民警赶来,双方斗殴人员迅速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乙(外号“辉猛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9日,因为孙某甲与杨某某发生了冲突要搞架,他就和李某乙从中做孙某甲与杨某某的调解工作,并约好双方到街坊饭庄谈,孙某甲提出这个事就这么算了,这时,杨某某说:“算了,如果别人把你老婆搞了,你能算了”。孙某甲听到就来火了,提高声调讲:“你的意见根本就不想谈,是想要搞咯”,杨某某吼了句:“搞就搞”。然后,孙某甲往沃尔玛方向走,杨某某往唐家岭方向走了几步,从旁边的车里冲出十多个鬼在,手上都拿着带把的砍刀,大声嚷“磊哥,怎么了”、“怎么搞”,杨某某把手一挥,这伙人立刻在马路上站成一排,这时,孙某甲那边也从旁边的巷子里冲出二十多个鬼在,手上也都拿着砍刀、铁棍之类的凶器,大声地吼着、叫嚣着,杨某某站在他们这伙鬼在中间,孙某甲站在他们那伙鬼在中间,同时都喊着“给我搞”“给我剁”。两伙鬼在都举着刀围拢过来,现场叫嚣声、砍刀击地的声音一片,他和李某乙就从中劝阻,把双方人员推开,并报了警。后面警察来了,双方就都跑了,抓了一个细鬼在。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与孙某甲等人要搞架,他和曾某乙就从中做调解工作,并约好双方到街坊饭庄谈判。杨某某说“意思你一定要搞他咯”,孙某甲和杨某某互相吼起来。孙某甲见杨某某一方来了这么多人,就从身上拖出一把短刀指着杨某某说“你真的要搞,那就搞”。杨某某那边来了6、7个人并手持砍刀等凶器与孙某甲那边20、30个人并手拿砍刀等凶器相互大声吼,突然杨某某方有两个人被台小车撞倒在地,而那些没摔倒的人则用砍刀砍了那辆车几刀,这时,双方都高度紧张,都把砍刀等凶器举起来指向对方,后来他和曾某乙就报了警,等警察来了后,双方就都散了。

当时,他和曾某乙见事态控制不住了,就先跟孙某甲讲“搞不得的,你这样是在害我们”,孙某甲就对他那方的人说“没我的命令不能动”,这样孙某甲一方的人才没有继续往前走了。之后他们又跟杨某某说“搞不得的”,杨某某也对他那边的人说“我没发话不能动”,杨某某一方的人听到也没有动。孙某甲和杨某某是双方的大哥,大哥在小弟面前是说话算话的。

(3)证人孙吾(系孙某甲弟弟)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底,孙某甲因与人发生冲突,就由曾某乙从中做调解工作,谈判地点就在街坊饭庄附近,他在现场看到对方从车上下来10多个人,并都手持凶器挑衅孙某甲,而“棍棍在”和“佳把戏”他们也过来了,并叫了10多个人过来,并与对方持凶器对峙,嘴巴里都在喊“过来啊,过来砍死你。”后来警察来了,双方就都散了。

(4)证人曾游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路过友阿世贸广场后面的街坊饭庄附近时看到有两伙人持长刀对峙,一方有十多人,一方有三、四十人,双方相互大声叫嚣“搞死他,搞死他们,把他们剁了”等话,他看到“辉猛子”在中间做调解工作。还看到有一台小车被人砍了三四刀,但后来因为警报声响了,双方就都散了。

(5)证人孙翊忠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9日晚上23时许,他在沃尔玛后面的家中休息时听到下面有人在大声争吵,他看到楼下有几十个人手里都举着刀相互对峙。

2、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开车回到了“8号当铺”店子门口时,看到他妹夫陈某甲(外号“太毛头”)以及陈某甲公司里的几个员工在当铺门口打电话,打电话的语气很激动,他便上前问是什么情况,陈某甲告诉他说其公司一个员工的女朋友是另外一个“鬼在”的老婆,现在那个“鬼在”在找那个员工的麻烦。通过进一步了解,他得知那个女的与那个“鬼在”已经分手,没有任何关系了,那个“鬼在”是在故意找茬。他离开后,“辉猛子”打他电话,问他跟“磊宝几”是不是搞什么事了,他当时感到莫名其妙,没反应过来,就问他什么事,“辉猛子”说为了一个妹子的事,他才意识到是他妹夫他们那个事,“辉猛子”说在洋溪办事,马上就来新化,要他到老东站门口那里等,由“辉猛子”来出面处理这个事。然后,他们开车来到老东站门口等“辉猛子”。过了十多二十分钟,“辉猛子”开着车来到老东站门口,他便上了“辉猛子”的车,在车上,“辉猛子”对他讲这边是他妹夫的员工,对方是“磊宝几”的一个兄弟,这个事就由“辉猛子”出面讲和,没必要吵架。接着,“辉猛子”就开车带着他来到世贸广场后方的“街坊饭庄”,他先下了车,看到“磊宝几”一个人站在路边,“磊宝几”看到他后,主动上来打招呼,说:“斌老板,原来是你妹郎的员工,难怪敢搞别人的老婆。”他的语气里充满了挑衅,他当时也忍着,没有发作,而是耐着性子将那个女的与他妹夫员工的情况跟“磊宝几”讲了一下。“磊宝几”说:“情况不是这么简单吧,我兄弟袁某甲还跟他那女的在一起的。”他又心平气和地跟“磊宝几”讲:“既然这样那么问题就出在那女人身上,她愿意跟着谁就跟着谁,我们都别插手这个事。”“磊宝几”就说:“那不行,如果别人上了你老婆,你怎么办?”听到这个话,他当时回了他一句“你这祥说,根本就不是来解决问题的,而是把问题捅烂的,既然如此我们就没必要再怎么谈了。”见他这祥讲,“磊宝几”突然吼了一句“要的”,然后转身就走,他也转身往他家的方向走去,这时,他又听到“磊宝几”大吼了几句,吼了什么我没听清楚,他转过头看时,发现从“磊宝几”旁边的几辆车上下来十多个“鬼在”,手里都拿着砍刀跟管刹,气势汹汹地在马路上站成一排,然后他听到身后一下子就沸腾了起来,“给我剁”、“剁死他”等等叫嚣的声音此起彼伏,辉猛子、李某乙在中间劝,后他听到警笛响了,就直接回家了。

(2)同案人姜某甲(外号“棍棍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

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6,7点来钟,“刘三毛”用别人的手机打他的电话,说是孙某甲的妹夫和袁某甲(外号“小杰”或“杰宝几”)二人因为一个女的事情要搞架,对方是袁某甲、杨某某一伙人,要他去帮忙搞架。他同意后他开着自己的白色标致牌308型轿车(车牌:湘KFA315)到了梅苑开发区8号当铺门口。到了8号当铺后,他看到孙某甲、孙吾、孙某甲的妹夫、曾某甲(外号“佳把戏”)、“刘三毛”、“老毛”等十多个人已经在当铺里面集合了。过了一会儿,“鲤鱼”等人陆续来了。人集合后,他们十多个人开了三、四辆车和一辆面包车在老东站汇合,后曾某乙开车到了老东站坪里和孙某甲见面,曾某乙搭着孙某甲去了沃尔玛不远处的街坊饭庄附近与杨某某一方谈判,因谈判未成,他又开车赶到了街坊饭庄附近,听到双方吼声都很大。他看到杨某某、袁某甲为首的十多个鬼仔都持砍刀、铁棒等器械站在靠沃尔玛一侧人行道上,他们这方至少有20、30人站在杨某某一方对面的马路旁,双方仅隔了一条马路对峙着。他留意到了他们这方的“老六”、“亮几”、曾某甲等十多人均持有砍刀、铁棒等器械,双方都将砍刀、铁棒等器械举起来,指着对方叫嚣挑衅。孙某甲、杨某某各自带头挑衅对方,二人均大喊“傻宝仔,你过来,剁死你们”之类的话,双方均有人对喊“过夹咯,过来咯,剁死你们”之类的叫嚣。曾某乙站在两方中间的马路上,一直劝阻双方莫搞架。他到场后就夺过“老六”手中的砍刀,拿着砍刀朝着杨某某一方的人喊“你要怎祥,你要怎样。”之类挑衅的话语。他心里想孙某甲是他大哥,要表现一下自己,双方未开打前要把自己这方的气势打足,真的开起来了,他手上有刀,一方面可以保护自己,一方面可以去砍杨某某一方的人。双方又对峙叫嚣了一、两分钟,派出所的警车拉着警笛过来了,他们的人都四散逃跑了,只有“老六”一个人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去了。

(3)同案人邹某甲(外号“老六”)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的一天,他接到刘三毛电话,说孙某甲和别人在老东站搞架,要他帮忙,他同意并租的士过去。他到老东站内看到孙某甲他们四台车,一台别克小车,一台是姜某甲的标致小车,一台面包车,一台黑色大众途观车,在场的有孙某甲、姜某甲、曾某甲、“刘三毛”、“鲤鱼”、陈某甲、“亮吉”等二十来人。孙某甲、姜某甲、曾某甲、“刘三毛”、陈某甲等人围在一起商量,孙某甲对所有人大声发令,孙某甲讲:“只要他们过来了,把他们的车围住,不要让他们下车,把他们的车发了(打砸的意思),给他们一个下马威。”他单独过去问孙某甲对方是谁,孙某甲就告诉他对方是杨某某带的一队鬼仔。过几分钟后,曾某乙开着宝马车过来,曾某乙和孙某甲谈了一阵,孙某甲就上了曾某乙的车开往二桥方向,他上了曾某甲驾驶的黑色途观车。过了没多久,孙某甲打电话给曾某甲,听出来孙某甲和杨某某一方吵了起来,曾某甲说马上就到,直奔街坊饭庄。他看到杨某某一方有十来个人,每人手持“管刹”,站在沃尔玛一侧的人行道上,曾某乙站在马路中间劝架,面包车、姜某甲的标致车陆续赶来和他们一起持刀站在孙某甲的身后,李某乙在一旁劝孙某甲不要搞架。孙某甲手持一根伸缩警棒对杨某某大吼“磊宝几,你个满崽,你有种过来,砍死你个傻包吉”,杨某某大吼“你个娘卖逼的,帮我砍死他们”。这时那辆别克车最慢过来,孙某甲大喊:用车撞死他们,那个别克车司机就对着杨某某一方冲过去,杨某某一方的鬼仔朝别克车砍了几刀。曾某乙、李某乙在中间劝,没多久,听到警报声,双方都开始逃跑,他因为左腿残疾,被带到梅苑派出所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袁某甲打他电话说:“我受了孙某甲的气,现在和孙某甲约好在老东站菜市场打架,并帮你也准备了一把刀,看你去捡个耳朵来吃吗?”他就对袁某甲说:“你硬要搞架的话,我也没办法,你来老东站接我。”没多久,袁某甲就到了老东站那里接到了他,袁某甲他们开了两辆车,他上了袁某甲坐的那辆车,开车的是李某某,后排坐着曹某某、“冬瓜”、“银卵包”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袁某甲要李某某把车开到老东站里面去和孙某甲一伙人聚众斗殴,他就说:“去不得的,孙某甲他们肯定做了埋伏,我们肯定会被对方砍个半死的。”袁某甲说:“命不了这个气,今天一定要下去和对方搞。”他就说:“你莫把弟兄们害死了,要下去你一个人下去。”袁某甲见他这么说,就没说话了。袁某甲在车上把事情经过跟他讲了一下,他就打了“辉猛子”的电话,要“辉猛子”帮忙从中做个调解。“辉猛子”答应了,并帮双方约好在世贸广场后面的街坊饭店见面。他们就到街坊饭庄去等。没多久,“辉猛子”就开着车和孙某甲过来了,李某乙带他下车去和孙某甲谈,但他与孙某甲没有谈好,并吼了起来,他和孙某甲吼起来后,突然,有二三十人从巷子里的四五台车上下来了,手里拿着砍刀、管刹等凶器,他才知道孙某甲早已做了埋伏。他回头一看,发现袁某甲喊来的人也拿着刀下了车,他也返回袁某甲的车旁,从副驾驶位置上拿了一把砍刀在手里,并对袁某甲带来的人说了句“莫慌”,就在他拿刀的时候,他听到一阵巨大的发动机轰鸣声,回头看到孙某甲一方一辆小车朝他们的人冲了过来,把他们的队形冲散了,差点撞到他们的人,他们一方的人就拿刀砍了这辆小车几刀。他们的人排成一排,是他返回去拿刀时,有个人安排的,他不知道是谁安排的。孙某甲方的人慢慢提着刀朝我们包围过来了,双方的人对着吼、叫嚣了起来,“辉猛子”和李某乙就站在双方中间极力阻止。这时,他们听到警报声,孙某甲没有跑的意思并对他们吼道“有量的都别跑”,他回道“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谁怕了谁”,他方的人就跑了。

(2)被告人李蜂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他和“阿伟”还有“阿伟”的朋友在三间房宾馆开房,袁某甲到房间内跟他们讲,孙某甲和袁某甲约架,地点在梅苑开发区老汽车东站附近,并要他们去帮忙搞架。他们房间的人都说好。袁某甲就要他们陪他去拿家伙,并要他帮忙开车。他驾车带着袁某甲等人到了青石街后,袁某甲等人下车去拿家伙,不一会,他看到袁某甲等人就提了个钓鱼包回来放到了车尾箱里,他知道这个包里就是放着那些家伙。然后又由他开车继续去接人。在步步高那边接到了“曹猪”(经查,系曹某某)和“曹猪”两个朋友,这时他们车上就有6、7个人了。后来袁某甲又叫人开了台越野车和他们在一桥会合,他们这台车还有些人上了那台越野车。过了一桥在加油站附近,袁某甲把家伙分给了两台车上的人,当时除了他和那台越野车的司机外,其他的人都人手一把刀,袁某甲也拿了一把刀坐在他开的车子的副驾驶位置上,没多久,杨某某就来了,并上了车挤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开到消防大队时,他们发现那里有人望风,就不敢进巷子里面去,而袁某甲则要他们开车进去,但车上的人都劝袁某甲不要进去,进去肯定搞不赢的,而袁某甲也没有坚持了,袁某甲就打了孙某甲的电话,问孙某甲在哪里,孙某甲讲在沃尔玛超市后面的十字路口,他们就把车开到了十字路口,在那里,他们见到了孙某甲,杨某某和袁某甲就先下了车,并把刀也放在了车上副驾驶位置上。他们其他人则在车上看情况而没有下车,不一会,他们看到袁某甲、杨某某和孙某甲吵了起来,他们两台车上的人就提着刀往那边去,这时就从边上开过来5、6台车,把他们开来的两台车围了起来,刚好把他驾驶室的门给堵住了,他就赶紧到副驾驶位置上,提着那把刀,想冲到杨某某那边去帮忙,这时,杨某某就跑了过来,拿过他手上的刀就举了起来,他只好空手跟了过去。对方车上差不多下来了30个人,基本上每个人手上都拿着有刀,双方对峙了一会,杨某某见对方人多,就安排我们提着刀站成了一排,孙某甲见状就讲了句拿车子撞他们,对方就有一台车迅速对着他们冲了过来,他们这边有几个人还被撞了,于是杨某某就说砍,“曹猪”他们就提着刀对着那台车砍,但迅速被孙某甲那边的人围了起来,这时就有一个喊“辉哥”的人钻到人群中,要双方不要搞架,他听到杨某某和袁某甲在大声对他们说了,具体话是怎么说的他记不得了,意思就是要他们站成一排,不要慌,不要怯场。他们逃离现场时,他是一个人朝着变电站方向跑掉的。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袁某甲打他电话,要他帮忙去搞架,他就同意了。袁某甲和李某某就开车来接了他、盛某某和小豪,当时是李某某开的车,袁某甲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在车上袁某甲跟他们讲是和孙某甲搞架,并联系了杨某某一起过去帮忙打群架,他们在东方武馆附近接到了杨某某。不一会,袁某甲等人叫的其他人也开了台车与他们在二桥附近会合。他、杨某某、袁某甲、盛某某及其朋友五人每人拿了一把未安装铁管的“管刹”,李某某开车没有拿。另外一台车上的人也拿了“管刹”等凶器。当车开到上渡办事处的巷子处时,袁某甲就讲:“大家拿家伙冲下去搞算了。”但李某某和杨某某则讲:“现在对方有多少人都不清楚,万一有埋伏,我们是要吃亏的。”李某某将车继续往前开,后杨某某打了“周哥”的电话,要“周哥”帮忙做调解工作,于是他们一伙人就开着两辆车去了街坊饭庄。到那里后,杨某某和袁某甲两人则空手下车去跟孙某甲谈,“周哥”则站在双方中间劝和,谈了不到一分钟,双方就谈崩了,他在车内听到孙某甲吼了句“今天砍死你们两个算了。”杨某某和袁某甲二人就跑回车上一人拿一把“管刹”,两辆车上的人都下车,并手持砍刀、“管剎”等凶器站成一排,袁某甲和杨某某等人则与孙某甲对吼“傻包崽,你过来试试看!”等类似挑衅的话。但因为“周哥”拦在中间,双方都没有动手打。后来孙某甲那边有辆车冲了过来,盛某某和小豪被车碰擦了一下,盛某某和小豪二人随即持刀连续砍了该车两、三刀。后来警报响了,“周哥”对双方讲:“派出所来了,大家赶快跑。”他们则开始逃跑,孙某甲一伙人大喊“帮我追,砍死他们。”但还是都逃跑了。他听到杨某某跟他们说了要他们站成一排的话,不过记不太清楚袁某甲有没有这样说了。

(4)被告人盛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的一天,他陪着杨某某在老东站后面一麻将馆打麻将,杨某某接到袁某甲的电话,具体讲了什么他不清楚,杨某某挂了电话后对他讲:“袁某甲打电话来说他在和别人搞架,要你到天之蓝去和他汇合,我等会就过去。”他坐摩托车赶到了天之蓝酒店附近,在楼下看到袁某甲、李某某、“红毛”、袁某乙、“老爱”、曹某某几人。袁某甲跟他讲为了他女朋友的事情跟孙某甲及孙某甲妹夫闹翻了,双方约好在老东站菜市场打架。后来又叫了一些人,由李某某和“老三”每人开辆车带着他们前往老东站去,开到滨江路与一桥岔路口时,袁某甲就从后背箱拿了刀分给他们,又开车到大桥加油站接到了杨某某。袁某甲在车上讲了下与孙某甲方吵架的原因,当车开到上渡办事处旁边的一条小路附近时,袁某甲就要李某某开车到老东站坪里去,杨某某就说不能去,对方肯定有埋伏,下去肯定会吃亏的。后来杨某某打电话给“辉哥”,要求“辉哥”帮忙调解,随后李某乙也打了电话给杨某某,没多久李某乙就开车过来带着杨某某走了。他们也就跟着李某乙的车到了“街坊饭庄”,当时他们看到孙某甲、杨某某、“辉哥”、李某乙在谈,他们就都没有下车,在车上等。几分钟后,他们在车上看到杨某某转身准备走,这时孙某甲就大声叫住杨某某说:“磊宝几,那个喊小杰的是你什么人!”杨某某听到就转过身说:“那个是我兄弟,意思今天一定要搞他咯?”孙某甲旁边的一个人

提着刀说:“是的,我今天一定要砍了那个喊小杰的。”孙某甲也说:“磊宝几,你给我走,我不想和你吵架。”杨某某说:“我不能走,我和小杰是一队人。”袁某甲听到杨某某和孙某甲吵起来了,就要他们拿着刀下车,他们两车人都拿着砍刀(连把长约一米五)下来了,然后孙某甲和杨某某就开始互相叫嚣了。这时,从旁边的小路里开出来五、六辆车,这些车开到孙某甲的后面停下,车上的人全部拿着刀下了车,呼啦啦一群站到孙某甲的后面。当时他们准备走了,孙某甲拿着一根伸缩棍指着他们说:“哪个都不许走,开个车过去堵住他们的车。”说完就有一辆越野车加大油门向他们冲过来,他看到曹某某和“阿伟”也被车子擦了一下,听到有人说了句“帮我砍了这辆车。”他就拿刀砍了这辆车,袁某乙、“老爱”等人也拿刀砍了车,这辆车就加油门跑掉了。这时,孙某甲方的人在大声叫嚣“我一定要砍了你们”、“剁了你们”,他们方几人就站成一排举着刀,也跟对方叫嚣“你要怎祥”“有本事你就过来”。孙某甲方那第一个想冲过来的人就拿着刀朝他们冲过来,但被“辉哥”拉住了。这时响起了警报声,他们就往康城豪苑方向跑了。

4、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的部分行车路线,与其供述基本印证。

5、辨认笔录

2016年6月15日,李某某分别辨认出与其一起聚众斗殴的盛某某(“杰蹦子”)、袁某甲。

2016年6月15日,曹某某分别辨认出与其一起聚众斗殴的盛某某、袁某乙。

2016年6月15日,杨某某辨认出与其一起聚众斗殴的“东瓜”袁某乙(“东瓜”)。

6、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等情况。

二、寻衅滋事事实

(一)、2014年2月27日,阳某某“押宝”赌博时找被告人杨某某借了14000元钱,杨某某叮嘱阳某某三天后还钱。2014年3月3日,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华在新化县游家镇栗山街上看到阳某某便讨要赌债,两人发生争执,杨某华打了阳某某眼部一拳,后被旁人劝开。阳某某在“友发”超市阶基上等车时,杨某某手持菜刀跑过来,砍了阳某某背部、腰部三刀,后被人劝住,阳某某被送至医院。2016年6月1日,经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龚某丙、刘某国鉴定,阳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3月4日,杨某某与阳某某达成协议,由杨某某赔偿阳某某经济损失1.8万元(除去借款14000元,当场支付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发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下午,他看到阳某某鼻子流了血,坐在他店子外的阶基上,很多人拉着杨某某,杨某某对阳某某骂骂咧咧。

(2)证人赵某剑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他骑摩托车路过“友发超市”门口,阳某某搭他的车去医院,当时看到阳某某身上有血。事后听说是杨某某父子与阳某某搞架。

(3)证人肖某华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的父亲喊“杨老三”。他在栗山集市上听说杨某某和阳某某搞架,阳某某被搞伤了,但没听说“杨老三”参与其中。

(4)证人杨某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阳某某因赌博在他儿子杨某某那里借了钱,他去找阳某某讨钱,阳某某态度不好,冲到他身边,他打了阳某某颧骨一拳,后被人劝开了。过了一会,他听说杨某某和阳某某在友发超市附近打架了,他跑到那,看到阳某某背上的衣服被砍烂了几处,没看到杨某某。他听旁边的人说杨某某用菜刀将阳某某砍了几刀。晚上,他喊杨自新等人一起到新化人民医院和阳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他没有指使杨某某去砍伤阳某某。

2、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因赌博欠了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华15000元钱,他答应过三天就还的,但三天后他没钱还,就先被杨某华打伤了,在旁人的劝阻下他离开并到“友发超市”阶基上等车时,杨某某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跑过来砍他,他起身准备跑,杨某某就砍了他背部三刀,之后被“垂老七”拉住了。后赵某剑送他去游家卫生院。他的左、右肩胛骨处和左边腰部被砍伤。他在“槽子”上的钱虽然是杨某某借给他的,但实际是欠杨某华的钱。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的一天,阳某某没钱赌博找他借了15000元钱,他告诉阳某某三天之后还钱,阳某某答应了。第二天下午,他经过栗山友发超市门口时,看到阳某某,他问什么时候还钱,阳某某语气不好地说“现在哪有钱还给你,我只有命还给你”。他就说“那我不要你还了,干脆我剁了你算了”,随后,他跑到隔壁卖水果的摊子上,拿了一把砍甘蔗的菜刀,朝阳某某背部砍了一刀,阳某某躲避弓了下背,他就按着阳某某在地上,用菜刀砍了阳某某背部三刀。后阳某某被人送去游家卫生院治伤。

4、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公(司)鉴(法临)字[2016]1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阳某某腰背部有累计15.3CM的手术愈合疤痕,被鉴定人阳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5、协议证明,阳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3月4日达成协议,以杨某某赔偿阳某某18000元一次性了结双方纠纷(除去原借款14000元,现场交款4000元),了结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二)、2015年6月29日晚23时许,“小猪在”(待查)的朋友与他人在“上海星城”发生纠纷,“小猪在”接到他朋友电话后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去新化县上梅镇“上海星城”小区门口帮忙打架。两人赶到“上海星城”门口,与胡某乙等人发生口角,杨某某跑到夜宵摊上拿了一木砧板去打对方的人,于是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架过程中,胡某乙被人持锐器捅伤了下腹部。2016年6月30日,经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龚某丙、刘某国鉴定,胡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10月5日,胡某乙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某乙(外号“三毛头”)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29日是他生日,当晚他和胡某3、杨某4、刘某3、毛某2、辉毛几、西瓜、二毛、刘某平、刘某6、张和等人在上海星城KTV庆祝生日。晚上23点许,他们到上海星城大门口附近时,看到杨某某带着一伙约10来个人站在马路上大喊大闹,他的朋友“二毛某2”用手指了杨某某一伙人,杨某某中有一人手臂纹身个子较矮的鬼仔冲我到他们身边喊“想怎么样”,“二毛某2”讲“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时杨某某一伙人都冲到他们这一边来,“浪记”进行劝阻,双方对骂了几分钟后,杨某某一方有一鬼仔拿了一块砧板,冲过来打了“辉毛几”,“辉毛几”被打倒在地,这时,杨某某对一伙人大喊“帮我搞”,杨某某一伙人就开始对他们动手,他们一方有他、西瓜、二毛某2、毛某2还手对打,对方有10来个人追着他、西瓜、二毛某2、毛某2四人打,当时场面很混乱,他被杨某某从前面箍着身子,头上被杨某某用手打了几下,另外还有二个鬼仔也跟着杨某某打他,他挣脱后跑到硅厂门口后感觉小腹部有热流,他才发现他被匕首捅伤,小腹部流了很多血。打架时他不认识杨某某,在打架后的第三天左右,他满叔“林毛驼”在和顺茶楼内帮他们进行了调解,他才认识了杨某某。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小猪在”在天华南路的“梦想主题”KTV唱歌,“小猪在”接人电话后说要到上海星城帮忙,有几个朋友与人发生了口角,他就说“那我也去帮你”,于是他和“小猪在”搭摩托车到上海星城门口,看到“浪记”和三毛头等10多个人站在一起,他就喊了“浪记”一句,但“三毛头”等人无缘无故骂他,他就回道“你要哟里”,对方的人想打他,“浪记”上来把他劝开了,他和“小猪在”离开了现场,但对方的人还在骂他,他忍不住了,就大吼一句“你娘个逼”,然后在附近夜宵摊上拿了块木砧板去打那些后生,“小猪在”也跟着他去打对方的人。但对方人多,他才用砧板挥了一下,就被对方的人打的倒在了地上。他爬起来继续用拳头打了“三毛头”两下,又被对方打翻在地,其中还有一人手里拿了个啤酒瓶准备打他,“小猪在”看到就拿了一块砖头冲过来帮他,拿砖头朝其中一人头部打了一下,混乱中,他看到有四、五个后生也在帮忙打对方的人。这时,有警报声响起,双方都跑掉了。事后,他问“小猪在”那四五人是谁,“小猪在”说这些人就是“小猪在”的朋友,就是这些人喊“小猪在”去帮忙的。后来在“和顺”茶楼调解时,“林毛头”带着“三毛头”来,他看到“三毛头”走路时一瘸一拐的,“三毛头”说自己被匕首搞伤了并缝了几针,他问是谁搞的,“三毛头”说自己都不知道。后来,他听到“小猪在”说“打架的时候我的匕首都搞掉了”。“小猪在”的朋友讲他们当时在百乐门KTV玩,当天是“三毛头”过生日,他们中有人敬“三毛头”的酒,双方产生了矛盾,“小猪在”的朋友这才喊“小猪在”去帮忙打架的。当天他身上没有带刀或匕首。

3、证人袁某林、李某乙的证言均证明,在杨某某和“三毛头”打架后为双方调解和好的情况。

4、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公(司)鉴(法临)字[2016]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胡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5、胡某乙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杨某某赔偿了胡某乙经济损失600元,胡某乙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2015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天寄卖行”玩时,看到伍某丙(另案处理)便语气怪异地叫了伍某丙一声“康哥”。伍某丙认为杨某某看不起自己,遂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觉得失了面子,就喊来“小易”(待查)、李某星持刀找伍某丙寻仇,没找到后,杨某某和李某星至上梅镇“适家宾馆二店”开房休息。伍某丙听说杨某某带人提着刀在找他,就纠集李某武、王某保(均另案处理)、“屁仙”(待查)报复杨某某,李某武、王某保又分别叫来了伍某雄、曾某雄和毛某文(均另案处理)帮忙。次日凌晨3时许,伍某丙、李某武等七人各持一把砍刀来到“适家宾馆二店”,伍某丙对着宾馆二楼叫骂,杨某某听到后就和李某星持刀下楼与伍某丙对砍。见此,李某武、王某保等人也上前用刀追砍杨某某、李某星。双方打斗过程中,毛某文摔倒在地,杨某某用刀将毛某文砍伤,伍某丙、杨某某也在打斗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2016年3月17日,经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胡某林、刘某国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伍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7、8月份有人在他开的适家宾馆门口打架。当时他看了监控录像,康胖子一方有6、7人提砍刀砍磊宝几,磊宝几也拿了一把砍刀和康胖子对砍,当时场面很乱。磊宝几被康胖子他们追砍摔在地上,磊宝几身上、头上都是血,后没有继续砍了。有些打架的过程没在视频内。在视频里看到拿了刀的人都动了手。视频现在没有了。

(2)证人邹某辉(外号“湘辉吉”)的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看到“磊宝几”在适家宾馆门口,头上都是血,边上另一伙人还在拿刀要砍“磊宝几”,他赶紧过去制止,对方就没砍了,他把磊宝几送到了医院,磊宝几头上开了几个口子。

2、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共同作案人伍某丙(绰号“康胖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夏天,他在上梅镇天天寄卖行看别人打麻将,杨某某进来对他大呼小叫,他受不了气。就与杨某某对吼,后他离开了。过了一个小时,有人打电话告诉他说杨某某带了二个人提刀在适家宾馆找他,他听到后就暴躁了。于是他打了李某武和王某保的电话,说杨某某要打他,要李某武和王某保带家伙和叫人过来。后王某保叫来毛猛子,李某武叫来二人,他们每人拿刀赶到适家宾馆。他打电话给杨某某,叫杨某某下来,杨某某和景B下来后,手上拿着刀,双方提刀对着冲上去,他举刀对着杨某某头上、身上就是一顿乱砍,杨某某也举刀与他对砍,杨某某头上、身上被他砍了不知道几刀,他的右手大拇指根部、背部也被杨某某砍了两刀,现场很混乱,“丁老三”他们怎么砍的他没注意,“毛坨几”摔了一跤,杨某某冲上来对“毛坨几”右脚砍了一刀,“湘辉吉”到了现场后双方离开了。

(2)共同作案人李某武(绰号“丁老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7、8月份,伍某丙(外号康胖子)找到他,要他叫人帮忙打架。他打电话叫了曾某雄和伍某雄来打架。伍某丙叫来了王保长,后有人拿来了凶器,他也到他的租房拿来了两把刀。他们七人来到上梅镇适家宾馆,伍某丙对着楼上骂,大喊:“磊宝几,傻包崽你给我出来”。杨某某对骂,伍某丙把刀分给他们并说“等下要是磊宝几一个人下来,就只有他和王保长动手,要是有几人,就只管动手打”。后磊宝几带了一个人来,二人都拿着砍刀,伍某丙与杨某某打起来后,在场的人都上去帮忙。他们这边有一个人摔到地上,磊宝几上来砍,伍某丙就过去追砍,磊宝几带来的人见他们这么凶就跑了,后他就和曾某雄、伍某雄骑摩托车跑了。当时他们拿了七把刀,磊宝几、伍某丙和一不知名的人受了伤。磊宝几是头部受伤,流了很多血。伍某丙是手上受了伤。

(3)共同作案人王某保的供述证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毛某文在新化县华天宾馆休息,伍某丙打电话给他说跟人搞架了,要他去帮忙。他和毛某文一起去了县武装部,当时还有一个叫丁老三的在。后他们来到适家宾馆,商量时又有二人来了,分了二把刀给他们,伍某丙和磊宝几在电话中骂起来,后磊宝几下来了。他们每人手中拿了把刀。伍某丙和磊宝几对砍起来,当时丁老三喊了一句搞起来,于是他们边上的人都过去砍磊宝几。他们去追磊宝几时,毛某文摔倒在地,磊宝几回头举刀砍毛某文,有人说派出所的来了,他们就跑了。他们开始从武装部出发的有五人,后又来了二人。五人分别是他、伍某丙、丁老三、毛某文、另一人他不认识。受伤的人有磊宝几、毛某文、伍某丙。磊宝几的伤是伍某丙砍的,毛某文的伤是磊宝几扔刀时砍的,伍某丙的伤是磊宝几抢伍某丙的刀时造成的。他们所有的人都动了手。

3、被告人杨某某人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天天寄卖行打麻将,当时,“康胖子”(经查,系伍某丙)就在电话中与人骂架,他就叫了一声“康哥”,“康胖子”没应他,他见“康胖子”没应他,就变了语调,用流里流气的语气喊了一句“康哥”,“康胖子”听到就跟他说“磊宝几,你什么意思!”他就回了句:“我喊你不应,你又是什么意思!”“康胖子”就骂他:“傻包崽,你要怎样!”他当时喝了酒,根本受不了这个气,就马上回了句:“傻卵,你又要怎样!”“康胖子”听到后就伸手摸一下腰,他见了就又说:“你不是有匕首的,有本事你就捅我两刀。”天天寄卖行里的人劝开后他也就离开了。但他越想越气,就想拿刀去搞“康胖子”一顿,他就到老汽车站适家宾馆后面的停车场拿了三把砍刀。拿刀后他打了“小易”和“景B”(经查,系李某星)的电话,要他们来帮他搞“康胖子”。他们两人都表示同意,他与他俩会合后,给他们每人一把砍刀,三人一起到了天天寄卖行,但“康胖子”并没有在那里,而在那里的人就做他的工作,叫他不要搞架。后他和“景B”就到适家宾馆睡觉去了,而“小易”也离开了。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康胖子”用“屁仙”的手机打了他电话,电话中,“康胖子”骂他:“傻包崽,只要你有一点点量的,就到楼下来和我搞!”他听后就回道:“傻包崽,你等着,我就下来。”挂了电话后他喊醒“景B”,他们一人拿着一把砍刀下楼了。“康胖子”看到他就大喊一声说:“帮我剁了磊宝几!”他听到“康胖子”这么说就直接冲上去和“康胖子”对砍,“康胖子”双手拿刀先向他砍来,他就用左手抓住了“康胖子”拿刀的手,同时用右手拿刀猛砍“康胖子”的身上,“康胖子”一边的5、6个人见状就冲过来拿刀对着他猛砍,他的头部、脖子上被砍了好几刀,流了好多血。“景B”见状也想过来帮他,但不敢拿刀砍对方,还被吓的跑到一边去了。他怕被砍死,就猛用一股劲,把“康胖子”的砍刀抢了下来,并后退了几步,接着他与“康胖子”一方的人就隔着一两米距离胡乱的舞刀,谁也不敢往前一步,这时,对方有一个人不知道怎么就摔了一跤,他心想机会来了,正好砍个人报仇,于是就冲上去砍了这个人几刀。这时,他的一个熟人“湘辉记”骑摩托车路过,“湘辉记”和“康胖子”也认识,“湘辉记”就把双方劝住了,并和“景B”一起把他送到中医院去治伤了。

4、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公(司)鉴(法临)字[2016]0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伍某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5、新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公(司)鉴(法临)字[2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概况。

(四)、2015年8月29日上午,新化县炉观镇云溪管区工作人员刘某丙等人到炉观镇小田村搞村部建设,许某益的父亲许某山等村民阻止,刘某丙劝阻时被许某山咬了一下。当天下午3时许,许某益从长沙市回来,和刘某丙的岳父许某华在许某华屋前马路上相遇,双方谈到上午的事时发生冲突,在许某华家的被告人杨某某和欧某全、李某星、李某豪、袁某乙、袁某2、万某新等人便上去帮忙打许某益,杨某某踢了许某益两脚,现场老百姓遂将杨某某等人围住不许离开,后新化县炉观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将杨某某等人传唤。许某益头部、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经炉观派出所调解结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8月29日,许某益报警称被人打伤,新化县公安局以行政案件受理。

(2)新化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2015年8月29日,经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杨逸松主持调解,许某华、杨某某当面向许某益赔礼道歉,许某益的200元医药费由许某华支付。

(3)新化县炉观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证明,许某益在2015年8月29日被医院诊断:头、腰部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未发现明显骨折征象。

2、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9日下午三点左右,许某益开车路过他家门口,他对许某益说“你父亲把我女婿刘某丙的脚上咬了一口”,两人就相互指脚指手的搞起来,在他家玩的欧忠全等几个朋友看到,就带人下来给他帮忙,和许某益相互拉扯起来,把许某益扯倒在地下,他那几个朋友也有一二个被绊倒在地,后来附近的村民过来制止劝开。他只看到杨某某和许某益在相互拉扯在一起。在他家玩的有八个人,欧某全、杨某某、李某豪、易智伟、袁某2、袁某乙、李某星、万某新。他们是今天二点钟左右来的,是他们自己来的。

(2)证人许某山、刘某丙、许乐凡的证言均证明了事件的起因是因村部建设施工引发冲突的情况。

3、被害人许某益的陈述证明,许某华的女婿刘某丙是云溪管区的工作人员,刘某丙在参加小田村村部建设工作时,他父亲许某山不许挖机上去,管区干部把他父亲拖开,在这过程中他听说他父亲咬了刘某丙,许某华不服气,在他去开车掉头时和他说这事,双方语气都不好,许某华的朋友从许某华家里出来,许某华叫了他们帮忙打他。他们一起有八、九个人,把他搞翻在地,他就捡石头去打他们,但没打到他们,他们有人用脚踩了他,几个管区干部把双方劝开了。

4、同案人李某星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份左右的上午,他接到袁某乙的电话讲要他陪袁某乙去炉观搞个事,说是关于袁某乙哥哥的事。他到天华南路梦幻神话那里上了袁某乙的车,当时车上坐了5个人了,袁某乙和杨某某都在。到了炉观云溪后,他们在一户人家坪里坐着,袁某乙的哥哥就和其他人在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双方就吵了起来,他们一起来的人中不知道是谁就上去打了对方几下,对方那人就喊了他们村里10多个人扛着锄头要打他们,他和袁某乙等人就躲到了那户人家屋里,并打了报警电话,之后炉观派出所的干警出面调解好了。他们去的有他、袁某乙、杨某某、袁某乙的哥哥、李某豪。动手打人的应该是袁某乙的哥哥,他和杨某某、袁某乙、李某豪等人都没有动手。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8月的一天,“毛记”打电话给他,说有个朋友叫“毛记”去炉观帮忙打架,要他帮忙喊点人进去。他就叫了“景B”、“红毛”、“小豪”、“冬瓜”、“老爱”、袁某2等人。他们几人在老人民医院与“毛记”见了面,“毛记”喊了两部的士搭他们到了炉观镇小田村。到现场后,“毛记”告诉他,他是受朋友“太哥”之托来帮忙,矛盾的起因是为了建村委会,小田村的村民和乡镇干部发生了冲突,“太哥”是帮乡镇干部一边的。在那个乡干部的岳父家外面马路上,有人和乡干部的岳父骂架,“太哥”和对方一个年轻后生骂了起来,后来,“太哥”动手打了这后生一耳光,这后生被打的摔倒在田里,后生爬起来捡个石头砸“太哥”,“太哥”对他们说“帮我打”,他就用脚踢了这后生腿部两脚,许某益摔倒在马路旁的水沟处,眼角磕肿了。他也不知道他喊的那些人有哪几个动手打了。不久,“太哥”叫他们走,一些村民拿扁担锄头拦住他们,他们躲到了小田村村支书家里,后炉观派出所的干警把他们传唤到了派出所,调解处理好了。

(五)、2015年7、8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杨某某接到朋友“阿永”(待查)的电话,说在人民医院有点麻烦,要杨某某带人和家伙过来帮忙。杨某某就叫了李某靖、李某豪、袁某甲、李某某和盛某某带着四把砍刀赶到新化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与“阿永”见面。“阿永”正与对方李某3等人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协商。李某3看到杨某某带人过来就说“你们这些细鬼再我听都没听说过”,杨某某受不了藐视,便说“帮我剁了他”,李某靖将刀拿出来,李某3忙跑开,杨某某、袁某甲、李某靖、盛某某各持一把刀去追砍,追到医院门口附近时,杨某某见面子已挽回便说“别追了”,几人遂离开了现场。2016年5月7日,李某3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接到“三毛”的电话,说在天华南路骑摩托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赔钱,要他过去帮忙撑腰。于是他就到了人民医院急诊科,和对方协商了一阵,没协商好,不久,杨某某带了4、5个“细鬼在”过来了,杨某某和对方的人说了话,他才知道杨某某是对方叫来帮忙的。他就对杨某某他们说了句“你们这些细鬼在,我听都没听说过”,杨某某就说“你说谁是细鬼在”,他又对杨某某等人说了句“那你说谁是细鬼在呢”,杨某某就生气了,对跟着他过来的那几人说了句“帮我剁了他”。那4、5个细鬼在中有人拿出一个黑色的钓鱼包,从中拿出一把砍刀来砍他,他赶紧往医院门口方向跑,跑的时候他用眼睛余光看到拿砍刀追他的有三四个,他拼命地跑,出了医院大门后,他看到那些人也追了出来,就跑到医院门口对面的南杂店,过了一会,南杂店老板告诉他没人追了,他才出来。

2、同案人李某靖(外号“小天”)的供述证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小豪”打他电话说“你现在到适家宾馆来,等下要搞事”。他心里清楚肯定是要打架的事情,于是他到适家宾馆后,发现杨某某、“小豪”、“小杰”、“杰蹦子”、李某某五人已经在大厅等他,“小豪”对他说把宾馆前台把钓鱼包拿来,他拿到手上后,里面有金属碰撞的声音,后来他知道里面放了四把40、50厘米长的砍刀。他们就打的到了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部大门口马路上,李某某和“小豪”跟着一中年男子到人群当中和交通事故另一方争论,过了十多分钟,有两个人来了指着他、杨某某、“小杰”、“杰蹦子”骂,说他们是傻卵、傻包吉,杨某某听了就和那两人对骂起来,杨某某对“小杰”使了眼色,“小杰”就把砍刀递给他和杨某某,“小杰”自己也拿了一把,“杰蹦子”也拿了一把砍刀,杨某某喊了句“帮我搞”,他、杨某某、“小杰”、“杰蹦子”拿刀出来对着那两人冲过去,那两人赶紧往医院外面跑。他们没有追到,杨某某发话“不用追了。”于是他们就走了。

追对方砍的时候,“小豪”和李某某两人在人群里扯交通事故的事情去了,所以没有帮忙追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3点多,“阿永”打电话给他说在新化县人民医院有点事,要他带人过去帮忙,他一听就知道是要他叫人帮忙打架。当天和他一起在宾馆睡觉的还有李某靖、小豪、袁某甲、杰蹦子、李某某,他就跟这些人说去帮忙,然后他拿出一个钓鱼包,里面有四把砍刀,他把钓鱼包交给李某靖提着。他们到了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与“阿永”见了面,得知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原因产生的矛盾。对方有一个叫“阿成”的,“阿成”藐视他是“细鬼在”,他就大声对李某靖等人说“帮我剁了他”,李某靖就拿出一把砍刀去砍“阿成”,“阿成”就往门口跑,袁某甲也拿一把刀去追阿成,他捡剩下的两把刀去追阿成,他快追到医院大门处时,“杰蹦子”跑来说“拿把刀给我”,他就拿了一把刀给“杰蹦子”,他们四人拿马刀去追阿成,阿成出了医院大门左拐跑了,他见面子挣足了,就叫别追了,后他们就跑了。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份左右晚上11点多钟,杨某某接电话后说“勇哥那边有点小纠纷需要解决,要我到人民医院去一趟”。同在宾馆的他们都说要跟着去帮忙。走时有人讲了句带点家伙去,杨某某就要小天去拿家伙了,小天就提了个钓鱼包来。到了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后,杨某某突然和“阿群”吵了起来,小天、小豪、杰蹦子就拿了刀朝阿群砍了去,阿群就跑,小天他们去追,他当时也想跟着去追,但看到有监控,就没追了,但还是跟到了医院门口,杨某某和小天他们见阿群跑了就没再追了,后他们就走了。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当晚他和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小天”、“小豪”在适家宾馆,杨某某接了个电话,对方要杨某某到新人民医院帮忙。杨某某就要他们带上刀都过去,“小天”就提着个钓鱼包,包内装了五把刀。他们到了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杨某某过去和一个叫“阿永”的人打招呼,旁边的“阿成”说“你看看我身上刀疤,这都是我在新化街上砍大哥留下的战绩,你们这些细鬼仔我听都没听说过。”杨某某反问谁是细鬼仔。阿成说“我说的就是你”,杨某某就对他们说“帮我剁了他”,“小豪”冲上去掐阿成的脖子,阿成躲开并开始跑,“小天”、杨某某、袁某甲、“小豪”就拿着刀去追,他看到杨某某拿了两把刀,就也跑过去找杨某某要了一把刀追砍。他们追到医院大门口时,阿成已经跑到对面的一个南杂店内躲起来了,杨某某说“别追了,我们走”,他们就回了宾馆。

4、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7日,李某3辨认出当晚下命令砍他的杨某某。

5、李某3出具的谅解书证明,2016年5月7日,李某3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在新化上梅镇“帝豪”KTV内被抓获。被告人盛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广州普宁站广场被抓获。

2、普宁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登记表证明,盛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23时45分被收押。

3、户籍证明,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杨某某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系吸毒人员;李某某、曹某某、盛某某呈阴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某某、盛某某、李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系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犯罪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经查,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人员虽然已经聚集并持械相互对峙,但在公安民警赶到时均四处逃散,斗殴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经查,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在为首参与谈判时讲了要搞就搞的话;在谈判破裂后,被告人杨某某号令已方人员没有他的命令都不能动;在斗殴准备开始时,被告人杨某某指挥己方人员站成一排与对方对峙,要求己方人员莫慌。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人杨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到了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致伤阳某某系债务纠纷引起,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以阳某某欠债未还为由,在公共场合持菜刀致阳某某轻伤,其行为是典型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乙被致伤无证据证明有人持凶器参与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的本次行为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经查,在本次寻衅滋事中,被告人杨某某受邀主动参与并持砧板殴打他人,被害人胡某乙被人持锐器捅伤下腹部的事实,有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袁某林、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未查明胡某乙的实际致害人,不影响对被告人杨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认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与许某益发生纠纷只是违法行为,此次不应单独定性为犯罪。经查,此次打架事件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已作行政案件调解结案,且公诉机关对此次殴打他人未单独认定为犯罪。但综合全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寻衅滋事的事实,本次亦可作为被告人杨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来综合认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但应当作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主观恶性、一贯表现进行评价的依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阳立志

审判员肖毅雄

审判员刘星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孙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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