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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82刑初7号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审理法院:开原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辽1282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1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8)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01月0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1及辩护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一致。

被告人许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全部供认。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自首、属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01月至02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1在辽宁省开原市解放路金龙湾洗浴中心,采用招募、纠集的手段,组织前来应聘的卖淫女赵某、王某玲、于某涵、许某、张某辉等人多次卖淫,并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案发后,2018年02月27日被告人许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扣押的卖淫小票、租房协议、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许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开原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王某玲、于某涵、许某、张某辉、赵某、贺某生、吴某、郭某、徐某垚、尹某、崔某艳、李某芝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金龙湾洗浴视频光盘一张;物证照片;被告人许某1供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采用招募、纠集的手段,管理她人卖淫,卖淫人员达到了三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属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是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02月27日起至2021年0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凤山

审判员丁宝俊

人民陪审员孙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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