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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青危险驾驶乙醇量为333.1mg100ml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6-11   阅读:

叶钦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3刑初1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3-06

法  官:赵霞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钦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钦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钦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钦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叶钦青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以北约50米处时,将车停在道路上,在驾驶室位置睡着。因影响交通,路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调查,将叶钦青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钦青血液中乙醇量为333.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叶钦青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先行羁押7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叶钦青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钦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记录查询结果、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叶钦青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钦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到333.1毫克100毫升,应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钦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7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行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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