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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42号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2013-09-30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沈琦、邓建辉、黄万革、陈永明、黄尚勤、韦江生、韦江文、覃兴宝、邓智弟、韦峰、王有德、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黄灵护、韦江山、简灵申、黄雄、黄剑斌、冉茂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23名原审被告人不上诉,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邓建辉、韦江涛、韦江兴、沈琦的定罪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军、代理检察员莫砾砾出庭履行职务,23名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4月份的一天,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的韦胜因与该县巴马镇新兴街的韦江兴有矛盾就拿一把仿真枪到新兴街找韦江兴,并将韦江兴追进该县礼堂坡菜市场里面,后被韦江涛等人扭送公安机关,韦胜因此与新兴街的人结怨。2012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韦江涛从该县汇佰佳KTV娱乐城出来,在路口碰见韦胜和“日勇”(人名),“日勇”就叫韦江涛到娱乐城对面的夜宵摊与新兴街的黄丁等人喝酒,随后醉酒的邓建辉赶到,看见曾经与新兴街有矛盾的韦胜也在场,便掀翻了酒桌,韦江涛见状将邓建辉带回新兴街。不久,韦胜召集几十人来到新兴街准备找邓建辉算账,但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由此韦胜与新兴街的矛盾进一步加深,韦胜扬言要用暴力解决其与新兴街的矛盾。2012年8月31日下午,韦胜组织被告人黄雄、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等人在巴马镇巴徐村路口集中,准备到新兴街打架。当晚20时许,韦胜等人来到巴马县城不夜城夜市吃夜宵,并陆续召集到为其助阵的人员达100多人。与此同时,新兴街的人也知道了韦胜已组织人员准备来新兴街打架的消息,于是被告人邓建辉、黄万革、沈琦、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等人便先后来到新兴街上集中。21时许,新兴街一方得知韦胜一方在不夜城吃夜宵后,聚集在新兴街的100多人以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为标志,分别手持斧头、钢管、木棒、砍刀等凶器从新兴街出发经礼堂坡、城东体育广场赶往不夜城。当行至河堤(文体路)方圆宾馆门前附近路段时,新兴街一方与手持钢管、上身赤膊的韦胜一方相遇并发生械斗。在打斗过程中,韦胜被打倒在地,新兴街一方数人即手持斧头、钢管、木棒、砍刀等凶器围住韦胜砍打。此时被告人黄雄、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等韦胜一方人员手持钢管朝新兴街一方冲打,被告人邓建辉、黄万革、沈琦、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等新兴街一方人员见状亦手持凶器朝对方冲打,韦胜一方终因寡不敌众纷纷往不夜城方向逃散。新兴街一方则继续追赶韦胜一方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一部分人将手持的凶器丢弃在现场附近的路边、花圃,另一部分人将手持的凶器丢弃在新兴街庙堂附近的水沟中。韦胜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韦胜系被他人用钝器及锐器打、砍击,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邓建辉、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黄雄、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万革、沈琦、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与被害人韦胜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述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建辉、黄万革、沈琦、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黄雄、黄剑斌、王有德、覃兴宝、简灵申、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冉茂军、黄灵护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因无法确定和查清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故2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23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应予纠正。在共同犯罪中,23名被告人均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雄、黄剑斌、王有德、覃兴宝、简灵申、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冉茂军、黄灵护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韦胜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可以对23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建辉、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黄雄、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本案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万革、沈琦、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万革、沈琦、韦江涛、韦江兴、陈永明、韦江生、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雄、黄剑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建辉、沈琦、王有德、覃兴宝、简灵申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灵护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灵护家庭管教较为严格,平时懂事、听话,没有打架、斗欧等不良行为发生,上学期间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未毕业就自行辍学。步入社会后,因年纪小,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黄灵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邓建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黄万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沈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四、被告人韦江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五、被告人韦江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六、被告人陈永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七、被告人韦江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八、被告人黄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九、被告人黄剑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十、被告人王有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十一、被告人覃兴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十二、被告人简灵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十三、被告人黄尚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四、被告人韦江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五、被告人邓智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六、被告人韦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七、被告人农泳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八、被告人黄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九、被告人黄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十、被告人黄尚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十一、被告人韦江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十二、被告人冉茂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十三、被告人黄灵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二十四、作案工具斧头10把、木棒29根、钢管6根、东洋刀1把、牛角刀1把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1、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在聚众斗殴中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的事实,有韦江兴、沈琦本人的供述证实,亦有同案被告人黄万革、黄伟、韦江山、覃兴宝、韦峰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而原判在判决理由部分已经认定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邓建辉等人积极打电话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的情况下,却认为本案无法确定和查清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在聚众斗殴中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是导致韦胜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之一,是共同的实行犯和加害人,应当对韦胜死亡的结果负责,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定性错误。3、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的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综合本案的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应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四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不低于有期徒刑七年。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发表支持抗诉意见认为:1、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等人纠集新兴街一方人员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有韦江涛本人及同案被告人邓建辉、沈琦、韦江山、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的供述证实,亦有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印证,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在聚众斗殴中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并致韦胜死亡的事实,有韦江兴、沈琦本人及同案被告人韦江生、韦江山、黄万革、覃兴宝、黄伟的供述证实,且与证人苏甲的证言、作案凶器、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而原判认定本案无法确定和查清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韦江兴等人作为新兴街一方的纠集者,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作为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并致韦胜死亡的共同加害人,应对韦胜死亡的结果负责,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定性错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3、原审被告人韦江涛、邓建辉作案后虽然自动投案,但韦江涛没有如实供述其纠集新兴街一方人员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要犯罪事实,邓建辉没有如实供述其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二原审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4、原审被告人黄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因而不构成累犯。原判认定黄雄是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5、原审被告人邓建辉、覃兴宝、简灵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三原审被告人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原判在判决文书中对三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进行表述不当。综上所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3名原审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法确定和查清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其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的一天,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的韦胜因与本镇新兴街的韦江兴有矛盾,就拿一把仿真枪到新兴街找韦江兴算帐,并将韦江兴追进该县礼堂坡菜市场里面。后韦胜被被赶来解救的韦江涛等人扭送公安机关,韦胜因此与新兴街的人结怨。2012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韦江涛应“日勇”(人名)之邀到巴马县城娱乐城对面的夜宵摊与新兴街的黄丁等人喝酒。已醉酒的邓建辉到后,看见曾经与新兴街有矛盾的韦胜也在场,便掀翻酒桌,让韦胜很恼火。不久,韦胜召集几十个人来到新兴街找邓建辉算账,但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由此,韦胜与新兴街的矛盾进一步加深,韦胜扬言要用暴力解决其与新兴街的矛盾。2012年8月31日下午,韦胜便开始组织原审被告人黄剑斌、黄雄、简灵申、冉茂军等人在巴马镇巴徐村路口集中,准备去新兴街打架。当晚20时许,韦胜等人陆续召集到100多人为其助阵。与此同时,新兴街的人也得知韦胜已组织人员、准备来新兴街打架的消息。随后,原审被告人韦江兴便开始纠集原审被告人韦江涛、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等数人;原审被告人韦江涛又纠集了原审被告人邓建辉、陈永明及罗某某、黄德嘉等数人;原审被告人邓建辉也纠集了原审被告人沈琦及黄丁等数人到新兴街上集中。原审被告人黄万革、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韦江山、黄灵护等人也闻讯赶到新兴街助阵,并随后参与跟韦胜一方的斗殴中。21时许,新兴街一方得知韦胜一方在不夜城吃夜宵后,聚集在新兴街的100多人以手臂绑红色塑料袋为标志,分别持斧头、钢管、木棒、砍刀等凶器从新兴街出发,经礼堂坡、城东体育广场赶往不夜城。当行至河堤(文体路)方圆宾馆门前附近路段时,新兴街一方与手持钢管、上身赤膊的韦胜一方相遇并发生械斗。冲在本方最前面的韦胜与冲在新兴街一方前面的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数人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韦胜被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持斧头、钢管、木棒、砍刀等凶器砍打倒地。与此同时,韦胜一方的原审被告人黄剑斌、黄雄、简灵申、冉茂军等数人也手持钢管朝新兴街一方冲打,新兴街一方的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等数人亦手持凶器反击。韦胜一方终因寡不敌众纷纷往不夜城方向逃散。新兴街一方则继续追赶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参与斗殴的一部分人将手持的凶器丢弃在现场附近的路边、花圃,另一部分人将手持的凶器丢弃在新兴街庙堂附近的水沟中。韦胜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韦胜系被他人用钝、锐器砍打,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黄雄、简灵申、冉茂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与被害人韦胜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述原审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各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敦促并做相关家属思想工作,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黄雄、简灵申、冉茂军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以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2、南宁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原审被告人韦江文于2012年9月1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2年9月29日其登记入住南宁市鲁班路喜福来大酒店时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抓获。

3、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份《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就有关涉案人、同案犯的处理情况,现场勘查照片的拍摄情况等进行说明。

4、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从斗殴现场、丢弃部分作案凶器现场及搜查原审被告人黄成住宅提取的斧头10把、木棍29根、钢管6根、东洋刀1把、牛角刀1把,并随案移交。

5、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关于光碟的情况说明》、《关于“8.31”案件视频光碟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片段进行提取,并制成视频光碟。

6、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群众《关于韦胜在社会上横行霸道的情况汇报》、《关于要求对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等人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报告》以及巴马镇街道部分群众和商户自书的《证明》等材料,证实案发后,新兴街群众及巴马镇街道部分群众和商户向司法机关反映韦胜平时在巴马街上横行霸道,不仅强行收取保护费、随意殴打他人、强拿卡要他人财物,而且吃东西不付钱,要求司法机关对为民除害的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等人从轻或免予处罚。

7、协议书、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材料,证实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等17人分别赔偿被害人韦胜家属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8、户籍证明,证实本案23名原审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其他个人基本信息。原审被告人黄灵护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其他原审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

9、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沈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06年1月24日止。

10、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黄剑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

11、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有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8日止。

12、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黄雄曾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甲证实,其外号叫“大鼻”,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古城路1号。2012年8月31日17时许,其和邓智弟、黄尚勤、韦峰等人在黄万革家喝酒。21时许散席后,其走出黄万革家时看见有几十个人聚集在他家门口附近,大部分人手中拿着木棒,吵吵闹闹的。过了十分钟这样,黄万革、黄尚勤、韦峰等新兴街100多人往城东方向走,其想知道他们去做什么也跟着走到城东广场的篮球场,这时人群中开始沸腾起来,喊着“冲啊、杀啊”往河堤冲,其感觉危险就回家了。其没有参与打架,也不知道新兴街的人跟哪些人打架。次日下午,韦峰打电话告诉其昨晚打架出事了。

2、证人罗某某证实,其外号叫“老尚”,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发村巴发上屯52号。2012年8月31日晚,韦江涛打电话给其和黄德嘉说:“韦胜准备带人来攻我们新兴街,你们过来看一下啊。”随后其和黄德嘉赶到新兴街韦江涛家附近,看见韦江涛和一帮街上人围在一起,很多人手里拿着木棒、砍刀、钢管、斧头等凶器,地上还放有一捆制锄头柄用的木棒。这时有一个年轻仔过来发给我们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作为区分本方人的标志,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过了一下,新兴街聚集的100多人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和黄德嘉也跟着一起走。因为没打算参与打架,其和黄德嘉什么凶器都没拿,途中还扔掉了塑料袋。当其和黄德嘉走到城东广场转弯处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碰面并打起来。过了一分钟左右,其看见距离其约30米远的地上躺着一个赤膊男子,全身是血,随后110警车赶到现场,其就直接打车回到租住房。次日早上,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知道韦胜经常找街上的人打架,双方恩怨很多,前几天新兴街的邓建辉、韦江涛等人在夜宵摊将韦胜的酒桌掀翻,韦胜就召集人去找他们算账。其和黄德嘉与韦江涛都是在矿山做工的同事,韦江涛打电话给我们,我们碍于面子才到场让他见一面并跟着新兴街的人去现场附近做样子,没有拿凶器参与打架,况且我们和韦胜及新兴街之间都没有什么恩怨仇恨,所以不可能帮助新兴街打韦胜。

3、证人韦甲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63号。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听见其家楼下有人吵吵的,即下楼看见韦峰、黄甲、邓智弟等100多人聚集在新兴街上。这时有人说韦胜带一帮人准备来打新兴街的人,于是聚集在新兴街的人手拿木棒之类的东西一起往城东广场走,其跟在他们后面去看情况。当其走到小城咖啡馆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碰面并打起来。过了一分钟这样,新兴街的人就返回来,其也跟着一起回家了,后来听说当晚韦胜被打死了。

4、证人黄乙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95号。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在家上网时听见外面吵,即出门看见有很多人聚集在街上,有些人手中拿着木棒、钢管、砍刀等凶器。听他们议论说前两天斧头帮老大韦胜带了一帮人到新兴街打人,而且扬言要打遍巴马县城所有的街道,然后收取保护费,当时在场的人听到这些话后都很气愤。还有人说韦胜当晚要带人来打新兴街的人,如果不准备会吃亏的。这时其他街道的人闻讯后也陆续赶到新兴街支援,不到1个小时新兴街上就聚集了上百人。过得一下,聚集在新兴街的人便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跟着他们过去看热闹。为了防止打架时误伤自已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系红色塑料袋。当其走到城东广场篮球场附近时,新兴街的人就返回来,并且说已经打完架了,韦胜那边有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不知死活,于是其也跟随人群回家了。次日早上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

5、证人黄丙证实,其外号叫“猴哥”,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29号。2012年8月31日晚21时30分许,其路过新兴街时看见那里聚集了足坡巷、新兴街、文化街、巴徐村、巴发村等地的一帮年轻人,手上都拿着砍刀、木棒、钢管等凶器。听他们议论说韦胜要带人到新兴街打架,所以大家聚在一起准备跟韦胜打架。过得一下,聚集在新兴街的100多人便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跟着他们过去看热闹。当其在走到方圆商务宾馆附近时,新兴街的人即拿砍刀、木棒、钢管冲过去朝对方乱砍、乱打,不到几秒钟对方的人就逃跑了,只看到有一个人倒在地上。随后公安民警和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去医院抢救,打架双方的人就各自散开了。次日早上其才知道韦胜被打死了。其听说之前韦胜曾拿枪冲到新兴街要打架,被新兴街的人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为此韦胜怀恨在心,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打一个。”案发前一天,韦胜还打电话给新兴街的人称他要带人冲杀新兴街,让新兴街的人做好准备。

6、证人陈某某证实,其绰号叫“日兵”,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23号。新兴街的韦江涛与设长村的韦胜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8月31日晚,其看见韦江涛、韦江兴、韦甲、韦江生等很多人聚集在新兴街上,就过去凑热闹。其听韦江涛说韦胜已组织了100多人准备来打韦江涛,韦江涛就组织新兴街几十号人准备打架。过得一下,韦江涛带领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作为新兴街的人,如果不跟他们去,今后如果有事就没有人会帮忙,于是其也跟着大家走。当其走到青少年活动中心路边时,远远地看见前面的人都跑散开了,其不知道怎么回事。随后其就到食品站附近的“日法”家喝酒。

7、证人陆某某证实,其小名叫“日寿”,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解放街17号。之前新兴街的韦江涛等人和韦胜有矛盾,也发生过肢体冲突,韦胜还曾拿枪追过韦江涛他们,前几天晚上好像又有冲突,双方一个不服一个。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其听说韦胜要带人来跟新兴街的人打架,便去到新兴街看热闹。当时有很多人聚集在那里,有些人手里拿着木棍、钢管、砍刀、斧头等凶器。过了一下,新兴街几十号人就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也跟在后面。当新兴街的人走到河堤路时与韦胜的人碰面并打了起来。由于新兴街的人比较多,韦胜的人打不过即跑散开了。这时新兴街的人围着对方一个人砍打,约1分钟这样那个人便倒在地上。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新兴街的人也散了。次日早上,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

8、证人李某某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19号。韦胜是其朋友,平时关系蛮好的。听说之前韦胜在唐朝KTV跟一个女孩有矛盾,而这个女孩是新兴街韦江涛的女朋友,双方因此结怨。2012年8月30日晚,韦胜在礼堂坡夜宵摊跟新兴街的人发生冲突准备打架,被公安民警制止后,韦胜找其聊天并告诉其这件事,还说既然新兴街的人明摆着要打他,他就要和新兴街的人玩大的(先下手报复,给新兴街的人一些教训)。2012年8月31日晚21时许,其在家听到外面很吵,即出门看见沈琦、韦江涛、韦江才等很多人聚集在新兴街上,手上拿着木棍、钢管、砍刀、斧头等凶器,其知道新兴街的人准备去和韦胜他们打架了。过得一下,有人说韦胜他们已经在城东广场那边等着,他们都是上身打赤膊。其听见后便跟新兴街的人说:“你们这样过去打架,等下可能会误伤自己人。”后来不知道是谁去买得一些红色塑料袋分发给新兴街的人绑在手臂上做标记,以便区分自己人。随后人群中有人大声喊“走了、走了”,于是大家就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也跟着他们过去凑热闹。当其走到瀚林宾馆时,看见前面的河堤路口处有一些人在打架,因为人多场面混乱,其看不清楚是哪些人在打架。过了一下人群散开后,有一个人赤裸上身倒在地上,全身是血,这时公安民警也赶到现场。

9、涉案人黄戊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65号。前段时间斧头帮老大韦胜曾拿枪顶新兴街的韦江兴,后被新兴街的人扭送公安机关,双方因此结怨。前几天晚上新兴街的人又跟韦胜在礼堂坡夜宵摊发生冲突,掀翻了韦胜的桌子,韦胜就扬言要带人来打新兴街的人。2012年8月31日晚,其和邓建辉等人在县委大门其老同黄戊(因为我们同名同姓,故以老同相称)家喝完酒回到新兴街时看见很多人聚集在街上,有些人手里拿着斧头、木棒、钢管等凶器,地上还放着一堆凶器,听他们议论说韦胜要带人来新兴街打架。这时韦胜打电话给新兴街的人说他们准备过来了,聚集在新兴街的100多人便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从地上捡了一把斧头也跟在他们后面。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当其走到小城咖啡店附近时,韦江兴、邓建辉、沈琦、陈永明等冲在新兴街队伍最前面的人与韦胜等人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上去时新兴街的人打完架往回走了,听他们说已经把韦胜打倒在地。其就跟着大家一起返回新兴街,把斧头丢在街边,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没有参与打架,但作为新兴街的人也要过去帮忙。其记得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黄尚勤、韦峰、农泳森、黄甲、韦甲、黄丙、陆某某等100多人。

10、证人黄丁证实,其外号叫“日合”,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93号。2012年8月30日23时许,其跟韦胜及几个朋友在巴马镇礼堂坡的夜宵摊喝酒,刚好新兴街韦江涛路过,其就喊韦江涛一起坐下来喝酒。后来新兴街的邓建辉不知从何处走过来将我们的桌子掀翻,韦胜非常恼火,即打电话叫来七八十号人准备与新兴街的人打群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2012年8月31日晚19时许,其和邓建辉等人在新兴街黄戊家喝酒。席间邓建辉接到韦江涛的电话,其隐约听到韦江涛说韦胜正召集人马要找邓建辉算账。其随即打电话问韦胜是怎么回事,韦胜说除非邓建辉亲自向他道歉。其把电话递给邓建辉跟韦胜通话,但他们在电话中聊什么内容其不知道。随后其几个跟着邓建辉从黄戊家出来,看见有二三十人聚集在韦江涛家附近,其间陆陆续续有人来到那里集中。接着其又打电话给韦胜,韦胜要其带着邓建辉到城东广场跟他当面道歉。其将韦胜的意思转告邓建辉,邓建辉原先也想过去向韦胜道歉,但是后来听了新兴街派去查看的人回来反馈韦胜和一帮人拿着钢管在城东广场等,邓建辉即跟其商量怎么办,其就说不去了。过了半个小时,韦胜打电话问其:“你们新兴街的人准备好了吗,我们要下去了。”其把这个情况告诉新兴街的人就回家了。又过了半个小时,其在家门口看见在新兴街聚集的100多人往城东广场走,每个人手臂上都绑有一条红胶带,大多数人手里都拿着木棍,其见状也跟着他们走。刚走到巴马县医院对面时,有人跟其说:“你手上不绑红胶带做记号等下可能会打错人。”其听他这么说就不想去了,正好这时看见“陆金”、“小可”、“哥多”、“哥追”等几个朋友在礼堂坡夜宵摊喝酒,于是其坐下来跟他们喝酒。半个小时后,新兴街一帮人从城东广场走回来,听他们议论说事情已经解决了,其也起身跟着回家。1个小时后,夜宵摊的老板“日腾”打电话告诉其韦胜被打死了。韦胜是其的朋友,而其又是新兴街的人,帮哪边都不是,所以其没有去到现场参与打架。韦胜这个人平时比较喜欢出头,也得罪了巴马街上很多人,参与打架的新兴街一方100多人中,不仅有新兴街的人,也有其他条街的人。

11、证人韦乙证实,其小名叫“日追”,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49号。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其与“卢金”、“小可”等几个朋友在礼堂坡“日腾”经营的夜宵摊喝酒。21时许,新兴街的黄丁跟着一帮人经过该夜宵摊往城东广场走,在其的邀请下,黄丁坐下一起喝酒。约过了半个小时,有一帮人从城东广场回来经过夜宵摊时,黄丁就跟他们走了。次日中午,其听说头天晚上城东广场有人打架,韦胜被打死了。

12、证人覃某证实,其是陈永明的朋友,家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街上。2012年8月31日19时许,其从岩滩镇到开车到巴马县新兴街陈永明家与陈永明、韦江涛等人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散席后,陈永明说他们还有一些事要处理,其就从陈永明家出来找朋友玩。约1个小时后,其打电话给陈永明得知他们已经忙完,便开车到新兴街附近接得陈永明、韦江涛、黄丙、邓建辉、韦江兴几个新兴街的人一起回岩滩镇“水云间”大排档喝酒到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在车上其听到陈永明他们谈论新兴街的人刚刚出去打架的话题,但由于他们讲本地壮话,有很多其听不懂,大致意思有“追啊”、“跑啊”、“打啊”这类的词语。其还问陈永明、韦江兴他们是否参与打架,他们说当时站在人群后面,没有得参与。其不清楚他们忙什么事,但之前陈永明与其QQ聊天时曾提到有人和新兴街的人有矛盾,要找新兴街的麻烦;在陈永明家吃饭时,其又听他父母提到没有人能来新兴街打架捣乱等话语,其心想陈永明他们应该是去忙新兴街跟别人打架的事情。次日,其才听说新兴街的人去打架时打死了一个人。

13、证人黄戊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县委大门附近。2012年8月31日下午,其邀新兴街的邓建辉、黄丁及其老同黄戊(因为两人同名同姓,故以老同相称)等人到其家吃饭。吃完饭后大家陆续离开,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后来新兴街的一帮人经过其家门前到城东广场跟韦胜他们打架,当晚在其家吃饭的人是否参与其不清楚。

14、证人邓某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43号。2012年8月31日晚,其与其侄子邓智弟、邓智硬一起在新兴街邓智定家喝酒。席间邓智弟曾与表妹潘某某外出到不夜城买田螺,但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半个小时后邓智弟回来还对其说新兴街上聚集了一帮人。因为前两天晚上设长村的一帮人曾到新兴街找人打架,其知道新兴街的人要与设长村的人打架了,所以没有再追问邓智弟缘由。次日早上,其听说新兴街的人与设长村的人真的打起来了,并且设长村那边被打死一个人。

15、证人潘某某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41号。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和其表哥邓智弟从新兴街开车到不夜城买田螺。半个小时后我们回来将田螺拿到新兴街其表哥邓智定家给邓智定、其舅舅邓某下酒,后来邓智弟也坐下来跟他们一起喝酒,其便回家带小孩。当晚21时许至22时许这段时间邓智弟是否还外出过其不知道。22时许,听其母亲说新兴街上的人跟设长村韦胜带来的人在城东广场附近打群架,韦胜被打伤了。次日早上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韦胜是斧头帮老大,在街上欺行霸市。

16、证人黄己(原审被告人黄灵护的母亲)、黄庚(黄己的妹妹)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黄灵护的生辰八字,证实原审被告人黄灵护出生于1994年11月(农历1994年10月),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

17、证人黄辛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0号。其听说之前韦胜在唐朝酒吧跟新兴街的人打架后,用枪指着新兴街那帮人,双方从此结怨。2012年8月30日晚韦胜在礼堂坡吃夜宵时被新兴街的人掀桌子,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了。2012年8月31日21时20分许,其听说韦胜和新兴街的人又有冲突,双方均聚集了很多人准备打架。其作为新兴街的人,又正好认识韦胜,就想找韦胜聊一下,从中调解,让双方不要打架。21时30分许其在城东新不夜城旁找到韦胜时,他和很多年轻仔在一起。其问韦胜为什么要聚集这么多人在那里?韦胜说前一天晚上他和几个兄弟在礼堂坡吃夜宵时被新兴街的一帮年轻人掀桌子,他的兄弟不服,要找新兴街的人算账。其试图说服韦胜和他的兄弟不要打架了,但没有成功。这时有一个年轻仔说新兴街的人来了,韦胜就讲“拿东西,上”,于是韦胜冲在前面,其他人跟着一起往汽车站方向冲。双方在方圆商务宾馆斜对面的河堤碰面并打了起来,过了一会儿就看见韦胜那帮人往不夜城方向散开跑了,新兴街的人也跟着散了,打架的现场躺着一个人,后来才知道那个人是韦胜。

18、证人黄壬证实,其是黄剑斌的父亲,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定村巴劳屯9号。黄剑斌从2007年开始跟巴马镇设长村的韦胜混在一起,长期夜不归宿,2008年曾跟韦胜到糖厂坡附近参与打架被行政拘留15天。2012年8月30日晚,其听巴马街上的人说韦胜要组织人跟新兴街打架,其知道黄剑斌也会参与,所以2012年8月31日晚其也跟着新兴街的人一起前往打架现场,试图阻止黄剑斌。双方在城东广场河堤路拐角处碰面时,其看见黄剑斌光着上身,手中抓着东西跟着韦胜他们准备冲上去打架,即冲到人群中抱住黄剑斌不让他参与,被黄剑斌挣脱。这时其看见韦胜被新兴街的人砍倒在地,但人多场面混乱,双方打架的情况看不清楚。韦胜的人冲上去打了一下就往回跑,途中有的人丢掉钢管,有的人往河堤路跑,有的人往不夜城跑。当晚韦胜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9、证人黄癸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71号。2012年8月31日21时许,其从市场收摊回家,经过新兴街上时看见那里聚集了上百号人。其认为这帮人可能要跟哪里的人打架了(在街上聚集这么多人,又没有什么征兆,一般都是要打架的),因为害怕出事所以就拨打110报警。

20、证人韦丙证实,其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不夜城内经营酸妹烧烤店。2012年8月31日晚22时许,韦胜带了七八十人到其烧烤店吃夜宵。吃到一半这些人突然跑到城东广场小城咖啡馆旁的河堤与新兴街的人打群架,后来听说韦胜被砍死了。当晚韦胜他们还有近300元的账目没有结清。

21、证人杨某某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东广场附近。2012年8月31日晚21时30分许,其在其家一楼喝茶,听到外面很吵,即起来看见方圆商务宾馆旁边有一帮人拿木头、钢管、斧头等追打另外一帮人,被追打那帮人往新不夜城方向跑,不到几分钟那些人都散了。随后其走过去看见设长村的韦胜受伤躺在地上,全身是血,不久120急救车过来接韦胜去医院抢救。后来其才知道是新兴街的人和设长村的人打群架,两边的人加在一起有200人左右。

22、证人苏乙证实,其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东广场附近经营方圆宾馆。2012年8月31日晚,在方圆宾馆门口斜对面公路边有100多人手持木棒、钢管、斧头等凶器相互打群架。后来有一帮人往不夜城方向跑,还不时有人将手中的钢管和木棒丢进路边的草堆里,另一帮人在后面追赶。他们打架的现场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体旁边洒满了血,随后救护车来到将那个男子拉走了。其不知道那些人为什么打群架,也不认识他们。

23、证人金某某证实,其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东广场附近经营瀚林宾馆。2012年8月31日晚,韦胜带人跟巴马县城街上的年轻仔在瀚林宾馆附近打群架,后来听说韦胜被砍死了。

24、证人苏丙证实,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发村巴册屯。2012年8月31晚22时许,其在城东广场附近的河堤散步时看见新兴街100多人手持斧头、钢管、砍刀、木棒等凶器从城东广场乒乓球台位置往河堤方向走,韦胜带着100多人光着上身、手持钢管从新不夜城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双方在河堤路转弯角的位置碰面,然后大喊“冲啊、冲啊”地往对方人群里冲并相互打斗。韦胜那边是韦胜冲在最前面,新兴街这边是沈琦冲在最前面。准备碰面时,沈琦举起斧头劈了过去,但不知道是否劈中人。双方对打了一下,就有一个人受伤倒地。后来韦胜那边的人因寡不敌众往后退,新兴街的人则继续追打韦胜的人。打架结束后,其走近打架现场看见那个倒地的男子光着上身,满脸是血,下巴内陷,旁边有一根蛮长的钢管和一双人字拖鞋。刚过一下,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了,后来其才听说受伤倒地的是韦胜。

三、原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原审被告人韦江兴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63号。斧头帮的韦胜与新兴街的人有过矛盾,2012年4月的一天韦胜就曾拿枪将其追进菜市场里,后被黄丙夺下枪并报警,韦胜因此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就打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接到陈某某的电话得知韦胜正在明都酒店组织一帮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的消息后,即打电话转告韦江涛和邓建辉(平时我们三人关系比较好,而且韦胜跟我们三人有矛盾在先,韦胜组织人来新兴街打架也是冲着我们而来)。其回到新兴街时,发现有很多人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前,街边停着韦江涛的车。这时不知是谁打开韦江涛的车尾箱,大家就从里面拿出钢管和斧头,其也跟着拿了一把斧头,邓智弟还递给其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说是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过了一下,黄甲跟大家说韦胜的人已经到不夜城了。于是新兴街的人就以手臂缠红色塑料袋为标志,手持砍刀、斧头、钢管、木棒等凶器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当其走到河堤转角时,邓建辉与十几个人冲在最前面与韦胜等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胜已被打伤倒地,满身是血。其想起之前挨韦胜持枪追赶的事情,越想越恼火,便拿起斧头朝韦胜的左小腿横砍了一刀,接着与新兴街的人继续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的附近才停下。此时打架的人都走散了,其和韦江生也回到新兴街,将凶器丢在韦江涛家对面的街边,然后与韦江涛、邓建辉、陈永明、黄丙等人一起到岩滩镇喝酒。次日其知道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黄尚勤、邓智弟、韦峰、黄伟、黄成等100多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涛、沈琦、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韦江文、韦江山及其本人的位置。在此次斗殴前一个月,韦胜也组织斧头帮与大化瑶族自治区北景乡的“阿生”准备聚众斗殴,但当晚因故没有打成。韦胜还向一些人放高利贷。

2、原审被告人韦江涛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45号。韦胜号称斧头帮老大,他和新兴街的人有很多恩怨,经常找新兴街的人打架,在其身边发生的就有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4月的一天,韦胜因与韦江兴有矛盾手持一把仿真枪到新兴街找韦江兴,将韦江兴追进礼堂坡菜市场里,后被其和黄丙扭送公安机关,韦胜从此对其怀恨在心,扬言要炸其家、杀其全家;第二次是2012年8月31日凌晨,其在汇佰佳KTV路口碰见韦胜和“日勇”,“日勇”即叫其到对面的夜宵摊与黄丁喝酒。期间新兴街的邓建辉酒醉后将其和韦胜等人的酒桌掀翻,韦胜便召集了三四十个年轻仔到新兴街准备打群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当晚20时许,其在陈永明家吃饭时接到黄万革、韦江兴的电话得知韦胜正在巴徐村召集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即打电话邀邓建辉、罗某某、黄德嘉、黄甫权、“哥海”过来帮忙,然后开车搭陈永明回到新兴街,当时已经有很多人聚集在街上。随后“日品”叫其跟他到巴徐村观察韦胜那边的情况,看见韦胜组织了一帮人并准备有钢管、砍刀、木棒等凶器。其返回新兴街后发现其车尾箱已打开,里面放有一捆木棒,原先帮别人守矿山用的8把斧头也被拿走了,车子外面也放有一捆木棒。其把韦胜那边的情况告诉大家后,自己抓起路边的一根木棒等候其他人。21时40分许,黄丁跟韦胜通完电话后跟大家反馈:“韦胜问我们准备好没有,他们准备攻过来了。”这时有人说:“我们走。”于是新兴街100多人手持砍刀、斧头、钢管、木棒等凶器往城东广场方向走。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一个红色塑料袋。当其走到小城咖啡店门前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胜赤膊躺在对面的地上,全身是血,这时有人递给其一把牛角刀。随后韦胜的人往不夜城方向退,其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他们一直到亿家人湘菜馆门前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其把凶器扔在庙堂的路边,然后和韦江兴、邓建辉、陈永明、黄丙等人到岩滩镇喝酒。次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邓建辉、黄万革、沈琦、陈永明、韦江生、黄丙、黄丁、李某某等100多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沈琦、黄灵护、韦江文和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3、原审被告人邓建辉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67号。斧头帮韦胜和新兴街的人有矛盾,之前经常欺负新兴街的人,还曾经持枪追过韦江涛等人。2012年8月31日凌晨其酒醉后在礼堂坡夜宵摊因与黄丁顶嘴而掀翻了酒桌,当时韦胜就站在桌边,可能误会其针对他,所以他召集了二三十个人过来找我们打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当晚21时许,其和沈琦、黄丁等人在新兴街黄戊家喝酒,席间韦江涛打电话给其说韦胜正在巴徐村组织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叫其快点过去。其即打电话通知了黄丙,并转告沈琦、黄丁后,与他们一起去到韦江涛家门前,看见韦江兴、韦江涛、韦江生、黄成、黄灵护、陆某某、黄强等几十人手持钢管、木棒、斧头、砍刀等凶器聚集在那里,在韦江涛家门口和韦江涛车尾箱还放有一堆凶器,其就从韦江涛车尾箱捡了一把斧头。当时韦江涛正在打电话联系人,黄强还发给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21时30分许,黄丁接到韦胜电话后告诉大家:“韦胜问我们这边准备好了没有,他们准备攻过来了。”这时又有人说韦胜已经到不夜城了,于是新兴街的人便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当行至河堤路时,其和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陈永明、韦江生等冲在新兴街队伍最前面的人与韦胜等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起来。随后其跟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人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途中看见韦胜赤膊躺在路上,全身是血,胸部被类似斧头的凶器砍开了一个洞,不能动弹,当时公安民警已赶到现场。返回新兴街后,其把斧头丢在韦江涛家门前,与韦江兴、韦江涛、陈永明、黄丙一起到岩滩镇喝酒。次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涛、沈琦、黄灵护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4、原审被告人沈琦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86号。斧头帮韦胜与新兴街韦江涛、韦江兴等人有过矛盾,前段时间韦胜曾在礼堂坡拿枪追过韦江涛和韦江兴,2012年8月30日晚邓建辉掀翻了韦胜吃夜宵的桌子,双方因此结怨。2012年8月31日晚,其和邓建辉、黄丁等人在新兴街黄戊家喝酒,席间邓建辉接到韦江涛的电话得知韦胜在巴徐村组织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大家即下楼看见韦江涛、韦江兴等几十人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前。22时许,有人说韦胜的人已经到了不夜城,新兴街的几十人便手持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往城东广场走,其也从韦江涛车尾箱拿了一把斧头跟着大家走。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一个红色塑料袋。当走到河堤路时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起来,韦胜冲在对方队伍的最前面,其和邓建辉冲在新兴街队伍的最前面。在打斗过程中,其手持斧头朝韦胜砍了一斧,韦胜后退了几步。其感觉砍中韦胜了,但砍中什么部位不清楚。这时新兴街的人也过来围打韦胜,其则继续追打韦胜的小弟。过得一下,韦胜的人打不过都跑散了,其这边的人追不上才撤回来,路上其将斧头交给覃兴宝。次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新兴街一方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涛、陈永明、覃兴宝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05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5、原审被告人黄万革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67号。斧头帮老大韦胜和新兴街的韦江涛等人有过矛盾,也发生过肢体冲突,韦胜还曾拿枪逼过韦江涛他们,前几天好像又有冲突,两边一个不服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黄尚勤、邓智弟、黄甲等人在其家吃饭。席间其接到巴徐村的朋友“老贝”的电话得知韦胜正在巴徐村召集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的消息后,即转告黄尚勤、邓智弟、黄甲,并打电话通知韦江涛。喝完酒,大家一起下楼看见有很多人聚集在新兴街,手里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在韦江涛家门口还堆放着一捆木棒。过了一下,有人说往城东广场走,其和黄尚勤、邓智弟、黄甲每人抓起一根木棒跟着大家走。其走在队伍靠后面的位置,途中有人递给我们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当其走到小城咖啡店门前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碰面(上身赤膊)并打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参与围殴韦胜,不久韦胜躺在路中间,满脸是血。韦胜一方的人则一直往不夜城方向退,其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他们到亿家人饭店门口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其将木棒丢在庙堂路口。后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黄尚勤、邓智弟、韦峰、黄伟、黄成、韦甲、黄甲、黄戊、黄乙、陆某某等几十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沈琦、黄甲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6、原审被告人陈永明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20号。斧头帮韦胜平时很嚣张,经常找新兴街的人打架。前段时间韦胜因与韦江兴等人有矛盾拿枪到新兴街找韦江兴,并将韦江兴追进礼堂坡菜市场里,后被黄丙和韦江涛压倒在地并扭送公安机关,双方因此积怨。2012年8月31日晚,覃某、韦江涛到其家吃饭,席间韦江涛接到电话得知韦胜在巴徐村召集人准备到新兴街打架的消息后,即开车搭其回到新兴街,看见韦江兴、邓建辉、沈琦、黄万革等很多人已经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口,手里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这时有个年轻仔开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过来,从车后架拿下两捆木棒放在韦江涛家门前,其知道准备要打架了,也过去捡了一根木棒。期间还有人发给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过了一下,有人说往城东广场走,其就跟着队伍走在靠前的位置,但其前面还有几个人。当行至城东广场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因为害怕躲在翰林宾馆侧门观察形势。不到一分钟,韦胜躺在路中间,满身是血,而韦胜的人退往不夜城方向,随后其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他们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大家把凶器丢在韦江涛家门前,其将木棒交给其堂妹夫“阿龙”,然后与韦江涛、韦江兴、邓建辉、黄丙、覃某到岩滩镇喝酒。次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韦江生、王有德、覃兴宝、韦江文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7、原审被告人韦江生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41号。其听说巴马县城街上的年轻仔(包括新兴街的年轻仔)跟斧头帮老大韦胜有过节,经常被韦胜殴打欺负,韦胜扬言灭掉新兴街的人,所以新兴街的人不服,双方积怨已久。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出门买烟时看见沈琦、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邓智弟、韦甲、黄丁等新兴街几十个年轻仔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口,手里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听他们议论说韦胜扬言当晚要带人来新兴街打架,我们要做好准备,否则就被欺负了。考虑到其也是新兴街的人,为了日后不被大家数落,其便从停在韦江涛家门前的一辆小车尾箱里抓起一根木棒跟大家一起等,当时车尾箱里除了木棒,还有砍刀、钢管和斧头。没过多久,巴马县城其他街道的人也拿着凶器陆续赶到新兴街。期间还有人发给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这时韦胜那边打电话过来问我们准备好了没有,并约定在城东广场河堤路一带打架。大家听后很不服气,不约而同地往城东广场方向走。走到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没多久韦胜的人退往不夜城方向,新兴街的人则继续围着韦胜砍打,韦江兴拿着一把斧头被挤出人群,不到1分钟,韦胜就倒在地上,全身是血,没有动弹,其就上去拉住韦江兴说:“不要打了”。这时110巡逻车到场,大家就自行散去。回到新兴街,大家把凶器丢在黄大利家门口,其将木棒丢进旁边的垃圾车里。次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的消息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8、原审被告人王有德的供述和辩解,其户籍地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班交村六来屯32号,现住巴马镇六一坳路边自建房。斧头帮韦胜和新兴街的韦江涛等人有过矛盾,韦胜曾经拿枪追过韦江涛他们,还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打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其听说韦胜当晚要组织人到新兴街打架,因为其平时经常在新兴街玩,和新兴街的陈永明等人玩得蛮好的,便赶到新兴街帮忙。当时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等100多人已经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前,他们有的人手上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有的坐在那里聊天。韦江涛家门前的路边堆放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其也捡了一把斧头。期间还有人发给我们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这时突然有人说“韦胜他们走到城东广场的不夜城了,我们也过去。”大家就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到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在其前面约有10个人与韦胜的人正面对打,刚打了一下,韦胜便倒在地上,新兴街的几个人就围着韦胜砍打。其也拿着斧头围过去,刚跑到旁边时看见韦胜已经满脸是血,胸口有一个刚被砍的刀伤,已经不能动弹。随后韦胜的人往不夜城方向退,其跟新兴街的人继续追赶他们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有人说要统一回收打架的凶器,其便把斧头交给他。后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0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9、原审被告人覃兴宝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28号。之前新兴街的邓建辉、韦江涛在礼堂坡夜宵摊喝酒时与斧头帮韦胜等人闹过矛盾,有一次韦胜曾拿一把仿真枪顶过韦江兴。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从姐夫家喝完酒返回新兴街时看见有很多人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前,听他们议论说韦胜扬言当晚要组织人到新兴街打架,期间韦胜还打电话过来挑衅新兴街的人说他们已经准备好人马,准备来踩新兴街。其知道要和韦胜他们打架了,作为新兴街的人,如果不参与以后就没有脸在新兴街混了,于是其跑回家要得一根钢筋到新兴街的三角洲(花圃)那一带等。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过了一下,新兴街的人手持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就跟他们一起走。走到河堤路时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新兴街的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围着对方冲在最前面的韦胜砍打,不久韦胜被打倒在地。随后韦胜的小弟往不夜城方向退,其跟新兴街的人追赶他们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途中,沈琦将他拿的斧头交给其。回到新兴街后,其将钢筋和斧头丢在庙堂的路边。后来其听说韦胜被打死了。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与韦胜有矛盾,所以新兴街一方的召集人应该就是他们三人。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韦江生、王有德、韦江文、黄成、韦江山、陆某某、黄丁等100多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涛、沈琦、韦峰、黄成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0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0、原审被告人黄尚勤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64号。斧头帮韦胜和新兴街的韦江涛、韦江兴等人有过矛盾,2012年初曾拿枪将韦江兴追进礼堂坡菜市场里,后被韦江涛和黄丁等人扭送公安机关,双方因此结怨,韦胜还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打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其和邓智弟、黄甲在新兴街黄万革家吃饭,席间听到楼下很吵,即下楼看见有一大帮人聚集在新兴街上,手里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韦江生家门前的马路上还放有一堆用于打架的木棒。其经与韦江兴了解得知韦胜要召集人来新兴街打架,也过去捡了一根木棒。半个小时后,有人说韦胜他们打电话过来问准备好了没有,他们那边的人上身都不穿衣服。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其这边的人都在手臂上绑一个红色塑料袋。这时韦江兴说“走了”,于是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当行至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喊冲,其也跟着一起冲,但冲到打架现场时,前面的人已经打完,只见韦胜躺在路中间,满脸是血。韦胜的人一直往不夜城方向退,其随后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他们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其将木棒丢在庙堂路口,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邓智弟、韦峰、黄甲、黄戊、韦甲等几十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辩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1、原审被告人韦江文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59号。斧头帮韦胜与新兴街的韦江涛等人有过矛盾,曾经拿枪追过韦江涛他们,还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打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其从外面回到新兴街时看见很多人聚集在街上,听他们议论说韦胜当晚要组织人和新兴街打架。其作为新兴街的人,如果不参加,日后将无法面对街上的人,所以其也要去帮忙。过了一下,新兴街100多人手持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看见黄伟手上拿有两把砍刀,就问他要了一把。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当行至河堤路时,韦江兴、沈琦、韦江涛、陈永明、黄伟等冲在新兴街队伍的最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随后其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人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途中其看见韦胜赤膊躺在地上,全身是血。打架结束后,其将砍刀还给黄伟,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陈永明、黄伟等100多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江涛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2、原审被告人邓智弟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足坡巷45号。斧头帮韦胜与新兴街的人是否有矛盾其不清楚,但听说之前新兴街的人在礼堂坡夜宵摊跟韦胜发生一些矛盾。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和黄尚勤等人在新兴街黄万革家吃饭,席间听到楼下有嘈杂声,便通过窗口看见新兴街上聚集了很多人。经下楼与韦江兴了解得知韦胜要带人到新兴街打架,当时大家议论说不能任由韦胜欺负新兴街的人了,也要教训韦胜。半个小时后,有人起哄说“走了”,大家便从韦江涛车尾箱和街面上的一辆小车里拿出斧头、钢管、木棒等凶器往礼堂方向走,期间不断有其他条街的人加入我们的队伍。作为新兴街的人,既然新兴街有事,其就跟着一起去,否则以后被人看不起。因为凶器不够,其跑到足坡巷内卖棺材的地方找得一根木棒跟着最前面的那帮人走。当其走到小城咖啡厅对面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碰面并打起来,韦胜拿着一根钢管冲在对方最前面,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等人冲在新兴街队伍的最前面。其冲上去时覃兴宝、黄甲、农泳森也跟其往前冲,当时韦胜已经倒在地上,全身是血。随后其又跟新兴街的人一起追赶韦胜的人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途中,其将木棒丢在礼堂坡的路边,然后与其叔叔邓某到其堂哥邓智定家喝酒,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韦胜的人则上身打赤膊。其所绑的红色塑料袋是沈琦给的。经观看新兴街一方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3、原审被告人韦峰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48号。斧头帮韦胜与新兴街韦江涛等人有过矛盾,韦胜还扬言“碰到新兴街的人,见一个打一个”。2012年8月31日晚21时许,其回到新兴街时看见很多人聚集在韦江涛家门前,听他们议论说韦胜扬言当晚要召集人来新兴街打架,我们要做好准备,否则就被欺负了。过得一下,约有100多人赶到新兴街,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这时突然有人喊“走了”,其作为新兴街人,为了以后不被欺负,也从庙堂的路边抓了一根钢管跟着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这时还有一个年轻仔发给我们每人一个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臂上,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当其走到城东广场乒乓球台拐弯路口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到打架现场时,新兴街的人已经围住韦胜等人乱打,当时人多场面混乱,只看见韦江生手持木棒参与围打。不久韦胜的人往不夜城方向退,其才发现韦胜躺在地上,全身是血。随后其跟新兴街的人继续追赶韦胜的人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途经体育广场斜坡时,其父亲韦荣胜刚好找见其,叫其回家,其便随手把钢管交给旁边的人,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邓智弟、黄甲等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4、原审被告人农泳森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285号。2012年8月31日21时许,其和黄成、黄伟、黄尚福在网吧上网时,韦江兴打电话给其说:“新兴街这边有点事,你过来一下。”挂电话后其对黄成、黄伟、黄尚福说,新兴街那边有点事,我们过去看一下。去到新兴街后才知道新兴街的人准备和斧头帮韦胜他们打架,当时街上已经聚集了很多人,手上都拿有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这时有人问:“你们有没有东西(凶器),有的话就回去要来啊。”其就问黄成:“你不拿东西啊?”黄成听后便开摩托车回家要砍刀。过了半个小时,人群中有人起哄说“走了,走了”,其就在路边捡了一把斧头跟着他们往城东广场方向走。新兴街与韦胜他们有什么矛盾其不清楚,韦江兴叫其去打架其就去了。途中其觉得斧头太重了,打起架来不太方便,就用斧头与沈琦换得一把砍刀。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一方在手臂上缠绑一个红色塑料袋。当其走到城东广场拐往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跟着冲上去,看见新兴街的十多二十个人正围着韦胜砍打,但场面混乱,看不清是哪些人围打韦胜。而韦胜的小弟往不夜城方向退,其随后跟着新兴街的人继续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时看见韦胜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回到新兴街,其跟着大家把凶器丢在庙堂的路口,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黄伟、黄成、黄尚福、韦甲等几十个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沈琦、韦江文、黄尚福、黄伟其本人和所在的位置。

15、原审被告人黄伟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56号。2012年8月31日21时许,农泳森在网吧对其和黄尚福及其弟弟黄成说,新兴街那边有事,叫大家过去看一下。去到新兴街才知道新兴街的人要去跟斧头帮韦胜他们打架,当时街上已经聚集了很多人,有些人手上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这时有几个人问:“你们有东西(凶器)没有,有就拿来喂。”农泳森问黄成:“你家里不是有两把砍刀吗,回去拿来啊。”于是黄成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两把砍刀到新兴街,刀面呈亮白色那把砍刀黄成留着他自己用,将刀面呈黑色那把砍刀递给其,但其不知道当晚是否能打得成架,所以没有接黄成的砍刀,并对黄成说:“先不拿刀,一下看情况再说。”期间有两个年纪约15岁的小孩各开一辆踏板车运来两捆木棒丢在新兴街的地板上。过了约半个小时,人群中有人喊:“准备过去了,车子尾箱里面有东西。”刚说完,就见沈琦把停在韦江涛家门前的一辆老款本田汽车的尾箱打开,里面有斧头、钢筋和砍刀等凶器。其担心不拿凶器去打架会吃亏,便从车尾箱捡了一把砍刀和一个装羽毛球拍的袋子(用于装砍刀)。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缠一个红色塑料袋,听说韦胜那边上身都打赤膊。过得一下,大家就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一直到打斗现场其都是走在新兴街队伍的最前面,其身边是韦江兴、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等人。当行至河堤路与韦胜的人碰面并打起来,在相距一两米时韦胜拿钢管向我们横扫过来,其感觉准备被打中了,即下意识地避让。这时韦胜不知道为何突然倒在地上,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十多二十个人就手持斧头、砍刀、木棒等凶器围着韦胜砍打。其随后跟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途中看见韦胜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回到新兴街后,其将砍刀和袋子放回原来那辆车子尾箱,然后搭黄成的摩托车回家,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新兴街的人与韦胜有什么矛盾其不清楚,农泳森叫其去帮新兴街打架其就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农泳森、黄尚福、黄成、韦峰、韦甲等几十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韦江文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6、原审被告人黄成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56号。2012年8月31日晚21时许,农泳森打电话给其说新兴街那边有事,我们过去看一下。其就开车到网吧与农泳森、黄尚福及其哥哥黄伟汇合,然后一起去到新兴街才知道斧头帮韦胜要带人到新兴街打架。当时那里已经聚集了很多人,手上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农泳森问其:“你家里不是有两把砍刀吗,回去拿来喂。”于是其骑车回家拿其的两把砍刀到新兴街,银白色那把砍刀留给自己用,黑色那把砍刀递给黄伟,但他没有接并让其放在地上。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缠绑一个红色塑料袋。过得一下,人群中有人喊“走了,走了”,大家就往一起城东广场方向走。当行至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胜躺在地上,满身是血。随后其跟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亿家人饭店门前才停下。返回途中,其看见韦江文手上拿的黑色砍刀好像是其的,就问韦江文要回那把砍刀。回到新兴街后,很多人将手中的凶器丢在庙堂的路口,其则把其的两把砍刀拿回家里,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新兴街的人与韦胜有什么矛盾其不清楚,农泳森叫其去帮新兴街打架其就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黄万革、韦江文、农泳森、黄伟、黄尚福、韦甲等几十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7、原审被告人黄尚福的供述和辩解,其户籍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公园路74号,现住巴马镇风情街。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和农泳森、黄成、黄伟在网吧上网时,农泳森接到电话得知斧头帮韦胜要带人到新兴街闹事,就喊其和黄成、黄伟一起过去帮忙。我们去到新兴街时看见已经有很多人聚集在那里,手上都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过得一下,人群中有人喊“走了,走了”,其也在新兴街的路边捡了一根木棒跟着大家一起城东广场方向走。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当行至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不久看见韦胜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其随后跟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其把木棒丢在庙堂路口,后来才知道韦胜被打死了。听说之前新兴街的人与韦胜闹矛盾,被韦胜欺负,后来韦胜又组织人来打新兴街的人,其作为住在新兴街附近的人很恼火,所以农泳森叫其去帮新兴街打架其就去了。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沈琦、农泳森、黄成、黄伟等100多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8、原审被告人韦江山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65号。斧头帮韦胜与新兴街的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等人有过矛盾。2012年8月31日晚20时许,其听说有很多人聚集在新兴街上,就出门看看情况。听他们议论说韦胜要带人到新兴街打架,其作为新兴街的一员,也要为新兴街出力。过得一下,韦胜打电话给黄丁问我们这边准备好了没有,他们已经在城东广场那边等了。这时人群中沸腾了,有人喊“我们去不夜城那边找韦胜他们打架”,于是新兴街几十号人手持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也从韦江涛家斜对面的庙堂路口捡了一根钢管跟大家一起走。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缠一个红色塑料袋。当行至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手持凶器围着韦胜砍打,不久韦胜被打倒在地,全身是血。其随后跟着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新兴街后,其将钢管丢在庙堂路口。打架结束后,韦江兴跟其说他砍了韦胜的脚一斧,后来才知道韦胜被打死了。之前其听黄万革说过巴徐村的一个人打电话告诉他韦胜在巴徐村组织人要到新兴街打架,之后黄万革打电话转告韦江涛,韦江涛知道后就召集人过来打架,但也有一部分人是自己来帮忙的。其记得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陈永明、邓智弟、韦峰、黄戊、韦甲等几十人。经观看新兴街一方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沈琦、韦江兴、陈永明、王有德、韦江文、韦峰、农泳森、黄成、黄甲、陆某某、韦甲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19、原审被告人黄灵护的供述和辩解,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发村巴发上屯64号。2012年8月31日中午,其在家上网时听一个叫“日冷”的网友说当晚新兴街有事要打架了。到了晚上,其舅舅黄德嘉也打电话告诉其当晚街上有事,叫其不要乱出门。其想起前几天韦胜与新兴街的韦江涛在礼堂坡夜宵摊喝酒时闹过矛盾,感觉他们真的要打架了,而韦江涛是其朋友,其应该去帮忙。于是其赶到新兴街,看见有很多人聚集在那里,手里拿着木棒、钢管、斧头、砍刀等凶器。过了一下,韦江涛停在家门前的汽车尾箱被人打开,里面放有7、8把斧头,其知道要去打架便捡了一把斧头。这时人群中有人喊“到城东广场去打架了”,其也跟着新兴街100多人一起往城东广场方向走。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新兴街的人都在手臂上绑红色塑料袋。当行至河堤路时,走在前面的人与韦胜的人(上身赤膊)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上去时,看见韦胜被新兴街的人围着砍打,倒在地上,满身是血,但其不认识那些人。随后其跟新兴街的人追赶韦胜的小弟到不夜城附近才停下。返回途中,其将斧头丢在城东广场篮球场旁的花圃里,后来听说韦胜被打死了。经观看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经过的路线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20、原审被告人黄剑斌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是斧头帮成员,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定村巴劳屯9号。2012年8月31日19时许,斧头帮老大韦胜打电话叫其和黄雄、简灵申、黄尚飞到巴徐村口集合,但没说什么事。我们赶到巴徐村时,看见那里已经聚集有斧头帮二三十人。随后韦胜叫大家到不夜城吃宵夜,顺便召集等候其他斧头帮成员。当时不仅是韦胜打电话召集人,他旁边也有一些人不停地打电话召集人到不夜城集合,最后斧头帮聚集了100多人。在吃夜宵时其才知道韦胜因为头天晚上被新兴街的人掀了桌子,咽不下这口气才召集人去报仇,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听说韦胜与新兴街的人有过矛盾,之前韦胜曾拿仿真枪威胁新兴街的人。大约1个小时后,有人说:“他们下来了,过来拿东西。”接着有人从一辆白色小轿车尾箱拿出几捆钢管,大家都争抢着领取钢管,其也领得一根钢管。这时韦胜交代我们脱下上衣,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然后带领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刚走了不到10米,就被其父亲黄壬拦下来,他抓住其的手不让其参加并教训其。其和其父亲争执了半分多钟即甩开他的手继续跟着斧头帮冲,但刚冲了20多米就看见斧头帮的人往回跑,其不知道什么情况也跟着往回跑,并把钢管丢在草丛里。后来其打电话给简灵申才听说公安局和医院的都来了,韦胜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胜、黄雄、简灵申、冉茂军、黄尚飞、黄尚爱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11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1、原审被告人黄雄的供述和辨解及辨认笔录,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那门村那门屯20号。2012年8月30日晚24时许,韦胜在礼堂坡吃夜宵时跟新兴街的人发生冲突,新兴街的人将韦胜的饭桌掀翻,韦胜即叫其和一帮人过去准备跟新兴街的人打群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2012年8月31日晚19时许,韦胜打电话叫其和黄尚飞、黄剑斌等人一起到巴徐村集中,说要用暴力解决与新兴街的矛盾。因为韦胜是我们的朋友,为了兄弟义气,他叫去打架我们就去了。大概1个小时这样,韦胜就召集了一百多二百人,随后大家一起到不夜城吃东西。又过了一个小时,有人说:“街上那帮人冲过来了”。于是韦胜打开他的车尾箱,里面有五六十根钢管,大家每人捡一根拿钢管,由韦胜带头往河堤路走。其间为了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其等人全部脱光上衣。走到河堤路时与新兴街的人碰面并打了起来。其冲在比较靠前的位置,对方有个人拿钢管朝其打过来,其用钢管顶了一下往后退。这时新兴街有很多人手持钢管、斧头、砍刀、木棒等凶器围着韦胜砍打,但其不认识那些人。由于新兴街的人比我们的人多,其这边很多人都不敢往前冲,其看形势不对也往后跑,新兴街的人追赶其这边的人到不夜城附近才罢休。其等人停下来没有看见韦胜,返回现场寻找时,发现韦胜倒在路边,全身是血,额头、胸部、手腕都有刀伤。后来拨打120急救电话送韦胜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韦胜召集了一百多二百人,但真正跟他冲上去打架的只有30人这样。其记得韦胜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黄尚飞、黄尚爱等人。韦胜召集过去打架的人,有的是韦胜手下的人,有的是韦胜手下人喊来的。其也是韦胜手下的人,平时和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帮韦胜追放高利贷,韦胜每个月给大家2500元钱,还包吃包住。其和黄剑斌、冉茂军没有召集人,只有简灵申召集得七八个人过来。经观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胜、黄剑斌、简灵申、冉茂军、黄尚爱、黄尚飞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08年曾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2、原审被告人简灵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龙凤村龙凤屯13号。其和斧头帮老大韦胜是朋友,平时有什么事情我们都经常联系并互相帮忙。2012年8月30日晚23时许,韦胜在礼堂破夜宵摊吃夜宵时被新兴街的人掀桌子,韦胜觉得受屈辱即打电话叫其和二三十个人过去准备和新兴街的人打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韦胜不服气还说要用武力解决与新兴街的矛盾。2012年8月31日14时许,韦胜打电话叫其找20个人跟随斧头帮与新兴街的人械斗。其答复韦胜找不得那么多人,韦胜就让其尽量找人,于是其通知了黄剑斌、黄雄、冉茂军、黄尚飞、邓应丰等人于当天19时许赶到巴徐村路口集中,当时那里已经聚集有80多人。随后韦胜带大家到不夜城吃宵夜,顺便召集等候其他斧头帮成员,最后斧头帮聚集了约200人。21时许,韦胜叫大家到他的车尾箱拿钢管,并交代要脱光上衣,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然后带领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其和韦胜、黄雄、冉茂军、黄剑斌、黄尚飞等人走在最前面,当行至方圆宾馆门前时与新兴街的人碰面并打了起来。由于新兴街的人多,在打斗过程中其这边的人被新兴街的人冲散往不夜城方向退,新兴街的人一直追赶到不夜城附近才罢休。大家停下来没有见到韦胜,返回打架现场寻找时发现韦胜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头部、胸部、手脚多处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打完架后,大家将钢管丢在打架现场旁的草丛中。次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胜、黄剑斌、黄雄、黄尚飞、黄尚爱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其2007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3、原审被告人冉茂军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户籍地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六儿屯7号,现常住巴马镇街上,没有固定住所。2012年8月30日晚24时许,韦胜在礼堂坡吃夜宵时跟新兴街的邓建辉等人发生冲突,新兴街的人将韦胜的饭桌掀翻,韦胜即叫其和黄剑斌、黄雄等人过去准备跟新兴街的人打群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当晚韦胜还交代大家第二天到巴徐村集中后跟新兴街打架。因其本身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收入,平时韦胜叫其帮他做事并拿钱给其花,所以韦胜叫其去打架其就去了。2012年8月31日下午,其和简灵申、邓应丰及三个所略人一起赶到巴徐村时看见那里已经聚集了四五十人。当晚20时许,韦胜召集了100多人到不夜城吃东西。21时30分许有人说:“街上的人过来了。”于是韦胜叫大家到他的车尾箱里拿钢管,并交代脱下上衣,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然后带领大家往城东广场方向走。当行至河堤路时与新兴街人碰面并打了起来,韦胜冲在最前面,其和黄雄、简灵申、黄尚飞、黄尚爱、黄剑斌等人也冲在前面。对方有个人拿斧头朝其砍了一刀,其用钢管挡了一下,正好看见旁边有人往回跑,其也跟着跑。新兴街的人见其这边的人往回跑就一直追赶到不夜城附近才罢休。大家停下返回打架现场时,发现韦胜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头顶部和右胸部都有斧头砍的伤口,嘴部也有伤口一直在流血。这时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接韦胜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打架结束后,其将钢管丢弃在离不夜城10多米远的河堤路边。次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观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中韦胜、黄剑斌、黄雄、简灵申、黄尚飞、黄尚爱及其本人所在的位置。

四、勘验、检查笔录

1、聚众斗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不夜城路口),证实2012年8月31日22时47分至9月1日0时45分,在见证人黄致富、黄必荣的见证下,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和法医对双方聚众斗殴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发现的一名伤者已送医院救治,伤情不明)。

现场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东社区东侧面文体路通往不夜城(夜宵摊集中地)路口处,东面是通往不夜城的道路,南面是河堤路,西面道路通往寿乡大道,北面是一块杂草地。中心现场位于文体路东面方圆宾馆至体育广场入口之间的道路上,该处路面为水泥路面,路面宽15.3m,道路北面主要是杂草地,南面依次是宽5.7m的绿化带和宽3.7m的河堤步行道。

经现场勘查发现提取痕迹物证19处(其中木棍6根、钢管7根、刀套1个、血迹2份、疑似血迹1份、拖鞋4只、鞋印2枚、手表1块)。

2、新兴街一方丢弃部分作案凶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北面庙堂附近的水沟内),证实2012年9月1日11时56分至13时21分,在见证人黄培效的见证下,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和法医对新兴街一方丢弃部分作案凶器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现场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北面的一片菜地内,该现场由新兴街60号居民楼和新兴街66号居民楼之间一条小巷与新兴街连接,现场东北面是县医院,南面是新兴街64号居民楼,西面是新兴街庙堂及县财政局小区,北面是县公安局宿舍区。中心现场位于新兴街64号北面约25m的菜地东侧的一条南北走向的天然水沟,水沟东面有灌木覆盖,南面通往新兴街方向,西面可见多块菜地,水沟北面有植物遮挡。经现场搜索,于菜地东北角水沟底部(标记为①号位置)可见多根木棍及斧头被树叶覆盖。移除上层树叶,对所见木棍、斧头进行提取并清点,共计木棍20根,斧头10把,分别编号为1-30号;①号位置东南面约5m的水沟底部(标记为②号位置)可见3根木棍和1把斧头,对所见木棍、斧头进行提取并分别编号31-34号;②号位置南面约16m处的水沟底部(标记为③号位置)可见1把东洋刀和1把牛角刀,对所见东洋刀、牛角刀进行提取并分别编号35、36号。

将现场勘查发现提取的木棍23根、斧头11把、东洋刀1把、牛角刀1把拿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室进行检验,发现标记为3号斧头斧面、标记为8、9、17、20号木棍表面有疑似血迹,并依法提取备检。

3、搜查笔录,证实2012年9月22日,在见证人黄淼红的见证下,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从该县巴马镇文化街原审被告人黄成的住宅中搜查出其用于斗殴的砍刀两把。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2012年9月5日,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韦胜系被钝器及锐器打、砍击,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为他杀。

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2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1)死者韦胜血样与韦胜父亲韦明相血样检出不同的男性基因型,且韦胜血样与韦明相血样在上述基因座的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2)城东河堤路现场7号、10号、19号血迹,新兴街庙堂旁提取的3号斧头、8号木棒、20号木棒上的各一处可疑斑迹均检出同一男性的基因型,且与韦胜血样的基因型一致。

六、视听资料

视频光碟,证实新兴街一方人员前往打架现场以及斗殴双方在案发现场相互追赶的情况。

七、物证

斧头10把、木棒29根、钢管6根、东洋刀1把、牛角刀1把,证实一审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在现场勘查时依法提取的上述作案工具。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新兴街一方首要分子的认定问题。经查,根据现有的在案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等人纠集新兴街一方部分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韦江涛还提供了新兴街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部分作案凶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韦江兴供述其纠集了韦江涛、农泳森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韦江涛供述其纠集了邓建辉、陈永明、罗某某、黄德嘉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并提供新兴街一方的部分作案凶器,原审被告人邓建辉供述其纠集了沈琦、黄丁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且得到相关被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的原审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的印证。因此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等人是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原判认定本案无法查清和确定新兴街一方的首要分子属认定事实错误,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的该抗诉意见、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谁是造成被害人韦胜死亡的直接致害人或共同加害人的问题。经查,根据现有的在案证据无法查清和确定造成被害人韦胜死亡的直接致害人,但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在聚众斗殴中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韦江兴供述其手持斧头砍了韦胜的左小腿一斧,且得到尸体检验鉴定的印证;原审被告人沈琦供述其手持斧头砍了韦胜一斧;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邓智弟、黄伟、韦江文及证人黄戊、苏丙指证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冲在新兴街队伍的最前面与韦胜等人斗殴;原审被告人黄万革、韦江生、覃兴宝、黄伟、韦江山指证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持械围殴韦胜。因此原审被告人邓建辉、韦江兴、沈琦等人作为共同加害人,应当对造成被害人韦胜死亡的结果负责,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的该抗诉意见、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王有德、黄雄、覃兴宝、简灵申、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冉茂军、黄灵护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中,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等人纠集新兴街一方的部分人员参与,原审被告人韦江涛还提供新兴街一方的部分凶器,是首要分子;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韦胜,是共同加害人;因此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的该抗诉意见、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等人仅纠集了新兴街一方的部分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只是部分纠集者,应当与全案纠集者区别适用刑罚;本案无法查清和确定造成被害人韦胜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邓建辉、沈琦等人作为共同加害人应当与直接致害人区别适用刑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韦江兴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纠集韦江涛、农泳森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参与围殴韦胜等主要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韦江涛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纠集邓建辉、陈永明、罗某某、黄德嘉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并提供新兴街一方部分作案凶器等主要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邓建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纠集沈琦、黄丁等数人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冲在新兴街队伍最前面与韦胜等人斗殴等主要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沈琦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持械参与围殴韦胜的主要犯罪事实;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被告人邓建辉、韦江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支持抗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王有德、黄雄、覃兴宝、简灵申、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冉茂军、黄灵护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黄雄、简灵申、冉茂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综合案情决定对上述原审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黄万革、王有德、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韦胜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可以对各原审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沈琦、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覃兴宝、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黄灵护积极赔偿被害人韦胜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黄剑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黄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但由于前罪所判刑罚没有实际执行因而不构成累犯,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黄雄是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沈琦、王有德、黄雄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原判对其的犯罪前科进行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应予纠正。故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黄灵护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原判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且宣告缓刑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黄灵护家庭管教较为严格,平时懂事、听话,没有打架、斗欧等不良行为发生,上学期间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未毕业就自行辍学。步入社会后,因年纪尚小,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原审被告人黄灵护汲取本案教训,珍惜机会,提高自控能力,学法知法守法,谨慎交友,自强自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根据23名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黄万革、陈永明、韦江生、黄剑斌、王有德、覃兴宝、简灵申、黄尚勤、韦江文、邓智弟、韦峰、农泳森、黄伟、黄成、黄尚福、韦江山、冉茂军、黄灵护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韦江兴、韦江涛、邓建辉、沈琦的定罪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予纠正,本院综合案情决定对上述四原审被告人减轻处罚;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黄雄是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二、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项,即被告人黄万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永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韦江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黄剑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被告人王有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覃兴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简灵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黄尚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江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邓智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农泳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尚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江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冉茂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灵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作案工具斧头10把、木棒29根、钢管6根、东洋刀1把、牛角刀1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八项,即被告人邓建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沈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被告人韦江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韦江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黄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三、原审被告人韦江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韦江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五、原审被告人邓建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六、原审被告人沈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七、原审被告人黄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峰

审判员韦绍航

审判员李治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宗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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