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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50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4-12-17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宋某甲、王某甲、周某、薛某、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宋某甲、王某甲、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4月5日晚上,盛某与被告人王学海及李某甲、李林等人在辰溪县聚茗楼茶楼宴请刘自兴,被告人宋某甲闻讯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及廖某等人酒后于20时许赶到聚茗楼茶楼,在包厢内给刘自兴等人敬酒。敬酒过程中,因王某甲与盛某言语不合发生冲突,继而双方拉扯,被告人周某用酒杯将盛某的头部砸伤。被告人张某甲见状与廖某先行离开,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李某乙、田某。李某乙告知王某乙要其阻止盛某不要与被告人宋某甲发生冲突。盛某受伤后,李林陪盛某到辰溪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王学海将盛某在聚茗楼被打伤情况告知米跃,随后与李某甲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

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准备离开新华酒楼时,看到米跃伙同他人持刀赶到,急忙上车,开车离开。被告人宋某甲在车上打电话叫人赶到辰溪县中医院附近的“久久南杂店”。被告人张某甲返回新华酒楼门口碰到李某乙,经与被告人宋某甲联系,与李某乙驾车赶到“久久南杂店”。被告人宋某甲得知对方在聚集人员报复他,便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及张琪林、杨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久久南杂店”店内商量如何应付,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要打架就奉陪,宋某甲讲对方想搞就陪对方搞,大家均未表示异议。此时,田某邀约杨世伟赶到“久久南杂店”。在商量过程中,有人提出准备打架刀具,尔后,两位年轻人送来砍刀。商量后,被告人周某、王某甲及杨朋各持砍刀一把,与被告人宋某甲搭乘张琪林的车,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搭载李某乙、欧某驶往辰溪县刘晓公园,田某驾车搭载杨世伟去取打架械具。

被告人宋某甲、周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前往刘晓公园的途中,李某乙约被告人王某乙在辰溪县利顿酒店门口见面,劝被告人王某乙不要把事情闹大,王某乙反问李某乙被告人宋某甲在何处,并要李某乙不要管此事。在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前往刘晓公园途中,被告人宋某甲打电话问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人员及准备工具情况。此时,田某陪同杨世伟到辰溪县草木间茶楼附近取来火枪一支,在接到被告人张某甲电话后二人立即赶到刘晓公园。被告人张某甲又邀约张某乙赶到刘晓公园与吉祥庄园的三岔路口处。张某乙、杨世伟、田某到达三岔路口后,张某甲与李某乙驾车离开现场。

盛某在辰溪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王学海将盛某被打一事告知被告人薛某及毛某,被告人薛某、王某乙及毛某带着欧义、“三儿”、“老撤”、“冬瓜”等人先后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米跃在聚茗楼找被告人宋某甲未果,带人赶至辰溪县人民医院。在医院商量先去找被告人宋某甲要医药费,被告人王某乙遂开车带人先后窜至辰溪县老城、新城、城东等地寻找被告人宋某甲。米跃打电话聚集人员并去准备刀具,在辰溪县人民医院空坪内聚集了2O余位男青年。22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在刘晓公园与辰溪县吉祥庄园交汇的三岔路口处等待,被告人王某乙开车寻找宋某甲到达此处,看到被告人宋某甲一伙有人持有刀具,遂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薛某,要被告人薛某马上带人赶至吉祥庄园三岔路口处。被告人王学海得知消息后,召集大家上车去吉祥庄园交汇的三岔路口处。随后被告人王学海、薛某搭乘李某甲的车,米跃、毛某等20余人开车先后赶往刘晓公园。

张某乙在张某丙陪同下到达吉祥庄园三岔路口处,见到被告人王某乙与3名青年男子坐在车内,遂上前与被告人王某乙打招呼,并误以为被告人王某乙是宋某甲喊来的人,便从王某乙车内拿把砍刀,被告人王某乙遂与3名青年男子带刀质问张某乙,双方发生口角,在一旁的张某丙见状,将张某乙手中的刀抢去丢掉并将张某乙拉离现场。被告人宋某甲听到争吵声,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周某及张琪林、杨朋持刀朝被告人王某乙走去,杨世伟手持火枪与田某等人跟随其后。与此同时,米跃、毛某等20余人持刀赶到吉祥庄园三岔路口处。被告人宋某甲等人与被告人王某乙等人碰面后,宋某甲讲今天的事是个误会,王某乙不听宋某甲解释,大嚷剁的就是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刀朝宋某甲扑去,宋某甲等人往吉祥庄园后退,杨世伟见状朝天放了一枪,听到枪响,双方均停下来,双方人员分别朝晓园新村二期和一期方向逃窜。枪响之际,被告人薛某、王学海刚乘车到达辰阳楼附近,被告人薛某从李某甲车内拿根钢管迅速冲到三岔路口,被告人王学海从地上捡把砍刀随后赶到,王某乙、王学海、薛某、米跃等人与宋某甲、张琪林、王学海、周某等人再次形成对峙。宋某甲从杨世伟手中将枪抢过来并指着薛某,薛某遂用钢管打宋某甲左上臂,欲将枪打掉,因周某上前阻挡未果,薛某遂与周某拼刀。此时,王某乙、王学海、米跃等人也持刀砍向宋某甲,宋某甲右手指被砍伤,遂用双手护头并朝吉祥庄园方向退,王某乙、王学海、米跃等人持刀追砍,王某甲在宋某甲身后替宋某甲挡刀。王某甲在拼刀过程中右手上臂被对方砍伤遂往吉祥庄园方向逃跑,背部又被对方剁了一刀。宋某甲在退的过程中,王学海绕到其身后,持刀朝宋某甲后脑处剁了一刀,米跃朝宋某甲背部连砍数刀,宋某甲被砍后倒在“连心桥”下的人行道上。周某见宋某甲倒地后上前帮宋某甲,王学海、米跃见状拦截周某,伙同王某乙、薛某与周某对打。周某招架不住,朝吉祥庄园方向逃跑,王学海、米跃、王某乙、薛某等人在后追赶。得知公安民警即将赶到现场,王学海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甲、周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乙、薛某、王学海、张某甲、宋某甲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4月30日、4月30日、5月4日、6月23日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乙、薛某、王学海、张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自动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等候公安民警传唤,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宋某甲在辰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信息材料,对检察机关侦破一受贿案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系立功。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乙、薛某、王学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王某乙、薛某、王学海与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双方刑事部分相互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一伙与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一伙为争强好胜,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宋某甲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持械参加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薛某、王某甲、周某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甲虽未持械直接参加斗殴,但积极参与斗殴商量并组织人员参加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宋某甲、张某甲自动投案,被告人周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未逃避侦查,主动接受传唤讯问,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宋某甲提供线索,对其他案件侦破起推进作用,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与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双方刑事部分表示相互谅解,对七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王学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五、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王学海上诉提出自己不是事端的挑起者,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某乙虽然持刀但并没有伤到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宋某甲上诉提出案发后自己主动投案并当庭认罪,且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配合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侦破重大的贪污贿赂案,属于重大立功,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上诉提出当晚在聚铭楼茶楼与盛某发生口角的是宋某甲,在打斗现场他没有与对方拼刀,只是替宋某甲挡刀,没有聚众斗殴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薛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薛某与张某甲在本案中均为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情节上薛某比张某甲多了一个立功这个从轻情节,但一审对薛某量刑二年,对张某甲量刑一年明显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晚上,盛某与上诉人王学海及李某甲、李林等人在辰溪县新华酒楼的聚茗楼茶楼11包厢宴请刘自兴。上诉人宋某甲闻讯后与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周某、张某甲及廖某等人酒后于20时许赶到聚茗楼茶楼11包厢,在包厢内给刘自兴等人敬酒。敬酒过程中,因王某甲与盛某言语不合发生冲突,继而双方拉扯在一起,周某用酒杯将盛某的头部砸伤。张某甲见状与廖某先行离开,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李某乙、田某。李某乙遂将此事电话告知上诉人王某乙,并要求王某乙阻止盛某不要与宋某甲发生冲突。盛某受伤后,李林陪盛某到辰溪县人民医院治疗。王学海将盛某在聚茗楼被打伤情况告知米跃,随后与李某甲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

在包厢内喝酒的其他人将王某甲、周某、盛某等人劝开后,宋某甲、王某甲、周某下楼上了宋某甲的车准备离开时,看到米跃伙同他人持刀赶到,急忙开车离开。宋某甲在车上打电话叫人赶到辰溪县中医院附近的“久久南杂店”。张某甲返回新华酒楼门口碰到李某乙,与宋某甲取得联系后,两人也驾车赶到“久久南杂店”。宋某甲得知对方在聚集人员准备报复他,便与王某甲、张某甲及张琪林、杨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久久南杂店”店内商量如何应付。王某甲表示要打架就奉陪,宋某甲讲对方想搞就陪对方搞,大家均未表示异议。此时田某邀约杨世伟赶到“久久南杂店”。在商量过程中,有人提出准备打架刀具,尔后有两位年轻人送来砍刀。商量后,周某、王某甲及杨朋各持砍刀一把,与宋某甲搭乘张琪林的车,张某甲驾车搭载李某乙、欧某驶往辰溪县刘晓公园,田某驾车搭载杨世伟去取打架械具。

宋某甲、周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前往刘晓公园的途中,李某乙约王某乙在辰溪县利顿酒店门口见面,劝王某乙不要把事情闹大。王某乙反问宋某甲在何处,并要李某乙不要管此事。在张某甲驾车前往刘晓公园途中,宋某甲打电话问张某甲组织人员及准备工具情况。田某陪同杨世伟到辰溪县草木间茶楼附近取来火枪一支,在接到张某甲电话后二人立即赶到刘晓公园。张某甲又电话邀约张某乙赶到刘晓公园与吉祥庄园的三岔路口处。张某乙邀约张某丙与杨世伟、田某到达三岔路口后,张某甲与李某乙驾车离开了现场。

盛某在辰溪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王学海将盛某被打一事告知薛某及毛某。薛某、王某乙及毛某带着欧义和绰号“三儿”、“老撤”、“冬瓜”等人先后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米跃在聚茗楼找宋某甲未果,带人赶至辰溪县人民医院。在人民医院商量先去找宋某甲要医药费。王某乙遂开车带人先后在辰溪县老城、新城、城东等地寻找宋某甲。米跃打电话聚集人员并去准备刀具,在辰溪县人民医院空坪内聚集了2O余位男青年。当晚22时许,宋某甲等人在刘晓公园与辰溪县吉祥庄园交汇的三岔路口处聚集,王某乙开车寻找宋某甲到达此处,看到宋某甲一伙有人持有刀具,遂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薛某要其马上带人赶过来。王学海得知消息后,召集人员上车赶往吉祥庄园交汇的三岔路口处。随后王学海、薛某搭乘李某甲的车,米跃、毛某等20余人开车先后赶往刘晓公园。

张某乙到达吉祥庄园三岔路口处后,见到王某乙与3名青年男子坐在车内,遂上前与王某乙打招呼,并误以为王某乙是宋某甲喊来的人,便从王某乙车内取了把砍刀。王某乙遂与3名青年男子带刀质问张某乙,双方发生口角,在一旁的张某丙见状,将张某乙手中的刀抢去丢掉并将张某乙拉离现场。宋某甲听到争吵声,带领王某甲、周某及张琪林、杨朋持刀朝王某乙走去,杨世伟手持火枪与田某等人跟随其后。与此同时,米跃、毛某等20余人持刀赶到吉祥庄园三岔路口处。宋某甲等人与王某乙等人碰面后,宋某甲称今天的事是个误会。王某乙不听宋某甲解释,大嚷剁的就是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刀朝宋某甲砍去,宋某甲等人往吉祥庄园后退,杨世伟见状朝天放了一枪,听到枪响,双方均停下来,分别朝晓园新村二期和一期方向散开。薛某、王学海乘车到达辰阳楼附近听到枪响,薛某从李某甲车内拿根钢管冲到三岔路口,王学海从地上捡把砍刀随后赶到,王某乙、王学海、薛某、米跃等人与宋某甲、张琪林、王学海、周某等人再次形成对峙。宋某甲从杨世伟手中将枪抢过来并指着薛某,薛某遂用钢管打宋某甲左上臂欲将枪打掉,因周某上前阻挡未果。薛某遂与周某持刀对打。此时,王某乙、王学海、米跃等人也持刀砍向宋某甲,宋某甲右手指被砍伤,遂用双手护头并朝吉祥庄园方向退,王某乙、王学海、米跃等人持刀追砍,王某甲在宋某甲身后替宋某甲抵挡。王某甲在斗殴过程中右手上臂被对方砍伤遂往吉祥庄园方向逃跑,背部又被对方剁了一刀。宋某甲在退的过程中,王学海绕到其身后,持刀朝宋某甲后脑处剁了一刀,米跃朝宋某甲背部连砍数刀。宋某甲被砍后倒在“连心桥”下的人行道上。周某见宋某甲倒地后上前帮宋某甲,王学海、米跃见状拦截周某,伙同王某乙、薛某与周某对打。周某招架不住,朝吉祥庄园方向逃跑,王学海、米跃、王某乙、薛某等人在后追赶。得知公安民警即将赶到现场,王学海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甲、周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上诉人王某乙、薛某、王学海、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4月30日、4月30日、6月23日、5月4日自动投案。归案后,王某乙、薛某、王学海、张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自动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等候公安民警传唤,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薛某、宋某甲在辰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信息材料,对检察机关侦破一起受贿案起到一定作用。王某乙、薛某、王学海赔偿了宋某甲经济损失10万元。王学海、王某乙、薛某与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双方刑事部分相互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辰溪县公安局所制作的怀公(刑)勘(2014)K4312230000002014040005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王学海、王某甲二人指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5日晚,宋某甲、王某甲等一伙人与王学海、薛某等一伙人双方聚众斗殴的现场位于辰溪县吉祥庄园外连心桥附近路段,中心现场为辰溪县晓园新村至吉祥庄园连心桥附近的车道上。2014年5月5日,王学海、王某甲二人分别指认出当晚聚众斗殴的现场位于辰溪县吉祥庄园外连心桥附近路段。

2、上诉人宋某甲、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周某的伤情照片证明,宋某甲、王某甲、周某三人参与聚众斗殴后受伤的情况。

3、辰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辰)公(伤)鉴(法)字(2014)73、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明,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评定为轻伤;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辰溪县晓园新村的监控视频资料内容证明,2014年4月5日晚,大约20余名男子持刀从晓园新村一期门口的马路上朝分叉路口走去。

5、辰溪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资料内容证明,2014年4月5日晚,薛某在该医院门口从车牌号为湘N·6ML66(所有人为李某甲)的副驾驶位上车,尔后该车驶出辰溪县人民医院。

6、公安机关制作的对王学海、王某乙、宋某甲、王某甲、周某、薛某、张某甲的讯问及对证人张某乙、李某甲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原审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对各证人进行询问,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7、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8时许,他与王学海、刘自兴、李某甲、李林等人在辰溪县聚茗园茶楼11包厢吃饭喝酒时,宋某甲等人来到该包厢。后在谈话过程中他与宋某甲发生口角,宋某甲带来的一个男青年(王某甲)讲了句不尊敬张小东的话,接着那个男青年便与王学海发生了争执并拉扯在一块,他上去拉架的时候被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周某)用碗打了头部一下出了血。被一起喝酒的人劝开后,他被朋友送到辰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去了。管会军、王某乙、刘自兴、薛某等人均来医院看望了他。晚上11点多,薛某来到医院喊他马上离开医院,他以为是宋某甲那边的人过来找他麻烦,于是他与薛某搭乘肖强的车离开医院来到怀化市。到怀化市后他才从薛某那里得知宋某甲被薛某、王某乙、王学海等人砍翻在地上,第二天他从妹夫李欢那里得知宋某甲的手被砍成了残废。

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老胖”(王学海)打电话讲“明哥”(盛某)被人打了在医院缝针,要他去辰溪县人民医院。他来到该医院见到王学海、“老黑”(王某乙)等人在停车坪上讲话,他与王学海打招呼后接到欧义的电话,他将盛某被砍伤的事情告诉了欧义,随后欧义和“三儿”、“老撤”、“冬瓜”等六人来到医院。“老黑”、“老胖”在人民医院坪里继续商量,后面来了有二三十人。“老黑”、“老胖”喊大家上车,李凡(李某甲)等在场人都上了车,他和欧义等人开车去加油后,欧义下车去了武陵城宾馆,后他接到“老胖”的电话要求去刘晓公园后面三岔路口。他到了后看到三岔路口聚集了三十余人,都带了刀,他与“三儿”、“老撤”、“冬瓜”等人从一车后备箱各拿一把刀,听到枪响后,他与“三儿”、“老撤”、“冬瓜”就不动了,没有往前冲了。后他见双方就打起来,过了4分钟左右,“老胖”、“老黑”、米跃手里拿着砍刀从三岔路田跑回来,其中“老黑”边跑边喊撤。他听到后就与“三儿”、“老撤”、“冬瓜”一起上离开了现场。事后他才得知“老黑”与“老胖”当初在商量去找“团长”报仇的。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9时许,张某甲打电话要求他去刘晓公园。他驾车与张某丙一起来到刘晓公园旁的三岔路口见到了张某甲,后他从“老黑”(王某乙)车里面拿了把刀的时候与“老黑”等人发生了误会,“老黑”及其车上的三个青年人均拿刀围着他。当“老黑”那边有一二十个人往三岔路口冲过来时,张某丙将他拉走离开了现场。第二天他才知道是“老黑”那边的人与宋某甲一伙人打架的事情。

11、证人宋某乙、聂某的证言,宋某乙证明2014年4月5日晚9点多钟,宋某甲等人因酒后将人打伤了,对方聚集人要报复宋某甲。宋某甲、张某甲等四五人在其店里面(“久久南杂店”)商量,有人嚷着要和对方搞,也有人讲给对方道歉。宋某甲的老婆劝其回家,宋某甲不同意。宋某甲等人听说对方来中医院了,就开车往先锋路走了,之后有四五十个男青年持刀到其店门口找宋某甲,他称宋某甲等人已经离开了他的店,那伙人还不相信其中有几个还在他店里面找人,后都往中医院方向走了。第二天他才听朋友讲宋某甲被人砍伤了,在医院抢救。聂某证言与宋建民的基本一致。

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9时许他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得知宋某甲与人打架,随后他就打电话约杨世伟一起去看宋某甲。他驾车来到辰溪县中医院旁边的一个店子与宋某甲见了面,后杨世伟也赶到该店子,杨世伟称不带东西(指打架用的刀、枪等工具)打架会吃亏,于是他驾车随杨世伟到辰溪县二圆台草木间茶楼那里,杨世伟下车后走进巷子里面取来一把火枪。他打电话给张某甲后赶至刘晓公园与吉祥庄园的三岔路口处,当时看见“老黑”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同时还发现晓园新村一期那边来了手中都拿着刀的二三十个男青年往这边走过来,张某乙在争执的过程中被人拉开了。后面宋某甲就走向“老黑”,不到一分钟,他听到有人喊剁,那些男青年就拿刀朝宋某甲头上砍,杨世伟见状便拿起火枪朝天放了一枪,对方的人停了几秒,“老黑”劝杨世伟不要管闲事。后宋某甲将枪抢过来时那边的男青年又冲过来砍。他劝“老黑”不要砍人,“老黑”不予理睬继续追砍宋某甲。后面他在吉祥庄园的天桥下看见宋某甲被砍倒在地,身下流了一大滩血。

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9时许,在辰溪县新华酒楼三楼盛某与宋某甲、王某甲发生口角后,王学海与王某甲扯在了一起。盛某的头被周某砸伤后,他在去医院的路上打电话给米跃告诉此事。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的时候他看见王学海、王某乙、毛某、薛某等人先后来看望盛某,后面米跃也带了二三个男青年来了,他还看见二十多个男青年也来到了医院。王某乙、米跃、毛某带着他们去找宋某甲,后王学海讲对方在刘晓公园后面集结人,要大家赶去。随后他开车带王学海、薛某至晓园新村一期,薛某从车上拿根钢管与王学海朝聚集人的三岔路口冲过去。他听到枪响后准备冲过去时,看到人都跑回来称公安要来了就开车走了。

14、刘自兴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他与盛某等人在新华酒楼三楼包厢吃饭。到晚上8点多钟“团长”带另外两人到包厢,当时都喝酒了,“团长”和盛某为了几句话发生了争执,他去劝的时候发现盛某脸部流了血,后面双方都停下来,然后就将盛某送往医院救治去了。

15、证人欧某(王某甲妻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8时许,她接到罗友兰(宋某甲妻子)的电话得知宋某甲与王某甲在外面与别人发生矛盾。她与罗友兰搭乘张某甲的小车去找宋某甲,在车上她听到张某甲打电话通知人称“团哥”(宋某甲)出了事,要求那些人去刘晓公园,不能够让“团哥”吃亏。张某甲带她们至刘晓公园后面往吉祥庄园的三岔路口处时,她发现那里停了四、五台车,宋某甲与王某甲坐在一台黑色的越野车里面。她与罗友兰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同意。过了几分钟,她见三岔路口那边来了三、四台车,从车上下来很多男青年手中都拿着刀子,看样子是来找宋某甲麻烦的。她和罗友兰因为害怕就走到天桥上面去了。之后就发现双方打了起来,期间她还听见枪响,后面她发现宋某甲被对方剁倒在天桥下面,身下流了很多血,人已经昏迷,王某甲也替宋某甲挡了一刀。后面来了救护车将宋某甲带到医院抢救去了。她联系上王某甲后将其送到辰溪县康复医院治疗去了。

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8时许,他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得知“团长”与“明明”(盛某)扯皮打架了。他就打电话给“老黑”(王某乙)告知了此事。他来到新华酒楼与张某甲汇合后又驾车来到辰溪县利顿大酒店与王某乙见了面。王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称这个事情不用他管然后就上了一台白色的小轿车离开了利顿大酒店。他随张某甲来到刘晓公园遇到了宋某甲,宋某甲对他说不关他的事并要他回去,他听后就离开了现场。到了晚上10点多他从王强那里得知宋某甲被人砍伤了,在辰溪县人民医院10楼抢救。随后他也赶到医院10楼看望宋某甲。

1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10时许,他陪张某乙驾车来到晓园新村与吉祥庄园的岔路口处,他看见“老黑”拿着一把刀带着一伙年轻人(有十几个人且手中都拿了刀)从三岔路口走过来。后面他见张某乙与“老黑”发生冲突就上前劝,见张某乙手中也拿了刀就将刀抢过来丢在地上,然后拉着张某乙往晓园新村三期方向走了。他在拉张某乙的同时看见宋某甲与杨仕六(杨世伟)二人带着一伙人(大概二十几个)与“老黑”的一伙人在三岔路口相遇,双方发生了争吵。后面听见了一声枪响,双方停了几秒后,“老黑”那边的人就持刀往对方那里冲,双方互相打了起来。他与张某乙准备开车离开现场时发现那把火枪已经在宋某甲手中了,离开现场后发生什么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1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上8点多钟,他与“团长”等人酒后到新华酒楼三楼聚茗园茶楼一包厢内与“明明”(盛某)、李林等人喝酒,因为之前酒喝多了他就在旁边沙发上休息,期间“明明”与人发生了争吵,后他听到有人骂张小东的话,双方吵得更激烈了,他见劝不住就先离席回家了。

1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11点许他在晓园新村一期门卫室上班时听到吉祥庄园路口有人在大声吵架,后听到一声枪响,接着看到十多个男青年拿着长砍刀从晓园新村一期门口向吉祥庄园冲过去,过了四五分钟有些拿刀的男青年又返回到刘晓公园下面去了。

2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晚11点许,他看见吉祥庄园三岔路口有人在嚷,一方有七八个人,另方有十多个人。他们开始在谈,另外还有约十几个人从刘晓公园那拿着砍刀走过来,大概谈了2分钟左右,其中一个人喊“剁”,同时他听见枪响,那十几个人就冲过去砍七八个那伙人,对方往吉祥庄园跑了,打了几分钟就散了。后他看见一个男的躺在地上,脖子上被砍了一刀,有只手被砍了一刀,他就帮忙将伤者抬上车送医院救治了。

21、龙淼写的关于“宋某甲一案”的情况说明、吕宇、田圣华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龙淼陈述2014年4月5日晚上10点左右,他接到刘自兴的电话得知宋某甲与盛某吃饭时为句话发生冲突,盛某被宋某甲一方的人用酒瓶打伤了。后有个同学又打电话告诉他说双方都在喊人准备打架。他给宋某甲打电话让其不要叫人,不要把事情闹大。宋某甲讲“对方都叫人找上门来,满街找我,我也不会怕他。”晚上11点多钟,宋某甲妻子给他打电话讲宋某甲被人砍倒在刘晓公园的路边。吕宇、田圣华陈述2014年4月5日晚20时许,他们得知宋某甲与盛某发生冲突后,都劝宋某甲要冷静,不要把事情闹大。

22、宋某甲、王某甲、薛某、王学海、王某乙、张某甲于2014年4月5日的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当晚上述六人互相电话联系或者与他人通话商量聚众斗殴的时间。

23、户籍资料证明,证明上诉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宋某甲、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周某、张某甲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各身份情况。

24、到案经过,证明周某于2014年4月9日主动接受公安人员传唤;王某乙、薛某于2014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甲于2014年4月18日在株洲火车站进站口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王学海于2014年4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甲、宋某甲分别于2014年5月4日、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5、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张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200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26、宋某甲、薛某的谈话记录、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薛某积极配合我局狱侦工作的情况说明》证明,宋某甲、薛某在辰溪县看守所关押期间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获取重要线索,对检察机关查处相关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

27、调解笔录及协议、刑事谅解书七份证明,2014年9月12日,王学海、王某乙、薛某赔偿了宋某甲10万元。王学海、王某乙、薛某与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双方刑事部分相互表示谅解。

28、证人盛某、毛某、张某乙、田某、欧某、张某丙、廖某的辨认笔录、上诉人王学海、王某乙、王某甲、薛某、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证明:⑴盛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学海就是案发当晚到现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辨认出周某就是在酒楼拿碗将他头部打伤的人。⑵毛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乙就是在医院喊大家上车、在现场手持砍刀的人,辨认出王学海就是打电话要他去医院、在现场手持砍刀的人。⑶张某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乙就是与他发生误会并手持砍刀的人。⑷田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乙就是手持砍刀追砍宋某甲的人。⑸欧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甲就是开车带她与罗友兰去斗殴现场及打电话组织人员去刘晓公园后面的人。⑹张某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三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王某乙就是当晚在辰溪县晓园新村一期至吉祥庄园的街道上持刀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杨世伟就是当晚持火铳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宋某甲就是当晚带领一伙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⑺廖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盛某就是当晚与宋某甲等人一起在新华酒楼三楼聚茗园茶楼一包厢喝酒的人。⑻王学海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不同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王某甲就是与他在聚铭楼茶楼发生拉扯的人,辨认出周某就是在聚铭楼茶楼拿碗打伤盛某且在斗殴现场参与斗殴的人,辨认出毛某也是当晚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辨认出米跃也是当晚参与聚众斗殴的人。⑼王某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宋某甲就是当晚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李某乙就是打电话告诉他盛某被打伤的人。⑽薛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三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王某乙就是打电话告诉他宋某甲等人在刘晓公园聚集的人,辨认出王学海就是当晚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辨认出宋某甲也是当晚参与聚众斗殴的人。⑾周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五组不同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薛某就是当晚持刀砍宋某甲的人,辨认出王某乙就是当晚持刀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辨认出王学海就是当晚持刀砍了宋某甲脖子后侧下部位的人,辨认出王某甲也是当晚与他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辨认出米跃就是当晚持刀砍宋某甲的人。⑿王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杨世伟就是案发当晚持枪朝天开了一枪的人,辨认出王学海就是案发当晚持刀砍了宋某甲的人,辨认出薛某就是案发当晚带头用刀砍宋某甲并将周某的手砍伤的人,辨认出王某乙就是案发当晚与宋某甲谈判并用刀砍宋某甲的人。⒀宋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杨世伟就是案发当晚手中持火枪的人,辨认出张琪林就是案发当晚陪他一起与王某乙当面谈判的人。

29、上诉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8时许,他驾车载着周某、王某甲来到辰溪县新华酒楼三楼的聚铭楼茶楼的包厢找到了刘自兴。在相互介绍过程中,王某甲讲了句不尊重张小东的话继而与包厢内的盛某发生口角。后面与盛某在一起喝酒的两个男青年就与王某甲发生了拉扯,周某与盛某也拉扯在一起,后面他发现盛某的额头上破了个口子在流血。他与刘自兴等人将王某甲、盛某劝开后就开车带着周某、王某甲离开了该酒楼。在路上他接到“张胖子”(张琪林)的电话得知有人四处在找他并准备搞他。后面他与王某甲、周某、张琪林、张某甲一起聚在中医院旁的一个南杂店商量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他表示应该调解,该赔钱给对方就赔钱。他与王某甲、周某搭乘张琪林的车来到吉祥庄园至刘晓公园的三岔路口时,看到那里停了七八台车约四十人,王某乙带领那伙人朝他们这边走过来,他觉得对方是过来找麻烦的。双方碰面后,他与王某乙没有谈好,王某乙那边的一个人喊了一声“剁”,随后王某乙与几个男青年就拿刀朝他剁,他见状就往后跑。此时周某与王某甲与对方的人打在一起。后面他听到一声枪响,见杨世伟手中持有一把枪,他从杨世伟手中将枪抢过来挡王某乙等人的刀,在后退的过程中左手手臂及背部被王某乙等人砍了几刀。当跑到天桥下面的人行道时,他的后脑勺被对方的人砍了一刀,之后就倒在了天桥下面昏迷过去了。

30、上诉人王学海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9时许,他与盛某、李某甲等人在聚铭楼茶楼包厢吃饭喝酒,期间宋某甲带来一名男青年(周某)与一个中年男子(王某甲)来到该包厢敬酒。在喝酒过程中,王某甲在讲话时与盛某发生口角,周某用碗将盛某的头打出血。他与李某甲等人送盛某去医院的途中,他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米跃、薛某、“浩浩”并要求他们来医院,李某甲也打电话邀约其他人。米跃来到医院后也电话联系其他人,后米跃对他与薛某等人说去取点东西做下准备便离开了医院。当晚10时许,人民医院大院里面陆陆续续聚集了30多个年青人。薛某接到王某乙的电话得知宋某甲一伙人在刘晓公园集结后,他与薛某就召集大家开车前往刘晓公园。到了辰阳楼附近,他看见王某乙、米跃等十几个人拿着刀在吉祥庄园三岔路口与宋某甲等人对峙。看到这个情况,薛某从李某甲的车内后备箱取出一根钢管朝三岔路口冲了过去。他听到枪响后从地上捡了一把刀冲到了三岔路口,见宋某甲拿着一把枪指着薛某在理论。后薛某用钢管朝宋某甲打了过去,但没有打到,他就用刀朝宋某甲后脑上用力剁了一刀,同时米跃也用刀朝宋某甲的背部乱剁,宋某甲被剁倒在地,手臂与手部都流在流血。薛某、王某乙及另外两个男青年围着周某对打。周某见宋某甲倒地后跑过来帮忙,他和米跃、薛某、王某乙等6人围着周某剁,周某也拿刀在乱舞后往吉祥庄园方向退了。因为怕公安过来,后面双方都散开了。

31、上诉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9时许,“军佬”(李某乙)打来电话告知盛某被宋某甲打伤了头,他就赶到辰溪县人民医院看盛某。后来他开车在辰溪县老城、新城及城东等地方找宋某甲。晚上10时许,当他开车经过吉祥庄园到刘晓公园的三岔路口时看到那里有二十多个男青年拿着砍刀,他就打电话通知薛某称宋某甲的人在刘晓公园集结且都拿着刀。他把车停在张某乙的车的旁边,在与张某乙在争吵的过程中宋某甲等人来到他的身后,他转过身看见宋某甲手中拿着火枪,另外几个男青年手中拿着刀。在他与宋某甲理论时,薛某、王学海等人从晓园新村一期那边赶过来。薛某用钢管朝宋某甲头上舞了一下,宋某甲拿枪对着薛某,接着王学海绕到宋某甲后面将其头后剁了一刀。宋某甲就往吉祥庄园跑,他与王学海、薛某就在后面追。后面他听有人讲110的来了他就将刀丢在路边上车离开了现场。

32、上诉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8时许,他接到王学海的电话得知盛某被宋某甲手下的人打伤了脑袋。他驾车来到辰溪县人民医院时看见聚集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后面李某甲与王学海也赶到了该医院,三人在商量时,他接到王某乙的电话得知宋某甲等人准备刀具聚集在刘晓公园处。他与王学海搭乘李某甲驾驶的车赶到刘晓公园发现在吉祥庄园至晓园新村二期的三岔路口聚集了三四十个人。李某甲停车后,他从车内后备箱取出一根钢管。听到枪响后他冲到三岔路口见宋某甲手中拿着一把枪对着他。他就用钢管打宋某甲的手臂想将枪打落未果,宋某甲身边的一个年轻人就过来与他对打。同时他发现王学海等十余人向对方冲过去,双方打在一起,王学海拿刀在宋某甲身上一顿乱砍。宋某甲等人被砍后朝吉祥庄园跑,他与王学海等人追了七八米,看到宋某甲被砍倒在天桥下,后面他们就离开了现场。

33、上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8时许,他与周某跟随宋某甲来到聚铭园茶楼一个包厢吃饭,当时包厢里面已经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吃饭喝酒。在相互介绍过程中宋某甲讲了句张小东为人不行的话,周某也附和,随后周某就与盛某吵了起来。争吵过程中周某拿酒杯将盛某的头上打出了血。喝酒的其他人将打架的人劝开了,他们离开时发现对方叫来几个持刀的人过来找麻烦,他与周某搭乘宋某甲的车迅速离开了该酒楼。宋某甲边开车边打电话联系人来中医院,他们来到中医院旁的南杂店,后陆续有人开来几台车。来了好多人之后宋某甲称要找对方的人谈判,他与杨朋、周某、宋某甲(均带了刀)等人一起开车到刘晓公园至吉祥庄园的三岔路口。后面对方也来了三四十个人手中都拿着刀。宋某甲就与王某乙在谈判,王某乙大声嚷着砍的就是宋某甲,对方有个胖胖中年男子就拿刀来砍宋某甲,周某上前挡刀,对方其他人顺势冲过来。杨世伟见状持火枪朝天放了一枪,双方听到枪声后停顿了一下。后面宋某甲将枪抢过去对着薛某,薛某将宋某甲手中的枪打掉后继续剁时被周某挡开,周某的手也被剁伤。宋某甲见对方又有几个人要来剁便往吉祥庄园方向跑。他与周某在后面与对方拼刀,帮宋某甲挡刀。宋某甲在跑的过程中被王学海剁了头部,王某乙也持刀剁了,最后宋某甲被对方剁倒在地上。他与周某帮忙的时候也被王某乙、王学海等人追着剁,后他在逃跑的过程中后背被对方的人剁了一刀。

34、原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8时许,他与王某甲跟随宋某甲来到聚铭园茶楼一个包厢吃饭,当时包厢里面已经有七八个人在那里吃饭喝酒。他上厕所出来时见王某甲与对方一个男青年吵了起来,接着打在一起。他就上去帮忙,在盛某过来拉他的时候从酒桌上拿起一个酒杯将盛某头部打了一下。当时盛某的头顶被打出了血,后被包厢里面其他人拉开了并离开了该酒楼。在离开该酒楼时发现有四五个年轻人拿了刀要找他们麻烦,宋某甲见状就开车来到中医院旁边的一个店子里商量怎么处理盛某被打伤这个事情。他听见宋某甲与王某甲在讲对方要打架的话就奉陪。然后他们就开车往刘晓公园走,上车时有人送来两把砍刀。来到三岔路口处时发现对方也来了二三十个人且手中都拿了刀。双方碰在一起后宋某甲与王某乙就在谈判,后面二人吵了起来,王某乙说剁的就是宋某甲,对方的人就准备砍宋某甲。接着他听到了一声枪响,双方便分开了一下,继而又冲在一起。一个中年男子最先冲上来砍宋某甲的头,他用手去挡时手被砍伤了。后他与薛某拿刀对舞,但均没有碰到对方。他与宋某甲在跑的过程中,宋某甲被追上,有三四个人拿刀砍宋某甲,他看见在聚铭楼与王某甲吵架那个胖子(王学海)拿砍刀朝宋某甲脖子后侧下部位砍了一刀。宋某甲被砍倒在天桥附近时,王学海、薛某等人又过来剁他,他后面就往吉祥庄园方向跑,对方没有追上后也回去了。

35、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5日晚8时许,他与宋某甲、周某、王某甲、廖某五人来到新华酒楼上面的茶楼11包厢找刘自兴。他与刘自兴在叙旧时,见宋某甲因为提到了张小东而与盛某发生口角,继而王某甲讲了句不尊重张小东的话,盛某闻后便与王某甲争吵在一起,后双方几个人相互拉扯在一起。他不想参与便与廖某走出了包厢,随后他就打电话给李某乙要李某乙过来劝架,接着又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田某。打完电话后他开车将廖某送走,后他与李某乙在中医院旁边的一家南杂店内找到宋某甲。当时王某甲、周某等人均在南杂店内,大家在一起商量怎么办,宋某甲与王某甲都讲对方要打架的话就奉陪,在场的其他人均没有反对表示,后面就有人去准备了刀具。他们走出南杂店准备去刘晓公园集合时田某与杨世伟也来了,宋某甲要求他去喊人来刘晓公园帮忙。后面宋某甲、周某、王某甲等人就驾车去了刘晓公园,杨世伟称要回去准备打架的工具就与田某开车走了。他与李某乙也往刘晓公园赶,在车上李某乙与王某乙联系。途中接到宋某甲的电话问人喊到了没有,他就打电话叫张某乙、田某来刘晓公园后面的三岔路口。当晚10点30分左右,他赶到了三岔路口将车停下来时,他老婆及一个叫王强的朋友过来了,他老婆使劲拖他回家,他与宋某甲打个招呼后就离开了现场。离开时他看见田某与杨世伟及张某乙都开车过来了。他回家不久后得知宋某甲被砍了,他到医院看到宋某甲的脖子和手上都受伤且伤得不轻,还看见周某的手也受伤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海、王某乙、薛某等人与上诉人宋某甲、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周某、张某甲等人为争强好胜,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王学海、王某乙、宋某甲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持械参加斗殴,系首要分子;薛某、王某甲、周某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张某甲虽未持械直接参加斗殴,但积极参与商量斗殴并组织人员参加斗殴,系积极参加者。王学海、王某乙、薛某、宋某甲、张某甲自动投案,周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未逃避侦查,主动接受传唤讯问,六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薛某、宋某甲二人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其他案件侦破起一定作用,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学海、王某乙、薛某积极赔偿了宋某甲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学海、王某乙、薛某与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双方刑事部分相互表示谅解,对王学海、王某乙、薛某、宋某甲、王某甲、周某、张某甲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学海提出自己不是事端的挑起者,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一审已考虑王学海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上作出了从轻处理,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乙虽然持刀但并没有伤到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一审已考虑王某乙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上作出了从轻处理,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宋某甲提出案发后自己主动投案并当庭认罪,且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配合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侦破重大的贪污贿赂案,属于重大立功,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宋某甲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其他案件侦破起一定作用,系立功,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且一审已在量刑上作出了从轻处理,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甲提出当晚在聚铭楼茶楼与盛某发生口角的是宋某甲,在打斗现场他没有与对方拼刀,只是替宋某甲挡刀而已,没有聚众斗殴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王学海、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证人李某甲、盛某的证言均能够证明王某甲因讲了一句不尊重张小东的话而与盛某发生口角,王某甲几次供述自己在打斗现场不仅替宋某甲挡了刀且持刀与对方人员殴斗,宋某甲、周某的供述与王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王某甲二审翻供无正当理由,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薛某与张某甲在本案中均为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情节上薛某比张某甲多了一个立功这个从轻情节,但一审对薛某量刑二年,对张某甲量刑一年明显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的理由,经查薛某与张某甲均系积极参加者,一审对薛某量刑偏重,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薛某量刑偏重,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三、四、五、七项,即维持原审判决中“一、被告人王学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王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五、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部分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中的第六项,即撤销原审判决中“六、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捷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肖光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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