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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龙、何某犯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1   阅读: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某1、何某2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建华、杨茗琪,被告人王章某1、何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3日,被告人王章某1邀约被告人何某2与林淑芬以12万元的价格将张家界市城区星辰酒店休闲广场承包,其中林淑芬出资6万元、王章某1和何某2每人出资3万元,并将星辰休闲广场更名为星辰休闲中心,组织几名妇女吃住在休闲中心,并规定了上下班、利益分配制度,从事卖淫活动。林淑芬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管理,王章某1负责休闲中心的安全。2010年8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休闲中心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0人。被告人王章某1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章某1、何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转让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上钟表,相关照片,行政处分决定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某1、何某2利用其承包经营的星辰休闲中心,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章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章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2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二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章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延  忠    

人民陪审员    刘  朝  双    

人民陪审员    屈  迎  昕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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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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