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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2275号开设赌场罪胡飞开设赌场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1-11   阅读: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281刑初22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8-05-17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168号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8]4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姚建民、姜夏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飞、袁吉、胡志强、王国伟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对此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于2018年4月3日、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姚建民、姜夏、辩护人肖田、徐萍芳、孙梦娇、倪秦、余忠平、马伟杰、华磊、陈晨、方莉娜、张晓菲、张松、何卫明、魏君琪、刘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春粱与单志锋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后两被告人纠集被告人袁吉、王国伟、胡志强、陈建龙、毛建华、胡飞、张叶东等人在赌场里面帮忙。2016年6月中旬至7月初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黄天荡被告人姚建民的蟹池、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黄天荡被告人姜夏蟹池及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被告人张春粱的生态园等地,组织赌客李踩柱、朱某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赌博,共计12场,抽得庄风款34800余元。

其中,被告人袁吉、胡志强、张叶东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袁吉参与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余元;被告人王国伟参与1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张叶东参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张冬粱负责接送赌客及组织赌客参赌,参与4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毛建华、胡飞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毛建华参与7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胡飞参与5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陈建龙、胡志强负责望风,被告人陈建龙参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胡志强参与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姜夏、姚建民分别提供赌博场地5场,被告人姜夏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姚建民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张春粱、陈建龙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单志锋、胡飞、王国伟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胡志强于2016年8月5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毛建华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叶东于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姜夏于2016年8月22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被告人毛建华于2018年1月28日至29日,在陈建国、黄小龙(另案处理)开设在江阴市申港街道143号的赌场中负责抽头2次,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毛建华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二、聚众斗殴

被告人胡飞于2017年7月3日晚,在张春粱、单志锋等人开设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的“牛牛”赌场中负责抽头,后与赌客张某4(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后被他人劝开。张某4于2017年7月4日下午纠集张某2、吴某、葛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大刀、铁棍等工具,至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生态园内,冲击张春粱、单志锋等人在此地开设的赌场,寻找被告人胡飞欲报复。被告人胡飞向在该赌场工作的被告人王国伟、袁吉、胡志强等人分发铁锹等工具,后上述人员持铁锹、砖块等工具,与张某4一方人员互相斗殴。斗殴至郑某右胫骨、左肱骨、右第二掌骨等处骨折,伤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袁吉的头部背部等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危险驾驶

被告人胡飞于2017年3月4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从江阴市临港街道西石桥张家坍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迪卡娱乐中心。后于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飞在迪卡娱乐中心门口倒车过程中,与徐志华驾驶的苏B1913警车相撞。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胡飞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乙醇/ml血液。

被告人胡飞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姚建民、姜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飞、袁吉、胡志强、王国伟为逞强斗狠,共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姚建民、姜夏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胡飞、王国伟、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姜夏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有自首情节。据此,提请本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春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春粱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志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单志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涉案金额不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飞对指控的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聚众斗殴中分发铁锹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分发工具,参与斗殴人员系自己拿的铁锹,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胡飞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胡飞早在2016年7月11日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就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胡飞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本案系对方蓄意挑衅在先,胡飞处于被动防卫;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胡飞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综上,建议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所犯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国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王国伟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出于父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大额赔偿款而参与,主观恶性不大;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王国伟系从犯,被动参与其中,有自首情节,在现场看到有人受伤曾制止双方斗殴行为,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主观恶性不大;王国伟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袁吉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袁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均有自首情节,袁吉在聚众斗殴中受伤住院,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交代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袁吉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袁吉在聚众斗殴中没有预谋,没有准备工具,作用相对小于同伙;袁吉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志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胡志强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就开设赌场犯罪有自首情节;聚众斗殴犯罪对方持械上门挑衅,存有过错;胡志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期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建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陈建龙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叶东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叶东在开设赌场中接送赌客,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尚可,因家境困境、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才受金钱诱惑参与开设赌场。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毛建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毛建华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参与场次不多,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冬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冬粱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建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姚建民在开设赌场中仅是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第一次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姜夏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1、被告人张春粱与被告人单志锋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后两被告人纠集被告人袁吉、王国伟、胡志强、陈建龙、毛建华、胡飞、张叶东、张冬粱等人在赌场里面帮忙。2016年6月中旬至7月初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黄天荡被告人姚建民的蟹池、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黄天荡被告人姜夏蟹池及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被告人张春粱的生态园等地,组织赌客李某、朱某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赌博,共计12场,抽得庄风款34800余元。

其中,被告人胡飞参与抽庄风5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王国伟参与望风1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袁吉参与接送赌客1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余元;被告人胡志强参与望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陈建龙参与望风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张叶东参与接送赌客8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毛建华参与抽庄风7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冬粱负责接送赌客及组织赌客参赌,参与4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姜夏、姚建民分别提供赌博场地5场,被告人姜夏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姚建民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袁吉于2016年7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单志锋、胡飞、王国伟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胡志强于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姜夏于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春粱、陈建龙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毛建华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叶东于2017年5月4日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毛建华于2018年1月28日至29日,在陈建国等人(另案处理)开设在江阴市申港街道143号的赌场中负责抽头2次,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毛建华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后该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各自在单志锋开设的赌场参赌或放水钱的情况。

2、证人周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毛建华在陈某4开设的赌场内抽头的事实。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各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辨认及相互间辨认的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辨认出赌场工作人员单志锋、袁吉、张冬粱、胡志强、胡飞、王国伟。

4、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有人赌博的警情后至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裕街143号现场处置的情况。

5、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各自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及获利的事实。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情况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二、聚众斗殴

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胡飞在张春粱、单志锋等人开设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的“牛牛”赌场负责抽庄风过程中,与赌客张某4(已判决)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后被人劝开,当晚,张某4纠集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地点讨要说法未果。张春粱、单志锋认为在常州开赌场有被常州人冲赌场的风险,遂决定7月4日将赌场开设到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张春粱的生态园。次日,被告人胡飞等人购买铁锹等工具以防止对方来冲击赌场,张春粱在微信群里提示赌场工作人员“可能有人来闹事,离档近一点”。晚上,张某4通过潘某(另案处理)、张某1纠集了张某2、吴某、崔某、解某、郑某、李某、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关公刀、铁棍、棒球棍等工具,驾车至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生态园张春粱、单志锋等人开设的赌场冲击赌场并寻找胡飞进行报复。被告人王国伟将车停在路中间望风,防止其他外来车辆进入,葛某、郑某采用砸车玻璃、持刀威胁等手段逼迫王国伟让道。被告人王国伟向赌场内通报情况并将对方停在赌场外的车辆玻璃砸碎。被告人胡飞自己拿了铁锹,并给同伙分发或示意同伙拿铁锹,后和被告人王国伟、袁吉、胡志强等人持铁锹、砖块等,与持关公刀、棍子的张某4一方人员互殴。斗殴致对方郑某背部、四肢多处创口,右胫骨下段骨折、左肱骨远段骨折、右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伴示中指伸肌腱断裂,L2左侧横突骨折,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右第二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对症治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袁吉的头部、背部等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袁吉受伤住院期间于2016年7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飞、王国伟于2016年7月11日自动投案,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4、潘某、张某1、张某2、吴某、葛某、郑某、景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案件的起因,证实在张某4、张某1的纠集下,张某4、张某2、吴某、葛某、郑某、景某、李某等人持关公刀等工具到江阴市临港街道东支村张家坍108号北侧生态园赌场冲击对方赌场并与对方互殴,期间有一辆车开着远光灯开过来,已方郑某被对方打伤后留在现场,其他人逃走的事实经过。

2、证人张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得知双方打起来后驾车开着远光灯猛开至打架现场七八米停住,并喊警察来了,对方逃走,有一人躺在地上,袁吉头上受伤,其报警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胡飞和张某4在赌场有冲突后,次日中午在张春粱家,张春粱让胡飞去买些铲子“填填路”,其想是买点工具防身,下午其和胡飞带着袁吉一起去买了7把铁锹和3把小铁锹放在其车的后备箱。当晚在赌场听到望风的王国伟在对讲机中喊常州车来了,其驾车带胡飞冲出去,对方持砍刀、棍等检查冲出去的车辆,其冲出100多米,胡飞从其后备箱拿了铁锹往里冲,其害怕就躲到边上去的事实经过。

4、证人毛某、张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因胡飞和张某4在常州赌场有了冲突,第二天赌场开到申港张春粱的生态园,晚上8时许,听到望风的王国伟在对讲机里说对方有十几人持刀来冲场子,后看到对方持刀检查车辆找胡飞,看到胡飞、袁吉等人持铁锹和持公关刀的对方打架,张冬粱驾车开大灯照着打架的人,对方逃离,有一人倒地,看到有人持铁锹殴打倒地人的事实经过。

5、证人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得知胡飞和张某4有冲突后进行劝解,但张某4还是喊了七八个人过来,第二天赌场开到张冬粱的生态园,其关照望风的王国伟把路堵堵好。当晚,其送赌客回程中接到电话听说赌场里打起来了,其因害怕躲起来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张春粱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得知潘某手下的人和其赌场的胡飞有矛盾,担心潘某的人会过来闹事,遂和单志锋商量赌场开到其在申港的生态园,第二天即2016年7月4日让胡飞买点镰刀割草、铁锹挖沟排水。当天傍晚,其看到陈建龙车后备箱有5、6把铁锹和洋钞,其在微信群里说“所有人都到场子里去,对方可能来闹事”,后其去洗澡,晚上得知常州人来冲场子,赶至生态园,看到胡飞和王国伟围着一个受伤的人,胡飞手里拿着洋钞,其有点慌,让王国伟送伤者到医院,并让张冬粱报警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胡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3日晚,张某4在其抽庄风的赌场内与其发生冲突,二人互殴,后被劝开,第二天其和陈建龙与张春粱在一起时,张春粱让其买点铁锹、洋钞“干活”,其理解是预备对方来打架。下午其和陈建龙去买了铁锹放在陈建龙车上。当晚赌场开在张春粱生态园,王国伟开着面包车挡在进生态园的路口,张春粱在微信群里发“可能有人要到档里来闹事,所有人离档近点”。其看到有十几个人持刀往里冲,并检查开出去的车辆,其坐陈建龙的车直接冲了出去,袁吉和“黑卵”等人往里冲,其也往里走,看到袁吉、胡志强、“黑卵”等拿了铁锹和对方打在一起,对方拿的是关某刀,张冬粱开车冲到打架的地方,打架的人被冲散,对方有一人倒在地上,胡志强、王国伟等人围着踢打,其也上去踢了3、4脚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王国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晚在张春粱的生态园赌场望风时,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晚上10时左右,开来三辆常州车,下来几名男子持弯月大刀、砍刀砸其车玻璃并逼其让开,其在对讲机中通知“有人来冲场子”,后其砸了对方二辆车的玻璃,离生态园还有二三十米时看到胡飞、袁吉、胡志强拿了铁锹在跟对方打架,对方有五六个人持砍刀、弯月大刀、红樱枪等,其也冲过去捡了六七块石块砸过去,突然张冬粱开车射灯光过来,有人喊“110来了”,对方逃散,有一人倒在地上,后其开车将受伤的人送医院,半途放在路口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袁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傍晚,胡飞让其“一起去买铁锹,防止常州人来冲场子”,后不知买了多少铁锹,都放在陈建龙车上,当晚单志锋关照大家不要让常州的赌客进去,21时左右,其看到望风的王国伟的车子玻璃被砸,王国伟告知有常州人拿着关某刀过来冲场子,胡飞从陈建龙车后备箱里拿了铁锹给其,胡飞自己也拿了一把铁锹,王国伟也拿了铁锹,进去后与持关某刀、长棍子的对方打起来,自己头部、身上被对方打伤,张冬粱开车过来,对方散开,有一人倒地,其上去踢了一脚,后被张冬粱送至医院救治的事实经过。

10、被告人胡志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晚得知和胡飞有矛盾的常州人过来闹事,胡飞让其到陈建龙车子后备箱拿铁锹,其拿了二把,其中一把给了“小四”,其和袁吉、王国伟、胡飞、小四持铁锹往里走,与持关某刀的对方互殴,张冬粱开车到打架的南面,车灯照着对方,对方逃散,有一人倒地,其上去用铁锹朝着这个人的腿部拍了一锹,王国伟、袁吉、胡飞、小四也围上去打,有人喊警察来了,其和王国伟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

1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

1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提取到血迹、1把铁锹、1把长砍刀、一把短砍刀、一根钢管等物,在现场留有二辆常州牌照汽车、一辆面包车被砸碎车窗玻璃。

13、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涉案伤者的伤势情况。

14、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被告人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的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1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三、危险驾驶

2017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胡飞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从江阴市临港街道西石桥张家坍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迪卡娱乐中心。后于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飞在迪卡娱乐中心门口倒车过程中,与徐志华驾驶的苏B1913警车相撞。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胡飞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乙醇/ml血液。

被告人胡飞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实事故车辆情况及被告人胡飞的驾驶证情况。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胡飞在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

3、证人张春粱、陈建龙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胡飞酒后驾车离开的事实。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5、被告人胡飞的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6、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胡飞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姜夏、姚建民参与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飞、袁吉、胡志强、王国伟为逞强斗狠,共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对胡飞、袁吉、胡志强、王国伟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飞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危险驾驶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构成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伟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聚众斗殴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吉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受伤住院期间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斗殴、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聚众斗殴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志强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后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龙、张叶东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建华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一笔开设赌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第二笔开设赌场犯罪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粱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建民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夏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粱、单志锋、胡飞、王国伟、袁吉、胡志强、陈建龙、张叶东、毛建华、张冬粱、姜夏、姚建民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飞、袁吉、胡志强、王国伟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当庭认定被告人胡飞、王国伟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袁吉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相符,均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胡飞提出的“其没有分发打架工具铁锹的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胡飞与张某4发生冲突后,积极准备铁锹等工具,在斗殴现场,同伙袁吉指证其给他发铁锹,胡志强指证其接到胡飞的指示才取了铁锹,客观上胡飞具有分发铁锹的行为,胡飞的辩解避重就轻,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胡飞、王国伟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聚众斗犯罪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袁吉的辩护人提出的“袁吉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事实相符,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符合自首的法定情形,均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国伟的辩护人提出的“王国伟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斗殴现场有制止行为,对伤者有送医行为”等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国伟在现场有制止双方斗殴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查实王国伟在斗殴现场持铁锹积极参与,与同伙共同致对方一人轻伤一级,王国伟受张春粱指令送伤者到医院,半途将伤者放在路口,并无主动送医行为,王国伟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作用与同伙有一定差异,但并无明显主次之分,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冬粱、姚建民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张冬粱、姚建民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在聚众斗殴案发后,被告人张冬粱确有报警并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姚建民系被辨认后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多次为单志锋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犯罪事实,该二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毛建华、姚建民、姜夏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毛建华多次参与开设赌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被告人姚建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多次提供场地,被告人姜夏有前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多次提供场地,综合考量该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均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该意见均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春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单志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胡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王国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袁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胡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陈建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张叶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毛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张冬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姚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姜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三、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陆亚瑛

人民陪审员吕云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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