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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61号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闽0782刑初1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01

审理经过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伟涛、傅彩霞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0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代理检察员郑翘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伟涛及其辩护人黄建勇、被告人傅彩霞及其辩护人占红亮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辩护人黄建勇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廖伟涛与袁某签订合同,承包位于武夷山市华侨新村A栋四层“豪雅足浴城”的经营权,并改名为“豪雅养生会所”。同年10月,廖伟涛为扩大经营收入,添加了“大保健”服务项目(即提供性服务),将会所内左侧的五个房间重新装修做为“大保健”服务项目的场所,收费为每个钟330元人民币,由前台统一结算,其中卖淫女抽成200元。被告人傅彩霞负责招收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编号管理、安排卖淫女上钟、给卖淫女发放工资等事宜,廖伟涛建立名为“豪雅!加油”的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负责核对会所内的收银账目及收取营业款。同年12月13日凌晨,武夷山市公安局对豪雅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在8805、8806、8807、8808和8809房间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女郑某、叶某、孙某2和两名越南女(Nguyenthihuong、NguyenthiPhuongkieu)。

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廖伟涛和傅彩霞在豪雅养生会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廖伟涛和傅彩霞以招募和容留等手段,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伟涛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辩称自己承包豪雅养生会所是给其女友傅彩霞经营的,自己平时基本不在店内,在店内时也只是坐在茶室喝茶,豪雅养生会所存在“大保健”服务项目其是在案发前几天才知道的。

被告人廖伟涛的辩护人黄建勇认为廖伟涛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廖伟涛在认识傅彩霞之前有正当职业,从未涉足卖淫嫖娼的场所,而傅彩霞曾多年从事卖淫活动,对卖淫场所的组织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豪雅会所的卖淫活动是她组织管理的,廖伟涛并未实际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其虽有所闻但未能及时阻止,应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定罪。2、根据5名卖淫女的证言,她们都是傅彩霞联系招募的,仅凭傅彩霞的口供,就指控廖伟涛为扩大经营收入而添加“大保健”项目,并定价“大保健”项目每个钟330元及与卖淫女分成200元,证据不足,这是傅彩霞在推卸责任。3、认定廖伟涛建立名为“豪雅!加油”的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缺乏相应的依据:(1)微信群内聊天截屏信息,只显示廖伟涛的日常生活对话,并无任何廖伟涛的涉及卖淫活动的内容;(2)廖伟涛虽为群主,但无法律规定群主就是管理者,且群主可转让,群中任何人发布信息群主也不应承担责任。4、起诉书认定廖伟涛负责核对会所内的收银账目及收取营业款,与事实不符。5、会所内的卖淫活动是傅彩霞全盘负责管理,5名卖淫女及孙某1的证词,都证实廖伟涛极少来会所,是傅彩霞在管理会所。6、廖伟涛装修会所左侧五个房间,仅是为了便于推拿、足浴的客人休息之用,并非作为“大保健”的经营场所,之后傅彩霞将之作为卖淫场所,与廖伟涛无关。

被告人傅彩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在帮廖伟涛管理会所,其行为不是组织卖淫,而是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人傅彩霞的辩护人占红亮认为傅彩霞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豪雅养生会所的实际经营者是谁的问题,不能以在会所现场时间长短来判断,组织卖淫大部分是为了追求金钱,认定谁是实际经营者,主要看出资情况、租赁场地的情况以及收益的分配情况,会所租赁、装修是廖伟涛出资的,庭审播放的监控视频画面显示,会所的营业款装入的是廖伟涛的口袋,而傅彩霞因为与廖伟涛有感情纠葛而协助廖伟涛管理会所,对于会所的收益未分成也未领取工资。综上,廖伟涛才是实际的经营者。2、法律适用上,傅彩霞招募了2名卖淫女,而其他的工作都是辅助性的工作,而且会所经营过程中傅彩霞是没有分到任何钱的,有时廖伟涛给她三、五百元,也是基于傅彩霞是廖伟涛的女朋友的这一前提而给予的,故其行为不够成组织卖淫罪,而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3、量刑上,傅彩霞当庭自愿认罪,其前后供述一致,应认定为坦白,悔罪表现好,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廖伟涛与袁某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位于武夷山市华侨新村A栋四层“豪雅足浴城”的经营权,并改名为“豪雅养生会所”。同年10月,廖伟涛出资将会所内左侧的五个房间重新装修做为“大保健”服务项目的场所,会所内添加了“大保健”服务项目(即提供性服务),收费为每个钟330元人民币,由前台统一结算,其中卖淫女抽成200元。此外,廖伟涛联系印制大量的宣传单、体验券、代金券并找人派发,为会所招揽嫖客。被告人傅彩霞以廖伟涛的女朋友的身份与廖伟涛一同在会所内管理卖淫活动,主要负责对外联系招收卖淫女、让卖淫女选工号进行编号管理、安排卖淫女排号上钟、给卖淫女发放工资等事宜。营业款由廖伟涛收取,廖伟涛不在会所时由傅彩霞收取。为方便管理,廖伟涛、傅彩霞与会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共同组建了“豪雅!加油”的微信群,廖伟涛是该群的群主,傅彩霞通过该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具体管理。同年12月13日凌晨,武夷山市公安局对豪雅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在会所内8805、8806、8807、8808和8809房间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女郑某、叶某、孙某2、越南女Nguyenthihuong、越南女NguyenthiPhuongkieu以及嫖客林某、黄某、李某2、方某、杨某。

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廖伟涛和傅彩霞在豪雅养生会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晚现场扣押涉案物品情况,包括:POS机1部,无线监控1部,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加密狗”U盘一个,现金人民币4386元,豪雅养生会所宣传单、代金券、体验券、抵用券2214张,避孕套740个,iphone6、华为手机各1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对本案2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明本案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二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3日凌晨在工业路华侨新村A栋4楼豪雅养生会所将廖伟涛、傅彩霞抓获。

6.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廖伟涛与袁某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合同,由廖伟涛向袁某承包下豪雅足浴城,承包期2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7.豪雅快捷酒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证实豪雅快捷酒店经营者系袁某,经营范围包括住宿、足浴、推拿服务。

8、豪雅养生会所(前台)详细表、POS机签购单。证实2016年12月12日会所内有20位客人消费“大保健”项目,其中有1人通过微信支付结账、4人通过刷卡结账,另有5人未结账的事实。

9、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廖伟涛卡号为62×××58的建设银行卡自2016年3月10日至12月21日的交易明细情况。

10、武夷山市立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心电图,德兴市妇幼保健院出院小结。证实傅彩霞于案发时宫内早孕以及2017年4月引产的事实。

11、豪雅养生会所宣传单、体验券、代金券、现金抵用券,证实豪雅养生会所印制并散发各类揽客用的宣传材料,其中宣传单标注“梦幻情迷358/节”字样,代金券标注“本券用于梦迷情迷原价398抵用”字样。

12.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5年7月就在会所做收银员,工作时间从12点到凌晨2点,换老板廖伟涛后,就开始经营一条龙服务330元,有卖淫嫖娼服务,从4月开始就有,由领班带客人到包厢里,再通知小妹给客人选,小妹会告诉其客人的房间号,上钟时间及小妹的工号,下钟后小妹会告诉她,她就收取客人的钱。老板基本晚上来的多,会所内有两个收银员,一个男领班“奇奇”,老板的女朋友会过来帮忙。330元里小妹抽200元,130元归会所。

廖伟涛接手经营时专门买了五张新的床垫搬到805-809五个包厢里作为床铺。技师和小姐的衣着完全不同,小姐穿得性感暴露,泡脚和全套服务包厢内床铺也不一样,两张按摩床拼一起,放一张1.8米的床垫。泡脚和全套价格相差很大,泡脚60元按摩50元,全套300多。廖在会所内一个星期会出现3、4天,经营项目肯定要经过他的同意才可以的,他只要到会所都会看营业表,泡脚和全套是分开两本,项目几单在哪几个包厢几号技师或小姐。会所客人较多时他会帮忙接待安排客人,介绍会所的服务。傅在会所的时间比廖更多,小姐来后由他们两人安排住在会所内,小姐在营业表上的排序是不一样的,基本上按照前天每个小姐上钟情况来,少的第二天排在前面,这是他们两人安排的。他们是一同管理的,会所内有什么事向他们任何一人说都可以。

经照片辨认,认出6号傅彩霞就是武夷山豪雅养生会所老板的女朋友“小霞”,12号孙某1就是会所男领班“奇奇”,4号廖伟涛就是会所的老板。

13.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其把豪雅会所转让给廖伟涛经营,一个月16000元,两个月后他说房间设备老化,要更换,其同意了,但承包后就没去过。房间内都放按摩的小床铺。

经照片辨认,认出3号廖伟涛就是承包会所的人。

14.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会所内的技师,会所老板是廖伟涛,傅彩霞平时负责帮忙将客人带至足浴推拿以及做全套的房间,会所内还有一个叫“奇奇”的人,负责收银的两个人,一个叫李某1一个叫“小芳”,其他是服务员6名,提供全套服务的小姐5名,阿姨2名。

廖伟涛负责管理上班的工作人员和小姐,出现问题也告诉廖,工资也由廖发放。其工资是抽成,由廖总打到其银行卡内。走廊左侧五个房间是提供全套服务的,右侧是提供足浴推拿的。全套330元,平时由奇奇负责安排上钟的小姐,小姐外出要告诉奇奇。傅也在会所内帮忙将客人安排至房间消费,安排小姐上钟,每日营业额结算,廖不在时收银员也将钱交给傅,傅还管理她们,上班迟到、早退等傅是会问的。

经照片辨认,认出5号傅彩霞就是在豪雅会所管理、工作的人员,12号廖伟涛就是在负责经营管理豪雅会所的老板,2号陈坤奇就是笔录中提到的“奇奇”。

15.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5年6月开始在豪雅会所当收银员,2016年4月袁天龙把豪雅休闲会所转让给廖伟涛经营,7月开始添加了大保健的项目,专门请了小姐提供服务,8月其就辞职了。大保健项目就是卖淫,廖装修了5个房间作为专门提供大保健的房间,同时他还聘请了专门做“大保健”服务的小姐,还请人发了传单。有聘请了傅彩霞专门管理会所的事情。

如果有客人来,傅彩霞把客人带到大保健的房间,然后再把小姐一带到房间。小姐抽成200元,供食宿。

经照片辨认,认出6号廖伟涛是会所的老板,10号傅彩霞就是廖伟涛请来管理会所的人。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6年10月底在豪雅会所做收银员,会所内有提供足浴、推拿、大保健项目,大保健项目的技师是区分开专门的,大保健的房间是806-809房间。

有一个帮忙管理会所的女人叫小霞,提供足浴的技师有五个,提供大保健的技师有四、五个。负责接待客人的是奇奇。廖总比较少在会所内,是小霞在管理。

收银台有两个本子,记录大保健的消费情况和记录足浴的消费情况,记录了房间号、技师工号、类型、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收银员等内容。大保健的项目在类型上写A,其他没有了。其他类型填足浴或推拿。每天都有十几个客人消费大保健项目。歇业时廖总会到收银台和收银员核对收入,留下1000元作周转资金,其他钱由廖总收去。

(李某1)上班是廖面试的,他说经营的是泡脚、按摩和大保健服务,其就知道是卖淫嫖娼服务了。穿着不一样,休息室是不同的,两边交流都很少,可以明显看出来,价格也差很多,泡脚50、60元,大保健没有代金券是330元,有代金券是300,上钟登记本是不同的。代金券是现金抵用券,黄色,有“梦幻迷情”等字样。专门作为卖淫服务的包厢也不同,听老板廖伟涛说805-809五个包厢是专门作为卖淫嫖娼服务的包厢。里面有一张大床,泡脚推拿是两张按摩床。廖有参与会所的管理,每天收来的钱是交给廖,廖不在其才给傅,廖一般都会到会所,大部分时间在茶室里,外面客人多他也会帮忙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帮客人安排技师或小姐,时不时查看前台登记技师和小姐上钟的本子,看会所收入的情况。小姐上钟排序是不一样的,廖和傅两人来安排,基本按前天上钟少的小姐安排在前面。会所内廖在就廖说了算,廖不在就傅说了算。

经照片辨认,认出6号廖伟涛就是豪雅休闲会所的老板“廖总”,1号傅彩霞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小霞”,10号孙某1就是豪雅休闲会内接待客人的“小奇”。

1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会所做接待,10月到会所上班,老板有交待会所里有小妹提供卖淫服务,有需要的客人带到806-809号房,再带小妹到包间去,客人不满意再换,小妹服务结束后,前台会登记好包厢号和技师号。其工资由傅彩霞现金支付2000元。

18.证人孙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其和叶某一起,一个外号小霞的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叶,劝叶去武夷山的洗浴场所工作,小霞在微信中看到她,也叫其一起去。小霞叫她们到豪雅休闲会所做全套小姐,也就是提供性服务,抽成60%,每个全套330元,她们得200元。做全套的有9个,分别是22号、28号、33号、58号、66号、68号、88号、89号、99号。22号是叶某;28号是越南女,叫佳玲;33号和58号的情况其不了解;66号是她本人;68号也是越南女;88号和89号的情况其不了解;99号的情况其也不知道,她和其一起被抓了。奇奇是领班,负责领技师或小姐到房间。805-809房间专门做全套的房间,其他是做推拿的。平时小霞在会所里,管会所的事情,廖总很少在,没看到他管。

当晚在8809房给客人服务,洗完澡,还没发生性关系警察就来了。

会所里大小事向小霞汇报,向她请假,外出请假,有意外也由小霞处理,还让其加一个会所老板和小姐的微信群,有些事项会在群里告诉小姐,她的微信有两个,一个昵称叫“小小的太阳”,微信号是“fucaixia217840”;另外一个昵称叫“豪雅”,微信号是“Adongrliange”。工资是小霞发放的,五天发一次,以微信转账形式给的,领了一次800元,其共为客人提供了18-19次全套服务。

经照片辨认,孙某2辨认出:2号傅彩霞就是笔录中的老板娘;7号林某就是笔录中的男青年客人;4号孙某1就是“奇奇”;10号廖伟涛就是老板“廖总”。

19.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朋友一起去豪雅玩,当晚一个女的把其带到在8809房,带了两个女的让其挑,其让她换,又带了一个小妹过来,小妹先帮其洗澡,用盐帮其推拿,用舌头将其全身吸吮一遍,最后做爱,然后公安就冲进来了。

经照片辨认,辨认出5号傅彩霞就是带小妹到房间服务的人,9号孙某2就是在豪雅会所8809房间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

20.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其在豪雅工作一个星期后回家了,12月7日豪雅的经理小霞通过微信叫其回去上班。她的微信昵称“豪雅”,微信号“Adongrliange”。一次全套200元,陪过夜有500元抽成,还提供食宿,这些是小霞告诉她的。工资是老板微信转账发放的。全套的房间是805-809五个。全套的房间有大床铺,洗澡的卫生间,灯光是红色。普通的房间灯光是白色,只有小床铺,没有洗澡的地方。奇奇负责接待客人,把客人带到房间,叫小妹到房间服务,小霞负责管理会所的事情,包括小妹和其他员工。小霞有事会通过微信或当面告诉小妹,小妹态度不好,小霞也会说,外出、辞职都要和小霞说。她见过老板叫廖总。

12月13日凌晨,小芳叫其上钟,其到8805房,刚端了水进去,警察就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3号黄某是当晚的嫖客,5号孙某1就是笔录中的奇奇,11号傅彩霞就是小霞,12号廖伟涛就是老板廖总。

21.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去豪雅玩,在8805房挑了个小姐,正在喝水时,警察就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7号孙某1就是带他到房间的人,2号郑某就是当晚的小姐。

22.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一个微信名叫“豪雅”的人叫其去她那上班,视频聊天时看到小芳,也叫她去,说好了工资抽成和食宿情况,她们就去了。豪雅在会所内,给她们安排了食宿,工资五天一结,其要求每天结算,她同意了。在豪雅提供全套服务,就是提供性服务,一共为客人提供了19次全套服务,除了12月28日的四次没付钱,之前3000元都付了。其微信转账记录内都有。领班带小姐到房间,平时是“豪雅”管理小姐,有事要向“豪雅”汇报,工资是由“豪雅”支付,还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内有老板、领班、小姐,没有其他人,有事老板或“豪雅”会在群里通知。工号是22号,8805-8809是提供全套服务的房间,与泡脚的房间不同。当天晚上有在8808号房间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结束后,公安就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10号傅彩霞就是微信名为“豪雅”的女子,11号李某2就是当天的嫖客,10号孙某1就是男领班。

2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林某一起去豪雅玩,一个女的把其带到房间,一个女的来给其洗澡,发生完性关系,警察就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3号叶某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4.证人NguyenthiHuong(音译洪安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12月初通过朋友与豪雅的老板加了微信,在微信中说到做全套后有200元抽成,每五天发一次工资。12月8号老板叫其选工号,选了28号,带其认识了全套的房间和住宿的宿舍。9号上班,男服务员会到宿舍叫工号,再去房间服务。老板是个女的,微信名叫“豪雅”。全套就是帮男客人洗澡,发生性关系。安排是按照顺序排的,客人不满意就轮到下一个,过夜有500元抽成。12月9日其提供了5次全套,10日提供了5次,11日提供了4次,还有一位客人包夜,12日提供了4次,还没上满五天未结算钱。

当天男服务员叫其到8807房,其帮嫖客洗澡发生完性关系后,警察就到了。

经照片门辨认,认出6号方某就是当晚的嫖客,3号孙某1就是叫其去上钟的领班,10号傅彩霞就是豪雅的老板。

25.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当晚和同事一起去豪雅玩,收银台前男的说一次458元,过五分钟,一女的过来帮其洗澡,发生完性关系,警察就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2号孙某1就是男服务员。

26.证人NGUYENTHIPHUONGKIEU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6年11月开始在豪雅做全套服务,当日凌晨总台叫其到8806房上钟,正在给客人洗澡时,警察就来了。全套就是洗澡后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抽成200元。工号是68号。老板是个男的,经理是小霞,总台是齐齐。

经照片辨认,认出2号杨某是当晚的嫖客,4号廖伟涛是豪雅的老板,6号傅彩霞就是经理,9号孙某1就是男领班。

27.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同事一起到豪雅玩,进了8806包厢,一个女的来帮我洗澡,正在做胸推时警察进来了。

经照片辨认,认出6号孙某1就是带其到房间的男服务员。

28.被告人廖伟涛的供述,证实在豪雅养生会所内有大保健项目,就是由小妹在房间内为客人洗澡并发生性关系的交易。收费标准为一次330元,客人包夜为800元。小妹分成200元,由出租车带也给30元,包夜小妹收500元。12月13凌晨司机有带3个客人过来。提供大保健服务的小妹通过互相介绍的,有的自己来的,来后都要与其见面,其会告诉她们抽成吃住工资结算等情况。小妹工资是日结的,每天营业结束后将抽成发放给她们,当天没空就第二天发。营业款由其收走,其不在会让傅采霞收,但不发工资。走廊左侧是提供大保健的房间,右侧是做足浴的房间,提供大保健的时间从2016年10月开始。

2016年3月从袁天龙处承包下豪雅休闲会所,找女朋友傅彩霞帮忙管理,几个月后发现亏钱,10月开始有大保健项目,由专门的技师提供服务,称这些技师为小妹,从其他足浴场所了解到收费标准,傅彩霞也当过领班,叫她帮其找一些小妹为客人提供全套服务,把805-809房间重新装修,专门提供大保健服务。有告诉傅招聘的时候按200元抽成给小妹,提供食宿,平时是自己管理会所,关于小妹的事情,叫傅帮其传达,其很少与小妹交流。上班时间不能随意外出,工资五天结一次,有的每天结其也答应,其每天核对上钟次数,收取当天营业额,其没在由傅来收,由傅发工资。按照表格发小妹的工资。

奇奇是傅招来的,工作了一两个月。负责把客人安排到房间,再安排技师到房间服务。

小妹流动性很大,被抓时有5个小妹,有2个是越南人,会说中文。有的是傅彩霞聘来的,有的是自己来的,由其和傅彩霞任何一人面试通过后来上班,傅配合其管理,其没在时由傅来决定,其和她一同开支,她要用钱由廖给,没有具体工资。

29.被告人傅彩霞的供述,证实其知道豪雅会所内有提供性服务的大保健项目,收费330元,从2016年10月开始推出。把五个包厢改成专门做大保健服务的房间,一个叫叶儒枝的小妹是通过联系她之后,带着小芳一起来从事大保健服务的。收费标准是330元,小妹得200元,五天结一次,叶的工资是每天一结,工资基本上是廖发放的,其替廖发了两次工资给叶儒枝,通过微信转账。其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微信叫“豪雅”,一个微信叫“小小的太阳”。

“豪雅!加油”是廖伟涛建的微信群,群主也是廖伟涛。微信昵称:豪雅,微信号×××,绑定手机号151××××9395,这是傅彩霞;微信昵称:小小的太阳,微信号×××,绑定QQ13×××42,这也是傅彩霞;微信昵称:Dearbaby,微信号×××,是廖伟涛;微信昵称:子英,微信号×××,是前台工作人员李某1;微信昵称:kieunguyen,微信号×××,备注:183××××9269小丽,这是那个越南的68号“小妹”;微信昵称:一生伤透我的心,微信号×××,这是22号“小妹”,名叫叶某;微信昵称:鬼丫头@-@,微信号×××,是66号“小妹”,名叫孙某2;微信昵称:人心会说谎,微信号×××,是前台工作人员蒋某;微信昵称:Kq、ysZ,微信号×××,是前台工作人员孙某1。按摩技师等工作人员有另外一个微信群,他们互相不接触。

3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3日0时10分至2时5分对武夷山市工业路华侨新村A栋4楼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华侨新村A栋4楼豪雅养生会所,8805室查获一男一女,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及其他避孕套;8806室一男一女,床铺上一枚避孕套;8807一男一女,一枚使用过的避孕套;8808一男一女,一枚使用过的避孕套及其他避孕套若干;8809男一女,一枚使用过的避孕套。收银台内侧地面上有宣传单等,杂物间内有大量散装的避孕套,走道北面尽头东侧小姐房一抽屉内有二盒未开的避孕套。

侦查人员制作现场概貌示意图一份,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

31.傅彩霞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傅彩霞通过微信对招募、管理卖淫女的事实。傅与“天上下雨”的聊天记录,傅告知全套330元,说其是经理。与“尘埃落定”的聊天记录,傅有告知全套330元,说其是领班不上钟。与“一个人一辈子”(小妹)的聊天记录,小妹向傅要工资,傅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小妹,并称客人说其服务不好,要求不能随便,这边客人要看服务的,要求其做好服务。工资是5天一发的,先给你。微信群名“豪雅!加油”,傅彩霞在微信群里叫小妹上钟,叫廖上来,其下来,85下来,其在群里叫上钟,记得看手机,下一个叫68上来,68不要坐前台,叫去技师房,77和7号“双飞”包夜,以后不能跟客人说其是老板娘,说经理或领班都可以。规定了店里毛巾不能用,要用就收费使用,店里毛巾每个月要多付几百元。要求留下客人的电话,明天他们还要四个,明天自己挣不要给摩托车抽成。与“一生伤透我的心”(叶儒枝)的聊天记录,证实12月3日-5日傅叫叶回来,并称人少,有没有朋友帮忙叫下,说生意很好,至少有5个,并把点钟单拍给叶看,说4个人上班,并催促快点来。12月9日转账800元,12月12日转账400元、600元。

32.豪雅会所监控主机拍摄的监控视频,证实二被告人于会所内安排、调度、管理卖淫活动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廖伟涛及其辩护人黄建勇、被告人傅彩霞及其辩护人占红亮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被告人廖伟涛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

经查,庭审证据显示,本案中,卖淫女、嫖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能一一对应,与扣押的豪雅养生会所前台详细表上的记录亦能一一对应,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互印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3日凌晨在豪雅会所内当场查获5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事实。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商铺承包经营合同证实豪雅养生会所系廖伟涛向袁某承包租赁。会所工作人员蒋某、张某、李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廖伟涛装修了五个房间作为“大保健”服务房间,请人派发传单,请傅彩霞管理会所,廖伟涛在歇业时会到收银台核对营业收入,留下1000元作为周转金,其他的款项由廖伟涛收走,廖伟涛不在会所时由傅彩霞进行营业额的结算。会所工作人员蒋某、张某、吴某、李某1以及卖淫女孙某2、郑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廖伟涛是会所的老板,并经照片辨认出了廖伟涛。傅彩霞的手机微信截图证实了廖伟涛系“豪雅!加油”微信群的群主。公安机关于豪雅养生会所内扣押各类宣传单、体验券、代金券、现金抵用券2214张,其中宣传单标注“梦幻情迷358/节”字样,代金券标注“本券用于梦迷情迷原价398抵用”字样,与收银员李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其在庭审时亦当庭供认会所传单由其联系印制,证实廖伟涛找人印制并散发传单以招揽客人的事实。庭审时当庭播放的豪雅会所监控主机视频画面,与会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的证言、傅彩霞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廖伟涛并非如其当庭所辩称的其在会所时只是在茶室喝茶,并不知道会所内存在卖淫行为,而是实施了在柜台内查看营业表并作登记、收取客人支付的现金或用微信收款、客人来到会所时替客人安排进入会所左侧提供“大保健”服务项目的房间、手拿营业表安排卖淫女上钟、在当天营业结束后收取营业款等具体管理卖淫活动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组织性。客观上,本案被告人廖伟涛有设置固定卖淫场所的行为,豪雅养生会所场地由其向袁某承包租赁,并出资按照卖淫场所的特殊功能需求装修会所805-809五个房间用于卖淫活动;有招揽嫖客的行为,宣传单、代金券由其找人印刷并派发;有对卖淫活动的安排、调度行为,其有安排客人进提供“大保健”服务的房间、调度卖淫女上钟的行为;有直接管理行为,其在前台经常看营业表并作登记,核对账目,收取客人支付的现金或用微信收款等;有容留行为,会所内不仅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还为卖淫女安排食宿;有收取营业款的行为,会所的营业款由其收取,其不在会所时才由傅彩霞收取。主观上,虽然廖伟涛辩称其在会所内只是在茶室喝茶,不知道会所内有卖淫活动,但其出资装修用于卖淫活动的房间、印制并派发宣传单及代金券、安排客人进房、调度卖淫女上钟、收取当日营业款等客观行为充分表明廖伟涛对于会所内的卖淫活动是明知的,是故意的。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涛在卖淫组织中居于发起、负责的地位,是会所的实际经营者,是老板,其与傅彩霞共同经营会所、管理卖淫活动,其在会所卖淫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具有鲜明的组织性,并不局限于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即容留卖淫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廖伟涛提出的其不知道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廖伟涛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傅彩霞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问题

经查,庭审证据显示,本案中卖淫女孙某2、叶某、Nguyenthihuong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傅彩霞让其选工号,对她们进行编号管理。工作人员蒋某、张某、李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傅彩霞是廖伟涛的女朋友,会所事务廖伟涛在由廖伟涛说了算,廖伟涛不在时傅彩霞说了算;其在会所内时常安排客人到房间消费,安排小姐上钟,核对账目,廖伟涛不在会所时由其与收银员结算营业款。收银员蒋某、技师张某、卖淫女孙某2的证言,与傅彩霞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互印证,证实其还对会所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聘用等事务进行管理。卖淫女孙某2、叶某、Nguyenthihuong等人证言,与傅彩霞的手机微信截图中其与卖淫女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证实傅彩霞通过微信与卖淫女商谈工资结算方式、分成比例,邀请卖淫女来豪雅会所上班,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为卖淫女发放工资。傅彩霞的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傅彩霞通过微信群“豪雅!加油”叫卖淫女上钟,对卖淫女的服务态度、会所内物品领用等进行管理。庭审时当庭播放的豪雅会所监控主机视频画面,与会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的证言、傅彩霞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傅彩霞在会所时大部分时间都在前台,有为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上钟、查看或登记营业表、收银、核对账目等具体管理行为。

本院认为,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以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分工来认定。本案被告人傅彩霞有招募卖淫女的行为,卖淫女孙某2、叶某等人系其通过微信联系招募进入会所;有对卖淫活动的安排、调度行为,其安排客人进房,组织卖淫女上钟,对卖淫女的服务态度提出要求;有对卖淫活动的规范管理行为,其让卖淫女选工号,安排卖淫女叫号上钟,通过微信为卖淫女发放工资,在前台查看或登记营业表、收银、核对账目,对会所人员的迟到早退、请假、会所物品领用等进行精细管理;有收取营业款的行为,廖伟涛不在会所时,当日营业款由其收取。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彩霞在卖淫组织中亦居于负责的地位,其以廖伟涛的女朋友的身份,扮演着“老板娘”或者“二老板”的角色,亦是会所的经营者之一,其与廖伟涛共同经营会所、管理卖淫活动。傅彩霞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行为,其以会所老板女友的身份管理会所大小事务,廖伟涛不在会所时对会所的经营管理拥有全权,其在卖淫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超过现场经理、领班、“妈咪”等角色,更非在外围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行为的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外围人员可比,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傅彩霞提出的其只是帮助廖伟涛管理会所,其行为的性质不是组织卖淫,而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傅彩霞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涛、傅彩霞在固定场所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廖伟涛、傅彩霞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借经营推拿、足浴等服务项目的养生会所之名,行组织卖淫活动之实,是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各有分工,密切配合,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案中二被告人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情节,因本案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故不将该情节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傅彩霞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伟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傅彩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POS机1部,无线监控1部,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加密狗”U盘一个,现金人民币4386元,宣传单、代金券、体验券、抵用券2214张,避孕套740个,iphone6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现金4386元上缴国库;宣传单、代金券、体验券、抵用券2214张,避孕套740个予以销毁;其他物品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夏再美

人民陪审员郭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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