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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刑初字第19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会刑初字第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2-05-23

审理经过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2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启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熊清平、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钟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院认为刘某3(己判决)刑满释放后,在会昌县清溪乡包税,在周田镇开办木材加工厂等,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其所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互相帮忙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以“要团结,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为帮规帮矩,对有事不来的成员不予提供保护,实现对成员的控制,网罗纠集了一批以刘姓为主的团伙成员,形成了以刘某3为首,以刘某4(己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等人为一般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会昌县的周田、右水、筠门岭、清溪等乡镇,公然开设赌场,有组织、有分工地采用“钓虾”、“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敛财活动,并依靠其组织势力,不断进行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积累了一定数目的钱财,并利用其积累的钱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缴纳罚款,摆酒宴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其中,被告人刘某2、刘某1在刘某3的领导下,以会昌县周田镇为中心,以清溪、筠门岭、长岭、右水等乡镇为势力范围,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抢劫罪

2002年4月4日上午,因刘某5侄子刘某横穿公路,被开车路过的被害人刘某呵斥而产生纠纷后,下午刘某5等人见刘某未来道歉,刘某5即提议要弄刘某几千元钱来。随后,刘某3(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1等人,骑摩托车到刘某弟弟刘某店中寻找刘某未果,后得知刘某开车从周版线返回行至周田圩联丰村九坑岽路段,刘某5一伙即追上去要逼其将车停下,随后借口上午同刘某打架时遗失了一部手机和现金为由,刘某5手持一空心铁管,砸烂汽车玻璃及大小车灯,其余人用拳头对刘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刘某弟弟刘某闻讯赶至现场询问刘某5一伙为何要打人时,刘某5一伙又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扣押刘某的一辆“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并要求刘某拿钱去赎。次日,被害人刘某被迫向刘某5交纳了2500元才将摩托车赎回。

三、聚众斗殴罪

2002年2月14日(即大年初三)上午,刘某6到会昌县周田镇司背村桥头参与当地张姓人开的赌摊赌博,输了200元钱后,做庄的张某7等人不让刘某6再赌,并说刘某6等人是来闹事的,刘某6听后十分恼火,遂将其输的钱及其余的钱从张某7手中追抢回,张姓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并把钱抢回,不要刘某6赔钱,并扣押刘某6手机,逼刘某6写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刘某6认为吃了亏,遂打电话给刘某3和刘泽标,叫他们邀集到人来再去打架。刘某3即通知刘某4,要刘某4叫到刘石良、刘某9等人先到刘姓祠堂集合。刘某3先叫二、三十个村民赶至现场与张姓人打了一架,输了以后,刘某6即叫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等人去截了三十根螺纹钢。随后,刘某3及被告人刘某1、刘某2等人携带螺纹钢,刘某6拿菜刀,刘长征拿鸟铳,约一百余人赶至现场,先烧掉赌篷,刘某6还泼汽油至张某身上,扬言要烧死他。村干部张某赶至现场制止,也被殴打,身上被泼汽油,后张姓人也纠集一百余人持刀、铳赶至现场,刘某3先用石头砸张姓的人,并对刘姓的人说:“如果张姓人要打就用石头打回去。”随后双方互掷石块。后经派出所民警及镇干部赶至现场极力劝阻才得以平息,双方互相对峙数小时。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1年12月28日下午,会昌县长岭乡政府计划生育干部刘某、吴某、曾某等人发现刘建明之妻曾招发有无证怀孕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岭乡政府询问,经调查其属无证怀孕,准备按照有关计生条例送其到会昌县城做引产手术。当晚7时许,刘建明来乡政府问明情况,得知其妻要送去引产,即纠集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冲入长岭乡政府,被告人刘某2把计生办办公室门踢烂,将曾招发带出房外并交由刘伟春送走。刘某、吴某、邹某、曾某等人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1、刘某2及其同案犯等人又对乡干部进行殴打,致多名乡干部被打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邹某为轻微伤丙级;吴某、刘某为轻微伤乙级。

2、2002年1月27日中午,会昌县公安局钟某(原周田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将正在周田圩上坐庄赌博的刘贱华抓获。刘某5(已判刑)得知后,即窜至周田派出所,伙同先到派出所的刘兴扬(已判刑)等人胁迫钟某放人。当被告知人已经移送县公安局处理时,刘某5即用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人冲击周田派出所,殴打所长钟某及镇长肖某等镇领导,砸损派出所内办公设施,迫使周田派出所释放了刘贱华才离开,冲击周田派出所长达5小时。

3、2001年8月15日下午,会昌县公安局筠门岭派出所抓获利用“钓虾”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刘泽敏(已判刑),刘石良(已判刑)得知后,即打电话给刘某3(已判刑)、刘某4(已判刑)等人,告诉他们说罚款解决不了,要带到县公安局处理。刘某3即纠集被告人刘某1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近十人,窜至筠门岭派出所,对筠门岭派出所干警陈某、欧阳某、彭某进行殴打,并说“不准把人带走,就在这里处理。”随后强行劫走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以及刘泽敏。经法医检验鉴定,彭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五、寻衅滋事罪

1、2002年2月4日,刘某8大姐刘祥招夫妇因赌博债务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恒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引起口角。马某恒即叫其女婿汪文豪带人到他家,随后,马某恒与其女婿及所带来的人共5人至刘祥招家中取赌债,双方又发生吵口,马某恒及其女婿等人将刘祥招家饭桌推翻,并把刘祥招打伤。刘祥招即打电话给刘某8告知此事。刘某8得知后即打电话邀请刘某3等人为其出面帮忙。随后被告人刘某2与刘某3等二、三十人骑摩托车窜至竹丝塘马某恒家,马某恒及其女婿等人见状连忙躲开,随后刘某3一伙将马家碗筷、桌凳、酒缸等生活用品砸毁,并将停放在屋门口两辆摩托车砸坏,还将停放在屋门口的汪诗林的一辆摩托车骑走。后马某恒以500元将该摩托车赎回。

2、2002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1与刘某3等人为企图控制长江村委会,达到不让刘某任长江村支部书记之目的,先预谋后,准备趁周田镇驻村干部到村委会开会时大闹村委会。次日,刘锦有、刘某3、刘某4、刘石良等冲进正在开会的村委会办公室,叫嚣不要刘某当村支部书记。刘锦有还踩踏村委会办公桌,脚踢村委会大门,大闹村委会,致使长江村正在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无法进行。

3、2002年4月4日上午,刘某5的侄子刘某(4岁)突然横穿周田圩北街公路,被路经该路段的赣B-45337农用车司机即被害人刘某喝斥。刘某5听见后,即伙同被告人刘某2和刘某4等人上前对刘某夫妇进行殴打,刘某被打后逃进他人店中躲藏,刘某5、刘启林、刘某4三人追上去,还要求刘某至石塘向他们赔礼道歉。

4、2002年4月19日,刘石良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会昌县公安局拘留,被告人刘某2认为其兄刘石良被抓是长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举报所致,即找到刘某要进行报复,并扬言“要杀死刘某,把刘某房子烧掉。”还持木凳和砖头击打刘某,但均被他人阻止。随后刘某3、刘某4、刘某5、及刘某1、刘伟春等人相继赶至现场,扬言要打死刘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才劝阻平息。

六、开设赌场罪

2001年7月刘某3和刘某9在周田圩上见一姓赖的宗田人设摊“钓虾”赌博很有钱赚,即强行霸占赖某赌摊及赌具,自己“钓虾”做庄赌博。并利用赌博赚了几百元钱。随后,即邀集被告人刘某1及刘某9等人每人出资100元共同在周田、右水、高排等乡镇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水乡赌博时被告人刘某1被派出所抓获后,刘某3出面找到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以200元罚款释放,刘某3以交1000元给所里面派出所答应不抓后,刘某3即组织被告人刘某1以及刘某9等人在右水圩上公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刘某2等人见刘某3在右水“钓虾”赌博不抓,也跟着在右水“钓虾”赌博。为确保“安全”,刘某3对其他人说:“如派出所来抓,我们就要收好摊子躲开来,要派人看守,派出所来抓时要及时报告”等。从此,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3等人三五成群,在周田、右水、高排、筠门岭等圩镇摆摊“钓虾”赌博,致使这几个乡镇“钓虾”赌博泛滥。刘某3还同“钓虾”赌博人的约定,“钓虾”的人出了事,大家要一起来。刘某3等人“钓虾”赌博一个月,便获利一万余元。后因公安机关加大对“钓虾”赌博的力度,刘某3以及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等人又转向较为隐蔽的“六合彩”赌博。至2002年5月,又非法获利约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被告人刘某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1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对刘某这起是刘某5要其去的。再刘、张二姓斗殴时其到现场时人已经劝开来了,其没有用石头打人。在长岭乡政府时因去时其在半岗摔倒了,到现场时人已经搞出来了;周田派出所时其在楼梯口看,没有动手打人和砸东西。筠门岭派出所时其没有打人,人已经弄出来了。

刘某1的辩护人辩称:认为被告人刘某1参与刘某3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一般成员,属罪责较轻的参与者。另抢劫罪与第三起寻衅滋事罪是抢劫罪的延续。被告人刘某1也未分得钱财,是一个在场人而已。为此不构成抢劫罪。聚众斗殴时刘某1到达现场已被制止,并没有参与;指控刘某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第二起在庭审时辩护人提出刘某1未参加,公诉人称系笔误,同时也构不成犯罪。被告人刘某1是懵懵懂懂地参与他人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参与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公平地定罪量刑。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1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刘某2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其他四个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在张、刘两姓聚众斗殴中未跟他们在一起,其在另一个山上看到的。在长岭乡政府是刘庆周叫去的,在路上的时候人就出来了;周田派出所其在门口,未殴打干警,其也未殴打刘某。

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认为被告人刘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刘某2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也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要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2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认定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犯罪后在外逃亡近十年,没有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刘某2适用缓刑。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2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某3(己判决)刑满释放后,在会昌县清溪乡包税,在周田镇开办木材加工厂等,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其所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互相帮忙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以“要团结,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为帮规帮矩,对有事不来的成员不予提供保护,实现对成员的控制,网罗纠集了一批以刘姓为主的团伙成员,形成了以刘某3为首,以刘某4(己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等人为一般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会昌县的周田、右水、筠门岭、清溪等乡镇,公然开设赌场,有组织、有分工地采用“钓虾”、“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敛财活动,并依靠其组织势力,不断进行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积累了一定数目的钱财,并利用其积累的钱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缴纳罚款,摆酒宴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其中,被告人刘某2、刘某1在刘某3的领导下,以会昌县周田镇为中心,以清溪、筠门岭、长岭、右水等乡镇为势力范围,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详细供述了其于1990年底刑满释放后,在右水、清溪等乡镇包税,在周田镇等办木材加工厂,利用其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网罗组织了其本村的被告人刘某4、刘某5、刘石良、刘德春、刘某6、刘泽标、刘周庆、刘荣财、刘昌华、刘广志及同案人刘广丰、刘某1、刘福洲、刘伟春、刘某8、刘祥发等人,规定“要团结,无论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如团伙成员有事不来,以后家中有什么事,则其他成员不予提供保护,来实现对团伙成员进行控制。并供述了其他在同村刘姓人中说话说得响,同村刘姓人中均会听他的,还供述了自2011年起,纠集被告人刘某4及刘某1、刘某9等人在会昌县的右水、周田高排等乡镇,利用“钓虾公”“六合彩”等设摊赌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用所得经济利益,为团伙成员刘某1等人以赌博被抓所缴纳的罚款和因赌博“做庄”输后提供帮助。同时供述了为防其所组织、带领的人赌博被抓,向右水派出所副所长曾某等所领导商定缴纳一千元后,派出所放任他们赌博的经过及公安机关组织对其进行抓捕时,饶金富为他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并叫其到交通通讯不便的地方躲藏的经过。

2、同案人刘某供述了其团伙成员主要有刘某3、刘某6、刘某5、刘石良、刘广丰、刘泽标、刘庆周等人以刘某3为主刘某3规定村里人赌博,大家要团结起来只要本村人一打手机,大家就要走拢,谁要是不参加大家都不要理他。并供述他们周田姓氏观念比较重,同姓的人较团结,一喊大家都回来。刘某4供述了其以刘某3、刘某1等人在右水赌博时,被曾某抓住刘某1,后通过请吃饭交200元罚款,与曾某讲好,上交1000元给所里,就允许他们摆摊钓虾的经过。

3、同案人刘某供述了他们团伙主要有刘某3、刘某6、刘某4为首,刘广丰、刘启林、刘某1、刘周庆、刘泽标、刘石良、刘荣财、刘元生、刘元昌、刘昌财、刘昌华、刘广丰、刘鹏清、刘泽敏、刘泽发、刘柏林等人经常在一起,他们这些人中以刘某3讲话最响大家也都听他的。如不听他的,他就会骂人或指使别人打人。并供述他们主要在周田、门岭、长岭、清溪、右水、高排等乡镇犯事,他们刘姓人为了在周田的面子和各种切身利益,形成了一种宗族观念,大家要团结起来,只要有事一叫就到,同时还供述了刘某3规定他们“今后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从此后大家都要更听他的话的经过。

4、同案人刘某供述他从92年起跟随刘某3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网罗、纠集、发展了大批以他们刘姓为主的团伙成员,在周田、右水、高排、筠门岭、长岭、清溪等地进行赌博,冲击国家机关,劫夺在押嫌疑人,殴打围攻公安干警,抢劫,敲诈,寻衅滋事。并供述刘某3手下主要有刘石良、刘某5、刘庆周、刘广丰、刘广、刘某4、刘荣财、刘泽标、刘泽明和他等人,一般成员有刘建明、刘泽平、刘广志、刘鹏清、刘德春等一二十人,刘某3规定“有什么事大家都要去,大家要团结,如果谁不去,他有什么事大家就不要理他”。

5、同案人刘某供述了他们姓刘的人都听刘某3指挥,刘某3利用宗族祠堂封建习惯,加上他打打杀杀的名气,形成宗族规矩,并供述刘某3手下有刘某4、刘某5、刘广丰、刘周庆、刘建明、刘石良、刘某6、刘某1、刘启林、刘荣财、刘元昌、刘元生、刘昌华、刘昌发、刘广春、刘祥发等人。

6、同案人刘某供述了因刘某3以前被劳过改,平常又冲冲杀杀,许多人怕他,他说话更响,本刘姓人都听他指挥。

7、证人刘某证实了被告人刘某3劳改回来后,常同刘某6、刘石良、刘火金等人在会昌县周田镇的上官、打鼓岽、右水松林等地以收“山价”为名进行敲诈,以劳改过为资本,形成一帮子人打打杀杀,他们村对涉及刘某3的事,根本无法管理。刘某3在清溪乡收税、收木材、办加工厂期间强买强卖,收了木材不付钱,别人也不敢向他要。2001年初又同刘某6、刘某4、刘石良等人做庄搞“钓虾”“六合彩”赌博。同时证实了被告人刘某3在右水圩设摊赌博期间,同派出所协商,缴了1000元给派出所,形成刘某3在右水钓虾不被抓,而其他人就会被抓的现象。

8、证人刘某证实了从90年开始,被告人刘某3刑满释放回来后,同刘某6、刘某5、刘某4、刘石良、刘某1、刘建明、刘广丰、刘泽标、刘泽敏、刘周庆、刘某8、刘庆喜、刘广志、刘启林、刘德春、刘某9、刘荣财等经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赌博。因为这些人以刘某3为头,其他人都十分听他的话,因为他们的行为,对村计划生育、乡村统筹款等工作影响最大。并证实了被告人刘某3一伙利用“钓虾”、“六合彩”赌博的情况。

9、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抢劫罪

2002年4月4日上午,因刘某5侄子刘某横穿公路,被开车路过的被害人刘某呵斥而产生纠纷后,下午刘某5等人见刘某未来道歉,刘某5即提议要弄刘某几千元钱来。随后,刘某3(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1等人,骑摩托车到刘某弟弟刘某店中寻找刘某未果,后得知刘某开车从周版线返回行至周田圩联丰村九坑岽路段,刘某5一伙即追上去要逼其将车停下,随后借口上午同刘某打架时遗失了一部手机和现金为由,刘某5手持一空心铁管,砸烂汽车玻璃及大小车灯,其余人用拳头对刘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刘某弟弟刘某闻讯赶至现场询问刘某5一伙为何要打人时,刘某5一伙又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扣押刘某的一辆“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并要求刘某拿钱去赎。次日,被害人刘某被迫向刘某5交纳了2500元才将摩托车赎回。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供述了在2002年4月4日下午,他和刘某5、刘某4、刘广丰、刘某1、刘某8、刘周庆等人在石塘村等刘某来道歉,未等到,刘某5即提议“要搞到刘某几千块钱来,以我掉了钱的理由去搞。”刘广丰提议“就以我手机掉了为由去搞。”随后,他带到刘某5、刘广丰、刘某1、刘某4、刘周庆、刘某8、刘建明等共十人骑摩托车,先到刘某店里找刘某未照到,后见刘某开车从上官村往周田方向,他们一起追上拦下车,刘某5、刘九生等人就打刘某,他就用拳头砸碎玻璃,刘某5就用摩托车减震器砸汽车挡风玻璃。刘某过来后刘某4就将刘某摩托车推到,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刘某5就强行骑到刘某的摩托车回石塘,就说拿2680元来赎。次日,刘某拿出2500元交至刘某5手上赎回摩托车的经过。

刘某5供述了刘某3叫他和刘某4刘广丰刘某1刘建明刘某8刘九斤及刘某3等人骑摩托车追上刘某,刘某3和他用脚踢掉汽车玻璃,对刘某拳打脚踢,他还用空心铁管打了刘某。刘某到场现场后,刘某3刘某4刘某8等又打刘某,刘某8把刘某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他就把刘某的摩托车骑回家中。第二天,罗运养转交了2500元给他后吧摩托车赎回去的经过。

刘周庆对此作了以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的供述。

2、被害人刘某对本案起因、他被殴打和被抢经过、被抢财物等作了与被告人供述一致的陈述。

3、被害人刘某对骑摩托车被抢后以2500元赎回摩托车的经过作了一致陈述。

4、罗某证实是同刘道圣到刘某5家做“开交”,后以刘某出2500元将摩托车赎回的经过。刘道圣作了一致陈述。

5、经会昌县公安局出示由周田派出所户籍室保管的长江村中石塘下石塘塘松组村名身份证照片给被害人刘某、刘某辨认,其辨认出刘某3刘某5刘广飞刘某4刘某8刘某1刘起春等人参与了砸他的车及打人和强摩托车的行为。

6、被抢摩托车价格鉴定证实了被抢摩托车的价值。

7、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可案发现场方位。

8、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9、书证:刘某购摩托车发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聚众斗殴罪

2002年2月14日(即大年初三)上午,刘某6到会昌县周田镇司背村桥头参与当地张姓人开的赌摊赌博,输了200元钱后,做庄的张某7等人不让刘某6再赌,并说刘某6等人是来闹事的,刘某6听后十分恼火,遂将其输的钱及其余的钱从张某7手中追抢回,张姓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并把钱抢回,不要刘某6赔钱,并扣押刘某6手机,逼刘某6写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刘某6认为吃了亏,遂打电话给刘某3和刘泽标,叫他们邀集到人来再去打架。刘某3即通知刘某4,要刘某4叫到刘石良、刘某9等人先到刘姓祠堂集合。刘某3先叫二、三十个村民赶至现场与张姓人打了一架,输了以后,刘某6即叫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等人去截了三十根螺纹钢。随后,刘某3及被告人刘某1、刘某2等人携带螺纹钢,刘某6拿菜刀,刘长征拿鸟铳,约一百余人赶至现场,先烧掉赌篷,刘某6还泼汽油至张某身上,扬言要烧死他。村干部张某赶至现场制止,也被殴打,身上被泼汽油,后张姓人也纠集一百余人持刀、铳赶至现场,刘某3先用石头砸张姓的人,并对刘姓的人说:“如果张姓人要打就用石头打回去。”随后双方互掷石块。后经派出所民警及镇干部赶至现场极力劝阻才得以平息,双方互相对峙数小时。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供述了在2002年2月14日上午,其在张姓人开的赌场中赌博时,与张姓人产生矛盾并被打,后其告诉被告人刘某3、刘泽标、刘某3、刘泽标即叫刘石良、刘某4、刘某5、刘周庆、刘德春、刘启林及同案人等一百余人赶到现场,烧掉赌篷,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和泼汽油到其身上,其又叫刘德春等人去截裁钢筋,后刘姓人持刀、铁棍等到现场与张姓人准备斗殴,双方对持几个小时,由镇干部和派出所赶至现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

(2)同案人刘某对刘某6打电话给他叫他叫人与张姓人斗殴,后其喊到本案各被告人及同案人等一百余人赶至现场,持刀、铁棍等工具,与张姓约一百余人准备斗殴,双方互掷石块,对持几个小时后在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的劝住下才平息的经过作了一致的供述。

(3)同案人刘石良、刘某5、刘泽标、刘周庆均作了与刘某3、刘某6一致的供述。

(4)被害人张某证实了刘某3、刘某6等一伙人对其进行殴打,并朝其身上泼汽油,张某赶到现场后,也被被告人一伙殴打的经过,被害人对其赶到现场劝阻时,被一伙人殴打的经过也作了陈述,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也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5)证人证言:1、张某证实了在2002年2月14日上午,刘某6到他们开的赌场赌博时产生矛盾,并有人对刘某6进行了殴打,导致本案发生的经过。2、张人福对案发起因作了与张某7一致的陈述。并证实其到现场时,张姓人也拿铁棍与刘姓人准备斗殴,双方互掷石头并对持二、三个小时,派出所来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3、张启珍证实在现场看到姓刘的人持铁管在打张某,村书记张某去制止时,几个姓刘的人把张某抬起来,说要把他扔到桥下去,随后双方对垒了三、四个小时候,直到派出所来人后才离开的经过。4、刘广义、张人寿均证实了本案案发的起因系因刘某6在张某7等人开设的赌博点赌博引发及随后引发张姓、刘姓两姓人斗殴的经过。5、刘梅圣证实了本案的引发经过及其到现场后,看见刘某6叫刘德春去买汽油,还提出要带几把刀来。刘德春买了一瓶约5斤的汽油后,刘某3、刘某6就带到刘某4等20多人去赌场找张某7,没找到,就把汽油泼到赌篷上放火烧了。在回的路上有在司背桥上打了张某,并说要丢他到河里去,张某来后,刘某6、刘某3一伙人也围住他来打。张姓的二、三十个人也持刀等追了过去,刘某3等人见张姓人冲上来就捡了石头掷,双方互相叫喊,对垒了约三个小时才各自散开的经过。6、张某、张某、刘某、张某等均作了与其他证人基本一致的供述。

(6)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7)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1年12月28日下午,会昌县长岭乡政府计划生育干部刘某、吴某、曾某等人发现刘建明之妻曾招发有无证怀孕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岭乡政府询问,经调查其属无证怀孕,准备按照有关计生条例送其到会昌县城做引产手术。当晚7时许,刘建明来乡政府问明情况,得知其妻要送去引产,即纠集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冲入长岭乡政府,被告人刘某2把计生办办公室门踢烂,将曾招发带出房外并交由刘伟春送走。刘某、吴某、邹某、曾某等人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1、刘某2及其同案犯等人又对乡干部进行殴打,致多名乡干部被打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邹某为轻微伤丙级;吴某、刘某为轻微伤乙级。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周庆供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7时许,刘建明、刘广丰打电话邀请他并伙同被告人刘某6、刘某4、刘泽标、刘某9等人冲击长岭乡政府,抢走计生对象曾招发并殴打乡干部的经过。

刘泽标供述了其伙同刘建明、刘石庆等一共二、三十人冲击长岭乡政府,并把刘建明之妻抢走的经过。

刘某5供述了其伙同刘建明、刘某4等人去冲击长岭乡政府,准备抢回刘建明之妻,路上因他骑的摩托车路上轮胎烂,就他们一伙人去长岭乡政府的经过。

刘某6供述了因刘建明妻子违反计划生育问题被抓,其当时和刘某4等人一起去乡政府抢回计生对象曾招发,刘广丰把计生对象所在的房门踢烂,并由刘伟春将对象用摩托车装走,乡干部及时发现追来,刘广丰等人殴打了追来的几个乡干部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刘某陈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驻村干部曾某、吴某下到本乡楠木搞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一怀孕妇女无准生证,即带回乡里处理。当晚八时许,有很多人冲击乡政府,并对其和曾某、吴某等人进行殴打,抢走计生对象的经过。

吴某陈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上,有十多人冲击乡政府,并对乡干部进行殴打,抢走计生对象的经过。

邹某、曾某均作了与刘某陈述基本一致的陈述。

(3)证人证言:

刘某证实了在案发当晚,有一伙周田人冲进长岭乡政府对吴某、刘某进行殴打,把计生对象曾招发抢走的经过。

梁某、曾某均证实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8时许,有一伙周田人冲击长岭乡政府,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抢走计生对象曾招发的经过。

曾某实了其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长岭乡干部带至乡政府处理,后其乡政府刘建明伙同他人到乡政府把其抢出来的经过。

(4)生育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属计划外无证生育。

(5)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6)被害人曾某、邹某、吴某、刘某伤情检验鉴定。

(7)长岭乡党委、政府对被告人一伙冲击乡政府,抢走计生对象所写的经过材料。

(8)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2年1月27日中午,会昌县公安局钟某(原周田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将正在周田圩上坐庄赌博的刘贱华抓获。刘某5(已判刑)得知后,即窜至周田派出所,伙同先到派出所的刘兴扬(已判刑)等人胁迫钟某放人。当被告知人已经移送县公安局处理时,刘某5即用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人冲击周田派出所,殴打所长钟某及镇长肖某等镇领导,砸损派出所内办公设施,迫使周田派出所释放了刘贱华才离开,冲击周田派出所长达5小时。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5供述了在2001年农历12月12日下午,因他侄子刘贱华在周田摆摊赌博被派出所种所长等人抓走,他即到派出所,伙同刘兴养和刘明财要钟所长交人,并邀集被告人刘某4、刘泽敏等人,在派出所闹事,刘某4把镇镇府彭镇长的眼镜摘下来甩了,刘某4、刘广丰、刘某1、刘启林、刘泽敏冲上二楼和楼下对钟某和镇干部进行殴打,他还叫他弟弟和刘广志用摩托车去追运刘贱华的警车。因见派出所仍未释放刘贱华,被告人刘某4及刘某1、刘广丰等人又冲进去对肖镇长等人拳打脚踢,迫使派出所释放刘贱华的经过。

刘某4供述了刘某5打电话叫他去派出所闹,要把刘贱华放出来,到派出所后,见刘某5、刘明养等人殴打罗某,刘某5还安排人去追被抓的刘贱华。随后公安局被迫释放了刘贱华的经过。

刘某3供述了其接到刘某4电话后,叫到刘泽标去派出所,见有人围着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进行殴打,砸坏派出所办公设施,冲击派出所,要派出所释放刘贱华的经过。

刘德春供述了是刘某5叫他和刘庆喜去周田派出所,要所长钟某放人,因所长不同意,刘某5、刘兴扬等人就拉到钟某进行殴打,他也过去打了钟所长,刘某5、刘兴扬、刘泽敏、刘建明、刘广丰砸坏了派出所的茶杯、茶壶、茶几、凳子等,还打了干警和镇干部的经过。

刘某6供述了他伙同刘某5、刘某4等人冲击派出所,刘某5等人要抓到所长钟某来并把所里的东西砸掉,要他们放刘贱华出来,他和刘某4等人殴打了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同时,刘某5等人还叫刘广志等人去追赶警车的经过。

刘庆喜供述了他去到现场后,其伙同被告人刘某5等人冲击派出所砸毁派出所办公设施,有人殴打派出所干警和镇政府干部,迫使派出所将刘贱华释放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钟某(周田派出所所长)证实了在2002年1月27日中午,他带民警在周田抓获钓虾赌博的刘贱华,后刘兴扬来质问并带着刘某5等人冲击派出所要放人,他即向乡镇政府和县局汇报,刘某5也打电话邀约刘姓人前来派出所围攻。下午一时许,镇政府肖某镇长、彭某副书记、武装部长罗某等党政领导至派出所声援后,刘姓二、三十人也来派出所要他们放人,刘某5还派人去追。为防事态扩大,他们要求刘某5派三、四个代表到办公室协调,经做工作不通,刘兴扬就通知刘姓人说派出所不放人,后冲上二十多人将肖镇长、彭书记、他及其他干警殴打一顿,所长办公室茶几、椅子、茶壶、杯子等均被毁坏。刘某5一伙还冲入待机室对他和肖镇长进行殴打,声称如果还不放,要把他和肖镇长押进石塘。直到下午五点多,经向县局里请示同意放人。刘姓人才停手的经过。

曾某证实被告人刘某5一冲进派出所就说如果不放人就动手打人,同时用手机调度人去拦警车。同时其对被告人一伙冲击派出所,砸坏物品,殴打干警及镇干部等均作了与钟某一致陈述。

(3)证人证言:

刘某证实参与冲击周田派出所的人有刘某5、刘兴扬夫妇等人,刘某5在指挥,刘鹏清、刘庆喜等人打了人。

刘某证实了当时刘某6、刘某5等人动手打了罗某、彭某等人。

罗某、刘某、饶某等均证实在镇镇府接到派出所求援电话后,肖镇长等带人到派出所,后围攻冲击的老表殴打干警及镇干部,砸毁派出所物品,要求派出所放人的经过。

(4)其他证据有刘贱华因赌博被立案及处理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6)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3、2001年8月15日下午,会昌县公安局筠门岭派出所抓获利用“钓虾”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刘泽敏(已判刑),刘石良(已判刑)得知后,即打电话给刘某3(已判刑)、刘某4(已判刑)等人,告诉他们说罚款解决不了,要带到县公安局处理。刘某3即纠集被告人刘某1以及刘某4(已判刑)等近十人,窜至筠门岭派出所,对筠门岭派出所干警陈某、欧阳某、彭某进行殴打,并说“不准把人带走,就在这里处理。”随后强行劫走被告人刘某2(刘广丰)以及刘泽敏。经法医检验鉴定,彭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述:

陈某(派出所干警)陈述在2001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他和欧阳某会同县公安局的彭某、王某当场抓获刘广丰、刘泽敏赌博,准备带下县局处理时,被告人刘某3、刘石良等近十人窜至派出所,威胁不准将刘广丰、刘泽敏带走,要在所里处理。同时被告人一伙对他和彭某、王世昌等干警进行殴打、撕扯,冲击派出所,后强行将刘广丰、刘泽敏抢走的经过。

被害人欧阳某、王某等均对被告人刘某3、刘某4等一伙冲击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威胁他们释放刘广丰、刘泽敏,后又强行抢走两人的经过作了与证人陈某基本一致的陈述。

(2)证人刘某证实了被告人刘石良打电话给刘某3、刘泽标,说他弟弟刘广丰及刘泽敏因赌博被抓,要他们冲上来。后刘某1等七八人冲击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并强行抢走刘广丰、刘泽敏的经过。

(3)同案人刘某3、刘石良、刘某4、刘泽标、刘周庆均供述了刘石良得知其弟刘广丰及刘泽敏因赌博被筠门岭派出所抓获后,打电话给刘某3、刘泽标等人,要他们带人来,后刘某3等人纠集近十人冲击筠门岭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后强行将刘广丰、刘泽敏从派出所抢走的经过。

(4)证实刘泽敏、刘广丰在筠门岭利用“钓虾公”进行赌博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处罚的证据有:

刘广丰、刘泽敏被抓后,公安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

罗某(筠门岭派出所干警)证言。

有关提取的赌博工具及公安机关立案、报案和呈请拘留表。

(5)现场勘查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6)被害人彭某法医伤检鉴定结论证实了其受伤程度。

(7)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寻衅滋事罪

1、2002年2月4日,刘某8大姐刘祥招夫妇因赌博债务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恒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引起口角。马某恒即叫其女婿汪文豪带人到他家,随后,马某恒与其女婿及所带来的人共5人至刘祥招家中取赌债,双方又发生吵口,马某恒及其女婿等人将刘祥招家饭桌推翻,并把刘祥招打伤。刘祥招即打电话给刘某8告知此事。刘某8得知后即打电话邀请刘某3等人为其出面帮忙。随后被告人刘某2与刘某3等二、三十人骑摩托车窜至竹丝塘马某恒家,马某恒及其女婿等人见状连忙躲开,随后刘某3一伙将马家碗筷、桌凳、酒缸等生活用品砸毁,并将停放在屋门口两辆摩托车砸坏,还将停放在屋门口的汪诗林的一辆摩托车骑走。后马某恒以500元将该摩托车赎回。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供述了在2001年冬的一天,刘某8叫他和刘泽标、刘庆周等人,骑摩托窜至竹丝塘刘祥招家,砸了二缸酒和其他东西,他和刘某4及另二人拿锄头、镰刀砸放在那里的二辆摩托,并骑到他们一辆摩托回家,十多天后,马上通过石塘刘逢春出面,以500元将摩托车赎回的经过。

刘某供述了刘某8叫他和刘某3、刘某4等二十多人帮忙教训马某恒。在马家,刘某4、刘伟华等进屋砸家具等物品,砸坏两辆摩托车,刘石有还把另一辆摩托车骑至刘某8家,后马家出了钱才把车赎回的经过。

刘某5、刘石良对此经过作了与被告人刘某6、刘泽标一致的供述。

刘周庆供述了其伙同刘某3、刘某4等人一起去竹丝塘,途中因他骑摩托摔倒。他快赶到时,见刘石有推了一辆摩托车回来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马某证实了在2001年农历4-5月,他和刘祥招之夫马国洪搞六合彩写码,马国洪欠他3300元。农历12月23日,他和他女婿汪文豪等人又去刘祥招家取钱,发生吵口,他把刘祥招饭桌掀翻了并打了刘祥招,后刘祥招叫其弟刘某8带人到他家里砸毁碗筷、橱柜、酒缸等物,还砸坏两辆摩托车及骑走一辆摩托车,后其以500元赎回摩托车的经过。

马某证实了马某家财物被毁情况,王某证实了其同马某恒去刘某8家赎回摩托车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4)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2年4月19日,刘石良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会昌县公安局拘留,被告人刘某2认为其兄刘石良被抓是长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举报所致,即找到刘某要进行报复,并扬言“要杀死刘某,把刘某房子烧掉。”还持木凳和砖头击打刘某,但均被他人阻止。随后刘某3、刘某4、刘某5、及刘某1、刘伟春等人相继赶至现场,扬言要打死刘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才劝阻平息。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3、刘某4均供述了在2002年4月19日因刘石良被公安抓获后,刘广丰认为系刘某举报所致,而与同案人等找到刘某进行殴打,他们赶到现场后,还扬言要打死刘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后才劝阻平息的经过。

(2)证人刘某、汪某、刘某、刘某等均证实刘广丰、刘某1到现场后对刘某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3、刘某4、刘某5及刘伟春等人到现场后,扬言要打死刘某,并踢门想将已躲进房内的刘某拖出来进行殴打,后镇政府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

(3)被害人刘某对其被殴打及被殴打原因作了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一致的陈述。

(4)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5)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开设赌场罪

2001年7月刘某3和刘某9在周田圩上见一姓赖的宗田人设摊“钓虾”赌博很有钱赚,即强行霸占赖某赌摊及赌具,自己“钓虾”做庄赌博。并利用赌博赚了几百元钱。随后,即邀集被告人刘某1及刘某9等人每人出资100元共同在周田、右水、高排等乡镇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水乡赌博时被告人刘某1被派出所抓获后,刘某3出面找到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以200元罚款释放,刘某3以交1000元给所里面派出所答应不抓后,刘某3即组织被告人刘某1以及刘某9等人在右水圩上公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刘某2等人见刘某3在右水“钓虾”赌博不抓,也跟着在右水“钓虾”赌博。为确保“安全”,刘某3对其他人说:“如派出所来抓,我们就要收好摊子躲开来,要派人看守,派出所来抓时要及时报告”等。从此,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以及刘某3等人三五成群,在周田、右水、高排、筠门岭等圩镇摆摊“钓虾”赌博,致使这几个乡镇“钓虾”赌博泛滥。刘某3还同“钓虾”赌博的人约定,“钓虾”的人出了事,大家要一起来。刘某3等人“钓虾”赌博一个月,便获利一万余元。后因公安机关加大对“钓虾”赌博的打击力度,刘某3以及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2等人又转向较为隐蔽的“六合彩”赌博。至2002年5月,又非法获利约2000元。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1)刘某3供述了其同刘某9开始在周田圩上霸占他人赌具开始利用“钓虾公”进行赌博,到后来邀集刘某4及刘某1、刘某9等人在周田、右水、高排等乡镇大肆进行摆摊赌博,在其带领和影响下,被告人刘石良、刘某5等人大肆在周田、右水等圩镇摆摊赌博,致使该数个圩镇赌博泛滥,并因赌博而引发了多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绑架公安干警聚众斗殴及扰乱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过。同时刘某3还对其与同案人刘某1赌博时,因刘某1被抓,其利用赌博非法所得帮刘某1交罚款和他自己因“做庄”赌博赔钱后,被告人刘某4用赌博非法所得对其予以帮助的经过作了供述,并对其与右水派出所副所长曾某协商,其交给所里1000元,所里答应不对其一伙赌博人员予以抓捕,致使他们一伙赌博肆意泛滥和其对参与赌博的人员定下规定,为确保赌博“安全”,要团结一致,赌博时要有人放哨,派出所来抓赌时要报告等及随后又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经过作了供述。

(2)刘某4供述他开始同刘某3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水涉赌刘某1被抓,后用赌博非法所得交罚款放人,由刘某3跟曾某讲好交一千元给所里,后在右水公开设赌一个月等情况,作了与刘某3一致的供述。并对刘广丰、刘泽敏因赌博被筠门岭派出所被抓,后同刘某3、刘泽标、刘石良、刘周庆等人冲击了筠门岭派出所、抢走刘广丰、刘泽敏的经过作了供述,同时,其还供述了因他们长江村人进行“钓虾”赌博,引发了冲击筠门岭派出所、周田派出所、殴打高排派出所长,绑架右水派出所民警等案件,致使“钓虾”的人胆子更大,更公开的情况。

(3)刘某6供述其伙同刘泽标、刘广志及刘广茂等人采用“钓虾”、“六合彩”、“压对子”、“压大小”等形式进行赌博的经过,并对与因其参与张姓人的赌博而引发张刘两姓人聚众斗殴和他参与刘某3团伙组织的赌博活动后,在周田右水高排等圩镇公然聚众赌博,团伙成员被抓后,刘某3组织他们公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抢回被抓人员,殴打公安干警等经过作了供述。

(4)刘泽标供述了他们团伙成员刘广丰、刘泽敏因赌博被抓后,他们一伙冲进筠门岭派出所,因刘某6在张姓人赌博引发刘、张两姓人聚众斗殴及刘某3、刘某4平时规定:因他们这里出的事较多,大家要团结,那家出了什么事,大家都要出去,不要守在家里,如不去的以后他家中出什么事,大家都不要理他,以此对团伙成员进行控制的情况,并对他伙同刘某6、刘广志等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经过作了供述。

(5)刘广志供述了他在刘德春处买“六合彩”及用“钓虾公”进行赌博的经过,并供述他们团伙成员都听刘某3指挥,刘某3会组织人员对公安机关抓获的赌博人员抢回,平时赌博对他们定下规定:为了本村人的利益,不管事大事小,只要一叫都要去的经过。

(6)刘石良供述了他伙同刘某3、刘周庆、刘泽敏等人在周田、筠门岭、高排、右水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人,并供述是刘某3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7)刘某5供述了他参与了多次“六合彩”形式的赌博的经过,并供述因赌博泛滥,他们大家就达成一个共识,即如果刘姓的哪些人在赌博被抓,大家就一起去抢劫回来,所以就发生了冲击筠门岭派出所、周田派出所、右水派出所、高排派出所等事情,甚至发生了殴打绑架公安干警作人质的经过。

(8)刘元昌供述了他与刘运财、刘兴财等人合伙在周田、右水、高排等乡镇“钓虾”赌博的经过。同时还供述了因抢回刘荣财之妻而绑架公安干警的经过。

(9)刘元生供述了他伙同刘荣华、刘圣生等人去高排圩“钓虾”赌博的经过。并供述了因赌博而伙同他人绑架公安干警,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经过。

(10)刘昌华供述了他伙同刘春荣、刘祥发等人合伙做庄“钓虾公”,分别在周田、门岭、右水等地逢圩就去赌博,后他们还各自带老婆去圩镇摆摊公开赌博的经过。其同时还供述了因赌博而绑架公安干警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经过。

(11)刘某1供述了他伙同刘某3、刘周庆、刘泽敏、刘某2等人在周田、筠门岭、高排、右水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人,并供述是刘某3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12)刘某2供述了他伙同刘某3、刘周庆、刘泽敏、刘某1等人在周田、筠门岭、高排、右水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人,并供述是刘某3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2、证人证言:

(1)刘某证实了其同刘某6等人合伙做庄搞六合彩赌博,共赢利2000余元的情况。

(2)刘某证实了其与被告人刘某3合伙“钓虾”赌博的经过。

(3)刘某证实了在2001年初,刘某3率先伙同刘某4、刘某1等人在周田、右水等圩镇开设赌场,公开摆摊“钓虾”赌博。后因刘某3等人在右水赌博,与派出所协商好而不会被抓后,迅速发展到石塘、长江嘴等屋场的人到门岭、周田等圩镇赌博。“钓虾”的人中,他们事前有约定,只要“钓虾”的人被抓,大家就要一起去把人抢回来。

3、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

4、户籍证明:证实刘某1、刘某2的出生时间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办案说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1在广东省揭阳市被抓获归案。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2在其父亲刘某的陪同下到会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参与刘某3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但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一般成员,参与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刘某1的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的第三起应是抢劫罪延续,应重罪吸收轻罪和寻衅滋事第二起刘某1未参与的意见及刘某1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刘某2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2开设赌场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及刘某2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八年,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某1的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刘某2的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娟

审判员蔡朗浩

人民陪审员吴跃祥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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