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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53号故意杀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川刑终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7-06-29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1犯故意杀人罪、介绍卖淫罪,罗某2犯故意伤害罪,郭某3、彭某6、秦某7、郭某8、晏某、杨某10、石某11、12董某、13朱某、14董某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王某3、王某4、王某5、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川0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余某1、罗某2、郭某3、秦某7、彭某6、晏某、杨某10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罗某2因怀疑由被告人余某1介绍的卖淫女王某某偷其钱财,要求余某1赔偿。同月15日凌晨1时许,罗某2、12董某多次与余某1电话联系,后双方相约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街道公济桥路与油榨房街交汇处解决此事。余某1邀约被告人秦某7、郭某3、杨某10、郭某8等人,杨某10邀约石某11,石某11邀约彭某6、宴家宝等人到达现场。罗某2、12董某及14董某决定一同前往后,罗某2又邀约被害人王某1等人到达现场。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斗殴,期间王某1持刀刺向郭某3左胸部,余某1持刀将王某1右胸刺伤,致王某1抢救无效死亡。秦某7持甩棍,彭某6、石某11、杨某10持木棒,宴家宝持板凳,郭某3持方向盘锁对罗某2方人员进行追打,郭某8及到达现场的被告人13朱某等人对倒地的12董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1的死亡原因系被锐器刺击右胸上部,致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某3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12董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罗某2、14董某、12董某因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求助,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后因涉嫌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杨某10、郭某8、石某11、13朱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彭某6、宴家宝、郭某3、余某1、秦某7分别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2、14董某、12董某通过近亲属自愿给予王某1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款已由黄某收取;被告人石某11、杨某10自愿给予王某1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钱款已交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存。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余某1与被告人罗某2等人因卖淫嫖娼发生纠纷,余某1邀约被告人郭某3、郭某8、彭某6、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秦某7、13朱某,携带刀具、木棒等作案工具与罗某2邀约的12董某、14董某及被害人王某1等人谈判,谈判中因言语不合发生打斗,打斗中王某1持刀将郭某3刺成重伤。余某1在斗殴中持刀刺死王某1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某1居间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罗某2作为斗殴另一方的邀约者,为首要分子,应对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应对其邀约的王某1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论处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12董某、14董某受罗某2邀约后,明知与余某1方人员谈判可能发生打斗,仍积极前往助阵,并率先引发打斗,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郭某3、秦某7、彭某6、郭某8、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13朱某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余某1、郭某3、郭某8、彭某6、杨某10、石某11、秦某7、宴家宝、13朱某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2、余某1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应对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12董某、14董某与被告人郭某3、郭某8、彭某6、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秦某7、13朱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2、余某1因从事不法活动结怨而各自邀约人员斗殴,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且导致本案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量刑时均应从严把握;余某1在斗殴中直接致一人死亡,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且影响恶劣,应予严惩。余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聚众参与斗殴并直接致王某1死亡的犯罪事实,且对方率先动手打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罗某2因违法行为引发双方斗殴和人员伤亡,罪责严重,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一定经济补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12董某、14董某积极参与斗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通过近亲属对被害人近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14董某未引发与对方直接打斗,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小于12董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3、郭某8、彭某6、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秦某7、13朱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中,郭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彭某6、秦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8、杨某10、石某11、13朱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其中杨某10、石某11亲属还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均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宴家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罗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某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某7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某8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宴家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10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石某1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12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13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14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余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王某3、王某4、王某5、孙某丧葬费22848.5元,交通费3000元,医疗费3858.16元,共计29706.6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王某3、王某4、王某5、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1把,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余某1上诉提出:对方挑起事端,有过错,杀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余某1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犯罪。

罗某2上诉提出:不应对王某1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主动跟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供述事实经过,系投案自首。其辩护人认为罗某2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秦某7上诉提出:没有打人。

彭某6上诉提出:没有造成危害。

晏某上诉提出:没有伤人。

郭某3上诉提出:量刑过重。

杨某10上诉提出: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1介绍王某某等三名卖淫女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2及原审被告人12董某、14董某嫖宿。次日,罗某2发现携带的钱款丢失,怀疑系卖淫女王某某盗走,遂多次联系介绍人余某1解决未果。同月15日凌晨,罗某2再次电话联系余某1,余言语挑衅罗某2到中和街道解决此事。罗某2随即邀约12董某、14董某以及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25岁)一同前往,并电话邀约董某、陈某1、任某1到中和镇等候。余某1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0、郭某3、秦某7及原审被告人郭某8在中和街道公济桥路与油榨房街交汇处路边聚集,杨某10又邀约原审被告人石某11,石某11又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6、宴家宝等人赶至现场。余某1等人事先准备了刀具、棍棒、甩棍等作案工具。凌晨3时许,罗某2等人赶至现场与余某1谈判,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12董某、王某1率先殴打余某1致双方人员发生打斗。期间,王某1持刀捅刺郭某3左胸部一刀,余某1见状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王某1右胸部一刀。同时,秦某7持甩棍与彭某6、石某11、郭某8持木棒共同追赶罗某2、14董某等人返回后,又伙同持木棒的杨某10、持板凳的宴家宝以及持方向盘锁的郭某3追打12董某。在此处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的13朱某因与余某1等人相识,见状也加入打斗,击打12董某两拳。郭某3因胸部受伤被石某11、杨某10驾车送医院救治;经鉴定,郭某3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1受伤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1系锐器刺击右胸上部,致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12董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送至医院医治。经鉴定,12董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余某1等人逃离现场。罗某2、14董某、12董某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求助,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随后因涉嫌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杨某10、郭某8、石某11、13朱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彭某6、宴家宝、郭某3、余某1、秦某7先后被捉获归案。

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2及原审被告人12董某、14董某自愿给予被害人王某1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款已由被害人王某1的妻子黄某收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0及原审被告人石某11自愿给予被害人王某1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杨某10、石某11部分赔偿款暂存于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中和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反映中和街道油榨房街有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后,一名自称是罗某2的男子称其与12董某、14董某、王某1等人被人殴打,王某1被人持刀砍伤已送至医院,12董某亦受伤需送医救治。民警遂将罗某2、14董某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12董某就诊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通过询问,发现罗某2、12董某、14董某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遂对三人实施治安处罚。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妻黄某到中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对王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5月28日对罗某2等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5月29日对罗某2、12董某、14董某刑事拘留。2015年5月17日,杨某10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受余某1邀约并邀约他人至现场斗殴的事实,交代了参与人。5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中和街道一网吧抓获彭某6和宴家宝,经杨某10劝解,郭某8、石某11、13朱某先后于5月26日、27日、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医院将因斗殴受伤的郭某3挡获。5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涉嫌故意伤害的余某1挡获。6月12日,经郭某3的协助,民警在中和街道将秦某7挡获。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公济桥路与油榨房街交界处。中心现场在两街交界处街沿和转盘处街道。油榨房街面有一排商铺,由北向南依次为“金鼎烟酒商行”、“正脊堂”、“万州烤鱼”、“舌尖上的鸭脑壳”。“金鼎烟酒商行”前街沿拐角处有一堆未打扫的筷子、竹签、卫生纸、烟头等。从“金鼎烟酒行”至“舌尖上的鸭脑壳”处街沿有多处滴落血迹和一扫帚,“万州烤鱼”和“舌尖上的鸭脑壳”之间墙角竖放一把带血匕首。油榨房街与公济桥路交接处的转盘街面有多处散落的滴落血迹,中心转盘旁有2处啤酒瓶碎片,一处血足迹。拐角处街面停放一辆踏板摩托车,扶手挂着黄色手提包,踏板上有滴落血迹。摩托车旁有折断的木凳腿。对现场的血迹及相关物品予以提取、扣押。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王某1,头面部及颈部无异常,右侧锁骨下皮肤一处横竖形裂创,横形部分长11cm,创角锐利,创道深6cm,未进入胸腔,竖形部分长12.5cm,创缘整齐,仅及皮下脂肪软组织,未及肌层。左侧心前区皮肤多个同心圆挫伤(急救措施)。解剖对应右侧锁骨下裂创,见创道向上向后,右侧胸锁关节处软组织软骨上检见切痕,创底处臂丛神经里端,锁骨下动脉中段一处破口。右后臀部外侧一处斜行刺创,深达皮下脂肪组织,创角一钝一锐。分析右锁骨裂创为一定长度和宽度的锐器形成,右后臀部外侧创单刃锐器刺击可以形成;左肘前侧皮肤针孔样皮损,胸骨剑突处靠左侧心前区皮肤多个同心圆形的挫伤,系医院医疗措施所致;死亡时间在5月15日凌晨3时至当日5时之间。结论:王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右胸致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提取相关检材备检。

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对死者王某1的心血、胃及内容物进行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胃及内容物未检出安定成分。

5.DNA鉴定意见证实:

(1)现场提取的金属刀刀把上的1处血迹,遗传标记与王某1、余某1混合后一致;

(2)现场地面有20处血迹与王某1一致,现场提取的金属刀刀刃上及刀把上4处血迹与王某1一致;

(3)“舌尖上的鸭脑壳”门前地面的3处血迹及扫帚上血迹,12董某右鞋面和衣服左侧腋下血迹,与12董某一致;

(4)郭某3身上提取的血迹,与郭某3一致。

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病历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5月15日,民警挡获12董某后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查见其头顶一处7㎝的挫裂伤,缝合5针,左右手有轻微挫伤,背部有棍棒伤,左右小腿有软组织肿胀,红色T恤,浅色短裤,左右斜面有多处血迹。民警提取12董某血样1份,左右手掌上微量痕迹各1处,红色T恤可疑血迹1处,右鞋面血迹1处。12董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郭某3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材料证实:

(1)2015年5月15日,罗某2、12董某、14董某因邀约王某1、陈某1等人与他人在中和新民黄果树附近的烧烤店打架,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2)郭某31996年因犯流氓罪、强奸妇女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9.监控视频资料及说明证实,案发所在地的天网监控视频对双方打斗情况的记录情况。

(1)转盘处正对烤鱼铺的监控视频:2时17分35秒,杨某10和石某11乘坐电动三轮到达现场;2时18分05秒,郭某8(穿迷彩背心男子)出现在画面中;2时30分51秒,彭某6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搭载一名穿浅色连衣裙的女子赶至现场;随后石某11上前,彭某6将车钥匙递给石某11;2时43分14秒,宴家宝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赶至现场;2时49分39秒,郭某3(穿黑色外套、内穿白色T恤,下穿白色裤子)出现在画面中;2时54分24秒,杨某10到黑色轿车驾驶位坐下,另外两名男子(“大猪儿”和老郑)上了黑色轿车副驾驶位和后排;2时55分,石某11、彭某6、郭某8及秦某7走到轿车旁边,彭某6打开后备箱,随后关上。车内和车外的几人随后又返回烧烤摊;2时57分46秒,杨某10返回驾驶室坐下,随后彭某6又到了轿车边;3时,彭某6又到车边并走到后备箱打开,宴家宝走到车边,秦某7也走到车边,3时0分15秒,彭某6等人往左看了后立即跑向后备箱,杨某10和彭某6最先跑到后备箱,拿出木棍从街沿冲向烧烤摊,杨某10持木棒从车右侧冲向烧烤摊,郭某8持方向盘锁冲向烧烤摊,石某11最后关上后备箱也持木棍冲过去,宴家宝未持工具走过去。3时01分10秒,12董某从左下方道路中间跑向右上方街沿,宴家宝持木凳在紧追,郭某8持棍棒冲进一家铺面,宴家宝冲上街沿先将木凳扔出去,杨某10跟在后面,后面跟着提板凳的“大猪儿”和“老郑”,郭某3也持一根长物体从街中间跟着冲过去,后面是石某11,右边街沿上是秦某7在前,郭某8在后,彭某6从店铺出来跟郭某8还有杨某10一同向右上方铺面聚集,余某1也从铺面出来跟在杨某10后面向12董某进入的铺面聚集,在余某1经过广告灯箱时查见其手中持有一反光的短形物体;3时01分40秒,石某11最先走出铺面到街面上并走到车旁,跟着郭某3手捂胸口走出,杨某10和彭某6跟在后面,并走到车边,石某11打开车坐上驾驶位,郭某3手捂胸口走到车的副驾驶位,秦某7和宴家宝跟在后面走到车后。3时01分52秒,一名穿制服的警察从左下方走进画面。3时02分11秒,12董某从店铺走出,郭某8跟在旁边,余某1此时也从店铺走出,12董某和郭某8走到车尾位置时,郭某8推了12董某一把,彭某6又推了12董某一下,黑衣男子(“小明”)在后面打了12董某腿部。郭某8又打了12董某腿部一下,“大猪儿”也持棍棒打了12董某背部,郭某3走进画面手捂胸口,走到副驾驶位打开车门,杨某10也打开车门。13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进入人群。郭某8将郭某3扶到副驾驶位,13朱某用拳头打了12董某两下,郭某8又用木棒戳了12董某背部尔后被协警制止,随后郭某3坐上副驾驶位,石某11开车,杨某10上车离开。然后宴家宝和彭某6、余某1、郭某8等人各自离开。

(2)新民转盘往“新巴客酒店”方向的监控视频画面:正上方为“新巴客酒店”大门,2时53分21秒,13朱某出现在画面中;3时0分20秒,13朱某看向转盘,然后驾驶电动三轮向转盘方向行驶,刚调头,从画面右下方跑出5男子,此时画面时间为3时0分48秒,在5人身后约10米是郭某8持木棍在追赶,郭某8身后约10米是彭某6,彭某6身后约10米是秦某7。5男子跑到“新巴客酒店”门口即缓缓停下,郭某8和彭某6即转身准备返回,此时,石某11刚出现在画面中随即又折回,此时时间为3时0分59秒;然后郭某8与彭某6、秦某7转身汇合又往回跑,跑出画面的时间为3时01分07秒。5男子观望一下开始慢慢往回走,走出画面时间为3时02分02秒。

10.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4日22时许,黄某和丈夫王某1到锦江区“兰桂坊”与罗某2、“杰娃”、“洪某”一同喝酒。后一起到东光小区吃火锅,约两个小时后罗某2接到一个电话,然后对王某1说有事一同过去。后罗某2称到中和场,并和“杰娃”坐了一辆出租车离开,黄某和王某1、“洪某”坐另一辆车。到了中和场后,罗某2和“杰娃”在中和加油站路口等,黄某三人便下车。黄某见还有两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和罗某2一起。然后罗某2带着大家一起往前走,王某1和黄某在后面慢行。几分钟后,到了一大路口,黄某见罗某2坐在路边一个吃东西的棚子里和一名中年男子交谈,不到一分钟,那名中年男子站起来吼了一声,周围三轮车上坐着的和路边蹲着的七八名男子站起来从三轮车上拿钢管等物品。罗某2、“杰娃”、“洪某”等人四散逃跑,王某1也往中和加油站方向跑。一两分钟后,王某1上衣全部是血从逃跑的方向慢慢朝黄某走过来,让送其到医院。黄某便叫了一辆三轮车,将王某1送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了十多分钟,又将王某1送到成都抢救了半小时,医生宣布王某1死亡。王某1受伤时右侧胸口的衣服被划破。黄某将王某1送到医院时,“杰娃”因为头部受伤,也到医院治疗。黄某辨认出死者即是丈夫王某1,辨认出罗某2,12董某即“杰娃”,14董某即“洪某”。

(2)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董某接到“小雨”(罗某2)的电话,让其到高新区中和加油站。2时40分许,董某到达中和加油站,见到“龙某”(任某1)。等了一会儿,“杰娃”(12董某)和罗某2一同过来,“秀秀”(黄某)、“伟伟”(王某1)和“小杰”(14董某)也坐车赶到。后“潇潇”(陈某1)也驾驶一辆摩托车赶到。董某问何事,14董某称之前和罗某2到中和嫖娼,罗某2的钱被小姐盗走,罗某2找到对方一名叫“猴子”(余某1)的拿钱,但余某1不认账。今天来找余某1,让大家帮忙“扎场子”。12董某给余某1打电话,对方称在中和新民转盘处吃烧烤,12董某便坐一辆三轮车过去,陈某1和罗某2骑摩托车,剩下5人步行。到了后,董某见12董某和罗某2在一个烧烤铺子和一名中年男子谈话,陈某1站在摩托车旁边,中年男子身边还围着六七名男子和两名女子。余某1否认卖淫女盗窃罗某2的钱,12董某骂了一句,余某1便站起拿出一把刀。余某1旁边的人也从三轮车上拿出钢管和棍子,董某持木凳和对方打斗。12董某等人也持木凳打斗。对方又冒出十余人持工具过来,12董某头部被打了一钢管。董某等人见势不妙,便赶紧从转盘往新民方向逃跑,跑过转盘对方便未再追赶。12董某和王某1、黄某都不在。大家回到现场,见对方三四名男子抓住12董某,将其按在地上打。此时,一辆轿车迅速从12董某被打的地方往中和加油站方向行驶。对方见董某等人返回,便放开12董某,骑三轮车离开。大家在现场未找到黄某和王某1。后来警察到现场,将12董某送到医院,其他人到派出所。

当天罗某2穿绿色短袖T恤、黑色牛仔裤,12董某穿红色T恤,王某1穿白色T恤;余某1穿白色T恤。

董某辨认出余某1即“猴子”,辨认出罗某2、12董某、14董某、王某1。

(3)证人任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任某1接到罗某2电话,让其直接到高新区中和加油站。任某1到后,“小董”也乘出租车到达。几分钟后,罗某2和“二娃”乘一辆出租车、“伟伟”及其妻子也乘出租车先后赶到加油站。罗某2接了一个电话,说了句“黄果树嘛?”,随后便往前走,大家便跟着一起走。此时“潇潇”骑摩托车赶到,罗某2便坐摩托车先走,“二娃”也坐“火三轮”过去,其他人步行。到黄果树转盘时,任某1见罗某2、“二娃”和一名秃头男子围坐在烧烤店的桌子旁,任某1等人便坐在旁边。秃头男子在说“随便你们要咋子”,随即从任某1等人后面冲过来几名持工具的男子,秃头男子起身并拿出一把用报纸裹好的匕首。任某1后退一步,对方一名男子拿管刀砍任某1,任某1持凳子抵挡,随后叫罗某2快跑。“二娃”在烧烤店内被人用钢管殴打头部,任某1和罗某2、“洪某”、“潇潇”、“小董”一同往转盘方向跑,后面有人追。大家在一酒店门口停下来,发现“二娃”、“伟伟”及其妻子不见了,便返回找。到了烧烤店外时,见“二娃”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伟伟”及其妻子并不在。随后警察赶到,半小时后,罗某2接到“伟伟”妻子打的电话,称“伟伟”在医院抢救。随后警察将大家带回派出所。

任某1辨认出余某1即对方的秃头男子,辨认出罗某2、14董某和12董某。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某2是陈某1同事。案发当天凌晨2时30分许,陈某1接到罗某2电话,让其到中和场加油站。陈某1认为罗某2遇到麻烦了,需要朋友去“扎场子”,可能会打架。陈某1驾驶踏板摩托车赶至高新区中和加油站,罗某2和“小杰”、“杰娃”、“龙某”、“小董”、“伟伟”及其妻子已经到了。陈某1骑摩托车搭载罗某2到了黄果树转盘的烧烤店。一名半秃头的男子起身迎接二人并递烟,双方随后坐下。其他人陆续赶到,陈某1起身站到罗某2身后,“伟伟”站在陈某1左侧不远处。罗某2称呼秃头男子“猴子”,要求事情必须解决。秃头男子问多少钱,罗某2称1500元和港币。双方又交谈了几句,便打起来了。陈某1见“杰娃”踹了秃头男子一下,秃头男子拿出一把约30厘米的匕首,其身后跑出来十余人,像是从不远处的一辆黑色轿车出来的,这些人持开山刀、砍刀、钢管、匕首等工具。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持刀朝陈某1头部砍,陈某1拿起身边的凳子抵挡,罗某2等人开始跑,陈某1也跟着跑。停下来后,大家发现“伟伟”不见了,便又返回黄果树转盘,发现“杰娃”浑身是血坐在地上。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大家正在找“伟伟”时,旁边有人说去医院了,陈某1和“小杰”骑摩托到医院,未找到“伟伟”后又返回黄果树转盘。罗某2让警察将“杰娃”送到医院。二人随后被巡逻队员带至派出所。

陈某1辨认出余某1即“猴子”,辨认出罗某2、14董某、12董某。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是“猴子”带的一名卖淫女。案发前几天的一天晚上,“猴子”带着王某2等几名卖淫女在中和镇新民转盘处等“生意”,三名男子找“猴子”要三名卖淫女嫖宿,“猴子”便安排王某2和“小罗”以及另一名卖淫女,到新民转盘的“家园宾馆”与三名男子交易。与王某2交易的男子付1350元给“猴子”。次日早上,王某2找“猴子”拿了240元后便回老家。过了几天回中和镇,“猴子”问王某2与嫖客交易当晚是否偷了嫖客的钱,王某2否认。5月15日凌晨,王某2与“猴子”等人在转盘处吃烧烤,“猴子”讲对方称被盗了一千余元,等会要来谈判。期间,“猴子”和对方一直在通电话。凌晨3时许,对方来了六七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包括之前嫖娼的三名男子。一名穿红衣服的胖子和曾与王某2交易的男子坐到烧烤摊与“猴子”谈判。对方认定王某2偷了钱,要求还钱。“猴子”称“小妹说的没偷,不可能还”。说了几句,对方一名较矮的男子就发火了,朝“猴子”扔去一根凳子,穿红衣服的胖子踢了“猴子”,双方发生打斗。“猴子”一方的朋友就冲过来,双方开始互殴,场面很混乱,王某2便躲到旁边的烤鱼铺子里。打起来后,“猴子”从身上摸出一把刀,“黑哥”从车上拿了一样东西,其他人是否拿东西不清楚。后来王某2从烤鱼铺子出来时,“猴子”一方的人都不见了,只有对方的人还在。

(6)证人陈某2(烧烤摊老板)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2在中和油榨房街的街边摆烧烤摊,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四五名男子前来吃烧烤,同行的有两名女子。半小时后,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烧烤摊前面街边,车上下来几名男子跟之前的几名男子坐在一起。几分钟后,从加油站方向走过来四五人、两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到了后朝之前吃烧烤的那桌人走过去,其中三名男子坐下来,好像和对方一名叫“猴子”的光头男子在谈判。双方谈了两三分钟便发生争吵。双方持板凳开始打斗,先是后来的一伙人追着“猴子”一帮人打,后“猴子”一方的人多起来了,又返回追赶对方的人。双方打斗过程持续了三四分钟,最后“猴子”一方的人全部跑了,另一方六七人还在,其中一名穿红衣服的男子头部受伤,有几人在和一名治安队员理论。陈某2辨认出余某1即“猴子”。

(7)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温某在中和公济桥路“老邻居副食店”门口摆烧烤摊。案发当天凌晨2时40分许,一名男子前来吃烧烤,随后又来了三四名男子,其中一人是骑电动车或者脚踏摩托车过来的,其他人步行。之前烧烤摊旁就停了很多三轮车。后来的几名男子走到一张坐有四五名男子的桌子旁边,周围还围着一些人。温某听见一句“我还是晓得你‘猴哥’的为人的”。不到一分钟,双方就打起来,并提着烧烤摊的凳子追打,打斗的有十余人,场面很混乱。这些人温某只知道其中一名好像叫“猴哥”,在中和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有点秃顶,较矮瘦。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中和派出所综治巡逻队的队员。案发当天凌晨3时50分许,赵某在公济桥街站点执勤,听见一名男子喊了一句“你要砍我嗦”,转身见油榨房街一烧烤摊上有人打架。两名男子从烧烤摊冲出,后面跟着很多持刀和棍的人在追赶。两名男子跑到转盘处便分开,一名男子往金星菜市方向跑,后面跟着五六名男子追赶,另一名男子绕着转盘跑了一圈后返回油榨房街。跑回油榨房街的男子短发、偏胖,上穿浅色短袖。该男子跑回烧烤摊,追赶的几名男子跟了上去。赵某上前制止,并用对讲机呼叫同事。后巡逻组长联系赵某,赵某要求调巡逻队员前来,并继续往打架的地方走。之前跑过去的男子又走回街上,头、脸都是血,之前追赶的男子又追出来,有人拿刀,有人拿棍子。路边一辆黑色轿车里有人对赵某喊“没得事”。追出来的人有人在喊“还站到的,给我跪倒”,还有人拿着棍子对着男子的小腿打了一下,男子便坐在地上。赵某便上前制止,其他人将男子围住辱骂。此时从东边的公济桥路又过来几名男子持棍子要打男子,被赵某制止。又有一名男子用棍子打了男子的右肩部两下,被赵某制止后这些人便跑了,有些是步行离开,有些骑电动三轮车,有几人乘坐一辆白色轿车,还有一辆黑色轿车,上车前都先将用的刀具和棍子丢到后备箱或者后排。此时挨打男子的几名朋友也过来了。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和另外几人将挨打男子送到医院。

(9)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刘某到中和新民转盘处“摆野的”,“猴子”在对面烧烤摊招呼刘某喝酒。当时有“猴子”、石某11、“电工”、杨某10、“小郭”和“老黑”及一名女子在场,但“老黑”坐在自己的车上。刘某坐下喝了点酒。“猴子”称有“小妹”(卖淫女)偷了嫖客的钱,对方可能要来。期间,“小胖”和“大猪儿”先后赶到。十余分钟后,四五名男子从公济桥路方向过来,然后和“猴子”坐在一起,一名男子好像和“猴子”认识,两人开始交谈。双方交谈不久便争吵起来,对方一名男子拿出刀刺“猴子”,“老黑”就过去,刘某见状就往旁边跑,并驾车离开。对方有名男子较胖。

刘某辨认出余某1即“猴子”,郭某3即“老黑”,辨认出石某11、杨某10,13朱某即“小黑猪”,秦某7即“电工”,彭某6即“小胖”,郭某8即“小郭”。

11.原审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1)罗某2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0日晚,罗某2、12董某及14董某酒后到中和镇嫖娼。三人通过带卖淫女的余某1,找到三名卖淫女,在“家园宾馆”开房。次日罗某2醒来发现少了1500元人民币和100元港币,便认为被卖淫女盗走。罗某2多次联系余某1,余让罗某2放心,肯定会解决。5月15日凌晨1时许,罗某2和12董某、14董某、王某1及其妻子黄某一同吃宵夜时,提及罗某2钱被盗的事,12董某就立即给余某1打电话,两人发生争吵,12董某称余某1说话口气很冲,让12董某有脾气就到中和镇。罗某2接过电话问余某1,余某1称要说就到中和镇的黄果树转盘。随后罗某2和12董某乘一辆车,14董某、王某1及黄某乘另一辆车赶过去。罗某2担心与“猴子”发生打斗,便给朋友“潇潇”(陈某1)、“龙某”(任某1)、“小董”(董某)打电话,让三人到中和加油站,称可能有人要找麻烦。罗某2和12董某赶到加油站是2时40分许,陈某1三人已到,几分钟后王某1三人也到了。罗某2乘坐陈某1的摩托车先赶到黄果树转盘,其他人跟在后面。到达后,余某1与三四名男子在旁边的烧烤摊等候,周围还有人,王某1等人陆续赶到。罗某2和14董某坐到余某1那桌,12董某等人站在旁边。罗某2问余某1怎么解决自己钱被盗一事。余某1称卖淫女就在旁边,让罗某2自己问。罗某2认为余某1不想解决,余某1立即拍桌子,罗某2也拍桌子,双方站起来。不知谁朝12董某扔了一根凳子,12董某挡了一下,周围就冲过来很多持木棒、砍刀、钢管的人,罗某2等人见状便开始跑,并顺手将木凳子拿在手上。罗某2和14董某、董某、任某1往“家园宾馆”方向跑,余某1一方的人在后面追,追到“家园宾馆”才停下来并折回。罗某2等人停了一会儿也往回走,返回后见12董某坐在烧烤摊外面路边,浑身是血。罗某2扶起12董某并询问王某1的去向,12董某称未看见,警察称伤者被送到医院了。罗某2让警察将12董某送医院,让14董某到医院去看王某1,然后自己随警察去派出所,后来听说王某1死亡。

当天罗某2穿绿色短袖T恤,12董某穿粉色短袖T恤,王某1穿白色短袖上衣,14董某穿白色短袖T恤。

罗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余某1、12董某和14董某。

(2)14董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0日罗某2生日,当晚12时许,14董某和罗某2、12董某到中和镇新民转盘处通过余某1找了三名卖淫女,前往“家园宾馆”开房,余收钱后离开。次日10时许,罗某2称被卖淫女盗走1500元,让14董某给余某1打电话联系,余某1称卖淫女回老家了。14日晚,14董某和罗某2、12董某、王某1及王某1妻子黄某一起吃饭。次晨2时许,罗某2邀约14董某等人到中和跟余某1谈判解决此事。罗某2还打电话要求董某、任某1、陈某1赶过去。罗某2和12董某坐一辆车,14董某和王某1夫妇坐一辆车。14董某等人到中和加油站时,董某和任某1已经到了,几分钟后陈某1骑摩托车赶到。随后陈某1骑摩托车搭罗某2赶去转盘,14董某等人步行。罗某2和余某1以及另外两三名男子坐在转盘附近一处烧烤摊的篷子里,12董某站在旁边,14董某坐到罗某2旁边。双方开始谈判,余某1对卖淫女偷钱一事否认,双方发生争执,余某1便起身,12董某冲上去踢了余某1一脚,余某1退了几步便从背后抽出刀。此时后面又冲出十余名手持钢管和刀具的男子,14董某见状拿起凳子扔过去,然后转身便往新民大道方向跑,一起的还有罗某2、任某1、董某及陈某1。跑到“新巴客酒店”大家转身发现没人追上来,便慢慢往回走。到了打斗地点时,见12董某躺在烤鱼店门口,流了很多血,其他人都不见了。警察赶到后才得知王某1被送到医院了,胸部被刀砍伤。

当天打电话喊陈某1三人是心虚,多几人也安全一些。因为当天大家都喝酒了,罗某2说起去要钱,想到人多,对方肯定也怕,肯定会给钱。

14董某辨认出余某1、12董某、罗某2。

(3)12董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0日凌晨,12董某和罗某2、14董某到中和镇嫖娼。通过余某1找了三名卖淫女,谈好价格,在“家园宾馆”开房。次日下午,12董某得知罗某2的钱嫖娼时被盗。罗某2称给余某1打过几次电话,得知卖淫女回老家,过几天再给罗某2答复。5月15日凌晨,12董某和罗某2、14董某、王某1及其妻子黄某一同吃饭时,罗某2与余某1联系,余称在中和镇混了几十年,随便罗某2要干啥,余还让罗到黄果树转盘去找他。王某1得知后,提出要一同前往。12董某和罗某2乘坐一辆出租车,其余人乘另一辆车,一同前往中和镇。途中,罗某2分别给“任某2”(任某1)、董某和“陈潇”(陈某1)打了电话,称其在中和镇被人打了,让三人到中和镇的加油站。大家过去就是帮罗某2“扎场子”,把钱拿回来,如果对方不给,可能打起来,然后帮罗某2“收拾”余某1。

到了中和镇加油站时,任某1和董某已经到了,随后陈某1骑摩托车也到了。罗某2搭陈某1的摩托车先过去,12董某乘一辆三轮车跟过去。赶到转盘处时,见余某1和另外三四名男子围着一张桌子吃烧烤,旁边站着几名男子。12董某和罗某2坐到余某1所在的桌子旁,陈某1站在一旁。罗某2和余某1开始谈判,王某1到后站在12董某身后。双方谈判时气氛很紧张,12董某感觉要打起来了。任某1和董某到后站在12董某右侧路边。余某1右边坐着两名男子,身后也有三四名男子。罗某2单独坐在余某1左边,12董某坐在余某1对面,王某1、陈某1、董某及任某1站在12董某右边不远处的路边。

罗某2和余某1争执的声音很大,情绪很激动,余某1突然站起来将凳子提起来。12董某见状便蹬了余某1胸口一脚,余某1退了几步并将凳子扔过来。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有七八名男子追打12董某,12董某便往黄果树转盘处跑,围着转盘跑了一圈后对方仍在追赶,12董某便往烧烤摊旁边的烤鱼店跑。跑到烤鱼店铺面时,一名男子拿凳子冲过来扔向12董某,12董某持凳子与对方抵挡了几下,然后摔倒在地,对方七八名男子便围上来用棍子殴打12董某。一名穿白衣服、有点高、短发的男子还称12董某用刀捅了他,要弄死12董某。有人在说不要出事了,对方便未再殴打12董某。12董某站起来往公路走,刚走到路上,又被人用木棍打了后腿,之后又有两三人持棍子殴打12董某。最后这些人将棍子放在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便离开。此时罗某2过来将12董某扶起来,称王某1和黄某不见了。随后14董某将12董某送到医院。

12董某辨认出余某1、14董某及罗某2。

(4)杨某10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10在中和镇经营茶铺,通过带卖淫女的郭某3认识了同样带卖淫女的余某1和石某11。秦某7是做水电装修的。杨某10通过余某1认识了彭某6和刘某,“大猪儿”和“小明”喜欢在茶铺玩耍打牌,“小郭”也是带卖淫女的,“黑猪”在拉三轮车,也带卖淫女。

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杨某10和石某11在打麻将时,接到余某1电话称有人要找麻烦,问杨某10是否找得到砍刀,杨某10称不管自己的事。几分钟后,杨某10打电话问余某1何事,余某1让杨某10到黄果树转盘吃烧烤,杨某10便让石某11同行。赶到后,余某1、秦某7、郭某8、郭某3以及余某1带的卖淫女一同在吃烧烤。不久,“老郑”骑着摩托车过来,刘某也驾驶雪佛兰轿车赶到,车上有“大猪儿”、“小明”及一名男子。不久,彭某6也驾驶石某11的黑色现代轿车带着两名朋友过来。

吃烧烤时,余某1一直打电话让对方过来找他,要解决就过来解决。杨某10询问得知一名嫖客称被卖淫女偷了钱,但卖淫女否认。期间,余某1到摩托车坐凳下拿了一把刀别在腰部。案发前一天杨某10见余某1摩托车里放着一把刀,刀刃被红色纸壳包住,外面缠了胶带,长约20厘米,刀把和刀刃像是焊接的,刀刃至少长16、7厘米。摩托车车身是黄色的,是私自焊接的架子。随后秦某7拿出一根甩棍玩耍。

杨某10到现代轿车上坐,“大猪”和“老郑”也到了车上。几分钟后,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跟着又来了一名男子,三人坐下和余某1交谈,后面陆续跟着几名男子。没谈多久,彭某6过来称对方说话很冲,估计要打起来。杨某10让彭某6打开后备箱准备。因为石某11车上一直放着木棒等物品。当时余某1面朝黄果树转盘,左边坐着穿绿色衣服带项链的男子,正面是穿红衣服男子,其他人站在余某1后面。彭某6打开后备箱后不久,那边就打起来了,杨某10遂冲到后备箱拿了根木棍冲向烧烤摊。郭某3称被杀到了,手捂胸前随便往前指了一下,杨某10便冲了过去。杨某10一方的人已经往“新巴客”方向追了,一名穿红衣服的男子在前面跑,杨某10也追了上去,并认为是该男子杀的郭某3,跟着男子围着黄果树转盘跑了一圈,又追回烧烤摊。“老郑”持木棍打了男子的腿,到了烧烤摊旁边烤鱼铺时,穿红衣服的男子摔倒,大家就围上去,杨某10举着木棍敲打了旁边的钢架,彭某6用木棒打了男子的脚,郭某8用方向盘锁打男子的脚,还有人用木棒打男子头部,很多人都围上去。郭某3自称被杀得有点深,赶紧送他去医院。石某11就将郭某3扶上汽车。穿红衣服的男子走到街上,郭某8又用木棍打了男子的脚,有人扯住男子不让其离开。“黑猪”也骑着三轮车过来,并打了穿红衣服男子。然后石某11驾车送郭某3去医院,杨某10追上去打开后门上车一起离开。石某11称郭某3被杀得凶,要杨某10一同出去躲两天。彭某6讲死亡的男子是余某1去捅了两刀才死亡的。

杨某10辨认出余某1、郭某3、石某11、刘某、秦某7,13朱某即“黑猪”、“小猪儿”,彭某6即用木棍打了红衣男子的“小胖”,郭某8即用木棍打了红衣男子的“小郭”。指认了监控视频中捂住胸口的男子为郭某3,车尾处的彭某6,驾驶室旁的石某11,后门处的杨某10,彭某6后面的黑衣男子秦某7,秦某7后面的男子是彭某6朋友(宴家宝);穿迷彩背心的男子是“二炮”(郭某8),光头男子是余某1;俯身殴打坐在地上男子的是“黑猪”(13朱某)。

(5)彭某6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彭某6和宴家宝在黄果树转盘遇见乘坐三轮车的石某11和杨某10,石某11让彭某6将黑色现代车开到转盘,并将后备箱内的木棍拿出来。彭某6遂将车停至转盘烧烤摊旁边。当时石某11说了一句帮余某1处理点事,彭某6知道晚上要打架。彭某6停车后将钥匙交给石某11,余某1和石某11、杨某10、“明仔”及五六名不认识的人坐在一起吃烧烤,随后郭某8也到了。期间,余某1就在打电话问对方何时过来。郭某3一直坐在自己的黑色雪佛兰车上,车也停在烧烤摊旁边。凌晨3时许,两名男子搭乘摩托车赶到,一名穿绿色T恤,一名戴头盔。穿绿T恤男子坐在余某1旁边。十分钟内,又有几名男子过来,其中一名穿粉红色T恤,不久,又有一名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赶到。当时杨某10坐在黑色现代车驾驶室,石某11站在烧烤摊旁边,其他人在烧烤摊里面。不到五分钟,余某1那边就闹起来,余某1对面一名男子手上拿着烧烤摊的板凳想打余某1,被余某1挡开。杨某10见状立即打开后备箱,彭某6冲到后备箱拿了一根木棍冲到,见对方最后赶到的穿白色短袖的瘦高男子持刀乱舞,并刺中了郭某3左边锁骨下面,该男子随后转身往转盘方向跑,跑了不远又折回烧烤摊。此时,杨某10在追穿粉红色T恤的男子,都在往万州烤鱼方向跑,其他人往转盘方向一直跑到“新巴客”处。杨某10和“明仔”手持木棍在追穿粉色T恤的男子,郭某8从郭某3处拿了方向盘锁也在追穿粉色T恤的男子。杨某10先将穿粉色T恤的男子打翻在地,男子起身往后退。此时彭某6见余某1右手持刀,向之前刺中郭某3的穿白色短袖T恤男子捅刺,刺中对方正面胸部靠上的位置,只刺了一刀。穿白色短袖T恤男子的妻子便过来将该男子拉走。此时穿粉色衣服的男子到了烧烤摊前面的街上,“明仔”持木棍打了该男子腿部,郭某8持方向盘锁打了该男子背部,该男子便跪在地上。此时巡逻队员赶到制止,13朱某又用拳头击打了该男子的后脑,又从三轮车上拿了把菜刀下来,被彭某6制止。秦某7当天拿了一根甩棍,在穿粉色衣服的男子被打倒后用甩棍打了该男子。石某11驾驶现代轿车搭载郭某3离开,杨某10拉开车门跳上车也走了。此时其余人都不见了。

当天彭某6未殴打任何人,聚集的人都是余某1召集帮忙打架的。

彭某6辨认出余某1、郭某3、杨某10、石某11、秦某7、郭某8、13朱某。辨认出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尖刀即余某1刺伤白衣男子的刀具。彭某6对监控视频内容的辨认与杨某10一致。指认了作案地点。

(6)宴家宝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宴家宝和彭某6是初中同学,并通过彭某6认识了余某1。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宴家宝打电话找彭某6拿电话,彭某6称在中和镇新民路转盘处吃烧烤。宴家宝赶到吃烧烤处,彭某6和余某1、郭某3坐在一起,还有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宴家宝问为何这么多人,彭某6称等会儿可能要打架。宴家宝理解为彭某6要其帮忙打架,便未离开,站在烧烤摊边吃烧烤。随后彭某6称旁边一辆黑色轿车后备箱里面有东西,如果打起来就直接去拿。期间,宴家宝听见很多人在叫余某1打电话,问对方来不来,不来大家就要走了。

十多分钟后,两名男子骑踏板式摩托车赶到。当时宴家宝站在烧烤摊外距余某1身后三四米远的地方。双方开始交谈,对方一名男子称余某1为“光头”,好像在说余某1带的卖淫女偷了该男子钱,要余某1必须还钱,不然今天晚上随便做啥子都可以。余某1称没有叫人拿过对方的钱。随后又来了三名男子走进烧烤摊与前两名男子坐一起,随即又来了三人,其中有一名女子。不到一分钟,最后来的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提着一根烧烤摊的折叠板凳起身,对着余某1吼今天必须拿钱,宴家宝和彭某6站在黑色轿车旁观察烧烤摊的情况。余某1等人也站起来围住拿板凳的男子,双方发生打斗。彭某6和轿车上的人冲到后备箱拿出木棍冲进烧烤摊。宴家宝走到后备箱时里面已经没有工具,便跑到烧烤摊,见郭某3手捂胸口部位,被人扶着,便知道其被杀伤。宴家宝随手提了一根板凳,对方已经开跑,宴家宝等人跟着追进新民路到了“新巴客”酒店外面,因为对方跑远了,宴家宝等人未追赶。宴家宝折回并将板凳放在路口的转盘处。此时从新港小区方向跑回来一名穿粉色短袖T恤的男子,己方人员叫宴家宝拦住该男子,宴家宝便拿起板凳追赶,所有人都在追,将其追到烧烤摊旁边万州烤鱼后面的死角。被追赶的男子转身与宴家宝面对面,宴家宝准备将凳子扔向对方时摔倒,但还是将凳子扔出去打中男子胸口,随后又冲上去用拳头击打男子头部。其他人也冲上去殴打该男子,之后这名男子走出去站在路上,宴家宝一方的人继续殴打该男子。现场来了一名协警后大家便未再动手。该男子从地上起来后,还让旁边的人打电话,想叫人来继续打架。很快郭某3被扶上轿车离开,宴家宝和彭某6步行离开现场。后二人又返回现场,见到很多警车,便各自回家。次日宴家宝和彭某6路过转盘时听说有人死亡,彭某6称余某1见郭某3被杀伤后,持刀杀了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这把刀宴家宝过去在余某1骑的黄色架子的摩托车坐垫下面见过。

宴家宝通过照片,辨认出秦某7、郭某8、13朱某、余某1、郭某3、刘某、石某11是本方人员。宴家宝指认了斗殴地点。

(7)郭某8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5月14日晚,郭某8到杨某10和郭某3的茶铺打牌,石某11也在。郭某8回家路过黄果树转盘时,见余某1等人在吃烧烤,余某1让郭某8喝酒。期间,郭某3路过时也被余某1叫过来坐下喝酒,称有事要说。余某1称等会儿找过“小王”的嫖客要来找麻烦,担心挨打,让郭某8等人“扎场子”,对方也约了人。期间,余某1还打电话给对方,让对方出来说清楚。余某1同时又将杨某10、石某11、秦某7、余某1的朋友、刘某叫过来吃烧烤“扎场子”。余某1还从他的摩托车座位下拿了一个报纸包裹的东西别在腰部,秦某7从电动车上拿出一根黑色甩棍。期间,郭某8到“小明”三轮车上耍手机,“大猪儿”路过也被叫下来喝酒吃烧烤。后余某1称没有东西,打起来要吃亏,石某11就称让彭某6将石某11的车开过来,后备箱有木棒。五分钟后彭某6驾驶石某11的黑色现代轿车赶到,还有彭某6的朋友晏某以及一名年轻女子。前几天就听余某1讲,嫖客称余某1带的卖淫女偷了其1800元,要余某1还钱,但“小王”不承认。后其他人就分别到郭某3和石某11的车上,现场只有余某1和“小王”,以及从石某11车上下来的女子。十多分钟后,六男一女赶过来在余某1处坐下交谈,其中三男一女和余某1同桌。对方一名穿黑色花衬衣的男子称反正钱不见了,要余某1给说法,余某1称当着卖淫女的面说清楚。对方讲话的男子和穿粉色衣服的男子威胁余某1,好像是穿黑色花衬衣的男子站起来蹬了余某1一脚,余某1倒地后,对方六名男子都上前徒手殴打余某1。好像石某11喊了一句“打”,大家全部下车,所有人都在石某11后备箱拿木棍,郭某8赶到时只剩下一根方向盘棒球锁,便拿起来朝打架地点追过去。等郭某8跑到时,对方除了穿粉色衣服的男子,其他人一人拿着一根烧烤摊的板凳往新民大道跑,郭某8跟着追过去,刚跑到黄果树转盘时,对方连续丢了两根板凳过来,打中郭某8左手和左脚趾。郭某8追至“家园宾馆”门口便转身返回,见对方穿粉色衣服的男子正在被己方人员追赶,郭某8跑回去,粉色衣服男子被堵在“万州烤鱼”旁的角落,有人用木棒敲打了该男子腿部。郭某8赶到时,该男子被围在“舌尖上的鸭脑壳”店铺门口被殴打,郭某8用棒球锁用力打了该男子背部,然后将锁递给“小明”,拿走“小明”的木棒。杨某10让大家不要打了,大家站在路边等,粉色衣服男子也跟着走出来。郭某3从黄果树转盘处走来,右手捂住左胸,称被捅了一刀,让控制住粉色衣服男子。粉色衣服男子走到路边上,郭某8便用木棒打了该男子小腿两下,“小明”也打了两下。随后郭某8和杨某10、石某11将郭某3扶到黑色现代车上送至医院。此时协警也在旁边,余某1跑到网缘网吧旁边,粉色衣服男子被打得蹲在地上,13朱某从三轮车上下来打了粉色衣服男子,又从三轮车上拿了一把菜刀砍男子头部,但被郭某8拦下。不知谁说了一句走了,大家便散开。郭某8坐三轮车离开。5月17日,余某1打来电话时,承认当时看见郭某3被人用刀捅了,便持刀乱捅,也捅到人了,好像是对方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郭某3在邀请郭某8、秦某7吃烧烤处,向民警指认秦某7后,秦某7被抓获的。

郭某8辨认出秦某7案发时持甩棍;辨认出13朱某、郭某3、石某11、余某1,刘某、彭某6、宴家宝、杨某10。其对监控视频内容的辨认与前述被告人一致。

(8)石某1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杨某10接到余某1的电话后,即带石某11坐三轮车到了新民转盘的烧烤摊。当时余某1、郭某8和郭某3还有余某1带的两名卖淫女均在场。不久刘某驾驶其蓝色雪佛兰轿车赶到,车上还有“大猪儿”、“小明”以及穿黑色T恤较矮的男子。大家吃烧烤喝酒期间,余某1接了几个电话,对方好像说余某1带的卖淫女偷了嫖客的钱,要来找余某1解决这件事。打完电话后余某1便让石某11打电话让彭某6将石某11的车开过来,石某11便知道要打架了。石某11车后备箱有木棒,平时做工程可能遇到纠纷打架。石某11打电话告知彭某6等会余某1可能要打架,让其将车开到新民转盘,要用车内的木棒。不久,彭某6驾车带着一名朋友前来。随后,对方先后来了七八个人,其中有一名女子,还有一名男子穿粉色T恤。对方有两三名男子同余某1坐一桌谈判。杨某10等人好像在石某11车上,石某11在离余某1两三米远处。

对方要余某1赔钱,但余某1否认,其中一名头发有点长穿白衣服的男子拿起一根折叠木凳打在余某1背上,余某1立即站起来。石某11见状跑到车后备箱拿工具,当时杨某10、郭某8、“大猪儿”已经在后备箱拿了木棒往新民转盘处冲过去。石某11拿了根木棒跑回烧烤摊时,对方的人已经往“新巴客酒店”宾馆方向跑了,杨某10、郭某8、彭某6在后面追,石某11因为穿拖鞋跑在后面。大家追到新民转盘时,见追不上便返回,追赶一名穿粉红T恤的男子,石某11依然跑在最后,赶到时穿粉红T恤男子已经坐在卖烤鱼的铺子地板上了。大家将该男子围住,此时郭某3捂住胸口走过来,称被杀到了。石某11便准备驾车将郭某3送到医院。其他人将粉色T恤男子拖到路上围殴,郭某3上车后石某11便驾车赶到华阳二医院。石某11离开医院后,觉得郭某3被杀的事情可能会引起警察的调查,便决定出去呆几天,期间还接到彭某6的电话,大致意思是死亡的男子是余某1上去捅了两刀才死亡。

打斗时郭某3拿了一个方向盘锁,杨某10拿了石某11车上的木棒,郭某8拿的车上的方向盘锁,彭某6拿的木棒,好像“大猪儿”、“小明”手上也拿着木棒,但不是在石某11车上拿的,没有看见对方是否拿有工具。当时郭某8、“小明”、“大猪儿”、13朱某打了穿粉色T恤的男子,除了13朱某用拳头,其他人都用木棒打的。

石某11辨认出余某1、郭某3、杨某10、彭某6、13朱某、郭某8;秦某7是案发时持甩棍的男子。石某11对监控视频中人员的辨认与前述被告人一致。

(9)郭某3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余某1打电话让郭某3到油榨房街路口吃烧烤。郭某3驾车过去,将车停在烧烤摊前面路边。当时秦某7已经和余某1在喝酒吃烧烤了,余某1让郭某3等会儿开车送其回老家。郭某3答应后回到车上休息,半小时左右听见打斗声,起身见三名男子持木凳和啤酒瓶追打余某1,余某1已经退到郭某3停车旁边。郭某3遂下车将余某1拉开,对方一名男子冲上来持匕首捅刺了郭某3左胸一刀,郭某3摸了一下发现有血,遂立即跑到车的副驾驶处拿出一根方向盘锁追赶杀伤自己的男子。对方围着转盘跑了一圈,然后往南桥春天小区方向跑,郭某3也跟着追过去。此时,杨某10和石某11从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下来,也跟着追赶那名男子,那名男子的同伴往怡丰花园和新民路方向分头逃窜。郭某3刚要追上刺伤自己的男子时,感觉伤口有大量血气往外涌,便立即停下往黑色现代轿车走,大声叫同伴送自己去医院。杨某10便跑过来将郭某3扶到现代车副驾驶位,石龙驾车将郭某3送到华阳二医院急救。后来郭某3才听说打架是因为余某1手下的人偷了对方的钱。

郭某3通过照片,辨认出余某1、刘某。

(10)余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5月中旬一天22时许,余某1在中和镇新民转盘处摆三轮车,来了三名男子嫖娼。余某1便给“小王”打电话让其过来接客,同时又找了两名卖淫女。余某1将三名男子和三名卖淫女带到“家园宾馆”,收钱后便离开。

次日,对方一名男子打电话称与其交易的卖淫女盗走其1000余元。余某1给“小王”打电话核实,但“小王”否认。随后余某1回复“找时间当面对质”。案发当天凌晨,余某1和郭某8、郭某3在新民转盘处吃烧烤,对方那名男子又打电话,要求与卖淫女当面对质,余某1告知对方自己的位置,让其过来。随后,余某1给杨某10打电话,称有人要找自己麻烦,让杨某10过来。不久,对方三名之前嫖娼的男子赶到与余某1谈判。余某1找到“小王”,双方对质后“小王”仍然否认,对方一名男子将余某1拖到一边要余某1拿钱摆平这件事。余某1称没钱,此时对方又来了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一名较高的男子骂余某1,称不拿钱就弄死余某1,并随即拿了根板凳挥过来将余某1打倒,一名穿红衣的男子还踢了余某1一脚,持板凳的男子跟着持刀捅刺了郭某3,余某1见状便冲到自己的摩托车上打开凳子拿出一把西瓜刀,冲上去对着该男子乱舞,并捅刺了对方一刀。随后余某1将刀丢在万州烤鱼处跑开。当时发生打斗时,有杨某10、石某11、彭某6以及摆三轮的人打斗。

余某1在给对方打电话时,郭某3和郭某8都听见了,知道什么事情,所以留下来帮余某1。当天余某1只给杨某10打了电话,石某11和彭某6不知是谁叫过来的。秦某7是下班路过被余某1叫住吃烧烤留下的,“小明”一直在旁边摆三轮车。余某1见郭某3被刺后,冲到摩托车处拿刀,对方持刀的男子冲向余某1,余某1跑到街道中间,当时石某11、杨某10和郭某8往转盘方向追过去,余某1和持刀男子在街道中间持刀相互乱挥,余某1右手拿刀,左手去抓对方的刀,结果手掌被划伤流血,后来余某1感觉刺中对方了,具体哪个位置不清楚。余某1又跑回烧烤摊,见“万州烤鱼”门口郭某8、杨某10、石某11还有“大猪儿”或是13朱某持木棒在围殴对方一名男子,余某1将刀放在“万州烤鱼”铺门边。

余某1辨认出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刀具即案发时余某1所持并刺伤被害人的刀具,辨认出杨某10、石某11,彭某6、郭某8、郭某3;14董某是找余某1招嫖的对方男子之一。余某1指认了作案地点和丢弃刀具的地点,其对监控视频内容的辨认与前述同案人一致。

(11)秦某7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中旬一天凌晨,秦某7骑电动车途经新民转盘时,在转盘路面吃烧烤的余某1将其叫住一起吃烧烤,郭某3和郭某8也在。期间,余某1称有嫖客认为余某1介绍的卖淫女偷了钱,要过来谈判,可能会找余某1麻烦,让大家都等一下。秦某7便到电动车上将甩棍拿出来放在身上。余某1还打电话叫杨某10过来帮忙。随后杨某10、石某11、彭某6和“大猪儿”、“小明”以及刘某也陆续赶到。这些人来了后有些坐在车上,有些站在旁边。凌晨3时许,三四名男子到达烧烤摊要余某1赔钱,余某1否认。对方又陆续来了几名男子,双方发生抓扯,对方一名穿红衣服较胖的男子先推了余某1一把,跟着扔了一根板凳差点砸中秦某7。秦某7便拿出甩棍追赶对方的人,对方三四名男子往新民路方向跑,郭某8也跟着一起追赶对方这几名男子,秦某7跟在郭某8后面追赶。追到“新巴客酒店”时大家便停下,秦某7又返回烧烤摊,见郭某3捂住胸口称中刀了。一群人围住对方穿红衣较胖的男子,该男子跪在街上,郭某8、“大猪”和“小明”持棍子在殴打该男子。后杨某10和石某11驾车将郭某3送到医院,秦某7便骑电动车离开。

秦某7辨认出余某1、刘某、杨某10、石某11,彭某6、郭某8、郭某3。秦某7对视频时间2015年5月15日3时0分56秒的监控视频画面进行辨认,指认追赶对方至“新巴客酒店”的是秦某7、郭某8和彭某6。

(12)13朱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3朱某搭载一名朋友到转盘处“家园宾馆”闲聊。余某1等人在转盘旁边的烧烤摊吃烧烤,13朱某听余某1在打电话并说了在转盘处等对方的话。之前13朱某曾听说余某1带的卖淫女偷了嫖客的钱,便猜测余某1在等对方。半小时后,13朱某见烧烤摊那边打起来了,有三人朝13朱某方向跑,彭某6和朋友在后面追。13朱某便骑车到烧烤摊处,余某1方的人已将对方一名男子围起来,13朱某便打了该男子几拳,并从三轮车上拿了一把菜刀,但未动刀。同时,郭某8、“小明”、秦某7、彭某6、“大猪儿”都动手殴打了该男子,是用木棍打的。几天后,“小明”称看见余某1拿刀捅了对方一名男子。后来杨某10找到13朱某,13朱某才到公安机关自首。

13朱某辨认出郭某3、余某1、石某11、杨某10、秦某7、郭某8、彭某6。

12.原审被告人罗某2、14董某、12董某、杨某10、石某11的近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杨某10、石某11取得谅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1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2因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发生纠纷。余某1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3、秦某7、彭某6、晏某、杨某10及原审被告人郭某8、石某11、13朱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棒、刀具等凶器,与罗某2邀约的原审被告人12董某、14董某及被害人王某1等人聚集谈判,双方因言语不合而发生打斗,王某1在打斗中持刀捅刺郭某3致重伤,余某1持刀捅刺王某1致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余某1为一方的首要分子,又系持刀刺死王某1的直接致害人,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某1上诉认为杀人系防卫过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认为余某1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余某1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实施居间介绍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余某1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罗某2作为斗殴另一方的邀约者,为首要分子,应对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对己方人员王某1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论处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2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应对王某1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双方其他人员,12董某、14董某受罗某2邀约后,明知与余某1方人员谈判可能发生打斗,仍积极前往助阵,并率先引发打斗,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郭某3、郭某8、彭某6、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秦某7受余某1邀约后,明知余某1与罗某2的纠纷,仍积极助阵且事前明知或者参与准备了凶器,并与罗某2等人发生打斗、追打并围殴12董某,13朱某亦明知余某1与他人存在纠纷,在余某1一方人员持械与对方打斗期间加入余某1一方共同殴打12董某,前述原审被告人均系聚众斗殴双方的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1、罗某2因违法行为发生争持而邀约人员实施斗殴,系斗殴的邀约者和组织者,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应对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余某1上诉认为罗某2方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12董某、14董某与郭某3、郭某8、彭某6、宴家宝、杨某10、石某11、秦某7、13朱某虽积极参与斗殴,但均系受邀约或临时参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2一方人员,从聚集至打斗开始,并未共谋持械、准备凶器,王某1系打斗中拿出藏匿于身上的刀具捅刺对方,故12董某、14董某参与斗殴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余某1一方人员,属事前共谋和准备凶器、持械共同参与斗殴,故郭某3、郭某8、彭某6、杨某10、石某11、秦某7、宴家宝、13朱某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余某1、罗某2等人在公众场所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中余某1直接致一人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余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2、12董某、14董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2上诉认为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成立。罗某2、12董某、14董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一定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3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秦某7,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3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彭某6、秦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秦某7追打12董某,其上诉认为“没有打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彭某6应余某1的邀约,在公众场所持械参与斗殴,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上诉认为“没有造成危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案发后,杨某10投案后,规劝郭某8、石某11、13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10、郭某8、石某11、13朱某应依法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杨某10规劝他人投案,依法应认定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10、石某11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晏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晏某用拳和板凳打12董某,其认为“没有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余某1、郭某3、晏某、彭某6、秦某7、郭某8、13朱某、12董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余某1、郭某3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对罗某2、杨某10、石某11、14董某的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即被告人余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郭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某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某7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某8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宴家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12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13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即被告人罗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某10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石某1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14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0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五、原审被告人石某1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六、被告人14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栗谷

审判员邵正斌

审判员胡建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颜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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