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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终809号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01刑终80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1-30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1、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赵某21、何某22、孔某23、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皖011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1、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张某10、韩某25、赵某21、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孔某23、唐某14、罗某26、周某27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4年,被告人石某1与彭某2共谋租赁场地成立会所招聘卖淫女从事卖淫牟利,当年11月,二人以被告人石某1名义承租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的安徽金陵大饭店7楼的“S某养生茶会所”。约定:被告人石某1与王某5出资32万元(实际均为石某1出资),并承担外围开支、卖淫女费用及员工工资等,占股70%;彭某2出资16万元,占股30%,该款石某1先垫付,后由彭某2以分成冲抵石某1欠款。石某1负责“S某养生茶会所”内部管理活动,彭某2负责协调对外关系。

2015年9、10月,被告人罗某3带领部分卖淫女和招揽嫖客的“营销客服”以团队形式加入“S某养生茶会所”,与石某1、彭某2合作招揽卖淫女在“S某养生茶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比例:“罗某3团队”占65%,被告人石某1、彭某2占35%。“罗某3团队”的65%由团队内部管理的卖淫女占50%,团队其他部分占下乘15%。“S某养生茶会所”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招聘卖淫女及招揽嫖客人员,根据身材和长相等将卖淫女编排工号,并据此提供相应价格的性服务。

被告人石某1聘用李某5为“S某养生茶会所”财务主管,负责收银、账目管理,统计卖淫次数、项目、金额,并将石某1、彭某2方和罗某3团队方分开作账,将账目报表通过微信等发送给石某1记账,石某1据此和罗某3分成。自行前来应聘的卖淫女,由李某5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石某1时有委托李某5发放其招聘的卖淫女费用及相应员工工资。

被告人罗某3安排被告人夏某6负责现场卖淫女调配、房间安排以及招揽嫖客人员等团队的管理工作,且招揽嫖客;倪某8负责根据卖淫女身材和长相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并向卖淫女说明分成比例;王某7和倪某8负责管理团队中卖淫女及每天根据卖淫次数等发放卖淫女工资。

倪某11、李某12、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等招揽嫖客人员负责通过QQ、微信或发名片等方式向嫖客发布介绍卖淫项目、内容、价格等卖淫信息招揽嫖客,将嫖客电话号码后四位报给前台工作人员张某10。嫖客到会所与张某10联系,张某10确定手机后四位后,电话通知招揽此嫖客的客服人员带嫖客到确定的房间等候,招嫖人员带卖淫女前来供嫖客挑选后,该招嫖人员找张某10要房某交给嫖客先到房间,客服随后安排被选中卖淫女自行前去嫖客房间进行性交易。客服根据其招揽的嫖客交易的项目得相应提成,并由张某10发放。

2016年1月20日23时50分至21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S某养生茶会所”进行查检时,现场抓获崔某、朱某、王某9、肖某、罗某1、范某、张某1、罗某2、陈某1、尚书华、周某1、陈某2、吴某1、苏某等14名卖淫女。查获张某102016年2月19日至21日记账本二个、技师项目单43张、POS机一台、小姐服务流程一个;倪某11持有的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技师项目单25张;罗某3持有现金4653元、银行卡四张、技师项目单2张、手机一部;戴某13持有“OPPO”手机一部;曹某17持有三星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张某20持有小米手机一部;吴某2持有大量卖淫用品。

经统计,2016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0日,“S某养生茶会所”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101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2于2015年12月初从“S某养生茶会所”辞职。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12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医院被抓获。

再查明,被告人周某16于2005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1月11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09年2月13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1、彭某2、罗某3、李某5、王某7、倪某8、张某10、夏某6、倪某11、李某12、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出生日期及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3、前科材料,证实相关被告人周某16的前科情况。

4、扣押决定书、清单材料,证实扣押现金、手机、账本、银行卡、存折、技师项目单、POS机、安全套等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

5、技师项目单,证实从倪某11处扣押技师项目单客户联23张;从唐某14处扣押技师项目单客户联7张。

6、笔记本,证实张某10在笔记本中记录了2016年19日、20日、21日共有卖淫项目各次数。

7、情况说明,证实“S某养生茶会所”在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卖淫共计101次以及计算过程和具体方法。

8、吴某2微信朋友圈截图,证实在其朋友圈内发送的招嫖图片等具体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崔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0日,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工号1608,做1680元项目,每做一个其得600元。2016年1月20日凌晨0点多,在会所被抓获。民警给其看的两张单子是事发当天做的单子。

2、潘某1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其在“S某养生茶会所”被抓获。给其服务的女孩叫崔某,价格大概是1千7、8百元,事后会有人上来收。

3、朱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日,其去“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的,工号1216,艺名阿信。“胖哥”负责日常管理,同其结算的叫“静姐”。事发当日是“小强”叫其去上钟的。

4、梁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手机QQ与对方联系确定到“S某养生茶会所”找“小强”,选了“小强”安排的小姐,是1280元的。刚洗完澡上床,警察就来了。

5、王某9证言,证实近两个月之前,经人介绍到“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68号,做1080元项目,内容包括做爱。事发当晚在“S某养生茶会所”包厢接待一个中年男子,刚洗完澡,民警就来了。

6、王某2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在“S某养生茶会所”做按摩,有人介绍项目,其点了一个,二人没洗完澡,警察就进来了。

7、肖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底,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工作,工号1219,平时叫“王倩”,其做过12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和对方四六分成,每天一结,在技师房领取,一般是轮流接客,由“胖哥”安排。嫖客是通过网络知道会所的。李某5主要负责管理安排技师,“西门”主要负责收钱。“静姐”给技师发工资,也管技师。

事发当天,“胖哥”安排其给客人做1280元的套餐服务。其和客人之间不讲价钱,由专门接待客人的“西门”负责收钱。其和一个穿着黑色上衣的男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抓住了。民警出示的4张账单是其做的。

8、黄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是通过网络知道“S某养生茶会所”的。通过“西门庆”联系到“S某养生茶会所”,见了“李某2”,“西门庆”给其介绍一个女的,二人洗了澡,在聊天,警察进来了。

9、罗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9日,其经朋友介绍“S某养生茶会所”找“胖哥”安排从事卖淫工作,静姐看了其身材,跟其约定给客人做1080元的项目,包括性交,工号1002号,每一次提成450元,工资第二天晚上上班和“静姐”结清。“胖哥”负责给其与客人安排房间、项目,“静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和工资发放。

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酒店1101房间跟客人正准备做项目,警察把其跟客人抓住了。

10、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其住在安徽金陵大饭店1101房间,用房间座机打“S某养生茶会所”电话,一个女子来到房间,跟其谈好内容,正准备做1080元的项目,包括性交。警察把二人抓住了。

11、范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去“S某养生茶会所”应聘,工号1205,其到4号包厢给客人做服务,快结束时,警察进来了。

12、武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晚上,其用微信加了招嫖号,昵称“西门经理”的告诉其“S某养生茶会所”位置,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4号包厢,来了一个卖淫女给其服务,嫖娼的价格是1280元。刚结束警察来了。

13、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1211,做12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一次分成500元。上两天班,接了4个客人。

14、罗某2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通过网络搜索“S某养生茶会所”找技师去应聘,工号806,做880元的服务,一次分成40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上班7、8天,接待十几个客人。

15、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到“S某养生茶会所”被带着见一个大姐面试,工号是880号,做880元的服务,一次分400元。每天平均接两个客人,上班十几天,接了二、三十个客人。后被大姐换成1006工号,做1080元的服务,一次分450元。两个项目都包括发生性关系。

16、向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到“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有个大姐给其定工号808号,做880元特殊服务,一次分成400元。后换成1008工号,做1080元的服务,做一次提450元。上班大概30天,平均每天接两个客人。

17、周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80号,上了四天班,做过一些包含发生性关系的服务项目。要上钟时,会有不同的男子跟其讲到几号房间、做哪个项目。其到指定房间和客人完成交易。

18、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1266号,做过10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

19、吴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是3号,做过8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服务时,张某10等会记一张单据,有其工号、项目、时间、价格。提成找张某10拿。

20、苏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晚上,到“S某养生茶会所”,“亮哥”接待安排其上班。2016年1月20日凌晨,有个男的叫其上钟,其按客人要求做了包括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当天,亮哥给其400元的收益。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

21、牟某证言,证实其男朋友夏某6在“S某养生茶会所”带妓女从事卖淫活动。其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男人,跟他们聊天,介绍“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情况,有愿意的就让去安徽金陵大饭店一楼打夏某6电话。其没有提成,夏某6有提成,好像没有成功过。

22、吴某2证言,证实其同“阿某1”(曹某17)、焦某、张某20四人在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被抓获。

2015年10月底,朋友将其介绍给罗某6(罗某3)。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钥匙是罗某6给其的,开始其一人住,后陆续有几个业务经理住进来,其在这做饭给业务经理们吃,会所也在里面放一些卖淫用品,警察扣押了一部分,拍照了。

其主要是协助夏某6,夏某6不方便出面的时候,替夏某6调解一下和业务经理的关系,有客户来就介绍给夏某6。有时开房间安排小姐或客户忙不过来,其帮忙在微信群里发一下房号。会所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都是在群里开展的,下达通知、业务经理们安排客户的接待房间、小姐上、下钟、收账等。会所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内部交流群(金陵大饭店)”,一个“A金陵客户群”。“内部交流群(金陵大饭店)”是会所内部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指挥协调用的,技师和客户进不了这个群。“A金陵客户群”是发布小姐工号、头牌号码、给客人开的房号等具体业务的群。

每招揽成功一个嫖客到会所,客服提成100元钱。“罗某6”安排其做饭时对其说,在没事的时候可以发招嫖信息。其通过微信在朋友圈里发送招嫖信息。印象中找来一个嫖客,提成100元。

会所是“罗某6”(罗某3)等人搞起来的,嫖客主要是业务经理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方式招揽来的,业务经理有夏某6、张某20、焦某、“华仔”、“西门庆”、“阿某1”、“小马哥”和其等人。账目是李某5管。

23、王某3证言,证实石某1也叫“薇姐”,是其女朋友。“S某养生茶会所”是石某1开的,经营项目包括正规的养生、按摩,也包括非法卖淫嫖娼活动。股东有石某1、其和彭某2,石某1占40%股份、其占30%、彭某2占30%,共投资45万元,30万元押金和15万元租金,都是石某1出资的。彭某2是“S某养生茶会所”股东,和石某1之间有分工,负责搞好外围关系。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没获利。其帮石某1通过网银或者手机银行给彭某2转钱是作为他对外打点的费用;有时转账的钱是会所员工工资,给李某5转过工资,给卖淫小姐转过获利。石某1不会操作手机和网上转账,让其帮忙转的,是会所经营挣的钱。

24、胡某4证言,证实石某1等人在安徽金陵大饭店还开了一家SPA会所,会所有一个老板叫彭某2。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石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其和彭某2商量搞个SPA(就是找个场地带小姐卖淫)来赚钱,后彭某2找到“S某养生茶会所”。其与原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与彭某2商定经营策略、股份分成等,这些写在其笔记上,其占40%股份,其男朋友王某3占30%股份(其实王某3并没有股份,都是其的,其骗彭某2的,因为彭某2不肯出资,又要占大股份,谎称王某3出钱了),彭某2占30%,其除股份外还负责外围开支、小姐费、员工工资等。其出资32万元,彭某2出资16万元(也是其帮彭某2垫付的,彭某2给其打了欠条)。其主要负责小姐这块工作,彭某2负责外围工作。

刚开始会所人员不稳定,赢利也不行。2015年9、10月,其把罗某3请来才有所好转。其和罗某3按营业额3/7比例分成,其3成罗某37成。罗某3带的团队大约20个小姐(又称技师,即卖淫女),期间换来换去。罗某3负责小姐及客服营销,具体安排营销手法、后某、租房等。罗某3说他营销手段有很多,负责把人气拉上来。卖淫项目有E钟价格1680元、D钟价格1380元、C钟价格1080元、B钟价格880元、T钟299-499元(正常按摩),除了T钟,其他项目都是卖淫的。“S某养生茶会所”主要负责人是罗某3、李某5、张某10。

其派李某5为“S某养生茶会所”的财务主管,主要负责收银、账目管理,每天统计小姐卖淫的次数、项目、金额,做成报表通过微信发给其记账,其据此与罗某3分成。有个别卖淫女单独应聘的,其让李某5负责接待,安排食宿。其隔几天到会所收一次营业款,有事即委托李某5发放小姐费用,楼层收银、保洁等人员工资。

李某5妻子张某10负责招聘保洁服务员、管理财务,以及服务员、保洁员、收银员等工作人员的管理,还跟宾馆协调开房间、登记,从营业款内垫付房费。

2、彭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6年1月21日供述,石某1与他人合伙开“S某养生茶会所”,请其和公安部门协调关系,视营业情况每个月给其2至3万元,时间不固定,公安局查处黄赌毒比较紧时,给钱让其去协调一下。因为缺钱,帮助石某1拿点好处费。至案发,石某1给其大约20万元。石某1没和其讲明会所有性服务,之后到会所两次通过观察才确认。“S某养生茶会所”具体经营收入其不清楚。2014年底,其向石某1借钱,石某1当时没钱,其给石某1打了16万元的欠条,石某1分期给其钱,有转账,有现金,没算过,不知道是否借够16万元。其没有记账,觉得没有必要,脑子里记过总账,无书面凭据。(2)2016年1月21日及之后供述,其和石某1约定“S某养生茶会所”由二人共同出资,其出16万元,石某1出32万元,按收入三七开分成,其三成,石某1七成。其的出资是石某1出的,以后在会所营业收入里其应得份额里扣。至今,扣除石某1借款,实际分到4至5万元。其知道会所提供性服务。

3、罗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李某5打电话叫其到合肥考察和一起创业,李某5原来是跟其干的,找其指导和管理。其到合肥住在清华园16栋2005室,和石某1公司“阿波”住在一起,房子是“阿波”租的,房租其和“阿波”分摊。宿舍在“S某养生茶会所”隔壁,住有5、6个人,都在会所上班。“阿勇”被其安排在宿舍烧饭。

“S某养生茶会所”有6间房间,有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服务内容就是东莞一条龙,有十几个名称,最终都是发生性关系。

石某1是“S某养生茶会所”老板,现场负责人是李某5,有业务经理、服务员、保洁等总共十几个员工,包括技师起码有二十多人。

石某1基本上不做具体事情,安排给李某5,李某5是全面管理现场老总,除了老板石某1就得听他的。张某10是“S某养生茶会所”收银员。

“阿波”属于客户经理,负责管理拉客的,自己也拉客,拉客就是拉客人消费,推销服务,也包括性服务,“阿波”在公司叫“李某1”。

技师住在“S某养生茶会所”专门的房间,其不知道技师是谁从东莞带过来,后来有的技师是自己朋友带过来的。

饭店有200多间房间,每个房间台卡上写7楼有SPA,有客人直接到7楼;客人打电话到饭店前台的会让其自己到7楼咨询SPA详细情况。还有用QQ加陌生人,在QQ上留言,将有意向的嫖客约来后,会所有工作人员带客人到房间,客户经理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客人同意后在房间等挑选技师,选中的技师进房间后,客户经理到前台开始计时,一般是100分钟,时间不够就加钟,加钟就加钱,前台催钟之后技师带客人到前台结账。每天结账后统一交给李某5核对并收钱交给石某1。

其的作用就是想培养李某1,其先把李某1介绍来上班,最早石某1说让李某1做管理,但是现场有李某5,就叫李某1做业务经理,为了保证李某1的收入,其以团队的名义和石某1谈收入提成,李某1找来的客人消费,提这个客人消费的65%。其团队包括李某1、“阿某1”、“西门”、“阿某2”、“小彬”,都是拉客的,其没有参与。团队提成是其牵头和石某1谈的。团队的人都喊其“罗某6”。团队里还有“阿静”技师跟随李某1过来的。技师有业务经理自己带来的,有自己过来的,负责招聘技师的是李某5。技师的钱是客人消费的50%,其团队实际得15%分成,一般来说谁带来的嫖客谁得100元,剩下的钱作为团队支出。分成是石某1交给其,其再分配。

4、李某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石某1打电话叫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做前台接待,就是哪个业务员的客人来了,其就去找该业务员来接待,业务员安排好客人包厢后让小姐去给客人挑选,安排好客人后,业务员会写个单子交到前台来,单子上面写明客人是做什么钟(钟分为C钟、B钟、D钟、C钟、T钟、F钟)、小姐的名字、业务员的名字,小姐和业务员的名字都是化名。客人离开时将钱交给前台收银员,每天下班时,收银员将值班时技师上工单交其核对,其收营业款后做好账,将钱和账单一起交给石某1,有时通过微信把账单发给石某1。

“S某养生茶会所”有石某1、彭某2、王某3三个股东,王某3是石某1的男朋友。听石某1说过彭某2是股东,彭某2在会所拿钱到外面去维护关系,其看到过石某1拿账本给彭某2看,告诉他赢得情况。罗某3每天都去“S某养生茶会所”,大部分的卖淫小姐和招嫖的客服都是罗某3带到会所的,罗某3和“李某2”、“小静”是一个团队的,他们是和石某1合伙做生意的。“李某2”是“罗某3”的手下,负责管理客服,“大进”和另外一个女的负责管理卖淫小姐。“李某2”负责解决顾客与技师之间的矛盾。

营业额分配分石某1和罗某3团队两部分,罗某3一方是总额的65%,石某1是35%。分两边做账,一边是石某1的账,一边是罗某3的账。罗某3的账就是统计他们每天挣了多少钱,石某1的账就是哪个小姐接了多少客,多少钱。在店里上班的卖淫女不固定,卖淫女都是相互介绍来的。石某1一方就两个小姐,石某1这边的小姐做一个B钟得400元,业务员分60到80元不等,剩下的石某1再分配。

其老婆张某2在店里做过收银员,张某2、张某10是一个人。

5、夏某6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罗某6,罗某6认识“S某养生茶会所”的“薇姐”,就借助“S某养生茶会所”做性交易。

“西门”、“阿某1”、“阿某3”、“林某”、“小周”、“晓雪”等人都是“业务”,每接待一个客人,客人做服务(指性交易),就能提成100元。“业务”在网上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有嫖客打电话来,接电话的“业务”会告诉对方“S某养生茶会所”位置,客人来后,联系该客人的“业务”负责接待,把客人带到房间安排女孩子到房间给客人挑选,客人选好后到其他房间做服务,做完服务女孩子带客人到前台结账。

SPA服务(指性交易)有680元、880元、1080元、1280元、1680元好几个档次,不同的价格服务不一样,每一种档次的服务中都有发生性关系。卖淫女之间一个带一个来的,最多时大概有十八九个。根据卖淫女样貌定价格,基本上都是四六分,卖淫女拿六成,公司拿四成。

其一般在大厅负责最初的接待,客人来了用对讲机通知“业务”接待,同时协调“业务”之间的关系,“业务”忙不过来时,也接待客人,带女孩子让客人选。“业务”叫其“李某2”。其收入主要靠带客提成。

“李某2”(李某5)主要是管理每天来往的账目,还有开房、收钱、对账。直接来应聘的卖淫女,是“李某2”接待,谈价格、提成。

6、王某7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底,其通过朋友介绍到“S某养生茶会所”工作的,具体负责带卖淫小姐、打扫性交易结束后的房间,还有倒垃圾、买外卖等杂活,都叫其“大进”。

“S某养生茶会所”老板是“薇姐”。李某5是负责卖淫大小事务的经理。张某10负责前台及来客接待、到点催小姐回来,收钱并登记,大家都叫她“静姐”。还有“西门”等几个招嫖的业务员。其他都是卖淫小姐,人员会变动,每天十个左右。

倪某8和其一样是管理小姐的,是白班,其是晚班。

7、倪某8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初,通过罗某3介绍到“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的,担任监督员职务。

会所老板叫石某1,李某5负责现场管理,以及账目管理、发放工资、为嫖客开房间、带小姐试房(让嫖客挑选)、接待客人等。罗某3负责场地日常管理以及招揽嫖客等。罗某3手下有夏某6、王某7及其,夏某6负责现场小姐调配、房间安排以及管理、客户服务;其负责给罗某3管理小姐、发放工资;王某7和其的职责一样。

其主要工作是来嫖客时,让女技师到客房给嫖客挑选。女技师的工资根据绩效每天由其发放。会所管理人员工资一般是每个月发一次。

8、张某10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01月21日0时许,其在“S某养生茶会所”被抓获。“S某养生茶会所”是石某1开的,还有一个老板是彭某2,彭某2偶尔到会所,有时问过生意好不好,其就如实回答。彭某2不负责具体的经营。

石某1、罗某3和彭某2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外交和生活等。有事需要向他们汇报。

罗某3负责场地管理、招揽嫖客、负责小姐等。罗某3手下有夏某6,主要负责现场小姐、房间安排及管理。倪某8负责给罗某3管账及管理小姐。夏某6手下有倪某11负责管理小姐、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对外招嫖。王某7(外号大进)主要负责管理小姐。曹某17(绰号阿某1)主要负责对外招嫖、现场处理嫖客和小姐矛盾。客服有刘某19(外号强某)、古某15(外号东某)、唐某(绰号西门庆)、周某16(外号小周)、戴某13(外号大鹏)等负责管理小姐、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对外招嫖。客服都是男的,通过网上聊天、散发名片等将嫖客勾引到会所和小姐发生性关系。

李某5和其主要负责场所的账目、发放工资、为嫖客开房间,人员不够时,其带小姐试房和接待,兼收银。

民警出示的二个本子里面的内容是其登记的,主要登记2016年1月19日至20日小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上面写的小姐号、房间号、时间、项目内容、小姐序号,客服订单情况。V代表钱已付。

经统计,“S某养生茶会所”在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存在的卖淫次数为101次。

9、古某1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08月下旬,在QQ群上看到“S某养生茶会所”招客服人员来应聘的,是张某10(艳姐)接待的,面试成功后做客服,外号“东某”。在QQ群内发送莞式桑拿信息,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及会所地址,将招揽到会所的客人带到房间,由“大进”带技师来让客人挑选。其将客人的情况告诉前台张某10统计。其共招揽40-50个客人。

10、倪某1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夏某6叫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上班,当时夏某6是现场负责,安排其做服务员。2015年12月中旬,其换岗主要工作是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还负责招待到会所来的客人,向他们推荐性服务,基本就是客服。

会所老板是石某1,现场主要负责有罗某3、李某5、夏某6。其上级是夏某6,负责现场管理。夏某6和李某5是一个级别的。王某7外号叫“大建”,管理卖淫小姐。前台是张某10和李某5负责管理,他们是夫妻。客服有“西门庆”、“戴某13”、“小周”、“东某”、“小吴”、“华仔”、“阿某1”、“小雪”及其。

11、李某1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下旬,经人介绍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做客服,在QQ号群里发广告,向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及内容,告诉嫖客会所地址,索取嫖客的电话号码后四位报给前台工作人员。客人来了和前台工作人员联系确定手机后四位后,电话通知其到前台带客人到房间等其带小姐来挑选,后去前台找工作人员要房某交给客人先去房间,再安排被选中小姐去客人房间提供服务。

客服有七、八个人,没有固定的工资,只有提成,每介绍一笔交易成功后得到相应提成。工资由前台“艳姐”发,每十天结一次。

2015年12月初,其辞职的,一共拿了700元左右的提成。

12、戴某1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中旬,开始在“S某养生茶会所”做客服,通过微信或会所安排的方式向客人介绍服务。客人做完服务后,其还负责打扫房间卫生。

基本工资是1500元,一般客服没有,因其还在会所干服务员的日常工作,其介绍客人来会所的,一个客人提成50元钱,会所安排的一个客人其提成20元钱。一共给会所介绍了30个左右客人。

“S某养生茶会所”最大的老板是石微,一般不来会所。“小亮”和夏某6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其直接领导是“小亮”,“小亮”不在时就找夏某6。前台白天是“晶晶”负责,晚上是张某10负责。客服总有七个左右。

13、周某16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李某12引见其到“S某养生茶会所”做客服,“阿亮”给其安排一台电脑,在QQ群在里面发布招嫖广告。“阿亮”让其边干边学,底薪每月500元,其他拿提成,包住不包吃。客户经理有七、八个人,向直接领导“亮哥”汇报工作。“亮哥”在前台负责收银、登记统计提成、分发房某。每月计算工资提成也找“亮哥”。会所“技师”有十七、八个人,大部分是做性服务的。

技师是“胖子”负责,找技师都要经过“胖子”同意。

14、曹某17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外号叫“阿某1”。“S某养生茶会所”主要营业是卖淫嫖娼。“李某2”安排其负责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另外还协调嫖客和小姐之间的矛盾,并把情况向“李某2”汇报。

“李某2”从“S某养生茶会所”开始就负责,同时也做业务。“勇哥”在宿舍做饭的。“大进”有时叫“胖哥”管理小姐。

15、刘某18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0几号,到“S某养生茶会所”工作,主要利用会所配置的电脑通过QQ,以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卖淫信息。

“S某养生茶会所”由“罗某6”负责,统筹一切,小姐有十多人。“李某2”的人教其做业务。

16、刘某19的供述与辩解,证实“S某养生茶会所”主要的业务是组织卖淫女卖淫,为卖淫女招揽嫖客,且为性交易提供场所。

会所老板有一个叫“罗某6”,经常到会所看看。还听说有一个老板叫“薇姐”。老板下面总负责的是李某5“李某2”,对卖淫女和客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有时也发工资。前台接待和收银的是“张某10”和“涛涛”。客服有“西门”、“小宝”、“阿某4”、“小周”、“小吴”、“林某”、“小马”和其等。其用假名“刘华强”,别人叫其“阿某3”。会所卖淫女不固定,有15个左右,有各自的工号。

2015年11月,其到会所做客服,用手机微信号搜索附近的人和对方聊天,介绍“S某养生茶会所”可以提供卖淫嫖娼活动,及卖淫项目和价格。会所给客服的提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280元和1480元提120元;另一种是不论嫖客消费价格,客服统一提100元。其选择的是统一提成的,介绍成功50次左右。提成有时是李某5发,有时是“罗某6”发。

17、张某20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下旬,被安排和“勇哥”及另一个人一起住在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后知道“S某养生茶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听讲通过微信招揽客人来嫖娼,可以拿介绍费用。其到会所的前台拿模板印制名片一盒,印上“阿某5”、“小文”的假名字及自己手机号等,在饭店电梯口派发名片,在住处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和并在网上下载色情图片发给客人,其没有正式在会所上班,其没有叫来过人。会所一共给其200元的费用,是其给客人端茶、在包厢搞卫生的提成。

18、唐某14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外号是“西门庆”。2015年12月底,在58同城网上看到“S某养生茶会所”招聘人员前去应聘,是“艳姐”接待的,安排其做客服。2016年元月上班,在QQ群里发招嫖广告。客人到会所就和其电话联系,其将客人交给前台张某10安排。

应聘时说好工资每1800元,包吃住,招到一个客人可提成80元至120元,工资月底结,张某10发。

19、周某27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经朋友介绍到“S某养生茶会所”做客服,叫“小雪”,在QQ和微信上发布信息招揽嫖客。客服收入和绩效挂钩,没有底薪,每月500元生活费,主要靠提成,十天一结,李某5发。

老板叫石某1,喊她“薇姐”。主管是李某5负责统计客服、小姐的绩效,发放客服、小姐的工资,考勤客服、小姐,进行现场管理。收银员是“晶晶”和张某10,收银员负责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有时也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和小姐。会所有六、七个客服,其认识“东某”、“小周”、“小吴”。会所大概有十几个卖淫小姐。

(四)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金陵大饭店7楼“S某养生茶会所”以及现场概貌。

2、搜查笔录,证实对石某1在合肥市包河区蓝鼎假日11栋1502室,滨湖和园20栋1902室的搜查情况,及查获涉案物品的情况。

3、检查笔录,证实对安徽金陵大饭店9003房间及“S某养生茶会所”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石某1辨认出彭某2、罗某3;吴某2辨认出罗某3是“罗某6”;夏某6辨认出石某1;王某7辨认出张某10;张某10辨认出李某12是招嫖的“小吴”;倪某11辨认出周某27是“小雪”;李某12辨认出王某7是管理小姐的“胖哥”;唐某14、古某15辨认出张某10是前台管理人员;周某16辨认出李某5是“阿亮”,是其领导;曹某17辨认出夏某6是会所里其领导“李某2”;周某1辨认出曹某17是男服务员;肖某辨认出王某7是管理卖淫女的“胖哥”、李某5是负责管理卖淫女、周某16是给客人安排卖淫女的服务人员“小周”;罗某1辨认出“胖哥”、“静姐”管理卖淫女;吴某1辨认出收银员张某10(燕)、卫某;苏某辨认出“亮哥”李某5,是协助卖淫的服务员;陈某2辨认出卫某是收银员,曹某17、周某16是服务员;黄某辨认出唐某14是收其嫖资的。

(五)电子物证检查报告

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送检材料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内有大量介绍卖淫图片、文档、广告等,以及相关内容提取光盘的具体情况。

二、2015年,被告人石某1以与他人合作的形式取得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国际大酒店4楼“泉韵会SPA会所”的经营权后,在“泉韵会SPA会所”招揽十多名卖淫女,为卖淫女编排工号、确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活动,与卖淫女、招揽嫖客人员按比例分成。雇佣胡某4负责对会所客服人员之外工作人员的考勤、账务、工资发放及协调解决会所出现的不正常营业状况;王某9负责管理招揽嫖客人员并招揽嫖客;孙某24招揽部分卖淫女,并负责招揽嫖客;赵某21、何某22、韩某25负责招揽嫖客;罗某26负责招揽卖淫女,并将卖淫女照片等信息发送给招揽嫖客人员,孔某23负责收银、为卖淫女计时等。与卖淫女、招揽嫖客人员按比例分成。

2016年1月20日晚,公安机关对“泉韵会SPA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王某4、曹某1、谢某、靳某、杨某、李某3、吴某3、吴某4、劳某、罗某3、曹某2、杜某、田某、俸艺菲等14名卖淫女,同时查扣胡某4持有笔记本三本、POS机二台、技师项目单184张、考勤表二页、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

经统计,2016年1月1日至同年1月20日,“泉韵会SPA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活动300次。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23于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赵某21于2015年10月底从“泉韵会SPA会所”辞职。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出生日期,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孔某23的前科情况。

4、扣押决定书、清单材料,证实扣押现金、手机、电脑、账本、银行卡、存折、技师项目单、POS机、安全套等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

5、罗某26发送的照片,证实罗某26发送卖淫女信息的具体情况。

6、从胡某4处扣押的经营记录单,证实胡某4统计的卖淫次数,及介绍嫖客人员有周某2、小飞、阿某4、刘某2、刘某3、李某4、丰某、大兵、小周、小吴、嘉、沈某1等。

7、技师项目单

(1)卖淫女持有的项目单,证实相应卖淫女卖淫次数,共计56次。

(2)扣押刘某2、周某2签名的技师项目单共2张,证实其招揽嫖客嫖娼的情况。

(3)从“泉韵会SPA会所”吧台右侧办公室扣押的技师项目单,证实记录卖淫计123次。

8、笔记本,证实胡某4所记“泉韵会SPA会所”笔记本中,记录了对卖淫管理的会议内容,以及2016年1月1日至当年1月19日的卖淫项目和次数,总计241次。

9、情况说明,证实“泉韵会SPA会所”2016年1月1日同年至1月20日共计卖淫300次,以及计算过程和具体方法。

(二)证人证言

1、王某4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到“泉韵会SPA会所”工作,做1380元套餐,一次可得600元左右。2016年1月20日晚上7点多和12点左右,为二个客人提供了服务,按客人要求打飞机。“萱姐”平常在店里负责管理。

2、曹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下午,到“泉韵会SPA会所”报到的,工号269号,做C牌项目138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一个提成600元。当天23时许,被叫去204房间给客人服务了。

3、谢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晚11点左右,在“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277号,客服经理让其去205房间上钟。

“萱萱”平常负责管理。“轩姐”(“轩轩”、“萱萱”)根据每个技师情况告诉其做的价位和服务项目,有880元、1080元、1380元三种。其做1380元每次提成600元。基本上是当天干的,第二天结算并发放提成,由财务根据每人做的单子算出提成,再将钱给“轩姐”直接发现金。在会所里,技师外出要向“轩姐”请假。

民警出示的9张项目单记的是其给客人做的性服务。

4、靳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5日,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萱萱”给其定工号288号,做13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600元。上了四天班,平均每天接两个客人。平时由“萱萱”管理,有事出去跟“萱萱”请假。

5、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在“泉韵会SPA会所”接待了4个客人,其工号是299号,做1380元的服务,每次得600元,包括口交或打飞机。

6、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在“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16号,做880元的,为客人大概提供过20次左右性服务。

7、吴某3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其工号357号,当天接了2个客人,都是1380元的,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其得600元。

8、吴某4证言,证实其是经朋友介绍于2015年12月到“泉韵会SPA会所”做技师的。“萱萱”对其面试后定工号21号,做880元的特殊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一次可分400元,一天一结。上10几天班接20多个嫖客。会所管理人员就“萱萱”一个人,技师是“萱萱”培训,就是教怎么为嫖客服务。外出与“萱萱”请假。

9、劳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日,其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80号,被安排做10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50元。上了4天班,平均每天接待2个客人。

10、罗某3证言,证实2016年1月,其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做小姐的,工号13号,做8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00元。

11、曹某2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28号,做8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00元。会所有十几个技师,有客人到会所消费,客服会让技师去试房,向客人介绍价位,客人选中后留下,先打电话给前台起钟,然后在房间内为客人提供服务,超过90分钟没有离开房间,前台会打电话催钟。“萱萱”在前台负责,有事跟“萱萱”请假。

12、杜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82号。2016年1月20日下午,接了一个1080的服务;21日凌晨,给客人做1080元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刚开始警察就进来了。

平时是“轩轩”负责管理小姐,其来上班时,也是“轩轩”跟其谈的收费标准、提成及日常管理等。每做一个拿450元提成。安全套是自己花钱从“轩轩”那里买的,接客的房间是会所客服安排的。

13、田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388号,做13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能提成600元,接过4次客人。

14、俸艺菲证言,证实2016年1月10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工号188号,做1080元的服务,每做一次提成50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做过10多次。

15、王某3证言,证实“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石某1,2015年4月开业,经营项目有正规按摩,也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石某1从董正手上将会所盘下来时预付了3个月房租计35万元,是其帮石某1转的账。

会所提供性服务的价位分别有880元、1080元、1280元,价格越高,卖淫小姐越漂亮。当天其点的是1080元的,因为和石某1的关系,只要付450元。是通过“轩轩”找的小姐,“轩轩”是“泉韵会SPA会所”领班,管理小姐的。

其知道“泉韵会SPA会所”叫周某2的客户经理,负责招揽客人到会所嫖娼;还有一个叫金华莹的是负责前台收银。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石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底,董正将“泉韵会SPA会所”交给其经营后,其让“周某2”负责,“周某2”姓王。具体人员是“周某2”招的,需要电脑,其出资购买几台,通过网络招揽嫖客是周某2负责操作,其按嫖客人数给“周某2”钱。

还有招募小姐团队,近期包括当晚被查抄的是“沈某1”负责的团队,有7、8个小姐,还有“阿某4”带的6、7个小姐;“艳艳”带十个左右小姐团队借用“泉韵会SPA会所”的场地与其合作,其让“周某2”也帮“艳艳”团队做客服,分成他们之间自己谈。“艳艳”在会所营业款的16%归其所有,其负责场地费和水电费,其他开支“艳艳”自己负。

“泉韵会SPA会所”卖淫项目分1380元、1080元、880元三个档次,每天结算。金华莹负责财务统计、发放工资、统计每天营业总额、卖淫的单数等,统计好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其记账。营业款除去工资提成,其找金华莹拿现金,从营业额里提70%,其余30%给董正。技师根据所做套餐提成,1380元提600元,带队的提100元,客服提120元;1080元的,技师提450元,带队的提30-100元不等,客服提100元;880元的,技师提400元,带队的提30元,客服提80元。“周某2”无论套餐大小都是10元管理客服报酬。这是“周某2”跟带队的“阿某4”和“沈某1”要求的,提成比例是他们定的。

胡某4(外号“轩轩”)负责到宾馆开房间,看场地房间,日常管理招聘的收银员、服务员及打扫卫生的人员。

2、被告人王某9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5月,其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叫“周某2”,做客服,在QQ上发布信息招揽嫖客,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及地址。在电话里告诉客户地址在“明发国际大酒店”,让客人到酒店门口打其电话,后其到前台找收银员把客人电话号码后四位尾数登记在其名下,客人来店里,前台收银通知相应的客服接待,安排包间,安排技师(妓女)让客人选。客服根据客人做的项目拿提成,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380元提120元。小姐档次分配由管理小姐的定。

客服收入和绩效挂钩,没有底薪,每月500元生活费,主要靠提成,二十天结算一次提成,“轩轩”、“金某”与客服结算提成。

会所主管是“轩轩”,负责统计客服、小姐的绩效,发放客服、小姐的工资,考勤客服、小姐,进行现场管理。有两个收银员负责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有时也给客人安排房间和小姐。会所有五个客服,是其和“小飞”、“李某4”、“刘某2”、“阿某6”。会所里小姐的工作就是卖淫。

“小四”、“阿某4”在会所里做过客服。“小飞”之前是收银的,2015年11月改做客服。“小四”是2015年5月开始在会所做客服的。

3、被告人胡某4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其到“泉韵会SPA会所”担任主管。会所是从事卖淫嫖娼的场所,嫖娼价格分为880元、1080元、1380元三种,性服务项目相同,时间90分钟,卖淫女颜值(身材、长相)高的价格就高。会所有专门的客服负责联系嫖客,在网上通过QQ群和微信群发广告,包括提供性服务的项目、价格,并留下联系方式。嫖客与客服联系预约时,将手机后四位数提供给会所前台收银登记,预约好的嫖客到会所先向前台收银核实手机号,后由预约该嫖客的客服安排卖淫女和房间提供性服务。

会所工作人员有卖淫女、客服、前台收银和保洁员。其负责对客服人员之外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他们有事需向其请假;会所出现状况不能正常营业,其会出面协调解决;会所的账目由其和“金某”负责,工作人员工资也由其和“金某”发放。客服是由客服经理王某9(“周某2”)管理。会所有一、二十个卖淫女,每天平均有二十个左右的嫖客。

石某1是会所股东之一,王某9(“周某2”)是客服经理,负责管理客服,“金某”是会计,会所的人平时叫其“轩姐”,罗某26是工作人员,也是卖淫女,外号叫“艳艳”,也称“艳姐”。罗某26平日的工作是在一个微信群里发新收的卖淫女个人照片及简历,让群里的客服人员及时掌握新的卖淫女的资料,方便在网上进行招揽客人。

4、韩某2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石某1等,老板下面总管是“轩轩”,负责对卖淫女及财务日常管理。前台接待和收银有三个。客服(为卖淫女招揽嫖客)是“汤某”、“阿某6”、“阿某4”、“周某3”、“小飞”、“沈某1”、“小四”和其,其用假名“刘某2”。会所的卖淫女不固定,流动很频繁,有30个左右。

2015年5月,其自己到“泉韵会SPA会所”工作的,“周某3”(“周某2”)接待时说会所是从事莞式按摩的。2015年5月底,才知道莞式按摩实际是色情服务,其是为会所卖淫女招揽嫖客。所得提成10天一结算,前一阶段时间是“周某3”发的,2015年9月之后是“金某”结算的。

周某3(周某2)是业务经理,负责对客服人员的管理,是其直接领导,负责对其考勤,监督其工作进展。

5、赵某2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5年7、8月,通过“周某2”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主要是做客服的,到10月底辞职了。上班时知道里面有卖淫活动。辞职之后,偶尔有以前的客户找其,其会将客人介绍给“泉韵会SPA会所”的客服拿提成。

会所老板叫石某1,具体管理有“金某”、“轩姐”,主要负责吧台,就是收取营业款,核对客户,登记上、下钟等。客服有“周某2”、“刘某4”、“阿某7”和其等人。客服是“周某2”负责管理。

6、何某2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其到“泉韵会SPA会所”做前台收银,面试时其和“轩姐”谈好每月3500元工资。后其了解到会所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做客服收入高一些,就和“轩姐”提出想做客服。2015年12月起开始做客服,客服没有底薪,每月发生活费500元,收入主要靠提成。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薇姐”,具体管理的有“金某”、“轩姐”,客服有“周某2”、“阿某4”、“李某4”、“阿某8”、“阿某6”、“小四”及其等人,收银有“向有”、“海燕”、“阿某9”等人,还有一个保洁阿姨,剩下都是小姐。

从十多天前开始,“小四”也帮其拉过几次客,提成全都给“小四”。“小四”也做过客服,后来不在这干了,但应该也一直从事这一行。

7、孙某24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在网上看到“泉韵会SPA会所”有招聘广告去应聘的,自称“沈某1”,负责财务的“金某”让其找客户部总监“周某2”,“周某3”同意其到会所上班,说是一家做“服务”的会所(意思就是从事卖淫活动),客源由营销经理自己找。2015年12月6日正式上班,会所对外称提供“莞式”一条龙服务,其实就是卖淫。提成是根据客人做的项目来定的,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380元提120元。还可以介绍卖淫女来上班拿相应提成,2015年12月中旬,其介绍“芳芳”到会所来上班,“芳芳”介绍“小雪”来,“小雪”介绍“甜甜”、“小贝”等人过来,她们几个小姐每接一次客,其能另外拿到50元提成。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正在会所上班时,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在会所,“轩轩”负责日常管理,一般都在会所。“金某”负责财务,隔几天来一次。“艳艳”负责技师培训,有时会在客户群里发布新来小姐的工号和照片,她自己也会接客卖淫。“阿某9”是前台收银的,一个星期前才来。其他营销经理有“周某2”、“刘某4”、“阿某6”、“阿某4”、“小飞”等人。石某1应该是总老板,“轩轩”很多事情都向她汇报。

“沈某1”是假名字,会所的人一直喊其“沈某1”、“沈某2”或者“老沈”。

8、孔某23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其经“轩姐”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当收银的,工资3500元/月,外号“小正”。收银主要是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上报每天的收入。三个收银,上班时间不一样,其是每天19时到第二天3时,“向有”是每天14时到第二天2时,“海燕”是每天14时到21时。每天下班前,一般是“向有”做账,其把做好的账目拍照通过微信群发送给“金某”和“轩姐”。

老板叫“薇姐”。管理人员有“金某”、“轩姐”,客服有“刘某2”、“周某2”、“阿某4”、“李某4”、“阿某6”、“小四”等人;收银有“向有”、“海燕”和其。还有一个保洁阿姨。剩下就都是小姐了,只知道工号。

9、罗某26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其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会所是一个卖淫的地方,对外称提供“莞式”服务,全套的价格有1080元、1380元、880元三种,不同档次小姐的长相不同。其是里面的卖淫小姐,属于1380元档次的。同时也是里面的工作人员,就是在SPA“客户”微信群里发广告,将卖淫广告提供给群里会所的客服人员。广告的内容是新来的卖淫女照片和在会所工号。

其一共在SPA群里发过6-7个卖淫小姐的信息,都在会所上班。最近,刚发了叫“乐乐”的小姐的照片在群里,现在还在会所上班,工号是388,工号也是其发到微信群里的。“乐乐”也被带至公安机关了。其把手机里面存的很多卖淫小姐女孩子的照片都发给公安机关了,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其发到客服群里的。

在微信群里发布卖淫女子的照片及工号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这些事情都是“胡某4”,外号“轩轩”叫其发的。其发布卖淫女照片和工号没有任何提成。将这些照片和工号发在群里后,群里的客服再将照片和工号介绍给嫖娼的客人,供客人选择。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叫“薇姐”,负责管理会所全面工作,会所员工大约20-30人。财务总监、会计叫金华莹,外号“金某”,负责会所小姐工资及费用统计。业务经理,也就是客服,主要负责联系嫖娼人员,其知道的有“刘某2”、“阿某4”、“周某3”、“小飞”,和其一样在微信群里发布卖淫小姐照片及工号的还有两三个人。

“泉韵会SPA会所”大约共有十几个卖淫小姐,包括其在内流动性较大,每天大概有十几个。

会所招嫖模式是网络招嫖,由几个人将准备卖淫的女孩子照片发到群里,群里的客服再将照片提供给打算嫖妓的客人。

(四)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国际大酒店4楼“泉韵会SPA会所”,以及现场概貌。

2、搜查笔录,证实对石某1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小区5栋2205室租住处及“泉韵会SPA会所”的搜查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石某1辨认出王某9(周某2)、孙某24(沈某1);孔某23、韩某25辨认出赵某21是“小四”;孙某24辨认出胡某4是“轩轩”。

(五)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送检材料电脑内具有大量用于介绍卖淫图片、文档、广告等,以及相关内容提取光盘的具体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1在羁押期间检举佳斯伍咖真实姓名,公安机关根据石某1提供的重大线索,已核实佳斯伍咖真实身份,即加史拉洛,并掌握该人其他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被告人石某1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公局及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出具的《线索查证回执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1、彭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罗某3团队合作,在“S某养生茶会所”,招揽十多名卖淫女,为卖淫女编排工号、确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活动,约定分成比例,并分别雇佣收银员、财务管理人员,招嫖人员、招嫖人员管理人员,卖淫人员管理人员。分层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石某1另在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泉韵会SPA会所”利用上述方式,组织十多名卖淫女卖淫。被告人石某1、彭某2、罗某3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5、胡某4受雇于被告人石某1分别负责“S某养生茶会所”和“泉韵会SPA会所”的部分管理工作,被告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在被告人罗某3管理团队中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均系分工配合,互相协作,分别向被告人石某1或罗某3汇报其负责的工作情况,故被告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在本案中处于协助被告人石某1、罗某3组织卖淫的地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孙某24、赵某21、何某22、韩某25、罗某26、孔某23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被告人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张某10、倪某11、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周某27、胡某4、王某9、何某22、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均属情节严重。因被告人李某12、赵某21案发前均已脱离相应卖淫组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孔某23、张某20均参与卖淫组织时间较短,参加活动较少,程度不深,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石某1、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4、古某15、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胡某4、王某9、赵某21、何某22、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孔某23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1为侦破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6、孔某23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周某16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石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彭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被告人罗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四、被告人胡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李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夏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被告人王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八、被告人倪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九、被告人王某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被告人张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一、被告人韩某2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二、被告人赵某2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十三、被告人何某2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四、被告人古某1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五、被告人倪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六、被告人李某1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十七、被告人戴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八、被告人周某1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十九、被告人曹某1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被告人刘某1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一、被告人刘某1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二、被告人张某2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孙某2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四、被告人孔某2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十五、被告人唐某1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六、被告人罗某2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七、被告人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十八、已追缴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石某1上诉提出:1、其只是为罗某3等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其为侦破他人严重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3、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彭某2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会所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为会所在外围关系方面提供帮助,同时没有对会所出资,只是挂名股东,其唯一行为是协助石某1租赁会所场地,是石某1利用其影响力来为组织卖淫活动经营提供便利,其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罗某3上诉提出:1、其不是组织卖淫的主要组织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构成立功。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胡某4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李某5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夏某6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王某7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倪某8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王某9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某10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韩某25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赵某21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古某15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倪某11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戴某13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周某16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曹某17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刘某18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某19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孙某24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孔某23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唐某14上诉提出:1、其涉案时间短,一审判决量刑过重。2、其检举同案犯刘巍巍,并已向法院提交检举信。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罗某26上诉提出:1、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2、其检举同案犯申碗嘉,并已向法院提交检举信。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周某27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石某1及其辩护人、彭某2及其辩护人、罗某3及其辩护人、胡某4、李某5及其辩护人、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张某10及其辩护人、韩某25、赵某21、古某15及其辩护人、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及其辩护人、刘某19、孙某24、孔某23、唐某14及其辩护人、罗某26及其辩护人、周某27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1、关于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石某1与他人共同出资开设“S某养生茶会所”和“泉韵会SPA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通过招聘李某5、胡某4等人对两会所进行经营管理,两会所卖淫人员均达十人以上,上诉人石某1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彭某2与石某1共同出资开设“S某养生茶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和石某1分工配合、相互协作,主要负责会所的外围关系,“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上诉人彭某2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罗某3带领包括卖淫人员和招嫖客服人员的团队与石某1、彭某2合作在“S某养生茶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按照其团队65%的比例参与分成,上诉人罗某3组织领导的团队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上诉人罗某3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故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及其各自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胡某4系石某1雇佣的“泉韵会SPA会所”主管,负责对卖淫人员、招嫖客服人员的考勤、绩效、工资等现场管理工作,其管理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4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5系石某1雇佣的“S某养生茶会所”财务主管,并负责单独应聘的卖淫人员招聘、接待工作,是会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全程参与的经营管理,“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5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上诉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在罗某3团队分别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并相互配合,协助罗某3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向罗某3或者石某1汇报工作情况,罗某3团队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9系“泉韵会SPA会所”业务经理,负责招嫖客服人员的管理和会所的业务发展,是会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全程参与会所的经营管理,“泉韵会SPA会所”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9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胡某4、李某5及其辩护人、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关于上诉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的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张某10、韩某25、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某3系“S某养生茶会所”的前台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嫖客;上诉人韩某25、孙某24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系“泉韵会SPA会所”招嫖客服人员,上诉人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唐某14、周某27系“S某养生茶会所”招嫖客服人员,主要负责通过QQ、微信等方式向嫖客发送介绍卖淫项目、内容、价格等卖淫信息,招募嫖客;上诉人孙某24系“泉韵会SPA会所”招嫖客服人员,同时招揽了部分卖淫人员,上诉人罗某26系“泉韵会SPA会所”卖淫人员,同时招募了部分卖淫人员,但两人招募卖淫人员数量均无法查清,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上诉人张某10、韩某25、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均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情形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10、韩某25、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均属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4、关于原判对上诉人赵某21、郑某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赵某21、孔某23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对其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已予充分考虑,体现了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21、孔某23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罗某3、唐某14、罗某26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唐某14、罗某26检举、揭发的是同案犯的本案共同犯罪,依法不构成立功;上诉人罗某3没有向本院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材料,本院亦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对上诉人罗某3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材料,上诉人罗某3依法不构成立功。故上诉人罗某3、唐某14、罗某26及其各自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罗某3、唐某14、罗某26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1、彭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经营“S某养生茶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上诉人罗某3带领包括卖淫人员和招嫖客服人员的团队与上诉人石某1、彭某2合作,“S某养生茶会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上诉人石某1另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泉韵会SPA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泉韵会SPA会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李某5受雇于石某1负责“S某养生茶会所”的管理工作,管理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上诉人胡某4、王某9受雇于石某1负责“泉韵会SPA会所”的管理工作,管理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上诉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在罗某3管理团队中分别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并相互配合,罗某3团队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上诉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处于协助石某1、罗某3组织卖淫的地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张某10、韩某25、赵某21、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孔某23、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李某12、张某20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10、韩某25、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均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张某10、韩某25、赵某21、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孔某23、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李某12、张某20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石某1为侦破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16、孔某23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周某16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上诉人石某1、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王某9、张某10、韩某25、赵某21、古某15、倪某11、戴某13、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孙某24、孔某23、唐某14、罗某26、周某27及原审被告人何某22、李某12、张某20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六、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项,即被告人石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彭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罗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胡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夏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倪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某2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1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2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孔某2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追缴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项,即被告人张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韩某2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某2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古某1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倪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戴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1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某1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1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1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某2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唐某1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罗某2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上诉人张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韩某2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何某2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古某1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上诉人倪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上诉人戴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上诉人周某1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上诉人曹某1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上诉人刘某1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上诉人刘某1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上诉人孙某2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上诉人唐某1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上诉人罗某2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上诉人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胡宏林

审判员汪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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