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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终6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吉08刑终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7-05-02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亚南、刘永亮、赵磊、王彪、张鹤、籍文学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8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孙云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亚南及其辩护人程淑莉,上诉人刘永亮及其辩护人杨丽敏,上诉人张鹤,上诉人王彪及其辩护人杨润东,上诉人赵磊及其辩护人李金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永亮因私人恩怨约被告人张亚南在东北新城小区门口见面,随后刘永亮找来被告人赵磊、籍文学帮忙打架。张亚南找来被告人张鹤帮忙打架,张鹤找蔡某(另案处理)帮忙,蔡某驾驶奥迪车(载被告人王彪)与张亚南(载张鹤)的出租车汇合后一同到达东北新城。双方见面后赵磊用拳头打了张亚南头部,随后张鹤手拿着砍刀、蔡某从车里拿出棒球棒、王彪拿木棒、张亚南手拿镐把、与刘永亮、赵磊、籍文学(拿着木棒)相互厮打在一起,致使刘永亮、赵磊受伤。

另查明,五被告人赔偿了赵磊人民币50000元,并谅解了对方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案发经过,2016年5月15日18时17分,通榆县公安局接到开通镇居民张倩报案称有人在公安局西侧拿刀打仗,有人受伤,请求出警。经调查查明,2016年5月15日18时,开通镇居民刘永亮与张亚南因与刘永亮前妻李某1之间的婚恋矛盾,刘永亮和籍文学商量好后,刘永亮和籍文学分别找人到东北新城约张亚南见面,刘永亮约赵磊,赵磊又约其他人与张亚南领去的张鹤、王彪、蔡某(在逃)在约定的东北新城东门附近双方发生持械斗殴,致多人受伤。2016年5月19日籍文学到通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2日将在逃的张鹤抓获。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经过。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鹤被拒绝收监的原因。

4、通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5、通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磊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被告人王彪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鹤因吸毒,于2012年7月1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4年2月2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纪某(系刘永亮是姑表姐)证言。2016年5月15日下午,籍文学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文学让刘永亮给找走了,好像要找人唠事,我就给李艳坤打电话,李艳坤说他俩在我家门口呢,我出来接孩子了。我打车就到李艳坤家门口看籍文学的车在那,我就上籍文学车和刘永亮说有啥可唠的,痛快回去,刘永亮说我是个男人,他成天骚扰我,弄得我妻离子散,刘永亮就接个电话说行,我在哪等你,不就向海大酒店吗。我就不让他们去,籍文学看我不下车就说大姐,你下去吧,我有分寸,不能干仗,我就下车了,他俩开车就走了。我就让李艳坤陪我去,打车往向海大酒店方向走,到向海大酒店北侧路口看见刘永亮在向海大酒店北侧路口西北角的洗车行那,我和李艳坤下车了,刘永亮就上楼了,我就跟着上楼,还没等我上到二楼呢,刘永亮从楼上的卫生间出来了,我俩都下楼到洗车行的南门,刘永亮接个电话就往西侧去了,等他接完电话回来,他坐籍文学车的正驾驶位置又接了个电话,他下车和一个人说话,待了几分钟我也下车了,我下车一看,籍文学的战友陆续的开车都来了,我问刘永亮这人是谁,刘永亮说是他晚班的司机赵磊,刘永亮和赵磊在唠,我弟弟籍文学和他的战友在一起唠嗑,我就给我丈夫李某2打电话,让他来东北新城,我站那等我丈夫,刘永亮就找不到了,我和我丈夫从洗车行的南门往东走看刘永亮和赵磊在东北新城东门那,来了一辆绿色出租车停在他俩跟前了,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开始打刘永亮,那些人有拿着棒子和刀打刘永亮。我往东北新城东门那边跑开始互相拉架。我看见有一个穿米色裤子的打刘永亮打得最狠,我就用脚踢了穿米色裤子的那个人一脚,因为刘永亮已经躺在地上了。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了。对方的人看见刘永亮已经躺在地上,他们也就不打了。我看见赵磊在旁边站不住了,后来围观的群众过来拿着卫生纸给赵磊,我才知道赵磊的后背被人砍了。对方有一个穿米色裤子的坐在地上人没走了,籍文学和我丈夫李某2就在路旁边捡起来的棒子不让那个穿米色裤子的那个人走。我就报警了,等到救护车来了后,就把赵磊和刘永亮送到医院了。

2、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5月15日17时30分许,纪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东北新城,说刘永亮和张亚南要唠唠,我在东北新城门口站着的时候听见纪某喊打起来了,我就过去了,有几个人在打刘永亮、有人拿着木棒、有人拿着刀,纪某去拦着,我也想拦着,那几个人冲我比画我就没敢上前。籍文学不知道哪整的棒子就冲过去了,对方有个人上车跑了,其中一个让我们按住了。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下午,籍文学在东北新城用木棒和人打起来了,当其走到附近时有人开出租车走了,有个无牌照奥迪车也走了,还有人拿着砍刀。

4、证人吴某证言。2016年5月15日17时许,我给籍文学打电话请籍文学吃饭,籍文学说在向海大酒店北侧一个刷车厂刷车,我开车过去和籍文学唠了一会嗑,在唠嗑时我看见东北新城东门有人打仗,有人拿刀,有人拿棒子,籍文学就跑过去了,不一会就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了,有几个人还在打倒在地上的这个人,籍文学拿个棒子过去就一顿抡打,籍文学的姐姐也在和别人撕吧,我就过去了,看见籍文学手里拿着松树棒子,打仗的几个人上了一台无牌奥迪车和一台出租车跑了。

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籍文学在东北新城用棒子和别人打架了。

6、证人梅某证言。2016年5月15日17时30分左右,我和糜某、袁立博、林某(小亮子)在康乐超市溜达,糜某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他磊哥(赵磊)要和人在东北新城东门打架,让我们去多找点人,我和林某说去红蜻蜓网吧找林某的老弟魏雪冬,到红蜻蜓网吧没找到魏雪冬,林某就打电话让魏雪冬打车去东北新城东门,我们四个人打车就往东北新城东门走,到碧水东城草根便利店遇到了王新锐,到了东北新城东门看见赵磊和一个男的在地上坐着呢,看见我们过来了他俩就站起来了,糜某过去和赵磊说了几句话,过来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张鹤的,张鹤拿着一把尼泊尔式的砍刀,另一个男的拿着一根镐把,他俩下车就和赵磊还有和赵磊在一起那个男的打起来了。张鹤拿刀先砍的赵磊,砍赵磊后背和左胳膊上了,我看见张鹤他们一伙后面还有一辆银灰色没挂牌子的奥迪车,从奥迪车上下来几个人我没看到,我看到张鹤他们伙一名男子拿着一根木头的棒球棒打在和赵磊在一起那名男子头部了,这名男子就倒地上了。这时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根路边架树的木棍子跑过来帮赵磊,但他打没打到人我没看到。我只看到他按住张鹤一伙拿棒球棒子的那个男的了,张鹤上车租车就跑了。

7、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赵磊找糜某让其帮忙打架,林某、糜某等五人到东北新城后看见有人打架了。

8、证人糜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赵磊找麋楠让其到东北新城帮忙打架,麋楠等共5人到现场后看见有人拿刀砍了赵磊。

9、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赵磊找麋楠让其到东北新城帮忙打架,麋楠、袁立铎等共5人到现场后看见从出租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拿刀、一个拿棒子,轿车上下来的两个人手里拿着羽毛球拍,这四个人打赵磊了。

1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听说刘永亮和张亚南打架受伤了。

11、证人蔡某证言。2016年5月15日17时许,我开车拉我的女儿玩羽毛球,走到棚户区东直园西侧大路上,看见张鹤在一台出租车副驾驶上坐着,我就把车停下了,张鹤坐的出租车也停下了,我问张鹤你干啥去,张鹤说办事,张鹤坐的出租车往西走了,我开车就往东走了,到通榆县运动会场西门路东侧看见了王彪,我说你忙啥呢,上车吧,王彪刚上车张鹤给我打电话问我忙啥呢,我说你在哪里,张鹤说在向海大酒店东边,我开车就找张鹤去了,到向海大酒店东边我看见张鹤在出租车里,张鹤出租车在我前边走,我在后边跟着,跟着到东北新城门口,张鹤坐的出租车被几个人围上了,我就把车停在东北新城一个商店门口,张鹤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就打到一起了,王彪就下车奔张鹤打仗的地方去了,我看王彪也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到车后备厢拿一个棒球棒子过去打仗了,我拿着棒球棒子打和王彪打仗的这个男人,打在这个男人后背上,又上来人打我,我拿起棒球棒子又抡打这几个人,从路的西侧追打到路的东侧,我到路的西侧过来一个男的拿铁棒子打我,我用手一挡打在我的左手被上,还打在我左侧大腿上一下,我和张鹤就上车了,这几个人要砸我的车,我倒车就往北走了,走一段我就停下来了,我看王彪还没有上车,有一个人拿着铁棍子奔我车来了,我开车就走了把孩子送家里。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亚南供述。刘永亮的前妻叫李某1,我和李某1是2013年的腊月二十八认识的,2015年秋天我俩开始在一起过日子,但没结婚也没领证,因为她家不同意和我在一起,我俩就分开了,我俩在一起时我和刘永亮都相互找过对方,要到一起唠唠,今年5月中旬,刘永亮又给我打电话要找我唠唠,我和他说:“还有啥唠的,李丹也没和我在一起”我就把电话挂了,刘永亮一直就给我打电话,我问刘永亮到哪唠,刘永亮告诉我到向海大酒店后面,后来又告诉我到东北新城门口,在打电话的时候,我听见刘永亮旁边有人在找人,我怕自己去挨打,我就给张鹤打电话说:“有人要找我唠唠,我听见他们找人是要干我”,张鹤说:“那就去吧,”还问我:“用不用找点人”,我说:“不用”,过了能有一个小时张鹤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去碧水东城商业街那接他,我开我的×××的出租车到碧水东城接的张鹤,张鹤上车后让我开车去党校那边,在车上张鹤给一个人打电话说:“你给我拿出来个家伙,我马上到门口了”,我俩开车往党校那走的过程中,张鹤看见蔡某开车过来了,让我把车停下,张鹤摆手让蔡某停车,蔡某把车停下后问张鹤:“干啥去”,张鹤说:“我南哥有点事,有人找我南哥要唠唠,整不好得干起来”,张鹤说:“你也跟我去看看”,蔡某说:“孩子在车上没法整”,张鹤说:“那就拉着呗”,说完我俩开车到党校那,我和张鹤开车到党校西边的一个刷车场门口,一个女的拿了一把带套的砍刀出来,把刀交给张鹤,我俩开车就往回走,在往回走的时候张鹤给蔡某打的电话,告诉他我们在碧水东城商业街西头的信用社那等他,我给刘永亮打电话问他具体地点,刘永亮告诉我在东北新城东门那,我和张鹤在信用社那等了能有抽一根烟的功夫,蔡某开车拉着王彪就过来了,我们两台车一前一后往东北新城那走,车开到东北新城东门那,刘永亮和赵磊他们一帮人在路边呢,我把车停下,我从车上下来,张鹤也拿着刀下车了,刘永亮看我过来了就和我握了一下手后说:“弟,过来了”,赵磊说:“就你啊,

2、被告人刘永亮供述。我和我妻子李某1离婚了,但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年前李某1和张亚南在一起过了十多天,年后李某1回来找我,我原谅了李某1。现在张亚南经常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威胁我,要杀我全家。2016年5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我送我大嫂周杰回什花道乡,我和我大哥籍文学商量找张亚南唠唠这事,要是唠好了就拉倒,唠不好就打他一顿,我在回通榆的路上,给张亚南打电话约他到向海大酒店北边见面,我俩到了向海大酒店北边,下车我给赵磊打电话让他来向海大酒店后边。籍文学看张亚南没来就去东北新城南边看刷车了。张亚南给我回电话让我去公安局西边东北新城东门等他,我去东北新城门口等张亚南,过一会赵磊来了,我和赵磊说张亚南欺负人都欺负到家了,唠不好就打他,赵磊就打电话找人了,来了4、5个年轻小伙。过了一会张亚南开出租车(×××)和穿白色衣服的人就来了,我上去想和他握手,和他说咱俩得好好唠唠,赵磊上去就给张亚南一拳,打在张亚南脸上,接着我也动手打张亚南,张亚南和另一个人也上来打我,互相打到一起,从我侧后方上来2个人打我,其中有人拿镐把,有人拿刀,我头部被人拿镐把打了一下,我就蒙了,等我清醒了我发现我在医院。

3、被告人赵磊供述。2016年5月15日17时30分左右,刘永亮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通榆县开通镇东北新城东门去找他。到了之后,看见刘永亮的哥哥和姐姐,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刘永亮和我说:“一会有人来找我。”我问:“干啥,打仗啊,”刘永亮说:“不一定打架,唠唠。”我一想这是来找我打架来了,我拿电话给糜某打电话,让他来东北新城,一会可能要干起来了,你找两个人来。糜某领着四个人就来了。我们刚说了两句话。就来了一台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手里面拿着东西,直接奔刘永亮去了。我听刘永亮说:“来吧。”紧接着我们就打起来了。我看见他们动手打刘永亮我上去帮助刘永亮打架。有拿刀的,有拿棒子的,我突然绊到一个人身上给我摔到了。我感觉后背有点凉。起来之后,我回头一看有人拿着刀。还看见有一个人在地上坐着呢,剩下那些打我的人就不见了。刚开始有三个人打刘永亮,身材都挺瘦,有一个大约一米七二左右,(上身穿米色衣服)一个一米七五左右。打我的人有一个身高一米七多的,身材较瘦的人,短发,手里面拿着刀;还有一个人身材较瘦,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手里拿着棒子。拿棒子那个人用棒子打了我的胳膊一下,拿刀的那个人用刀扎我后腰处、右侧肩膀处和左侧小臂处。

4、被告人王彪供述。2015年5月15日中午,我去北转盘东侧的辉煌鞋店。看见一个叫新哥的人,新哥让我上车。车上副驾驶上坐着一个小女孩。他具体给我拉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看见路上有人在那吵架,我就下车去看,在车里后排座拿了一个羽毛球拍,我们就互相打起来了,后来我就被打倒地上了。我被打倒地上后我看见有人拿钢管有人拿木头棒子打我。

5、被告人籍文学供述。2015年5月15日14时许,我和刘永亮开车送我妻子周杰去什花道,在回来路上刘永亮和我要找张亚南唠唠。刘永亮在车上给张亚南打电话约张亚南去向海大酒店北边见面。我给我姐纪某打电话让她来东北新城这边。我姐来后她又给我姐夫李某2打电话让他也过来。我和刘永亮到了向海大酒店北边东北新城南侧拐角处一家刷车店,刘永亮的朋友赵磊过来了,不一会来了5、6个年轻的小伙跟刘永亮和赵磊他们在一起站着唠嗑。刘永亮接一个电话后就和赵磊去东北新城东门了。我和我战友一直在刷车店门口站着,突然听见有人喊打起来了,我就跑到刷车店拐角处又折回来到我车后备厢里拿了一根电锯上的靠尺往那跑,刘永亮和对方一个男的打到一起了,我跑过去拿靠尺就打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往道东跑,对方其中一个男的拿刀和一个男的拿棒子过来打我,我拿靠尺也打他们,我的靠尺打掉地上了,赵磊过来打拿刀和拿棒子那俩人,我在路边花坛把绑树的松木杆拽下来了,我拿着松木杆又回去打他们,打到谁了打哪了我也不知道了。我看刘永亮在道东把一个男的按在地上打呢,对方另一个男的拿棒球棒子冲过去就把刘永亮打倒在地上了,我过去就拿松木杆子打那个男的,把他也打倒了,和刘永亮开始打的那个男的上车就跑,我拿松木杆子追了几步没追上,我回到刚才被我打倒那个男的边上抓他脖领子把拽住了没让他走。过了一会警察和120就都来了把人拉走了。

6、被告人张鹤的供述。2016年5月15日下午,张亚南给我打电话说:“你和我一起去谈点事去,我在农村往回走呢”,过了半个小时,张亚南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到了,你在哪呢”,我说:“我在碧水东城大牛这呢”,过了5-6分钟,张亚南开他自己的出租车就过来了,我上车后张亚南就和我说:“就你自己,找两个人”,我说:“谈啥事啊,还找两人”,我想整不好一会得打起来,我就说:“走吧,去把我刀拿着”,我两上车就往刷车厂那边去,在车上我给常勤勤打电话“把我的刀给我”,常勤勤说:“刀没在我这,在我朋友车里呢”,常勤勤说:“在棚户区红绿灯东边的刷车厂呢”,我和张亚南开车就过去了,因为我认识常勤勤的这个女朋友,这个女的看我来就把刀给我了,我刚要上车,蔡某开车过来了问我:“你干啥去”,我说:“去谈点事去”,我说:“南哥有点事,我跟着去一趟,你要没事就和我去吧”,蔡某听就明白了,这是要干仗,蔡某问我:“去哪”,我说:“向海大酒店那头”,蔡某说:“我去接你彪哥去”,开车走了,我和张亚南开车往向海大酒店那边走,走到向海大酒店东侧路口北侧不远,张亚南把车停下了,我给蔡某打电话,撂下电话,我俩就在车上等蔡某和王彪,张亚南接了一个电话,说:“不是这啊”,我们刚要起车走,蔡某开车过来了,我和张亚南开车在前面,蔡某开车在后面,走到东北新城东侧那,张亚南看见要找他谈的那个人,张亚南把车开过去了,张亚南下车了我也拎着刀下车了,蔡某和王彪也从车上下来了,张亚南刚到车尾那和一个人握了一下手,另一个人就上去打张亚南了,我拿刀上去就开砍,蔡某和王彪也都上来了一起打张亚南的人。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走”,我上蔡某的车开车就跑了,张亚南也开自己的车跑了。蔡某手里拿个棒子,王彪刚下车时我看他拿个羽毛球拍,打仗时王彪拿啥我也没注意。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籍文学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张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系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籍文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赵磊的损失已得到了赔偿,彼此都谅解了对方的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籍文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亚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永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张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赵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籍文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亚南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张亚南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目的不明显,通过本案的客观事实,双方之间的犯罪动机是伤害。

上诉人刘永亮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亮为“持械”共犯是错误的;且刘永亮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并积极赔偿,综合本案全部案情,对上诉人刘永亮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上诉人张鹤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上诉人王彪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根据王彪参案过程及其案中地位和作用,对王彪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为宜。

上诉人赵磊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持械,上诉人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是,其不是纠集者,也不是组织者,对其应该给予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的意见,根据证人纪某、梅某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其中张亚南、张鹤、王彪三人分别持镐把、砍刀、木棒属于持械斗殴,对其三人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刘永亮、赵磊因未持械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亚南、张鹤、王彪量刑适当,但对刘永亮、赵磊量刑过重,建议合议庭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及原审被告人籍文学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赵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举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张亚南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张亚南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目的不明显,通过本案的客观事实,双方之间的犯罪动机是伤害的意见。经查,双方相互通过电话约定相聚的地点,张亚南准备镐把并联系张鹤,张鹤又取的砍刀联系蔡某到打仗地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的请求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刘永亮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亮为“持械”共犯是错误的;且刘永亮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并积极赔偿,综合本案全部案情,对上诉人刘永亮判处缓刑较为适当的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张亚南证实刘永亮和赵磊啥也没拿,后来帮他俩那人拿根铁管;有证人梅某证实刘永亮和赵磊没拿东西,就是用拳脚打的;上诉人刘永亮供述与对方厮打其没有拿物品。故原审判决认定刘永亮持械聚众斗殴是不正确。综合全案,根据刘永亮在此案中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张鹤请求改判缓刑。经查,张鹤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拘役,这次聚众斗殴中持砍刀将他人砍伤,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吸毒被强制戒毒,原审法院综合其犯罪手段及后果等情节,对其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王彪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根据王彪参案过程及其案中地位和作用,对王彪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为宜的意见。经查,王彪积极主动参与殴斗,并在殴斗中持械,原审法院根据王彪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其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赵磊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持械,上诉人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是,其不是纠集者,也不是组织者,对其应该给予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有上诉人张亚南供述赵磊只用拳头的;有证人梅某证实、赵磊没拿东西,就是用拳脚打的;赵磊供认用拳头打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赵磊持械聚众斗殴是不正确的。综合全案,根据赵磊在此案中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对张亚南、张鹤、王彪量刑适当,但对刘永亮、赵磊量刑过重,建议合议庭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及原审被告人籍文学因琐事聚众斗殴,致伤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斗殴中张亚南、张鹤、王彪、籍文学持械。案发后,籍文学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亚南、刘永亮、张鹤、王彪、赵磊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赵磊的损失已得到了赔偿,彼此都谅解了对方的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刘永亮、赵磊适用法律有误,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三、四、六项对被告人张亚南、张鹤、王彪、籍文学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以被告人张亚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籍文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及第二、五项对被告人刘永亮、赵磊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刘永亮、赵磊犯聚众斗殴罪;

二、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中第二、五项对被告人刘永亮、赵磊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刘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赵磊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永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桦

审判员郝万华

审判员李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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