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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380号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审理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内0404刑初38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4-1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丛某2、刘某3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庄某4、张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嵇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张晓杰,被告人丛某2及其辩护人张喜春,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潘卫新,被告人庄某4及其辩护人葛广军,被告人张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宝坤浴场”老板赵韧(刑拘在逃)、被告人总经理陈某1、赤峰片区总经理丛某2和”鑫玛特浴池”(宝坤浴场二部)经理刘某3组织多名按摩技师以在包房按摩的名义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庄某4、张某5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充当管帐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丛某2、刘某3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4、张某5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管理帐目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1、丛某2、刘某3、张某5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陈某1的辩护人张晓杰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1、陈某1并没有使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以及组织、策划、指挥等手段控制、指挥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其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只起到了帮助作用,陈某1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2、陈某1在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陈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发生在2017年7月前,而新的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出台于2017年7月以后,因此该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陈某1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陈某1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丛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喜春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丛某2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1、被告人丛某2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只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应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2、丛某2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鑫玛特浴池”有10名以上卖淫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卖淫技师只有8名,因此丛某2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实体法,根据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则,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不能溯及以往,此部司法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开始实施,对于2017年5月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丛某2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丛某2让其妻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陈某1,应属立功;2、丛某2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潘卫新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3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1、本案中”鑫玛特浴池”的老板赵韧才是真正的组织者,刘某3在整个组织犯罪过程中只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应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2、刘某3在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应属于从犯;3、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实施,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刘某3的情节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从获利数额及现场抓获的卖淫技师的人数,也未能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刘某3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刘某3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刘某3无前科劣迹、一惯表现良好。

被告人庄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辩解称,她并不知道”宝坤浴场”有卖淫行为,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宝坤浴场”管理的现金。

辩护人葛广军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庄某4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应成立。1、庄某4主观上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2、卷宗证据无法证实庄某4明知宝坤浴池组织卖淫,而为其负责管帐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5对公诉机关指挥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韧(刑拘在逃)在赤峰市以及锡林郭勒盟先后经营十余家洗浴中心。其中,”红山区宝坤浴池”即”宝坤浴场”(宝坤一部也称宝坤浴池),”赤峰宝坤洗浴会所”即”鑫玛特浴池”(宝坤二部),”红山区哈达街宝坤浴池”即”清河浴池”(宝坤三部),”松山区宝之坤洗浴会所”即”金水河浴池”(宝坤四部)登记的负责人均为赵某(赵韧父亲),赵韧为实际经营者、管理人。期间,被告人陈某1与赵韧合伙经营,陈某1系总经理,负责协助赵韧管理所有洗浴中心的全部事务;被告人丛某2系赤峰片区经理,负责赤峰区各洗浴中心的经营及管理工作;被告人刘某3系”鑫玛特浴池”经理,负责”鑫玛特浴池”的经营及管理工作;被告人庄某4与赵韧系情侣关系,系”宝坤浴场”总会计,负责所有洗浴中心的财务工作;被告张某5为”一部”、”二部”、”三部”会计,负责计算技师、服务生提成及制作财务报表等财物工作。2017年3至4月份期间,丛某2、刘某3受陈某1以及赵韧的指示,在经营洗浴的同时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李某1、闫某、王某1、常某某等十余名技师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从事卖淫活动。获利后,卖淫技师与洗浴中心以四六、五五等不等金额分成。庄某4、张某5明知洗浴中心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负责管理帐目。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丛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庄某4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5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池”及”鑫玛特浴池”的法人,他名下还有”清河浴池”、松山区向阳小区”静水湖浴池”等这四家浴池他不负责经营,都由陈某1(程成)经营管理(即”鑫玛特浴池”的一些规定和营销方案等),其儿子赵韧负责监管。”宝坤浴池”和”鑫玛特浴池”的经营收入都由赵韧替他管理,浴池的员工都由经理管理(经理决定用谁不用谁)。他不知道”鑫玛特浴池”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当时各部经理都给他签过保证书,保证不会有违法行为,所以他和赵韧都不知道浴池有违法行为。

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场”锡盟片区负责人。”宝坤浴场”的老板叫赵韧,总经理叫陈某1(程成),总会计叫庄某4,一部、二部会计叫张某5。锡盟片区共计有四个分部(7、8、9、13部)。他知道一部、二部、七部、九部、十三部(锡盟)都有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收费标准几百到几千不等,收费越高,色情服务项目越多,也有客人直接与技师谈价,谈好后,技师在小票上写有小费乘几、中式乘几、加钟等字样的都是卖淫行为,都大同小异。7、9、13部加起来共计有八、九名技师。如有卖淫活动,他都会到门口放风,如有公安检查时会通过对讲机通知服务生停止卖淫。他每周都开会提醒大家注意这些事项。

赵韧知道技师卖淫行为,每天的营业款都由吧台算好后,直接交给会计张艳,张艳再打给赵韧和庄某4。

”宝坤浴场”是层级管理,赵韧直接管陈某1,陈某1管三个区域经理(他、从日旭、庞某),他们再分别管理各个分部经理。

”鑫玛特”出事前,赵韧、陈某1明确各各分部都上色情服务,一开始是”胸推”、”打飞机”、”口活”等所谓的”中项”(色情服务),偶尔也有技师做直活卖淫。到了2016年年末,赵韧在锡盟年会中明确要求整个”宝坤浴场”各个分部都上588以上的套票,从事卖淫活动。他们所从事的违法事项都按赵韧、陈某1的要求进行。

”鑫玛特”出事不久,陈某1打电话通知他们层层签订保证合法经营不做违法事项的承诺书,并将写好的承诺书拍成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他,让他照样本打印签字,当时他不愿意签,但迫于无奈于2017年1月1日将承诺书签好后用快递寄给了宝坤一部的贾兴虎。

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宝坤浴场”的老板是赵韧,他是”宝坤浴场”下属天山”天港洗浴”经理,会计叫檀香。”宝坤浴场”分部都是统一经营管理,赵韧负责整体全面管理,总经理陈某1,负责给经理开会,贯彻企业理念,提醒注意安全,加强业绩提升,调动人事等事项。

”天港洗浴”营业额一天一结,檀香直接打给”宝坤浴场”总会计庄某4,庄某4再负责将员工工资打给他,他再给檀香。庄某4和赵韧天天在一起,庄知道”天港浴池”和”宝坤浴场”都从事色情服务和卖淫活动。有几次赵韧和庄某4到浴池直接给他开会让他多注意公安检查等安全事项。

他在”天港浴池”做临时主管时就有技师做”小项”、”打飞机”、”推油”等色情服务。2017年3、4月份左右,赵韧电话告诉他上一些588、888等直接提供性服务的”大项”,让他把安全工作做好,不让出事,陈某1也多次打电话嘱咐过他。上了”大项”后,”天港浴池”的营业额明显增加了很多。

”鑫玛特”被公安机关查后不久,陈某1打电话告诉他签一份承诺书,并将承诺书样版发给他,让他按样打出来签字,并称肯定没事,他只好在承诺书上签好字通过快递寄到了赤峰”宝坤浴场”一部。

4、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场”锡盟七部经理,七部由于生意不好现已关门。在七部之前他和刘某1在”鑫玛特浴池”当AB班经理(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鑫玛特浴池”的法人是赵某,老板是赵韧,总经理是陈某1(程成),贾兴虎当时是陈某1的助理,现在是一部的经理,丛某2是赤峰片区的负责人,战森是锡盟片区的负责人,庞某是天山片区的负责人,庄某4是总会计。他在”鑫玛特浴池”做经理时负责浴池的全面工作,每项业务都有各自的主管负责。他们的会计姓张,负责员工开支和技师提成。在锡盟开会时赵韧、陈某1、丛某2给他们二部下的任务要求2017年必须完成纯利润140万并签署了军令状,他们全凭正常的洗浴不可能完成任务,必须得通过色情服务和卖淫来拉动完成。

他在二部工作期间,有七名技师,技师的主管是15号,主要以”中项”的”胸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为主,也有技师从事卖淫行为。自2016年年末起,技师卖淫做”大活”(性交),等他离开后,听说”鑫玛特”及其他各部都上了各种套票。刚开始有色情服务时没有具体定价格,都是卖淫技师与嫖客商量,谈好后,在下的单子上标注”中式指压”乘几或是小费乘几的方式结账,”中式指压”或小费代表100元,乘几就是几百元。后来宝坤统一要求上套票(388、588、888等),做的都比较好。锡盟地区套票较少,他任经理时都是由技师和嫖客自己定价,随后在写到单子上。他们每天的营业额都由张会计汇总,后由经理第二日打入包商银行庄某4的账户。

宝坤总部对于他们各个分部都是层层传达命令和部署,”宝坤浴场”各个分部没有自主权,都是赵韧、陈某1、丛某2或战森他们统一安排,他在二部都听片区经理助理的。

赵韧、陈某1以及各部经理、分部经理都知道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每个分部的技师都从事卖淫或提供色情服务。每个技师都得经过培训,尤其是赤峰地区588以上服务的技师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他们有好多微信群如”经理群”、”内部沟通群”、”支出群”等。赵韧在群里通知他们,技师”加种”(卖淫)时必须有人去门口放哨,遇到公安检查要沉着应对,及时停止”加钟”并记住检查人员的样貌。”鑫玛特”出事后,程总他们将各群解散后信息全部删除。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5、6月份在赵韧经营的浴池打工。赵韧经营的浴池有”宝坤浴池”、”鑫玛特浴池”、”清水河洗浴”、四桥附近有一家没挂牌子的浴池、地质二中对面有一家、”九号会馆”、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有一家,锡林浩特四家。他在其中的”鑫玛特”、”清河”、”仙隆阁”、”长安浴池”打过工,这些浴池都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卖淫的流程是客人到店后,他们向客人推荐套票,套票中包含按摩服务,如果客人接受,在客房由技师介绍色情服务,提供完色情服务后,技师在白色小票上写小费乘几或388、588、888等字样的套票,技师将小票给服务生,服务生去吧台按客人的手牌下单,客人到吧台结账。结账的小票上用”中式指压”乘几或388、588、888等字样的都是色情服务,例如388就收388元钱以此类推。吧台收完钱由会计给技师开提成工资,每一单按百分之四十给技师开,剩下的百分之六十老板收。他做过搓澡工、服务生,服务生主管,后来提成经理,经理负责管浴池的全面工作,贯彻片区经理的指示和要求,按规定对浴池的服务生,搓澡师,按摩技师进行管理,有违反规定的,开罚单,由会计从他们工资里扣钱。技师每次为客人服务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必须及时清理,避孕套都由技师自己负责购买。具体色情服务谁定的不清楚,是庄某4给他们拿来的套票单子,他们只负责执行。他们每月必须完成浴池规定的任务,否则按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他在”清河浴池”时有7、8名技师;”仙隆阁”有2名技师,长安浴池有3名技师,技师都用工号,都在100以内选号,同一个店里不重复,下单开支都用工号。他不管钱,每天店里的营业款都会打给总会计庄某4。”宝坤浴场”还有两名会计,一个姓张、一个姓杨,会计们都知道浴池经营色情服务的事。

赵韧是通过陈某1、丛某2安排他们的具体工作,陈某1是股东,都叫程总,丛某2是赤峰片区经理;自从有了微信群,老板、经理们都通过群管理他们。

6、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锡盟片区”清水阁洗浴”(宝坤浴场十三部)的主管。”宝坤浴场”的老板是赵韧,总经理是陈某1(程成),锡盟片区的负责人是战森,赤峰片区的负责人是丛某2,总会计是庄某4,贾兴虎是一部经理,李某12是锡盟七部经理。

2016年4月份他在”清河洗浴”干过几个月服务生,后又调到一部当了两个月的主管,他当主管期间见过吧台小票上写着”中项”,后来才知道”中项”就是卖淫行为。例如:”中式乘几”、”小费乘几”的单子以及388元套票(帝王套)、588元套票等都是卖淫小票,具体内容都是顾客直接与技师谈,随后技师将小票交到前台,客人直接到前台结账。在提供色情服务的过程中有”加钟”(色情服务)的,他会安排人到门口放哨,如果有公安检查,放哨的会在对讲机里通知停止”加钟”。

”宝坤浴场”对各个分部都是统一管理。他从事过的一部、十三部都有卖淫活动,因为统一管理,别的分部肯定也有卖淫嫖娼行为。

一部每天的营业额扣去支出,5000-8000元不等,以前他将营业款打给赵韧,后来就打给庄某4。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6年年底到”宝坤浴场”二部”鑫玛特浴池”吧台工作,主要负责接待宾客、开台、结账、办理会员卡、记录出租车提成等工作。吧台除了他还有一个叫丰某的工作人员。浴池老板姓赵,经理叫刘某3(刘华强),会计叫张某5,负责对账工作,她们有事直接找刘华强。

她在前台结过388元、588元、888元、1288元、1588元的套票。刘某3经常在浴池门口停的轿车(黑色华普轿车,车牌号×××)内望风。有时出租车也向浴池拉顾客,她们根据客人的具体消费给出租车司机进行提成,提成是按人头数根据具体消费计算,她们将后吧给的技师服务小票和对应的机打消费小票订好后,交给会计张某5。

”鑫玛特浴池”一天的营业额平均在一万四五左右,以前听刘某3说起他上面还有一个姓陈的经理,是管理所有分店的经理。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场”二部(鑫玛特)的服务员,具体负责帮客人开箱、锁箱、推销酒水、浴服等工作。浴池老板叫赵韧,经理刘某3,他们让推销特色服务按摩,也就是卖淫行为。109套票以上的特殊手法就是卖淫行为,只是老板让叫”特殊手法”而已。浴池内有8到9名卖淫技师,提成十天开一次,都是经理刘某3结算。刘某3平时教他们日常礼仪及推销技巧。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鑫玛特浴池”是宝坤浴场的分部。他是”鑫玛特浴池”的服务生,负责给客人安排包房、叫技师、收拾包房等工作。”鑫玛特浴池”的老板姓赵,都叫赵总,二老板是程总,经理是刘某3。赤峰地区经理丛总,丛总下面是贾助理,”鑫玛特浴池”的大套票就是技师卖淫行为,从100多以上都有特色服务(技师卖淫),钱数越多技师卖淫花样越多。浴池老板和经理都知道技师从事性服务。”鑫玛特浴池”一共有10多名技师,都从事色情和卖淫活动,技师都有固定的阿拉伯数字编号。案发当日9、13、15、17、18、21、26、29号卖淫技师被当场抓获,其中15号是卖淫技师的主管,10、6、16号卖淫技师请假。

”鑫玛特浴池”的卖淫流程是技师先与客人谈价钱和卖淫项目,然后填写单子,客人在单子上签同意字样后交给服务生,由服务生将单子交给吧台,吧台负责结帐。单子上登记着客人号牌和技师数字代号,服务的内容例如588就写588,888就写888,也有写”头等舱”、”帝王”、”尊贵套”之类的,这些都是对应套票的卖淫服务内容。小票上有写388、588、888、1288、1588的都是卖淫行为,如有写”尊贵套”的对应的就是388服务内容、”帝王”是588服务内容、”头等舱”是888服务内容、”经验之旅”是1288服务内容、”难忘今宵”是1588内容;还有不做套票的,具体色情内容是技师跟嫖客直接谈,像小费乘数字的(例如:小费乘4或乘6)都是技师卖淫单子。如有”中式指压”或”中式指压”乘数字的都是代表钱数,这类的都是卖淫的小票。鑫玛特扣押的技师服务单里凡是有技师代号,写着小费乘几或上述所说内容以及”加钟”等字样的都是卖淫单子,如有”加水”字样是告诉大家有卖淫嫖娼活动,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尤其是经理必须去浴池门口放风。如有警察,刘某3通过对讲机喊”停水”她们就会通知客人和技师,有时也用应急灯,技师一看应急灯亮了就停止卖淫。

浴池有应对公安检查之类的应急措施,每次早会经理都强调应急措施,注意安全,包括怎么应对公安检查等。

每名技师每天卖淫次数不同,主要看大套票数量的多少,平均每名技师每天卖淫两次左右,卖淫技师做完活,将使用的物品马上清走,都是一客一清。每名客人点的技师和具体的大套票价钱他们都记在笔录记本上,技师大套票提成每天都结算。他们开支的会计姓张,总会计姓庄是赵总的媳妇,所有分部的钱都汇总到庄会计处,会计知道浴池从事色情卖淫违法活动,因为每天都结账,都清楚是什么内容。

案发时,公安机关清查房间时凡在房间内发现的使用过的避孕套都是卖淫技师没来得及收拾或是正在使用的。

”宝坤浴池”统一部署搞推销活动,推销各类套票,也发动了出租车司机,搓澡生、服务生等,看着顾客把握就推销色情服务套票,从10元到50元有不同额度的提成。促销应该都是赵总、程总、丛总他们定的。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7年3月底到”鑫玛特浴池”工作,负责给客人拿鞋、收拾卫生等。上班六、七天时发现洗浴有从事卖淫嫖娼的情况。客人到浴池后搓澡师会给客人推荐含有色情服务的套票,搓澡师会有提成。多数客人洗完澡进入按摩区后,女技师或前台向客人推荐套票服务,客人接受服务后,技师开一张纸质服务单,由按摩区工作人员登记到电脑系统,同时前台电脑就有了记录,客人离开时按服务项目交费。388元服务是按摩师用手给顾客手淫,588元是口交和直活(直接性交),888元是全活,1288元服务是包括888元的服务项以及可以同时与两名技师一起进行性交,1588元服务是附带包夜,什么服务都包括。象冰火两重天、水晶之恋、沙漠风暴都是卖淫服务。女技师都是在做足疗和普通按摩时用语言或肢体动作来引诱和勾引客人,从而达成388元、588元、888元、1288元、1588元的色情服务项目。”鑫玛特浴池”的女技师都从事色情服务,她们都以代号相称,从不用真名,技师有6、9、13、15、16、17号等,技师下单用的工号就是她们平时互相称呼的代号。洗浴店的老板姓赵,叫什么不清楚,平时都是刘某3管理他们。

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鑫玛特浴池”搓澡师,”宝坤浴场”的老板是赵韧,经理是刘某3,平时都是刘某3管理他们。”宝坤浴场”有很多分部,”鑫玛特浴池”是其中一家。刚开始他不知道浴池有色情服务,后来感觉按摩有588元、888元等较高的费用,他才知道有色情服务,也听服务员说色情服务提成高的事情。”宝坤浴场”的总会计叫庄某4,经常跟赵韧在”鑫玛特浴池”居住,庄某4应该知道浴池有色情服务。2017年阴历4月初7晚,陈某1去找丛某2让在《宝坤浴场承诺书》上签字,当时他跟丛某2在一起,还劝丛别乱签字,最后丛还是签了。

1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鑫玛特浴池”的搓澡师,2017年3月份左右到”鑫玛特浴池”工作。”鑫玛特浴池”经理是刘某3。浴池有各项套餐,一般都看顾客的手牌为准,手牌写什么套餐就是什么套餐。他听别的搓澡师给顾客推荐过特色按摩,他没介绍过。

13、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鑫玛特浴池”的搓澡师。经理是刘某3,每天都给他们和技师开会。他在微信群里听说过”鑫玛特浴池”有特殊服务,也就是卖淫嫖娼的行为,但他没介绍过。

1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7年4月末来”宝坤浴池”做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开锁衣柜,卖浴服等。老板姓赵,会计姓张,浴场经理是贾兴虎,负责”宝坤浴池”所有事物和管理员工。老板直接管理贾兴虎和陈某1,张会计负责给计算提成后由贾兴虎给他们发工资。

所有员工都知道浴场有卖淫嫖娼行为,也听老员工说过之前这两个浴场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后因”鑫玛特浴池”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局查处,这两个浴池都停止了卖淫行为。

技师卖淫收费标准有398元、598元、1598元和2000元不等,2000元就是包技师过夜。

1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清河浴池”(宝坤浴场三部)搓澡师。2016年12月份左右,他发现二部”鑫玛特浴池”工资比三部高,又缺搓澡师,他就去了二部”鑫玛特浴池”做搓澡师。

”宝坤浴场”的大老板叫赵韧,也是实际的经营人。二老板叫陈某1,都叫程总,全面负责赵韧各浴池生意。丛某2主要负责赤峰地区浴池的管理,贾兴虎是丛某2的助理。战森(侯某)负责锡盟地区的全面管理。庄某4是”宝坤浴场”各部的总会计,与赵韧是情人关系,。

”宝坤浴场”主要靠特色按摩(卖淫活动)挣钱,他也因有色情服务,想赚钱,入股了宝坤六部”镜湖洗浴”。”宝坤浴场”入股的还有陈某1、丛某2和技师。

他在三部时,经理是丛某2,三部有6名技师,技师就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三部一直有卖淫行为,根据顾客消费不同,服务生和卖淫技师介绍卖淫项目都有提成。卖淫技师按消费价格的45%提成。主要卖淫的套票有38858888812881588等。不同的套票对应的卖淫项目不同,有胸推、口交、性交等,如中式指压乘几之类的都是色情服务。

自从二部”鑫玛特浴池”出事后,各部都不太敢明目张胆的卖淫了,但个别也有从事卖淫行为的。

1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锡盟”昌隆浴池”(宝坤浴场七部)吧台服务员,负责吧台工作,2016年底,她在宝坤浴池五部负责吧台工作,直到2016年后,总部把她派到锡盟七部工作,经理是李某12。七部店里生意不好,时间不久就发现浴池生意好转,客人多了很多,慢慢的才得知是技师从事色情服务和卖淫活动了。直到五一前听说宝坤二部被公安局查获后她们就停止了技师从事色情活动。

宝坤浴场是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经理李某12知道七部有色情服务。她看结账单时有中式指压乘数字的单子,后来才知道是色情服务。宝坤七部始终就是两名技师,都不用姓名,平时写单子或是开支都用代号。

17、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她于2016年10月份来到宝坤一部鞋吧工作。12月份去的宝坤二部”鑫玛特浴池”,做收银员,工作了两个多月,又调到宝坤五部直到2017年4月末因换老板又被调到宝坤一部,继续做收银员工作。

”宝坤浴场”老板是赵韧,法人是赵某,具体名字不记不清了,陈某1是二老板,丛某2负责赤峰片区的管理工作,听从老板和二老板的指挥。现在宝坤一部的负责人是白鸿。她在宝坤二部上班时负责人是李某12,会计是张某5。赵韧、陈某1、李某12都知情并参与了组织技师卖淫活动。

她知道宝坤浴场有卖淫嫖娼行为,这些服务都体现在按摩技师的套票中。色情套票有388、588、888、1288、1588等。小费乘几和中式乘几以及小票上写的帝王、头等舱、经验之旅、难忘今宵等都是卖淫行为。二部的是帝王、头等舱、经验之旅、难忘今宵等,所对应价格是388、588、888、1288、1588等。技师有10个人左右,所有技师都参与卖淫活动,五部的价格是299或599,在一部时她在鞋吧,知道有客人在前台结账时说消费了套票的金额,也听到过帝王、头等舱、经验之旅、难忘今宵或小费乘几或中式乘几的套票。她曾向客人推荐过588套票的卖淫服务,一般技师卖淫时,经理会安排人在门口放哨,要是有检查的,就通过对讲机通知服务生。

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7年3月末来”宝坤浴场”一部负责鞋吧,主要工作是给顾客换鞋和擦鞋。”宝坤浴池”法人是赵某,丛某2是赤峰片区的总经理,一部的经理是贾兴虎,副经理白鸿,会计姓张,总会计庄某4。在4月中旬时他才知道宝坤浴场一部有技师从事卖淫活动,4月末”鑫玛特浴池”技师卖淫出事后,一部经理贾兴虎就停止了技师卖淫的活动,卖淫技师因赚钱少了都请假走了。原来一部有11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技师都用阿拉伯数字编号,都是以代号相称。卖淫活动包括398和598套餐,398套餐就是推油(口交);598套餐包括推油(口交)和直活(性交),技师下单子时会在小票上写398或者598,客人有的在小票上写同意,有的也不写,等技师卖淫结束后,技师将小票交给吧台,客人直接去吧台结账。一般小票上写有”中式乘几”字样,都是客人和技师谈好的卖淫嫖娼的价钱。技师分成丛某2、贾兴虎、白鸿、张会计和庄某4都知道。

二部出事之前,贾兴虎说一部也要出大套票(卖淫服务),具体多少钱、都包括什么服务项目没说,在他们正准备实行大套票时,二部出了事,贾兴虎直接就把大套票、398、598套餐都取消了。

”宝坤浴池”有应对公安检查的安全措施,贾兴虎每周都开会强调。

19、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场”一部搓澡师,”宝坤浴场”老板叫赵韧。2016年上半年他在宝坤二部工作,在二部期间就知道技师有”中项”服务,也就是”打飞机”和推油等色情服务,其他各个分部也都有类似特色服务。2016年头半年都以”中项”为主,2017年后,各部逐渐上了”大项”,就是性交卖淫。他在二部时有六、七名技师,十部有两名技师,三部有六、七名技师,一部有不到十名技师。这些技师都以数字为代号,包括工单和工资都是以数字代号代替。

2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4月份到”鑫玛特浴池”从事服务生工作。”鑫玛特浴池”营业执照是赵某,但实际是赵某的儿子赵韧负责。赵韧在赤峰有”宝坤浴池”、”清河洗浴”、”金水河洗浴”、”长安洗浴”、红山区四桥那”宝坤浴场”、松山区妇幼保健所的”仙隆阁”、地址二中对面还有一家不知道叫什么、”九号会馆”、天山还有一家不知道叫什么;锡林浩特”昌隆洗浴”、”宝坤浴场”盐浴中心、”金色阳光”、”锡林湖会馆”、”清水阁”。”鑫玛特浴池”是其中一家浴池,”鑫玛特浴池”经理是刘某3,全面负责店里的工作,会计张某5,总会计庄某4,庄某4是赵韧的情人。他在”鑫玛特浴池”工作一个月后才得知”鑫玛特浴池”有”中式”和”小费”等色情服务项目。过完年”鑫玛特浴池”上的大项,就是性交服务,所有技师都从事卖淫活动,只是有的技师只做”中项”,不做”大项”,就是只给客人”打飞机”,不跟客人”口交””性交”,提成都由会计给结算。技师卖淫流程是客人与技师谈好价,技师在白色的小票上写”中式指压”或小费乘几以及388、588、888、1288、1588等字样,这些按钱数下单的乘几就是几百。事后,客人到吧台结账。388、588、888、1288、1588都是色情服务,这些套票都由经理以上制定。每个店一个经理,平时都是经理管理,经理上面由片区经理管理,赤峰片区经理是丛某2、锡盟片区经理战森,再往上就是赵韧和陈某1。他们原来经常开会,后来都在微信群开会。赵韧知道他所有浴池都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经常会带着庄某4在”鑫玛特浴池”住,赵在时对浴池直接进行指挥安排,有卖淫行为时会把刘某3弄到门口去放哨。

21、证人丰某的证言证实,她在”鑫玛特浴池”负责前台工作,主要负责接待宾客、开台、结账、办理会员卡、记录出租车提成等工作。店里要求她们统计每天的营业额,她将技师的服务小票和对应的机打消费小票订好后,交给会计张某5,由张某5进行统计。她刚开始不知道”鑫玛特浴池”有卖淫行为,后来私下听员工说起才得知,但因鑫玛特欠她工资,就一直干到现在。

2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1日,他通过微信群在”鑫玛特浴池”应聘搓澡工,现在是”鑫玛特浴池”搓澡师,负责给客人搓澡。他上班后经理刘某3开会要求他们推套票给提成,他也向客人推过几次588的套票得过提成。浴池每天营业额都过二万,套票内容主要是以性服务为主。”鑫玛特浴池”所有的技师都从事卖淫活动,浴池所有人都知道。如有”做活”的,候吧服务生就会在对讲机对经理刘某3喊:”加水”,刘某3就去门口把风。如有检查的刘某3在对讲机喊:”停水”,候吧会对房间敲门提醒。

”鑫玛特浴池”老板是赵总、程总、从总,平时都是刘某3负责管理他们,一般都给他们开会强调服务生和女技师注意安全等事项。很多出租车司机也知道”鑫玛特浴池”有特色服务,每拉一个客人都会有提成。

2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丛某2是他大舅哥。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他跟陈某1去了一家打字行,陈某1用他微信(微信名是那些年)加上打字行老板微信,后在他们吃饭期间陈某1说:”赵韧转发给他一些照片,需要打印,陈用他的微信把赵韧转发的东西发给了打字行老板让老板打印,后他们去打字行取完东西捎到赤峰。

2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跑车司机。2017年6月份左右,他接到孙福强的电话称要往赤峰捎东西,让他到昭君酒店取,他到酒店后,孙某给了他一个档案袋,让他捎到赤峰。

25、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某1是夫妻关系。陈某1在”宝坤浴场”打工,”宝坤浴场”老板是赵韧。”宝坤浴场”分部”鑫玛特浴池”出事不久,赵韧找陈某1,让陈某1给他签署承诺书,并让陈某1再跟丛某2、庞东东和战森三个片区经理签订承诺书,内容为保证合法经营。陈某1好像也向赵韧父亲赵某签订承诺书,意思也是合法经营等内容,其时就是赵韧想逃避法律责任。当时她看到的承诺书有2015、2016、2017年的,实际上都是2017年6月份赵韧让做的假补签的。在签订承诺书时陈某1在宁城天义接到赵韧电话,赵告诉他承诺书的内容后陈某1在天义的打字行打印,签好字后给赵韧捎到赤峰,当时陈某1怕有问题,就用微信将承诺书内容发给了她。她听陈某1说”宝坤浴场”的老板是赵韧,法人是赵韧的父亲赵某,陈某1是赵韧聘的总经理。庄某4是”宝坤浴场”的总会计管理财务,也是赵韧的对象,二人在一起居住,应该清楚”宝坤浴场”有色情服务和技师卖淫活动。

2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的17号卖淫技师,2017年3月20日来鑫玛特工作。鑫玛特的负责人是刘总(刘某3),浴池通过搓澡师或服务员介绍按摩服务进行提成。一般都是客人到包房点技师,服务员向客人推荐技师的卖淫服务。鑫玛特卖淫技师共有10人左右,都是以按摩技师的身份存在,每个人有不同的编号,都以套餐的形式进行服务,服务的套餐内容是按摩、足疗、”打飞机”(通过用手对客人的性器官进行摩擦直至射精)、性交以及388至1588等卖淫服务,价格越高,服务项目越多。所有按摩女技师都参与卖淫活动,价格由鑫玛特定好后以四、六形式提成,鑫玛特占六,她们占四。她们都用一个工号,没有其他的工号。

2017年4月28日被抓当晚,她从事了两次卖淫服务,一次是1588套餐、一次是400元套餐。她们出单小票上写的388、588、888、1288、1588或小乘几、小费乘几的数字都是卖淫行为。388以上的都是卖淫行为,她们卖淫时浴池门口都会有人放哨。浴池要求她们发生完性关系都要一客一清,房间内不允许有发生性行为的物品。案发当晚,公安清查时房间里有避孕套的都是正在使用没来得及清理的。

27、证人闫某民的证言证实,她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来”鑫玛特浴池”做技师,工号为9号。她没从事卖淫行为,只是给客人按摩生殖器来提供性服务。她们的工资都由会计按服务项目的提成一天一发。按摩技师以先后来的顺序接客,到房间后按客人的套票进行按摩,在按摩的过程中与客人谈加项目,如客人不同意她们就会按摩客人敏感部位,有的客人同意了,她们就下单,事后客人去吧台结账,她们挣提成。

案发当晚,她在908客房为一位客人进行服务,当时问客人是否加项,客人不加,她将胸罩脱下,按客人的大腿根部和用胸部勾引客人时被警察抓获。

2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13号卖淫技师,浴池共计有10名卖淫技师。”鑫玛特浴池”老板姓赵,具体什么名不清楚,经理叫刘华强。”鑫玛特浴池”388套餐以上都有卖淫事项,钱数越多,卖淫花样越多。她们手里都有开单小票,如果客人要做388套餐至1588套餐之间,她们就会在开票的单子上写上相应套餐的数字,例如客人做888套餐,她们就在开票的单子上写888,后将单子交给服务生,服务生到吧台下单,客人走时直接去吧台结账。她们的卖淫次数都有吧台的电脑记录和小票证实。

2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26号技师。浴池老板姓赵,还有一个姓程的老板,经理叫刘华强,是总负责人,店里色情服务的套餐都由刘华强制定。案发当晚,她正在做588套餐时被警察抓获。一般368元开始都有色情服务,价格越高服务项目越多。她不跟客人直接发生性关系,只提供色情服务(如打飞机、口交等)服务完后,按客人衣柜钥匙号下单,客人去吧台结账,过后会计按单项给她们百分之四十五提成,其余给老板,都是十天一结账。”鑫玛特浴池”有八名按摩技师,都提供性服务,但是每个人做的内容不一样。

”鑫玛特浴池”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许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能擅自外出,不能引起客人投诉,否则罚款,不允许和客人直接交易,所有交易必须下单由前台结帐。

3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29号技师,经理刘华强(本名刘某3),她们都知道浴池有卖淫嫖娼行为,有588元、888元等套餐服务,套餐具体包括什么项目每人都不一样,从事卖淫的技师都有编号,都以编号相称。卖淫所赚的钱浴池抽55%,她们得45%。一般客人点了服务后,她们在小票上写上客人手牌号交给前台,前台结账,工资都是一天一结。

3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21号技师,2017年3月12、13号左右来”鑫玛特浴池”从事卖淫活动。浴池老板姓赵,一般见不到,平时都是刘某3经理管理她们的日常。浴池198元以上都有色情服务,钱数越高服务花样越多。”鑫玛特浴池”有11名卖淫技师(6、9、10、13、15、16、17、18、26、29),15号是领班,所有技师都从事卖淫活动,技师都以工号相称,下单也是用工号标记。她接过198元、588元、888元的服务,她们和浴池四六分成,老板占六、她们占四。有一次刘某3跟她们说上新套票,388、588、888、1288和1588套票,都是各种性按摩服务。

3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鑫玛特浴池”15号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浴池老板姓赵,不知叫什么名,日常管理是刘总(刘华强)。她们提供完色情服务后,在下单子时都以别的正规按摩服务的价格顶替,工资一天一结。

33、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宝坤浴池”13号按摩技师。2016年11月份在三部(清河浴池)工作,当时有8名技师左右,都有自己的编号。到”宝坤浴池”后,浴池有8、9名技师,后来就剩4名技师。”宝坤浴池”的经理是贾兴虎,老板是赵韧和陈某1,浴池有会计庄某4和张姓女子。浴池有推油等色情服务,都是经理和老板要求上的,一般都在一个白色的小票上写小费乘几等字样,乘几的数字就代表几百元,服务生拿小票去吧台按客人手牌下单,客人到吧台结账,最后会计按小票给她们提成,推油的她们100元挣45元,老板挣55元。浴池有598的套票,具体内容不清楚。

3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8日晚9时许,他到”鑫玛特浴池”洗澡,洗完后,服务员向他推荐按摩服务,并将他领到浴池后面的908包房,不久进来一名自称是9号的技师给他按摩,没按几分钟技师给他介绍色情服务,他没同意,技师就开始改变按摩手法,并问他是否”加活儿”,同时将自己的胸罩解开,骑到他身上开始勾引,在他半推半就时,被警察抓获。

3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知道”鑫玛特浴池”有色情服务。2017年4月28号晚20时许,他到”鑫玛特浴池”洗澡,洗完后直接去了按摩区,这时来了一个服务生将他介绍到一个房间,向他推荐了588元套票,并说一会技师有详细介绍,他在等技师时,被警察抓获,当时该房间内有使用过的避孕套。

36、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他来”鑫玛特浴池”洗澡,选择了39元套餐包30分钟足疗。洗完后,他到911号房间准备做足疗,约三分钟左右,来了一名29号技师,向他推荐了109元的套餐后,掏出一个小本,让他在本上签上同意字样,签完后,技师给他按头,4、5分钟后,听见走廊里有人喊别跑,技师起身就离开了包房。

3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知道”鑫玛特浴池”有特殊色情按摩,服务员总给推荐。2017年4月29日,他去”鑫玛特浴池”消费的是69元套票,服务员向他推荐588套票,他没接受,他洗完澡后去910客房做足疗,点的26号技师,技师来了按了两分钟就开始给他推荐其他项目,他很反感没同意。

38、同案被告人赵韧的证言证实,他是”宝坤浴场”的老板,法人是赵某。”宝坤浴场”下设有一部”宝坤浴池”、二部”鑫玛特浴池”、三部”清河浴池”、四部”金水河浴池”、五部”长安浴池”,六部胃康医院南五十米没挂牌子、七部锡盟的”隆昌浴池”,八部锡盟”宝坤浴场”、九部锡盟”金色阳光”、十部是锡林浩特大酒店洗浴、十一部是天山镇”天港洗浴”、十二部”仙隆阁洗浴”、十三部锡盟”清水阁洗浴”、十四部松山区”九号会馆”、十五部松山区地质二中对面”福源浴池”、还有新城温馨家园正在装修一个,八部、十部试营业几天就关门了,十二部、十四部和别人合作不到一个月就退出了,其他的浴池也在”鑫玛特浴池”被查处后陆续关门了。前四部的法人是他父亲赵某,其余几部都是他和别人合伙经营,都与陈某1去谈下店铺,赵某不知清。

他经营的浴池中赤峰地区由丛某2负责,锡盟地区由战森负责(侯某),天山地区由庞东东负责,每个分部又有具体负责的经理,一部的经理是贾兴虎和白鸿,是丛的助理,二部经理是刘华强,三部经理是丛某2;四部经理叫”小超”不知具体姓名;五部经理”大飞”;六部经理叫叶某;李某12在锡盟当经理,还有好多他都说不上名字,这些经理都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都由法人负责。

”宝坤浴场”(一部)是于2015年5月份转兑过来的,当时陈某1就是”宝坤浴场”的经理,转兑过来后他监管了一段时间与陈某1商定,由陈某1每月保证30万元的营业额由陈全权负责浴池的经营,每月给陈8000元至10000元的工资。2015年9月1日,在陈某1的参与下,他又转兑了”鑫玛特浴池”,并答应陈每个店给百分之十的股份,不再开基本工资。店开起来后由陈某1经营,由于店开的多了又提了几个副总经理,这些人都是陈某1向他推后定下来的,有时他也给陈一些建议。店里的事情陈某1他们都跟他商量,在经营上陈某1有完全自主权,无论是赤峰还是锡盟以及天山,业务上以及经营上的事情都由陈某1负责。”鑫玛特浴池”定的营销方案和套票由他或陈某1提出,二人一起商量觉得可行就由陈某1通过开会或微信群向下宣布。”鑫玛特浴池”营销方案(消防安全、如何运营等)基本都是由他定,预案中也有针对公安局检查的安全预案。他在”鑫玛特浴池”有一个房间但不常去,”鑫玛特浴池”认识他的都叫他赵总,经理是刘某3(刘华强)。”鑫玛特浴池”有388、588、888、1288、1588之类的套票,但这些套票由谁定的他不清楚,应该是各个部制定的,这些套票技师提一半,具体多少不清楚。”鑫玛特浴池”的会计姓张,总会计是庄某4,他与庄某4是男女朋友关系,庄帮他管现金,开始每月给她三千元,后来也没给开过工资,只是给生活费。庄某4知道各个店的营业收入,每个店把营业款由门店经理打给总会计,店里的会计核算好帐目报给总会计,总会计给技师和员工开支,总会计没时间时把钱给各店的经理由经理发放,这个结算流程是他定的。

2017年年底在锡盟开的”宝坤浴场”年会中,他在会上跟陈某1下达的任务,陈某1又跟各个分部经理下达的具体任务,各分部经理根据总经理下达的任务和自己经营浴池的情况,签订的军令状,确保完成纯利润。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接到市局指令:在赤峰新城区锦绣家园南门”鑫玛特浴池”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要求出警处理。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对”鑫玛特浴池”进行清查,当场抓获李某1、肖某等卖淫嫖娼人员10余名,并将”鑫玛特浴池”经理刘某3当场抓获。2017年5月25日,将被告人丛某2抓获。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1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21日被抓获。2017年9月12日、18日,被告人庄某4、张某5均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2、扣押清单、”宝坤浴场”总经理承诺书证实,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1、庞东东等人层层向”宝坤浴场”法人签订过承诺为合法经营,不从事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3、吧台小票、吧台套票流水、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至4月,”宝坤浴场”、”鑫玛特浴池”的客人消费情况及技师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宝坤浴场”分部”鑫玛特浴池”于2012年12月18日由赵某从贾振涛手中租赁至2022年12月17日。

5、扣押清单、营业报表、利润表、技师积分单、技师提成表、结账查询单,证实宝坤浴场各部的经营收入情况及技师提成分配情况。

6、赵韧及被告人庄某4银行帐户查询单证实,”宝坤浴场”现金流转情况。

7、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通过”鑫玛特浴池”会计报表及吧台小票等统计出”鑫玛特浴池”技师卖淫的次数、卖淫开始时间及获得情况,并能证实,案发现场抓获8名卖淫技师,通过讯问得知被查获前还有3名技师因病请假不在岗,”鑫玛特浴池”应有11名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

8、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丛某2妻子吕某在丛某2的授意下,积极向公安机关汇报被告人陈某1的行踪。2017年6月21日12时许,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支队特警在赤峰市××县”麦霸KTV”门口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归案。

三、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1、检查笔录、”鑫马特浴池”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4月28日23时许,赤峰市公安局反恐大队对赤峰市”鑫玛特浴池”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包房共19间,906、908、910、911,包房内各发现一名女子(技师)。906技师箱内发现未使用的避孕套22个,垃圾箱内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一个;908房刘技师胸罩散落在床上;910房间内发现技师工具箱内未使用的避孕套7个;922、923房间内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各1个。在经理和会计办公桌发现的文件、小票及电脑等电子设备,在技师宿舍发现避孕套若干,对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2、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民警在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提审室内让被告人刘某3对其同案犯被告人陈某1、丛某2、庄某4、赵韧进行辨认。民警在见证人林志明的见证下,将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及女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12号,其中陈某1为3号、丛某2为2号、庄某4为7号、赵韧为9号。经刘某3认真辨认后,确定3号照片的男子为被告人陈某1、2号照片的男子为丛某2、7号照片的女子为庄某4、9号照片的男子为赵韧。

3、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5日赤峰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民警在赤峰市松山区拘留所内让李某1对被告人陈某1、丛某2、庄某4、赵韧进行辨认。民警在见证人林志明的见证下,将各一组12张不同男性及女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为1-12号,其中陈某1为3号、丛某2为6号、庄某4为7号、赵韧为9号。经李某1认真辨认后,确定3号照片的男子为被告人陈某1、6号照片的男子为丛某2、7号照片的女子为庄某4、9号照片的男子为赵韧。

4、电子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结帐单查询本、宝坤二部1-3月份营业表、2016年1月-2016年1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利润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经营部署大会手册、套票方案、”宝坤浴场”股东管理条例、技师管理制度、”宝坤浴场”各部营业报告、各部追踪报表、应急预案、十大承诺、军令状、各部管理人员提升及调动书、”宝坤浴场”各部消费价格表、光盘证实,”宝坤浴场”对其下的各部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屏、语音转换单、电子数据光盘证实,”宝坤浴场”赵韧通过微信群管理员工及赵韧通过微信发送承诺书给陈某1的事实。

四、物证

电脑机箱一个、显示器一个、手机一部、记事本五个、出租车提成本证实,”鑫玛特浴池”日常经营、记账管理及记载出租车介绍客人提成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1、陈某1的供述证实,他的乳名叫”程成”,大家都叫他程总。他是”宝坤浴场”的经理,”宝坤浴场”法人是赵某,赵某不参与经营,经营管理都由赵韧负责,实际老板是赵韧。他主要负责帮助赵韧和赵某经营,负责”宝坤浴场”各个分部的整体运营、经营、利润、营业额以及协助赵韧制作方案、预案等。经营上的事项他有一定的权限,大的经营策略都由赵韧决定。他们都是逐级管理,他所做的每件事,包括调整经理、员工等都经过请示赵韧发布。

”宝坤浴场”有十四个分部,这些分部都是统一经营,各部大同小异。”宝坤浴场”赤峰片区经理是丛某2,”鑫玛特浴池”经理刘某3。各部经理、区域经理自主经营权小,都是经理执行区域经理的命令,区域经理执行他和赵韧的命令,他们有一套应付公安局检查的防范措施。”宝坤浴场”在管理上建立了很多微信群,后期都是微信群管理,很多事都是赵韧直接在群里发布。在经营浴池的过程中为了增加收入,赵韧让技师给客人提供色情按摩和性交服务。他知道”宝坤浴场”二部”鑫玛特浴池”有卖淫技师从事卖淫活动,他知道的有15、17、13、29号,别的说不太好。”宝坤浴场”一部有七、八个技师,二部有十个左右技师,三部有七、八个技师,四部技师少,五部有二、三个技师。”宝坤浴场”多数按摩都不正规,个别有只做”中项”(打飞机、胸推)的,剩下的花活、卖淫都做。技师们所谓的”中项”,就是色情服务(做胸推、打飞机、口交等)。这些直接卖淫活动是自2016年春节开始的,提高了浴池的收入,后来各个分部也有这些项目,浴池与卖淫技师都是四六分成,浴池占六,技师占四。2017年3月份开始,他们大规模推了588、888、1288、1588等套票,所推的套票都由赵韧决定,推套票时,因锡盟业迹不好,赵韧派他去锡盟管理,在锡盟待了三个月至2017年4月20日左右赵韧要去旅游,怕一、二部业绩下滑就让他回来了。

”宝坤浴场”一、二、三部的会计姓张,总会计是庄某4,负责各个分部的现金汇总,赵韧的事情庄某4最清楚,庄某4和赵韧是情人关系,好多经营的事赵韧都跟庄某4商量,整个”宝坤浴场”的资金都由庄某4掌握。庄某4知道”宝坤浴场”尤其是”鑫玛特浴池”的卖淫嫖娼行为。有时庄私下给他传达一些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让他加强管理。

”鑫玛特浴池”被查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赵韧让他们都补签了保证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赵韧让他签保证书,然后让他跟区域经理丛某2、战森、庞东东分别签保证书,內容为保证合法经营。签协议时赵韧打电话跟他商量完后,他在天义一家打字行将承诺书打印出来,签上字捎给了赵韧,随后他又让丛某2、庞某、战森对着他签订了承诺书。他们一直从2015年补签至2017年,都是做的假。当时他将这一系列程序都拍照截图发给了妻子梅某。案发后,赵韧指使他们将各部电脑里的营业额全部予以删除。

他在”宝坤浴场”三、四、五、七、八部有50万左右的股份,分红都是赵韧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分红。

”宝坤浴场”的技师都是本部经理通过58同城发布招聘消息招聘的,赵韧还给过招收技师的福利,哪个技师能再招来技师并且干够7个月,可以得到五千元的奖金和一部苹果6手机,所以一般都是技师招收技师,技师的调动由赵韧决定。

2、被告人丛某2的供述证实,”宝坤浴场”营业执照的法人是赵某,实际老板是赵韧,副总是陈某1,赵韧指挥陈某1出面负责整体运营事项。他是陈某1下面的赤峰片区经理,也是区域经理,他下面有助理贾兴虎,陈某1下面还有锡盟区域经理”战森”和天山总经理庞东东。他们下面是各个分部经理,经理下面还有技师主管、搓澡师主管、服务生主管等。各个分部在经营上没有主动权,都是赵韧、陈某1决定,他负责赤峰地区执行落实,后期他们建立了很多微信群,有事直接在群里宣布。随着宝坤浴池越做越大,陈某1相当于二老板,人事任免调动等事项都说了算,整个”宝坤浴场”运营的事项都能做主。

”宝坤浴场”在赤峰最多时有七家分店,一部是”宝坤浴场”;二部是”鑫玛特浴池”;三部是”清河洗浴”;四部是”金水河洗浴”;五部是”长安洗浴”;六部是”镜湖洗浴”;七、八、九、十、十三部在锡盟,十一部在天山,十二部是”仙隆阁松骨会馆”,十四部是”九号会馆”。

2016年3月份他到”鑫玛特浴池”工作,做带班主管,主管卫生、服务生培训工作,干了半个多月去了新开的宝坤三部”清河洗浴”当经理,负责整体运营。在”鑫玛特浴池”当主管时他就知道”宝坤浴池”有”中项”服务就是推油、打飞机,其它浴池也都有此项服务,”清河洗浴”是2016年8、9月份上的中项服务。2017年2月份,”鑫玛特浴池”开展的卖淫活动,

”宝坤浴场”的各个分部开始都是以”打飞机”、”推油”、”口交”等”中项”色情服务为主,有个别做直活。2016年后半年陈某1和赵韧看生意好,就普遍开始让上”大项”,也就是各种花样的卖淫活动。各个分部是统一经营,应该都有色情服务和卖淫行为。

他经营的三部是从2016年后半年逐渐上的”大项”。技师始终保持在六、七名以上,有来有走的人员也不固定,而且技师也不使用姓名,都用数字代替称呼,三部的技师有1、3、6、8、10、11号,常在的就这几个。卖淫技师和客人谈好价钱和服务内容后,客人在小单上签上同意字样交给后吧服务生,服务生下单或交给吧台下单结账。他在”清河洗浴”当经理时就有中项(推油、打飞机)项目,由于各部都是统一经营,他是赤峰区域经理,必须听从陈某1和赵韧的指示,所以就允许技师开展了中项服务和各种大项活动了。

他对存在卖淫行为的套票不太清楚,只知道有300、500、800、1000元左右的,价格超高花样超多,基本都是色情内容,500多以上的就有直活,就是直接发生性关系,”大项”也是直接发生性关系。

他知道”鑫玛特浴池”明面上有技师专职从事卖淫行为,他们经营的其他分部基本都是一致的,尤其是2017年来,发展的比较快,各个分部也都互相比拼业绩,卖淫的技师正常下单,上面写着正常套餐乘几、或588及其他较大的数目,直接写在单子上,客人和卖淫技师谈好后客人签同意字样,技师将单子交给后吧服务生,服务生录入电脑系统或直接交给前台录入电脑系统,服务结束后统一到前台结账。为了营业额,赵韧给他们各部制定了营业任务,如完不成任务经理就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完成任务奖励1000至2000元不等。他每个月必须保证赤峰地区几个浴池完成任务,每有一个浴池完成任务,他就有1000元奖金。

他们每部都有防公安检查应对被查预案,平时各个分部都会给员工们培训和提醒。在提供色情服务过程中有应急措施,也基本是统一的,如果有”加钟”(卖淫)的,后吧提醒他们加强防范,甚至负责人到门口放风,有紧急情况时,用对讲机喊”停水”,告诉技师停止”加钟”。

二部出事后,他接到赵韧电话让把小票和电脑里的内容全部清除,他将小票烧毁,电脑记录全部删除。

”宝坤浴场”生意好的就是一部、二部,三部,营业额在70-80万元。三部会计叫张某5,负责账目和员工工资的结算;每天的现金都是各部经理直接打给总会计庄某4。

对管理区域内的各部经理和带班,赵总和程总下指令,他在赤峰片区执行,有时通过贾兴虎传达,各个分部经理接到指令后,再去传达给各个主管或带班,以及全体员工,他们每天都有早会或是例会。

”宝坤浴场”大概有20多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鑫玛特浴池”最多,剩下的就是一部。卖淫女都是本部经理通过58同城发布招聘消息,进行招聘,技师来了感觉不错能挣钱就找自己朋友来。分部经理进行录用,技师主管安排宿舍,分部经理安排工作,有时赵韧在就直接指挥。

”鑫玛特浴池”出事后,赵韧于2017年4月7日让他逐层签订承诺书,也就是下级对上一级经理承诺,保证合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与上一级经理没关系的承诺书。他开始不想签,但后来没办法还是签了。

3、被告人刘某3的供述证实,他的曾用名叫”刘华强”,是”鑫玛特浴池”经理。”鑫玛特浴池”老板叫赵韧,二老板叫陈某1,协助赵韧管理”宝坤浴场”下属12家洗浴(市区七家、锡盟四家、阿旗镇天山一家)。”鑫玛特浴池”会计叫张某5,负责给员工、技师结账;服务生马某,负责接待客人帮技师排班、喊号,帮忙向客人推荐”特色服务”;吧台负责人叫吕某、丰某,负责收银和吧台工作;鞋童叫刘文浩,负责为客人存取鞋、擦鞋,向客人推荐特色服务;服务员陈某2负责更衣及向客人推荐特色服务;因马某直接面对客人在后台,所以马推荐特色服务的机会比较多。

他以前是”鑫玛特浴池”的搓澡师,接做经理时,浴池就有”小套”也就是客人与按摩技师直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00-300元的不成体系。约在2017年3月份左右,赵韧学来了新花样,让技师们学习各种”花活”(色情项目),从100元的”直推”到388元、588元、888元、1288元、1588元等价位套票的色情服务项目,赵韧规定588元套餐以上的服务,技师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鑫玛特浴池”的卖淫技师都是15号技师杨某培训的,杨某由赵韧直接培训的。在锡盟年会上赵韧亲自安排他们上各类套餐项目,并根据各部的情况让各部经理签署了军令状。

”鑫玛特浴池”共计有11名技师,都不用真实姓名,以编号相称。案发时带走8名(6号、9号、10号、13号、15号、16号、17号、18号、21号、26号、29号,),还有3名请假(6号、10号、16号)。技师卖淫小票上写到小费乘1或是几的都是”加钟”也就是色情服务,乘以几代表加了几项或是几次,一次是100元,388是打飞机和口活,588套餐是帝王套,888套餐是头等舱,1588好像叫今宵难忘,还有的记不清了,只要小票上出现类似字样的都是卖淫服务。卖淫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时一般先与客人协商做什么价位的套票,让客人在小票上签同意字样,技师将小票交由马某,马某送到吧台负责收钱。技师卖淫活动从小票或吧台电脑记载都能看出。浴池所谓的技师都从事卖淫活动,都以足疗、按摩技师为幌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技师卖淫时他都会去浴池门口停放的轿车内望风,如有公安检查,就会用对讲机向所有工作人员通报。自从有了特色服务后,搓澡的、服务生都可以向客人推荐,推荐成功可获提成。

他们有针对怎样管理技师、如何应对公安检查、被查等应急措施,这些措施赵韧都给经理开会培训,再由经理传达给所有卖淫技师。

”宝坤浴场”各部都是统一经营管理,各部都存在色情服务和卖淫活动。有时他们会根据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主要是吸引顾客,有了客人才能让技师们有更多的机会推销色情服务的套餐,包括出租车司机介绍顾客也给提成。

”鑫玛特浴池”的员工包括会计都知道浴池有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行为,每天营业额平均都在1万多元左右,他每天都将收入打到总会计庄某4处。

5、被告人庄某4的供述证实,她与赵韧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同居,她是”宝坤浴场”的总会计,负责”宝坤浴场”赤峰各分部以及天山的现金流转。”宝坤浴池”法人是赵某,不参与经营管理,实际老板是赵韧,赵韧又雇佣了陈某1当总经理,负责全部业务,陈某1下面有赤峰地区的经理丛某2。”宝坤浴场”有十多个分部,都是统一经营管理,下设的经理也是层层执行赵韧和陈某1的命令,宝坤浴场的经营都是赵韧说了算,经营上由陈某1负责。

”宝坤浴场”技师工资、提成、服务生、搓澡师的提成都由分部会计负责,现金都是每天上午由各部经理将前一天的营业现金打到她的包商银行账号内,她再根据各分部的报表,把需要支出的费用通过包商银行打给各分部经理。分部的POS机刷卡等非现金交易都关联到陈某1的账号里,这部分钱她不清楚陈某1跟赵韧怎么结算。她手里的现金多数都由陈某1和赵韧来支配。2016年年末锡盟年会她是以会计身份出席,名单上的庄会计就是她,当时也只是挂名。在锡盟年会上各个分部根据情况立下确保完成纯利润营业额的军令状,应该是赵总和陈总出的主意,各部经理没什么权利,都得听赵韧的,她不知道”宝坤浴场”各部有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她接帐时都是按张会计算完好的账抄个总帐,有单子的她不计,没单子的她再记一下,给各分部打钱。她和张会计只对钱,看是否差钱,账目都由张会计做,她对数。经理打给她的现金与张会计的报账对不上时她会找张会计对账,她的职责就是看每天经理们打给她的钱是多少与张会计的报账核对的数是否一致,然后再根据张会计的报账把各部所需的现金打给各部,她负责给各分部经理以上的领导开支。所以她见不到388、588、888、1288、1588或是头等舱、难忘今宵等数字或文字。

5、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证实,她是”宝坤浴场”一、二、三部的会计。”宝坤浴池”(一部)的老板是赵韧,陈某1是总经理,也是副总,鑫玛特的经理是刘某3。2015年9月份左右,陈某1接手鑫玛特时都是大众性质浴池,后来上了按摩技师,套票是39、69、109、l69。到了2016年左右,她在结账的时发现有298、388这类的套票,后问吧台才得知上了”中项”、”胸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当时按摩技师有走有来的共计有6名左右。2017年3月份左右增了10个左右的技师,生意也多了起來,她在结账时发现有588、888、1288、1588等套票,对应着叫头等舱、帝王套等名称,经理们让搓澡师、后吧服务生向客人推销这类套票。听鑫玛特员工说这是上了”大项”也就是直接卖淫,后刘某3告诉她上大套票了,让她往电脑里登记。上”大项”后浴池有十多名左右的技师,每天结算时都有请假的,这些技师都有自己的代号,平时结账下单或称呼都按顺序号,她印象中有6、9、10、13、l5、16、17、l8、21、26、29号,这些技师看工单都像色情服务,在电脑里都有记载。她负责核对服务生交给她的小票将记账小票给员工和技师算提成,算好后将账目录入电脑,小票作废,所以在案发时,公安局查获的只有2017年3、4月份的小票,以前的小票都作废了。经理将每天浴池的现金在次日打入总会计庄某4的账户,至于庄某4和赵韧怎么处理她不清楚。

她知道”宝坤浴场”一部、二部、三部有色情服务和卖淫活动,尤其是二、三部,员工们都知道有色情服务。如中式指压100乘3、中式指压100乘4、中式指压100乘5这种消费单子都是色情服务单子。”鑫玛特浴池”自2016年5月份开始上的388、588之类的”大项”服务(色情卖淫服务),888、1288、1588(色情卖淫服务)是2017年3月份上的,中式指压和388以上的都是色情服务和卖淫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丛某2、刘某3组织多名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三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4、张某5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充当管帐人,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1、丛某2、刘某3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系情节严重。陈某1、丛某2、刘某3、张某5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陈某1的辩护人张晓杰、丛某2及其辩护人张喜春、刘某3及其辩护人潘卫新辩解及辩护称,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1负责”宝坤浴场”的全面工作系总经理,丛某2负责赤峰区域个分部浴池的管理工作,系赤峰片区经理,刘某3负责”鑫玛特浴池”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系”鑫玛特浴池”经理。通过举证能够证实三被告人在”宝坤浴池”、”鑫玛特浴池”中对制定执行相关制度、卖淫技师应聘、管理、卖淫流程、分成、请消假制度等组织卖淫过程中的具体实行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安排,基于一些管理制度对技师进行了控制。三被告人在各自负责的岗位中均起到领导、指挥作用,有组织卖淫的具体实行行为的特征,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或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对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晓杰、张喜春、潘卫新辩护称,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中的情节严情形,从卖淫技师人数及获利数额也不能达到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且2017年7月份实施的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侦查机关在现场扣押的卖淫技师卖淫小票、顾客消费清单能够证实,自2017年3-4月份期间,已有10余名卖淫技师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且2017年7月份实施的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并不是新增设的罪名或入罪行为,而仅仅是针对原来规定比较模糊的法律作出更精准、更明确、更详细的解释,因此,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庄某4及其辩护人葛广军称庄某4不知晓”宝坤浴场”的卖淫行为,且其主观上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故意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通过庄某4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其与赵韧系情侣关系,负责”宝坤浴场”整体的财物支出工作,在此期间经常居住于”宝坤二部”一年之久,并且出席”周年庆典,经营部署大会”,因此,不论是在财物工作中,还是与赵韧的日常生活中以及其参加的会议内容都可以证实其对”宝坤浴场”提供卖淫活动是明知的。综上,庄某4的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庄某4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某3的辩护人潘卫新称,刘某3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晚,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鑫玛特浴池”进行清查,在清查时,刘某3被当场抓获,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喜春辩护称,丛某2让其妻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陈某1属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提供同案犯住址、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属于立功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对陈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丛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刘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庄某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丛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庄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随案移送的电脑机箱一个、显示器一个、记事本五个,依法予以没收,留作在案物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飞飞

审判员董晓磊

人民陪审员鲁志军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倪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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