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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62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6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6-06-27

审理经过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晋运检刑诉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翟某、胡某、卫某、郝某、张某、王某、张某1、许某、王某1、侯某、王某2、张某2、吕某、张某3、翟某、仝某、胡某1、赵某十九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和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2年2月7日更换起诉书,同年3月19日对起诉书作出更正说明,同年5月5日出具诉讼代表人确认书。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1、丁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至2013年经六次开庭,作出(2012)运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姬某1、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人马某、胡某、卫某、郝某、张某、张某1、许某、侯某、王某2、张某2、胡某1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晋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琳、杨丙寅、师国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代表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法庭调查前,就辩护人所提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人员冲突等存在瑕疵、形式要件不合格的讯问、询问笔录27份,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等被告人在宇凤苑度假村的询问笔录等不作为证据使用,不予质证。庭审中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申请的证人马某1、解某1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取消对被告人马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80年6月被告人马某参加工作后,先后在永济市人民检察、永济市人民法院、永济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于1994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假借同村居民解康乐之名,承包了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永济市赵柏乡席村4组村南的96亩土地,并圈地垒墙,建房盖舍。1995年3月17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倒卖文物于同年7月24日被原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同年8月2日因病被所外执行。

自1995年到2003年期间,该马先后开办了“永济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永济市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济市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用以敛财,笼络被告人卫某、王某、王某2、张某3、翟某、翟某、吕某等社会人员,实施非法购买枪支,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行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03年到2007年间,该组织又先后开办了“永济市西坦朝石料沙石场”、“永济市天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天马铝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使这些经济实体得以发展。2007年被告人马某采用非法手段攫取了永济电机厂职工集资成立的“建筑安装公司”后,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等方式,将“建筑安装公司”更名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了“永济市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和上述两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翟某、胡某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卫某、郝某、张某、王某、张某1、许某、王某1为骨干成员,由被告人侯某、王某2、张某2、吕某、张某3、翟某、仝某、胡某1、赵某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追索高利贷、垄断砂石供应、破坏选举等二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对永济市辖区内建筑材料、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同时实施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给永济市区的居民形成心理强制、威慑。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宏力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胡某、张某、王某、张某2、侯某等人处扣得现金人民币13109629元,美元461元,澳元20元,港币25540元,银行卡数张,各种豪华轿车14辆,其中13辆轿车经鉴定总价值为5659384元。

其犯罪组织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同吴某21、陈某22、梁某23(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永济市长江饭店吃饭时,以被害人夏某“不够意思、不地道”为由,授意三人纠集他人殴打夏某。次日,三人纠集戈某24、秦某25、朱某26、王某27(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被告人马某找夏某为由,将夏某拉至永济市条山东街“永济市农药厂”附近和永济市西城办事处上庄村至南水峪村之间路段,用皮带、皮鞋、砖头等朝夏某的身上抽、打、砸,致其昏迷后,几人又朝其头、面部撒尿将其浇醒。因被害人夏某伤势较重,吴某21、陈某22等人于当晚23时左右将夏某送至永济市“红杏娱乐中心”交给被告人马某。期间,朱某26将夏某的现金4700元、手机一部拿走。被告人马某见到吴某21等人与被害人夏某后,为隐瞒其授意殴打夏的事实,将夏某的手机要回,派人将夏送往医院并拿出700元钱作为医药费。经法医鉴定,夏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指使他人殴打夏某,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其没有指使被告人吴某21、陈某22、梁某23殴打夏某。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吴某21与夏某有矛盾,是吴进峰等人的个人行为,吴某21殴打夏某后嫁祸于马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同吴某21、陈某22、梁某23(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永济市长江饭店吃饭时,以被害人夏某“不够意思、不地道”为由,授意三人纠集他人殴打夏某。次日晚,吴某21、陈某22、梁某23纠集戈某24、秦某25、朱某26、王某27(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被告人马某找夏某为由,租车先后将夏某拉至永济市条山东街永济市农药厂附近和永济市西城办事处上庄村至南水峪村之间路段,用皮带、皮鞋、砖头等物品朝夏某的身上抽、打、砸,致夏某昏迷后,吴某21、梁某23、戈某24等人又朝其头、面部撒尿将其浇醒。因被害人夏某伤势较重,吴某21、陈某22等人商议后,于当晚11时左右将夏某送至被告人马某在永济市红杏娱乐中心的办公室。期间,朱某26从夏某的口袋中掏走现金4700元,拿走夏某的手机一部。被告人马某见到吴某21等人与被害人夏某后,为隐瞒其授意殴打被害人夏某的事实,将夏某的手机要回后,派人将夏某送往医院并拿出700元钱作为医药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夏某报案材料和陈述,主要内容:1997年10月27日晚9时20分左右,我正在家里打电话,突然进来三个不相识的人,说是马某叫我去一下,我跟上出门后,见门口停着一辆出租车,以为马某在车上,正准备问这几个人时,冷不防这几个人突然将我推上车,一上车我便被他们反扭住胳膊押在车上。这时我发现车上还有三四个人。车径直开往化机厂路口电话亭处停下,其中一人说:我下车打个电话,给头汇报一下再说。打完电话上车之后该又说:头说叫拉到红杏楼去,接着车便往红杏楼开去。在车上这伙暴徒朝我恶狠狠的说“到时叫你吃屎就吃屎,叫你喝尿就喝尿。”车到红杏楼,该数人将我押着到二楼转了一圈,也没见到马某,便又将我押到楼下出租车,同时还再叫了一个出租车,径直开到农药厂东侧停下,暴徒们将我从车上推下来,围住便拳打脚踢,其中有人喊:给我狠狠地打,往死里打,有人负责。这时又有人拿着石头、砖头朝我腰部猛砸,有人用脚踢我的头,还有一个人手拿皮鞋在我头上脸上乱打。任凭我呼救求饶,均无济于事,我被打的快昏迷了,他们停下来,我听见有人喊:将他拉到黄河活埋了。随之,我又被推拖上车,在车上有人用烧着的烟头烫我耳朵,发出嗞嗞的声音。大约行至庄子至水峪口的路途,车又停住,他们又将我拉下车,这时我已无法撑住了,躺在地上动不了,其中有人喊:这家伙还装死哩,给我往死里打。这伙人又开始了凶残的拳打脚踢,我被打得昏死过去。不知过了多久,我感觉头上热热的象有水浇,清醒后才发现这伙歹徒围着我,在我头脸部撒尿。我还发现我的手机、手表、现金4700元全部不见了。这时我听见有人说,把他拉回红杏楼交给头处理去。在回红杏楼的途中,他们仍轮番不断用皮带抽打我的头脸。到了红杏楼见了马某,马某嫌他们把我打的狠了,在我的请求下,马某拿出700元,派了两个人将我送到永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我估计这件事和刘红凯经济案件有关,有人求马某办,结果我办了,我估计马某嫌我在中间搅和这件事。

2、同案犯吴某21供述,主要内容:1997年10月26日中午,我和马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永济市长江饭店吃饭,马某问陈某22在哪,我说在街上呢,马某就让我开车把陈某22接过来,当时陈某22和梁某23在街上,我把他们两个接到长江饭店,在喝酒中间,马某说夏某这个人不够意思,不地道,给他介绍很多活,挣钱后没事了。梁某23站起来说,马哥你别管了,这事我们帮你处理。马某默许了。我看见他点了一下头。第二天天快黑时,我叫陈某22、朱某26、梁某23、戈某24、王某27、展民法在莺莺饭店吃饭,吃饭中间我对陈某22说,马哥有点事找夏某,你们把他收拾一顿。吃完饭我和陈某22到红杏楼,朱某26、梁某23、戈某24、王某27等人去叫夏某,过了一会,他们把人叫过来,刚上楼我和陈某22喊叫他们走,我们分乘两辆出租车把夏某先拉到永济市农药厂大门东侧路边打了一顿,后又拉到庄子村与水峪口村中间的那块空地上又打了一顿,在打他的中间,我喊叫往死里打。最后我看见人打得厉害了,我就给陈某22说这事咱们扛不住了,人得送到红杏楼去。最后我们就把人送到红杏楼二楼马某的办公室。马某说我坏了他的事,他的意思是我们不应该把人拉到红杏楼,让夏某知道马某在叫我们打他。案发前两三年我就认识马某了,199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马某给我打了个电话吃了顿饭我们就认识了。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吃饭的原因是,当时只要在永济市街上有点名气的混混,马某都想法拉拢。

3、同案犯陈某22供述,主要内容:案发前的一天中午,吴某21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永济长江饭店吃饭,他开马某的桑塔纳把我和梁某23接上去了。到那后见到马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吃饭中间,不知怎么提起夏某,马某说夏某这个人不地道,不是人,说这话马某显得很气愤,当时不知谁说了一句收拾他。打夏某的那天晚上,吴某21叫我们到莺莺饭店吃饭,当时有我、秦某25、梁某23、戈某24、朱某26、吴某21等人,吃饭时,吴某21说马某有点事找夏某,你们把他收拾一顿,吃完饭后他们把夏某带到二楼,我叫把人带出去,他们就和夏某上了一辆出租车,我和晋峰等人坐另一辆车去了永济农药厂附近,吴某21他们把夏某打了一顿,后又把夏某拉到庄子村那块,把夏某拉下车,又打了一顿,吴某21说往死里打,还说什么记不清了,后来他们用尿浇夏某,最后把他拉到红杏娱乐城交给马某,我们就走了。当时夏某被打的较惨,晋峰和我商量,说这事咱们顶不住,送给马某处理。我参与殴打夏某是替马某帮忙。

4、同案犯梁某23供述,主要内容:1997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和陈某22、秦某25、戈某24、朱某26、王某27、展民法等人在永济市康乐路一理发馆理发,吴某21给陈某22打手机,问我们在哪,后吴某21开着马某的桑塔纳车到理发馆叫我们,我和陈某22坐车跟着晋峰来到长江饭店,我在饭店外面,陈某22、吴某21和马某在里面说话,后来我也进去吃饭,吃完饭,我们四人来到马某的红杏娱乐城马某的办公室,在那里马某对我三人说弄夏某,第一步先打夏某一顿,第二步把夏某的厂子搞到手。至于为什么要打夏某和搞他的厂子,马某没有说。

5、同案犯朱某26供述,主要内容:1997年10月27日下午天快黑时,吴晋锋给展民法打电话叫我、陈某22、秦某25、程志刚、戈昌锋等人到永济市莺莺饭店吃饭。吃饭中间,吴晋锋对陈某22说,马哥(指马某)有点事想找夏某,你带人把夏某收拾一顿,陈某22说行。吃完饭后,展民法走了。陈某22、吴晋锋让我们几个把夏某叫到红杏娱乐城。我、王某27、秦某25打的到夏某家见到夏某,我们对他说,马某找他,他来到出租车跟前,我们三个就把他架到车上,车往红杏楼开。到红杏楼我们和夏某上楼,快到二楼时,陈某22、吴某21急急忙忙下来把我们拉住,我们就一起下了楼,我们上了来时的出租车,陈某22、吴某21上了另一辆车,我们把夏某拉到永济农药厂大门东侧路边打了一顿,然后又把夏某拉到庄子村和水峪口交界的半山上又打了一顿。打完后我们把夏某拉到马某的办公室,我们就走了。在打夏某的过程中,吴某21说往死里打,有人负责。有人负责是指马某负责。在水峪口打完夏某后,当时人打得比较重,陈某22和吴某21商量,说咱们顶不住,这事是马某让干的,把人送到马某那里,我们就把夏某送到红杏楼了。向夏某身上撒尿、把夏某的手机及钱拿走的事情存在,手机和钱是我拿的,最后都还了。我和夏某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我原来不认识马某,出了事以后才见的面。打人前一天陈某22、吴晋蜂、马某等人在长江饭店吃饭,说什么不清楚,这事是梁某23后来告诉我的,后来听人说马某和夏某在飞机场有个厂子,马某想把夏某挤走。

6、同案犯戈某24供述,关于殴打被害人夏某过程的供述与朱某26、吴某21、陈某22供述一致。同时供述,其朝夏某的身上尿尿。

7、同案犯秦某25供述,关于殴打夏某的过程与朱某26供述一致。同时供述,其听晋峰说是马某让打的夏某。

8、永济市公安局(98)公刑鉴第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主要内容:夏某右侧第二、五前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鉴定意见,夏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9、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运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997年10月27日晚,陈某22、吴某21、戈某24、朱某26、梁某23、秦某25、王某27租车将夏某拉到条山东街永济农药厂附近、永济市城西区上庄村至南水峪口之间路东,吴某21、梁某23、戈某24、秦某25、朱某26、陈某22、王某27先后两次对夏某进行拳打、脚踢。朱某26拿走夏某47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22、吴某21、戈某24、梁某23、秦某25刑罚,以抢劫罪判处朱某26刑罚。

10、永济市人民法院(2004)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王某27因参与故意伤害夏某及故意伤害韩永胜,造成一重伤一轻伤,被永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当庭所提其没有指使被告人吴某21、陈某22、梁某23殴打夏某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系吴某21与夏某有矛盾殴打夏某后,嫁祸于马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吴某21、陈某22、梁某23分别于1998年在公安机关作了供述,证明了被告人马某指使他们殴打夏某的事实。且该三人因实施此起犯罪均已被判处了刑罚。故此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2在永济市聚贤餐馆附近与丁某2发生口角时说“我是老板(指被告人马某)的人”。丁某2说“老板算个毬”。被告人王某2便纠集数人与丁某2等人发生厮打后,将此事告诉给被告人马某,该马知情后非常恼火,遂电话告知被告人卫某、翟某与闫忠华(另案处理)等人,同时安排被告人王某2带人殴打丁某2。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2、卫某、翟某、吕某与闫忠华、段某27、张红江(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聚贤餐馆寻找丁某2未果,上述人员便持木棍、铁棍等物,对该餐馆的工作人员丁某1进行殴打,并将餐馆内物品砸毁。之后,将丁某1扔进被告人卫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准备带走时,被人阻拦又将丁抬出扔在地上,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王某2、卫某、翟某赶到被告人马某家将殴打情况向马做了汇报,该马得知打错人后,大骂被告人王某2。经鉴定,丁某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卫某、王某2、翟某、吕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丁卫东)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马某、卫某、王某2、吕某、翟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五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043.3元(不含已付的18000元)。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称其未指使王某2去聚贤餐馆打人。给卫某打电话让卫去看一下,未安排打架,其辩护人辩称,此事是王某2引发的,该和吕某等人前去打架,反被打吃亏,王一边叫人,一边去马某处添油加醋意图挑起马某不满,遭马拒绝,马出于多疑让卫某去看一下,王某2、段某27、翟某等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指挥、安排了此起犯罪。

被告人卫某当庭辩解称其和翟某等人到了打架现场,但其没有参与殴打丁某1。

被告人王某2当庭对其伙同他人殴打丁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积极赔偿被害人18000元,应从轻处罚;被害人本人也参与了起初的打架,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被告人翟某、吕某均承认其到了打架现场,但辩解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丁某1。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2与丁某2在永济市化肥厂边上聚贤餐馆附近发生口角,王某2说“我是老板(被告人马某)的人”,丁某2说“老板算什么”。被告人王某2便纠集吕某、段某27等人与丁某2等人发生厮打,王某2一方认为吃亏后,一边打电话叫人,一边又将此事报告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得知后很生气,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卫某、翟某与闫忠华(另案处理)等人伙同被告人王某2带人殴打丁某2。当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2、卫某、翟某、吕某与闫忠华、段某27、张红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聚贤餐馆叫开门寻找丁某2未果。被告人王某2、卫某和段某27、闫忠华等十余人便一哄而上,持木棍、铁棍等凶器,对该餐馆的丁某1(丁卫东)进行殴打,并将餐馆内物品砸毁。打砸持续十余分钟后,被告人王某2等人将丁某1扔进被告人卫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准备带走时,因有人阻拦便将丁某1抬出扔在地上,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王某2、卫某、翟某赶到被告人马某家将此情况向马某做了汇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1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害人丁某1收到被告人王某2的赔偿款18000元。

同时查明,被害人丁某1被殴打致伤后,在永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住院费3113.3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013.3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某1陈述,主要内容:2003年5月25日快11点了,丁某2、魏某、卫江红在我饭店吃饭喝酒,吃的过程中,过来三男一女四个人,其中一个人问谁是丁某2,丁某2站起来说我是,然后一个人用随身带的酒瓶从丁某2头上打了一瓶子,丁某2当时头上就流血了,后来我们三个人就追着打这四个人,这四个人跑了。5月26日凌晨零时许叫我门,我刚开门,一人嘴上说“你们睡安宁了”,随后朝我眼睛打了一拳,将我拉到饭店外踢倒,四五个人就围着我用铁棍、鞭子打,他们来时带着铁棍子、钢鞭子、铁钩子等东西,进门后就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将我拉出门口,一部分人继续用铁棍打我,另一部分人开始砸我饭店。我问他为什么打,他问我兄弟丁某2跑哪儿去了,我说他不是我兄弟,他们不相信继续打,直到把我打晕了,后来事情就不清楚了。动手打我的人太多,外面也没灯,我也没看清楚谁打的。我左胳膊、右腿骨折,左侧气胸。前后公安机关调解给我18000元。

2、证人谢某1(被害人丁某1之妻)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5月25日晚7时左右,丁某2、魏某、卫江红(卫某1)在我开的聚贤餐馆吃饭,晚上10点多钟,过来三个20多岁的年轻人,说谁是丁某2,丁某2就站起来说我是丁某2,来人就从地下拾起酒瓶朝着丁某2头上砸去,另外两个人一个人砸凳子,一个人将饭桌掀翻,丁某2也用凳子和来人打,那三个人就跑了。晚上快1点左右,听见有人敲门,丁某1将门开起,来人用拳朝运运眼睛上就打了两拳,用鞭子朝身上抽,又将运运拉出去,我起来就出了饭店,看见来了有20余人,两辆出租车、一辆工具车,在饭店门口几个人就围住运运打,将运运打倒,后几个人又将运运拉到路中间,用木棍朝运运胳膊上乱打,用火棍、鞭子朝运运身上乱打,边打边让运运给他们找丁某2。我见他们把运运打的快不行了,就过去挡到运运前面给他们说我给你们找,那些人抓住我衣服将我摔到路南边,两个人用皮鞋踢了我两脚,一个人朝我脸上扇了两耳光,嘴上还说那三个人找不见,今天晚上就是你们三个,要你三个死。我儿子见他们打我,就跑到我跟前,有一个人朝我儿子脸上扇了两耳光,我起来听见车后盖响,看见几个人将我丈夫扔到车后备箱里,要拉到涑水河扔掉。我上前就挡住不让他们拉走,其中有两三个人朝我左腿踢了几脚,后来将我丈夫从车上放下来了,这时我儿子过来了,其中有一个人说让我们找丁某2,找不到丁某2后就要绑架我儿子,我怕绑架我儿子就带我儿子先跑出去报警。当时来的有20余人,动手的有10多个人。来人手上拿的木棍、铁棍、火钳子、钢鞭子。打的最狠的是拿铁棍、钢鞭子的人,一个都不认识。后知道是王文龙叫人打的,打丁某2,打错了。

3、证人丁某2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跟魏某、卫江红(卫某1)以及聚贤餐馆老板丁卫东(丁某1)在聚贤餐馆门口吃饭,喝了不少酒。期间,我跟卫江红走到路边小便,来了一辆出租车,在副驾驶位坐着的一个男的骂了我一句,我朋友回骂了一句,随后出租车停在了芦笋厂门口,我跟卫江红就跟着过去质问他骂什么,他说“我是小龙,是老板的人,你是谁?”我对着他说“我是电厂的丁丁某2你是老板的人关我球事”,坐在后座的一个女的就开始骂我,我回骂了几句就回餐馆吃饭了。男的说他是小龙,事后我才知道他叫王某2。我想他所说的“老板”指的是马某,因为在永济一般提到老板,指的就是马某。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看到芦笋厂方向走过来六个人。前边四个人走到我们吃饭的桌边,其中一个人就问“谁是丁丁某2我刚站起来,其中一个人就用一个啤酒瓶砸在我的头上,当时就出了血,我随手就操起坐着的板凳,把站在我旁边的人一板凳拍倒在地,然后我们双方就扭打在一起,对方发现占不到便宜,就跑了,随后我就上医院缝针去了。来的六个人我认出其中一个就是和我起冲突的王某2。

4、证人卫江卫某1名卫江红)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丁养丁某2彦军以及聚贤饭店老板丁运丁某1贤饭店喝酒,11点多时,我跟丁养丁某2路边小便,这时一辆出租车从我们身边路过,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一个男子骂我们跟狗一样,随后车就停住了,我跟丁养丁某2去质问他为什么骂我们,那名男子说我叫王某2,是老板的人,我随口说了句老板算老几,丁养丁某2是电厂丁养丁某2板算个球,那个自称小龙的人对从车上下来的女的说给老板打电话、叫人,然后又对我俩说都是街面混的,别把事情弄大。我与丁养丁某2理会,转身喝酒去了。大约十多分钟后,从芦笋厂方向走过来五六个人,其中包括王某2及那个女的,他们走到我饭桌前后,一个20多岁的男子问谁是丁养丁某2养丁某2来说我就是,这个男子抡起一个东西就冲丁养丁某2砸了下去,丁养丁某2当场就见血了,我一看这场景就抄起了板凳,和丁养丁某2方扭打在了一起,一二分钟后,对方嘴里喊着叫人抄家伙,就跑了。

5、证人·魏某,主要内容:2003年5月25日,我和丁养丁某2江卫某1名卫江红)在丁卫东(丁运丁某1的聚贤饭店喝酒,到晚上11点钟时,他们两个人到路边小便去了,过了一会儿他俩回来说刚才小便时过来一辆出租车,里面坐了一男一女骂他们,他们和人家吵架了。我们以为没事了,这时我就跑到饭店后边厕所小便去了,出来时,见丁养丁某2流血了,他们说来了几个人用酒瓶给他打了,我与卫江卫某1养军送到涑北医院缝针去了。

6、证人·杨某1害人丁运丁某1)、丁卫丁某7害人丁运丁某1)、谢朝谢某3害人丁运丁某1的侄子)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丁运丁某1的事实与以上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7、永济市法医检验所永法活字第228号鉴定书,主要内容:丁运丁某1致左侧气胸并出现呼吸困难。丁运丁某1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03年6月17日鉴定)

永济市公安局(永)公(刑技)鉴(残)字[2011]001号法医学人体伤残鉴定书,主要内容:丁卫东(丁运丁某1受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

丁运丁某1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9月30日,公安人员组织8名群众与王某2(王文龙)年龄、体形相仿,分别编号。在见证人尚彩尚某1证下,经丁运丁某1,确认被告人王某2就是案发时殴打他的其中一主要成员。

谢青谢某1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9月30日,公安人员组织8名群众与王某2(王文龙)年龄、体形相仿,分别编号。在见证人尚彩尚某1证下,经谢青谢某1,确认王某2就是案发时拿铁棍殴打被害人丁运丁某1。

丁养丁某2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10月7日,公安人员组织8名看守所嫌疑人与王某2(王文龙)南北站成一排,分别编号。在见证人赵博赵某1证下,经丁养丁某2,确认王某2就是当时自称王小龙,殴打他的一个主要人员。

翟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4月6日在临猗县看守所,公安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杨建军的见证下,经翟某辨认,辨认出吕某是参与2003年5月25日殴打丁运丁某1。

王某2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4月6日在新绛县看守所,公安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王云立的见证下,经王某2辨认,辨认出吕某是参与2003年5月25日殴打丁运丁某1。

14、永济市公安局刑警城区中队关于王文(威)龙交纳给丁运丁某1钱的情况说明,丁卫东(丁运丁某1到王文(威)龙赔偿医药费的情况说明,丁卫东、谢青谢某1收条,公安人员介克明情况说明、收条:主要内容:丁卫东(丁运丁某1到被告人王某2赔偿款18000元。

15、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骂我,不把我当一回事,我听后很生气,让他来一趟。过了一会,他相跟一个年轻小伙子到我家,说他在北郊芦笋厂附近一家饭店与别人发生冲突,然后说出我的名字想镇住对方,但对方没有回答,我听了王某2的话以后很生气,让他去把那人收拾一顿,并给闫忠华打电话,正好翟某和他在一起,让他们到我家后,又给卫某打电话来,告诉他们跟王某2去北郊办点事。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打的那个人是谁,王某2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我安排翟某去活动,给王某2办了取保,并给对方赔偿了一部分钱,但翟某具体怎么办的取保我没有过问,记得我拿钱了,因王某2在我手下办事。我说的收拾的意思就是叫他们打那个骂我的人。王某2说他是我的人的意思是他当时跟着我混,是用我的名号吓唬对方。

16、被告人王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在芦笋厂旁的一个饭店门口碰到丁养丁某2,起了冲突后我告诉他我是马某的兄弟,他却说:我叫丁养丁某2锋算什么,收拾的就是他。我当时喝酒了,有点迷糊,感觉丁养丁某2用我在找马某的茬,我听后就想过去打丁养丁某2没动手饭店门口桌子边的四个人都站起来(其中包括丁养丁某2哥丁运丁某1丁运丁某1头部抡了一凳子,将我打伤。我跑到康万红宾馆后,就打电话把段某27、吕某叫到宾馆。我给马某打电话告诉他有人骂他,马某听后很生气,让我到家里见他,我就带着段某27打出租车去了马某家。将情况给马某说了后,马某很生气,就让我带人去收拾丁养丁某2就打电话给张某2、红江,让他们到康万红宾馆等我,同时马某也打了几个电话叫人去康万红宾馆等着,随后我就跟段某27打出租车又返回了康万红宾馆,我们到宾馆时吕某、张某2、卫某、红江等十几个人正在宾馆等我,我就带着他们打出租车去了芦笋厂边的那个饭店。张某2、张红江、吕某、段某27是我联系的,卫某以及剩余的其他人都是马某打电话联系的。我们到饭店时已经晚上11点多了,饭店已经关门。我把门叫开后,看到开门的是用凳子打我的丁运丁某1问他丁养丁某2,丁运丁某1知道,我就打了丁运丁某1光,随后跟我一起来的人就一哄而上,将丁运丁某1在地。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我制止住他们,之后我们就离开了。我只打了丁运丁某1光,其他人当时光线弱看不清楚,只看到有人拿着夹炭用的火钳子、铁棍、木棍朝丁运丁某1打,但打到丁运丁某1哪个部位我不清楚。当时人太多,乱的很,我不清楚他们怎么砸的店,我没有动手砸。打完丁运丁某1我提出把丁运丁某1卫某的普桑后备箱里,随后几个人抬起丁运丁某1扔进后备箱,就有人出面阻拦了,我们又将丁运丁某1扔在地上离开了。随后我们先到康万红宾馆门口,把其他人打发走后,我跟卫某就去了马某家,马某听说打错人了就把我大骂了一顿,随后我就走了。对丁运丁某1医药费赔偿,由翟某替我出面与丁运丁某1调解,一共赔了四五万元,事后听丁运丁某1只得了18000元。

17、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参与了2003年5月份王某2在永济市北郊芦笋厂旁的饭店殴打他人的事情。当时我接到马某的电话,他说王某2说芦笋厂门口有人骂他,你过去看看。看看的意思就是把骂马某的人打一顿。随后我开车到了芦笋厂门口,看到有二三辆出租车停在一家小饭店的路旁,饭店门口围着十几个人,我就下车走了过去,看到王某2和几个小青年在殴打一个人,还有几个小青年在砸饭店,当时翟某站在旁边,我就问他怎么回事,翟某告诉我不要管这事,说这是老马交代给王某2的事,让我看着就行,完事后回去给老马说一声就好。我看着他们打了一会,就问王某2打的是什么人,王某2告诉我是骂马某那人的亲戚,那人不肯告诉王某2骂马某的那人在哪,所以王某2就动手打那人了。打了十多分钟后,王某2指挥几个人把被打的人往我车后备箱里放,我就出面阻止,让他们把人抬出了后备箱,王某2、翟某等人坐上出租车,我跟着出租车后面一起走了。随后我、王某2、翟某等一起去了马某家,将事情给马某说了一遍,马某听说打错了人,把王某2骂了一顿,之后就让我们离开了。我没有动手打人,打人的人中,我只认识王某2,其他人我不认识。我说不上来有多少人动手打人了,反正很多人都在打。

18、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我今天(2011年3月2日)到公安局专案组来投案自首。2003年一天晚上,我跟闫忠华在红杏楼休息时,马某打电话找闫忠华,我听闫忠华说我也在。闫忠华放下电话后,说老板让我俩到他家去一趟。到马某家,我看见王某2跟一个年轻人在马某家,马某说你们跟王某2到北郊去办个事去。我、闫忠华、王某2及那个年轻人就坐着卫某的红色普桑离开马某家了。在车上我们问王某2怎么回事,王某2说到北郊找个人,有人不尿球老板,骂老板呢。随后王某2打了二三个电话叫人在康万红宾馆门口汇合。我们到宾馆门口后,看到吕某跟着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从康万红宾馆内出来。王某2下车跟这群人说话,过了大约十分钟,王某2上了一辆出租车,并示意我们跟着他,卫某就开着车跟着出租车后边一起到了北郊芦笋厂门口。下车后,我看到除红普桑外,还停了三四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一共二十人左右,之后王某2招呼着我们一群人先在芦笋厂转了一圈,我跟闫忠华、卫某走在这群人的最后边,等我们出了芦笋厂时,看到王某2在一个简易饭店门口指着一个人在叫骂,并用脚踢了那人一下,随后那群小年轻就冲过去开始打那人,期间打打停停过了十几分钟后,我就听到有人喊着要把被打的那人扔到后备箱拉走,我看到王某2跟几个人将那个人拖到了红普桑旁边,后备箱打开了,但是在我们离开的时候,那人被放在了地上。我不认识被打的那个人,动手打人的有王某2、卫某、吕某还有那群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我和闫忠华没有动手。在他们打的过程中,我听到有人喊了句把这个店给我砸了,但是谁喊的,我不清楚。打了一小会,我就看到王某2跑到支帐篷的木棍旁,将木棍抬了起来,导致简易帐篷倒塌,王某2拿着这跟木棍朝那人身上乱打,卫某也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根铁棍朝那人身上乱打,就在他们打那人时,旁边还有个女人在阻拦,但是因为我们这边人太多,那个女人根本到不了挨打的那人身边。

19、被告人吕某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的一天晚上11点,王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大宝芦笋厂门口说有事,我带着张红江、段某27打的前往芦笋厂。到了后看到王某2跟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站在芦笋厂门口,王某2指着在芦笋厂旁边饭店门口吃饭的几个人说他们扇了那女孩一耳光,随后我们一群人就往那几个人跟前走,王某2他们刚走到那几个人跟前没说几句话,那几个人拿着椅子、啤酒瓶站了起来,王某2他们就跑了,我因为打电话反应慢了点,被一个人用啤酒瓶朝头部砸了一下,头也破了。我们回到了驴肉涮锅店后,王某2告诉我他去联系老板,然后带着段某27走了。不知道过了多久,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跟老板说好了,老板插手管这事了,让我到康万红宾馆门口来。我就跟张红江到康万红宾馆,看到门口站了很多人。王某2见我们来了,就让出发,然后我们一起到了大宝芦笋厂门口,因为我头受伤了,就留在车里没有下去,听见王某2在嚷人都不见了,随后王某2又说饭店老板跟那几个是一伙的,王某2开始砸门,有个人开了门后,王某2骂了几句就开始动手打那个人,之后一群人都涌了上去,又是打又是砸,大约有几分钟,他们就上了车,返回了康万红宾馆门口。王某2说对方好像打110报警了,他要去找老板,随后他跟翟某等人就打的走了。王某2说的老板是马某。我在康万红门口看到有二十几个人,有卫某、翟某、闫忠华,其余的人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我当时坐在车上,所以我没有注意他们具体是怎么打的。

20、同案犯段某27(化名)供述,主要内容:2002年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某2把我叫到永济康万红宾馆让我和他去马某家后,马某说“化肥厂门口有个开饭店的骂我,你们一会过去收拾他”。过了会马某又拿起电话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叫上人到他家门口集合。等了约十分钟,我和王某2走出马某家门口看见卫某、吕某等七八个人分别坐在两辆车里。王某2和我拦了辆出租车领路,卫某、吕某等人坐的那两辆车在后面跟着,王某2又绕到永济火车站和康万红宾馆拉了十多个人,一起乘出租车到化肥厂附近的一个饭店。我们二十余人进饭店后,王某2问了句谁是老板,一个四十岁左右男子说他是,还问有啥事?王某2说打。我们二十余人都冲上去殴打那个老板。其中王某2手持一根木棍、卫某拿着一根铁棍,他俩打的最狠,下手也重。剩下的人都用拳脚殴打那个老板,然后不知道谁说了句“把饭店砸了”,我们用饭店里的凳子把饭店内所有能砸的东西都砸烂了。整个过程约半个小时。殴打约持续了十多分钟,砸饭店用了几分钟,殴打完后,卫某叫人把饭店老板扔到他驾驶的那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后备箱,准备拉走,不知道谁说了句“算了,放出来吧。”就有人把饭店老板从后备箱扔下来,我们就走了。当时与我同去的有王某2、卫某、翟某总共十几个人。卫某、翟某是马某叫的。马某以前是永济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后来因为盗墓出事了,随后马某一直在社会上混。我不认识饭店老板,是马某让打的,他说那个饭店老板说他坏话。

21、被害人·丁某1,主要内容:丁卫东,曾用名·丁某1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永济市迎新西街5号。非农业家庭户口。

22、被害人·丁某1、住院费3113.3元的票据、车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讼代理人所提请求判令各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043.3元(不含已付的18000元)。经查,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15000元尚未实际支出,无证据证实,待实际支出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称其未指使被告人王某2去聚贤餐馆打人。其辩护人辩称,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指挥、安排了此起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被告人卫某、翟某及同案犯段某27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马某打电话让被告人卫某、翟某等人去帮被告人王某2教训骂他的人,打完人后被告人王某2回到马某处给马某说打错了人,马某大骂王某2。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指挥、安排了此起犯罪。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卫某当庭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殴打·丁某1,经查,被告人翟某及同案犯段某27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卫某参与了殴打,故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2辩称其积极赔偿被害人18000元,应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2与丁养军丁某2执厮打后又纠集多人到·丁某1,在没有找到丁养军丁某2下,王某2伙同他人殴打·丁某1情节恶劣。被害人·丁某1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赔偿·丁某100元属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翟某、吕某承认自己到了打架现场,但辩解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丁某1,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某28(另案处理)受雇于他人欲殴打·姬某1遂于2006年8月16日13时许,伙同被告人张某2、刘晓军(另案处理)等人以买肉为名到永济市栲栳镇韩村肉店,将店老板·姬某1栳镇南湖村外,持刀将被害人·姬某1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姬某1受损伤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2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1法追究被告人张某2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张某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75元。

被告人张某2当庭对其伙同他人殴打·姬某1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2于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在2011年1月19日的供述中主动如实交代其在王某28指使下伤害·姬某1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属自首,应减轻处罚;且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2伙同王某28、刘晓军(另案处理)等人以卖肉为名到永济市栲栳镇韩村的肉店,将被害人·姬某1济市栲栳镇南湖村外,持刀将被害人·姬某1,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姬某1构成重伤。

同时查明,被害人·姬某1致伤后,在运城华康医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费7395.4元,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营养费320元,共计10915.4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姬某1料,主要内容:2006年8月16日13时许,我在肉店睡觉,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下车到我店要买肉,让我到南湖村见一下他老板,我就跟他们的车刚过南湖,他们下来几个人朝我身上乱砍,将我砍的全身都是伤。

2、被害人·姬某1主要内容:2006年8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媳妇·谭某镇韩村南边自己的卖肉摊上做生意,这时过来了一辆银白色的长安牌面包车车头朝南停在我的肉摊前,从车上下来了一个年轻人,来到我肉摊跟前对我说他是一个工程队食堂的,现在南湖村住着,食堂需要大量的肉,让我跟着他去见一下食堂老板,我就骑着摩托车跟在他们车后面走了。到了南湖村,他们的车没有停,一直往栲栳方向走,又走了一公里左右,我突然看见前门路边的一棵树下坐着两个人,我当时感觉不对劲,就把摩托车停下掉头准备往回返,这时树底下的两个人就朝我跑过来,其中胖一点的人手里还拿着一把约有两尺多长的刀,他跑到我跟前就把刀架在我脖子上,这时前面的面包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其中两个人手里拿刀,在肉店叫我的那个人手里拿的木棍,过来二话没说他们就朝我的头上乱打,还用刀砍,我急忙从摩托车上下来朝路边跑去,他们五人在后边追,没跑一截就追上我了,他们用刀棍朝我身上乱砍乱打,把我打倒在地,一直持续了约有七八分钟,他们才开车走了。2006年12月15日开始,我和我媳妇·谭某市街上找到伤害我的人,经询问,他叫张某2。后来我在找公安机关处理这个事中间,在送肉的半路上还被陌生人截过两次,再到后来我听说张某2是跟着马某混的,马某在永济是黑社会老大,我害怕再出事,也失去了信心,就没有再找过。

3、证人·谭某主要内容:2006年8月16日下午快1点左右,从韩村街北往南开来一辆银灰色新面包车停在我肉店的对面,从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他跑到门市部后见到我说他是修路的,并说他是业务部的,想到这联系些肉,我把·姬某1,我当时问他要什么肉,他说这得和我们的司务长当面说,并说司务长在3里远的一个村,那个人让我丈夫·姬某1车去,我怕出事,说你把摩托车骑上,过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我才听说我丈夫被打了。2006年12月15日我与·姬某1害·姬某1经询问,他叫张某2。

4、证人·张某1主要内容:2006年8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在我果园对面的·廉某1我村一个人挨打了,我就出去一看是我村六组二阔的儿子,他满脸是血,他一见我说让我赶紧给他家捎个信,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他不知怎么的被一伙不认识的人打了,后他被送到医院。

5、证人·廉某1主要内容:2006年8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我在养蜂场看见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推了辆摩托车满身是血,他求我用手机打个电话,当时我的手机没电,我问他是哪里人,他说是栲栳人,正好我果园的金波就是栲栳人,我就把·张某1,我们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他也说不清,不知为什么从车上下来四五个陌生人压住他乱打,并说我就没惹他们。他们为什么打我这么狠。我问他那车有牌子吗,他说是一辆无牌的面包车。后他被送到医院了。

6、·姬某1录,主要内容:2011年2月23日17时10分至30分,在运城市公安局专案组公安侦查员将12名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编号后让·姬某1在见证人徐岩的徐某下,经·姬某1确认张某2就是2006年8月份到其肉摊上将自己骗出后被殴打致伤的犯罪嫌疑人。

7、·谭某录,主要内容:2011年2月23日17时35分至45分,在运城市公安局专案组公安侦查员将12名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编号后让·谭某在见证人徐岩的徐某下,经·谭某张某2就是2006年8月份到其肉摊上谎称要买肉,骗走·姬某1

8、·姬某1张某2骗走的现场方位图、被故意伤害现场方位图,主要内容:当时·姬某1市栲栳镇韩村被张某2骗走,在韩村至栲栳公路正阳段被殴打致伤。

9、张某2指认故意伤害·姬某1走的现场方位图、故意伤害·姬某1位图,主要内容:当时张某2在永济市栲栳镇韩村将·姬某1在韩村至栲栳公路正阳段将·姬某1伤。

10、现场示意图,主要内容:被害人·姬某1镇韩村和南湖村之间被殴打致伤。

11、永济市法医检验所永法活字第283号鉴定书,主要内容:·姬某1身多处刀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姬某1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06年9月8日鉴定)

12、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王某28让我帮忙去打架,我见到王某28时看见他怀里藏有用布包着的两把砍刀,我见刘晓军站在马路对面,我就叫上他。当时我让王某28他们在菜市场等着,我到永济市汽车站租了一辆银灰色的昌河面包车,没有牌照。然后我和出租车司机两人一起去菜市场把王某28他们三人接上。王某28上车后说不让出租车司机去,我让司机走了,然后我开着车到我的车里取了两根锨把,由王某28带路到了一个村里,在路过一家肉店时,王某28说就是这家,我们在车上商量,王某28让我想办法把那个人叫出来,他们在前面等,他们三人就下车了,下车时王某28把刀带下去了,刘晓军也拿了一根锨把。我把车开到肉店门口,当时肉店有一男一女,我就对那个男的说“我们老板需要很多肉,你去见一下我们老板,谈一下价钱。”那个男的说可以,说好后,卖肉的男的就骑摩托车跟在我后面往栲栳的方向走,我把他领到了地里的小路上,当时王某28几个人在路边的树下等着,他们见我车开过来,就到车跟前,我说后边骑摩托车的就是,他们三人就拿着家伙过去打那个小伙,我也从车上拿了锨准备过去打,王某28对我说你别去了,负责给咱开车,别让车灭火。我就又坐到车上,从车的反光镜里我看到那人骑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但看不到他们几个人在什么地方,只听见啊啊的叫喊声。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王某28他们几个上了车说快走,我就开着车拉着他们回到了永济。

13、被害人·姬某1病历、住院医疗费票据7395.4元。

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王某28现被上网追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1法追究被告人张某2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张某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75元。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1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当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交通费的相关票据,故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辩称张某2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2于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后,在2011年1月19日的供述中如实交代在王某28指使下伤害·姬某1事实,虽然其在2007年被公安机关查问此事时未能如实供述,但公安机关当时亦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其供述才获取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此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2系从犯之理由,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2积极租车,诱骗被害人离开肉店,并非起次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为给被告人翟某经营的永济市海森预制混凝土搅拌公司供沙,购买了·崔某1处理)的沙场。·崔某1人王某“收拾”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穆某210年4月8日下午,·崔某1知该王·穆某2内,被告人王某遂安排1燕某、颢某、张某29、虎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临猗县东张镇夏里村,用事先准备的洋镐把将被害人·穆某2逃离现场。经鉴定,·穆某2受损失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王某付给1燕某业、虎子好处费1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穆某2事赔偿协议,赔偿·穆某2,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为给被告人翟某的海森混凝土公司供沙,购买了·崔某1处理)的沙场。后·崔某1被害人·穆某2为由,要求王某出面收拾被害人·穆某21O年4月8日下午,·崔某1知王某·穆某2后,王某便安排1燕某颢某(张某31)、张某29、虎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临猗县东张镇夏里村,用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将被害人·穆某2逃离现场。事后,王某付给1燕某业、虎子三人好处费1000元。经法医鉴定,·穆某2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穆某2部分达成协议,赔偿·穆某2,取得被害人·穆某2。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穆某2料,主要内容:2010年4月8日下午,我在我村巷里坐着,有一辆黑色小车一直在我村转,我还以为他们想买沙,当他们的车开到我跟前时,我正准备上去问,副驾驶座上下来一个人,拿着粗木棍便打我,从车后面又下来两个人,也拿着粗木棍打我,木棍打断了,他们就走了。狗前(·崔某1的沙场,一开始有纠纷,后我答应把沙场转给他后,我听见他接电话时,永济人在那边问事情办好了吗。

2、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201O年开春,翟某的清华建材公司和高铁签订合同供应沙料,翟某到处找沙,我知道后,问我司机张吉颢某(又名张某31)哪里有,他说临猗有。我就和司机去了东张镇取了样本拿回来化验,翟某说能用,我和司机就与这家沙场老板·崔某1同,交了10万元定金把沙买断。一次在夹马口村路边,·崔某1给我说推土时有人捣乱,叫我找几个人收拾对方一下。后来·崔某1济来找我又对我说叫我找人收拾对方。当时有我、司机张某31、·崔某1场,我答应办,叫他把对方的人找到给我打电话。吃完饭一两天后,我和张某31在永济市唐牛市场夜市见到阳阳(1燕某时阳阳还相随两个人,我对他说我一个朋友有个事要帮忙,完后你找你几个人把对方收拾一顿。阳阳说这正好就有两个人,就答应了。过了一半天,张某31告诉我电话打过来了,·崔某1了,叫过去。我借了赵某49的黑色2000桑塔纳给了张某31,张某31把车牌卸了,当天下午我给阳阳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后来张某31接上阳阳和那两人(就是唐牛市场见的人)买了几根洋镐把去了东张。晚上·崔某1来电话说事情已办,人走了。接着张某31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返回来了,在永济印染厂附近茶馆见到我,告诉我他们用洋镐把把人打翻了,村里人出来他们就跑了,并说是·崔某1指的人,我拿出1000元给了阳阳,让他们去吃饭。第二天,张吉颢某说·崔某1他说人打的厉害,送到西安治疗了。

3、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六、七月,王某在临猗县东张镇和别人合伙开一沙场,给我们供沙,我们加工成合格用沙后再卖给高铁,供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他送的沙含胶泥颗粒多,我就去王某的沙场,和他交涉了多次,最后一次王某生气了,说:给你送一些黄河沙就费死劲了,沙场还把人压死了,本地另一家也要开沙场我把他都打的送到西安住院了,我不干了,后来王某的沙场就停了。说这话的时候就我俩在场。王某手下主要打手是刘刚,刘刚平时手下领一帮小弟。

4、证人·崔某1主要内容:2010年3、4月,我在本村村西开一沙场,张某31领来王某决定把我的沙场买断,说给我50万元,我就把沙场给了他,我们写了协议,后来说总共给我30万,剩下的20万7月10日付清。在他把我的沙场买下后不久,东张镇夏里村的·穆某2我的沙场后边开一个沙场,我就问王某怎么办,王某说他要控制这边的沙场,宏力公司有这个实力,不能让别人开,不行就叫人收拾他一顿,我说行。他提出让我把人盯住,盯住之后给他打电话。隔了几天,张某31领了几个人开王某的斯巴鲁(没有搭牌照)过来,我坐上车在乡里转了一圈,没见·穆某2就走了。又过了几天,我去东张时路上碰见·穆某2给王某打了电话。到两点左右,张某31开一辆黑色2000桑塔纳,拉了三个人过来,我就给我表哥·常某1问见·穆某2他说就在第一条巷口,和几个人在聊天,进村就看见了,我赶紧给张某31打电话把情况说了,并说·穆某2,我就走了。第二天王某给我电话说事情办了,我问人要紧吗,他说没事,后来我没有过问此事。王某提出打·穆某2控制沙源,全部给马某的宏力公司,他说马某是他老大。

6、证人1燕某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4月,我去王某家逛,见王某、张某31、还有临猗县东张镇一个人(右腿有点跛)和他的媳妇,张某31说那个人是他哥。王某说去他的沙场看看。在回永济的路上,王某告诉我,吉峰他哥说有个人老在沙场捣乱,他让我和吉峰叫几个人去村里把捣乱的那个人收拾一顿。回到永济,我们三个人在永济纺织厂附近一个饭店吃饭时,王某给我1600元钱,他让我用这钱找几个人把这事办了。我们开车到夏里村,在大巷找到那个人,旁边还坐了几个人,张某29和虎子就用洋镐把朝那人腿上打,吉峰让我也下去,我就下车拿着洋镐把朝那人腿上打,当时就把那人打倒了,这时村里有人喊叫,我们就上车直接出村回永济。同时供述,2009年后半年,我通过我伙计王建勋认识王某,王某当时在公园天下干工程,王某经常给我说,他和翟某是马某的左右臂,一天跟着马某出去办事。我不认识马某,只听说马某在永济势力大,有钱,有打手,在永济没人敢惹,没有摆不平的事情。王某手下有张某31、刘刚、毛蛋。

7、证人·裴某1主要内容:2010年4月的一天中午,我骑摩托经过预制场东边,见到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停在路边,·崔某1下来,叫我带车上一个人到夏里村看一下·穆某2,在巷里没有见·穆某2场那见到·常某1问启斌家在哪,记不清·常某1说,我然后就走了。

8、证人·常某1主要内容:·穆某2当天,我在地里浇地,我表弟·崔某1问我看见·穆某2么,我说在呢,他又问我在哪呢,我说在巷里人多处闲聊呢,你到村里就见了。

9、证人·常某2主要内容:2010年4月8日下午17时许,看一辆黑色小车在我村乱转,当转到我们跟前后,·穆某2,从车上下来三个手持木棍的人将·穆某2顿。

10、证人·穆某1主要内容:201O年4月8日下午,我和我媳妇胡拉串、常卫生、·常某2斌穆某2武门口,看见一辆黑色小车在巷里转了两圈,停在我们西边五六十米远,后就朝我们开过来,到我们跟前后,·穆某2到车跟前,然后车后座左边车门就开启了,下来一人手持木棍朝·穆某2去,将·穆某2后又下来两个人,三人都手持木棍在·穆某2打,两三分钟后三人就走了。

11、证人崔巧枝崔某2主要内容:2010年4月8日,我听见家外吵,就出去看,看见·穆某2个人打,其中一个叫另一个走呢,·穆某2么打他呢,就被其中一人用木棍又打了两下,后他们开一辆黑车走了东张方向。

12、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临猗县检验所法鉴字[2010]1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穆某2作用致右胫腓骨骨折,双髌骨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鉴定意见,·穆某2伤已达轻伤。

13、提取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3月31日·穆某2市公安局专案组交来木棍两截,其中一根长44公分,另一根长59公分,两截木棍有明显断面,且断面吻合。·穆某2木棍系犯罪嫌疑人殴打他时留下的作案工具。

14、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29(自首)、·崔某1颢某(张某31)此次故意伤害·穆某2事实已被确认并被判处刑罚。

15、赔偿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某已赔偿·穆某200元。

16、谅解书,主要内容:·穆某2阳燕某伤他一案,已经就民事部分了结,请求司法机关对1燕某轻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穆某2事赔偿协议,赔偿·穆某2,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五)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干樊村与新街村因承揽华圣铝业公司拉土方工程产生争议。2006年9月1日,被告人翟某安排胡某33(另案处理)次日到工地与新街村村民谈判。9月2日下午13时许,胡某33带人与新街村村长·邓某1,发生争执。该胡遂电话叫来运城市闲杂人员徐某37、赵新捷赵某11旭、张军平、杨东军(五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到华圣铝业公司。由石某35(已判刑)安排张军平、肖夏旭等人乘坐杨某36(已判刑)驾驶的翻斗车进入工地,采用刀砍、洋镐把击打等方法,将被害人·邓某1龙邓某2喜王某25民打伤,对新街村村民停放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打砸后离开现场。当被害人·邓某1往医院抢救途中,又遭被告人翟某持械围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1龙、王天喜王某25伤均已构成重伤;尚志民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王天喜王某25伤为六级伤残。

2007年9月份,被告人翟某明知公安机关追捕石东生、杨某36二人,为了帮助该二人躲避追捕,开车将该二人送往芮城县御苑大酒店进行藏匿。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追究被告人翟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翟某当庭辩解其开车追新街村的车是想知道谁受了伤,并未实施殴打行为,追赶对方的车也没有追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没有窝藏杨某36和石某35,不构成窝藏罪。案发后,被告人翟某自己出资40万元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翟某有自首情节,且与·邓某1成民事赔偿协议,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干樊村与新街村因承揽华圣铝业公司拉土方工程产生争议。2006年9月1日,被告人翟某安排胡某33(已判刑)次日到工地施工。9月2日下午1时许,胡某33带人施工时与新街村的村民发生争执。胡某33便打电话叫来运城的无业人员徐某37、赵新捷赵某11旭、张军平、杨东军(五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坐出租车从运城到华圣铝业公司,由石东生(已判刑)安排张军平、肖夏旭等人,乘坐杨某36(已判刑)驾驶的翻斗车进入华圣铝业工地,采用刀砍、洋镐把击打等方法将永济市新街村村民·邓某1龙邓某2喜王某25民尚某3并对新街村村民停放在工地的车辆打砸后离开现场。当新街村村民·薛某2车送伤者·邓某1济市人民医院抢救途中,遭到被告人翟某等人持械围追。经法医鉴定,·邓某1龙、王天喜王某25伤均已构成重伤;·尚某3度已构成轻伤;王天喜王某25伤为六级伤残。2007年9月份,被告人翟某在明知公安机关追捕涉嫌故意伤害·邓某1石东生、杨某36二人,为了帮助该二人躲避追捕,被告人翟某开车将二人送往芮城县其经营的御苑大酒店藏匿。

案发后,·邓某1害方与被告方代表曲建忠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翟某出资40万赔偿被害方,·邓某1龙、王天喜王某25民收到加害方所有人员的民事赔偿40万元。2011年3月2日被告人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邓某1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上午中午约11时许,我接到副村长·张某2,说华圣铝业工地有人拉土,让我回去看看,我赶到工地把车停到半坡,胡某33带着十多个人手上都拿着洋镐把站在坡的上面,我问胡某33带这么多人来干什么,胡某33对我说“哥,我想到这挣钱呢”,我说这么大的村这么多老百姓,你好坏打个招呼。胡某33说我不给他面子,我说不是面子的问题。我说有事要走,胡某33就一个劲的拖延不让我走,从坡上下来一辆红色工程车,车上约有二三十个人,大部分人手上拿着砍刀,卡车朝坡上走,胡某33迎着他们走到跟前用手指着我,对车上下来的那群人说就是这个人,往死里砍,那群人就追来了,第一个进来的人用洋镐把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我当时被打懵了,隐约听到有人说把我手脚砍掉,后面我就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在汽车上了,村里的人用车拉我到医院,我听到本村的·张某3坐在车上追呢,快跑,然后迷迷糊糊就知道到了永济人民医院。案发后,2007年9月17日翟某通过中间人给我和·邓某2喜、尚志民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万元。

2、被害人王天喜王某25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约中午11时许,本村文学给我打的电话说铝厂的十五万方土工程现在开始干开了,让我过去拦。我赶到工地听到·邓某1给公安机关报案,说是有黑社会闹事。公安机关问他是谁,·邓某1新街村村长,我看到马路由北向南倒着开来了一辆红色工程车,车上约有二三十个人,这群人下车后,和·邓某1那个男子跑到这群人跟前,不知说了几句什么话,当时·邓某1了他的车跟前,我听到·邓某1声,我扭头看到·邓某1那个人手里拿着一根洋镐把打·邓某1到车尾,迎面来了两个男子,每人双手各拿了一把刀和一根洋镐把,其中一个先拿洋镐把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用手摸了一下头部,流血了,这时他们还打着我,我一边用胳膊挡一边退,不知是把我打倒在地还是摔倒在地上了,他们围着我又是打又是拿刀砍,记不清过了多长时间,他们停手后走了,我迷迷糊糊的感到被人送到医院去了。

3、被害人·邓某2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中午1时左右,我村的·张某3电话说是有人在我村的工地上干活,我村工地就是关铝工地,我赶到关铝工地,见胡某33带着五六个人在工地上,我问怎么回事,胡某33说是他要在工地干活,并说要和村长对话,我把我村副村长·张某2,建昌搭不上话,我又把我哥·邓某1,胡某33同我哥在说工地的事情,胡某33说想要在工地干活,我哥说是能行,但是怎么个干法,得好好说一下。这时,从下面上来一辆东风翻斗车,从车上下来二十几个人,前面有几个人手里拿着刀,朝我们走来,边走边问是谁,胡某33用手指着我哥·邓某1他,这时有一个人上去就朝我哥背上砍了一刀,我跑过去用胳膊挡,当时就打乱了。不知是谁用刀砍住我的手,接着又有人朝我背上砍,当时就把我打倒在地,我什么也不知道了。

4、被害人·尚某3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12时左右,我在华圣铝厂东区干活,突然有干活的工人说那边有人闹事,喊人过去,我和其他工人就跟着到了铝厂东门口附近,我看到有十多个人手上拿着洋镐把,我都不认识,我停了十多分钟,我村里有两个干活的工人喊叫我一起走,我们几个人朝北走了没多远,来了一辆工程车,车上有一车人,车上的人跳下车不知道说的什么话,场面就乱了,打架打乱了,我调头朝南跑,不知道是谁用洋镐把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倒在了地上,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

5、证人刘和军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12时许,我们车队队长薛文学通知我们说是中铝工地现在有人干活,让我们过去挡住。到中铝工地时,·邓某1孟正在那说话,我们车队的人就在一起闲聊。过了一会,胡某33让他领的十几个年轻人到车上把洋镐把拿了下来,·邓某1们拿东西。胡某33见状,就又把·邓某1上说话,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来了一辆红色东风工程车,拉了满满一车人,有二十多人,那些人一下车,手上有的拿砍刀,有的拿菜刀,还有拿斧头的,他们过来就问“哪个是喜喜(·邓某1一个年轻人走到·跟邓某1砍刀在·背邓某1一刀。然后现场就乱了,随后医院的急救车就过来将受伤较重的王天喜拉王某25后来·和邓某1也被送医院了。

6、证人·(张某2副村长)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中午12时左右,我村村民·打邓某2我说永济电厂旁边的华圣工地土方工程要开工了,不让我村的车干活,他挡不住,让我过去和对方协商此事。我接完电话后,就打电话把此事告诉了我村村长·,邓某1让邓某1协商此事,我就去了华圣工地,·这邓某1华圣工地,和一个叫胡某33的协商此事,这时有一辆华山牌工程车开到华圣工地,从车上下来三四十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手拿刀、木棒、斧头,见人就打,我一看就急忙跑开了,打110报警。华圣工地土方工程开工我们阻挡的原因是华圣工地占用的是我村的土地,当时政府成立了一个城东协调组,说工地占用那个村的土地,开工时优先用那村的车辆。

7、证人·张某3要内容:2006年9月2日12时许,我在关铝工地,干樊村的几个人在我们工地上挖开土了,我就上去将他们的车挡住了,因为这是我们新街村的地,干樊村无权在这儿干活,那几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对我说,让我给·打邓某1让文涛过来,说干樊村村长翟某在关铝门口等他着,说是协商解决工地上挖土的事。我就给文涛打电话,·就邓某1孟开始谈开了,他们谈了一会谈不成,文涛就给110打了电话,说黑社会抢工地哩,胡某33那伙人又来了一车人,每人手上拿一把大砍刀,我看见一个年轻人跑到文涛后边,往文涛后背砍了一刀,那伙人走后,我发现文涛躺在门口,浑身是血,我就赶紧开了一辆柳州五菱车将文涛送到人民医院,我们当时送文涛上医院时,翟某开了一辆红色桑塔纳和一辆白色轿车挡我们的车,让我们停下。当时翟某手持砍刀,我们未敢停直接将车开到了公安局,最后在公安局的车护送下才到了人民医院。翟某与胡某33是一伙的,胡某33争工地也就是为文勃争工地。事发后5、6天的一天中午,还有一个陌生手机号码打到我的手机上,我接通后对方问我知道他是谁吗,我说不知道,然后他说他是文勃,然后警告我说前几天工地打架是他和·的邓某1让我不要掺和,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我估计翟某给我打电话的原因是他知道我在车上认出了他,怕我向公安机关说,所以打电话警告我的。

8、证人·李某1要内容:当天胡某33那伙人走后,我找到了·,邓某1头部和身上全是血,右手腕被砍掉了一半,动脉血管也断了,我赶紧用手卡住·的邓某1血,这时邓文正也来了,他也受了伤,我俩就把·抬邓某1面,新街村的明州、志军这时也赶到了,明州开了一辆昌河面包车,我们把·抬邓某1往医院送。当我们刚过关铝40米大道,发现后面有两辆车(一红一白,我不认识是什么车,也没记住车牌号)跟着,我们顺着马路朝永济方向走,当我们刚过马铺头村时,有一辆车停到我们车前截住我们,我们的车绕过前面的车又继续开,一路上,那两辆车上人一个劲舞着刀喊叫停车,我们刚进永济市区,那两辆车就调头走了,我们把车直接开进了公安局。追我们的两辆车里坐的人我不认识,只听到志军说文勃坐在车里,让明州把车开快一点,不要停。当晚我们在运城医院抢救·时邓某1军和薛明洲、·他张某3坐在红色普桑轿车副驾驶座上的人是干樊村村长翟某,我听其他人说好像是为了争活干,具体的我也不清楚。

9、证人·宁某1006年9月3日),主要内容:我们晋铝安装公司在华圣铝业2006年8月26日的工程中标,根据华圣铝业的要求,2006年9月1日要开始动工。2006年8月30日我们过来,当时永济市干樊村村长翟某和罗某34找到我,说是他们干樊村想把工程的土方挖运回填承包了,并且他们有这个能力承包,我和公司同事商议了一下就同意了,并催他们抓紧开工。我们之间合同还没有签。新街村有一个姓邓的来找过我,说他们也想干这个活,我告诉他们这活已经给了干樊村。

10、证人·证薛某1要内容:2006年9月2日我们把邓喜喜(·)邓某1送,我坐在车上招呼着车去医院,我在去医院途中过了发电厂,有两辆车在追我们,我看见干樊村村长翟某坐在车里,在后面追我们,后来,翟某的车撞到了铁路上,我们的车趁机走了,当时还有一辆车在前面挡我们,没有挡住。

11、证人·薛某2要内容:2006年9月2日中午时,我在华圣铝业公司干活时听见有人说东南角那边工地上面有人打架,事后我开柳州五菱工具车送·去邓某1,车行驶快到榆林村路段时,我听见·给张某3后面有车追”,我一听心里非常紧张就加速往前开,都没有顾上看反光镜,车快行驶到热电厂门口时,我听见后面有人喊叫让我们停车,·还张某3给我说了一句“文勃在车上,开快点”,后面的车好像是见我没有停车的样子,就加速超过我,等它和我并排行驶的时候我才发现对方是一辆红色普桑轿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正是干樊村村长翟某,他手上拿着一根洋镐把冲我喊叫了几句停车,我没有理他,接着我看见坐在红色普桑轿车后排座右侧的一个人拿着砍刀冲我乱砍乱舞,我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场面,当时非常害怕,问坐在斗子上的·怎张某3·说张某3,一直往公安局开。那辆红色普桑轿车为堵截我,加速时将车撞在了铁路中间的水泥路礅上。我一直将车开到市公安局,在110民警的护送下,我才将受伤的·送邓某1。

12、同案犯罗某34供述,主要内容:华圣铝业责任有限公司厂区开挖平整工程是河津的一个工程队承包的,工地的土方活是我村里干的,我是我村的委托人,由村长翟某给我下的委托。工地的土方活让我村干,因土方测量问题合同没有签,但由于工期紧,8月30号已经开始干活,今天土方开挖奠基,只是修一条便道,并没有完全开始干活。由于胡某33想在工地干活,今天奠基他在工地招呼,到了11点多修便道的勾车老板高红康打电话告诉我说新街村挡住不让干活,我就让他先停下,过了一会儿,新街村村长·给邓某1话,问我怎么开始干活,我说只是奠基,修便道。文涛说他要到工地看看。就将电话挂了。到了1点多,我在项目部说协议的事,听我兄弟说铝厂打架了,我没有问谁打的架,到2点多项目经理打电话说是我们的工地打架了。

13、同案犯石某35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上午我给我村村长翟某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伙人在工地上同·打邓某1他问在哪打架,我说是在工地打架,文勃说是他知道了,我把电话挂了。后来我还听说好像是公安局要找我,我想出去呆几天,翟某说是那不行就让我到运城呆几天,说完我给杨某36打了个电话,建波过来,我告诉他·被邓某1事公安局可能要找咱们,我让他同我出去呆几天。我同杨某36坐翟某的车到芮城,文勃就走了。

14、同案犯杨某36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12时许,本村村民石某35打电话让我开上我家的142型红色自卸翻斗车去华圣铝业工地拉土,我一个人开着我的东风翻斗车到关铝大门口,石某35在大门口,见我过来坐到我车上,让我进工地,当时大门口有不少出租车,还有一二十人,这些人都上了我的车,我喊叫门卫开门,我就开车进工地去了。我将车开到关铝大门口时,车上并没有装什么工具。2007年9月8日中午,我在家里时石某35给我打电话叫我出来,我从家里出来见大路上停着一辆黑色小车,石某35在跟前站着,我过去后,石某35告诉我喜喜(·)邓某1一事说是我的翻斗车当时把人拉进工地,可能公安局要找我,叫我同他一块到芮城停几天再说,当时车上有村长翟某和一个司机,随后我四个就去芮城了,到芮城后,文勃就和我们分手了。

15、车辆损失情况表,主要内容:·方邓某1摩托车被砸损失共计11103元。

16、同案犯徐某37故意伤害案判决书,同案犯张军平、赵新捷、赵某11、杨东军判决书,主要内容:上述人员因故意伤害·等邓某1被判处刑罚。

17、·、邓某1、邓某2、王某25法尚某3书,王天喜人王某25司法鉴定、主要内容:·、邓某1、王天喜所王某25程度为重伤;王天喜右王某25下肢损伤被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所尚某3程度为轻伤。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现场位于永济市城东,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关铝项目部,坐西朝东,南邻中条山,西邻关铝施工地。

19、翟某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0年7月16日13时许,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分局长风派出所根据线索举报:在太原市西羊市街锦江之星宾馆内住有一名网上在逃犯,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布控,并在宾馆门口将其抓获。经核查:被告人翟某于2006年9月伙同胡某33等人在永济华圣铝业工地将城东街道新街村村民·、邓某1等人砍致重伤。当时临时羁押在太原市万柏林看守所。

20、永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案发后公安局出警将·送邓某1进行治疗。2006年9月2日,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华圣铝厂区东头有人打架,接警后,通知城东所杜波到现场处理,中午12时50分左右,在公安局后院,看到有几个人用一带斗的车拉一受伤的人,说是被人用刀砍伤,还有人在后边追,不敢到医院去,了解情况后,带领出警队员将伤者送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治疗。

21、永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6年9月2日接警情况登记表,主要内容:2006年9月2日12:25分电话号码为1380138××××4566报案称在华圣铝厂厂区内东头有人打架。

22、晋铝安装公司施工分包协议,主要内容:2006年9月12日(案发后)罗某34与晋铝安装公司签订协议,承包争议的土方工程。(复印件,罗某34提供)

23、永济市人民法院(2008)永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石某35、杨某36因受他人指使驾驶翻斗车将肖夏旭等数十人拉进华圣铝业工地将·等邓某1,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2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案发后,·、邓某1、王天喜、王某25收到加害方所有人员的民事赔偿共40万元。

25、·陈邓某1要内容:案发后,2007年9月17日翟某通过中间人给我和·、邓某2、·赔尚某3费等各项损失共40万元。

26、·辨张某3,主要内容:2010年3月22日20时45分至55分,永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城西中队民警将12张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编号让·辨张某3见证人伍龙的见伍某,经·辨张某3认出2006年9月2日,其同其他村民护送·去邓某1救的过程中,看见11号犯罪嫌疑人(拿洋镐把)坐副驾驶座、9号犯罪嫌疑人(拿砍刀坐后排座右侧)坐在一辆红色普桑轿车上追赶、堵截他们。11号是翟某,9号是王向前。

27、同案犯胡某33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9月份我从永济市城东街道干樊村翟某和罗某34手中承包下华圣铝业工地拉土方工程。9月2日中午9时许,我和王宏波上到工地,在工地我看见有好几十个新街村村民,他们拦住我们不让我们开工,于是我就给运城我一个伙计“架杆”打电话,说我在永济华圣铝业包了些活,可是村里人有人拦住不让我干,我让他在运城给我多找些人过来帮忙,把村里的人撵走。打完电话后我带着王宏波等人往工地下面走的时候看见新街村村长·的邓某1地去了,于是我又返回工地,在工地·问邓某1么来了,我说我来拉土方,·不邓某1,说土方工程是他们村的,我和·争邓某1一个多小时,“架杆”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华圣铝业门口了,我就让王宏波到华圣铝业门口接人去了,过了三四分钟,我看见“架杆”领着三四十号人坐着一辆红色卡车上来,其中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洋镐把,他们都下了车,正好新街村的几个人往我这边走,架杆带来的人就冲了上去,打·和邓某1的人,新街村的人吓得四下乱跑。在关铝路口后,我将身上的六七千元钱交给架杆,说这是给他的路费,之后我们就分开了。在工地,王宏波及其手下的人参与打架了,但具体打的谁我就不清楚了。

28、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7、8月份的时候华圣铝业项目部经理找到我说他们想在铝厂大门口盖自行车棚,铝厂大门口的土地是我们干樊村的,经过城东办协调,华圣铝厂从我们村征用13亩土地。我当时给铝厂项目部经理说铝厂征我村的地可以,但拉土方工程必须由我来干,项目部经理同意。8月底的时候,项目部经理找到我,说他们盖自行车棚的地方必须用土填埋,而他们拉土的地方在厂区东边,那里属于新街村的地方,新街村村长·也邓某1拉土方的工程,说要是工程给了我,他就要阻拦。因为之前我和·之邓某1不愉快,所以我一直避免与·发邓某1。我正为此烦恼的时候,想到跟着我混的胡某33以前给我说过·怕邓某1想·肯邓某1胡某33面子的,不会和胡某33抢工程的。于是我找到胡某33把事情一说,胡某33说这次拉土方工程让他出头,·应邓某1阻拦的。2006年9月1日我让胡某33第二天早上安排人去华圣铝业工地放鞭炮,意思是我们要开工了,我在铝厂门口招呼着。9月2日早上胡某33给我打电话说他叫人到工地放炮了,我说让他先放,我一会儿就过去了,要是·带邓某1时,让他给我打电话。后来石某35给我打的电话,说工地打架了,叫我赶紧过去。于是我就开车往华圣铝业工地赶,行驶到热电厂路口的时候,我看见有一辆工具车从华圣铝厂方向开过来,车斗子上好像有人受伤,跟前坐着二三个新街村村民,我想追上去看是谁受了伤,就调头追了上去,并大声喊叫对方停车,结果他们的车一直往市区开,我开到榆林村铁道口时,因避开其他车辆时撞在了路中间的石墩上,才没有追上。我承认我追过·的邓某1只是我一个人,我没有拿什么凶器。事发后我没有给·打张某3。事发后我听说有人说我带人拿着砍刀、洋镐把追赶送·去邓某1车,所以我给新街村的邓建喜打过电话,让他给9月2日送·去邓某1那几个人说让他们不要胡说,不要冤枉我。我和罗某34合伙从华圣铝业承包工程,我负责从铝厂揽活,至于具体操作、施工全部都是罗某34负责的。石某35是我安排在工地的劳务队长,杨某36自己有一辆翻斗车,经常跟着我们干活。2007年9月份我记得我只送石某35去御苑大酒店,不记得有杨某36。当时公安机关因为·被邓某1案在抓捕石某35,他害怕公安机关抓他,就让我送他到芮城县御苑大酒店躲几天。给被害人·赔邓某10万元是我赔的,是我托人给了被害人·他

29、被告人翟某羁押的相关法律手续,主要内容:2010年7月24日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等邓某1留,同年8月23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翟某涉嫌故意伤害事实不清,涉嫌窝藏罪能认定,鉴于其窝藏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翟某。同年8月24日翟某取保候审。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翟某所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翟某在明知胡某33与·可邓某1纠纷的情况下,将工程转交胡某33施工。在知道工地上发生打架的情况后,驾车在后持械追赶新街村送伤者的车辆,应视为故意伤害行为的延续,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己出资40万元赔偿被害方·等邓某1害方与加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所提被告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石东生、杨某36因本起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翟某作为本起故意伤害犯罪的共犯,事后开车将同案犯送往其他地方躲藏,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延续,而非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窝藏罪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翟某辩解其有自首情节之理由,经查,2010年7月16日翟某在太原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24日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等邓某1留,同年8月23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翟某涉嫌故意伤害事实不清,涉嫌窝藏罪能认定,鉴于其窝藏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翟某。同年8月24日翟某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2日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是自首,而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卫某因琐事在永济市纺织厂北门口与·等赵某10争执。该卫纠集李某38、毛某37、韩某39(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对·实赵某10脚踢后离开,经鉴定,·所赵某10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卫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卫某承认自己到永济纺织厂后门找过·,杨某2与殴打·。赵某10己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卫某不构成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卫某因修暖气找到·,杨某2学义和·、赵某10等人在永济市纺织厂北门口正在商量孩子被欺负的事情。被告人卫某打电话纠集李某38、毛某37、韩某39(三人均已判刑)对·实赵某10脚踢后离开,期间韩某39用小匕首捅·。赵某10鉴定,·所赵某10构成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报赵某10,主要内容:2007年11月15日我朋友李建军对我说他在永济中学上学的孩子被其他孩子勒索钱财,让我和其他孩子说说,把事了了。晚上7时许,我和司机、李建军及其妻子一块找到李建军孩子姓杨的同学,然后杨同学和其父亲与我们分乘两辆车在永济市的网吧内寻找,我们找到市府西街路南的两个网吧,看过之后没有找到人,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车停的距我们较远,我没有太注意,我们在往自己的车跟前走的时候,毛某37带着七八个年轻人来到我们跟前,其中一个年轻人指着李建军大骂,并且推搡李建军,我赶紧拦在中间,说有什么事说,顺手拨开了这个年轻人的手,紧接着年轻人身后又上来一个年轻人用脚踢我,我抓住了他的脚,这时其他的年轻人就上来打我,并用刀捅我,约一分钟多我就被打倒在地,他们还围着我拳打脚踢,被他们殴打了约四五分钟后,我的神智就不清楚了,也不知道过了多少时间,我就被杨同学父亲和李建军送到医院。我住院的时候,新街村的村长·给邓某1两万元,说对方(指毛某37等人)给我的看病钱,之后再也没有人过问此事。当时天比较黑,我没有看清是谁打我,事后我听说是卫某和毛某37带人将我打伤的。

2、证人·证李某2要内容:2007年11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丈夫李建军,还有·、赵某10及杨某2的杨某2几个人一起在街上的网吧寻找打我儿子并敲诈我儿子和·儿杨某2梅大宝和李兆琦,找到晚上将近8点钟时,仍没有找见,最后在永济纺织厂生活区的后门,来了几个人找·,杨某2句话,我们就准备走了,其中一个三十多岁,稍胖的年轻人就说了我丈夫李建军几句,让我丈夫别再叫·的杨某2起找人,我丈夫说,和人家家长一起找的。和那年轻人一起来的几个人就准备打我丈夫,·便赵某10挡,那几个人就将·打赵某10上,打了有五六分钟,他们就走了,我和我丈夫李建军还有·就杨某2星送到人民医院。

3、证人·证杨某2况说明,主要内容:2007年11月15日下午6时许,因为梅大宝等人在学校敲诈我儿子杨少文和李建军的儿子,让我儿子停了课,我便和我儿子杨少文及李建军夫妻以及他几个朋友一起在街上找梅大宝,我们便在网吧找人,找到晚上将近8点多钟,没有找见人。在网吧找时,卫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解决他安暖气的事,我说我在永纺,他问我怎么回事,我便告他梅大宝敲诈我儿子及他同学,让他问问看认识梅大宝吗,过了几分钟,他就到了永纺后门,来了后他和张飞龙认识,便和张飞龙开始聊天,说了几句话,卫某对张飞龙说我是他一个哥,别再让我和孩子找了,有照片他们几个找就行了,说这话后又将这话给李建军说,我离他们有四五十米远,不知怎么,在卫某和张飞龙已经到了我跟前时,李建军他们那里打了起来,我就见李建军的一个朋友(司机)往东跑了,停了一会儿,李建军朋友中的一个胖子也到了我们跟前,他身上有伤,我和李建军等人赶紧将他们送到医院。

4、永济市法医检验所永法活字第72号鉴定书,主要内容:·被赵某10干创累计21.5cm。鉴定意见,·所赵某10程度已构成轻伤(2008年4月7日鉴定)。

5、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主要内容:李某38、毛某37因故意伤害·被赵某10罚。

6、永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朱文选、王鹏证明王某18要内容:2009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卫某因寻衅滋事被上网追逃,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卫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0月1日卫某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情赵某10、·所邓某1,主要内容:2007年11月15日我在永纺北后门被卫某等人打伤后被送往医院。第二天我在医院的时候我老板·过邓某1我2万元,说是·给杨某2疗费。·书邓某1收到·部杨某2费贰万元。”

8、同案犯毛某37供述,主要内容:我听卫某说过2007年11月份·被赵某10情。当时我在阳光丽都唱歌,卫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永纺北门将·打赵某10我过去,我没有去。第二天卫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昨天晚上带人将·打

9、同案犯李某38供述,主要内容:那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和韩某39、毛某37在永纺吃饭的时候,卫某让我们赶快到永纺后门去,说有急事。我们三人开车过去,韩某39和毛某37下车跑了过去,等我过去,韩某39腿上受了伤,卫某让我送韩某39去医院。卫某叫我们过去打架。

10、同案犯韩某39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7点多,我和毛某37、李某38在阳光丽都唱歌时,毛某37接了个电话叫我和李某38跟他走。毛某37开车把我们拉到永纺后门。下车后我见卫某站在那,对面三四个人,卫某不知和那三四个人说什么。我们准备走时,对方一个人冲我们骂了一句,我就踢了那人一脚,毛某37和李某38也去打那个人,我用小匕首在那人身上捅了有十来刀,那人倒地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听卫某说把事了了。卫某叫我们过去就是帮他打架。

11、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11月15日晚我给我朋友·打杨某2他在哪,他说在永纺后门,于是我就过去见他,我过去后看见永纺后门站了很多人,我问·出杨某2情了,他说他儿子带着别人向永中(永济中学)别的学生要钱,我问跟前的人这件事和·的杨某2关系吗,跟前人说没有。我就拉着·走杨某2毛某37带着两个人走到我跟前问我出什么事情了,我说没有事,并给毛某37打招呼说我走了,我和·刚杨某210来米远时,听见毛某37他们和别人打起架来了,于是我和·赶杨某2去拉开他们,接着我和·就杨某2。事后我听人说,那天晚上毛某37他们打得那个人是新街村村长·的邓某1文星。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卫某及辩护人辩解其未参与殴打·,赵某10情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同案犯毛某37、李某38、韩某39供述均证明是卫某打电话叫他们到永济纺织厂打架。被告人卫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讯问笔录中曾讲到·案赵某10当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是自首。故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1998年左右,被告人马某从永济市虞乡镇北梯村孙富荣(已死亡)处拿走一支小口径仿左轮手枪;2003年左右,该马从河南省灵宝市一个叫“老二”的人手中,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长、短两支五连发猎枪;2007年后半年,被告人王某经刘永智介刘某1东玉(二人另案处理)处以11000元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送给被告人马某;2009年后半年,·(孙某1)以15000元价格,从王志勇(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送给马某;·于孙某19年将两支仿64式手枪、一支仿64道具枪(经鉴定非枪支)和一支钢珠枪与部分子弹一并交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分三次将七支枪和296发子弹(六四式手枪子弹46发、五一式手枪子弹70发、12号猎枪弹180发)交由被告人张某1藏匿。该张将枪支、弹药分别掩埋在永济市蒲州镇黄河滩马某开办的“森洋林场”林地和狗窝内。案发后枪支、弹药已被追缴。

(二)2008年,被告人卫某以30000元的价格从·处孙某1支仿64式手枪。案发后枪支已被追缴。

(三)1987年,被告人王某的舅舅·在王某2银川市以160元购买单管猎枪一支。2008年,被告人王某从·处王某2拿回,放在其住处地下室内;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向杨某40(另案处理)索要一支仿64式手枪交给其弟王某41(王某1理)保管。2010年12月31日,王某41将王某1式手枪和存放在王某地下室的单管猎枪,一并送到乡下老宅,将单管猎枪藏在北房东侧窗户下木料堆内,将仿64式手枪用塑料布包裹藏在东屋的房梁下。案发后上述枪支已被追缴。

(四)2007年冬,被告人郝某以23000元的价格从·处孙某1支仿64式手枪。案发后枪支已被追缴。

(五)2005年,被告人张某2从永济市栲栳镇高市村屈保峰(已死亡)处拿走一支左轮手枪。2009年冬,被告人张某2从宁小凯(另案处理)处,以400元价格购买一支钢珠手枪。案发后上述枪支已被追缴。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并出示了相关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张某2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卫某、郝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供认自己让张某1藏的枪支、弹药都是·的孙某1替·保孙某1从来没有买过枪。该辩护人辩称马某不构成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王某、张某2、卫某的辩护人提出,枪支鉴定有瑕疵,不应采纳该鉴定。

被告人卫某及辩护人辩解其主动交待了持有枪支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张某2当庭对其各自买卖枪支、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1当庭对其替被告人马某藏匿枪支和子弹的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2当庭对其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张某2买卖枪支属实,但购买的是气体为动力的气手枪1支,不构成买卖枪支罪。检举他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左右,被告人马某从永济市虞乡镇北梯村孙富荣(已死亡)处拿走一支小口径仿左轮手枪;2003年左右,被告人马某从河南省灵宝市一个叫“老二”的人处取得长、短两支五连发猎枪;2007年后半年,被告人王某经刘永智介刘某1东玉(二人另案处理)处以11000元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送给被告人马某;2009年后半年,·(孙某1)以15000元价格从王志勇(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送给被告人马某;·于孙某19年将两支仿64式手枪、一支仿64道具枪(经鉴定非枪支)和一支钢珠枪(失去鉴定条件,无法认定)与部分子弹一并交给被告人马某。之后,被告人马某分三次将七支枪和296发子弹(六四式手枪子弹46发、五一式手枪子弹70发、12号猎枪弹180发)交给被告人张某1,让其藏匿。后被告人张某1分别将马某交予的枪支、弹药,掩埋在永济市蒲州镇黄河滩被告人马某开办的森洋林场林地和狗窝内。案发后,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公安人员将上述枪支、弹药予以追缴。提取扣押的枪支和弹子均做了鉴定,经鉴定7支为枪支,全部子弹为弹药,军用116发,民用180发。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马某、张某1。

(二)2008年被告人卫某以30000元的价格,从·处孙某1支仿64式手枪。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枪支予以追缴。提取扣押的枪支做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卫某。

(三)1987年,被告人王某的舅舅·在王某2银川市以16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2008年,被告人王某从·处王某2拿回,放在其住处地下室内;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向杨某40(另案处理)索要一支仿64式手枪,后将此枪交给其弟王某41(王某1理)保管。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枪支予以追缴。2007年后半年,被告人王某经刘永智介刘某1东玉(二人另案处理)处以11000元购买一支仿64式手枪送给被告人马某。提取扣押的枪支均做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王某。

(四)2007年冬,被告人郝某以23000元的价格从·处孙某1支仿64式手枪。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枪支予以追缴。提取扣押的枪支做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郝某。

(五)2005年,被告人张某2从永济市栲栳镇高市村屈保峰(已死亡)处拿走一支左轮手枪;2009年冬,张某2从宁晓凯(另案处理)处以400元价格购买一支气手枪。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枪支予以追缴。提取扣押的枪支均做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张某2。

综上,被告人马某、张某1非法持有枪支7支,子弹296发;被告人卫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被告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告人郝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被告人张某2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中一支为气手枪),共涉及枪支13支,子弹296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我总共有九支枪和两盒子弹(一盒64子弹,一盒猎枪子弹,具体数目不清),除一支仿64是枪模不能使用外,其余都能用,两支单五连发一长一短,两支仿六四,一支钢珠枪,一支小口径仿左轮。两支五连发是2003年至2004年间,从河南“老二”手里卖的,长枪12000元,短的8000元,带两盒猎枪弹。2007年后半年王某送我一支仿64手枪。2009年7、8月份·送孙某164手枪和4、5发子弹,后来给了他3万元钱。98年的时侯我在孙富荣(已死亡)的车上见到那支仿左轮,就拿走了,当时枪里有六发子弹。2009年·给孙某1了两支仿64枪,一支钢珠枪,一支仿64枪模。这些子弹已全部用完。我现在共有51式子弹约70发、54式手枪用,6发64式子弹,是64式77式枪用,是我上班从单位拿的,猎枪弹有30发左右,是在夏县打猎场买来打猎剩下的。枪分三次交给张某1,第一次是2009年给一支短五连发猎枪、左轮、钢珠、64模,猎枪、五一、64手枪子弹;第二次是2010年6月份,有五连发长枪、一支仿64;第三次是2010年8月份,三支仿64枪及六盒猎枪弹、部分64式子弹。让他把枪藏好。

2、被告人张某1供述,主要内容:我一共为马某藏匿了九支枪,包括一支枪模。藏在两个地方,一个是森洋林场南边的树林中,有六支。有三支藏在一个狗窝里,都是挖坑深埋的,两个坑都一米左右深。有一支手枪模型,两支猎枪,一支左轮,一支钢珠,四支仿64手枪。分三次给的,第一次2009年在林场四支,一支猎枪,一支左轮,一支钢珠枪,一支手枪模型和一些子弹。第二次是2010年6月份,一支五连发,一支仿64,第三次是2010年8月份,三支仿64,和六盒猎枪子弹及几十发手枪子弹。这些东西公安机关已全部扣押了。

3、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1987年我舅舅·在王某2过一个当兵的老乡在部队掏了160元买了一枪单管猎枪。2008年我从他那把枪拿过来,在2010年的时候和马峰去黄河滩打猎,因没子弹就没打成,枪一直在我家地下室放着。2010年10月份杨某40给我一把仿64手枪和一发子弹,卡的不行没打成,就给了我弟弟王某41,王某1了油放在公园天下的工地了。

2007年前半年我通过刘永智用刘某100元买了一把仿64手枪,还有四发子弹,这枪送给马峰了。2009年秋天见卫某用过一把手枪。还有几次见马峰用过枪。

4、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我见过马某有三支枪,长、短五连发各一支,还有一支发令枪改的小手枪。还见过胜德有一支单管五连发。见过秦三(秦忠华)有一支左轮小手枪。见过孙保国有一支左轮小手枪。我还有支枪没交待。2008年我花了3万元从·手孙某1一支银白色的仿64手枪,枪藏在东城办榆林村我租住的房间梳妆台抽屉里。

5、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冬天我通过·从孙某1手中,以23000元的价格买了一支黑灰色仿64手枪。这枪现在放在我家里。

6、证人·证孙某1要内容:2009年下半年,我通过杜建华买了一支五连发,先放在马某的办公室,后来张某把这枪拿走放在他搅拌站的办公室,201O年的9月份我取走,放在我哥孙忠杰那里。放的时候我哥不在家,第二天他给我打电话说你把什么东西放我家了,我让他别管,过两天我就取走。当天他不知道是枪,第二天可能知道了。我还从王志勇手里买过三支仿64手枪,卖给郝某一支,卖给卫某一支,送给马某一支。我还见张某2有一支银色的手枪。·也胡某1卖过一支枪,但我没有要。另外2010年9月份,我和马某、张某在一起,他说可能公安机关查他,让我把枪藏好。

7、证人·证胡某1要内容:2006年秋天在地区医院见到几个着藏族衣服的人,买了两支枪,一支就是抓我时扣的那把。另一支以10500元卖给刘永智了刘某1、证人刘永智证刘某1要内容:2007年9月我以11000的价格把一支仿64手枪卖给了王彦锋。枪是·的胡某1·那胡某1给王彦锋,他给钱后我给了·。胡某1个绰号叫“毛蛋”

9、证人王某41证王某1要内容:2010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公园天下的工地,我哥王某拿一把小手枪让我给上点油,他就走了,我上了油后枪一直放在工地库房。我哥被抓的第二天,我嫂张烈梅给我说王某家里的地下室还放一把猎枪,我把猎枪和小手枪一起拿到石桥村我哥的老屋藏了起来。老屋北房顶层上的土枪是·给许某一直在那放着。

10、证人卫玲证言卫某2要内容:卫某是我弟弟,我去他租住的地方找东西,在梳妆台抽屉里发现一支手抢,很害怕,就把枪拆了,分别扔到迎宾路和中山大街的多处下水道中。

11、证人·证孙某2要内容: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给孙某1了一个东西就走了,第二天我感觉不对,一看是支枪,就问他,他说是支枪,过两天就取走。我当天晚上就开车到蒲州镇西涑水河一个小桥上把枪扔到水里了。

12、证人·王某2要内容:王某是我外甥,1985年我在宁夏从一个开饭店的手里以170元买过一支枪,四、五年前给了王某。

13、证人·证许某要内容:大约十几年前,在虞乡街上我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里买过一支土枪,后来给了王某41。

14、证人·王某3要内容:2010年夏天在我家里地下室见到一支单管猎枪,我问王某,他说他打猎。

15、扣押、提取笔录,主要内容: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1的指认下,在森洋林场的黄河滩地、狗窝里、黄河滩地的树林里,扣押了由被告人马峰交给其保管的枪支弹药等,具体是:长五连发一支、短五连发一支、转轮一支、钢珠枪一支、仿64手枪四支、手枪模型一支、猎枪弹180发、五一式普通钢弹70发、64式军用子弹46发、钢珠12粒。

16、太原市公安局(并)公(刑)鉴(痕)字[2011]3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13号、33号痕迹鉴定书、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19号、3号、4号、5号、32号、11号、31号枪支鉴定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1带领公安人员在永济市森洋林场内提取的枪支和子弹经鉴定,九支枪型物,七支为枪支,一支枪管内后端为实心,不能完成击发,不是枪支;钢珠枪因气仓漏气,不能完成射击动作,无鉴定条件。送检的弹型物均为弹药。

17、指认现场、起获现场及枪支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1带领公安人员在永济市森洋林场内指认埋藏枪支地点。

18、提取、扣押笔录,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6号、7号枪支鉴定书,主要内容:公安人员从王某老屋提取扣押仿64手枪一支、猎枪一支、土枪一支。经鉴定仿64和猎枪为枪支,土枪为枪支。

19、扣押物品清单、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8号枪支鉴定书,主要内容:公安人员收缴郝某私藏的枪形物一支,经鉴定系枪支。

20、打捞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21号枪支鉴定书,主要内容:在卫玲的指卫某2,打捞出她所扔卫某枪支枪栓、弹夹、枪身的零件,并依法扣押,经鉴定送检枪形物是枪支散件。

21、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我非法持有枪两支。一支是2010年4月份从小凯手里买的气手枪打的是钢珠。另一支是左轮,当时坏了宝峰不要了,扔在我家,我后来把枪收拾好了就一直放家里床下面。两支枪现都被公安机关收缴了。2010年3、4月份的时候,翟某让我招呼大西铁路的工程,我就把枪带在我身上,为自己壮胆,用枪能吓唬别人。

22、同案犯宁晓凯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我和表哥谢晓军在永济市舜都市场花了400多元买了两把枪和两桶气,我俩各拿一把枪。后来我把我的枪以400元卖给张某2。

23、扣押清单、太原市公安局(并)公(刑)鉴(痕)字[2011]3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运城市公安局(运)公(刑技)鉴(痕)字[2011]20号枪支鉴定书,主要内容:扣押的气手枪、转轮手枪各一支。经鉴定均是枪支。

24、运城市公安局刑事鉴定说明、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上述鉴定中的除气手枪外的所有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某不构成买卖枪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马某曾在公安机关供述在河南省灵宝市一个叫“老二”的人手中购买两支五连发猎枪,当庭供述是·让孙某1的,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有从“老二”处购买枪支的证据,故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王某、张某2、卫某的辩护人所提枪支鉴定有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所缴获的枪支均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本案枪支鉴定均是两人以上作出的鉴定,并附有资质证明。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卫某及辩护人所提卫某主动交待了涉枪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主动交待了其有一支枪,放在其姐卫玲处,卫某2人员据此起获枪支散件,卫某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2以400元购买的1支气手枪,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律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以上才构成犯罪。故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理据不足,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所提张某2有检举他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有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1月19日12:03分·供孙某1人张某2有一支银白色手枪。当天13:37分被告人张某2在新绛县看守所供述从宁晓凯处购买一支打钢珠的气手枪。经公安人员查证后抓获同案犯宁晓凯,宁晓凯因卖枪数量多,构成犯罪。2011年9月9日同案犯宁晓凯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2供述宁晓凯卖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张某2供述的实质是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属立功表现,属坦白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寻衅滋事、妨害作证事实

(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永济市蒲州居民席某43因对·到刘某5女婿索债产生不满,便联系被告人王某2出面解决。2007年1月14日当·再刘某5州时,被告人王某2即带领·(另段某理)等人赶到席某43家,持斧头在·身刘某5,·等人段某首将·的刘某5伤。期间,被告人王某2等人将·的刘某5在一个小板凳上,以用斧头剁掉手指相威胁,迫使·将刘某5据交出,并威逼·给刘某5王某2打了一张2万元欠条。经鉴定,·的刘某5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2当庭对其殴打·的刘某5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永济市蒲州镇西厢村居民席某43因对·到刘某5女婿雷某44索要债务产生不满,便联系被告人王某2出面解决。2007年1月14日,当被害人·到刘某5的岳父席某43家找雷某44要债时,被告人王某2闻讯后,带领·(另段某理)等人赶到席某43家,对·进刘某5。被告人王某2持斧头背在·身刘某5,·等人段某首将·的刘某5伤。被告人王某2等人迫使·将刘某5欠款条据交出,并威逼·给刘某5王某2打了一张2万元欠条。经法医鉴定,·的刘某5成轻微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刘某5要内容:2006年徐爱兵做芦笋生意从我手中借了8万元钱,还钱的时候他说是他和雷某44两人一起用的,让雷某44也还一半,雷某44不同意,他俩就产生矛盾,后来经他人调解,他俩分别给我写了3.8万和4.1万元的欠条。之后我就一直问他们要钱。2007年1月14日雷某44给我打电话说在西厢村他丈人家给我还钱,我就叫上陈艳军一起去了,到那说了一会话,他丈人打了个电话说要帐的人来了,你快过来。过了几分钟,王某2就持一把斧子闯进来要砍我,我躲了,和他同来的六七个年轻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对我进行殴打,边打边说:你还敢到蒲州要帐,我是三哥的人,雷某44欠你钱的事三哥管了,以后不许再找雷某44要帐,这次我回来就是要替三哥把永济市的小帮小派全部铲平,你算个屁。王某2把斧子放在我手上,让我把欠条给他,又逼我打了一张两万的欠条。他说的三哥是指马某,是永济市宏力地产的老板,手下有不少类似王某2的打手,在永济市黑白两道都吃的开,王某2就是马某罩着的。

2、证人·证言段某要内容:我跟王某2等一共四个人去过西厢村,王某2说是要帐。我们到了后就直接进去了,他们在说话我觉着没意思就出来了,一会听见里面声音大了,我进去一看,王某2从他背的挎包里拿出一个小斧子,要打那个人,被那人躲过去了。随后王某2跟姚帅他们就将那人压住,用斧子在背上打了几下后,我们就离开了。

3、证人席某43证言,主要内容:我听雷某44说他跟徐爱兵一起贩芦笋,从徐爱兵手中借了一些钱,徐爱兵带一群人把雷某44打了一顿,他在受不了情况下写了一张七万元的欠条,后来就躲在我家里。我看见王某2带着四个年轻人进了我家门,我还没来的及问他们就把我夫妻二人推出大门。只听见里边吵吵,过了大约四十分钟·和刘某5的人就离开了。王某2他们也离开了。

4、永济市法医检验所永法活字第14号鉴定书,主要内容:·被刘某5皮挫擦伤,面部创,右手指皮肤创,左上肢软组织挫伤。鉴定意见,·所刘某5为轻微伤。(2007年1月18日鉴定)

5、被告人王某2供述,主要内容:我通过雷某44的丈人席某43认识雷某44,当时雷某44欠·钱刘某5文骚刘某5军家人,席某43托我出面帮忙。席某43给我讲,雷某44和徐爱兵搭伙贩芦笋,从·手刘某5一些钱,本钱已还清,还欠利息,让我出面处理下,我就答应了。过了大约半个月,席某43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又刘某5了,我就叫上·和他段某个伙计去了西厢村席某43家,我就质问·,刘某5斧子劈他,他躲开了,我用小斧子在他后背锤了两下,·他们段某人开始打他,其中一个小伙还在他身上搜出一把匕首,把·的刘某5划伤,把他按在地上,·身刘某5有七、八万的两三张欠条给了席某43,并让·给刘某5一个二万元的欠条。这欠条装在身上烂了,我就给扔了。事后席某43给了我5000元钱,我留了2000,其它的给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的女儿马骁琳(马某2理)与·的郭某3在永济市电机厂附近的“开心哈利蛋糕店”内发生口角,马骁琳追马某2店外,强行要求·的郭某3其道歉。闻讯赶到的被害人·、郭某3兄郭某4争执,争执中,·等郭某3骁琳所马某2子碰掉,马骁琳立马某2告人马某打电话。赵某45(另案处理)闻讯后同宜某46、黄南南(另案处理)驾车赶到现场,对·、郭某3二郭某4殴打。被告人马某纠集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卫某和张永平(另案处理)等人也赶到现场,围殴·及郭某3,·被郭某4。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郝某与张永平又带人赶到永济电机厂人民医院B超室,再次对正在接受治疗的·、郭某3实郭某4,张永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手郭某3部捅伤。次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和张永平又带领被告人郝某、许某窜至永济电机厂医院住院部209室,再次对正在治疗的·进郭某4。期间,张永平强行将·头郭某4的止血纱布拆掉,用瓶装可乐从·头郭某4,并将可乐瓶插到·的郭某4,强迫·捡郭某4鸡骨头吃,对其进行羞辱。经鉴定,·身郭某4损伤构成轻伤;·的郭某3成轻微伤。迫于被告人马某的淫威,·找郭某3林(赵某2四)向马“求情”,该马提出让·妻郭某3剃成光头,否则绝不善罢甘休。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又惧怕被告人马某的再次加害,·遂郭某3女及·到郭某4家躲避。被告人马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全权负责“解决”此事,被告人张某、卫某便多次纠缠·未赵某2个月后,被告人张某、卫某和张永平等人以·作赵某2人“说话没说成”为由,将·的赵某2田轿车非法扣押,敲诈·现赵某2元交给被告人马某。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并出示了相关照片。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胡某、卫某、郝某、仝某、张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张某、卫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只是作为父亲去关心女儿,并非去打架。其辩护人辩称,·伤郭某4不能客观反映当时的伤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卷中证据,马某接到电话从黄河滩到现场时,打架已完毕,马某不可能参与打架,郝某、赵某45等人均不是马某叫的,·、郭某3有严重过错,且二人证言夸大事实,马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马某、张某、卫某的辩护人认为,·所赵某2万元系赵为二郭自愿承担,对马骁琳的马某2失之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胡某当庭承认自己推了对方女孩一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卫某、仝某否认自己在蛋糕店外参与殴打。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二人既无言语,也未参与殴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否认自己到医院参与殴打。其辩护人辩解,张某等人敲诈的手段不明显,且取得·的赵某2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许某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此次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20时许,在永济市电机厂附近马骁琳开马某2心哈利蛋糕店”内,被告人马某的女儿马骁琳(马某2理)与·的郭某3主玉、女儿·发生梁某1,马骁琳追马某2店外,强行要求·的郭某3其道歉。随后赶到的被害人·、郭某3持郭某4骁琳发马某2。期间,·等郭某3骁琳的马某2掉,马骁琳立马某2南南和马某打电话说有人欺负她。赵某45、宜某46和黄南南(另案处理)闻讯后立即开车赶到现场,对·进郭某4,·拿郭某3赵某45等人进行威胁。随后,被告人马某纠集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卫某、张永平(在逃)等人赶到现场,继续围殴·等郭某4春明当郭某4打致昏迷。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当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郝某与张永平又带人赶到永济电机厂人民医院B超室,再次对正在治疗的·、郭某3实郭某4。期间,张永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手郭某3部捅伤。次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和张永平又带人到永济电机厂医院住院部209室,对正在治疗的·殴郭某4间,张永平带人强行将·头郭某4的止血纱布拆掉,将瓶装可乐从·头郭某4,并将剩余的可乐倒入·的郭某4,还强迫·捡郭某4鸡骨头吃。事后,·为郭某3结此事,找到·向赵某2情。被告人马某一方提出将·妻郭某3成光头,或者打断·、郭某3的郭某4春升因无法满足被告人马某的要求,害怕被告人马某的再次加害,便携妻女及·到郭某4家躲避。

期间,被告人马某安排张某负责解决此事,被告人张某、卫某多次纠缠·。赵某2张某、卫某和张永平等人以·作赵某2人说话没说成为由,将·的赵某2田轿车非法扣押,·给赵某2张某3万元后才将车开回。随后被告人张某将·给赵某2元交给了被告人马某。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4达郭某3赔偿协议,赔偿·、郭某415000元,取得二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家将3万元退给·,赵某2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郭某3要内容:2008年8月10日(奥运会的第二天),我、我妻子·和王某4·在开梁某1利吃冷饮时与店里的人发生纠纷,被店里的人追打,给她们求饶也不行,我过去把她们拉开。当时一个光头女人一直打电话叫人,也不让我们走,这时突然跑来几个小伙子,追着我们就打·,郭某4跑,这时马某带几十个人从电机厂中跑来,把·按郭某4上打,·去拉梁某1,一个小伙子一肘子把·打倒梁某1,当时就昏迷了。我走到我开始坐的地方时,从花池里捡起一把破菜刀,吓唬马骁琳。马某2对方来的人多,就把刀扔到儿童公园的草丛里了。厂里熟人告诉我们那光头女是马某的女儿,我们就更害怕了,因为马某很有名气,是永济的黑老大,没人敢打电话报警,我求人打了110和120,最后把·和郭某4到梁某1。在医院里马某的小舅子带了七八个人到医院,而且还冲进B超室,把B超机也打坏了,又打了·,郭某4用刀捅了。·和王某4怕梁某1出医院,并给马某求饶,他们不答应,我们后来也逃出医院,悄悄的回了家。第二天我悄悄托熟人把·送回梁某1重庆。下午我把·拉郭某4209房输液,他们又打电话叫我哥说这事,我们提了礼品,见到马某的小舅子,他们提出把要么·的郭某4,要么就把·和王某4的头全推光。我们就托熟人·给赵某2情,他们还提出打架时衣服、手表、手机都坏了,要赔20万。到下午6点左右,他们又来了三四十人到医院,用可乐浇在·的郭某4裤裆里,逼他吃扔在地上骨头。我们害怕的很,就都悄悄的回了四川老家。我们走后·在赵某2时被敲诈了6万才了了这事。

2、被害人·陈郭某4要内容:当时我和我哥坐在我哥住的楼下歇凉,看见小学那边围有好多人,我和我哥过去看见我嫂子和她姑娘在那边哭,有好几个女孩拽我嫂子和她姑娘的头发,我们过去把她们拉开,有两个小伙子拉住我不让走。后来我侧面过来十几个人,我就甩开赶紧往前跑,刚跑了十几米,就感觉后脑勺被打了一下,我就昏过去了,醒来时躺在医院。医生给我缝头上伤口时有一个光头男子和一个男的进来打我,那个光头在我脸上打了一下,我就昏过去了。第二天我正在输液,光头男子领着三四十人进来,光头踢了我一脚,叫人把我头上的纱布拽了,接着那个人拿了一大桶可乐从我头上浇下去,还把我当时穿的短裤撩开,把剩下的可乐全倒进去了,还有另一个男的拿了一个哈密瓜砸到我胸前。那个光头把我从床上拽起来,让我把地下的鸡骨头捡起来吃了。当晚我和我哥坐火车去了成都。那个光头叫二蛋,大名叫张永平。

3、证人·证言梁某1要内容:2008年8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妈在永济市电机厂生活区附近的一个冷饮店喝饮料,还没喝完,店里的服务员就过来收了我们的盘子,我妈说了句“你神经啊”,服务员没说什么就走了。喝完饮料,我和我妈回家时,突然从我们背后跑过来几个女的追上我们,其中一个女的用手抓住我的头发让我给他道歉,说我们在她店里喝饮料时骂她的员工。我妈用手拉那女子,她不肯放手。我就开始叫,我郭叔(·)郭某3弟(·)郭某4把那女的拉开。我妈和郭叔带我跑到附近的公园里,抓我头发的女孩说我郭叔有刀,让三个男孩子打郭叔。我妈挡着求情,那女的又让打·,郭某4就开始往回跑,跑到前面的马路上,又过来七八个人把他挡住,我看见好多人打他,就跑过去准备拉,被他们打倒在地,我醒来就在医院了。

4、证人·证王某4要内容:2008年8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女儿在永济市电机厂生活区附近的一个冷饮店喝饮料,还没喝完,店里的服务员就过来收了我们的盘子,我不高兴说了句“你神经啊”,服务员没说什么就走了。喝完饮料,我和女儿回家。走到我家楼下时,突然从我们背后跑过来几个女的追上我们,其中一个女的用手抓住我女儿的头发让我给她道歉,说我们在她店里喝饮料时骂她的员工。抓我头发的女的长得不高,光头。我挡不住,把我衣服都撕破了。还打电话叫人。我爱人·和郭某3跑郭某4把那女子拉开。那女子不让我们回家,我们跑到附近公园里,来了三个男娃打·、郭某3,郭某4跑郭某4马路上时,对面从电机厂大门又过来七八个人挡住他围着打他。我女儿过去求情也被打昏了。后来听说那女子是马某的女儿。·打郭某3报警,后来医院120车把我女儿和·送郭某4。在医院时听到有好多人追到医院,喊着要把全部人都杀了。第二天,我爱人的大哥托人去找马某说情,我问凭什么咱们挨打了还要买东西说情。我爱人说马某在永济势力大的很,惹不起。后来马某说事情要解决,两个办法,一是把我也理成光头,要不就打断·和郭某3一人一条腿。我们一听吓得不敢在永济呆,就偷偷回到成都。

5、同案犯赵某45供述,主要内容:那天晚上我和黄南南、宜某46三个人在一起吃饭,接到马骁琳店马某2员陶萍的电话,说马骁琳在马某2人打了,我们就开车过去,陶萍说马骁琳往马某2园那边追人去了。见她坐在地上,身上有土,额头上有擦破的皮,她舅妈在招呼她,说刚才有两个女人在店里吃东西,服务员提前把餐具收走,那两个女人就骂服务员,马骁琳去马某2双方就互相骂开了。一个男人拿着菜刀站在五六米远处指着马骁琳骂马某2琳指马某2来的另一个男人说,还有他打我,那人见我们三个人转身就跑了,我们三个就追,我从背后把他抱住摔在地上,他们两个追上来在他身上乱踢,后来马骁琳说马某2,我们就把她送走看病,走的时候不知道又从哪里来了四五个人打那人。

6、同案犯宜某46供述,主要内容:打架当晚我和赵某45、黄南南三人在饭店吃饭,不知谁接了个电话,说马骁琳在马某2叫人欺负了在哭。我们三人开我的车去电机小学门口马骁琳的马某2哈利”蛋糕店。服务员说马骁琳跑马某2园那撵人了,我们到儿童公园门口看见马骁琳和马某2的在那站着,对面有一个男的拿一把菜刀在离她们五六米远的地方,旁边还围有好多人。马骁琳突马某2另一个人说:还有他。我们三人就追这个人,赵某45把那人摔倒,我们用脚朝这人身上乱踢。踢了两三分钟,马骁琳的马某2锋领了三四十人来了,我们就停了。来的人就围住此人拳打脚踢,还有人用铁棍打,听见警车的警报声,不知谁喊把人散了,打架就停了。

7、被害人·陈赵某2要内容:“丑小”(·)郭某3妇和马某的姑娘打架了让我给说和,我见了马某后,他让我别管这事。第二天丑小又打电话说马某找了一帮人在医院闹,让我赶紧给马某说一下。我就给马某打电话,他说让人撤了,还让我给张某打电话。我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说你说话了,我们就撤了。后来张某每天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处理这事,还和卫某到厂里找过我两三次,张某说把马骁琳的马某2坏了,卫某说要赔不能低于10万元钱,要不没法给老板(马某)交待。卫某和张某轮番给我打电话,我找不到丑小没办法。后来有一天,张某、卫某、二蛋(张永平)让我出来,我去了后他们三个人把我的车给扣走了,后来我给了张某3万元,二蛋就把车开过来,把车钥匙还给我。3万元是我的,当时不给钱,他们就不给我车。

8、证人·赵某3要内容:·和郭某3儿打架后,想让我给马某说话,我不熟悉,但我弟弟·认赵某2,就给他介绍我弟弟给他说这事,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了。后来听我弟弟说他给马某说了好多好话,还把车扣了,最后给了3万元钱才把车要回来。

9、证人·证郭某1要内容:·的郭某3现场拾到一部手机,她用手机给我家打了个电话。第二天有一个小伙子过来向我索要手机,拉着我去电信局看单子,并在车上接了个电话说:马哥,这事有眉目了,没问题手机就在这。我才知道这部手机是马某的。我去宏力公司见到胡某,我说我要见马某,胡某说他就能解决这事,你们没有钱,我就不问你们要钱。有两个条件:一是把·的郭某3,二是把·的郭某3女儿的头发剃光。没有其他办法。边上还有五六个人说要把·弄郭某4到黄河滩算了。

10、证人·陈廉某2要内容:那天下午,我见马骁琳追马某2人和一个小女孩,让小女孩道歉小女孩不,两个在那厮扯,女人挡不住打了个电话,来了两个四十多的男人,把俩人拉开时,把马骁琳的马某2掉了,马骁琳就马某2大喊:爸,有人欺负我。过了一二十分钟,来了小车下来了三四个人,对方人就跑,这三四个人就追。后来我就看不见了。

11、证人·陈高某1要内容:马骁琳是马某2女。那天下午我见店门口围着好多人,有两个男人和马骁琳在马某2我就赶紧去劝,一个男人拿刀在我面前晃,我就吓的不行,后来来了好多人,我就把马骁琳送马某2去了。

12、证人汤少甘证汤某要内容:我听人说·被郭某4到了后已经没人了,我在医院看见·,郭某4超被两个人殴打。

13、证人·证温某要内容:当时·躺郭某4准备做B超,这时冲进来四五个人,因为房间小,只有两个人打·,郭某4上前劝阻,那些人就走了。我到医院一楼看见翟某和郝某还有很多年轻人在院子里站着。

14、证人·证陈某1要内容:那天晚上我在B超室工作,一个叫·的郭某4B超,这时突然进来两个男人,打做B超的人,我制止不住,就出去给总值班室打电话,回来时看见楼道里站了好多人。过了一会,那两个打人的人出了B超室,我才进到房里,看见地上有血迹,门上也有血点。

15、证人·证赵某4要内容:我在医院总值班室,接·电陈某1超室有人打架,我去了后见一个人拉住躺在床上的人打,我上前劝架,110来了后那些人就出去了。

16、证人党怀谦证党某要内容:·是郭某4接诊的,我问他什么也不说,只让给他清洗,后来他说肚子痛,我让他们做B超,过了一会听B超室方向有喊声,此后这病人再没回来。

17、证人·证张某4要内容:打架第二天我在医院遇见·,郭某3了打架的情况,并让我招呼一下他弟弟。12点多来了好多年轻娃,拿竹剑打坐在沙发上的·,郭某4出去找·,郭某3我挡住,过了几分钟那些人全走了,我等不到·就郭某3。当时我只认识马某的小舅子,外号叫二蛋,留平头。

18、·的郭某4录,主要内容:2011年3月18日11时50分至12时10分,在永济市电机宾馆公安侦查人员将张永平的照片混入11名不同男性的黑白免冠照片中,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邱江华的邱某,经·辨郭某4出在医院殴打自己的人是张永平,张永平强迫自己吃鸡骨头。那人当时是光头。

19、·的郭某3录,主要内容:2011年3月18日12时15分至12时30分,在永济市电机宾馆公安侦查人员将张永平的照片混入11名不同男性的黑白免冠照片中,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韩晶的见韩某1,经·辨郭某3出张永平是持刀在医院刺伤自己,在B超室殴打弟弟·的郭某4时那人是光头。

20、·的张某4录,主要内容:2011年3月23日10时28分至10时38分,在永济市电机宾馆公安侦查人员将张永平的照片混入11名不同男性的黑白免冠照片中,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田征的见田某1,经·认张某4平是在永济电机厂医院209病房带人找·闹郭某4。

21、现场示意图,主要内容:电机厂和医院两个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2、永济电机厂医院的总值班记录,主要内容:2008年8月10日当晚21:00左右急诊来了二位打架外伤患者,通知影像和主任与功能·主陈某1助诊治。21:40左右来一群人闹事,在B超室打架,经打110劝退后平息。

23、110接警记录,主要内容:8月10日20:12分群众报称电机厂儿童公园边有人打群架。

24、案发当时公安机关的接警、受案、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主要内容:案发后双方报警,因马骁琳未马某2相关的鉴定文书,案件一直没有结案。

25、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左郭某3指有一1.3×0.3cm疤痕,左大腿下端外侧有一1.6×0.5cm暗褐色疤痕。鉴定意见,·所郭某3构成轻微伤。

26、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那天天刚黑,我和仝某、胡某在天下公园工地,赵红伟给仝某打电话说有人在马骁琳的马某2事,让我们先过去看看,我们过去见马骁琳的马某2同学已经把人打倒了(其中有赵某45),还围着踢。我把马骁琳的马某2起来给她戴上,我踢了倒在地上的男人两脚,仝某也踢了一脚,胡某和仝某到那个人跟前,一个女孩喊别打,马骁琳说马某2,胡某就在那女孩子的头部打了一拳,马骁琳的马某2跑了,我们三个就和马骁琳回马某2红武又领着几个人去打被打倒的那个人,我们刚把马骁琳扶马某2马某的车就到了,马某下车看了看说先把马骁琳送马某2说算了都打成那样了,别打了,我们就都散了。第二天我和我媳妇去看温政的母亲,我听见楼道有吵闹声,出去看见张永平和张某在那里,张永平正在拽一个病人头上的纱布,一会医生都来了,我就走了。

27、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当天我和马某、·等孙某1河滩吃饭,马某接了个电话,说有人在电机厂打马骁琳。马某2车先拉他到电机厂,我们在路边车上见到马骁琳,马某2才和人打架了,到现场见一个人躺在地上,马某也在那里,停了两分钟马某说走,我就把他送回家了。马某不知道给谁打了个电话问那人情况,说是送到医院了。马某让我到医院看一下,我到医院门口给马某打电话说人在医院了,警察也在,之后我就回家了。这事后来·给赵某2钱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打架后的几天张某叫我把·的赵某2扣到海森搅拌站,扣车时有我、张某和张永平。

28、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内容:打架后的第二天我、郝某和他叫的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去的医院,在医院我见有人把可乐浇到对方头上,又拉开裤衩倒进对方裤档里。此后·多赵某2话说这事,我把他的车扣到搅拌站,后来他给了3万把车开走了,我把3万元钱给了我姐夫马某。马骁琳说马某2表坏了,还有金耳环、项链、戒指都丢了,算下来值四五万。

29、被告人仝某供述,主要内容:当时我跟郝某在工地,我接到赵红伟的电话,说马骁琳的马某2人闹事,让我快去看看,我就叫上郝某开车往过赶,在店门口见到胡某也开车来了,店里没人我们就往西追,我到跟前时看到一群人围着,有一男一女在地上趴着,马骁琳在马某2着,我和郝某将她背上车带回家了,我和胡某就离开了。听说当天晚上张永平跟张某带着人到医院把那个人又打了一顿。

30、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马某的女儿在电机厂打架的事我知道,当时赵红伟请马某在黄河滩吃饭,马某接到女儿的电话,我们都往回走,马某的车快,我的车到后已经打完了。我们就到马某家,在他家里听张某说在医院又把那人打了一顿,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31、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打架那天晚上,我接到电话就一个人去的,到了那人已经散了,我赶到公园天下工地指挥部,马某说有事不见你人,就不理我了。我问卫某人呢,他说在医院,我要去卫某把我挡住了。后来我给张某2打电话说让他带两个娃去医院,在大院里我见到二蛋(张永平),他说,安民在说话,没事你们走吧,我们就走了。第二天马某说,昨晚打对方时,用手机砸对方,手机不见了,他已经派人把话单调了,让我把电话拿回来。我找到那家见了人,他打电话联系,知道是他亲戚把电话捡走了,我把手机要回来给了马某。马某是我们的老大,他的事就是我的事,我要为他出气。二蛋用刀在医院捅了人。张某说马骁琳的马某2(·)赵某2果电话不接了,三哥(马某)生气了,叫把赵四的车扣了,后来给了3万,把车开走了。

32、证人马骁琳当马某2,主要内容:当天晚上7、8点,母女二人来我店里吃冰激凌,皇甫美辰皇某点早了,她们发生争执。我过去劝阻,我当时生病,头发、眉毛都脱落了。她们骂人比较难听。那个年轻女的扇了我,那个胖女的说的四川话还推了我一下,往电机厂那边跑,我和那年轻女的还在拉扯,这时跑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拿着菜刀,一个光膀子就打我。王晓芳、王某5黄南南、宜某46过来,我就晕过去了。他们打我时我给我父亲马某打电话了。我的欧米伽手表、手机丢了,红宝石耳坠丢了一个,衣服也撕破了。我在永济市人民医院住了一个星期。

33、证人皇甫美辰皇某,主要内容:当天晚上7、8点,母女二人来店里吃冰激凌,当时很多人没有座位。他们吃完了,我过去收盘子。年纪大的女人说我神经病,我不知该怎么办,还说我是猪。马骁琳过马某2生什么事情。年纪大的女人说马骁琳是马某2,马骁琳说马某2好说。那个年轻女的就打了马骁琳一马某2她们就厮扯着出了蛋糕店,我就拉架。年纪大的女人就跑到儿童公园那边,后来来了两个男的,一个拿着菜刀。

34、证人王晓芳当王某5,主要内容:当时我带孩子在花园学滑轮,我去她店里时看见有人在打马骁琳,马某2拿着菜刀,马骁琳说马某2负我就晕了。我看见一个光膀子的人在打马骁琳。马某2看见马骁琳一马某2不见了,还有一个她爸送她的表。马骁琳因马某2一直戴帽子,那天她没有带帽子。

35、民事赔偿协议,主要内容:被告人郝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4达郭某3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15000元,·、郭某4对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郝某减轻判处。

·收赵某2元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马某到电机厂时打架已经结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赵某45供述他和宜某46、黄南南三人追打·,郭某4候不知道又从哪里来了四五个人打·。郭某4宜某46供述他们三人追打·时郭某4领了三四十人来了,来的人就围住·拳郭某4,还有人用铁棍打。被告人翟某供述第二天给马某找手机,马某说当晚打对方时用手机砸人时丢了。翟某从·处郭某1锋手机。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打架的当晚组织多人赶到现场,并参与了殴打。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护人所提·伤郭某4不能采纳的辩护意见。经查,·的郭某4定距案发时间较长,没有当时相关的照片予以印证,不能客观反映当时·的郭某4故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郝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郝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4达郭某3赔偿协议,赔偿·、郭某415000元,取得二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郝某酌情从轻判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某当庭承认自己推了对方女孩一下,辩解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胡某供述自己在蛋糕屋打了对方女孩一下。被告人郝某供述自己踢了倒在地下的男人两脚,仝某踢了一脚,看见胡某在女孩的头部打了一拳。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参与了此起寻衅滋事犯罪。该辩解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卫某、仝某否认自己在蛋糕店外参与殴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卫某开车和马某一起到打架现场,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卫某参与殴打。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指控卫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被告人仝某和郝某一起到打架现场,郝某供述他和仝某一起踢了倒在地上的男子,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否认自己到医院参与殴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郝某供述在医院他看见张某和张永平,张永平正在拽一个病人头上的纱布。证人·证赵某2升打电话说马某找一帮人在医院闹,自己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说你说话了,我们就撤了。被告人张某供述打架后的第二天他和郝某及郝某叫的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去的医院,在医院他看见有人把可乐浇到对方头上,又拉开裤衩倒进对方裤裆里。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参与了医院的殴打行为。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某辩解其没有参与此次犯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某参与此次犯罪。故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张某、卫某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将·的赵某2押,迫使赵赔偿3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卫某帮助张某多次纠缠·,赵某2犯,系从犯,被告人马某对此行为的具体过程虽未参与,但其让张某处理此事,且张某将要回的钱给了马某,故马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张某在案发后将3万元退给被害人·,赵某2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永济市蜀茗茶艺馆偶遇崔云祥,崔某3崔云祥未崔某3招呼为由,纠集被告人郝某、仝某、胡某1、许某、王某1等人殴打崔云祥,崔某3被告人郝某用烟灰缸将崔云祥头崔某3,并强令崔云祥下崔某3告人胡某叫“勇爷”。经鉴定,崔云祥身崔某3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郝某、许某、王某1、仝某、胡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胡某1对殴打崔云祥的崔某3认不讳。郝某的辩护人辩称,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崔云祥达崔某3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王某1否认参与殴打崔云祥。

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永济市蜀茗茶艺馆遇到崔云祥,崔某3以崔云祥看崔某3为由,纠集被告人郝某、仝某、胡某1、许某、王某1等人殴打崔云祥,崔某3胡某用手背在崔云祥脸崔某3一下,被告人仝某用拳头在崔云祥脸崔某3一拳,顺势蹬了一脚,把崔云祥蹬崔某3上了,被告人郝某上去踢了几脚,被告人胡某1用棍在崔云祥身崔某3被告人胡某1和许某追着打,许某还用玻璃杯砸,崔云祥下崔某3晓勇叫“勇爷”。期间,被告人郝某用烟灰缸将崔云祥砸崔某3鉴定,崔云祥的崔某3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胡某1与崔云祥达崔某3赔偿协议,取得崔云祥的崔某3

同时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1涉嫌赌博犯罪羁押平陆县看守所后,服从管教,被设为狱中耳目。抢劫杀人嫌犯赵新春2014年6月10日入所,不供认其犯罪事实,刑警队函请看守所配合侦查,该所2014年6月13日与王某1、方占民谈话,安排二人对赵新春做工作,在王某1、方占民的劝说下,赵于2014年6月19日亲笔供述了抢劫杀人的事实,赵已被本院判处死刑,公安机关认为王某1系重大立功表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崔云祥报崔某3,主要内容:2008年11月3日晚8点多,我正在蜀茗茶艺馆与我哥说话,期间碰上胡某,我与胡某寒暄了两句,他竟说我看不起他,随之四五名手持棍棒者莫名其妙地朝我一阵猛打,又用烟灰缸、茶杯朝我头上猛砸,致我面额、头部大面积受伤,深见骨头,眼睛失明,腹部疼痛难忍。

2、被害人崔云祥陈崔某3要内容:那天我在茶楼遇见胡某,和他打了个招呼,他上二楼突然返回说我看不起他,我刚要解释,有人在我脸上打了一拳,把我眼镜打掉,我在拾眼镜的时候,他们对我拳打脚踢,还有人用木棍在我身上打,我就跑到大厅东北角,他们让我给胡某跪下,我没跪,有人就用大玻璃烟灰缸砸我,我就晕了,他们架着我向胡某认错,再后来我就不知道了,醒来就在医院了。我只认识王某,他威胁我让我撤案,说要是惹了马某撵到医院打我,没有办法我就撤了案到运城治疗。胡某是马某的妹夫,马某是永济黑社会,满街人都怕他。

3、证人冉普选证冉某要内容:我和陈运生发生矛盾,胡某给我俩说和这事,我和胡某一起进茶楼,遇见崔云祥,崔某3与我和胡某打呼,胡某让我先上二楼我就走了,我没听见一楼打架的声音。

4、证人赵玉龙(赵某5板)证言,主要内容:打架那天崔云祥先崔某3胡某后来,他和胡某打招呼,两个人还握了手,没过一两分钟两人就打起来了,打崔云祥的崔某3三个,应该是跟在胡某后面进来的。门外还有四五个人没进来。崔云祥一崔某3在大厅东北角被打倒,他们肯定用我茶楼里的玻璃烟灰缸了,他们走后我发现有两个玻璃烟灰缸都碎了。当时崔云祥头崔某3破了,满脸是血。他们打完走了后,王月刚送王某6到医院。

5、证人王月刚证王某6要内容:我与崔云祥在崔某3冉普选与冉某先后进来,崔云祥就崔某3打招呼,冉普选上冉某,胡某问崔云祥在崔某3张不张,他身后的人就打了崔云祥一崔某3外面又进来了三四个人,其中一人拿洋镐把,他们开始打崔云祥,崔某3跑崔某3东北角被人蹬倒,我去劝架他们不让,并不准我报警,一个小个子拿一个烟灰缸打崔云祥头崔某3停手后我把崔云祥送崔某3。因为崔云祥知崔某3人都是马某的人,最后就不了了之了。

6、证人陈永生证陈某2要内容:我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冉普选签冉某了他六七年都没给我,前十天左右我洗澡时碰见他,我俩吵了架。胡某约我去茶楼协调,我去时茶楼门口站着好多人,我进门见胡某在门口站着,还有一个人双手抱着头弯着腰往外走,头上流了很多血。胡某对我说你上二楼,过了一二分钟他也上来了,把我和冉普选的冉某了我就走了。

7、永济市公安局(永)公(法)鉴(活)字[2008]1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崔云祥被崔某3创累计长12.9cm。鉴定意见,崔云祥所崔某3为轻伤。

8、崔云祥辨崔某3,主要内容:2011年3月4日15时50分至16时,在永济市电机宾馆公安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姚稳强的姚某1,经崔云祥辨崔某3云祥辨认所提供照片的7号(胡某1)是殴打他的人。

9、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崔云祥是崔某3房产开发商,2008年下半年在蜀茗茶楼我俩说话,因为我喝多了站不稳,手机掉地上了,郝某、仝某、胡某1三人以为他推了我,就进来打他,郝某冲上来打崔云祥、崔某3拿一个洋镐把在边上的栏杆敲。崔云祥被崔某3地,我看见崔云祥脸崔某3,眼睛肿了。第二天我让人到医院看了崔云祥,崔某32000元钱。他后来还把我告到派出所,我让王某把事情给处理了。当时我是给冉普选调冉某,我怕说事发生冲突还通知了郝某、仝某、胡某1也去茶馆。

10、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当天下午我和仝某在公园天下办公室看电视,仝某接到胡某电话,说有事叫我们去蜀茗茶楼。我、仝某和胡某1开车去,在路上又叫了王某1和许某也去蜀茗茶楼。我看见胡某反手打了那人一耳光,仝某接着就用拳头在那人脸上打了一拳,顺势蹬了一脚,那人就倒在地上了,我上去踢了几脚,又把他拉起来,然后胡某1跑到茶楼门口把拖把前面拖布蹬掉,用拖把棍在他身上打,胡某1和许某追着打,许某还在他身上乱蹬。那人被打的爬在护栏上说:勇爷,行了,不要再打了。胡某说停就都停了。

11、被告人仝某供述,主要内容:我、胡某1、郝某、王某1、许某先后到茶楼门口,过了会胡某开车也到了,从他车上下来三四个人进去了,我们在门口等。过了大约十分钟,见胡某和一个人拉扯起来了,我们就进去了。我拽住那人衣服,扇了那人几耳光,郝某用玻璃烟灰缸在那人头上砸,那人头部当场就流血了,许某用玻璃杯砸,有人喊让那人跪下,胡某1用木棍打那人下半身。那人头上血流不止,胡某1就停手了。然后有两个人扶着挨打的那个人走了,随后胡某就上了二楼。我们就出去了。我和郝某、胡某1在公园天下小区供一些料,主要靠胡某照顾,胡某有事,我们肯定帮忙。

12、被告人胡某1供述,主要内容:那天记不清是郝某还是仝某让我去茶楼,我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进去后仝某、郝某、许某将一个人打到茶楼东北角,我拿木棍朝那人打了几下,又朝那人踢了几脚,之后我们都走了。

13、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我知道在茶楼打人的事。我记不清接的是仝某还是郝某的电话,让我到茶楼,我和王某1去的蜀茗茶楼。我去了他们让我在门口等着,过了不久他们就出来了,我就跟他们走了。后来他们告诉我把一个人打了。王某1和我在一起,没有参与打人。

14、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底一天,胡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他说他在蜀茗茶楼把崔云祥打崔某3在人家在告状,让我去看看。我叫上郝某还有我的司机去永济人民医院找崔云祥说崔某3当时崔云祥在崔某3躺着,头上用纱布缠着,脸也肿着。我听说是胡某、仝某、胡某1打的崔云祥。崔某3云祥说崔某3是马某的妹夫,这个事情你最好别告了,咱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时崔云祥老崔某3要5万医疗费。胡某嫌要的钱太多不同意给。我又去医院给崔云祥说崔某3好别告了,这事我要是管不了就不管了,让别人管,人家撵到医院还要打你。我提马某是因为马某名气大,我抬出来吓唬他,事情就好处理。第三次去的时候崔云祥不崔某3了。

15、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殴打崔云祥我崔某3,我那天在蜀茗茶楼门口看见郝某、仝某、王某1大约七八个人在茶楼对面的路边站着,感觉有事,就下车过去问郝某,郝某说,刚才打架了,是胡某叫他们过来打的,已经完了。

16、民事赔偿协议,主要内容:胡某、郝某、仝某、胡某1的家人向崔云祥赔崔某3,并赔偿经济损失。崔云祥对崔某3、郝某、仝某、胡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他们从轻处罚。

17、平陆县公安局证明王某1的立功材料,主要内容,刑警队要求看守所配合侦查函,管教干部与王某1、方占民的谈话记录,赵新春供述在王、方二人做工作后交待了抢劫杀人的事实,本院对赵新春以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判决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所提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崔云祥达崔某3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某、王某1否认参与殴打崔云祥的崔某3见,经查,被告人仝某、胡某1供述被告人许某参与殴打崔云祥。崔某3郝某供述他和仝某、胡某1开车去蜀茗茶楼,在路上又叫了王某1和许某。被告人卫某供述那天在蜀茗茶楼门口他看见郝某、仝某、王某1大约七八个人在茶楼对面的路边站着。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某、王某1参与了此起犯罪,被告人许某参与殴打了崔云祥。崔某3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虽没有直接殴打崔云祥,崔某3参与了此起犯罪。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1协助公安机关给嫌疑人赵新春做思想工作,得以侦破赵新春抢劫杀人案件的立功表现,经查属实,予以确认,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八)13时许,被告人马某的儿子马晓东与胡某48驾胡某2济市银杏街口与韩拥军驾韩某2辆发生追尾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正在被告人马某家聚餐的被告人张某、张永平(另案处理)、卫某、·(孙某1理)等人闻讯后纠集20余人赶到现场,对韩拥军一韩某2雷明、薛某5、张小军三张某5殴打。期间,张永平将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劝阻的永济市公安局民警王江打伤王某7告人马某赶到现场,被告人卫某告知其已经把对方打了,该马方返回。此事的发生引发上百群众围观,造成永济市银杏街的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小时之久。15时许,被告人张某又带领张永平、·和孙某1、许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钢管等物,驾车窜至永济市人民医院CT室,对正准备医疗检查的薛雷明再薛某5殴打,在薛雷明的薛某5建社跪地求饶后方离去。经鉴定,薛雷明身薛某5损伤为轻伤。三个月后,参与作案的王某1、许某故意伤害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郝某强迫薛雷明在薛某5到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出具“民事部分已赔偿、建议不追究王某1、许某刑事责任”意见书交予法院。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卫某、张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郝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辩解自己没有到打架现场,其辩护人辩解对方先对穿军装的胡某48进胡某2打,马某到半路就返回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卫某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薛雷明,薛某5旁边看。其辩护人辩称李秋彦证明卫某参与殴打的前后证词有矛盾,不能认定卫某殴打。其辩护人辩称认定卫某参与殴打的证据不足。卫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此起犯罪。

被告人许某、王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此宗已判过刑。二人均称不认识马某。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辩称,附带民事赔偿款是否支付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刑事犯罪,被告人郝某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八)13时许,被告人马某的儿子马晓东与胡某48二胡某2在永济市银杏街口与韩拥军驾韩某2辆发生追尾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正在马某家聚餐的被告人张某、卫某、张永平、·等孙某1纠集二十余人赶到现场,对韩拥军一韩某2雷明、李艳秋、李某3进行殴打。期间,张永平将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劝阻的永济市公安局民警王江打伤王某7告人马某赶到现场后,卫某告诉他已经把对方打了。此事围观群众上百人,造成永济市银杏街的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小时之久。

同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又带领张永平(另案处理)、·(孙某1)、王某1、许某(二人已判刑)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开车到永济市人民医院CT室,对正准备做检查的薛雷明再薛某5殴打,在薛雷明的薛某5建社跪地求饶后方离去。经鉴定,薛雷明的薛某5成轻伤。

七个月后,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参与该起犯罪的王某1、许某,被告人郝某以不写谅解书恐怕以后生意不好做相威胁,迫使薛雷明在薛某5到王某1、许某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出具“民事部分已赔偿、建议不追究王某1、许某刑事责任”的意见书交给法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薛雷明陈薛某5要内容:那天我见朋友韩拥军发韩某2事故与对方发生争执,就上去劝。这时对方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过来要打我,被我推开,对方的人就打我。没几分钟就过来一大伙人,我还没反应过来,不知道是卫某还是张某就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地,三四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卫某还说你他妈的谁都敢惹,今天非打死你不行。朋友李艳秋来李某3他们又把李艳秋打李某3,后来我就晕了。我在医院准备做CT,冲过来三个人,每人手里拿一根钢管,朝我身上乱打,我亲属拉不住,最后我父亲跪下求他们才停手。我害怕就到运城地区医院,第二天郝某到地区医院看我,告诉我对方是马某的儿子。我就到成都去了。下午永济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民警到医院来问我当时是怎么回事,我因为害怕就对他们说我喝酒喝多了,什么也记不起来了。当时在事故现场有卫某、张某、·打孙某1下的我都不认识。到了正月十五我的服装店让人给砸了,我想肯定是马某的人干的,就让我媳妇找到郝某给马某说话,还给我媳妇拿了5000元钱准备给马某。后来郝某说让我不要惹事这事就算了。还让我写了个协议,刚开始我不写,郝某就说:“如果不写的话,那伙人出来还要找你麻烦,你在永济的生意就不要干了。”我就写了一份协议:我和对方已经协商好,对方已赔偿我医疗费了,我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实际上他们没给我钱。我不认识马某,但我听说过,他在永济混的很好,我是做生意的,害怕惹了人家生意就做不成了。

2、证人李艳秋证李某3要内容:我接到韩拥军的韩某2现场,见薛雷明和薛某5打胡某2,我就问胡某48怎胡某2。卫某从后面抓住我的衣服,说老马的事你都敢管?说完用拳头在我头上打了五六下,又上来五六个人把我按在地上打。张小军见我张某5拉我时他也被打了。

3、证人张小军证言张某5内容:我们在·家,韩某3个电话说是韩拥军出事韩某2过去看一下,我去了后见到四五个人打李艳秋,我李某3一个打他的人,不知是谁从后面把我拉倒,四五个人就围着我打,打了三四分钟他们散了,·把我韩某3秋接回来,并把我们送到西安看病。因为听说对方是马某的人,我们就不敢在永济看病了,马某是永济公认的黑社会老大,没人敢惹,家族势力比较强,有钱有势,永济人都知道马某,马某在永济基本上就是想打谁就打谁。

4、证人王江证言,王某7内容:我接到胡某48妻子胡某2,说是发生事故了,让我去看一下,我到了现场人很多,胡某48好象胡某2,我让他回车里。我发现有两个人在打架,我拉架时有一个人打了我一拳。我见到翟某,让他把人拉走不要打了。另一个被打的人躺在路边,三四个人用脚踩他头,我过去劝不要打了,赵杏村的·也在曹某2我们把受伤的那个人叫了车送往医院。这个事情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永济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开始调查此事,我写了报案材料,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打我的人,另外还写了我在打架现场见到的情况。

5、证人·证言王某8内容:2009年正月初八那天我开车准备回家,到电业局门口时见有人打架就打110报警了。

6、证人·证言薛某3内容:2009年2月2日有人打电话说薛雷明在电薛某5口被人打了,我和女儿薛明娟赶到没见人。我们赶到永济市人民医院,在CT室门口见到薛雷明斜靠薛某5上,满脸是血,我问怎么回事。这时突然围上来七八个人,有人一拳打在雷明头上,薛雷明就倒薛某5,这些人一拥而上开始殴打雷明,其中有两三个人用空心钢管往雷明腿上抽。我们拼命拦不住。最后没办法,我给他们跪下,但那些人根本就不停。我实在没办法,把薛雷明的头薛某5子底下,他们打完后全跑了。我看不能在永济看病就把薛雷明送运薛某5

7、证人证言谢某2内容:事情发生后,我们一家害怕马某来找麻烦,我丈夫薛雷明没敢薛某5市医院看病,而是跑到成都朋友那里养伤。2009年正月十六早上,我发现商店的玻璃被砸了,我想肯定是马某那伙人干的,也不敢报案,自己掏钱修了。当天郝某打电话说和我见面,说从中间给说和说和,让人家马某不再找你们麻烦。我为了息事宁人,准备了5000元和郝某去见马某,马某没有要钱。马某问我有没有给公安乱说什么话,我说没有,雷明给公安的人说的是他喝酒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马某说这下就没什么事了,以后再也没人敢骚扰你了。马某在永济的势力很大,没人敢惹,如果谁敢惹他,在永济就呆不下去,成天有人找麻烦,由于我们是在永济做生意的,就更不敢去惹他,不然生意就做不成,所以我去给马某赔礼道歉。我们家和郝某以前在一起摆地摊,后来我们一直关系很好。

8、证人证言韩某2内容:2009年2月2日下午1点多,我开车到礼品店门口将车往边停靠时,从后面开来一辆白色轿车把我车撞了,我从车上下来,胡某48说让胡某2我说事情怎么处理?胡某48推我说胡某2后再说,我就给我弟弟打电话让他帮我处理这事,薛雷明不知道薛某5地方来问我怎么回事,薛雷明开始和薛某5开始理胡某2们开始推搡,李艳秋、张小李某3了并帮着打胡某48,这时胡某2从哪里来了一二十个人围着薛雷明和李艳薛某5打。我认识的人有卫某、张某。为了息事宁人我就当吃个哑巴亏,自己花6000元把车修好的,以后这事再也没有问过。因为胡某48是马某胡某2,马某在永济势力大,人也比较横,不讹我已经不错了。

9、证人·证言,韩某3容:我哥韩拥军给我打韩某2撞车后,我就和张小军一起去张某5里见四五个人围着打李艳秋,张小李某3拉张某5时就过来了四五个人把他围着打起来了,当时我见卫某在场,就知道对方是马某的人了,就把张小军拉到诊张某5。后来我又接上李艳秋到西安李某3马某有钱有势,名气很大,永济人基本都知道,手底下有一大帮社会上闲杂人员,在街上打了人也没人敢吭声,人家在永济做生意没人敢争,谁去争就打谁。

10、证人胡某48证言,胡某2容:2009年2月2日我在马某家吃完饭准备回运城,马晓东坐我车去街上。我开车到电业局门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车相撞了,对方车上下来个人,我俩正说着,突然来了一个小伙冲过来打了我一拳,我俩就开始打起来了,正说着有个人从后头把我衣服撩起来把我脸蒙住,感觉有几个人朝我拳打脚踢,我起来就见有卫某、建娃还有几个在马某家吃饭的人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就给王江打了个电王某7卫某他们追着对方的人打,那伙人都跑了,打我的那小伙在地下趴着,他们还要打,我挡住了。打架的地方在永济市银杏街十字路口,主要交通路段。围观的有几百人,当时把交通都堵了。我当时穿军装,我是因为马某的儿子当兵的事和他认识的。我后来也没和他们联系,我是军人,在永济我也知道马某是混“黑道”的,名气很大没有人敢惹,所以我也不愿意和他们多来往。去他们家吃饭是马晓东叫的我。

11、证人·证言,曹某1容:永济化肥厂在我村,村里帮厂里签合同,煤灰由我们村拉,可是卫某经常找麻烦,并说是马某的意思,我们想通过李强和马某说这事,李强正月初八给我们打电话到马某家说这事,我就和村长·去的。曹某2吃饭的有二十几个人,除卫某外我都不认识,以前听说他是黑老大,这是第一次见面。打架的时候我们和李强在喝茶,他接了个电话说,撞车了去看下,我们去了我没下车,在车上等了二十分钟,他们来了我就开车回家了。

12、证人·证言,韩某4容:2009年2月2日打架的事我没参与,是韩拥军来说的韩某2觉是惹祸了,因为对方是马某的人,他势力大,混黑社会的,根本就惹不起。被打人的是薛雷明和李艳

13、证人·证言,曹某2容:我到打架现场看见在距打架现场有二十米左右的地方,马某、卫某还有六七个人(都是在马某家喝酒的人)站在那里。因为卫某要抢我和·在永济曹某1承包的煤灰生意,我们去给马某说。因为卫某是马某马仔,马某说话,卫某肯定听,我也想过这件事马某可能是幕后主使。马某是永济的名人,混的好,永济人都挺怕他的。

14、证人王淑芳证言,王某9容:2009年2月2日那天下午约两点左右,在我的商店门口我看见两车相撞后,从现代车上下来一个穿军装的和一个年轻人,越野车是个带眼镜的中年人,他们在理论,过了一会九牧王老板不知道从哪里过来,用手指指穿军装的人和那年轻人嘴里骂骂咧咧,然后跑到穿军装的人跟前,穿军装的一脚将九牧王的老板踢开了,然后和穿军装的打起来了,没过一会来了几个人和穿军装的、那年轻人相互打起来了,我见那年轻人打了个电话,大约过了几分钟就来了十几个人把九牧王老板和另几个人打倒在地,大约过了十多分钟,这伙人才走。后来听说那个年轻人是马某的儿子,另一方是·的弟弟韩某4堵了大概有一个多小时。

15、永济市公安局(永)公(法)鉴(刑活)字[2009]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薛雷明被致右薛某5折。鉴定意见,薛雷明所受损薛某5轻伤。

16、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经王江辨认,确王某7新平、卫某、张永平、张继平肯定在现场打人了,张永平打了他一拳,张某、张永平在现场指挥打人。

17、薛雷明为王海薛某5峰伟出具的谅解书,主要内容:

“永济市人民法院:关于王某1、许某等人将我打伤一事,事发后,王某1、许某及家人对我进行了积极赔偿,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并进行真诚道歉,鉴于上情况,我对王某1、许某伤害我的行为表示谅解。2009.10.3”。

18、永济市公安局干警党晓琳、李仰华对当时出警的情况说明及110记录,主要内容:2009年2月2日13:44,139359139××××3033局门口有人打架。

19、永济市(2010)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许某、王某1因本案已经判刑。

20、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2月2日(正月初八)我在家里请人聚餐,参加的人有张某、张永平、张继平三家人,罗建亚夫妇、卫某夫妇、胡某48一家、胡某2”、翟某、·、仝文孙某1明轩、赵某49、王某50、·、李强邓某1侯某也去了,但没吃饭就走了。当时我喝多了在睡觉,卫某他们还在喝酒。我儿子马晓东打电话给我说胡某48开车在胡某2口和别人撞了,对方要打他,他已经给卫某打过电话了。我出来客厅已经没人了,就一个人开车去那里,在离那五六十米的时候围了很多人进不去,正好卫某和·从人群孙某1了,给我说已经打完了,我就回家了。当时不知道是打了谁,后来知道是胡某48和韩拥胡某2车,打的是九牧王老板薛雷明。再到薛某5薛雷明我不知薛某5来郝某带薛雷明的妻子薛某5这事,我说不会找你麻烦,她给我5000元钱我没要。他的店被砸我知道,但不知道是谁干的。

21、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内容:当时我们都在马某家吃饭,卫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是胡某48和马晓胡某2和别人撞了,我一个去的,到了后马晓东指着一个人说他打过我,我就上去打了那人几个耳光,那人外号叫“辣子”(李艳秋)。在李某3见到·、卫某孙某1龙、二旦(张永平)等人。去医院打人的有我、·、二旦孙某1伟、王某1,我到CT室门口,他们几个在打薛雷明,旁边薛某5个人在拉,他们求我们不要打。我们去医院打就是为了给晓东出气,也为了讨好马某,以后在永济有事的话需要找他帮忙。

22、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正月初八,我、翟某、·,马某孙某1小舅子张某、张永平(二蛋)、张继平、马某的妹夫胡某等二十多人在马某家吃饭,下午3点多马晓东给我打电话说在电业局门口撞车了,被对方打了,我们就都到现场去了。我看见在场的有张某、胡某48、马晓胡某2来听说翟某、张永平(二蛋)、·也都参孙某1张某和胡某48打的是胡某2。我到现场后给许某打了个电话,他和王某1一起来的。因为马晓东是马某的儿子,我是跟着马某的,所以帮他打架。马某当时一个人去的现场,见面后,我给他说没事打完了,让他回了。

23、被告人·供述,孙某1容:2009年2月2日(正月初八),我们好多人都在马某家聚餐,有马某一家、胡某一家、胡某48一家、胡某2个小舅子(张某、张永平、张继平)、卫某、郝某、翟某等三四十人,吃完饭,卫某接到一个电话,说马晓东、胡某48和人撞胡某2而且被人打了,我们就都去了,我到了后见一个人被打爬下了,另一个人在搀他,另一边张某和两三个人在打另外一个人,我当时因为骨折,没上手,马晓东带张某到另一个人前说还有他,张某就上去扇那人两耳光。我没见卫某在什么地方,但一直听见他在大声喊。我走时许某和王某1上了我的车,我们到了茶楼,一会张某、毛某37、许某、王某1等六七个人要到医院找刚才打架的人,我和张某,许某、王某1四人到医院,许某和王某1过去打一个对方参与打架的人,用钢管打那个人腿,那人的亲属就挡,张某把挡的亲属拉到一边。之后我就各自回家了。当时打架把路都堵了,围观的老百姓有几百人,车根本过不去,从打架开始一直到完大概有一小时左右。

24、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正月初八在马某家吃饭的有二三十人,有卫某、解洪雷、胡某、赵某49、王某50、侯某、仝某、胡某48、郝明胡某2玉林、张某、张永平、张继平、·等人,孙某1酒就回家了,·给我打韩某4他弟在银杏路口开车和我朋友的车撞了,让我去看看不要打架。过了二三分钟,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胡某48和马晓胡某2业局门口撞车了让我去看一下,我到现场后见我同学王江也在,张王某7和张永平来了就打王江,我赶紧王某7问他怎么来的,他说是胡某48叫来的胡某2马某和卫某站在幼儿园门口,我过去,马某说不行把对方车砸了,我说是·兄弟的韩某4和卫某就走了,我见没什么事就回家了。听说被打的是薛雷明和绰号薛某5子”的人。

25、被告人王某1供述,主要内容:正月初八,因我和许某被网上追逃,在卫某家躲着,许某接到·的电话孙某1刚在银杏胡某2撞车了,让我去看一下,我去了见到·的车在孙某1就上了车,见胡某48身上有胡某2他说是刚和人打架了,·的弟弟韩某4了他一顿,他又叫人把·的人给韩某4卫某从人群中走了过来,到车上说刑警队王江阻止他打王某7,他打了王江一拳,将王某7的眼镜打掉了。之后我们到了马某家对面的茶馆,·和胡宏孙某1锋家,我在茶馆见到毛某37、张志荣、高泽、付洋、丁三他们。过了一会·、张新孙某1旦、张某1从马某家出来,在车上张某说找下午打架的薛雷明,找到薛某5峰伟过去,薛雷明爸见我薛某5就跪下求我们不要打,这时薛雷明骂我们薛某5用钢管在他腿上打了几下,许某在他头上踢,别人把我们拉开就走了。他们几个在一边看。我们帮打架是因为·跟马某孙某1俩被上网追逃,想通过·给马某孙某1平这事。这件事我们已被法院判了。

26、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某1到永济市人民医院找薛雷明,在C薛某5口见到薛雷明,我上薛某5雷明拳打脚薛某5海录用钢管朝薛雷明的腿上薛某5了几下,把薛雷明打倒在薛某5时薛雷明的父亲薛某5雷明的身上,求我们不要打。我和王某1没有理会,他们护头我们就打腿,他们护腿我们就打头,打了约一两分钟。因为·跟马某孙某1锋在永济耍的好,公检法都认识人,当时我和王某1是想通过·给马某孙某1我们非法拘禁的事帮忙解决了。

27、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当时吃完饭我到别处去了,后来听说张某、卫某、·、翟亚孙某1打架了。2001年的正月初八马某叫我们天马的几个骨干到他家吃饭,后来就成了习惯,来的人也越来越多。人家是我们的老板,在社会上的名气挺大,我们也听他的话。我2000年认识他,当时是秦忠华跟着他,后来我知道有卫某、·、张玉孙某1跟着他。

28、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那天吃完饭我到别处去了,没有参加打架,后来听说是张某、卫某、·、翟亚孙某1把薛雷明打伤的薛某5天我去医院看过薛雷明,告诉薛某5锋的儿子,没事惹他干吗。他被打几天后他媳妇来找我说店让人给砸了,说我平时跟着马某,让我给说说,还拿了5000元钱,马某没要,说没事了。过了一段时间许某让我给薛雷明说说情薛某5打架的案子看能不能写个协议。我找薛雷明,他开薛某5意,我说做生意惹不起这些人,而且打架是因马某的儿子,他后来就写了,内容就是医药费赔了,不要追究这两个人的刑事责任了。

29、王某1立功材料,主要内容:2014年6月13日,平陆县公安局抓获抢劫杀人嫌犯赵新春,赵拒不供认,刑警队请看守所配合侦查,看守所干警安排在押人员王某1、方占民为耳目,让做赵新春思想工作,赵于2014年6月19日写出交待材料,供认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平陆县公安局认为王某1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属重大立功。赵新春已经一审被本院判处死刑。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辩解马没有去打架现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卫某供述,证人·证言均曹某2告人马某到了打架现场。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卫某及辩护人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薛雷明,只是薛某5看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江、胡某48王某7和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明卫某纠集他人参与打架。被告人卫某辩解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卫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讯问笔录中曾讲到薛雷明案件,薛某5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故该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此起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当时在现场打了李艳秋。并且李某3忠建、卫某孙某1龙、二旦(张永平)等人。他和·、二旦孙某1伟、王某1去医院打人。被告人翟某供述被告人张某和张永平在现场打王江,被他拉王某7。证人王江证明被告王某7新平在现场打人并指挥打人。被告人王某1供述被告人张某和他们到医院找薛雷明。以上薛某5证明被告人张某参与了此起寻衅滋事犯罪,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所提郝某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郝某在王某1、许某没有赔偿薛雷明的经济薛某5况下,以不写谅解书恐怕以后生意不好做相威胁,迫使薛雷明写了谅薛某5干扰了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某和王某1因该起犯罪已经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不应再次对二人判处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与司机王建勋(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在永济市北王村口路段与一辆工具车发生碰撞,二人下车后即殴打工具车司机王育红,被告王某10峰打电话叫来刘刚(另案处理)前来助阵,并对围观、劝阻群众进行恐吓、殴打,王建勋还持打火机要烧临街丁旺山家婚庆丁某3球彩虹门,被害人王海容上前劝阻被告人王某等人暴行时,被刘刚、“小千”等人持刀砍伤。经鉴定,王海容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致伤王海荣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王海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赔偿王海荣8000元,取得王海荣的谅解。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与司机王建勋(另案处理)酒后驾车与王育红驾驶的王某10在永济市北王村口路段发生碰撞,二人下车后即殴打工具车司机王育红,被告王某10峰打电话叫刘刚(在逃)前来帮忙,并对围观、劝阻群众进行恐吓、殴打,王建勋还持打火机要烧丁旺山家临街丁某3婚用的气球彩虹门。被害人王海荣上前劝阻王某等人时,被刘刚等人持刀砍伤。经鉴定,王海荣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王海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赔偿王海荣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海荣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0年1月26日我村冯安石的儿子结婚,媳妇是北王村的。我当时去搬嫁妆,到北王路口围了很多人,冯建民说有事打110,这时过来一个喝了酒的年轻人要打冯建民,我上去劝,那个喝了酒的就打我,然后就过来几个人拿刀砍我。

2、被害人王海荣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农历腊月十二(2010年1月26日),我和冯建民等人到北王村搬嫁妆,到了北王村南北大道边上,见很多人在吵,冯建民说吵什么,报110,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过来抓住他就打,我们双方就厮打起来了,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手持一把一尺多长的刀朝我砍,我有两刀没躲开,一刀砍在左耳后,一刀砍在右腿膝。事后分两次给了8000元钱,让我在一份材料上签了字,意思就是互不再找麻烦。

3、证人梁运峰证言,梁某2容:那天下午三四点,听人说王某(毅)被人打了,我出来看有王某50和他司机王建勋,他在打电话,我说你喝多了和别人吵什么,就把他拉到我房间,没一会他手机响,他没接和王建勋先后就出去了,一个拉嫁妆的人喊报警,他要过去打那个人,结果自己倒在地上了,这时一辆车上下来三四个年轻人,拿砍刀朝搬嫁妆的一个人砍,一两分钟这几个年轻人就跑了。

4、证人聂学政证言,聂某容:我坐王某的车在北王村口和一辆工具车蹭了,他的司机去理论,他要去我把他拉住了。一会他司机鼻子流血了被群众拉到路边。一会宋为民过来找宋某和他找了一会没找到就走了。

5、证人张根胜证言,张某6容:那天我在信息部,听见外边热闹,出去一看王某50和四五个人拉扯在一起。另一方是工具车司机。我就到梁运峰的公司梁某2外边打架,他出来一看是王某50,我觉的和他们不是一路人就锁门走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6、证人宋为民证言,宋某容:王某和我们吃完饭送我回了家,我发现身上的4000元钱不见了,就去到车上找,到了北王村见好多人,王某在热闹。我叫人把他拉到货运部。他电话响就出去了。过了一会看热闹的回来说王某叫了几个娃用刀把人砍了。

7、证人丁旺山证言,丁某3容:那天我嫁女,两车撞了后王某和他司机要打人,他司机还要烧我彩虹门,被人给拦下了,不知道谁踢了王某一脚,他说敢动我,就打电话说拿枪来。这时我亲家搬嫁妆,冯建民说报警,他们又打他,这时来了两个小年轻拿砍刀在王海荣身上砍,完了就跑了,我们把王海荣送到医院。

8、证人朱峰峰证言,朱某容:我朋友王建红打电话说他哥开车和人蹭了,让我去看看。先见了他哥说对方把他车撞了还要打他,他就跑了,我到跟前见对方车上一个胖胖的小伙和村民打架,一辆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朝人群砍去,完了就跑了。后来民警来了。

9、证人王育红证言,王某10容:对方把我车撞了,还要打我,我就跑开了,给我弟弟打电话,他叫朱峰峰来了,朱某的,我一直在远处等着。

10、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侯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和北王村人打架被叫到派出所,我和他一起去了派出所,王某让我说和这事,赔点钱,叫人家别告了。我到医院见到王海荣和他的亲属,最后说好给王海荣8000元钱,事情了结。

11、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王海荣受外力作用致左耳后、左小腿软组织裂伤。鉴定意见,王海荣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12、王海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月10日10时49分至55分,在永济市电机宾馆公安侦查人员将王建勋的照片混入10名不同男性的黑白免冠照片中,在见证人卫爱莲的见证卫某3王海荣辨认,王海荣辨认出王建勋是参加打架的人。

13、王海荣与王某调解书,主要内容:王某一次性付给王海荣8000元。王海荣一方放弃追究王某一方的法律责任,王海荣放弃做法医鉴定。双方不再找对方麻烦。调解时间是2010年1月29日。

14、同案犯王建勋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某喝完酒开他车走到北王村附近与一工具车碰撞,我和那司机打起来了,正好有一结婚的起哄,我跑到人群中扭打到一起,他们把我打倒,结果不知道谁用砖打在我头上,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王某和刘刚到医院看我,告诉我他叫刘刚带人把对方人砍了。

人把对方人砍了。15、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在北王村出车祸后,是我给刘刚打电话叫他来帮忙的。过了七八分钟,刘刚带了几个人就来了,两个小青年将王海荣砍伤后就跑了。事后我被带到城西派出所宋某000元钱,第二天托郝某说和又给对方5000元了事。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王海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赔偿王海荣8000元,取得王海荣的谅解。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卫某的侄女在永济市区北郊审美理发店与该店老板郭婷发生口角、厮打。该卫闻讯遂纠集许某、·、李某38段某新峰、徐俊刚(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审美理发店,先后对郭婷、卫娜、尚治国卫某6进尚某5,并将店内的椅子、镜子等物砸毁。同时叫嚣到“我就是卫某,左不改名右不改姓”。因卫娜多次被该卫某6问而不明确表示认识被告人时,该卫遂授意李某38等人在卫娜脸部用脚卫某6之后,被告人卫某又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向尚治国、卫娜尚某5要现金10万元,直到尚治国等人答尚某5卫某才离开现场。次日9时许,徐俊刚唆使韩某39(另案处理)等人到审美理发店索要钱财,尚治国等人被尚某5,通过被告人胡某调解,付给被告人卫某“赔偿金”6000元方了结。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卫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卫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尚志国出具了尚某4,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卫某妻子的侄女在永济市北郊审美理发店与该店老板郭婷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卫某得知此事后便纠集许某、·、李某38段某新峰、徐俊刚(五人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审美理发店先后对郭婷、卫娜、尚治国卫某6进尚某5,并将店内的椅子、镜子等物砸坏。期间,被告人卫某告诉卫娜“我就是卫某6,左不改名右不改姓”,后被告人卫某指使李某38等人用脚踢卫娜脸部,被卫某6卫某又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向尚治国、卫娜尚某5要卫某610万元,直到尚治国等人答尚某5被告人卫某才带人离开理发店。次日早上,徐俊刚唆使韩某39(另案处理)等人继续到审美理发店索要钱财。尚治国等人通尚某5人胡某调解,付给卫某赔偿金6000元。事后,被害人卫娜等人不敢卫某6安机关报案,亦未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案发后,被告人卫某退回尚治国600尚某5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卫娜陈述,主卫某6容:2008年2月1日下午4点多,我在我妹妹郭婷的审美理发店理发,看见郭婷和一个二十来岁的女人在理发店外面互厮扯。我就赶紧出去拉架。拉架的时候卫某侄女在我脸上乱打。旁边的人把我们拉开后,卫某侄女就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儿卫某和他妻子、他连襟过来,问谁打的他侄女,卫某侄女指着郭婷说就是她。卫某二话不说上去就打了郭婷一巴掌,我过去拦时卫某说有什么事情问清楚再打,卫某就问他侄女有我吗,她说有。卫某就在我脸上打了一巴掌,说“你认识我吗”,我说不认识,卫某当时很嚣张的说“我就是卫某,左不改名右不改姓”。这时,卫某妻子过来打我,我就和卫某妻子开始厮扯。卫某就让他连襟打我,卫某连襟用脚在我肚子上蹬了一脚,卫某叫过来的人就一直在我脸上拳打脚踢。这时我丈夫进入理发店后就挡,毛某37带着人就打我丈夫。将我丈夫打倒在地上后,用椅子和暖壶在我丈夫身上砸。我拉我丈夫,这伙人就又打我,李某38就在我脸上踢了一脚。卫某叫过来的李丰斌和俊刚就说都是自己人,就算了,卫某很霸道说我们必须给他拿10万元,要不然事情就不算完。我们迫于卫某的威胁,同意给卫某拿钱后,卫某他们才离开。随后的两三天,每天都有一伙年轻人到理发店去折腾捣乱,不让理发店正常营业。过了几天我丈夫通过胡某给卫某说话,说好后通过胡某给卫某拿了6000元钱才将事情了了。当时我们没有报案的原因是考虑到卫某在永济的势力很大,连公安机关都不放在眼里,万一知道我们报案后,会打击报复我们。我的脸、嘴和头部都被打伤了,当时因为不敢报案就没有作伤情鉴定。尚治国也受伤尚某5的肋骨被打的有点裂了。

2、证人李峰斌证言,李某4容: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理发店后看见卫某在理发店中间椅子上坐着,尚治国、卫娜尚某5对卫某6椅子上坐着,卫小峰、俊刚、牛粪(许某)还有五六个年轻人在旁边站着,卫娜当时脸上卫某6血,用手将脸捂着,卫某嘴里还一直在乱骂,我就问卫某是怎么回事,卫某说卫娜打她媳妇卫某6卫某问卫娜认识他了卫某6卫娜没有说话卫某6时从理发店门口进来几个年轻人,卫某就让这几个年轻人打卫娜。李某38卫某6三个年轻人就用脚在卫娜脸上踢了卫某6。卫某说她敢打我媳妇,我就要她男人(尚治国)一只尚某5我就对卫某说都是自己人就算了,卫某说要了事情也行,给他拿10万元钱,不然事情了不了。我就和卫小峰将卫某叫到理发店里间去说,在里间我说让尚治国给他媳尚某5歉就行了,卫某说行。我们从里间出来到理发店大厅时,俊刚对我说卫某让尚治国拿10尚某5能了了。随后我和俊刚、卫某到涑北新村见卫某媳妇,卫某媳妇一直没有表态,卫某将俊刚叫到一边说话,完了之后,俊刚过来给我说让尚治国给卫某尚某5000元。我给尚治国说了,尚某5说不行让胡某再给卫某说说,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杨乾坤证言,杨某3容:2008年2月1日下午,我在审美理发店理发,听见郭婷和一个女的(后来听说是卫某的侄女)吵架。吵了一会,那个女的走了,过了有五分钟左右,卫某带着他媳妇和两个男人就进入理发店了。我到大厅看见卫某和他媳妇还有他带过来的两个男人用拳头在卫娜的脸上和卫某6乱打,我就和理发店的其他人阻拦。卫娜给她丈夫卫某6国打电话尚某5什么原因,卫某他们四个人就又开始打卫娜了。过了卫某6尚治国过来阻尚某5问卫某他是谁,有什么话好好说,卫某很嚣张的说我就是卫某,左不改名右不改姓。紧接着,毛某37带着两个人进到理发店就用拳头将尚治国打倒在尚某5并用凳子在尚治国身上砸尚某5过去阻止,不知道是谁将我拉到一边,我看见是毛某37带的人,我就到理发店外边给韩某39打电话让韩某39过来将毛某37等人挡住,过了几分钟,韩某39过来了,卫某等人也就停止殴打卫娜和尚治国卫某6毛某37就带着他带来的两个人走了,韩某39在理发店里和卫某说话的时候,我就往外走,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听见卫某向卫娜他们索要卫某6万元。

4、证人苏琳铧(柳园苏某,主要内容:当时快过年了,我去审美理发店去理发,理发店老板徐猛的媳妇说我勾引她老公,她们三个人就围着我打。我给我表姑葛淑萍打电话葛某打我。我姑和她们发生厮打。我表姑父卫某过来和男的打起来了。我和徐猛的前妻关系比较好,去理发店取过东西。

5、证人葛淑萍证言,葛某容:当天下午我侄女柳园给我打电话说她被别人打了,我过去和她们争吵起来,尚治国抓住我尚某5里拖,我侄女挡着让他放手。卫某过来让他放手,尚治国不肯放尚某5斌和他厮打起来。

6、同案犯韩某39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2月初的一天,我村的杨要要(杨乾坤)给我杨某3说毛某37带人在北郊涑北医院跟前的审美理发店打架,将理发店里的人打了,说我认识毛某37,让我过去给毛某37说话。我和王磊赶过去的时候,卫某媳妇站在理发店门口,我进去后看见卫某、李丰斌、徐俊刚他们坐在理发店的沙发上,理发店老板娘婷婷和她姐站在对面,婷婷姐用手捂着脸,好像是被人打了,我问卫某怎么回事,卫某说理发店老板娘婷婷和婷婷姐把他媳妇打了。

7、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王某1、许某、·、李某38段某新峰、徐俊刚因此次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刑罚。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卫某于2009年10月18日退回6000元钱。

9、领条,主要内容:2009年1O月20日,尚治(智)国领到卫某退赔款6000元。

10、卫娜的辨认笔卫某6主要内容:2009年7月31日15时5分至45分,在永济市公安局公安侦查人员将混有犯罪嫌疑人的12张照片编号,在见证人张华的见证下张某7卫娜辨认,辨卫某6毛某37、卫某、齐亚军、李某38、·、许某段某008年2月11日在审美理发店内寻衅滋事,其中卫某、齐亚军、李某38对其进行殴打。

11、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08年2月1日下午,我在巷口听人说我妻子在北郊审美理发店同老板吵架,于是我就走到理发店,看见我妻子在理发店同两三个女的吵架,我当时没有进去,在门口等的时候看见一个女的拽着我媳妇的头发往理发店后面的里间拉,我就赶紧过去拉架,这时理发店老板上来抱住我,我挣脱时手里拿的手机被摔坏了,这时我感觉有人在我背上蹬了一脚,又在我头上打了一拳。我挣脱开抱我的那个人,拉着我媳妇就往理发店门口走。走到门口理发店老板他们也住手了,这时城北派出所民警就赶了过来,给我们双方调解后,我和我媳妇就离开了。事后理发店老板托保险公司总经理(胡某)给我说话,说赔我的手机,给我拿了6000元后这件事就了了。

被告人当庭供述自己叫了人,去后自己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

12、尚智国2012年4月所写谅解书,主要内容:卫某已对我赔偿,对卫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辩解卫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卫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讯问笔录中讲到审美理发店案件,第一次开庭时也曾承认此宗案件系自己所为,当庭供述了其殴打了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某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尚治国的60尚某5,取得被害人谅解,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四、敲诈勒索事实

(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怀疑石建平“引诱石某1弟张某赌博输钱,遂于同年4月9日晚,安排被告人张某3纠集薛飞龙(时年15岁,已不起诉)等人,在樊冰波开办的樊某4康万红宾馆门口,将石建平殴打致石某1后被告人马某怀疑樊冰波向石建樊某4真情,又安排被告人张某3和薛飞龙等人在永济市区和黄河滩等地对樊冰波进行恐樊某4打,强行勒索樊冰波现金5樊某40元、软云烟20条。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张某3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辩解未收过樊冰波5万元樊某40条烟属实。以前供述是刑讯逼供。其辩护人辩称,樊冰波因石建樊某4张石某140万元,让张某3帮忙报复石建平的说法石某1而张某3知道樊冰波出卖了樊某4有打樊的动机,樊冰波的证言樊某4明将5万元给了杨明,而杨明将5万元给了马某得不到印证。

被告人张某3当庭供认其叫薛飞龙等人殴打樊冰波,但自樊某4见钱和烟。其辩护人辩称,殴打樊冰波是为了樊某4,钱和烟均未经张某3手,张某3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也只是从犯。被告人张某3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害人樊冰波、石建樊某4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3的行为予以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谅解书,平陆县看守所、平陆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情况说明,平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结果反馈、起诉书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怀疑石建平骗其内石某1平赌博输掉四五十万元。4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安排被告人张某3纠集薛飞龙(又名张飞龙,时年15岁,已不诉)等人,在樊冰波开办的樊某4康万红宾馆门口,将石建平殴打致石某1被告人马某怀疑樊冰波向石建樊某4事情的真相,便再次安排被告人张某3、薛飞龙等人恐吓、殴打樊冰波。之后樊某4人马某让杨晓军和被告杨某4峰处理此事,樊冰波托杨晓樊某4给被告人马某送去现金50000元、软云烟10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3和樊冰波、石建樊某4和解,取得二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樊冰波陈述,樊某4容:2005年4月9日晚上,石建平等人先石某1做足疗,马某后来也来了,马某快做完时发了个短信就走了,20分钟后石建平也走,石某1上车时石某1从什么地方跑出来五六个小伙子,手持棍棒对石建平一顿暴石某1散了我把石建平送医院石某1了医药费。石建平头被打石某1缝了二十多针。第二天张某3就和张飞龙(薛飞龙)、红军找我,在电机厂的一茶馆打了我一顿,又把我拉到黄河滩打了一阵,说我给石建平告密,石某1锋叫人打的他。我在电话里给马峰求饶他们才停手。张飞龙还把我的手机和钱拿走了,第二天卫某打电话把我叫到马峰的办公室,马某把我训了一顿。我回到家和我父亲商量如何处理这事,杨明(杨晓军、绰号杨某4”)说他出面说这事,回来说这事不好处理,次日张某3又打电话给杨明叫我见他,他逼我接手红杏楼,我说没钱接不了,他们就让我出钱,我最后答应最多给他们5万元钱。杨明听后说:“我问下三哥”,杨就出去了,过会进来对张某3说“意料之中”。然后让我准备钱,我准备好5万块钱给了杨明,让杨明给马某。再后来我和我父亲带了10条软云烟见马某,他还说回头把你5万块钱拿回去。我们没敢拿,这钱就一直没要。之后这事还没完,张某3又到我店里要了我15000元,说是张飞龙等人的逃跑费用。因为马某是黑社会老大,我惹不起。马某有次给我说迟早要收拾石建平,说石石某1博骗过他小舅子钱。以前我和马某关系还不错,马某非常霸道,他要是经营一个行业,那个行业必须他说了算。

2、证人石建平证言,石某1容:200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们做足疗,准备离开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来了几个年轻人把我拖下车,打了一顿。第二天樊冰波来看过樊某4让我好好养伤,医疗费用他承担,还给我买了个手机。我问他为什么会在他宾馆门口发生这个事,樊冰波说可能樊某4安排的人。过了一个星期后张某3找到我,说是有人安排他叫人打我的,但不能说这人是谁,说这事与冰波有关,是他让冰波赔我一个手机、负担医疗费,并再赔我10000元。马某我不认识,只知道马某是红杏楼的老板,是黑社会老大,但听过他的名气。因为是马某安排的人,我当时不敢报案了。我想忍忍就算了。

3、证人樊好良证言,樊某1容:我儿子樊冰波被敲诈樊某4和杨明一起去马某的办公室,马某不停的数落我儿子,我一直赔不是,临走给马某留下10条软云烟。

4、证人杨晓军证言,杨某4容:我叫杨晓军,又名杨某4绰号“赖毛”。2005年上半年樊冰波给我打樊某4说他和马某闹得不好,叫我给他说请,因我俩关系好,我通过他认识了马某,见面后,他说马某找麻烦,让我给说一下,我就坐小江车去了。到了他们给我说,因为一个人在他店门口被打了,被打的人找马某说冰波说是马某找人打的,我就和他父亲樊好良买了1樊某1去马某办公室给马某说好话,马某让找张某3说。我们找张某3,张某3把冰波训了一会,让他接手红杏楼,谈不成,后来我就给说好话,最后张某3答应樊冰波给5万樊某4就算解决。后来冰波给我5万块钱,我印象中是和张某3、随平一起到马某办公室,张某3把钱给了马某。后来听樊冰波说宾馆樊某4过玻璃,也怕马某就放弃了永济的生意。表面是樊冰波向别人樊某4打人的事,其实是马某和张某3仗着在永济的黑恶势力敲诈樊冰波的钱,樊某4惹。

5、证人常小江证言,常某3容2005年4月份,杨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陪他去一趟永济,在路上,杨明说樊冰波因为一樊某4罪了马某,他过去给马某说情,当个和事人。我陪樊冰波回临猗樊某4取了5万元,到永济后杨明接上钱就走了。

6、证人薛随平证言,薛某4容:2005年的一天,赖毛(杨晓军)给我杨某4让我到北郊大十字口接他,过了一会樊冰波坐一辆樊某42000过来,樊冰波下车通樊某4驶窗口递给杨晓军一个用杨某4的东西,好像说是钱。就又坐车走了。杨晓军说去马杨某4室。到了马某办公室,张某3也在。杨晓军走到马杨某4桌前把报纸包的东西一放说:“这是樊冰波给的钱樊某4你看就这样吧。”马某把报纸包的东西往抽屉里一放,和杨晓军闲聊了杨某4就让我们走了。

7、樊冰波辨认笔樊某4要内容:2011年1月20日14时至14时37分,在运城市公安局公安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马波的见证下马某3樊冰波辨认,樊某4辨认出薛飞龙是在黄河滩殴打他的人。

8、谅解书,主要内容:樊冰波对张高樊某4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张某3减轻处罚。张某3主动给石建平赔情道石某1予赔偿,石建平不追究石某1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9、平陆县看守所、平陆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2年6月14日,张某3举报同号在押人员王倩瑞在三门峡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经民警讯问王倩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所已将案件移交平陆县公安局侦查大队进一步核实。

10、平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结果反馈,主要内容:我队于2012年7月4日接你单位在押人员张某3检举王倩瑞在三门峡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案线索,我队经侦查情况属实,嫌疑人王倩瑞在张某3检举前因其他刑事案件已经批捕并关押在平陆看守所。

11、王倩瑞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倩瑞供述自己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

12、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的一天晚上,我在樊冰波开的足樊某4见到了石建平等人,石某1建平在赌场石某1我小舅子张某几十万,所以我很生气,当时我就给张某3打电话,让张某3叫几个人把石建平收拾一石某1时樊冰波也在跟樊某4二天张某3给我说石建平知道是石某1,我当时想着肯定是樊冰波告诉了樊某4,就叫张某3把樊冰波也收拾樊某4过来几天,我在西安办事,张某3给我打电话说他正在打樊冰波,并说樊某4要和我樊某4我们通了电话后就让张某3不要再打了。后来这事交给张某3和“赖毛”来处理了。我记得最后张某3和“赖毛”问樊冰波要了5樊某4给了我,樊冰波和他父樊某4了10条软云烟送到我的天马铝业办公室,给我赔礼道歉。

13、被告人张某3供述,主要内容: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樊冰波开的宾樊某4了后樊冰波对我说樊某4马某)的意思是把石建平打一顿石某1叫来张飞龙(薛飞龙)等人,然后樊冰波带着我樊某4认了一下人。张飞龙带着人在宾馆门口等着,10点多飞龙给我打电话说把人打了。我给马某把这事说了一下就回家了。第二天马某让我和冰波把这事处理下,我找到石建平,他说石某1说了,冰波已经告诉他了,他让冰波给他1万元,买一手机算了。我给冰波说了让他自己处理。飞龙把石建平打了的石某1,我把樊冰波约到天樊某4馆,飞龙也来了,我们就开车到蒲州,说樊冰波出卖我樊某4了他一顿。我没有得钱。2004年4月份我认识的马某,马某知道我开了一个废旧金属收购公司后,主动让我给他送了一吨多废铝和十多吨废铁。

14、同案犯薛飞龙供述,主要内容:我原来叫张飞龙,2003年改姓薛。2005年4月一天我在天下秀茶馆遇到张某3和另一个人,他让我一起去吓唬一个人,过了一会樊冰波(后来樊某4)来了,我们四个人到蒲州滩里,我们几个人打了樊冰波,张高樊某4话,还让樊冰波接电话樊某4波在电话里说三哥,别打了,回去一定把事情处理好。我们就回来了。打石建平我确实石某1。我不认识马某,但听说马某在永济是黑社会老大,混的特别好,没人敢惹。我跟着张某3混饭和替他跑腿。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解樊冰波未给自樊某4元钱及辩护人辩解此证据不足之意见,有樊冰波、杨晓樊某4随平证明在其办公室给了马5万元,关于打架的原因,马某曾供述因石建平在赌博石某1了张某几十万,让张某3打石建平,后又石某1峰打樊冰波。该辩樊某4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3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有立功表现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3在马某的授意下,指使薛飞龙等人殴打樊冰波。虽然樊某4将5万樊某4他人给了马某,但是张某3对樊冰波实施了樊某4其后,该又伙同杨明给樊冰波施加压樊某4樊拿钱,该参与了让樊冰波给马某樊某4一过程。故被告人张某3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此案从始至终主要是马某指使其殴打,要钱多少也是马某来定,被告人张某3也未得到钱和烟,其行为帮助了马某的敲诈行为,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在羁押期间,2012年6月14日检举同号在押人员王倩瑞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行为属实,但是王倩瑞在2012年3月29日因其他犯罪归案后已经供认了此起盗窃犯罪事实,该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该检举行为不属于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樊冰波、石建樊某4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3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樊冰波20条樊某4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本院予以纠正,确认敲诈勒索樊冰波10条樊某4

(二)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永济市楼盘施工时,承建单位“万荣建安公司”与“亿鑫商砼公司”签订了供应混凝土的合同。为强占商品混凝土市场,被告人翟某指使程大泳(另案处理)安排李根林,采取李某5堵路的方式,阻挡亿鑫商砼公司混凝土供料。2009年10月7日,迫于被告人马某等人的淫威,亿鑫商砼公司经理樊晋乐通过天樊某2经理韩某5,找到韩某5胡某从中“调和”,“亿鑫商砼公司”付给翟某3万元现金,“天泰公司”韩某5以协议韩某5式,书面保证该公司在永济市所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混凝土唯一的供货方是海森公司才算了结。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买卖合同、收买某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翟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辩解自己没有给亿鑫公司要钱,也不知此事。其辩护人辩解,马某不知此事,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翟某辩称,此事未告诉马某,韩某5口头答韩某5司供料,是民事纠纷,钱是韩某5出的。韩某5人辩解亿鑫商砼公司无资质,是韩某5主动协韩某5果,整个处理过程无暴力和威胁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在永济市舜都市场29#楼施工时,承建单位万荣正大建安公司与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应混凝土的合同。被告人翟某作为永济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为强占商品混凝土市场,指使程大勇(另案处理)安排李根林,采用李某5路的方式,阻挡晋鑫公司混凝土车供料。2009年10月7日,晋鑫公司经理樊晋乐通过天樊某2经理韩某5,找到韩某5胡某从中说和。最终,晋鑫公司付给被告人翟某方3万元。同时,天泰公司韩某5还以协韩某5方式,书面保证该公司在永济市所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混凝土由海森公司供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樊晋乐陈述,樊某2容:我来反映马某经营的海森商砼公司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敲诈我的事。2004年我成立亿鑫商砼公司,2007年9月更名为晋鑫商砼。专门经营商用混凝土。2006年10月永济又成立一家海森商砼公司。我们一直公平竞争,相安无事。2008年初马某、翟某接手了海森公司,由翟某出面开始经营。2009年1O月7日我公司与万荣正大建安公司签合同,由我公司承揽其建设舜都市场29#楼的商用混凝土业务,同年10月一天,我公司进出工地的路被三辆翻斗车堵住,要求正大建安使用海森商砼的混凝土,且每方比我们还要多十几元。正大负责人李志娃给我说惹不起马峰,让我和建设单位天泰的韩某5谈,韩韩某5马某韩某5他打电话要干29#楼的混凝土业务,并说三辆堵路的车就是马某安排的。韩某5和我协韩某5主动退出。我十分气愤,让韩某5试着和韩某5商一下,看能不能解决。后来韩某5找胡晓韩某5我公司给出4万元,他们的人就不闹事了,我只好给韩某54万元韩某5我公司才能正常施工。掏钱买平安,钱是韩某5收的,韩某5万元顶了以前的帐,实际被敲诈3万元。

2、证人李根林(赵伊李某5组长)证言,主要内容:舜都工地基地挖好一两天后,程大勇到市场门口找到我让我找车把亿鑫送料车挡住,承诺他公司把供料弄到手后,一方商砼给我抽五角钱。亿鑫公司准备进工地施工时,我让马建民找车把进工地的路堵住。堵的时候我不在场。堵后七八天后一天中午两三点钟,程大勇在永济西厢宾馆门口给了我3000元,说事情处理了,叫我请弟兄们吃点饭。我帮海森公司,因为海森公司是马某的,势力大,在永济没人敢惹,另一方面他们给我好处。

3、证人韩某5(天泰韩某5司经理)证言,主要内容:舜都市场工程建设前马某找我说由他的海森商砼供应混凝土,我口头答应但没给施工单位打招呼,李某6和亿鑫李某6订了供料合同,工程刚开始亿鑫的运送车就被海森挡住了,李某6找我解李某6,我给亿鑫公司的樊晋乐打电话樊某2退出。后来我提出几个方案,一是亿鑫退出,海森给亿鑫一部分费用,樊不同意;二是海森退出,由亿鑫给海森一部分费用,翟某不同意,理由是我答应马某供料了;三是两家一家一半,樊不同意。后来我找胡某让他找翟某做工作,翟某同意退出,但要我写出保证,保证以后的工程都用海森的混凝土,海森的程大勇还和我协商由樊晋乐给他公樊某2万元,业务让亿鑫公司做。我把3万元交给程大勇了,程大勇打了个条。找胡某是因为海森是马某的,胡某是马某的妹夫。我公司至今是只做了那一个活,一直未用海森混凝土。

4、证人张某8(工地张某8)证言,主要内容:当时工地是和亿鑫公司签订的供料合同。

5、证人王红康证言,王某11容:海森公司一直挡不让我们亿鑫公司送料,开发商韩某5说和给韩某5要了4万元,其中1万元顶了门面装修款,3万元给了海森公司。

6、证人李某6(万荣李某6)证言,主要内容:亿鑫公司的送料车被堵的事是韩某5从中协韩某5韩某5说是海韩某5退出了,怎么协调的我不清楚。

7、证人史某纳(海森史某纳)证言,主要内容:证明记不清程大勇交的款是哪一笔,但如果收了就应该有手续。

8、证人梁某3(海森梁某3计)证言,主要内容:程大勇在2009年10月交给过我一份天泰房产公司和我公司的保证书,我放在公司财务的合同盒子里了。

9、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永济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品砼供应协议,主要内容:2009年11月10日的协议书,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天泰所有工程所需商砼由海森供应。

10、收条,主要内容:今收到舜都市场29号楼商砼补偿款三万元整。落款是程大勇,时间是2009年10月14日。

11、万荣正大建安公司和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主买某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万荣正大建安公司提供舜都市场29#楼混凝土。合同签字时间是2009年10月7日。

12、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海森公司堵路后的几天韩某5找到我韩某5我给翟某说说,我说一家干一半算了。最后韩某5提出让韩某5位拿出一部分钱,完后决算时天泰照顾一下施工单位。我对亚龙说了韩某5这个想韩某5领韩某5见的马韩某5跃江专门给韩某5了解释,并表态说天泰的料全部由海森提供。后来马某、翟某、韩某5协商,韩某5司拿出3万元给海森,海森公司退出。

13、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10月,我公司得知舜都市场要开发,我让程大勇去联系送混凝土的业务,他回来说活给了亿鑫公司,我让他找占地的赵伊村长,叫他出面协商,过了两三天,大勇说村长李根林叫人把李某5路堵了,咱们等消息。后来海森公司敲诈亿鑫公司3万元的事情我不清楚。程大勇给李根林300李某5苦费我知道。李根林堵亿鑫李某5料的路是程大勇安排的,3万元也是程大勇和工程队协商的。还给李根林拿了3李某5我说过,公司没出这个钱。我们的料比他们多几块钱,因为我们有资质,质量高。韩某5找我在韩某5办公室说过两回,韩开始说让我公司供料,后来亿鑫公司供料了没我们的事,我很生气,协商了几次,天泰和海森公司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以后天泰公司的混凝土全部由海森公司供。韩某5和我签韩某5了我公司3万元。我认为是韩某5给公司韩某5,入了公司的帐。

14、同案犯程大勇(又名程大泳)供述,主要内容:舜都市场开工前,李根林讲他村李某5楼,他给李志娃打招呼了用我们的料,结果没用,李志娃答复说给亿鑫做了,让我们找韩某5。我和韩某5就找韩李某5韩跃韩某5他韩某5我叫李根林堵路以李某5电话告诉翟某,翟某说不让我管了,他找韩某5说。2韩某5年10月,翟某说29#楼的活不干了,天泰以后的活咱们干。并让和韩某5写了一韩某5。拿了协议后的第二三天,韩某5给我打韩某5我到他办公室给了我3万元,我打了一个条子,回来将钱交会计史某纳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辩解自己没有给亿鑫公司要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挡亿鑫公司的送混凝土车是程大勇让李根林找的人李某5的路,挡路后程大勇即将情况告诉了翟某。韩某5证明在韩某5程中,是和亿鑫公司的樊晋乐及海森樊某2翟某协商的,并未找被告人马某协商,翟某也未将情况告诉马某。故指控马某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翟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翟某安排程大勇联系混凝土业务,程大勇为承揽工程堵住亿鑫公司送混凝土的路后,亿鑫公司樊晋乐找韩跃樊某2,被告人翟某作为海森公司的总经理在明知程大勇堵路的情况下不予制止。经被告人翟某等人协商后亿鑫公司被迫给了海森公司3万元后,堵路的问题才解决。程大勇拿到3万元后将钱交给海森公司会计。虽然被告人翟某自己没得到钱,而是进了公司帐,但是其纵容该公司人员采取不当的手段为其单位敛取了钱财,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永济市区石化居民小区在永济市北郊赵伊村开工建设。该村村民石某10、薛某11石某2承薛某6工程,用铲车将出入工地的通道堵塞。承担该工地混凝土供料的“海森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2闻讯后,带人赶到现场将石某10、薛某11石某2殴薛某6告人翟某随后带人将石某10的铲车扣石某2海森公司”院内。之后,被告人胡某从中“说和”,以张某2在打架过程中手表和戒指等物丢失为由,敲诈石某10、薛某11石某28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翟某、张某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翟某辩称:扣车和要钱主要是对方打伤张某2,并致张某2手表和戒指丢失,我公司当时有合同。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石某2工薛某6路,且将张某2打伤,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翟某的亲属对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石某2了赔偿,并取得二人的谅解,应对翟某从轻处罚。当庭提供谅解书。

被告人张某2辩解因对方堵路,并打了我,打坏手表和丢了戒指,赔了我12000元,其辩护人辩称,张某2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时候被打伤,手表和戒指丢失;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张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永济市区石化居民小区在永济市北郊赵伊村开工建设。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石某2亿薛某6站给工地送料,不想用海森搅拌站的料。便用铲车将出入工地的通道堵塞。因该工地的混凝土由海森公司供应,海森公司的员工被告人张某2闻讯后,带领人赶到现场与石某10、薛某11石某2争薛某6打,被告人翟某随后带人将石某10的铲车扣石某2森公司院内。事后,被告人胡某从中说和,被告人翟某以张某2在打架过程中手表和戒指等物丢失为名,敲诈石某10、薛某11石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的亲属与石某10、薛某11石某2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每人14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石某10陈述,主石某2容:2009年腊月十几,我想让亿鑫搅拌站送料,不想用海森搅拌站的料,因为海森的料价高。为给石化小区送料,我把铲车堵在大门口不让海森公司送料。张某2领两个人来让把车移开。我移开送料车走后又移回来,他让我移我不移,他生气了就和两个人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他们从工地拾了根铁棍打我几下被人拉开,他又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坐出租车过来,还有人持砍刀,这些人都没有动手,张某2又和那两人把我的头打破了。我跑后他指使手下人把铲车玻璃砸烂,把铲车强行开走。我头上缝了七针。我当时没住院,没有病历。过了年后,我托我姐夫给他说情,最后给了2.8万元把这事摆平,把铲车开回来。我和薛某11堵的路薛某6武见张永薛某6用铁棍打我,他捡起一块砖朝张某2头上拍了一下就跑了。没见过张某2的手表和戒指。开始张某2要6万,因他们总拿着刀到家里找我们,害怕就和薛某11各给他薛某6万元。

2、被害人薛某11陈述,薛某6容:当天我在巷里打牌,石某10叫我当时石某2是在装垃圾,我们想把拉垃圾的活干了,因为他们占我们村的地。结果后来发生打架,一个人拿铁棍,一个人拿砖头打石某10,石某10脸石某2血石某2捡起一块砖头朝那两个人头上一人打了一砖头,他们放开石某10,准备打石某2我就跑,后听说对方把我车扣了,我不敢回家,在外边躲,后石某10托人和对石某2,我的家人赔了1.4万元了事。

3、证人孙某12证言,孙某3容:石某10用铲车把石某2工地的口挡住,说占他们村的地,他们要给工地送料,我说我们已经和海森商砼签合同了。我让他把铲车挪开,他不挪,我就给海森打电话后吃饭去了,回来听说打架了。

4、证人王某14证言,王某12容:我不在现场,事后我挑担丁建设(石某10姐夫)说石某2想在北郊石化工地挣钱,和海森公司发生摩擦,先用砖头把人家打了,对方又叫人反过来把他打了,还把铲车扣了,问我认识翟某吗,我说认识他,让我找翟某把事情处理一下。我和张永平找到翟某,翟某说张某2的手表被打坏了,就值六万元,还丢了一枚金戒指,让我看着办,后又找到胡某说和,给对方赔点钱把铲车还给我们,我原想给几千就了事,最后给了2.8万元,他们把铲车放了,铲车扣了有十几天。

5、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王某14和张永王某12让我给翟某说的,翟某说张某2的表和戒指丢了,人也被打了,丢人了,表值两万多,我给他说过几次不要太过分了。我感觉翟某要钱太多,后来说是说好了。我印象最后是给了七八千。

6、供料合同,主要内容:海森公司和石化小区签订的供料合同。

7、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冬天,海森公司给永济北郊石化小区工地供料。一天下午,张某2打电话给我说工地有一辆铲车把进工地的路堵住了,他和对方交涉时头被对方打破了,正在医院包扎,让我到工地看一下。我开车到工地,旁边的人说,铲车司机被打跑了,另一方在医院包扎。我到涑北医院见小强在包扎,伤的不太重,我叫罐车司机把铲车开到海森公司院内,张某2说他的欧米茄手表和一枚戒指打架时丢了,价值6万元。我给对方要6万元,对方托人说话,后来宏力公司胡某又说,王某14给了2王某12元给了张某2。

8、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冬一天中午,北郊石油小区包工头小崔打电话说海森公司干活的工地有人把路堵了,我叫上庞小江到工地见几辆车把路给堵上了有很多人围观。我问谁的铲车,有两个小伙说是他的。我说:“有事说事,堵路干啥,咱们出去说。”我拉上个子小的往出走,大个子跑到我面前用砖头朝我头部拍了两下,血流下来了,我按住低个子就打,庞小江和高个子扭打在一起。我从地上捡了个砖块还是钢管朝低个子头上砸了一下,我被和我打架的人的表哥拉开送到涑北医院,低个子表哥让我好好养伤,剩下的他们处理。当天下午,翟某、郑大勇、张文君等人到医院看我,第二天我上班,亚龙打电话到我办公室说铲车扣回来了,你把铲车看好不要丢了。我给门房说把门锁好,不要把东西丢了。过了三四天,我找到低个子的表哥建设说,你要再不管,我就找他呀。提出我的表值5万多,戒指1万多,必须要对方给我赔情道歉。他说和亚龙说。过了好几天,亚龙不让我管,又过了十天左右,亚龙要给我1.8万元,我只收了1.2万元,余款让亚龙买衣服。他还说给了郑小勇几千元。到医院的时候发现我的表坏了戒指不见了。我到医院后不久,庞小江来到医院把我的表带拿回来了。我问戒指呢,他说可能谁捡走不想给了。表因为坏了我就没有要。我看病一共花了1300元。

9、石某10、薛某11石某2解书,主要内容:案发后,翟某对我们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当时未对我们实施伤害。与翟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每人赔偿14000元。我们对翟某表示谅解,建议对翟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翟某的辩护人所提对方有严重过错经查属实,被告人翟某的亲属对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石某2了赔偿,并取得二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所提张某2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时候被打伤,手表损坏和戒指丢失,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张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石某2发起因上确有错误。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某的女儿马骁琳给郑丙马某2的郑某2舜都集团永济酒业有限公司”送去2000余盒月饼,后被发现有100余盒月饼发霉变质。2009年1月16日,郑丙稳扣除变郑某200余盒月饼款后,将所欠月饼款33510元全部付清。被告人马某以不该推迟付款、扣除部分月饼款为由,敲诈郑丙稳3万元郑某2价值6000元的50箱河东汾白酒。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其女儿称郑丙稳2年不郑某2钱,后在办公室给过我3万,没要酒。其辩护人辩解,马骁琳的出庭马某2实,共通过其父马某收过一次月饼钱3万元,曹红军和李轩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此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经审理,被害人郑丙稳的证言郑某2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排除。其单位的财务科长曹红军证明,2007年马骁琳给酒厂马某2000多盒月饼,每盒15元。月饼钱是经理郑丙稳陆续结郑某2直到2009年元月份,才完全结清。记得给马骁琳共结算马某2元。退月饼时,她当时不在店里,让一个女孩给开了收款收据。内容大致是:收到酒厂07年月饼款3万3千余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在她送的月饼中,有一部分发霉了,没有算钱,是我和李轩把那些月饼送到蛋糕店。在结算的第二天,听郑丙稳说马骁郑某2在马某2前说,送月饼一年不给钱,还扣钱,马某很生气,威胁要找他麻烦,后让卫某从中说和,他又给了马某3万元。其酒厂司机郑丙稳的女婿郑某2明月饼款怎么结算的具体不清楚,我知道我爸(郑丙稳)在酒郑某2室把马骁琳送的月马某2算清后,当天下午,我和曹红军把变质的月饼送到蛋糕店,是一个女的接收的,开收据的事不清楚,由曹红军负责。给宏力公司肯定送过酒,因业务量大,具体何时送多少记不清了。

马某当庭承认收到一次月饼钱3万元。马骁琳出庭证马某2007年8月给郑丙稳送了2郑某2余盒月饼,价值3万余元,要了两年钱,他不给,说有200多盒长毛了,要扣钱,我同意了,他还不给钱,因我当时在西安上学,只好给我父亲马某说了。过了两天,我爸给了我3万元,说是郑给的月饼钱,给个整数就算了,不长时间,我店里陶萍打电话说人家要付月饼钱收据,我让她开了,她不知道给了我多少钱,可能是按送月饼时的数算的钱,开了收据。

从两方的证明可以看出,郑丙稳给了马郑某2元,马某转给了马骁琳属实,马某2是否付过月饼钱,曹红军证明在郑办公室陆续结算清月饼款,及李轩证明知道郑在酒厂办公室把马骁琳的月饼马某2。而马骁琳证明她马某2西安上学,不在永济,这与曹红军证明这几天马骁琳还到酒马某2钱相矛盾。因曹红军尚未将月饼款上账,酒厂账上也反映不出付了几次月饼款。缺少蛋糕店员工陶萍对何时发现月饼变质(郑称当时发现变质,马骁琳称2年马某2出的),郑是陆续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当时马骁琳在何处马某2情况下开的收款收据等相关情节的证明,故指控被告人马某敲诈勒索郑丙稳3万元郑某2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理据成立,予以采纳。

(五)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9月30日晚,高毅在给被告高某5锋开办的宏力公司办公大楼装修外饰时,不慎跌落的玻璃胶枪将被告人马某停放在楼下的悍马越野车左后上方(车顶部位)砸了个小坑,被告人马某即指使·向被害孙某1索要55000元。经价格部门鉴定,该悍马车被砸部位受损修复费用约为2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称车是148万买的新车,未上牌,车被砸后我只说修好就行了,过程不知,给过5.5万元,其辩护人认为车的损失之鉴定缺乏计算方式等依据,且未考虑板金、路途费用和车辆价值的贬损,系民事侵权纠纷,无任何敲诈手段,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晚,被害人高毅在给被告高某5锋的宏力公司办公大楼做霓虹灯户外亮化工程时,不慎将玻璃胶枪从六楼跌落,将停放在楼下被告人马某的悍马越野车左后上方(车顶部位)砸了6公分左右小坑。后高毅通过其亲高某5继敏、高胜利与被告高某2安排的·解决此孙某1毅赔偿马某5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高毅的报案材高某5陈述笔录,证人张继敏、高胜张某9的证明材料,收据及价格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供述,其悍马车是148万元买回来一星期被高毅干活时不高某5砸的,当庭承认经·等人说孙某1毅赔了5.高某5元。高毅的胶枪从高某5掉下砸了被告人马某的悍马车左侧顶棚一个六公分的坑,此事马某委托·处理,孙某1其姑父高某5敏和伯父张某9商量,高某2偿了5.5万元。高毅及高胜利高某5明协商时未受威胁。只是说话难听,张继敏证明对张某9时语气很冲,带有威胁口气。其证实协商时马某说:“真是祸从天降,你这娃干活不长眼,我也不要你钱,你把车开走修好”。·说:“孙某1开到北京悍马4S店修去,费用下来得8万元,明天下午就走,你必须把钱送过来”。未说成。两天后,马某还是不要钱,让把车开走修好。卫某把我叫到大门外边,我说总共拿5万元算了,卫某进屋请示了马某几次,出来说“你先按5万元准备吧”。第二天在电影院见到卫某和·,孙说孙某1行,最少得5.5万元,我就给高毅打电话让高某5对方5.5万元了事。由此可见,高毅赔偿被告高某5锋5.5万元,是在双方协商情况下的结果,无明显的威胁情形,被告人马某虽要的赔偿款过高,但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的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五、开设赌场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承包被告人马某的永济市红杏娱乐中心。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卫某协商,并经被告人马某同意,由被告人赵某、卫某在永济市红杏娱乐中心三楼的房间内,以麻将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为防止赌场闹事,该赌场以被告人马某的名义开设。被告人赵某负责赌场的布置和后勤保障,被告人卫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并招募被告人许某、王某1和·(另案处段某等人负责“看场子”。期间被告人许某、王某1和·在赌场“段某”(即向赌徒放高利贷)。该赌场开设四十余天后,因卫某索要赌债引发一起刑事案件而关闭。被告人马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卫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许某、王某1和·每人每天段某获利100元和非法获取发放高利贷的利益。案发后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现金2600元,银行卡一张。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卫某、赵某、许某、王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自己对卫某和赵某在红杏楼开赌场的事不知情。其辩护人辩解赌客称马某开赌场系推测,马某收的是承包费,而非利润,马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卫某当庭供认自己和赵某开设赌场,但被告人马某没有参与,不知情。以前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其辩护人辩称卫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辩称,在赌场负责看场子、放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1对自己在赌场负责看场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5年7月份承包了马某的永济市红杏楼洗浴中心后,洗浴中心一直不景气。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卫某协商后经被告人马某同意,被告人赵某、卫某在永济市红杏洗浴中心三楼的房间内,以麻将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为防止有人在到赌场闹事,该赌场以被告人马某的名义开设。期间,被告人赵某负责赌场的布置和后勤保障,被告人卫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并让被告人许某、王某1、·(另案处段某等人负责看场子。同时,被告人许某、王某1和·还在赌场段某(即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该赌场开设过程中,因被告人卫某索要赌债引发一起故意伤害案而关闭。被告人马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得4万余元房租及利润,被告人卫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许某、王某1和·每人每天段某获利1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现金2600元,银行卡一张。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永康证言,赵某6容:红杏楼赌场是马某和卫某开的,我去赌博见到马某,马某说没事就来玩,卫某具体负责赌场经营。我在红杏楼三楼用麻将推牌九,赌注两千元锅底,上不封顶。我在赌场输了两万元我还借了卫某两万元,每晚上两千元利息。因为他们开的赌场是黑赌场,里面全是骗人的,我不想还卫某钱。我就去过一次。我认识的赌博的还有李红军、二少李某7峰)都赌过。

2、证人杨晓军证言,杨某4容:2006年冬天我在红杏楼赌过七八次,用麻将推牌九赌博,赌场还有一个乒乓球吹号的场子。我一共输了两万元左右,赌场是马某和卫某开的,马某是卫某的老板。卫某在赌场放帐。

3、证人李红军证言,李某7容:我去红杏楼赌场参赌三四次,卫某在赌场招呼,他说是马某开的,卫某在赌场招呼。我用麻将推牌九赌博,三次输了四十万。

4、证人郭安家证言,郭某2容:2006年冬天我在永济的红杏楼洗浴中心三楼赌场赌博十几次,输了十五六万元左右,听人说赌场是马某开的,卫某在赌场招呼。

5、证人逯民亮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后半年我在永济红杏楼参加过赌博,输了有二十多万元。赌场是卫某开的,但真正老板是马某。有时候马某来到赌场,卫某给我们说他老板来了,让我们全部在房间里不要出来,等马某走后才让我们出来。

6、马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3月9日17时39分至51分,公安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编号(其中有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照片),在见证人刘晓红的见证刘某2锋辨认出赵某是2006年在永济红杏楼洗浴中心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赵某于2005年从马某手承包红杏楼,租金16万,经营一年后不景气,赵某提出要开赌场,我让征求马某的意见,后他说说好了。后来马某还问过我开啥场子,我答麻将推牌九,马某说你和赵某开吧。对外我们说马某是老板,因马某在永济没人敢惹,我和赵某商量赢利全部上缴马某,马某给我两个多少我们拿多少。赌场在红杏三楼马峰原来的办公室,用麻将推牌九赌博,庄家每赢一把赌场从中抽100元,用乒乓球吹号承包给风陵渡一个人,每天给赌场交500元(只开了四天生意不好就停了)。赌场开了一个半月,我和运城的裴颖旭打架后裴某2。共交给马某利润22到23万元。赵某在赌场开了十来天后马某让给赵某钱,我说他还借我3万元钱,马某说3万元不说了,他还欠两个月的房租也免了,再给他1万元让走就行了,后我就给了赵某1万元加上他欠我的3万元,再加上两个月的房租都算是给赵某的分红。我共分红3万元,平时拿些零花钱。赌场有许某、王某1、·招呼场子段某帐,每人每天工资一百元。徐俊刚偶尔也在场子里放帐。赵某提供房间、赌场的麻将、桌椅以及休息使用的床,有时提供吃喝和跑腿。我负责日常管理和收钱。

8、被告人赵某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7月我通过朋友认识卫某,我说我想承包一个宾馆,卫某就带我到红杏楼见了马某,承包了红杏楼洗浴中心,每月交给马峰24000元,水、电费我自己承担,工商、税务不管由马某处理。一年后因生意不好,卫某催房租借给我3万元作为房租交给马某,并和我商量开赌场。我俩到天马铝业马某办公室三人商量,卫某说我的生意不行,想在红杏楼开个赌场。马某说你俩先去干。我们回到红杏楼,卫某给我说把赌场设在三楼,每天给吧台交1千元,等以后赌场挣钱了,把你以前交的房租抽出来。赌场开了有一个多星期,我给卫某要每天的1000元,卫某不给,我找马某,马某和卫某讲好两个月的房租不要了,借卫某的3万元不还了,再给我1万元,让我走了。赌场是用麻将推牌九赌博,赌注几百、几千不等。卫某具体负责赌场的经营,赌场的场地是我提供的。对外称赌场是马某的,因为怕公安查,怕社会上的人捣乱。卫某说把赌场的盈利给马某,马某是老板,没有马某赌场就开不成,到时亏待不了我。马某经常去红杏楼。

9、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王某1让我到红杏楼招呼赌场的场子,见到老板卫某,卫某安排我两个人工作。赌场设在红杏楼三楼一个大房间里,开始我们只是倒水、跑腿,后来卫某每天给我和王某11万元,让我们给他放款,第二天把本钱和利息交给卫某。一晚上1万元利息是500元。管吃喝每天给我两个人的工资是100元。他们用推牌九形式赌博。我在赌场工作一个月左右,招呼场子的还有·。

10、被告人王某1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下半年,卫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永济红杏楼开了个赌场,让我找两人给他招呼场子。我就叫许某一起见卫某。卫某说你俩在这跑腿(端茶、倒水、买东西),再帮我放点款。每天给我们100元工资。

11、同案犯·供述,主段某容:我在赌场放帐,卫某说没事,他给我担保,我大概赚了几千元,我村的王某1、许某也在赌场放帐、招呼场子。赌场在红杏楼三楼,用麻将推牌九进行赌博,赌注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赌场开了有几个月。我放帐和招呼场子,防止有人在赌场捣乱。不出工资每天给我一百元饭钱。赌场每天能赚几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许某所提自己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许某和王某1负责看场子、协助放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刑讯逼供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以当庭供述做为证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卫某供述自己和赵某商量开赌场后,到马某的办公室告诉被告人马某在红杏楼洗浴中心开赌场,马某同意开赌场。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杨晓军、赵永杨某4红军、郭安家、逯民郭某2证实赌场是马某开的,卫某在赌场招呼,与被告人卫某供述相互印证。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卫某开赌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卫某曾供述赌场开了一个半月,本院将依据其犯罪情节、开赌场时间予以判处。

关于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自己对卫某和赵某在红杏楼开赌场的事不知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卫某、赵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均供述二人开赌场给被告人马某说过。且证人赵永康、逯民赵某6在红杏楼赌场曾见过马某。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对被告人卫某和赵某在红杏楼开设赌场是知情的。故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马某所得的20余万元系房租的理由,经查,20余万元有房租,也有利润,但均系非法行为获得,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六、强迫交易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至4月份,被告人马某将张某2从永济发电厂附近的废煤灰场赶走,安排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另案处理)接手经营。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小江”、“小付”、“小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非法经营废煤灰场期间,从废煤灰场与永济发电厂供煤通道之间打开一个缺口,迫使运煤车从该口直接进入发电厂的煤场,向送煤车队的老板和货车司机索要“插队费”共计125000元。其中,毋银河交55毋某元、王志奎交20王某26元、罗海峰交40罗某元、李建斌交10李某16余元。收款由陈红红、陈海峰、“小江”、“小付”、“小峰”交给被告人卫某,再转交张继平。陈红红从中得款10000余元,陈海峰得1500元。

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卫某与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等人为谋取更大利益,制作“平安车队”标示牌,组建“平安车队”,由陈红红、陈海峰具体负责货车送煤的管理。被告人卫某与张继平等人向加入“平安车队”的送煤车队的经营者和货车司机,每吨抽取一元钱的“好处费”。案发后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现金47700元,银行卡3张。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卫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辩解自己不知此事。其辩护人辩称运煤车主为了节省时间主动插队,双方受益,不是强迫,虽有不妥,马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卫某辩解我帮张继平经营煤灰场1个月左右,通往电厂的口子原来就有,是为张继平收钱,平安车队是村里组织的,他们找我给张继平说话从灰场插队,我未得钱,其辩护人辩解运煤车插队是双方情愿,双方受益,无强迫行为,虽有不当,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至4月份,被告人马某将被告人张某2从永济发电厂附近的废煤灰场赶走后,安排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另案处理)接手经营。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三人已判刑)、小江、小付、小峰等人在非法经营废煤灰场期间,在废煤灰场与永济发电厂供煤通道之间打开一个缺口,迫使运煤货车从该口直接进入发电厂的煤场。向永济发电厂送煤的车辆,只有走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等人废煤灰场口子才能给电厂送煤。为此,被告人卫某等人借机向送煤车队的老板和货车司机索要过路费。其中,毋银河交55毋某元、王志奎交20王某26元、罗海峰交40罗某元、李建斌交13李某16余元,合计128000元。上述钱财均由陈红红、陈海峰、小江、小付、小峰收取后交给被告人卫某,再由被告人卫某转交张继平。陈红红从中获利10000余元,陈海峰从中获利1500元。

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等人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没有牌照的货车组建成平安车队。陈红红、陈海峰具体负责车队日常的管理。每月收取500-1000元管理费。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让给电厂送煤的老板使用平安车队的车给电厂送煤,如果用其他车辆拉煤则不让通行。同时要求用平安车队的送煤车的经营者和货车司机按每吨抽取一元钱的好处费交给被告人卫某和张继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志奎陈述,王某26容:我来反映卫某在我向电厂上煤炭期间恐吓和敲诈我的事情。2010年5、6月份,我正常送煤期间,卫某把电厂送煤的主道堵住后,以从他的煤灰场过为由向我要钱。卫某带着大胡子、陈海峰、小江、小付、小峰在废煤灰场口开始拦挡送煤车,交钱从灰口子过,不交就被挡在路上动弹不得,硬闯卫某等人就打人砸车,交了就顺利送煤了。我两次一共给了2万。卫某是马某的马仔,我们都惹不起只能顺从了。卫某给我打电话说手下组织了一批车专门给电厂送煤,让我以后送煤打电话,他给派车。我担心答应以后,他们会乱调运输费就拒绝了。

2、被害人毋银河陈述,毋某容:2009年张继平、卫某在电厂边弄了个废煤灰场,2010上半年卫某、小付、小江、小峰还有陈红红、陈海峰等人开始在送煤车道挡车,不允许车辆通过,利用他们撕开的拉灰车进出口开始收过路费,不给过路费的车辆被他们堵在送煤车道上无法送煤。并且要求我们送煤只能使用他们成立的平安车队的车,如果用其他车送煤,就是交过路费也会被挡住不让送煤。张继平是马某的小舅子,属于幕后指挥。卫某是马某的马仔,出面挡车收钱。马某在永济市的势力很大,没人敢惹,我们只有忍气吞声。能顺利送煤就行了。卫某与我和陈红红谈,当时定下每吨给卫某抽七元保护费,并且用他们给我派的车送煤,不然照样不允许我送煤。后来卫某嫌少,七元变成十元。我一共给过他们六次钱,第一次2万,第二次1万,第三、四次1.5万,第五次、第六次各5000元(共5.5万)。刘建设、王志奎、罗海王某26在电厂送煤都给他交钱。

3、被害人薛守义陈述,薛某7容:2010年底之前,卫某在灰厂门口放一辆大车,说是车坏了,后面的车被挡住无法进,就习惯从卫某的灰场里绕一下才能绕过,进入电厂刚开始我给他打电话,他放行了,后来说的多了就不顶用了,我就找他给过他两次钱共3万元,不给钱,送煤车就赌在路上进不了电厂。

4、被害人陈志刚陈述,陈某4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卫某手下的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卫某租的院子里等,大概有十几个人,有我村,有外村的,卫某说加入平安车队,一是可以插队,二是有固定的生意,三是路上碰到麻烦(比如交警查时)他负责处理,我们一起商量,觉得不加入车队也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就都选择加入了。

5、被害人罗海峰证言,罗某容:我开了煤场给电厂上煤,我听车队队长陈战兵说给卫陈某34万元钱。

6、被害人李建斌证言,李某16容:2010年张继平和卫某让人故意堵住我们的送煤车,为保证顺利送煤我们就和张继平协商,定下拉一吨煤给张继平抽一块钱,并且答应多给卫某两块钱运费,以后雇送煤车只能用平安车队的车。张继平是马某的小舅子,马某在永济势力很大,黑白两道混的都很好。我给过张继平1.3万元过路费。

7、证人陈战兵证言,陈某3容;给电厂送煤车比较多,从灰场进厂送煤节省时间,要从那过就得交钱,我交了两个月,一个月两万,一共四万。

8、证人尚雨军(尚玉尚某2言,主要内容:2009年后半年的一天,我在电厂卖废煤灰,罗建亚打电话把我叫到马某办公室,卫某和罗建亚把我打了一顿,我说我不干废煤灰了才让我走。后来罗建亚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灰场,张继平、卫某、小付、陈红红他们让我继续招呼灰场,停了一二十天就走了,没要钱。

9、证人许峰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电厂车队队长,负责将废煤灰拉到李家窑废煤灰场中,电厂旁的废煤灰厂是陈红红的,陈红红和电厂有协议,但实际是张继平、卫某负责。在他俩之前是张小强、尚玉军打着马某旗号卖废煤灰,马某知道后把我、尚玉军叫到他办公室,卫某把尚玉军打了一顿后由张继平、卫某负责。现在灰场被环保局取缔了。

10、证人张增玉证言,张某10容:2009年冬天,我经张永平介绍认识张继平,张继平让我在电厂煤灰场收钱,干了一个半月,发了1200元的工资。每天向拉煤灰车收钱,有时2000元,有时4000元,我将收下的钱全部交给张继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卫某手下几个年轻人向送煤车收过钱。

11、同案犯陈红红供述,主要内容:灰场是我承包的,承包期限30年。刚开始经营了三四天,尚玉军、张小强、翟某他们说马总想用我的地方,我就和他们合伙了。三个多月后,张继平、卫某看上这地方,把尚玉军打了一顿后,把灰场接手了。2009年8、9月份送煤的车多了,他们开始从灰场开了个口子,把送煤车挡住不让人家走,然后向送煤车要钱,给了钱可以从这个口子进电厂。我也参与了这事,主要是向送煤大户王志奎、罗海王某26银河、刘建毋某要钱。我跟着卫某到毋银河那要过毋某钱。卫某还收过刘建设六七万。后来我们成立了一个车队,每辆车每月交500元到1000元不等。毋银河不用卫毋某调派的车,卫某就不让他的车进电厂。

12、同案犯陈海峰供述,主要内容:我有车给电厂送煤,在灰场门口被卫某挡住了,我让陈红红给卫某通融一下,不要挡我车。卫某和张继平开始经营灰场后,他们开始阻挡送煤车向从灰场进入电厂的煤车收钱。我为了我的煤车顺利送煤,在他们跟前表现,帮他们打电话催过钱。卫某把持着进电厂的送煤通道。卫某跟着马某干,马某在永济的势力很大,什么人都给马某面子,卫某手下有一群能下狠手的年轻人,送煤不听卫某的话就会挨打。2010年的5月份,卫某把一些没有手续车组织了个平安车队,每个车做一个牌子,每月收500,在路上被交警挡住了卫某出面解决,卫某让我负责向这些车收钱,我把钱都给卫某了。平安车队主要给电厂送煤的大户上煤,他们上煤必须用我们平安车队的车,如果用其他车上煤,卫某手下就挡住不让送。我在电厂门口强迫毋银河、刘建毋某必须用平安车队的车拉煤。

13、同案犯张继平供述,主要内容:马某是我姐夫,卫某是他的司机,我们一起经营一个灰场,是从陈红红(大胡子)手接的。因我有病,卫某说是我姐夫让他照看着我点,开始经营还行,一个月卖了二百来车灰,后来因大唐电厂煤灰便宜,车都去了那我们就不行了。一共纯利润就1.5万左右。他们向煤车收钱的事我不清楚,但听说过。

14、永济市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因此起犯罪事实被以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刑罚。

15、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永济电厂门口灰口那收过上煤大车的钱。是马某让我们在那收的。2009年11月底,马某让我、张继平招呼灰场,张继平对我讲马某的意思是我们这挣不下钱,我们让给电厂送煤的大车从灰口过,然后向他们收钱。收的钱全让张继平拿走了,只分给我不到1万的卖灰钱,他说钱全给了马某了,一起干的还有小付。灰场是榆林村陈红红的,但实际是由我跟张继平负责着。马某一开始是让翟某、张小强、尚玉军负责着,但这三个人把卖灰的钱私吞了。2009年11月份,马某把尚玉军叫到办公室训了一顿,就让我和继张继平负责,说张继平平时要上班,让我多操心。在灰口子挡车收钱的有我,张继平、小江、小付、小峰。收过王志奎1.6王某26海峰4万、毋银河2万、毋某不知道多少,他和张继平直接谈的。

16、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我卖过永济市发电厂的废煤灰,我让尚玉军在电厂那边招呼,有一天尚玉军打电话把我叫到永济市区的移动公司大厅里说,马某找他问卖废煤灰的事情,我说这事情是和榆林村长说好的事情,废煤灰又不要钱,和马某没有一点关系,说完这,尚玉军去了马某的办公室,过了一个多小时,我见尚玉军捂着脸还哭着,见他脸上有几道鞋印,好像是谁拿鞋底抽下的一样,我问咋回事,尚玉军说咱不弄了。后来尚玉军说是马某、卫某、·几个人孙某1我下午到搅拌站上班时,翟某给我说不要再干废煤灰的事了,马某让张继平和卫某干。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卫某均否任自己参与强迫交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2、同案犯张继平、陈红红、陈海峰供述证明被告人马某、卫某参与经营煤灰场,马某让卫某照看张继平,被告人卫某让陈红红、陈海峰向送煤车收钱,犯罪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马某、卫某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卫某的辩护人所提双方受益二人无强迫行为,不构成犯罪之理由,经查确有部分车辆为了省时间而插队并交钱,但也有部分车辆被挡车,赌路,强行让其插队交过路费,被害人王志奎、毋银王某26守义均证明其送煤车被挡住,不交钱不让过。这与同案犯陈海峰、陈红红的证言相互印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七、挪用资金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1、2000年6月1日,永济电机厂建筑安装公司职工集资成立了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5月24日更名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某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安排公司总经理吕宏斌具体办吕某1增资事宜,吕宏斌便指使吕某1务负责人赵新启先后将赵某7预售款1500万元分九笔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出,存入被告人马某个人银行卡中,之后被告人马某以自己投资为名将1500万元汇入“宏力公司”,对“宏力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增加。2007年8月28日,“宏力公司”通过虚假验资,将注册资金增至2005万元。被告人马某将“宏力公司”1500万预售房款予以侵吞。案发后从“宏力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的办公室扣押现金7151597元,银行卡6张。

2、2008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宏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授意总经理吕宏斌安排公吕某1负责人胡鹏程具体办胡某3人马某个人出资收购集资股事项。胡鹏程先后两胡某3“宏力公司”的预售房款76.4万元(一笔64.3万元,一笔12.1万元)收购了集资股,并将该76.4万元的股份记在马某的开办,将该76.4万元的预售房款予以侵吞。

3、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宏力公司”法人、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归还欠款为由,从“宏力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出500万元,作为其女儿马骁琳与太原马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常福共同成立的“永济市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将该500万元予以侵吞。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账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辩解其进入宏力房地产公司时,说公司没资金,没项目,处在停顿状态,我将原来的厂子卖了1千多万,并借钱投入,转款都清楚和同意,我未拿过公司分红,职工股拿固定利息10%,转款都清楚。其辩护人认为,马进入公司时,公司实有资金10万余元,马某自2007年6月11日—8月10日六次向公司投入518.2万元,投标公园天下地块时,2007年6月13日向永济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交保证金650万,自出资400万,向电机建安借150万(让建安承包工程)张学堂出资100万,由公司还,又借胡某30万投入,在此前提下股东会才同意将增资1500万记到马名下。宏力公司资产没有损失,应认定为增加注册资本的1500万,即有马的投资,也有马依股权可得的红利,增资得到79.6%的股权股东的批准,且是由股东吕红斌、胡某一手经办,程序合法。至马某被抓,宏力公司只剩马某和吕宏斌两名股吕某15.5万出资,占0.27%;马占99.73%,且是吕一手操办的,马未侵占职工股权益,也没侵犯公司财产权,对社会无危害,不构成职务侵占等犯罪。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解,500万元系马某筹借,公司付息,自款打到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上后,公司不再付息,此时债务已转移到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5月份,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法人代表吕宏斌筹划永吕某1区的“公园天下”居民小区建设项目,由于资金不足,吕宏斌便和被吕某1锋商议合伙经营事宜。双方约定:吕宏斌将其持吕某1力公司400万元股份(空股)转至马某名下,马某对吕宏斌承诺,吕某1下小区工程项目做成后,分给吕宏斌个人5吕某1O%的利润。2007年7月11日,吕宏斌、马某吕某1理了宏力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被告人马某没有支付400万元。被告人马某成为“宏力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注册资本505万,其中程东召出资1程某,持股比例21%。2007年8月,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安排公司总经理吕宏斌具体办吕某1增资的事情,吕宏斌指派宏吕某1财务负责人赵新启等人具赵某7办理增资相关手续。2007年8月10日、15日、21日、22日,赵新启先后将赵某7500万元商品房预售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出,作为马某个人的投资资金,存入宏力公司在永济市工商银行(账号为05110305×××19国银行(账号为10110210×××01。2007年8月28日,宏力公司的增资通过了验资。将注册资金增至2005万元。被告人马某将宏力公司1500万元予以挪用。案发后从宏力公司和被告人马某的办公室扣押现金人民币7151597元,银行卡6张。

2007年5月7日,职工股退股30人,付64.3万;2007年6月28日,职工股退股14人,付29.28万;2009年7月31日职工股退股5人,付12.1万。

2008年,程东召根据建程某的职工的要求,向马某提出从宏力公司退股。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宏力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授意总经理吕宏斌,安排吕某1务负责人胡鹏程具体办胡某3由马某个人出资收购集资股一事。胡鹏程于20胡某35月7日、8月31日,先后两次使用宏力公司76.4万元(一笔64.3万元,一笔12.1万元)收购了集资股,并将该76.4万元的股份记在马某的名下,被告人马某将宏力公司的76.4万元予以挪用。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宏力公司法人、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归还欠款为由,让宏力公司会计解永洁从宏力解某2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05110305×××3710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分7笔取走500万元。2010年7月20日,解永洁将50解某2以薛常福、马骁琳的名义马某2济市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账号为05110305×××89验资手续。将500万元予以挪用。案发后该款从永济市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扣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宏斌证言,吕某1容:宏力公司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金105万,以李秋芬名义集资81.6万元,以路安社名义集资实物23.4万元。我在2006年12月任法人兼总经理后,由于城建部门对房地产有限公司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追加400万,实为借款200万,两次转账过了验资后又退还,增至505万。2007年8月28日,变更法人时马某200万,我和胡某各100万,程召东105万,我转给马某200万,我和胡某的100万是马某安排的技术股,马某追加1500万后成为2005万。670万是在海纳公司过一下作为马某的追加注册存入公司帐户。150.4万元也是预售房款,作为马某的投资进公司帐户。程召东建安公司部分职退股76.4万,是分两次退的,是从宏力公司账上出的钱,事后我给马某说过此事,但马某至今没有把这笔退股款还给宏力公司。当时我准备做公园天下这个项目,由于资金原因我便找马某合伙入股一起做这个项目,我和马某口头约定这个项目完成后马某分给我5%-10%的利润,我和马某谈好后,便把宏力公司转到马某名下,并将我名下的400万元股份转给马某,他并没有给我支付这400万,这本来就是空的,马某后来也没有补400万的增资投资款。2007年8月马某在宏力公司增资1500万他并没有出资,宏力公司以马某的名义增资这1500万用的是公园天下的售房预付款,马某安排我办理1500万元人民币增资、验资一事,马某当时没有钱,便让我用公园天下的预售房款去办增资。让胡某负责联系会计事务所。我把增资一事安排给宏力公司财务会计赵新启具体去赵某7赵新启用公司赵某7房款倒成马某的投资款用于增资。预付款也没有那么多,只有1000万左右,差的钱我还是用同样的办法完成验资和办理工商手续的。

我本人有宏力公司的股份5.5万,自公司成立后每股10%向股东发放固定回报,从未按盈亏做决算,马某介入后,未在公司领取回报和分红,只领年薪20万,我每年领取年薪15万,同时按我实际出资的10%领取固定回报,马某介入前公司质资质降为临时资质,面临吊销,马某介入后,职工普遍认为外人参与到公司不太放心,加之公园天下这个项目投资大、风险大,纷纷要求退股,公司制定了格式化表格,由职工申请领导批准,一个季度办一次退股,即退本金及本金的10%,职工股和保留都应清楚,马某出事前,除我保留股份外,所有职工的股份已全部退完,增资因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注册资金最低是500万,二级资质注册资金是二千元,而公园天下项目刚开工,说收到预售房款,决定用此款增加注册资金,未开会研究,只是相互碰头决定的,因马某是法人代表,就记到他名下,最主要是公司的这些资金是在财务控制之下。500万元是否通过私人关系从吕梁刘月发处借给公司用的,办这款时时我和马某去的,后面款打到江南文旅我不知道。解永吉应当清解某1出事后,刘月发起诉了公司,法院判付本息700余万元。

2、证人程东召证言,程某容:2003年我被任名为永济电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当时员工集资的105万元股金转到我的名下代表员工的出资,我代表集资职工持有宏力公司的105万元股金。在2008—2009年前后2次全部退还职工了。退还股金由财务部门负责。

自宏力公司成立就按每年10%的固定回报给职工分红,马某没有要求职工退股,职工股现在只有吕红斌一个人没有退,其他人都已退完,包括我自己也退完。

3、证人胡鹏程证言,胡某3容:2007年11月我到宏力房地产公司担任公司财务主管兼任会计。宏力三阳是2010年5月更名来的,原叫宏力,原法人是吕宏斌,股东吕某1斌和程东吕某10程某8月马某入股成为执行董事,现股东是马某、吕宏斌(总经吕某1胡某(副总经理)、程东召四人。程某勇让我把公司的帐放在公园天下的门面房里。存放在公园天下门面房的账主要是公司二期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为了区别,我把存放在公司财务部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叫A帐,存放在公园天下门面房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叫B帐。A帐对外,是给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B帐对内,A账和B帐合起来就是公司的全部账。公司的二期商品房的报建手续还没有办,二期的预售房收入没法入账,公司怕行政部门发现后受处罚。B账隐匿收入大约几千万,也不向税务机关纳税。所有股东都知道这事。公司的B账是2007年底设置的。电气安装公司员工的退款马某没有给公司注入资金,职工退款是我办的,前后两次退了76.4万,现在还有28.6万股金没退还。具体的数字在公司帐上。当时马某收购程东召股份所程某金空缺,我向马某、胡某和吕宏斌都说过吕某1次要求马某把这笔钱补上,但是吕宏斌和胡晓吕某1我用公司的钱补上这部分空缺资金。宏力公司所支出的每一笔款都要由马某和分管经理签字才能支出。马某的1500万的增资全部到账,其中有1200多万是宏力公司的公园天下的预售房款。马某安排我给他办了4个个人账户,解永洁有一个解某2卡,用来支付公园天下的工程款;王艳群有3个王某13,用来收公园天下的房屋预售款。江南文旅房地产公司500万元是马某直接从解永洁那里拿解某2解永洁在给我解某2账目凭证中没有这笔款项。马某用公司的钱作为自己投资资金投资到别的公司一事,因为马某在宏力公司用钱都是直接从会计解永洁那里直解某2,解永洁也不开解某2证,我根本不知道这些事。

4、证人王艳群证言,王某13容:我与赵新启一同将赵某7万转入海纳公司,后拿670万海纳现金支票,以马某名义存入宏力公司,作为马某的投资。150.4万是因为增资1500万不够,赵新启让我把赵某7马某的投资转入的。2次退还职工集资76.4万,还有28.6万没退。

5、证人赵新启证言,赵某7容:马某增资1500万全部到帐,我是用公司的预售房款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将资金转出去。当时共分6次倒款,每次都是吕宏斌让我做吕某1一笔2007年8月10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109.2万元人民币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开的现金支票,随后王艳群将这1王某132万元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第二笔2007年8月10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424.3万元人民币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将钱取出,随后王艳群将这4王某133万元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第三笔2007年8月15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136.1万元人民币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开的现金支票,随后王艳群将这1王某131万元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第四笔2007年8月21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670万元人民币以支付海纳工程款为由从宏力公司账户转到海纳公司账户,随后海纳公司给开具67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票,王艳群将这6王某13元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第五笔2007年8月22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150.4万元人民币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将钱转入马某的账户,随后王艳群将这1王某134万元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第六笔2007年8月22日我将预售房款中的10万元人民币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开的现金支票,随后王艳群将这1王某13作为马某的投资款存入宏力公司账户。这些钱都是从宏力公司工行账户上出的钱,账号记不住了。当时会计事务所向银行发送询证函,只要当时马某投资款的存款票据凭证,只要有1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存款凭证就行,他们并不看公司账户的余额。他们让我做虚假增资,胡某觉得我迟迟拖延他们的时间,不听他们的话,最后把我开除了。吕宏斌增资4吕某1,当时吕宏斌给了我吕某1万元人民币,我说钱不够,吕宏斌就让我吕某1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随后将这200万再转出来,之后再次将这20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会计事务所验资时只要有增资400万的银行存款凭证就行了,他们并不看公司账户的余额。吕宏斌在宏力吕某1400万元股份转给马某后,马某没有将这400万元的人民币增资投资款补上。

6、证人车景仙证言,主要内容:海纳公司和宏力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07年宏力公司转入海纳670万,海纳给宏力公司开了两张共670万现金支票(一张320万,一张350万)。

7、证人解永洁证言,解某2容:2007年5月31日宏力公司账上实有10万余元,马进入前,有一官司负300-400万,马某2007年6月8日六次注资518.2万元,2007年6月13日向土地局交土地保证金二次100加550共650万,其中马400万,向建安自筹150万,借张学奎100万。2010年8月份,马某以他女儿马骁琳名义与马某2开办江南文旅公司,让我从公司帐上提500万存入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在工行卡上取的钱,这500万元马某没有借款票据。现在没有归还。当时马某说这笔钱是朋友在宏力公司的投资款,随后要还给朋友。退还职工集资股的钱全是宏力公司的预售房款。

2008年因公司资金紧张,马某通过私人关系从吕梁一个姓刘的老板处借了500万元,公司付息,2010年7月前,马让把500万打到江南文旅公司后,宏力公司再没给吕梁老板支付利息,因公司没用这笔钱,再者还没和吕梁老板商定好怎么付息。

8、证人李英华证言,李某8容:马某和胡某安排我以马骁琳的名义马某2福合伙注册江南文旅公司,他们说安排好了,让我找解永洁拿50解某2马骁琳、薛常马某2义存入江南文旅,马晓琳245马某1薛常福255万元,法人是薛常福,股东马晓琳。这5马某1是什么钱我不清楚。

9、证人高全锋证言,高某3容:我是永济市正兴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人。宏力公司增资的1500万验资报告是我所出具的,根据宏力公司提供的进帐单当时已全部到帐。第一次询证资金669.6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询证资金830.4万元。宏力公司的会计赵新启办理的赵某7

10、宏力三阳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已注册登记及相关情况。

11、永济市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12、宏力三阳公司的部分记帐凭证、银行交易查询明细,主要内容:2007年8月10日宏力公司收到109.2万元马某增资款,2007年8月10日宏力公司收到424.3万元马某增资款,2007年8月15日宏力公司收到136.1万元马某增资款,2007年8月22日宏力公司收到830.4万元马某增资款。财务主管和制证为赵新启。解永赵某7力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05110305×××37共500万元打入江南文旅公司的账户(05110305×××89验资时银行询证函,主要内容:马某增资1500万的银行存款证明。宏力公司在永济市工商银行(账号为05110305×××19国银行(账号为10110210×××01

14、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在2003年成立天马公司,2007年卖给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收购宏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5万。当时宏力所有股份400万,收购用的是我卖掉天马公司的钱。宏力公司股东就我和程东召。程东程某永程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在宏力的集资股。其余2000万是我个人的。(2007年7月4日会议纪要:吕宏斌将40吕某1的200万转让给马某,100万转让给胡某)收购吕宏斌在宏力吕某1400万股金,胡某和吕宏斌名下各吕某1万是我给他们的技术股。后来又收回给他们发工资(2008年7月17日会议纪要)。2007年决定以我个人名义给宏力公司追加投资1500万元,这1500万就是宏力公司的钱,是天下公园的预售房款,我个人没出资。2007年8月21日宏力公司转给海纳670万的事我不知道。8月21日、22日海纳公司又转回670万我也不清楚。2007年8月22日宏力公司给我帐户转150.4万,后又将这150.4万作为投资存入公司帐户的事我不清楚。2008年5月4日、5日收据350万的事我不清楚。2008年6月18日收款51.4万我不清楚。2010年11月30日收据借马某200万我想不起来了。(2008年6月16日股东会纪要)程东召把10程某金中的64.3万转让,是我收购建安公司职工集资股,钱是谁出的记不住了。2010年8月以我名义从公司支走500万是我和太原大佑地产开发公司合伙开办江南文旅房地产开发公司用的,以我女儿马骁琳的名义马某2。我不是宏力公司唯一股东,但我在公司占绝大部分,程召东只是个零头。森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08年12月8日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100万,我爱人张萍菊是法人代表,我是股东。2009年增资500万,现在是600万注册资金。开始100万是我和我妻子共同投资的钱,500万注册资金是宏力公司的钱,是我安排解永洁办的,解某2何办的我不清楚。

16、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宏力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我不知道,我是2007年跟着马某入股到宏力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5万。股东是马某、程东召代表电程某公司员工的集资股有20多万,其余2000万是马某的。当时马某以400万收购了吕宏斌的40吕某1,收购的钱是怎么出的我不清楚。400万转给马某200万,我和吕宏斌的10吕某1马某安排的技术服,后来又收回了。马某1500万追加注册资金基本上都是公司的预售房款,马某转出去后以个人名义存入公司帐户作为追加投资。具体如何办的手续我不清楚。收购电气安装公司股份是吕宏斌办的,吕某1公司帐上支出的。宏力公司和海纳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对转入海纳公司的670万元的事不知道。不知道解永洁借马某解某2万的事。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所提马某不构成犯罪之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违反公司法,违规将公司预售房款记入自己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还将公司钱款挪给其女儿使用。公司账目显示每笔钱去向都清楚,公司管理人员也知情,公司账务并未冲消,缺款情况明细在账上显示在马某名下,故被告人马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八、职务侵占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在担任永济市城西街道北王村委会主任期间,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北王村西桐树园的6.2亩土地,租赁给王泽斌。收取王某14,被告人侯某仅将其中的32.24万元和地块附属物补偿款8.5万元上交北王村财务(两项合计40.74万元),剩余的59.26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该侯用此款所购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示意图、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侯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对其收取王泽斌100王某14金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只是出租自己使用的土地。该辩护人辩称侯某与他人有转租土地的协议,租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侯某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侯某在担任永济市城西街道北王村委主任期间,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北王村西桐树园的6.2亩土地租赁给王泽斌。收取王某1400万元后,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之便,将32.24万元和地块附属物补偿款8.5万元上交北王村财务(两项合计40.74万元),剩余的59.26万元据为已有。案发后扣押被告人侯某用此款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

同时查明,被告人侯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7日被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后,得知同监室在押人员郝学革有五起盗窃三轮车之事未交待,于2015年8月20日向管教人员检举了郝学革的盗窃犯罪,经查属实,郝学革五起盗窃共价值14154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泽斌证言,王某14容:2010年4月我从侯某手里租了北王村桐树园6.2亩土地。租金100万。分两次给的钱,第一次10万定金。第二次90万,分两个帐户存给他的,57.76万存入侯新院的个人帐户,32.24万存入另一个帐户。侯某给我写了一个32.24万的收据,收款事由是北王村西桐树园土地使用款。侯某说32.24万是交城西办事处的钱,剩下的钱是用来打点关系。

2、证人李占峰、杨学李某9兵证言,主要内容:他们见证王泽斌先交1王某14金给侯某,后交90万给侯某,交的全是现金。

3、证人闫继勇证言,闫某容:以前我在北王村西桐树园有6亩多的土地,2010年3、4月我到村委会续土地合同时,侯某告诉我不要续合同了,村里准备将土地卖出去,我就同意了。侯某给我桐树园地上的东西赔了8.5万元。是侯某的妻子王亚琪与我去王某15行转的账。

4、证人王亚琪证言,王某15容:侯某转包闫继勇的西桐闫某赔偿闫继勇8.5

5、证人王四清证言,王某16容:桐树园土地的承包合同是我起草的。交给了侯某,当时金额、土地面积、甲方乙方全是空白。其它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6、运城市价格认定局运市价鉴字[2011]第54号关于永济市北王村桐树园地上附着物的价格鉴定书,主要内容:永济市北王村桐树园地上的附着物价值43656元。

7、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公安人员对侯某所购车辆、相关所有土地租赁协议等物品予以扣押。

8、银行查帐单,主要内容:北王村经济合作社收到322400元。

9、协议书,主要内容:城西街道办事处北王村委会将北王村西桐树园6.2亩土地租给王泽斌使用,王某14限50年,土地使用费322400元。侯某代表北王村委会签字。

10、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关于村西桐树园地承包问题,通过村委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商讨。

11、被告人侯某供述,主要内容:桐树园地我租给王泽斌,王泽王某1410年4月份租的,租金100万。他第一次给lO万定金,我退给了前一个交定金的了。第二次给90万,我分两个帐号存的,把322400元存在村里账户上,50多万存到侯新院的卡上了。8万赔了闫继勇的地面闫某。我买了一辆车,花了27万,汽车用了3—4万,还了3万贷款,平日消费也用这钱,现在有多少想不起来了。

12、侯某立功表现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8月20日,侯某检举郝学革盗窃徐信智、师和平、温小满、蔡民学、张秀娟的三轮电动车或摩托车,经查证全部落实,五次盗窃价值共14154元,郝学革于2015年11月2日被永济市公安局起诉至永济市检察院。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侯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某利用担任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将闫继勇承包的闫某西桐树园的土地收回,未经村委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以北王村的名义租赁给王泽斌,仅将王某142.24万元交给村里,赔偿闫继勇8.5闫某其余59.26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其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所提侯某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九、逃税事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某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后,开始开发“公园天下”项目,为少缴应纳税款,被告人马某指使公司财务部主管兼会计胡鹏程(另案胡某3制作两套帐目,并把对内帐目隐藏于“公园天下”门面房内。用对外帐目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2007年到2011年11月底,两套帐目载明该公司共计收入227564741.62元(A帐35562895.00元,B帐192001846.62元),应当纳税额为22340944.37元,实际纳税5330817.90元,共逃避纳税13109604.10元,占应纳税总额的58.68%。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账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逃税罪追究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及马某的辩护人辩称,宏力三阳公司的两套账目都是真账,因二、三期手续不全,担心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行政处罚,才分为A、B账。要给业主办理房产手续,必须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而开票前提是必须要全部缴纳所有的税款,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建税、各项附加费,客观不能逃税。税务机关查清欠税后,因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及马某被抓,导致公司不能补交。宏力公司已经由永济市人民政府接管,宏力公司的补缴税款的义务应由接管的单位承担。被告人马某因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账户被查封,宏力公司无法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应宣告宏力三阳公司无罪。当庭提供永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宏力公司对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辩意见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辩解永济市政府把自己公司接管了,自己未接到缴税的通知。自己在公司什么也不管,吕宏斌负责财吕某1己最后签字没有逃税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后,在开发公园天下房产项目时,为了少缴应纳税款,被告人马某指使公司财务部主管兼会计胡鹏程(另案胡某3制作A、B两套帐目(A账B账合并后为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并把对内帐目(B账)隐藏于“公园天下”门面房内。用对外帐目(A账)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2007年到2010年11月底,A、B两套账目载明该公司共计收入227564741.62元(A帐35562895.00元,B帐192001846.62元),应当纳税额为22340944.37元。共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总计13109604.10元,占应纳税总额的59%。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宏斌(宏力吕某1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宏力公司董事会聘任我为公司总经理,胡某是副总经理。我按公司领导分工行使职务。宏力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是胡鹏程,他也胡某3。宏力公司设对内、对外账目我知道。胡某闲聊中给我说,公司有些费用在账目上没办法列,公司设两套账,一些不好开的费用就在内帐上走,我说知道了。胡某、马某肯定知道。我知道设对内、对外账目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2010年工程付款改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胡某签字后,然后经董事长马某签字就支付工程款。我在对内、对外账目上签过字。胡鹏程申报纳胡某3我没有管过应该是马某管。马某进入宏力公司后,马某直接管报税、建账的事,因为这涉及公司钱的事,马某管的比较紧。我看过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宏力公司下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税务行政文书规定期限内,公司因为没有钱没有缴纳,也未采取补缴税款的措施。

2、证人胡鹏程(会计胡某3言,主要内容:2007年11月我到宏力房地产公司担任公司财务主管兼任会计。宏力三阳是2010年5月更名来的,原叫宏力,原法人是吕宏斌,股东吕某1斌和程东吕某10程某8月马某股成为执行董事,现股东是马某、吕宏斌(总经吕某1胡某(副总经理)、程东召四人。程某勇让我把公司的帐放在公园天下的门面房里。存放在公园天下门面房的账主要是公司二期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为了区别,我把存放在公司财务部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叫A帐,存放在公园天下门面房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叫B帐。A帐对外,是给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B帐对内,A账和B帐合起来就是公司的全部账。公司的二期商品房的报建手续还没有办,二期的预售房收入没法入账,公司怕行政部门发现后,公司受处罚。B账隐匿收入大约几千万,也不向税务机关纳税。所有股东都知道这事。公司的B账是2007年底设置的。

3、赵新启(原宏赵某7会计)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担任宏力公司会计时公司设一套帐。

4、证人程东召的证言程某内容:宏力公司马某是董事长,吕宏斌是总经吕某1晓勇是副总经理。我是名义股东。

5、证人解永洁的证言解某2内容:2007年11月10月胡鹏程和赵新胡某3会计交接手续。2007年11月16日公园天下开盘庆典。胡鹏程是财务胡某3我和王艳群是出纳王某13程做好的胡某3计凭证让我付款,我看见会计凭证上标着A、B字母,并让我把凭证分别放在一起交给他。帐原来放在财务部,2010年12月,胡鹏程让我帮胡某3,我才知道B账放在公园天下门面房里。

6、证人王艳群的证言王某13内容:公司财务主管是胡鹏程,记账胡某3程的工作,我不知道公司有几套账。

7、2007年公司领导分工情况文件,主要内容:马某分管全面工作。

8、2008年宏力公司财务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宏力公司开支需经马某签字方可支出。

9、2009年宏力公司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主要内容:马某负责财务、经营管理工作,日常费用由马某批准。

10、2007至201O年A帐(对外帐)复印件,主要内容:会计凭证有马某签字。

11、2007年到2010年B帐(对内帐)复印件,主要内容:会计凭证有马某签字。

12、搜查、扣押笔录,主要内容:运城市公安局对三阳宏力公司A、B两套帐目的搜查、扣押情况。2010.12.30,2011年1月4日两次扣押两套账。

13、2011年1月10日交运城市地税局检查,地税局2011年3月28日检查完毕,2011年5月9日形成审理意见。2011年5月20日地税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宏力三阳公司,其中第(6)项内容是本案偷税数额较大,若不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14、2011年5月30日和6月1日,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辩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宏力公司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认定不持异义,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将所欠税款予以补缴。但因基础设施配套等原因与永济市政府协商,至今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故未及时申报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产登记手续也未能办理,马某被关押,公司全部账户被冻结,无法办理资金结算,无法正常补缴,愿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15、运城市地税局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2011.6.14),主要内容: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逃避缴纳税款13109604.1元,数额巨大,且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款22340944.37元的59%。检查中,未发现税务机关有过对宏力公司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记录,也未发现宏力公司曾受偷税处罚的记录。宏力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16、运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1年7月4日对运城市地税局移送的宏力三阳公司涉嫌逃税案立案侦查。

17、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7月以来,我是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我是单位负责人。股东有我和程东召,程东程某永济电机厂建安公司职工集资股,是小股东。吕宏斌是公司吕某1,胡某是副总经理。2007年到2010年底,宏力公司开发了“公园天下”一个项目。吕宏斌是分管吕某1公司领导,胡鹏程是财务胡某3会计。宏力公司设对内账目B账目、对外账目A账目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宏力公司税务申报情况。

1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宏力公司的大小事务全部由马某说了算,我们负责办理具体的事情,决策都是马某拍板决定。2010年5月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会计是胡鹏程,胡鹏胡某3介胡某3我领的胡鹏程见马某胡某3问怎么合理避税,胡鹏程说做两胡某3能合理避税。我听胡鹏程说,经胡某3意他就开始着手做两套账。当时两套账都放在公司的财务部里。2010年马某听说有人告他的状,害怕纪检委和税务部门来公司查账,就把吕宏斌、我和吕某1都叫到胡某3公室,安排胡鹏程把对内胡某3账放到公园天下的门面房里。我在对内账和对外账的会计凭证上签过字。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所提宏力三阳公司不够成逃税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让宏力三阳公司会计胡鹏程设置对胡某3账,设置对内的B账,用A账给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侵害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宏力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逃避缴纳税额13109604.1元,占应纳税款22340944.37元的59%。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宏力公司的逃税行为,并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宏力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该公司虽然接受行政处罚,但未在规定时间补缴税款和罚金,其行为构成逃税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解永济市政府把自己公司接管了,自己未接到缴税的通知。自己在公司什么也不管,吕宏斌负责财吕某1己最后签字没有逃税的意识的意见。经查,证人吕宏斌证言证吕某1人马某直接管宏力公司的建账和报税的工作。被告人胡某供述证明被告人马某同意胡鹏程做两套胡某3避税,2010年马某害怕税务部门查账,安排胡鹏程将对内胡某3放到公园天下的门面房里。被告人马某作为宏力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意胡鹏程做两套胡某3逃税,应对宏力公司的逃税犯罪负直接负责。该辩解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十、违法行为

(一)干扰他人竞标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永济市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永济市城区的“公园天下”居民住宅建设地块。2007年6月28日晚,为得到该地块的开发权,被告人马某纠集被告人胡某、翟某、卫某、郝某和·、吕宏孙某1密谋竞标事项。6月29日,按照被告人马某的事先安排,被告人翟某指使张某2带人在永济市关铝宾馆跟踪、监视、阻拦河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并将其乘坐的商务车轮胎扎破,设障阻碍竞争商家前往竞标会场;同时被告人翟某、卫某、·、郝明孙某1集王某1、许某等多人,在永济市国土资源局门外和竞标会场内声援,使被告人马某顺利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并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2305.5720万元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胡某、翟某、卫某、郝某、张某2、许某、王某1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指控非法取得不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永济市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永济市城区的“公园天下”居民住宅建设地块。200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马某为确保得到该地块的开发权,便纠集被告人胡某、翟某、卫某、郝某和·、吕宏孙某1密谋安排竞标具体事项。6月29日,按照被告人马某的事先安排,被告人翟某指使张某2带人在永济市关铝宾馆跟踪、监视、阻拦河津十二冶建筑公司参与竞标的人,并将其乘坐的商务车轮胎扎破,阻碍参与竞标的人前往竞标会场。同时被告人翟某、卫某、郝某等人又纠集许某、王某1等多人在永济市国土资源局门外和竞标会场内助威。使被告人马某顺利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后被告人马某在欠缴该块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2305.572O万元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宏斌证言,吕某1容:2007年永济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公园天下小区进行拍卖时,宏力公司从报名到最后竞标到手后的一切手续都是胡某去办的。竞标前一天晚上,我和张学堂在永济市宾馆马某开的房间里测算每亩土地应举牌的价格。竞标当天我和张学堂、薛制鹰三人在现场前排举牌。

2、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永济公园天下小区竞标的前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马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永济市宾馆二楼,我到了以后见有马某、胡某、吕宏斌还有一吕某1我记不清是谁了,当时马某说河津中铝旗下的十二冶建筑公司明天也参与竞标,实力比较强,让我晚上带上几个人到关铝宾馆监视十二冶建筑公司参与竞标的人,明天想办法在路上对十二冶建筑公司的车制造个事故吓唬吓唬他们。拖延他们到竞标会场的时间。后来他安排其他几个人明天到竞标会场为宏力公司助威。我就叫着张某2到关铝宾馆开了两间房,在监视过程中,我对张某2说你明天带几个人跟着十二冶建筑公司的车,到半路把他们的车挡住吓唬吓唬他们。第二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在电厂附近他们把十二冶建筑公司的车挡住,用刀把他们的车轮胎扎破了,我对他说一会到长江饭店吃饭,到了长江饭店,知道马某竞标成功了。当天在长江饭店安排了五六桌饭,其中有马某、吕宏斌、胡晓吕某1斌、仝某、张某2,宏力公司的中层干部,还有许多年轻娃我不认识,这些人应当是当天在竞标现场为宏力公司助威的,·没有去孙某1我听说是因为在竞标会场·坐在后孙某1骂十二冶建筑公司参与竞标的人,后来被派出所带走了。我帮马某干这件事的原因是马某是老大,我叫他马哥,下边人叫马总。马某手下现在有我,卫某、王某、胡某、郝某、仝某、侯某、张某、·、王威孙某1永强,原来有韩红雷、薛随平、翟文薛某4高峰。我们平时一般自己做生意,有事就召集在一起。

3、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的一天晚上,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永济关铝宾馆。我到后,看见马某、翟某、郝某、·、吕宏孙某1。吕某1我进来后就说他想竞标一块土地,有个河津老板和他竞争,他具体给我们安排下任务让那个老板害怕,不敢竞争。马某安排我、翟某、·、郝明孙某1一早都多带点人到永济土地局门口和会场里助威,让其他竞标方害怕。又具体安排翟某叫上张某2带点人把河津老板乘坐的车辆堵到路上,还必须得把车胎扎漏。吕宏斌负责在吕某1举牌投标,马某总指挥竞标的一切事。第二天早晨约8点钟,我一个人打车到土地局,到现场后看见翟某、·、郝明孙某1永强都在,他们还带了几十个人都站在土地局门口,我到了后和马某见面后就一直待在土地局,到竞标的时候,我和翟某、张某2、郝某在竞标现场,翟某他们带的人都站在土地局门口,后来我知道张某2那天开车带了几个人把河津老板的车在半路截住,用刀把轮胎砍破,事后马某竞标成功了。这次竞标成功后,我们没有得到好处,去的原因是公司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我跟着马某混马某叫我去,我必须得去。

4、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6、7月份的一天早上,翟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叫几个娃到发电厂宾馆。我打的去了电厂宾馆,看见院里站了不少人,都是马某的人,我认识的有卫某、·、张峰孙某1人我不认识,好像是卫某叫的人。卫某、·都是跟孙某1干的,张峰是街上胡混的,平时跟着我。过了又半个小时左右,翟某才来的,在翟某来之前,马某、胡某和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来了。翟某跟我说让我叫几个人开上边上停的一辆面包车,一会在路上挡个车。我说行,就叫上张峰和另外两个人,走到电厂门口时,翟某打电话叫我把后面的那辆车挡住,把气放了,我叫张峰下去把气放了,张峰就下去拿刀把那辆车的轮胎给扎破了。张峰上车后。我们开车就往永济方向走了,翟某打电话叫我们到长江饭店吃饭,我们就去了。

5、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马某想投标公园天下小区,当时河津一个老板也准备投,晚上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第二天在土地局门口多集合一些人,将河津老板吓跑,当晚马某、翟某、卫某、·、吕宏孙某1有吕某1人在永济市宾馆商量,马某安排我、卫某、翟某、·多找些孙某1标现场,安排张某2在河津人去会场的半路给他们的车胎扎漏,第二天我带的王某1、许某到土地局门口,卫某他们带了几十号人,张某2开车将河津老板的车在半路截住,把轮胎气放了。河津人报案后,110民警赶来后,我们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马某投标成功了。具体分工是:张某2在路上截住河津人的车,放轮胎气,并恐吓不要在永济弄工程竞标,我们几个人带人在投标现场门口、会场里面示威,让对方害怕。吕宏斌负责在吕某1竞标举牌。这次竞标成功后,马某让我给工程上供应白灰,每方照顾我挣20元钱,其中10元让赵红伟抽走,剩余的10元我和仝某分。我和仝某每人能分到5万元左右。反正都在马某手下干活,人家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不听他话就让你挣不下钱。

6、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竞标前一天晚上,马某把我、吕宏斌、张学吕某1电机宾馆一个房间安排我们测算每一亩地的地价,竞标时我和吕宏斌、张学吕某1晓辉在前排坐着。竞标完后听翟某说他当时安排张某2把河津十二冶建筑公司的车挡在半路,把他们的车胎气给放了,以阻挠他们到现场竞标。

7、被告人王某1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6月份公园天下小区的土地竞标一事,我和许某去了永济市土地局,是郝某让我俩去的。我俩到土地局门口时,看到有很多人,我俩在门口呆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辆警车,我俩就走了。

8、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永济市公园天下土地竞标一事,我去了永济市土地局门口,我记不清是郝某还是卫某叫我去的。

9、接警情况登记表、值班登记表,主要内容:2007年6月29日9时34分高国钟用139948139××××5884几个人将其车轮胎扎破。

10、袁博关于热电厂门口发生车轮胎被扎时间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是永济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2007年6月29日,我接到110指令后带队赶到热电厂门口车轮胎被扎案现场后,现场有一辆挂着运城地区车牌别克商务车,据报案人说一辆无牌的蓝色桑塔纳将它们拦住,从车上下来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手拿着刀将他们的汽车前轮扎破,并对他说“你们不准去招标现场”,说完后四个年轻人上车就走了,我当时让报案人和我们回所里做个笔录,报案人说:“我们不去了,回呀。”

11、永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永济市宏力房地产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情况》明细表,主要内容:宏力公司应缴金额4331.0823万元,实际缴纳2923.15万元,欠缴款项及滞纳金共计2305.572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马某的公司经合法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破坏村委会选举秩序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按照永济市的城市建设规划,北王村属于城市规划范围。2008年12月,永济市城西街道北王村换届时,被告人侯某为确保当选该村村长,通过其侄女侯玉洁找到被告人马某,以“当选北王村村长后,马某搞房地产如需该村土地,优先、优惠照顾”为条件,向被告人马某借款30万元作为竞选“费用”,并请马扶持其竞选该村村长。接受请求后,被告人马某安排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具体操作。被告人胡某便指使北王村另一候选人丁俊民的表弟丁某4以支付20万元为条件,要求丁退出竞选。为能参加竞选,丁俊民给被告丁某4送了五条芙蓉王香烟,请求马的支持。被告人马某指派被告人郝某将烟送回,并告诉丁俊民其支持丁某4,劝其退出竞选。2008年12月25日,丁俊民在家被丁某4份人员持棍棒打伤后,退出选举。当日,被告人马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胡某,胡交给被告人侯某。12月26日早晨,被告人侯某以每张选票5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该村村委委员和大姓族的代表发放。选举投票时,被告人郝某、仝某、胡某1、许某、王某1等人到场参与。使该侯当选为北王村委会主任。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便通过被告人侯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5万元取得该村小学7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胡某、郝某、仝某、侯某、胡某1、许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胡某1辩称自己未参与此次活动。

经审理查明,按照永济市的城市建设规划,北王村属于城市规划范围。2008年12月,被告人侯某为确保当选该村村长,通过其侄女侯玉洁找到被告人马某,以“当选北王村村长后,马某搞房地产如需该村土地,优先、优惠照顾”为条件,向被告人马某借款30万元作为竞选“费用”,并请被告人马某扶持其竞选该村村长。被告人马某同意后便安排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操作具体事宜。被告人胡某指使北王村另一候选人丁俊民的表弟丁某4,以支付20万元为条件,要求丁俊民退出竞丁某4俊民为能顺丁某4竞选,便给被告人马某送了五条芙蓉王香烟,请求马某支持其竞选。被告人马某派被告人郝某将香烟送回,并告诉丁俊民其支持丁某4,劝其退出竞选。2008年12月25日,丁俊民在家被丁某4份的人持棍棒打伤后便提出退出选举。被告人马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胡某,由胡某交给被告人侯某。12月26日晨,被告人侯某以每张选票5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该村村支委员和大姓族的代表发放。选举投票时,被告人郝某、仝某、许某、王某1等人到场参与,使侯某当选为永济市北王村委会主任。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通过侯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5万元取得该村小学7亩土地50年土地使用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丁俊民(北王丁某4长)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12月16日,我们村开始新一届村长换届选举,定下我和侯某为候选人员。在海选之前我表弟李英华曾经找李某8说是有人要给我拿20万元,让我别参加选举了。在李英华之后王李某8对我王某17似的话,我也没同意。过了没几天,王俊虎说他有王某17轩约我去喝茶,到了茶楼后,轩说给你20万元,你别竞选了,我没同意,轩见我不答应又说,你只要不害怕你的命,你就继续竞选,轩见我口气很强硬,就以伤害我儿子和侄子来威胁我,并且警告我不许在村里活动拉选票。当天下午我接到不让我竞选的恐吓电话。第二天下午,我表弟李英华来我家李某8接受20万元退出选举,我问他是谁让他来的,李英华承认是李某8他来的。我当时给王俊虎打电话王某17我一起去见马某。在去的路上,我还买了8条黄盖芙蓉王烟准备给马某。见了马某后,我说“李英华说你不李某8加竞选村长了?”马某说“我答应别人的事如果摆不平,我以后还在永济混吗?”我见话不好说,留下烟就和王俊虎回去了。第王某17马某让人把烟送回来,当天下午有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手持木棍闯进我家把我打伤,把我家所有的玻璃、茶几、门和电视都砸坏了,还把我手机也摔坏了。当时家被砸完后,我就给村委选举委员会说我退出竞选,并且还给城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打了电话说退出选举。在被砸半个小时后,李英华到我家说“李某8砸不是侯某干的,也不是马总的人干的”。第二天选举的那天我因为身上有伤,还害怕继续被打就待在家里。等中午我妻子回到家给我说村里有好多出租车,车上都坐着二十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并且车上都有砍刀、木棍等凶器,应该有将近100人。那次选举,侯某当了村长。我竞选村长找马某的原因是马某在永济是黑社会老大,在永济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并且听说是马某不让我竞选,我害怕他威胁到我自身及家人安全。侯某当村长后,低价卖给马某7亩地,还卖给一个开发商7亩地。

2、证人李英华证言,主要李某8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胡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当时,侯某也在,胡某问我和丁俊民是什么关系丁某4丁俊民是我表哥,丁某4说北王村选举村长,丁俊民和侯某竞丁某4给你表哥丁俊民说说,让他丁某4举,给他拿20万,胡某说完这话,侯某点头表示同意出钱。我当时考虑到侯某这边的势力大,依靠马某,还有我表哥的安全问题。我想侯某和马某关系好,是一伙的,马某在永济实力大,经常弄一些打打杀杀的事情,如果丁俊民不退出的话丁某4挨打。我就到丁俊民家,给他说丁某4想当北王村村长,愿意拿20万元,让你不要参加村长竞选了,丁俊民说公平竞争丁某4钱也不退出选举。我说侯某找了马某,之后,丁俊民把他的内弟丁某4叫过来,他王某17虎说,侯某找的是马某,咱们也去找马某,后来丁俊民说马某已经丁某4持侯某,不答应他。在北王村选举的前一天下午五六点钟,丁俊民被打,这事丁某4侯某说的。我到丁俊民家问他什么丁某4打了,他说一帮人拿棍在他腰上打了几下,还把家里的玻璃等砸了,然后我问是什么人打的,他说不知道,我说我问过侯某了,侯某说不是他打的,随后我劝他“咱们惹不起人家退出选举,钱也不要了,那钱不是好拿的”,我姑妈也劝他。当天晚上,他表示退出选举。

3、证人王俊虎(丁俊民小王某17证丁某4要内容: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10点多,我碰上郝某,他问我“丁俊民是不是你姐丁某4我说是,他就让我转告丁俊民不要参与竞丁某4了。有人支持其他人当村长,参与也是白费力气。过了大约三四天,郝某打电话问我,让你姐夫退出竞选的事怎么样了,我随口告诉他丁俊民不答应,他丁某4出十多万元支持侯某当村长,丁俊民参与选举也丁某4,参与了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我问他谁支持侯某,他说我老板(马某),我就告诉他我再给丁俊民打电话说说丁某4我就打电话告诉丁俊民,有人出钱丁某4出选举,丁俊民说钱他不会丁某4举也会参加。又过了一天,郝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丁俊民约出来。过丁某4,我联系丁俊民到蜀茗茶楼丁某4郝某对丁俊民说给你二十丁某4退出选举,怎么样。丁俊民表示不同意丁某4轩说,你不要钱也可以,但参加选举不行,参加也没有用,不会有好结果的。第二天下午我和丁俊民拿了5条芙丁某4去了马某宏力房产,我问马某“听人说你这次不让我姐夫竞选村长”,马某说是的,又对丁俊民说你也别争丁某4是争不过我的,我答应让侯某当村长,那肯定是他当。出门时马某让我把烟拿走,我没有拿,放在了他办公室,隔了一天,马某派人把烟还给了丁俊民。选举前一丁某4到丁俊民家时已经打丁某4只看到厢房、上房的玻璃全被打碎了,家里也被砸的乱七八糟,丁俊民说他腰疼。丁某4被打后,他丁某4不参与竞选了。最后侯某当村长了。我带着丁俊民去见马某的丁某4马某在永济名气很大,他手下的人有时会打着他的名号在下边办事,我担心这次是郝某打着他的名号办事,所以想去确认一下。马某说他答应侯某当村长,侯某就肯定能当上的原因是,马某这个人很霸道,他办事风格就是说一不二,想干什么哪怕是不择手段也必须干成。

4、证人冯跃进(北王村支冯某冯跃进(北王村支冯某言,主要内容:2008年选举前的三四天,侯某开车到我家说有事,用车将我接到了中农宾馆一间房内,当时房里还有两个人,侯某给我介绍一个叫仝某,一个叫郝某,仝某对我说这次马某支持侯某当村长,你一定要支持侯某,我就告诉他,我主持选举,是按选票的多少来定村长,你们在下边怎么活动我管不了。选举当天,侯某的侄子侯新春来我家,拿出3000元钱交给了我,让我支持侯某当村长。马某支持侯某当村长的原因是,我们是城中村,现在城中村只有我们村还有空地,马某是开房地产公司的,我想他也是看上我们村的空地了。想通过支持侯某进而获得我村的空地。在选举的前一天,我听说另一个村长候丁某4我们说他丁某4加选举了,害怕还会有人报复他。我不知道什么人到丁俊民家闹事,但丁某4就是选举村长的日子,我想此事跟竞选村长肯定有关系。选举的当天,我看到仝某带着七八个年轻小伙在会场里转,一直到选举结束他们才离开。侯某以240票当选了村长。2010年4月份,侯某将原北王小学一共七亩土地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村委会在他卖地之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事,是在他交易完成后才知道的。按现在的市场价七亩大的地价要在一百万元以上。马某在拆原北王小学的房子时,我们村的村民去阻止,但一到现场,看到马某的手下手持铁棍在将现场围成一团,就不敢上前说理了。隔了几天,仝某来到我家,对我说北王小学的七亩地是马总(马某)买下的,你不要闹事,你自己掂量自己的能力,别自讨没趣.就是警告我别闹事,说完他就走了。

5、证人丁喜民(北王村副丁某5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村里换届时,冯创运找我,说侯某想和我联合,我说侯某又没钱,没关系,和他联合他又帮不上我忙。冯创运告诉我,马某支持侯某。我就同意了。隔了几天我到侯某家看选民人名单的事情,和他说了一下联合的事情,侯某说这次选举,你需要钱的话我给你拿,选上了,多照顾你挣点钱。提到马某我就同意了,因为永济人都知道马某混的好,黑白两道都有人,没有办不成的事情。竞选的前一天晚上,侯某开车把我和丁保峰拉到海纳宾丁某6见到仝某、郝某。侯某和我们上来给每个选民的选票钱,有500的还有1000的人民币,这中间,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走进房间,郝某、仝某看见了,都站起来叫“老板来了”,叫老板的人说“你们把占虎选举事情招呼好”随后就走了。竞选那天丁俊民人不在现场丁某4人名单上有他,听人说前一天晚上他家叫人给砸了,什么原因我就不知道了。竞选当天在大队门口停了一辆很旧的车,车外头站着仝某,郝某在不在我想不起来了,还有十来个陌生的年轻人。2010年3月份左右,侯某把我们村里的村委叫到一起,开会说准备把小学的地租出去,大家都同意,没几天给我和丁保峰叫到他家,丁某6们学校的地卖给马某了,我问他多少钱,他说每亩4.5万元,一共7亩。我和丁保峰嫌卖的太低丁某6给村民交代,侯某说我给你两个通下气,事情就这么定了,还把学校房子拆迁的活给我们,让我们在中间挣点钱,我们两个没法给村民交代,就没有答应,后来听村里说学校拆了。学校拆迁的当天,北王村民丁蛇娃和丁贯贯进行了阻挡,让仝某他们给吓跑了,没有打起来。

6、证人丁保峰(北王村村丁某6)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12月份选举前五六天的一个中午,我对侯某说“这次选举我要上委员”,他就告诉我“行啊,你竞选委员,我竞选村长,咱们都努力一把”。过了一两天,丁喜民叫上我坐侯丁某5车到中农宾馆,我看到仝某、郝某在房间,我们五个人就开始算每家有多少票,每票多少钱。选举前一天晚上9点左右,侯某给我打电话,和丁喜民到海纳大酒丁某5见了仝某、郝某,我们在说选举的事时,仝某接了个电话,然后对郝某说老板来了,过了大约二三分钟,马某走了进来,仝某他们四个人都站了起来,马某说“这次占虎选举的事,你们招呼好”,说完就走了。马某支持侯某竞选村长肯定是看上我们村的空地了,想扶持一个人当村长,然后方便在我村搞开发。2010年3月份,侯某将我们村的村委叫到村委会,说准备卖村里的空地,我们村委也表示同意卖。过了一个月左右,侯某将丁喜民和我叫到他丁某5他把原北王小学的七亩地卖给了马某,我就说,你都卖了,还告诉我们干什么,他说就是跟你们通一下气。过了三四天,侯某找到我和丁喜民让我俩把小丁某5室拆了,我俩没有答应。侯某卖地时村委会不知道,七亩地卖了三十五万。按市场价计算,要值一百多万元。

7、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后半年,侯某找到我和仝某,说他要竞选城西区北王村长,钱不多,看能不能帮忙,我们商量后给他说,要不你问马某借钱,让他支持你,你如果当上村长,下一步让马某在你们那里搞开发,盖房地产,马某肯定会支持你的。后来仝某和侯某从马某那里借到十几万元人民币。离选举还有四五天的时间,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见他,去了后,马某给我说丁俊民给他送了5丁某4王,也想竞选村长,你把烟给他退回去,告诉他,我十年前就不抽这烟了,这次村长就不要竞争了,我支持的是侯某,同意的话给他拿几万元人民币。我后来见到丁俊民就把马某的丁某4他说了一下,如果还要竞选,自己看着办。丁俊民说他知道了丁某4给本家亲戚发选票钱。选举的前一天晚上,侯某从马某那里把十多万元拿上,在海纳宾馆里,我、侯某、仝某,还叫了北王村的支书,两个副村长,还有几个大家族的代表,按每个人500元人民币把十几万元全部发完。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和胡某1一起到北王村转了一圈,知道侯某当选后就走了。北王村竞选村长都要找马某的原因是因为马某在永济名气大,他支持谁就肯定当选。其当庭供述,胡某1未和其到过北王村。

8、被告人侯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12月份竞选村长的事情是马某支持给我的钱,让我当选村长的。选举前十几天,我家里有将近20万元人民币,怕钱不够,我侄女侯玉洁告诉我,她认识马某可以帮我联系。见了马某后我告诉他我需要30万元,马某说他了解了解随后再说,隔了几天我听说丁俊民也去找马某丁某4叫上仝某和郝某去了马某的办公室,马某说我支持你,随后他让郝某把丁俊民给他送的烟丁某4。让郝某告诉丁俊民,这届我支丁某4虎,这烟我十年前都不抽了,他自己看着办。隔了几天我又去找马某问钱的事,马某告诉我让我和胡某去谈这事情。我找到胡某后,胡某说,老板说的,这钱可以给你,你要是选上的话啥都好说,选不上的话,就不问你要利息了,只还本金,还款日期是一年半后。我说行。竞选前一天,在宏力房地产胡某的办公室拿的钱,我和仝某、胡某在场。这些钱关系好的每个人500元一票,关系一般的每人1000元一票,个别不好的就2000元一票。竞选当天仝某和我在会场里,郝某在会场转了一圈就走了。仝某在会场的原因是马某给钱的时候就说让仝某和郝某招呼。2010年3月份左右,马某让我在村里给他找块空地,我把村里学校6亩地租赁给马某50年36万元。这个价钱比市场价低。我竞选村长找马某是因为马某在永济势力大,混得好,有他支持肯定能成功。30万元钱已经还给马某了。

9、被告人仝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后半年的一天,马某给我打了个电话,我到马某办公室见到侯某在办公室坐着,马某说占虎想当村长,这个人在村为人怎么样,我说好着呢。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到马某办公室见了侯某,马某对我说将侯某选举的事情招呼好,一定要让他当上村长。又过了一段时间,胡某给我打电话说侯某竞选村长想到马某跟前借30万元,马某想让我担保。选举前一天,侯某和我到胡某办公室取了30万元,当时他给胡某打了张欠条,侯某将钱拿到他家中。到晚上,侯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海纳宾馆,说他晚上发钱。中午十一点钟多,选举结果出来后,我知道侯某选上了,就给马某发了条短信。侯某在选举之前就同马某说过,马某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如果看上北王村土地搞开发,侯某给他帮忙.侯某当上村长之后,马某租赁了北王村小学的大概五亩地。侯某当上村长后郝某爸爸给北王村大队部打地板、修门楼,承揽了点工程,我没得到好处,只是选举成功后一块吃了一顿饭。

10、被告人王某1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12月份,北王村的侯某想当村长,郝某和仝某帮忙招呼选举,郝某叫上我和许某坐在他的车上,仝某也在车上,在北王村转了两三圈。

11、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下半年,北王村选举村长,北王村的侯某想当村长,郝某叫我和王某1去北王村招呼占虎选举,当时,我和郝某、王某1等人开车在北王村转了几圈。

12、协议书,主要内容:2010年4月6日,侯某以北王村的名义将该村学校50年的使用期限以36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马某。

13、郝东风证明材料,主要内容:2008年12月25日,丁俊民报警称其家丁某4不相识的年轻人砸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胡某1辩称自己未参与此次活动的意见,经查,郝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和胡某1一起到北王村转过一圈,当庭供述胡某1未和其到过北王村,其他被告人也不能证明胡某1到过北王村,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胡某1参与此次活动,故不予认定。

(三)殴打丁金马

运城市人丁某8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因其名下的“海森公司”与“晋鑫商砼公司”多次在永济市的混凝土市场发生竞争,便对“晋鑫商砼公司”怀恨在心。2010年5月7日17时许,在“晋鑫商砼公司”持有股份的永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丁金马,到永济市丁某8办理过户手续时,遇见被告人马某和·等人。被告孙某1等人遂上前对丁金马进行拳打脚丁某8将丁金马拉扯到永济丁某8局副局长兰向军的办公室,兰某向军不许给丁金马办理过户手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辩解当天因丁金马要变更他是丁某8的身份,碰见并拉扯了,未殴打丁金马。

经审理丁某8被告人马某的海森公司与晋鑫公司在永济市的商用混凝土市场多次发生竞争,便对晋鑫公司不满。永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丁金马在晋鑫公司丁某8份。2010年5月7日17时许,丁金马到永济市工丁某8理过户手续时,遇到被告人马某和·等人,被告孙某1等人上前对丁金马拳打脚踢,丁某8丁金马拉到永济市丁某8副局长兰向军的办公室,兰某向军不许给丁金马办理过户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金马证言,主要丁某82009年11月份永济市晋鑫商砼公司的老板樊晋乐对我说他想樊某2公司变成股份制公司,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一百万元的股份。我听说马某要告我有工作人员经商的问题,就想把这股份转给我弟弟丁金虎。2010年5月7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去工商局办理股东过户手续,把我的搅拌站股份转给我弟弟丁金虎,在工商局营业大厅门口,马某和·还有一个我孙某1的走到我跟前,马某拽住我头发,·抓住我左胳孙某1外一个人抓住我右胳膊,马某就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他边打边说“我就跟着你哩,咋了,你还想过户,走,看谁敢给你过户,咱们去兰局长房”。说完就拽着我头发从工商局大门口一直给我拉到二楼,·和那个人也孙某1着我胳膊没放手。到兰局长房间,马某指着兰局长说“谁再给他办手续,敢给他办我连你一块收拾”,这时坐在房间里的另一个人说你们别在闹事,再闹事我们就报案了。他们就放开我,我就赶紧离开了。过了两天我到北城派出所报案。此事到现在还没结果。我被打后,鼻梁骨被打肿,闹到感觉木木的,有些晕,第二天到永纺菜市场远航门口的药房输了两瓶液。

2、证人侯夏冰证言,主要侯某2010年5月初的一天,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老板樊晋乐叫我去工商樊某2金马搅拌站变更丁某8我和丁金马在工商局大丁某8马某开了两个车,带着大约二三个人过来了,马某一见丁金马,就用手指丁某8丁金马,让你给我丁某8我一直跟着你了,然后马某说了几句威胁丁金马的话,丁金丁某8有来得丁某8,马某带着的那几个人上来分别从丁金马的左侧和右丁某8丁金马,马某上来丁某8手抓住丁金马的头发,另丁某8用拳头朝丁金马的头部上打丁某8还边骂,在丁金马被马某打的丁某8额头上贴创可贴的人在丁金马的后面用脚丁某8马,丁金马也丁某8气丁某8等人打了丁金马有两分钟左丁某8后自己用手抓住丁金马的头发,就丁某8着丁金马进了工商局丁某8大楼。

3、证人兰向军证言,主要兰某2010年5月7日,我正在和耿海民、黄卫国在耿某室研究工作,突然马某抓着一个人(丁金马)的前胸闯丁某8公室,我赶紧站起来,马某一把将丁金马推开,将手丁某8份材料摔在我办公桌上说“我举报他,不能给他变更,我已经叫人到北京告状去了”。我和我单位的人劝他半天,他才走了。丁金马要把他在一丁某8的股权转给他弟弟,是合法的。

4、证人黄卫国证言,主要黄某12010年5月7日下午,我和耿海民在兰向军办耿某工作,突然兰局长办公室的门被人一下子给推开了,马某情绪激动的拉着丁金马的衣服,紧丁某8边和马某一起的两个人推着丁金马的后背把丁丁某8了进来,丁某8站起来问他们有什么事,马某把手里的材料放到了兰局长的桌子上,对着兰局长大声说“这事不能办,这是我的举报材料,如果办了的话,我就连你们一起告”,和马某一起进来的人一直站在丁金马身后。后来丁某8对马某说“这个事情我们汇报了以后再处理,你先回去吧”然后马某就走了。

5、证人耿海民证言,主要耿某2010年5月7日下午,我和黄卫国在兰向军办黄某1工作,突然兰局长办公室的门突然被推开了,马某拉着一个人进来,后面还跟着和马某的两个人。兰局长站起来问他们有什么事,马某气呼呼的对兰局长大声说“这事情你不能办,如果办的话和你也没完”,当时我说再闹的话我就报警。兰局长让其他人先出去。

6、证人卫小勇证言,主要卫某42010年5月8日,丁金马鼻梁处红肿丁某8头晕,系外力所致,给予一般外伤处理后抗生素静滴。

7、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主要内容:该公司2004年12月16日设立,2009年11月11日,丁金马出资100丁某8该公司股东。

8、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我经营商砼海森搅拌站,201O年时丁金马和他人合伙丁某8一家晋鑫搅拌站,在生意上与我经营的搅拌站有冲突。那天我和·就到永济市孙某1告发丁金马,在工商局丁某8好遇到丁金马在那里转股丁某8他弟弟名下转,我便吆喝·过去把丁金孙某1,我抓丁某8马的衣领,孙丁某8住丁金马孙某1胳膊丁某8带推把丁金马弄到兰局长丁某8。在途中,·朝他的背部孙某1打了几下,到了兰局长办公室,我对兰说“不能给丁金马转股,我正丁某8”,兰局长说等他请示了以后再说,丁金马就走了。后丁某8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叫到派出所问过这事,我说没有打丁金马,后来就没丁某8。

9、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给我说三哥孙某1)在工商局门口打人呢,我就过去见了马某,马某说丁金马销毁证据,丁某8还用出手打他,他说打他还能叫你们,你们想进去了,这句话的意思是他打了公安局的丁金马没事,我们丁某8怕就会进监狱。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马某及辩护人辩解未殴打丁金马之理由,经丁某8金马证实马某用丁某8其脸上打,证人侯夏冰证明马用拳侯某,卫小勇证明见丁金卫某4处红肿,故此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殴打原赞飞、师春娟等原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7、8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吕宏斌等人在永济吕某1长江饭店吃饭时,吕宏斌接到原赞飞吕某1娟索原某的电话,饭后又被原、师等人拦至饭店门口,被告人马某遂朝师春娟脸部打耳光,将师打倒在地,原赞飞上前阻挡时原某打脚踢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应被告人马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辩解推拉了原赞飞、师春娟,原某。

经审理查明,2007年7、8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马某和吕宏斌等人在永济吕某1长江饭店吃饭时,吕宏斌接到河津铝吕某1厂的原赞飞、师春娟索原某的电话,吃完饭后又被原赞飞、师春娟等原某饭店门口。被告人马某见状便打师春娟耳光,将其打到在地。原赞飞上前阻挡时原某打脚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原赞飞陈述,主要原某大约2007年的一天早晨,我和师春娟(已去世)、赵文斌、展六一开车到永济展某1电器安装公司讨要欠款。到永济后,我们找到吕宏斌家里,他家吕某1女的告诉我们吕宏斌不在家。当吕某17点左右,吕宏斌给我打电话吕某1们到电机厂长江饭店门口见他,我们到了后。吕宏斌和三四个男吕某1后和我们说索要欠款的事。我们等了一天,又累又饿,可能师春娟说话声音有点大,和吕宏斌争执了几句吕某1时在旁边劝说着,这时,从饭店走出一个男子,说“是哪个女的?”然后走到师春娟面前对着她脸用力抽了几下,把师春娟抽倒在地。我和赵文斌上去赶紧拦住那个男的,并把师春娟扶到马路对面我们车上,刚上车,前面动手打师春娟的那个男子又过来准备拉师春娟下车,我赶紧拦住。那个男的一把把我拉下车,拉下来后就用拳头朝我脸上打,这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又过来五六个男的也对我拳打脚踢,打完后,那几个人和吕宏斌一起走了。吕吕某1电器安装公吕某1,在我们索要这次欠款前,我和吕宏斌在他办公室谈吕某1宏斌答应归还欠款。第二天,我们厂派人到永济报警了,但没有做伤情鉴定。

2、证人展六一证言,主要内展某1007年7、8月份的一天,厂领导安排我和原赞飞、赵文斌、师原某永济市电机厂电气安装公司要账,和安装公司经理吕宏斌联系后说他晚吕某1回来。晚上吕宏斌打电话说在长吕某1门口见面,到后吕宏斌说明天再说,吕某1有答应,师春娟和吕宏斌吵起来,这时吕某1走出一个高个子跑过来朝师春娟的脸上打了两耳光,把师春娟打倒在地,原赞飞上前阻挡时也原某脚踢。那人边打边说你们也不打听我是谁。原赞飞被打的鼻青眼原某春娟没有伤。

3、证人吕宏斌证言,主要内吕某1007年的一天早上,接到河津铝厂一个女的电话,向我要欠河津铝厂水泥厂欠款。下午6时许,我和马某、胡某等人在长江饭店吃饭,那个河津铝厂的女的又给我打电话,我让他们过来,然后在酒店门口见了面,他们一共来了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我告诉他们让他们明天到公司来给他们钱,那女的说不行,我们就在那里争吵了几句,马某他们吃完饭出来了,见我和那伙人在争吵,二话没说就朝那女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我急忙过去拉开后,我对要账的人说你们先回去吧,我就走了。到了年底,我把钱打到他们账号上了,并多付了一千元钱。

4、证人赵耀进证言,主要内赵某8007年的一天,我、马某、冯建、吕宏斌一起吃饭,快吕某1时,吕宏斌接了个电话先吕某1,随后我们吃完饭马某第一个出去,我在后边和长江饭店的老板在一楼大厅说话,从饭店的玻璃看到马某在长江饭店门口嘴里骂骂咧咧的在打一个女的,我就赶忙出去双手抱住马某,把马某拉到了一边。这时过来了一个小伙把那个女的拉到一辆工具车上走了。

5、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吕宏斌还有几个人在吕某1店吃饭出来时,饭店门口有一女三男挡住吕宏斌要账,我听他吕某1到吕宏斌家里去过了,吕某1们说“公家的帐还能跑到家里来要。”那个女的嫌我多管闲事,并且骂我,我上去扇了她几个耳光,后被人拉开,我就走了。

6、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马某、吕宏斌还有几个人记吕某1谁了在长江饭店一起吃饭时,吕宏斌接到河津铝厂吕某1要账的电话,说是在他家里等他,吕宏斌就叫他们到长吕某1门口,要账的人来了后,吕宏斌叫我一起出去吕某1口遇见了来要账的三男一女,吕宏斌就过去和他们吕某1这时马某从饭店跑出来,上去朝和吕宏斌说话的那个女吕某1打了几耳光,我见要账的另外三个男的过来拉马某,我就跑过去把他们拉开,让他们以后再说,他们就开车走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称未打原赞飞、师春娟之理原某查,马某曾供述过殴打二人,原赞飞证明二人被马原某,在场的胡某也证明马殴打了二人,吕红斌、赵耀进也证明马打了赵某8故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五)殴打刘柱英

运城市人民刘某6起诉书指控:2006年3、4月份,刘柱英因怀疑被告人刘某6其女友关系暧昧,多次给被告人马某打电话,引起马的不满,该马便指使被告人卫某、赵某“撵走”刘柱英。当被告人赵刘某6到刘柱英在永济市孙李刘某6用电话亭时,即通报给被告人卫某,该卫安排秦忠华、薛飞龙(二人已不起诉)、韩少鹏(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孙李村将刘柱英强行拉至永济刘某6峰路口的马场内进行殴打致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卫某、赵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辩称此事自己不知情,被告人卫某、赵某供认参与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6年3、4月份,永济市红杏洗浴中心的搓澡工刘柱英,因怀疑被告刘某6与其女友关系暧昧,多次给马某打电话,引起马某的不满。被告人马某便指使被告人卫某、赵某赶走刘柱英。当被告人赵刘某6刘柱英在永济市孙李刘某6用电话亭时,便告诉给被告人卫某,卫某随即安排秦忠华、薛飞龙(二人已不诉)韩少鹏(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孙李村附近,强行将刘柱英拉至永济市五刘某6口的马场内进行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柱英陈述,主要内刘某6006年3、4月份的一天,我当时和梁燕搞对象,我正在永济市一个公用电话亭给梁燕打电话,秦忠华和十几个年轻人到电话亭强行把我带到出租车上,他们问我和梁燕结婚了吗,我说结了,他们说我胡说,说完就把我拉到永济市郊区的一个马场,把我按到地上,拳打脚踢,还砖头、木棍、铁锹在我身上乱打,我当时有点晕,我老乡赵某坐出租车把我送到运城回长治的车上,我就回长治看病。我当时头上有三处受伤,右脚踝处受伤,左手食指受伤。因为我和梁燕搞对象,永济的马某经常去红杏楼找梁燕按摩,我发现马某和梁燕的关系不正常,后来我给梁燕打电话,梁燕不接,我就给马某打了几次电话,问他梁燕在什么地方,马某说他不知道,我俩就在电话里吵了几句,马某说让我小心点,所以我怀疑马某指使卫某和秦忠华的那帮人打的我。

2、证人樊晋乐证言,主要内樊某2堂妹樊小亚给我说马场有樊某3不敢干了,我问她谁在马场打架,我堂妹说她也不认识,几个人从一辆出租车上拉下来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到马圈,对那人拳打脚踢,只听见里面有人喊救命,打完架把那个男的抬着扔到出租车后备箱开车就走了。打完架后的一天下午,我在永济黄河宾馆门口碰见韩少鹏,我问他为啥在马场打架,韩少鹏说那个人扬言要把马某家炸了。

3、证人樊小亚证言,主要内樊某3006年农历二三月份的一天中午,有大约七八个年轻人坐出租车到我马场租了两匹马换着骑,大约一个多小时这几个人就走了,又过了半个小时,还是这几个人坐了两辆出租车拉了一个看着有四十来岁的人到马场,从车上下来的人踢那个40多岁的人,这人躲了一下,那些人和刚开始来的人大约有十几个人一起打这人,并抬着扔到出租车后备箱就走了。打架的这些人没有带凶器,他们走后,我发现马场门口的铁锹上、砖头上有血迹。

4、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在红杏楼搓澡的老刘(刘柱英)总是打电话刘某6让我找人把他撵走,别在红杏楼干了,我知道赵某和刘柱英是老乡,我就刘某6打电话让他给刘柱英说一下,别在刘某6干了,赵某说“马某也给他打电话说了,让把刘柱英撵走”。刘柱刘某6,到了4刘某6马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老刘怎么还没有被撵走,又打电话骂我”,马某把我火了一顿后,我就到红杏楼洗浴中心找到赵某,我俩坐在洗浴中心一楼的一间房里,我问他怎么还没有把刘柱英撵走,马某又刘某6说这事了。赵某说“马某也给我打电话了,并把老刘打电话的号码给我说了,我知道这个号码是孙李村附近的一个公用电话亭的电话”。这时秦忠华推门进来了,我就对赵某和秦忠华说“你俩到孙李村把刘柱英找到,把他撵刘某6说完后我记不清是当天还是又过了几天的中午,赵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柱英找到了,他们刘某6到马场了。我到马场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我见刘柱英坐在马棚边上刘某6有血,我过去说“你怎么回事,一直给马某打电话”。刘柱英哼了一下,我刘某6踢了他两脚,只有赵某认识刘柱英,剩下的人都刘某6,而且赵某知道刘柱英给马某打电话刘某6是孙李村附近公用电话亭的号码,如果不是赵某,我们不一定能找到刘柱英。

5、同案刘某6华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4月份的一天,卫某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到后看见卫某和赵某在房间,卫某给我说还记得搓澡的老刘吗,我说记得。卫某说刘柱英给马某打电话刘某6锋家,让我和赵某找到刘柱英,然后把他打刘某6还说刘柱英经常在孙李村刘某6公用电话亭打电话。我们找到刘柱英把他拉到马场刘某6里,对他拳打脚踢,我上去扇了刘桂英几耳光,还有几个人拾起马场的马鞭朝刘柱英身上抽,鞭子刘某6用绑鞭子的木棍打,共打了有十几分钟。参与殴打的有我、赵某、韩少鹏、薛飞龙等人。

6、被告人赵某供述,主要内容:刘柱英被打的时间是刘某66年4月初的一天,因为马某和刘柱英的对象好,二刘某6发生争执,马某就让卫某安排我和秦忠华等人把刘柱英打了。那天上刘某6点多卫某把我叫到他的房间,秦三(秦忠华)也在,对我和秦三说柱柱在永济,让我俩找找,找见后把他收拾一顿然后把他撵走。红杏楼的张学良告诉我,好像柱柱被秦三他们抓住了,我便打电话给卫某汇报了,卫某让我问一下秦三把人带到什么地方去了,挂电话我就赶紧给秦三打电话问他把柱柱带到哪里去了,秦三说他们在马场,我便又给卫某汇报了一下。后来我就打了辆出租车去了马场。我到马场后看见柱柱正躺在马棚门口,而且满脸是血,被六七个人围着,我便走到柱柱跟前问他有没有事,柱柱就说疼,过了又一两分钟,卫某便开车过来了,卫某一下车便朝柱柱的胸前踹了两脚,再后来卫某安排我和秦三把柱柱送到了虞乡医院。我没有打刘柱英,我到马场时刘某6柱英是我老乡,而刘某6卫某他们害怕,不敢不去。我去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拿没拿东西我也不知道。刘柱英离开永济是因刘某6不起马某这伙人,被他们撵走的。我在红杏楼包的洗浴中心,老板就是马某,再一个我听说马某是混黑社会的,我根本惹不起,所以他们说什么我不敢不听,卫某安排我找刘柱英我也不敢不找刘某6、同案犯薛飞龙(又名张飞龙)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的一天,永济红杏楼搓澡工刘柱英在永济马场被刘某6一案,我当时在场,我没有打人。打架那天下午,我到马场看见韩少鹏、秦忠华等十来个人围着一个男的站在马场门口,而且那个被围住的男的浑身是土,脸上还有血

8、同案犯韩少鹏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的一天,我在永济市虞乡街上逛,秦忠华给我打电话让我马上到虞乡镇五老峰路口的马场去,说有事。我便骑上摩托车去了马场,看见秦忠华、卫某、薛飞龙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正在殴打一个躺在地上的中年人,我二话没说就上去在那人腰上踢了三四脚,后来卫某让赵某把那人送走。我和秦忠华平时都跟着卫某混,卫某让我们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打这个搓澡工的原因我当时也不清楚,后来我问秦忠华,他说那个搓澡工和马某争一个女的,还给马某的手机发了一条恐吓信息,马某便安排卫某找我们打了那个搓澡工。

9、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经刘柱英辨认确认秦忠刘某6打他的人;经秦忠华辨认确认韩少鹏、薛飞龙就是参与殴打刘柱英的人;经赵某刘某6确认秦忠华就是参与殴打刘柱英的的秦三,韩刘某6是参与殴打刘柱英的小鹏;经韩刘某6认,确认赵某、卫某、薛飞龙、秦忠华是故意伤害刘柱英的人;经卫某刘某6确认秦忠华、赵某是参与伤害刘柱英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称不知此事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卫某、赵某供述是受马某指使而打的刘柱英,此辩解理据刘某6不予采纳。

(六)利用影响插手土地竞标非法获利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永济市万馨园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柳汝立与原永济市药柳某经理张天定协议,由柳汝张某12原永济市柳某司的土地,柳汝立给药材公司打柳某0万元,张天定将该公司的土张某12权证、房产证交由柳汝立保管。200柳某济市鑫大房地产公司经投标取得药材公司的土地开发权后,张天定将270万元张某12汝立,要回土地使柳某、房产证。为挽回土地开发权,柳汝立找到被告人马柳某此事。经被告人马某从中调解,鑫大房地产公司的庞永民给柳汝立10庞某,柳某分给马某5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辩解与柳汝立是合伙关系,柳某争议,经调解柳给过我50万。

经审理查明,2007年,永济市万馨园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柳汝立与原永济市药柳某经理张天定协议,由柳汝张某12原永济市柳某司的土地,柳汝立给药材公司打柳某0万元,张天定将该公司的土张某12权证、房产证交由柳汝立保管。200柳某济市鑫大房地产公司经投标取得药材公司的土地开发权后,张天定将270万元张某12汝立,要回土地使柳某、房产证。为挽回土地开发权,柳汝立找到被告人马柳某此事。经被告人马某从中调解,鑫大房地产公司的庞永民给柳汝立10庞某,柳某分给马某5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庞永民陈述,主要内庞某大国际广场是我开发的,这个广场原来占的是永济市药材公司的地方,2008年,我花了800多万元通过投标购买,有人告状说我投标不合法,运城市纪检委还查了,结果我们投标合法。在纪检委调查的期间,我就开始做柳汝立与马某的工作柳某天,我将他们两个人约到马某办公室,谈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我主动说愿意出100万元给柳汝立和马某,让他柳某再告状了,我想尽快开工。后我与朋友李连海拿了100万元现金送到柳汝立的办公室,当柳某室还有胡某。我给他们100万元时因为药材公司职工告状,刚开始我以为是张天定在指使告状,张某12了解是柳汝立与马某背后操柳某,我是想给他们拿点钱平息这件告状的事情,我能尽快开工。

2、证人张天定证言,主要内张某12007年2月份,柳汝立找到我要开发柳某司这块地,随后我要柳汝立交300万元柳某金,后来柳汝立分两次将20柳某打到我们办公室主任张向红开的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中去了。我们用这些钱偿还了药材公司欠的外债以及交给运城市国资委的100万的押金。作为保证,我也将药材公司的土地证与房产证交给柳汝立,由他保管。柳某资委有一份红头文件,上边写明公司改制允许吸收社会资金,我们当时就是以这份红头文件接收柳汝立资金。200柳某运城市国资委的廉运杰副主任告诉我红头文件改变了,以前的作废了,不能执行了,我就找到柳汝立,他一听就急柳某示还要继续开发,并且告诉我马某是他的合伙人,随后我通过胡红刚见到了马某,马某表示不放弃,之后庞永民也找到了我,庞某了柳汝立以及马某的电柳某了2008年3、4月份,庞永民的鑫大公司以庞某药材公司就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向职工们进行表态,由全体职工投票选择支持哪一方,最后药材公司落败,我就告诉柳汝立药材公司的竞柳某行了,柳汝立跟马某表示还柳某弃,但到了竞标的那一天庞永民的鑫大成功中庞某到了药材公司的土地。之后我就将200多万元还给了柳汝立,将土地证及柳某也要了回来。我感觉柳汝立提马某是威胁柳某为马某在永济混得好,谁都要给他面子,柳汝立提到马某跟他柳某关系,我如果把这件事办黄了就是不给马某面子,我可能会遭殃。

3、证人柳汝立证言,主要内柳某008年11月,我和张天定商定要买药材张某12地,我给药材公司账户打了270万,张天定将药材公司的张某12及土地证抵押给了我。到了2009年初,张天定告诉我庞永民张某12了这块庞某告诉他我已经将钱给他了,我只要地。过了一二十天,马某突然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他告诉我张天定找他了,张天张某12他我的实力不行,想让我跟他合作开发这块地,他已经答应了,我就表示同意。之后马某让胡某代表他出面,跟我一起处理庞永民关于药材公司庞某题,有一天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去,我、庞永民、马某三个人庞某这块地开始商量,最后商量出两种办法,一种是三方共同合作,另一种是由我方赔偿庞永民300万,然庞某民退出,庞永民庞某他表示庞某虑考虑。过了几天之后,马某打电话让我到他公园天下的售楼处,他告诉我,他答应将药材公司的那块地让给庞永民,庞永民先赔庞某0万,我和马某一人50万,我收到100万元以后,我收了50万元,其余打到胡某账上去了。

4、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万馨园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柳汝立和鑫大房地产柳某事长庞永民都想要永济市庞某司地皮,我从中协调过此事。2008年张天定(药材公司经张某12过胡红刚找到我,他说他先和柳汝立签了合同,之柳某民也要这块地皮,想让我从中协调一下,让柳汝立退出,我就找柳某立,协调过此事,具体经过我记不清了。

5、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有一天马某说,万馨园的柳汝立跟鑫大的庞永柳某药材公司庞某药材公司经理张天定通过胡红刚让张某12调解一下。我找到张天定,他说,很久张某12汝立就给药材公司柳某中打了几百万,他已经把这钱给用了,现在庞永民通过运城国资庞某活动,想要这块地,把他夹在了中间。随后我又找柳汝立,柳汝立说我柳某民柳某万,他庞某再争了,我又找到庞永民,庞永民又表庞某5庞某让柳汝立退出,这样交柳某后,柳汝立有了退出的想柳某后的一天晚上,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庞永民与李连海拿着庞某万到永济找柳汝立了,你出面招柳某,我就带着他两个到了万馨园房地产公司办公室,柳汝立会计就将钱拿柳某隔了几天,柳汝立给我打电话,柳某身份证号码是多少,给马某开个户,先给他打50万元。我就将我的身份证号码给了他,之后我还看到了这张存折,柳汝立给马某打了5柳某后,我就退出了。张天定找马某调解的张某12马某在永济市的名气大,势力大,混得好,提到马某一般人都会给点面子。

6、被告人翟某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的前半年,我去找胡某,他告诉我这几年他给马某鞍前马后,功劳苦劳都有,现在不重用他了,鑫大国际在买永济药材公司地皮的时候,他都出了力了,鑫大的老板庞永民给了马某百八庞某人民币,他是一分钱都没有得。2009年胡红刚让我和他去见一下马某,他告诉我,药材公司的经理和他熟悉,鑫大公司在买药材公司地的时候,钱还没有给,土地手续已过给鑫大公司了,现在药材公司的职工乱告状,现在检察院一直在找药材公司的经理,想让马某通过关系给解决一下。我和他见到马某后,把情况说了一下,马某答应给帮忙。随后胡红刚给马某拿了10万元钱,过了半个月左右,胡红刚告诉我,马某没有把事情办好,钱也没有退。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追索高利贷非法获利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0月份,李民升向被告人马某李某17款50万元,该马扣掉一个月的利息5万元后,交给李民升45万元。2李某17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派被告人卫某、张某等人,限令李民升至2009年李某17将欠债结清。十余天后,被告人马某再次派被告人张某向李民升索债未果,该李某17其进行言语威胁,李民升慑于其淫威,李某17躲藏一个多月。同年,被告人马某将出借人更换成史运平,高利贷增至60万元,以李民升租赁永济市四李某17组的临街门面商铺(租赁期为50年)做为抵押,安排被告人张某和史运平等人多次对李民升威胁恐吓。之李某17告人马某强行将李民升的临街商铺据李某17,安排被告人张某以95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合同及各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卫某、张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张某、卫某供述要过账,因李民升跑了,才和四李某17商的。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威胁、恐吓只有李民升一人的孤证,李某17定,李民升以租赁权作抵李某17无损失,卖了95万元还包括几座院基,此事属民事行为,并不违法。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永济市居民李民升从被告人马某李某17借了50万元,李民升拿钱时即被马李某17掉一个月的利息5万元,实拿走45万元。200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派卫某、张某等人要求李民升至2009年李某17将借款还清。李民升没钱还债到外李某17一个多月。同年,被告人马某将借贷人换成史运平,高利贷增至60万,将李民升租赁永济市四李某17组的临街门面商铺(租赁期为50年)做抵押。随后,被告人马某安排张某、史运平等人多次对李民升威胁恐吓。后李某17马某强行将李民升的临街商铺据李某17。之后,被告人马某安排张某以95万元的价格将临街商铺转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民升陈述,主要内李某17在永济成立了一个山西永济市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永济市华鑫大酒店对面买了永济市四冯村六组的地方,公司的地方在我进监狱前还是我的。2008年10月份我借了卫某45万元,付了5个月利息,每月按7分钱付息。到了2009年3月份卫某怕我还不了钱,史运平给我叫到永济黄河滩,当时卫某、马某等人都在,马某给我说,卫某出了事等着用钱,你不行把这钱倒成我和史运平的名字,我就给马某和史运平写了借条,写的是史运平的名字,马某威胁我说要是还不了钱,你小心着,不会有好下场。过了几天马某的内弟张某和史运平把我叫到宏力地产马某的办公室,马某让我用我公司租的永济市四冯村六组的50年合同的门面楼作抵押,当时说叫我3个月(2009年6月底)把钱还清,办完抵押手续马某让我把借条换成60万元,借条写的还是史运平的名字,办完手续过了有10天左右,史运平和张某找我说马某要马上要钱,我找了几天没找下钱,就给马某打电话,马某骂我,史运平和张某每天都找我威胁我,有一天晚上史运平单独给我说马某准备收拾你,你出了事我也担不起,我害怕就在外面躲了一个多月。我给公司一个叫李波打电话,他给我说公司叫马某封了,并且叫了几个人住在公司,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给李波打电话,李波说人家把他撵出公司了,后我就给胡建竹打电话,胡建竹说史运平把公司的公章强行要走了。

2、李随百(四冯村第六居民组会计)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我第六居民组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把永济市华鑫大酒店对面的楼房租给李民升,合同签了2李某17到了2007年永济市城建局给我居民组下通知,说我第六居民组的这栋二层楼房压占了道路的红线,要求拆除,当时我就和黄晓红、风云动找到李民升,李民升说让李某17赔李某17潢钱,我们说没有钱赔不起,就这么给李民升又续了35年李某17,每年租金34500元。到了2009年张某找到我,拿着李民升给他的租房手李某17这栋楼李民升转租给他了,李某17金张某交,租了不到一年张某就把这栋楼拆了重盖。

3、证人黄建平(四冯村第六黄某2组长)证言,主要内容:永济市华鑫大酒店对面的楼房是我们村六组集体的,201O年拆了,我不知道谁拆的,是以前的组长手里出租的,开始签了20年的合同,后来又续签了30年,合同上写的是允许人家改建。租金以前是30000万人民币,从2010年租金涨到34500元。给我交租金的是李新平,当时我没签李某11不清楚出租给谁。

4、证人李佰财证言,主要内李某10010年2月份,来了三辆铲车七八辆卡车把我村集体楼房拆了,当时去了很多群众要阻挡拆迁,有二三十人手里拿着洋镐把,还有人手里提着钢棍威胁群众就没有敢阻拦。白天群众挡的不行,他们就晚上拆,大概七八天就全部拆完了。

5、证人李新平证言,主要内李某11租建的地上面以前是一栋三层楼,李民升租赁,开了一李某17市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年底,听说李民升欠债太多,跑李某17司就关门了。我听村里人说马某的小舅子张某接管了这块土地并打算改造地上的楼房,就想租这块地。随后我通过太原市检察院的杨傲寒找到马某,马某对我说那块地是他小舅子张某的,他给我介绍后让我和张某谈,最后我和张某谈好后他以95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地转租给我,还是用的原李民升的租赁合同。李某170年初我把上面的三层楼拆了,和同学王鹏两个出资重建了王某18楼,后来我把这两栋楼卖了,挣了100万左右。当时我和我同学史军昌带上95万块钱现金找到张某,一起到马某办公室,当着马某面把钱给张某,2009年10月26日张某给我打了一张“今收到杨傲寒交来原永济成套设备机电公司租四冯村六组房屋及土地含后面的四座院基的转让款共计九十五万元,收款人是张某。”

6、证人王鹏证言,主要内容王某18和李新平租了四冯村六李某11地,合伙在上面建了一栋四层楼、一栋五层楼。

7、收条,主要内容:今收到杨傲寒交来原永济成套设备机电公司租四冯村六组房屋及土地含后面四冯村居民四座院基的转让款共计九十五万元整。张某,2009年1O月26日。

8、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租房合同和通知,主要内容:2003年6月28日,永济市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冯村第六居民组签订合同,租赁该组楼房29间20年。2007年9月10日,永济市城建局要求拆除该组建筑。2008年5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35年,合同至2058年7月1日。

9、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李民升借过我内弟张李某17钱,他把租赁四冯村的土地合同抵押给张某了,后来李民升因欠钱太多就李某17张某就把李民升抵押给他的土李某17转租给其他人了,那个人把钱给了张某。

10、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马某给我一张借条和一份抵押合同,让我去要账。我记得条上的借款人是李民升,借款数额六李某17万元,借的是马某的钱还是史运平的钱我记不清了,我和史运平就去找李民升要钱,李民升李某17钱,过李某17,李民升就跑了,之后李某17见过。抵押合同是李民升租赁永济市四李某17楼房和土地合同,之后,马某安排我找到四冯村村委会协商土地事情,经过协商,马某给四冯村交租金,马某使用李民升租赁四冯村的李某17土地。马某打算在那儿开茶馆,当时马某花了20多万把李民升抵押给别人的李某17基地也赎了回来,打算当做停车场。四冯村的李新平找我,他说李李某11他手里也拿李某17多万,把他给骗了,他问我用这块地干什么,我说打算开个茶馆,他说把这块土地转租给他,他搞开发。我给马某说了这事,李新平还通过其他人李某11说这事,马某同意,最后,李新平和我商量以9李某11的价格转租给他。我给马某汇报了一下,马某表示同意。李新平在马某的办公李某11马某面把95万元现金给了我。我把抵押合同、宅基地手续都给了李新平,当天,在马李某11公室,我把95万元现金全部给了马某。李民升打的那张借条李某17手上。

11、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10月份的一天,马某叫我到他办公室,让我和史运平一起把45万元现金给李民升送过去,叫李李某17个欠条,写李某17名字。我就和史运平一起把钱送到李民升的机电公司。李某17到马某的办公室,把欠条给了马某过了几个月,我和马某、史运平把李民升叫到马某的办李某17把欠条倒成马某的名字,后我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了。当时李民升借了50万元李某17直接扣了一个月的利息,让我给李民升送了45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三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此行为并不违法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私自将抵押手续转让他人,并获得高额利润,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八)威胁业主欲垄断沙石混料供应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大西高铁客运专线永济段开工建设后,被告人马某为垄断、控制永济市辖区的沙石混料,派被告人翟某、张某前往永济市虞乡、清华、任阳等乡镇的沙石混料场,强令沙石混料场经营者对外销售时抬高价格,而被告人马某名下公司则以低于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收购。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翟某、张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辩解此事主要是翟某负责,被告人张某辩解有此事,但未让抬价,也未签过合同,被告人翟某辩解,去看过料,未威胁,订了合同,未要订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高铁对供料方要求非常高,几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控方的证人大部分是自愿的,姬永强和展红军证明姬某2谁找的他们,也未证明具体的威胁言语和行为,垄断更谈不上,永济的砂石料厂几十家,才涉及多少?庭后,张某的辩护人还向本院递交了2010当时永济有50余家经营沙石料的厂家,以支持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0年,大西高铁客运专线永济段开工建设后,被告人马某为垄断市场,控制永济市辖区的沙石混料,派被告人翟某、张某两人前往永济市的虞乡、清华、任阳等乡镇的沙石混料场,以马某的名声压制沙石混料场的老板,强令沙石混料场经营者对外销售时抬高价格,而被告人马某的公司则以低于对外销售的价格收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文军证言,主要内刘某3华水泥建材公司最初是翟某成立的,2009年6月份转到我名下。翟某是马某的马仔,马某在永济市势力很大,没人敢跟马某作对。我与翟某2010年5、6月份签过往高铁送石料的合同,当时张某在场。具体内容是单价及付款方式,单价定的是一吨46.4元,付款方式是打款。翟某从我这里买了石料后,再转手卖给高铁。当时一吨石料价格是45块钱左右,因为翟某想用我的清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与高铁签合同,所以石料价格给我抬高了些。翟某把石料卖给高铁一吨73块钱。宝权料场的老板赵锁柜、早富有料场赵某9、文明料场的老板赵文明都跟翟某签了往高铁送石料的合同。

2、证人王战红证言,主要内王某19010年6月份的一天,在翟某石料厂看门的老张到我石料厂找到我,给我说马某的公司打算统一给大西高铁供料,价格高,好结算,料场不能单个供料,并说已经把虞乡镇的其他料场说好了,让我料场的混料由马某的公司统一上料。我当时不打算给他,但老张多次找我,我也就同意了,很快,老张就拿了打印好的一式两份协议书,我就签了字,老张给了我1000块钱的押金。签了协议之后,马某的公司一直没有来拉料,我就把协议撕毁了。

3、证人展红军(文刚沙场老展某2主要内容: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沙场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说:“如果有人来你沙场定沙供高铁,你就说这个沙场是马某的”,然后又说“马某计划给高铁供沙,你这个沙子必须通过马某供给高铁”,说完这几个人就走了。听他们说完之后,我想如果马某真要,我就得供给他,因为在永济没有人敢惹他,他老是用大帽子压人。我不认识马某,但我听过这个人,马某在永济势力很大,黑白两道混的都很好。后来我没有给高铁供沙,马某的人再没有过来。

4、证人王建设(建设石料场王某20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翟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的混料卖给他,然后由他统一供给高铁,当时他说每方10元钱左右,我就同意了。与他在海森公司签了协议,翟某还给了1000元定金。后来,翟某没有在我料场拉料。

5、证人姬永强(李文刚沙场姬某2证言,主要内容:去年高铁开始基建时,大约4、5月份一天早上,我的沙场来了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问谁是老板,我看来人气势不对,说话明显带有威胁口气,我就顺口说老板不在,问他们有什么事,那个人说这一带沙场马总要全包了,完了要和高铁签合同,谁要问就说是50元一方,旁边还有一个人说按60元报,我说我的沙不卖,是供临猗的搅拌站的,那人叫我配合点,然后有一个人用本登记了我的手机号和名字,他们问哪里还有沙场,我说隔壁就有,他们就开车走了。当时市场价是35至38元每方,他们要我把价格报高的原因估计是他们和高铁抬价,目的是控制市场。我不认识马某,但马某的名气大,是永济的黑社会老大,黑白两道都通,在永济没人敢惹。

6、证人李发贝(太宁水洗沙李某12)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高铁开始建设时,我的沙场来了两个人,当时我不在,我回来我妻子告诉我,来人说他们是马某的人,以后沙场的沙不论谁来买沙必须把价格抬高。他们这么说的原因就是要抬高市价,让别人买不到沙。我不认识马某,但听说过,马某是永济的大老板,有钱、很厉害,在社会上混得好。

7、证人王文展(王文展水洗王某21板)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4月份左右,一个人来到我厂里,说他是马某的人,如果高铁要来要沙,叫我把价格往高报一二十元,并叫我别胡闹,按他说的办。我知道马某,没和他打过交道,都说他是永济的黑社会势力大,在永济市没人敢惹。

8、证人郑某1(文明石料厂郑某1证言,主要内容:我给高铁送过石料,是翟某给我打电话,我到海森公司与史运平签的协议,我愿意给翟某供料,价格是每方35元。

9、证人赵锁柜(蒲州锁柜料赵某9)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5月份,翟某带着高铁项目部王部长到我料场看沙子,看完后让带点样品到高铁项目部化验,过了一个星期,张小强(张某2)打电话说达到标准,如果我愿意给高铁供,就到海森公司找到翟某签个协议,当时我也愿意送,就找到翟某,我和他协商好价格每方38元钱,我们就签了协议,开始给高铁送石子。后来我同翟某结账。我给翟某送料时间是2010年9月份至今年4月份,翟某欠我60多万元钱,后来我就不给他送了。

10、证人王西田(早富有石料王某22)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5月份左右,翟某与张小强到我料场说建高铁要用石料,问我愿意送吗,我说愿意,当时我们就谈好了价格,每方35元钱,付现金,后来翟某也同意,我将料全部给了翟某,由他统一给高铁送,统一结账。现在翟某欠我40万元。

11、赵锁柜与翟某协议赵某9森公司与郑某1协议,主要内郑某1010年8月10日翟某与赵锁柜签订协议,史赵某9郑某1签订协议。

12、翟某指认威胁永济市沙石混料场业主李发贝、姬永强、周李某12王文展、王建设场地王某21。

13、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我给高铁供应沙和石子。大西高铁的供料由翟某负责,翟某是否和沙场老板签订合同我不清楚。前期,我约高铁项目部的几个经理和翟某在饭店吃饭,我给几个经理说以后高铁上供料的事情由翟某具体负责。翟某没有给我说过怎么向大西高铁项目部供料。大西高铁和翟某之间结算方式我不清楚,好像是一月结算一次。在向大西高铁供料期间,黄南南是负责记账的,我偶尔问问供料情况,他给我说说。

15、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和马某2010年年初开始运作承揽高铁工程。高铁开始建的时候,马某为了挣钱,想把永济所有的混料场垄断,就派我和张某到每家混料场给老板上话,到那后,我们就直接说“混料不准卖给别人,必须卖给我们,料钱涨到10元钱一方”,老板问我们是干什么的,我就说是马某派我们过来的,那些老板一听说马某,就都不吭气了。我和张某见了四个老板,名字想不起来了,有三家还签了合同,大致意思是混料不准卖给别人,当时每家还给了500元定金。合同现在放在马某女婿黄南南那里。混料平时价格是5至7元不等,涨到10元是马某安排统一涨价的,因为他想垄断市场,控制高铁第十九局、第十七局、第四局混料的供货渠道,不让别人经营,我们和他们结账的时候按5-7元每立方算。到去年12月30日,给高铁送了大概有5万吨的石子、沙子、混凝土,约有1800万元,现在不知道有多少。每月15日至20日由黄南南与高铁对完结算票据后,高铁指挥部将工程款的20%拨到清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16、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内容:高铁开始建设时,马某没有安排我去永济沙场及混料场去过。我去过永济虞乡镇的两个沙场,是给海森搅拌站拉沙。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未垄断沙石料的供应,但三被告人欲垄断沙石料的行为属实,其行为已属违法。

(九)为占滩涂土地破坏生产经营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5年,宁建军承包了永济军宁某2场部队400亩的滩涂地,分包给刘安义等人耕作。2刘某4年,永济市飞机场部队换防后,欲中止该合同,承包给马永峰。2008年马某4天,为取得承包权,被告人马某授意赵红卫、王某2等人纠集二十余人,驾驶拖拉机,强行将黄河滩涂耕地上10余亩芦笋苗犁毁。期间,还殴打了前来阻止非法行径的刘安义。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2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辩称,承包过机场滩地,并给原承包人每人都发了告知书,其辩护人辩称强占不成立,马某有合同,系纠纷,鉴定损失为三年的损失明显不当。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辩称王某2在本起违法行为中有自首、坦白情节,王某2并没有参与毁坏而是制止,同时揭发被告人马某破坏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立功,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5年宁建军承包了永济飞宁某2队农场400亩滩涂地,分包给刘安义等人耕作。2刘某4年永济市部队换防后欲中止该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给马永峰。2008年马某4被告人马某欲承包部队农场的耕地,授意被告人王某2和赵红卫等人纠集二十余人驾驶拖拉机,强行将黄河滩涂地上种的芦笋苗犁掉。期间,还殴打了前来制止的刘安义。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马永峰证言,主要内马某4008年永济飞机场来了一支空军部队,我认识管后勤的陆正彪,他说部队有400多亩地,问我承包吗,我说包哩,我和部队签了承包合同,说好一年交一次款,每年两万元,由于钱太多我找到马某,想和他合伙承包,马某说他一个人包要直接和部队签合同。我和马某到滩地看过一两次,马某就和部队签订了合同,我签的合同就作废了。后来部队就向原来的各承包户都发了通知,让他们限期将地让出来,如果不让出,部队将采取措施,后果自负。到期限后记不清具体哪一天,马某的人和部队的人到地里犁地,犁了一会村民拦住了,最后宁建军也找到我说这宁某2承包着,合同还没到期,我就把情况向部队说了,部队认为有纠纷就和马某解除了合同。宁建军继续承包这块宁某2时犁地时我在场,种的是芦笋,我不知道是谁犁的地,马某当时没有去。我听部队人说犁了五六亩,我不知道当时发生打架事情。

2、证人刘安义证言,主要内刘某4建军把飞机场的4宁某2地全部承包了,十几年前我从宁建军手里分包了十宁某2,前三四年的一天午饭后,我正在家里,有个人到我家对我说有人在犁你家的地呢,我就跑到地里,拖拉机的司机见我过来就开着拖拉机跑到了地头,这时赵某49过来就骂我,你不想活了,你要是阻拦的话我到你家把你家抄了。我说你来,我等你着。刚说完就过来了四五个年轻小伙用拳头朝我身上乱打,还有个小伙踢了我一脚,和我一起去的人还有其他老百姓都不敢过去拉,这时蒲州镇的王某2过来将他们拉开,我就到地头找驻扎在飞机场部队的人,我说你们穿军装,怎么拉着土匪到这抢地来了,那两个身穿军装的人指着赵某49他们一伙人说,这片地我们承包给他们了,他们想怎么就怎么。犁地时,部队的这两个人搬了两张桌子坐在地头,他们大约毁了1亩左右,损失不好估算。宁建军是从驻扎在飞宁某2部队手里承包的,他们走以后,换了一支部队到这里驻扎,所以宁建军的合同没有到宁某2支部队又把地包给别人了。赵某49以前是蒲州镇工商所所长,当时去的还有王某2、秦洪武,其他人不认识了。后来我向蒲州镇政府反映了这事,最后经过调解镇政府民政上给我赔偿了一千多元钱。没有赔偿其他受损户,他们害怕,不敢反映情况,因为赵某49代表的是马某,马某是黑社会,势力大,没有人敢惹。这事之前,赵某49就带着人给这400亩地的大部分承包户都发有通知,意思是马某把这地承包了,以后交钱都交到赵某49那里。

3、证人王拥军证言,主要内王某23008年刚过完年不久的一天中午,我村秦洪武找我去犁地,我跟着他来到飞机场滩地,当时地头有好几辆车,路边站了十几个人,有两个年轻娃坐到我的拖拉机上,他们叫我东西向犁地,我就按他们说的在地里犁,犁了两来回,不是紧挨着犁的,而是隔几行犁一下,乱犁的,后来承包地的人把拖拉机挡住,说有什么话好说,不能犁地,我就把车开出来了,这时我见蒲州村的刘安义过来,我就开刘某4。共犁了两来回,大约几亩地,把一部分芦笋根犁出来了。现场我只认识秦洪武一人。

4、证人宁建军证言,主要内宁某2995年,驻扎在永济市飞机场的部队有400亩黄河滩地承包不出去,我就将这些地承包下,承包期限到2025年到期,一次性付清十五万元,后我又把这些地分包给了当地的老百姓,合同签订后,一直到2008年3月份时,驻扎在飞机场的部队调整,新来的部队领导要中止合同,原因是说法定代表人换了,我不同意,后来部队没有经过我同意把地承包给了马永峰,2008年马某4日中午,有老百姓给我打电话说有五六十号人正在地里毁芦笋呢,我当时害怕不敢去看,直接到永济市找冯市长反映情况,后冯市长让叶彩凤副市长去给我调解,经过和驻扎在飞机场的部队协商,我的合同正常履行,经司法部门评估损失了二十余万元,后我自己和承包地的受损户协商,让他们多包几年,不要承包费。马永峰说地承包给他马某4我没有见到合同,我听说他们把一个叫刘安义的承包户给打

5、鉴定意见,主要内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受损面积12.34亩,三年内(2008年、2009年、2010年)共受经济损失160173.2元。

6、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我通过马永峰见过永济飞机马某4勤的陆正彪,我没有承包过永济飞机场滩地。

7、被告人王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的时候,马某为了占用驻永济市的军用飞机场在永济市蒲州镇黄河滩上的400多亩靶场土地,曾经安排我和其他一些人前往强行犁掉当地群众的庄稼。马某召集了五六十号人马,开着一辆50拖拉机,还有十来辆各式各样的车,底下的娃娃是打出租车去的,剩下的像赵某49、卫某、·几个人是开着孙某1车去的现场。我坐出租车,大约早上11时左右到的,看见我们这边的大部分人都站在路上,拖拉机在地里正犁着地,我对卫某、·、赵某49说这孙某1飞机场的400亩土地)是我们村里的人种着来,能不能先不要动,卫某、·和赵某49说你孙某1,已经说好了,合同都签了。犁地的时候,刘安义过来挡,卫某刘某4建、赵某49就过孙某1刘安义,结果他们几刘某4开了,但打的不是很厉害,就那样拉拉扯扯的,我也赶紧过去劝解,后来,两边就停手了。头一天,·或是赵某49给孙某1话说明天没事的话,犁底下的地,去招呼招呼。

8、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3月份马某在永济机场滩地犁地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只记得有人闲聊时说过马永峰想要承包,后马某4回事就没有人再提起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辩护人辩称,马有合同,强占滩地不成立,及损失鉴定明显不当之理由,经查,马某与部队虽有租用滩地的合同,但是在明知前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而签订的租地合同,且部分滩地种有芦笋,被告人马某强行破坏芦笋,对他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失。

关于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所提王某2在本起违法行为中有自首、坦白情节,王某2并没有参与毁坏芦笋地而是制止,同时揭发被告人马某有破坏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2供述自己在被告人马某的指使下参与犁毁芦笋地的违法行为。王某2的行为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十)干扰阻挡永济市质监站工作人员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月初,永济市质监站发现被告人马某开发的“公园天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达标。1月10日下午,该站工作人员张强在对海森混凝土张某13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实验室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比较混乱,遂向站长吕胜利进行报告。当吕某218时许,吕胜利安排张强带领吕某2工作张某13吕金波、路海军、孙吕某3海森公司调取相关数据时,因试验室人员已下班,为防止有人更改电脑数据,决定现场守候,待次日工作人员上班后再予调取。20时许,被告人翟某指使被告人张某2纠集数人手持棍棒,威胁、恐吓张强、吕金波等人,张某1吕某3下车,因吕吕某3人锁住车门、关紧车窗才未能得逞。次日,张强等人调取资料进张某13析后,对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事后,被告人翟某以请吕胜利吃饭为名将其吕某2开车将吕带至原永济市蒲州信用社主任杨新民的坟前,威胁、恐吓吕胜利。之后,为保吕某2安全,质监站不敢再到海森公司检查。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翟某、张某2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翟某、张某2及辩护人辩解,只让质监站人离开,并未实施威胁和恐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初,永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被告人马某开发的公园天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达标。1月10日下午,永济市质监站工作人员张强对海森预制混凝张某13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实验室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比较混乱后,便向其站长吕胜利进行了报告。吕某2午6时许,吕胜利安排张强带领吕某2工作张某13吕金波、路海军、孙吕某3海森公司调取相关数据。张强等人到达该公司张某13试验室人员已下班,为防止有人更改电脑数据,张强等人决定现场守张某13待次日工作人员上班后再予调取。20时许,被告人翟某指使被告人张某2纠集数人手持棍棒,威胁、恐吓张强、吕金波等人,张某13张强等人不敢下车。张某13,张强等人调取资料并张某13分析后,永济市质监站对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事后,被告人翟某以请吕胜利吃饭为名将其吕某2,开车途中将吕胜利带至原永济市吕某2用社主任杨新民(被谋杀致死)的坟前,威胁恐吓吕胜利。永济市质监吕某2再到海森公司进行检查。

证明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胜利证言,主要内吕某2008年初的时候,我们在检查公园天下公司上混凝土质量时发现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够,这些混凝土是海森商砼公司送到工地上的。1月10日下午我派张强和吕金波二人开张某1吕某3公司的实验室调查,张强向我汇报说海森张某13公司实验室电脑上的检测报告数据确实存在问题,但他没有把这些数据拿回来,到了下班时,我就又安排张强带着质监站的吕张某13、孙斌、路海吕某3去海森的实验室把有问题的资料拷贝回来。过了一会,张强给我打电话说实张某13的门锁了,也联系不上人。为了防止实验室伪造检验报告,我让他们四人守在实验室门口必须等到开门,取到第一手资料。到了晚上8点多的时候,吕金波给我打电话说吕某3个年轻小伙围在车跟前骂着让他们滚出公司。当时我在电话中给他们说他们都别下车,如果对方想砸车就让他们砸。然后我给城西派出所所长樊广英说我们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被人围攻可能要出事,如果真有事的话我给他打电话。过了一个小时,吕金波给我打电话说吕某3走了,我也没再报警。第二天早上张强他们把资料取到张某13回到单位。我们把海森商砼公司实验室的报告取回去后发现其中有108份报告涉嫌造假,随后我站在永济的所有工地上对海森商砼公司进行了通报,让各工地上注意。过了十来天左右的一天下午快下班时,翟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城建局门口等我,要约我一起吃饭,我实在没有办法就答应了,上车后他说去蒲州黄河滩吃饭,车行驶到蒲州镇文学村附近的时候,翟某在一片田地的路边停了下来,他没有说什么话就自己下车了,我也跟着下来,我见翟某跑到离车10来米远的田地里的一座坟前,点了三只烟插到了坟头,后又返回到车上。准备走时,他问我“知道那是谁的坟吗?”我说不知道,他说,那是我的一个朋友,叫杨新民,是蒲州信用社主任,前两年被人砍死在晨练的路上,公安局至今破不了案,今天是他的忌日。我当时觉得他说这些话是在吓唬、威胁我,我就说,今天有啥事就说清楚,弄这事干啥。翟某没说话就把车开到一家农家饭店。喝酒期间翟某说我公司怎么了,你们老查。我说,你们公司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是实验室不懂技术。他不听我解释便骂,你纯属找麻烦,查个屁。并且在吃饭的桌子上用手乱拍,我见他借酒发疯,就劝他不喝了,后来他也没再闹。翟某威胁我之后,我单位没有再到海森商砼搅拌站检查过,因为我不想再惹他,同时为了确保本人和质监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宏力公司的老板是马某,主要是开发公园天下和得一隅商铺,我们质监站对这两个项目的检查基本正常,但我作为站长吩咐工作人员到那里检查时要小心一些,不要去惹他们,以后不要发生什么冲突矛盾,因为我们惹不起马某,他在永济名气比较大,混的比较好,没人敢惹。

2、证人吕金波证言,主要内容吕某308年1月10日下午上班后,吕胜利安排我开车和张吕某2森商砼公司实张某13,张强去了实验室,我在张某13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张强出来后我又把他拉张某13单位,6点多下班后,吕站长又安排我开车和张强、孙斌、路海军四张某13海森商砼公司实验室把电脑上的资料拷贝回来,我们去后实验室已经没有人了。我们害怕实验室的人把电脑上的资料改了。就在实验室门口等。大约到了晚上8点多,有几个人来到我车跟前转了几圈就走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七八个人,气势汹汹的,我一看阵势不对就赶快把车门锁住,当时我跟前的玻璃没有完全关住,有个人伸手进来拉我,我躲了一下,没有拉住,就急忙把窗户关住,听着他们在车外面骂骂咧咧的,我们害怕出事,就赶紧把车门和车窗锁好待在里面不敢出来。在车上我给吕站长打了个电话,把情况说了一下,吕站长叫我们坐在车上不要下来,只要人不受伤让他们随便砸车,那伙人见我们不下车,过了有十来分钟他们就走了。我们四个人在车上守到第二天早上实验室的人上班把门打开,把资料拿到手才回的单位。当时那几个人手上好像拿的有棍棒。

3、证人张强证言,主要内容:张某1308年1月初的时候,公园天下工地上给质监站送的混凝土试块通过检验发现抗压强度存在质量问题,生产混凝土的单位是海森商砼公司。1月10日下午3点多,吕胜利安排我和吕金波吕某2商砼公司吕某3室查一下原始资料,分析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够的原因。我到了实验室,发现他们实验室的电脑里的原始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的资料比较混乱,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随后我俩就返回单位给吕站长做了报告。下午下班时,吕站长安排我带着吕金波、路海军和孙斌吕某3商砼公司实验室把电脑上的资料拷贝回来分析。当我们四人开车去了以后发现实验室的门已经锁了,我记得是让公司里的其他人联系实验室的人来开门。但他们说联系不上。我就向吕站长打了个电话,他怕晚上电脑上的资料被人改了,就叫我们守在实验室门口,等到第二天上班资料拿到手后再回去。到了晚上8点多,过来几个人拍着车门和车窗让我们下车,并骂着让我们滚出去,过了一会,不知他们怎么走了,我们四个人在车上守到第二天早上实验室的人上班把门打开,把资料拿到手后才回的单位。当时司机吕金波跟前的车玻璃没吕某3关住,第二次过来的五六个人中间有人手伸进来拉他,但没有拉住,后来吕金波赶紧把玻璃关了吕某3第二天实验室的门打开后,我们直接从电脑上把资料和原始记录拷了回去,发现108份报告全是虚假的,最后我们把调查结果形成文字通报,我们把通报给了吕站长,吕站长处理的。后来我没有再到商砼公司检查过工作。

4、永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永济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督查情况的通报》,主要内容:检查中发现海森公司的实验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符等问题,对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永济市城建局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在公园天下工地上检测混凝土时,发现我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不合格。当时是质监站的张科长带了三个工作人员到我们的实验室来检查。由于实验室的门锁着人不在,我就对张科长说“今天人不在,你们明天早上再来。”张科长他们不走,并把车开到实验室门口说“没检查之前,谁也不准进去,我们就在车上等到明天早上上了班再检查。”我当时心里很恼火,认为他们是故意来找茬的,就给张某2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过来把他们撵走。没过一会张某2打的带了两个年轻娃过来了,当时质监站的人都坐在车上,张某2就用木棍敲他们的车玻璃,张科长他们吓得不敢出来,我害怕把事情闹大了就过去不让张某2他们再闹了。后来质监站给公园天下小区下了整改通知书。这件事过了四五天后的一天下午5点钟左右,我把吕胜利拉到杨新民坟前吕某2他,意思是让他以后不敢再到我的搅拌站里检查和找麻烦了。这次事情以后,质监站到我搅拌站检查过,但没找过什么麻烦。

6、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那天我正准备下车回家,见质监站的三四个工作人员开着一辆普桑来检查商砼搅拌站的实验室,翟某对他们说实验室的人不在,让他们明天再来,但他们不走,非要等到门开后取到样品再走,我见翟某劝他们不走,就去叫了商砼搅拌站打工的两个小伙,想去吓唬吓唬质监站的人,把他们撵走。质监站的人见我们过来,就全部坐到他们开的普桑车上,把车门锁住,我和那两个小伙让他们下车,他们也不下车,也不说话,后来翟某让我们别闹了,他去把车上质监站的一个领导叫到办公室说事,我见没什么事,就回家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未对质监站人员威胁恐吓之理由,经查,质监站吕金波证明有人在外骂吕某3,张强证明有人在外拍车张某13车窗并骂,以及翟某供述见张某2用木棍敲打车玻璃,二人干扰欲赶走质监站工作人员的言行是明确的,此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十一)敲诈勒索杨某40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之子马晓东在永济市扬南巷与杨某40发生纠纷,马晓东给·(已死亡)打电孙某1帮忙,·到场后反被杨也孙某1头破血流。事后,杨某40闻知马晓东和·与马某的关系,孙某1托人找关系寻求被告人马某说情,并交给马10万元,该马将钱全部交给·。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当庭承认有此事,因杨某40将·头部打破,向杨孙某1的钱全都给了·。其辩护人辩解孙某1用枪打的·头破血流,伤很孙某1应构成犯罪,赔钱10万是医药治疗费,二是不想让·告他。属民事赔孙某1,不是敲诈。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的儿子马晓东在永济市扬南巷和杨某40发生纠纷,马晓东给·打电话请求帮忙孙某1建到场后被杨某40孙某1破血流。事后,杨某40听说马晓东和·与马某的关系,孙某1找关系给马某说情,交给被告人马某10万元,被告人马某将钱全部给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小亚(杨某40之妻)王某24主要内容:杨某40与马某的人打架的当天晚上,我在我开的旅馆休息,突然闯进了一二十号人,一个满脸是血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看见有个人跑了进来,要进旅馆找,我拦住不让进,这群人就一拥而上,将我推倒在床上,然后用手打我。当时我不知道这群人是谁,过了几天后我才听旁人说那天晚上杨某40将马某的人打了,马某的人才带人到我的旅馆找杨某40的。

2、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4月份,我儿子马晓东、·被永济市的杨也孙某1,杨某40知道打的是我儿子后,就托翟某给我说话,说在夜市摊打架时人太多了,把我儿子当成别人打了。杨某40打·的原因是我儿子孙某1后,打电话将·叫了过去,杨也孙某1一把枪,用枪柄照·的头部敲了一下孙某1报案了,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但有一天·拿着10万元到孙某1室,说是杨某40赔的,要给我,我没有接受,让·自己花。

3、孙某1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4月份一天天黑时,我和张某在搅拌站,马某给张某打电话说,马晓东在杨南巷竹荪鹅门口挨打了,叫赶紧过去。接完电话,我和张某就赶紧开车往那赶。我和张某到巷口时见到·头上还流血,我孙某1他的人呢,他说跑到第二个旅馆里了,我和张某就往那个旅馆走,到门口,老板娘挡住不让进,张某朝老板娘脸上打了两拳,这时公安局的人就来了,·说刚才有人用枪孙某1的头,紧接着不知谁用东西在他后脑打了一下,跑进这家宾馆了,公安局的人听后让我们都散了。我出去碰见王某,王某说这是杨某40的旅馆。过了有一个星期,杨某40给我打电话说想和我说个事,见面后,杨某40说他不认识·也不认识马晓东孙某1都是误会,他说他见了马某了,马某要20万元,他叫我给马某说一下,看能不能少点。我问他准备掏多少,他说10万。隔了三四天,我见了马某说杨某40想解决这事,马某说最少给·拿10万元。后孙某1拿了10万元,我在马某办公室给了·,这件事就了结

4、·供述,主要内容孙某110年4月份的一天,马某的儿子马晓东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鳖王府饭店对面有人打他,我就开车过去了,看见二三个拿长砍刀的年轻人站在对面,马晓东在那几个年轻人的对面站着,我就跑到持长砍刀的一个年轻人跟前问咋回事,旁边一个三十多岁的人问我,你是干啥我,我说我是公安局的,那几个人转身就跑,我赶紧就追,追到十字路口拽住问我的那个人的衣服,这个人就从上身夹克的内口袋掏出一把手枪指着我的头,我就夺他的枪,刚抓住他拿枪的手腕,不知谁用木棍在我头后面打了一下,我就松手了,持枪的人用枪在我左耳前部打了一下,转身就跑。当时我的头部和脸上都流血了,我看见地上有半截木棍,就拿起追持枪的那个人,追了二三十米,我见他进了一个宾馆,就打110报警。还给翟某、卫某、张某等人打电话。去医院之前,听人说,打我的人叫杨某40。大约三四个月后,说这事我不要钱要告他坐监狱,后他让翟某说情,在翟某办公室,杨某40对我说这是10万元钱,让我不要去公安局告他。我知道他涉枪,公安不会放过他。我拿钱去了马某办公室,马某说你为马晓东受伤,拿去花吧。我被打头部和脸部都破了,在医院缝了几十针,作过伤情鉴定,但我不知结果。我在西安看病花了35000元,剩下的全在西安花了。

杨某40因其他伤害案上网追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所提不是敲诈而是民事赔偿之理由,经查,因马晓东与杨某40发生纠纷,叫·到场后,孙被杨孙某1伤。翟某证明马某提出向杨某40要20万赔偿款,后杨某40托翟某从中传话,在马某同意下,赔偿了·10万元。此事孙某1处理,是在马某的授意下,才达成的赔偿,而赔偿明显高于其损失,故马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十二)追索高利贷使用枪支威胁蔡斌

运城市人民检察蔡某诉书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卫某为蔡斌担保从他人处借款蔡某万元,后被告人卫某多次电话联系蔡斌归还,但均未联系蔡某斌。2010年12蔡某的一天,被告人卫某在其经营的永济“良子浴足城二店”门口碰见蔡斌,便将蔡斌带到办蔡某,用一蔡某64手枪对蔡进行威逼、恐吓,蔡斌被逼答应2011蔡某月5日还钱才被放走。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卫某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卫某辩解,要钱属实,但未用枪威胁,以前的供述是公安人员诱供,其辩护人辩解,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缺少在场人的证明,用枪威胁的理据不足,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卫某为蔡斌担保,蔡斌从他人蔡某款20蔡某,后被告人卫某多次电话联系蔡斌归还,但均未联系蔡某斌。2010年12蔡某的一天,卫某在其经营的永济良子浴足城二店门口碰见蔡斌后,将蔡斌带至其蔡某室,用蔡某仿64手枪对蔡斌威逼、恐吓,蔡斌蔡某2011年1月5日还钱后才被放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斌陈述,主要内容:蔡某10年7月份左右,卫某手下人陈战兵找到我,问我要陈某3,卫某从解州一个叫运虎的人跟前借了20万元,月息8分。我说能行。过了几天,我给运虎老婆的名义打了一个20万的借条,陈战兵拿着条子让卫某陈某3因为卫某是担保人。2010年12月1O日左右的一天,我坐车从良子二店经过,正好碰上卫某,他就将我拦住,我进店以后,他们有三四个人,卫某拿铁榔头要砸断我的腿,他说要钱,我躲的不见他,手机也关机,后来他没有砸被人拉开了,我进了他办公室,他就出去。过了十来分钟,卫某进来后从怀里掏出一把手枪对住我的腿,说今天非把我的腿废了不可,我抓住他的手说就没有必要吧,就是还钱的事情,我现在没有能力,等我有钱了再给你还,后拉他把枪收起来了,我们说好了2011年1月5日将钱还给他,他就放我走了。卫某用的一定是真枪,因为他进来时藏在怀里,出去时又藏在怀里。

2、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5月份,卫某和蔡斌因为煤场的事情都蔡某我,具体谁先来的我记不清了,卫某来说是他开煤场被蔡斌占了,蔡斌说他开蔡某被卫某蔡某;后来我与蔡斌签了协议,意思是蔡某租赁我的煤场,与蔡某伙开煤场,当时协议写的有租金,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没有投资,当时说蔡斌租赁我煤场的原因蔡某卫某退出,不要和蔡斌争这个煤场了。

蔡某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5月份左右,蔡斌通过陈战兵向我借蔡某当时我没有钱,我就从运虎那儿给蔡斌借了20万元,利蔡某月息8分,蔡斌给运虎老婆打的欠蔡某我是担保人。到12月份,蔡斌还欠运虎本金5万蔡某,利息支付了一个月,运虎一直找我要,我给蔡斌打电话他老不接,蔡某月份的一天,我刚好在我开的良子二店门口碰见蔡斌,我挡住后让蔡斌蔡某我进了良子二店,将他带到我一楼办公室向他要钱,他老说没有钱,当时我很生气,就从二楼休息的地方将手枪取出来装到裤口袋里,进来后,我将枪拿出来顶到他腿部,顶了两下,后来他答应元月五日还钱,后来我就让他走了。当时我用我的枪。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卫某辩解未用枪支威胁之理由,经查,有被害人蔡斌陈述卫某用枪对其蔡某了威胁,卫某也供认持枪威胁蔡斌,让其还款及高息蔡某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卫某持枪追索高利贷之行为明显违法。

(十三)殴打李天明、孙建红、何英李某13

孙某4人何某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马某、翟某等人垄断了大西高铁黄河特大桥供应碎石和沙石混料后,被告人翟某安排被告人张某2负责工地票据对账和运输车辆管理,该张与王小林、王林、介红戈等人组建“永济市张营车队”,负责碎石和沙石混料的运输。期间,王小林等人因琐事殴打张营乡小樊村村委主任李天明、村民何英峰、李某13。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翟某、张某2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马某、翟某、张某2均辩称不知此事,未参与打架,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王小林等人打李天明等三被告人连知李某13知道,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奇怪的起诉,法院应剔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马某、翟某等人联系给大西高铁供应碎石和沙石混料后,被告人翟某安排被告人张某2负责工地票据对账和运输车辆管理,被告人张某2与王小林、王林、介红戈等人组建了永济市张营车队负责碎石和沙石混料的运输。期间,王小林等人无故殴打张营乡小樊村村委主任李天明、村民何英峰和李某13,以阻止他们在高铁工地承揽工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建红证言,主要内容孙某410年11月我的装载机刚到大西高铁干活时,有人过来阻挡,我找到大西高铁项目部的秦经理,把这事对他说了,秦经理让我继续干。过了两天后,我正在工地上,有人过来对我说有几个人正在打我的司机何英峰,我就急忙跑过何某他们就打我,其中有一人手里还拿铁棍打我。打我的三个人中一个人自称叫王林,剩下的两个人我都不认识,这事完后我就不在大西高铁工地干活了。

2、证人李天明证言,主要内容李某131O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带着我的两台装载机到工地上干活,张营村的王林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大车在施工便道上运输石料时陷在了泥地里,叫我带着我的装载机过去给他拉一下,我的装载机正在干活,就对他说下班以后。大概到11点半左右,刚走到小樊村的村口,碰见了李凤山,刚说了两句话李某14开着车就到我的身边,车停住后,王林、王小林、介红戈三人就从车上下来,王林二话没说就用拳头朝我脸上打,王林说我的车早拉出来了,你以后给我乖乖的,不然我非叫马某收拾你。我心想我也惹不过人家,就没敢吭气,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我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因为王林、王小林、介红戈三人都是马某的人,马某在永济势力很大,黑白两道玩的非常好,没人能惹起,给派出所报案也没用。王林、王小林、介红戈三人都是张营村的混混,整天就是打架闹事,老百姓都很怕他们。高铁在我村施工期间,马某有一个车队负责给我们村施工工地供应石料,马某让张某2负责管理,张某2就从张营村把王林、王小林、介红戈找来在我们村帮忙招呼车队。因为张某2是跟着马某混的,他们三人又是跟着张某2,所以每次他们都是打着马某的旗号闹事,但是他们和马某有没有关系我不太清楚。

大概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永济市郭平店村的孙建红经过高铁项目部孙某4带着自己的装载机在高铁工地上料,王林、介红戈就挡住孙建红的装载机不让干孙某4得让马某的大车干活才行,孙建红不同意,王林就孙某4两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把孙建红打了一顿,在打孙某4介红戈在一边看,高铁项目部经理秦经理过来拉架,王林和那两个人还把秦经理给打了一顿,打完后,王小林也开车过来了。事后,孙建红也不敢在高速工孙某4活了,也没有敢报案。

3、证人高守德证言,主要内容高某410年前半年的一天,我在村口见李天明,他说他等我们李某13峰山,过了没两分钟,过来一辆黑色小轿车在李天明跟前就停住了,李某13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光头一下车就骂李天明,骂着就扇了李李某13个耳光,这时李某13两个人就拉那个光头,拉开后那个光头见了李永平就对两个人说去追那个人,说着他们就上车去追李永平了,这时李凤山过来就把李天明李某14。

4、李某13凤山证言(2011年5月12日),主要内容:2010年3、4月份的一天,我叫上李天明计划一起去张营李某13开会,我让他在路边等一下我去家里换身衣服,等我再过去找他的时候,看见一个人要打李天明却被另一个人拉李某13我到跟前后把李天明拉走了。他们好李某13三个人,我只知道其中一个光头是张营村的,其他的我不认识。我把李天明拉走后,问他怎李某13,李天明说那几个人让他李某13陷到泥地里的大车,他没有去就被他们打了。当时在场的还有我村的高守德。

5、证人何英峰证言,主要内容何某10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点多,我正在大西高铁干土方活,王小林让我下来,把活停了。骑摩托的小伙上到我的装载机上把车钥匙给抢走,王小林直接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朝我胸前打了两拳,然后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架房用的钢管朝我的左腿上抽了三下,而且嘴里还说,你们把这活干了,我到哪里赚钱。把我打的坐在地上,这时骑摩托的那个小伙又过来朝我头上踹了几脚。王小林又说,这次给你个警告,下次就不是拿钢管打了,下次就是用刀子放你的血。后王小林把装载机的钥匙拿上把装载机开走了,过了几分钟王小林又过来了,车主孙建红也过来了,王小孙某4直接用拳头朝孙建红的头上和身上打孙某4骑摩托车的也过来对孙建红拳打脚踢。王小孙某4建红说,谁让你的车孙某4活。孙建红说是李天明。王孙某4说,李某13村长算什么,就是张营派出所所长来,我当着面也要收拾李天明。我当时害怕他李某13我们,就拉着孙建红跑到搅拌站的宿孙某4起来了。

6、证人展红军证言,主要内容展某2王小林是一个乡的,他和张小强(张某2)在高铁四区组织车队干活。2010年5月我买二手铲车到高铁干活,王小林挡住铲车不让干,我给他2000元才开始干活。这事我向张营派出所报案了。

7、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和马某一起承包过大西高铁送石料业务。一部分以海森搅拌站名义承包,一部分以清华建材公司名义承包的。我没有和马某谈怎么分成,我心想到时候马某给我多少,我拿多少,因为见马某害怕。我承包大西高铁中铁四局的一部分沙石料,共签了6万方沙石料,我安排张某2招呼工程,一方给张某2抽一块钱。

8、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中铁四局第一项目部的所有沙石料是翟某承包的,我主要负责供沙石料。2010年4月份左右,马某和翟某联系好大西高铁的供料活以后,派我负责联系原材料,我联系好后,再安排车队把料送到高铁工地。运输活由我负责,给我们拉货的车队总共三个,一车队主要是海森公司和马某亲戚的车,有9辆车;二车队是张营村王小林的车队,有20辆车;三车队是李店村志国车队,有9辆车。王小林的车队是王小林联系张营当地的车组成的,王小林、王林、介红戈都有车在里面,王小林是牵头的人。他们知道这是马某和翟某的活,他们不直接和马某联系,他们达不到能和马某联系的层次。王小林、王林、介红戈在当地是混混,在高铁打人的事我听小樊村村长说的,说王小林打了他们几个耳光。我不知道他们打人是谁指使的,他们本身在当地就比较横。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马某、翟某、张某2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未参与此事之理由,经查,王小林、王琳、介红戈殴打他人,三被告人均不知情,也无证据证实王小林、王琳、介红戈三人受三被告人指使而殴打他人的证据,形成不了刑法的因果关系,指控被告人马某、翟某、张某2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辩护人的辩解理据成立,予以采纳。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翟某在永济市虞乡镇石卫村山上开办青石矿时,因道路通行问题与另一青石矿业主刘文军发生纠纷。为威刘某3吓刘文军,被告人翟某刘某3被告人张某2纠集永济市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持砍刀、棍棒等物窜至刘文军的青石矿造势、刘某3刘文军报警后被警方制刘某3后,被告人翟某付给被告人张某22万元作为酬劳。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翟某、张某2参与此次违法活动。

被告人翟某、张某2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与黑社会性质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翟某在永济市虞乡镇石卫村山上开青石矿时,因道路通行问题与另一青石矿业主刘文军因发生纠纷。被刘某3亚龙为威胁、恐吓刘文军,便安排被告人刘某3纠集永济市社会人员数十人,持砍刀、棍棒等到刘文军的青石矿去聚众刘某3威,经刘文军报警后被警方制刘某3后,被告人翟某付给被告人张某22万元作为费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文军陈述,主要内容刘某305年我在石卫村投资开矿,我投资一百多万元将这条路打通,到了2007年,翟某在我后面开了一个矿,他要走我开辟的这条路,我不答应。翟某没理会我而强行要走。翟某纠集了几十号人手拿砍刀在我的办事处门口晃悠,当时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随后虞乡派出所民警就将闹事的几个人带走了。这些人我只认识张某2,他是翟某手下的马仔。过了没多久,翟某雇了一辆挖掘机在我开辟的六公里的道路上挖了一个大坑致使我的拉料车无法经过,虞乡派出所的民警将挖掘机拉走。

2、账簿复印件和票据,主要内容:翟某账本记录打架支出38000元、4000元。

3、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秋天我在清华乡娄上村买了一个青石矿,在我前面还有一个矿,是运城的刘文军承包的。因为路刘某3题,刘文军不让我们的车上刘某3子,我和他说了几次都说不下来,最后通过虞乡镇政府协调。刘文军答应让我们走那刘某3我的车上山拉石子时,因为避车,刘文军矿上的车将我们刘某3车撞翻了,我非常生气,就给张某2拿了2万元钱,让他领几十号人去镇压镇压对方,张某2领人过去后,对方矿上的人都被吓跑了,刘文军也报了警。虞乡刘某3过去抓了我们三个人,收了三把砍刀,张某2到派出所解决的事情,每人罚了几百元,就把我们的人放了,我对处理的结果很满意。

过了一两天,刘文军的矿又开了,因刘某3,他们的车一开始跑,我们的车就跑不成,我就以修路的名义,把下面的路用挖掘机挖开,两家的车都跑不成了,过了两天,刘文军无奈之下就找我刘某3我们达成协议,我的破石机不用生产了,直接从他的料场拉料,每月他先保证给我供一万吨石子,每吨石子我给他出30元钱,最后实际用量没那么多,供了两千吨的时候,刘文军找我,说30元刘某3本,让我再加点钱,我就给他出到每吨32元钱,我送到发电厂40元。高铁开始修建时,刘文军又以15万元的刘某3我的料场及料场的设备买走,青石矿还是我的,由刘文军开采并加工出售刘某3给我抽5元钱。

4、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后半年的一天下午,翟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第二天多带些人去他矿上,有人和他在矿上发生纠纷,要打架。当天晚上,我给康永利打电话让他第二天多带些人去清华的山上,并嘱咐他们拿上家伙要打架。第二天早上约8点,我们五六十号人到清华山上,下午的时候一个我们的人说运城盐湖那边人拿枪在撵他们,他们跑散了,康永利和一个小伙还有两出租车被虞乡派出所的带走了。第二天翟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给了我20000元钱。翟某打电话让我带人去打架是因为我平时跟着翟某混,要是有打架等事翟某直接安排我,我再叫人。那天去的人按人头每人发100元,去时的烟、水和吃的由我负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后半年,被告人卫某、赵某在征得被告人马某的同意后,在永济市红杏娱乐中心开设赌场。2007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卫某为向参赌人员赵永康索要赌债,纠集赵某6另案处理)及李的朋友三人约赵永康到盐湖区银湖饭赵某6永康同被害人张宝康赵某6晨、赵新张某14颖王某27卓赵某11往裴某2捷董某因对李敏的赵某11裴颖旭为小裴不满,双裴某2争执,李敏遂持刀将被害人张宝康、王晓晨、赵新张某14颖旭、董卓砍伤,赵永康见状董某宝康等赵某6医院治张某14承担医疗费用。被告人卫某又将赵永康挟持至盐池边小赵某6达一个多小时。赵永康及被害人张宝康赵某6恐惧再遭被告人马某、卫某的报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晚,被告人卫某将此事汇报给被告人马某后,该马到运城找到被害人裴颖旭处理此事。经协裴某2告人马某答应付裴颖旭人民币40万元裴某2付20万元。2007年1月20日,被害人裴颖旭纠集赵政等二十裴某2往永济市红杏楼找马某、卫某时,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裴颖旭等人采取刑事拘裴某2政拘留措施。经鉴定,张宝康的伤情构成重伤张某14损伤为十级伤残;王晓晨、赵新捷的伤情王某27轻伤;裴颖旭的伤情构成轻微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卫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当庭辩解称其不知道卫某向赵永康要赌帐的事情,赵某6道卫某开赌场,其到运城调解过卫某和裴颖旭打架之事。辩护裴某2,马某出面调解未成,便退出,马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卫某辩解:去要钱,而未让他们打架,因叫小裴引发不满而产生打架,其辩护人辩解,卫某既未明示也未暗示让打架,李敏伤人是突发和独立的,将赵永康叫到小房里是处赵某6,不是挟持,卫某不构成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后半年,被告人卫某、赵某经被告人马某的同意后,在永济市红杏洗浴中心开设赌场。盐湖区赵永康在该赌场欠下卫赵某6000元赌债。2007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卫某为向赵永康索要赌债,便纠赵某6(另案处理)及李敏的朋友三人约赵永康到盐湖区银湖饭赵某6永康同被害人张宝康赵某6晨、赵新张某14颖王某27卓赵某11往裴某2捷董某因对李敏的赵某11裴颖旭为“小裴”产生裴某2双方发生争执。李敏持刀致伤被害人张宝康、王晓晨、赵新张某14颖王某27卓赵某11康裴某2康等人送赵某6治张某14被告人卫某又将赵永康挟持至盐池边小赵某6达一个多小时。赵永康和被害人张宝康赵某6怕再遭被张某14锋、卫某的报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被告人卫某将此事汇报给马某后,被告人马某到运城找到被害人裴颖旭处理此事。经协裴某2告人马某答应赔偿裴颖旭人民币40万元裴某2先付20万元。2007年1月20日,被害人裴颖旭纠集赵政等二十裴某2往永济市红杏楼找被告人马某、卫某时,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鉴定,张宝康的伤情构成重伤张某14晨、赵新捷的伤情构成轻伤赵某11旭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张宝康所受损伤为十级张某14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宝康陈述,主要内容张某1406年年底的一天,赵永康给我打电话,说赵某6济赌博输钱了,欠人家20000元钱,因为赌场是黑场子他不想还钱,现在永济人过来要钱在银湖饭店等着,他害怕叫我和他一起去银湖饭店。我到银湖饭店后,见赵永康还和几个我不认赵某6在一起,他们在银湖饭店大厅不知道因为什么打起来了,我过去拖架,有一个人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又用刀朝我左胸捅了一刀,我捂着伤口跑出银湖饭店,打出租车到医院治疗。用刀捅我的人我不认识,听说是盐湖区南城办的人,叫小敏。当时我们中间有五个人受伤,一个叫架杆(赵新捷),脸上被划了赵某11腰部被捅了一刀;一个叫王晨,鼻子上被划了一刀;另一个叫董卓,脸上被划了一刀董某膊也受伤了;还有一个叫裴颖旭,听说他也受伤裴某2体伤什么部位我不清楚。我们没有报案,因为卫某在永济跟着马某混,是马某的手下,我害怕报复,也顾忌家人的安全。我不认识马某,只听说马某是永济黑社会老大,没人敢惹。

2、被害人裴颖旭陈述,主要内容裴某206年冬天的一天,我在盐湖饭店碰见董卓,董卓对我说永济董某给董某(赵永康)要帐,咱们进赵某6下,这时我正好碰见架杆(赵新捷),我就和董卓赵某11捷一起进到银湖饭店一楼大厅,见到小康(赵永康)被很多人围着赵某6架杆喝酒喝多了上去和永济人发生争执就打了起来,对方用刀朝我们几个乱捅、乱划,我的右手和肚子上被捅伤,我就赶紧跑到盐化医院治疗。当时对方有八九个人。我知道打我们的人是永济马某手下。当天晚上,李德生给我打电话说永李某15锋要见我,说下午我被打的事并叫我到地招宾馆。我去以后,马某给我说手下弟兄不懂事,把你给打了,你既然来了就明说给你赔上20万,我给他说你的小弟打了好几个人。马某说现在就说你一个人,其他的人我们以后再说。我就给他说既然你有钱就赔40万,他说明天中午10点给我送钱过来。第二天他就没有给我送钱也没有打电话。到了第三天下午马某给我电话说不方便送,你到永济来取。我就叫上我们村的赵政,他还叫了十几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就坐出租车到永济红杏楼去取钱。刚到红杏楼门口,好多警车和警察就在红杏楼等着我们,这时其中有一个警察打了一个电话说马哥人逮住了,我还说把电话拿过来让我和马某说,我拿上电话问马某你不是让我来取钱吗,马某说你要来把你关到看守所你慢慢取。我去永济取钱叫那么多人的原因是因为马某在永济名气比较大,混的好,我害怕马某不给我钱把我打了或者扣了。我们好几个人被刑拘了,十天后给我办的取保候审,我被取保出来后,永济原来的刑警队长田海珠把我叫到永济公田某2我赔了20万,说以后再不要纠缠马某,我也答应了,并给他打了一张条。我刚开始给马某要40万,最后20万谈成的原因是马某开始说的给20万,我怕多要马某又让公安局再把我关了或者再把我打了,我没办法。

3、被害人王晓晨陈述,主要内容王某2706年冬天的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赵永康(小康)在银湖赵某6人还钱,怕被人打让我过去看一下。我到银湖饭店一楼大厅见裴颖旭、小康(赵永康裴某2康、架杆(赵新捷)、董卓在和几赵某11架,董某见董卓脸上受伤我就上去董某,对方的人用刀在我鼻子上划了一刀。我用手捂着脸就赶紧跑到盐湖区医院进行了缝针,后转到运城市急救中心住院治疗。我不认识对方的人,只知道是永济的人找小康要赌博上的钱。

4、被害人赵新捷陈述,主要内容赵某11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去找裴颖旭玩,不知道谁给裴某2打了个电话,我裴某2颖旭、董卓一起去银裴某2,我们三个人在银湖饭店一间房里见了小康,到了房里转了一圈,就和永济一个人到一楼大厅,裴颖旭叫我去买水,我裴某2来到一楼大厅,看见几个人朝我们走过来,其中一个人喊了句小裴,我就说小裴是你叫的,我不知道拿什么东西朝对方砸了过去,对方的人就用刀朝我们乱砍、乱捅,当时我受伤了就赶紧往医院跑。我先到盐湖区人民医院把脸上的伤口缝合。胸前的伤盐湖区医院看不了,就转到运城市急救中心治疗,我当时病历上写的是赵兴杰,因为医院人没听清楚,给我写的。我们受伤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5、证人赵永康证言,主要内容赵某606年冬天,永济的卫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银湖饭店说要帐的事,我当时和董卓在一起,董卓说给董某(裴颖旭董某叫上,我就裴某2、裴颖旭、架杆还董某个裴某2我不认识一起去了银湖饭店,进了银湖饭店中间楼的大厅见到卫某还有小敏、小敏的妹夫、小敏的舅舅,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见面后小敏的舅舅喊了一句小裴,架杆就说小裴也是你叫的吗,说着就拿起凳子砸过去,对方就掏出刀子朝我们乱戳、乱砍,砍完就跑了。我赶紧打出租车将受伤的董卓、宝康送到盐湖区董某医院进行抢救,我去医院门口买毛巾准备给董卓擦血时,卫某带了董某马仔持刀将我挟持到运城盐池的一个小房子里,卫某问我这个事情怎么解决,我说我也不知道。卫某说你嘴不要硬,再硬用刀捅死你。我就不敢再吭声了,叫我站在小房子的墙角不让我坐并让几个马仔看住我,卫某开着马某的黑色帕萨特(晋M00000)就走晋M×××××我的马仔在议论,说卫某给马某汇报去了让咱们等电话。过了两个小时左右,看守我的马仔中有人接了个电话,就让我走了。当时我们那么多人去银湖饭店的原因是马某和卫某在永济开设赌场,手下有很多打手,我见人家害怕,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打架的当天晚上,永济的马某就带人到运城地招找裴颖旭谈判,当晚没有裴某2第二天裴颖旭就带人到永济的裴某2找马某,马某随后就报案了,永济公安局将裴颖旭他们刑事拘留了裴某2旭拘留了几天就放裴某2,听说马某给裴颖旭赔了30万。2裴某2年的时候卫某在永济红杏楼开了个赌场,他把我骗过去赌博,我输了两万多现金,还欠下两万赌帐,不到一个月时间利滚利就滚到五万多,我后来听说那个赌场有鬼,就没有及时还赌帐。

6、证人李德生证言,主要内容李某15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碰见赵永康和董卓,赵永康赵某6识董某吗赵某6认识,赵永康说他在卫某开设赵某6内赌博输钱了,现在还欠赌场里一些高利贷,他怀疑赌场是黑场子,所以不想还欠的高利贷了。我说恐怕不行。赵永康说再找中间人说赵某6赵永康在一起的董卓接赵某6他认识裴颖旭,让裴颖旭在中裴某2。第裴某2午,我接到卫某的电话说他在银湖饭店打架,叫我赶紧过来。我打的到银湖饭店,见小敏、高平在用拳头殴打裴颖旭,我上前把他们裴某2裴颖旭手上在流血,就裴某2坐出租车把裴颖旭送到盐化医院。裴某2家没多久,接到吉安保的电话说马某到运城了,叫我和他去地招,我和吉安保进房间后,马某脱下身上穿的上衣,从上衣口袋拿出一把小手枪放在床上,问吉安保今天大家的事情怎么解决,正说话中间,裴颖旭就进来了,马某裴某2旭商量怎么解决打裴某2,刚开始裴颖旭提出要120万裴某2后马某答应给裴颖旭40万元,说第裴某2给裴颖旭20万元,剩下裴某2万元一个星期后再给,说完马某就走了。

7、证人卫彩萍证言,主要内容卫某506年冬天一个双休日下午,卫某和他姐来我家,说因为别人欠他钱,他到运城给人家要钱结果说翻了,把人打了人家现在找他麻烦,让我找个人给他说说,给人家赔点钱不要再找他麻烦。我问刑警大队田海珠能不能找下和运田某2熟悉的人,卫某把人家打了看能不能给人家赔点钱,不要再找卫某的麻烦。过了两天田海珠给我打电话说给田某2好了,人家要30万。我给卫某打电话说对方要30万,卫某答应他去找钱。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过了几天我碰见田队长,他说事情解决了,钱已经赔给了人家,以后不会找他麻烦了。

8、证人田海珠证言,主要内容田某207年元月份的一天早上,卫某的姑姑卫彩萍问我认识不认识卫某5,我说认识。卫裴某2诉我卫某在运卫某5颖旭和裴颖旭的几个裴某2伤裴某2颖旭找了好多人来永裴某2斌说事,被公安机关抓了,现在还在永济市看守所里关着,让我帮忙把这事情说和一下。我当时答应了,并自己到看守所给裴颖旭说了这事,裴颖裴某2来后再说。裴某2天,裴颖旭给我打电话,见裴某2裴颖旭说这件事情如果裴某20万元的话就不说了,我当场给卫彩萍打电话说了情况卫某5萍说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钱,分两次给。第二天早上我到办公室后给卫某打了个电话,没一会卫某就一个人提了个塑料袋到我办公室,袋子里装了15万元现金,给我后卫某就走了,我给裴颖旭打电话让过来取裴某2了几天运城一个绰号叫苏老三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得给董卓一部分钱。几天后董某旭给我打电话说给裴某20万,再给他5董某行了。到了月底卫某给我送来了15万元现金,我给裴颖旭和董卓打电话让裴某2来取钱,后来他们到我办公室把钱分了。

9、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张宝康受外力作用致左张某14性血胸,胸闷气短,呼吸急促,左下肺呼吸音消失。鉴定意见:张宝康所受损伤为重伤张某140、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王晓晨受外力作用致颜王某27肤裂伤,累计疤痕为6.5cm。鉴定意见:王晓晨所受损伤为轻伤

11、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赵新捷右颞部至脸部有赵某11.2cm长的疤痕,右胸部有一4.7cm长的疤痕。鉴定意见:赵新捷所受损伤构成轻

12、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裴颖旭右手虎口处可见裴某2m长的浅表疤痕,延伸至掌侧。鉴定意见:裴颖旭所受损伤构成轻裴某2

13、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张宝康受外力作用致左张某14性血胸,行肺修补术。鉴定意见:张宝康所受损伤为十级张某14

14、董卓在运城市人民医院董某病历,主要内容:2007年1月18日董卓入院治疗,入院诊董某部、颈部、胸壁、右肘锐器伤。

15、裴颖旭、董卓、耿登科裴某2寻衅滋事案卷一册,主要内容:2007年1月20日,裴颖旭纠集二十余人到裴某2红杏洗浴中心找马某、卫某时被永济市公安局当场抓获。

16、被告人卫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月17日13时13分至30分,在新绛县看守所公安人员将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卫某辨认,在见证人姚星君的见证下,经卫姚某2后,确认李敏是2006年冬在银湖饭店将裴颖旭、董卓打伤的犯裴某2人。

17、被告人卫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月17日13时03分至14分,在新绛县看守所公安人员将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卫某辨认,在见证人姚星君的见证下,经卫姚某2后,确认李德生是2006年冬李某15饭店将裴颖旭、董卓打伤的犯裴某2人。

18、赵永康辨认笔录,主要赵某62011年3月11日12时01分至27分,公安人员将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卫某辨认,在见证人黄福云的见证下,经赵黄某3认后,确认李敏是将裴颖旭、董卓打伤的犯裴某2人。

19、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赵永康(小康)在永济赵某6赌博时借过几万元高利贷,是我担保的。2006年冬天,我和小敏还有小敏带的一个人到运城银湖饭店找赵永康要他在赌场借的赵某6银湖饭店我和赵永康见面后,小敏带赵某6人叫一句小裴(裴颖旭),跟着小裴的裴某2说小裴是你叫的吗,就发生了打架,小敏和他带的那个人用刀捅伤了对方几个人,打完架后我看见德生也在银湖饭店后门,完了以后我们在医院用刀把小康挟持到盐池一个小房子里,问小康这件事怎么解决,叫小康在盐池停了一两个小时就让他走了。打完架后我和德生给马某说在运城给裴颖旭打了,马某非常裴某2想了一会不知道给运城谁打了个电话,接着马某就说我,你这不惹事是不惹,一惹就惹个大事。当晚马某和德生去运城地招和裴颖旭见面,我就躲避裴某2锋和裴颖旭在谈,过了两个裴某2后马某出来给我打电话说裴颖旭要120万。到裴某2天,运城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小裴(裴颖旭)带了很多人到裴某2杏楼找我闹事,我就赶紧给王某28收打电话让他去把红杏楼门关了,又给马某打电话说小裴到永济找我,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天我就去见马某,马某给我说小裴让公安局抓了。后来我通过田海珠(原永济市公安田某2大队长)调解,分三次给了裴颖旭30万元。当时裴某2锋给马某说裴颖旭要30万,马某裴某215万,到我取钱的时候给马某打电话,马某不接,我就自己凑了30万给了裴颖旭。事后没有找马裴某215万元,我怕马某生气后骂我,翻脸后收拾我。我平时称呼马某“三叔”的原因是尊敬人家。马某关系最好的是·、翟某。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卫某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之理由,经查,卫某叫人要账属实,但卫某对李敏持刀伤害张宝康、王晓晨、赵新张某14颖旭的行为赵某11或暗示,李敏持刀捅刺几人是因为叫“小裴”引起赵新捷的不满,赵新捷赵某11打李敏的舅舅,李敏持刀乱抡致几人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卫某对李敏伤害他人的行为有明示或暗示之共同伤害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卫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被告人卫某在此事发生后,又持刀将赵永康挟持,到盐池边赵某6内,要赵表态此事如何处理,属严重的违法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经审理查明,1980年6月被告人马某参加工作后,先后在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永济市人民法院、永济市公安局工作。在此期间,1994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假借同村居民解康乐名义,承包了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区范围的永济市赵柏乡席村4组村南的96亩土地,并圈地垒墙,建房盖舍。1995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倒卖文物被原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倒贩文物行为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同年8月2日,被告人马某因患肝炎被所外执行。

自1995年8月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开办了永济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永济市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济市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笼络被告人卫某、王某、王某2、张某3、翟某、翟某、吕某等人,实施非法购买枪支,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行为,初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03年到2007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又开办了永济市天马铝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等实体,利用其影响力,予以发展。2007年被告人马某加入永济电机厂职工集资成立的永济市宏力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了永济市海森预制混凝土有限公司。形成以被告人马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胡某、翟某、卫某、郝某、张某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张某1、许某、王某1、侯某、王某2、张某2、吕某、张某3、翟某、仝某、胡某1、赵某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职务侵占、追索高利贷、垄断沙石供应、破坏选举共33起犯罪行为和14起违法活动。欲对永济市辖区内混凝土市场、永济电厂煤炭运输业务形成非法控制,同时实施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给永济市的居民形成心理强制、威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供述,主要内容:2002年的时候,我把硅铁厂的供货户头给了翟某,让他继续供硅铁矿。供货需要户头是因为硅铁矿石不是谁都能送的,当时永济市有两个硅铁矿,想送矿石得在硅铁厂立户才行。翟某接管了我的户头后没有给我钱。2010年我向大西高铁客运专线送过石料,我负责组织货源,这个事情是由翟某具体负责,详细情况我不清楚。胡某是我妹夫,任宏力公司副总经理,我俩人合作搞些房地产开发,胡某主要负责公司的项目,招呼招呼工地上的事情,他处理不了的事情才告诉我,由我出面协调。项目上的事情由胡某签字,最后我再签字就可以了。

2、被告人胡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和马某是1991年后半年认识的,当时马某在永济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2007年以后我到宏力公司上班后,我和马某交往密切。一般我签字后马某再签字,之后才视情况决定预付款。我知道马某前后共有九个公司:永济市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达出租车公司、红杏娱乐中心、利达建材公司、天马铸造公司、海森预制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森洋林场、江南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力公司。1995年马某被劳教出来后,先后经营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还收购安达出租车公司、红杏楼娱乐洗浴中心、利达建材公司,2003年注册天马铝铸造厂,2007年6月成立宏力公司,2008年初马某和翟某合伙经营海森搅拌站,森洋林场是2008年或2009年马某注册的,当时我和吕宏斌持反对意见,但吕某1意开办,具体注资情况我不清楚,由张某、赵某49、张某1负责基建的。2010年,马某注册永济市“江南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太原一个房地产商想在永济开发“城东公园”商住小区,要求成立一个新公司来参与竞标,双方各出500万。在这期间,卫某和马某在一起的时间最长,其他人都是断断续续跟上马某的,马某经营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时,马某的大内弟张某是经理,闫忠华是马某的司机;经营红杏楼娱乐中心时,张永平(马某的二内弟)、薛随平、解红雷总跟着薛某4听说卫某和赵某经营期间还开了一段时间的赌场;经营天马铸造厂时,卫某、王某、张某3、翟某跟着马某;经营宏力公司时,我、·、王某、王威孙某1明轩、仝某、翟某跟着马某。翟某手下有个张某2,其他人不清楚。马某照顾·、张永平、张新孙某1继平、王某在公园天下小区开发中做些工程挣些钱,郝某、仝某在公园天下小区开发中给施工队采购建筑材料,曾经领过工资,后来停了。马某吩咐我们的事情,如果干不到位了,他就骂我们,他脾气比较暴躁,马某在社会上名气很大,在政界混的也熟。宏力公司开发公园天下居民小区的整个土地手续不齐全,二三期规划手续正在办理,开工手续不全。公园天下居民小区是宏力公司独立开发的。宏力公司在永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排名第二,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海纳房地产开发公司。听说马某的海森公司又扩容了。2009年以前,海森公司在永济市混凝土搅拌市场上能占到七成的份额。我听说天泰房地产公司开发永济市新街花园小区和舜都市场时,海森公司和另一家叫亿鑫混凝土搅拌公司因为争抢混凝土市场发生过碰撞,详细情况我不清楚。在公司里,马某说过,一切都得按他的意思走,哪怕是错的,都得先执行。我们这些人中间,卫某、·、翟某、张新孙某1个人平时和马某关系好,马某爱带卫某、·一起出去。马某孙某1的关系近,下来是·、张某、翟亚孙某1到宏力公司刚开始工资是每月8000元钱,在宏力公司每年能拿10万元,后来涨了,每年能拿14万元。我平时和仝某、郝某、侯某关系好。公园天下居民小区开发占用的是他俩村的土地,郝某是马某叫来的,仝某是我叫来的,他俩代表宏力公司负责在工地上验方收料,因为园内工地上许多事情由我负责,公园天下小区的道路硬化的一部分给了郝某,小区内人行道、路沿石和下水检查井给了仝某。这活他俩都挣钱了,郝某能挣七八十万,仝某能挣五六十万。翟某手下有个张某2,其他人不清楚领不领人。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我在电机厂,马某给我打电话说马骁琳在电机厂蛋糕屋马某2,让我过去看看,我和郝某、仝某过去,我到电机厂蛋糕屋时打了一个女的。2007年宏力公司准备竞争公园天下居民小区开发权,马某安排翟某在路上阻挠其他竞争对手迟一点到竞标会场,马某安排卫某带些人在会场外面造些声势,给竞争对手施加压力,让对手看看永济人的实力。2009年的一天我帮忙调解,在茶艺馆里我和崔云祥发生了纠纷,郝崔某3仝某、胡某1等人便把崔云祥打了。郝某、崔某3、胡某1是我打电话叫去的。侯某竞选北王村村委主任时,通过仝某找到马某帮忙给拿30万元参加选举。马某答应侯某的请求后,让我去侧面了解一下侯某,马某听了我的汇报后,同意借给侯某30万元,但提出让仝某做担保人。马某的资产大约1500万到2000万,是根据珠海、西安和永济市各一套住宅,四辆车,海森公司、宏力公司、森洋林场的资产加起来得的。

3、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2年夏天,王某2介绍我和马某认识后,我把永济市电影公司家属楼的工程介绍给马某了。到了2004年左右,马某让我替他为硅铁分厂继续供应硅铁矿石。就这样我和马某来往就频繁了,关系也慢慢的密切了,在2006年后半年的时侯合伙开了海森混凝土搅拌站。海森公司的支出马某不签字,张某代表马某,马某面上看对海森公司的事情不过问,其实我们干啥事都得提前给马某请示,不然啥也干不成。2007年的时候,马某想拿下公园天下居民小区工程,前一天晚上,马某把我和胡某、吕宏斌,叫到永济宾馆吕某1二天招标会上的一些事情,安排我找几个人在路上制造个小事故,给竞争对手施加点小压力。后来我给张某2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和河津公司的人住一个宾馆,盯着河津公司的人,然后在路上用车撞一下制造交通事故。后来马某竞上了标,我们都在永济市长江饭店吃饭庆祝时,马某当着众人的面说:亚龙,谁让你把河津人的车轱辘扎破了,马某这么一说,当时把我气的半天都没吭声,我心里话,不是你马某安排我能这样干吗,本来就是见不得人的事情,你还当着一桌子的人说我,自己都不觉得亏心啊。马某安排的事情,即使我不情愿但也得去做,因为人家马某是我的领导、老大,人家说话我得听。我一般情况下叫马某为马哥,假如有其他外人在的时候叫马某为马总。2008年8月份的时候,马某的女儿和别人打架,我听说的迟了点,到了永济电机厂打架的地方时人已经都散了,这样我就去了公园天下居民小区马某的指挥部,见到马某时,马某正和卫某、赵某49等指挥部的人打麻将,一见面马某就吊着脸给了我一句:有好事时你们都抢着来,一出事就找不见你。我听后没有吭气转身就出了门,马某当着众人训斥我的原因是显得他厉害吧。我听说卫某和王某2跟着马某打过人,我听说胡某在永济市的蜀茗茶艺馆打过人,张某和我吓唬过永济虞乡镇山上的沙石厂老板。从2002年我和马某认识以来,还有·、郝某、张高孙某1彦峰、仝某,和马某来往密切。目前和马某关系最好的是胡某,下来是张某、张永平,再下来是卫某、·、王某、郝明孙某1文杰,王某2排在最后,我应该排在胡某的后面。我认为有些事情只告诉胡某和告诉马某是一样的,原因是人家两个人关系好的和一个人一样,假如马某不在永济时,胡某就代表着马某。有时马某出门一半个月不回来,胡某就行使着原来马某的权利。马某一般出远门时会给我说:有啥事找胡总(胡某)。从2007年开始,张某2就一直跟着我,一般有事我不出面,大多都是安排张某2出面解决的。一个是我在永济市清华乡山上的矿山上打架的事情,再一个就是马某安排我去捣乱竞争对手河津公司时张某2扎轮胎的事情,平时海森公司发给张某2一月1200元的工资。我上面说的像胡某等一直到王某2等等,一般都听马某的,我也听马某的。王某2以前在永济市芦笋厂边上的小饭店里把别人胳膊打伤了,当时王某2被抓了起来,关了没有几天就放了出来,后来对方告状告的厉害,公安局又抓王某2,最后王某2出来后给我说这回多亏马哥(马某)搭话了,不然我还出不来。这说明马某能量大、能办事,别人办不成的事情,人家能办成了,像王某2被公安局抓起来了,马某在后面活动活动就能取保放出来了。永济市北王村学校的那块地,好多人都盯上了,可就是马某给买下来了,其他人干瞪眼没办法。每年正月初八按照马某定下的规矩,我们都要去马某家聚会。我不知道马某为啥要定在正月初八聚会。我参加马某家的聚会时,胡某、张某、张永平、卫某、·、王某、郝明孙某1文杰、王某2这些人都去。我和马某开办海森公司后,到现在还没有决算过,也不知道挣了多少钱,肯定不会赔钱。马某在永济市不能算最有钱的人,但名气在永济市是最大的,按土话说马某黑白两道都吃得开,没人敢惹,社会上的老百姓怕不怕马某我不知道,反正料场上的人一听说马某就不吭气了。我们包括胡某、张某等人都怕马某,因为生意上照顾我们,和衣食父母一样,人家说啥咱都得听。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海森搅拌站给永济市北郊的石化小区送料期间,张某2过去处理的时候挨了打,头上缝了三四针,后来我和胡某从中说合,把张某2的医药费、戒指和手表等等都赔偿上,算了2.8万元。2009年后半年或是2010年前半年的事情,海森搅拌站的程大勇告我说舜都市场准备施工,我说让村委会的人出面从中“劈一块”(分割的意思)供料给我们海森搅拌站。程大勇见了永济市赵伊村居民小组长根林,把我的意思转达了,因为我们海森搅拌站一般情况下都采取这种方式揽工程,对这些村委会或是小组长都有好处的,一立方混凝土抽成5—10元不等。后来根林用铲车把舜都市场的施工工地路给堵了两三天的时间。2010年1O月份的一天,我在马某的宏力公司办公室闲坐,马某说这两天陈某22、吴某21老打电话找他,但马某不知道因为啥事,所以一直没有接电话,说话间马某就从腰后掏出一支手枪,边拉枪栓边上膛边说:这两个怂要是敢胡来的话,我就打死他们。陈某22、吴某21因为打架还是敲诈被判了刑,刚出来没几天时,永济社会上传着这两个人要找马某的麻烦,因此,马某有些害怕了,才拿着枪说这番话。

4、被告人卫某供述,主要内容:我父亲和马某在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我从小跟着我父亲就认识了马某。2003年时我想找到马某后能便宜点买辆出租车,因此主动与马某接触开了。当时马某的工作单位是永济市检察院,但好像不上班了,另外马某在永济市区的银杏东街开了家红杏洗浴中心,再者就是有家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济人都知道两家公司老板是马某。现在都卖了。因为马某和我父亲是同事,所以我一般情况叫马某“叔”。背地里和朋友一起时称呼马某老板。我和朋友们一起谝闲话时,我接马某的电话时,都赶紧告诉我的朋友说“老板”或“三叔”的电话,让我朋友不要吭气。其他人见了马某有叫马总,也有叫三哥、三叔的。我开始跟着马某,截止到被抓获一共有6年多的时间,我在2005年和2006年跟马某比较紧些,以后就是马某有事时打电话叫我,我才去的。2005年的时候,我的朋友赵某承包了马某开办的红杏洗浴中心,我俩在红杏洗浴中心开赌场,就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因为和盐湖区的小康打架就关门了。在盐湖小康挨打后,我告诉马某后,马某从永济赶到盐湖和小裴见面协商解决,马某在这件事情上替我分担这么多事情,这么积极的原因是赌场是马某的。我在赌场里只是给马某跑腿的,虽然我担保小康钱的事情和马某没有关系,但事情发生在马某的赌场里,他就应该负责。赌场名义上是赵某开的,因为赵某承包着红杏洗浴中心,但实际后台老板是马某。永济人都知道,在马某的地盘上没有马某的同意,谁也干不成,何况是开赌场这么大的事情。开赌场不光牵扯到找开场子的地方,还得有人保护才行,没有人在后面撑着,你的赌场就是开了,过不了几天也就让查封了。马某在公检法干着哩,人际关系肯定比一般人强多了,稍微照顾一下就能万事大吉了。开赌场期间,我总共给马某交了两次钱,有二十二三万的样子,每次交钱时他给我一万多,加起来有两三万的样子。刚开始时我和赵某两个人在,赌场开了十天左右的时间,马某给了赵某一万块钱把赵某撵走了,之后就剩下我一个人老在那里了。我跟马某的这几年里马某有时候拿上一两千块钱让我花花,有时候是我没有钱了给马某要,或者马某让我办事时给点钱。我2005年和马某接触频繁,王某、翟某、喜喜(·)、张某3这几邓某1有的是和马某一起做生意的,有的是爱和马某在一起胡耍。这几个人里翟某和马某的关系更好些。我跟着马某是想挣点钱花花。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是和马某在一起的。2008年的时候,在蜀茗茶艺馆门口郝某给我说,胡某喝酒了和别人打架,我们就跑过来了。2009年2月2日,马某的儿子马晓东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别人撞车打起来了,我接电话后告诉了张某、·等人,我在现场孙某1锋一个人过来,马某问了问我情况就回家去了,大概有十来分钟的时间,·、李新平过来拉孙某1起去了马某家,我刚进家门,看见马某正从客厅往他卧室方向走,他边走边从腰间掏出了一把手枪,走进卧室。马某在经营天马铝业期间,我在他厂里的卧室里见过一支短管五连发猎枪。马某说每年的正月初八,亲朋好友都在他家聚会,我从2007或2008年开始去马某家,初八的聚会一般有我、胡某、张某、张永平、张继平、翟某、·、郝某、仝文孙某1成喜、王某、侯某、赵某49、胡红刚等二三十个人参加。我不知道马某为什么定在正月初八聚会。在这伙人中,我和马某关系好外,还和·关系好。·孙某1龙和马某关系好。胡某跟前有郝某、仝某一直跟着跑。2009年11月份,马某打电话把我叫到宏力公司,永济电厂车队的队长许斌,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马某的办公室,当时马某在问许斌煤灰场卖了多少车,许斌说四百多车,尚玉军还说卖了一百来车,马某说你不老实,打你个怂。我看马某已经发话让动手了,我就脱下我穿的布鞋,在尚玉军脸上抽了两下。后来马某对我说,以后你和继平把灰场招呼了。后来张继平总共给我分了6000元钱。我听张继平说他给过马某插队钱。永济发电厂是火力发电厂,需要大量的原煤,所以往电厂里运送原煤的车辆需排很长的队。那些等待排队的货车想插队的话,就找张继平。我在永济市虞乡镇东阳朝村建棉加厂是马某给村委主任搭话,帮我在村里承包十二亩地,并借给我十万块钱。我跟着马某在煤灰场挣了六千块钱,马某除了帮我建厂借我十万块钱和便宜卖给我一辆出租车以外再没有了。翟某、郝某、仝某、王某等,这些人跟着马某也想跟着挣钱。

5、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内容:每年正月初八,我和我的两个弟弟张永平、张继平,还有一些朋友,都要去我姐夫马某的家里聚会,这是多年养成的习惯了,具体从什么时间开始我也说不准。每年正月初八在马某家聚会的人有我和我弟弟以及马某的妹夫胡某,翟某、卫某、·、王某、郝明孙某1文杰、侯某,还有胡红刚和马某的同学以及马某村里的几个朋友。和马某关系好的那些人都想找马某揽些活干,翟某是和马某合伙经营搅拌站的,剩下的卫某、·、王某、郝明孙某1文杰这四五个人都是这种情况。他们都有想跟着马某挣点钱的意思。我从1991年开始,买了台双排工具车,在火车站搞货运出租。好像在1996年那会儿,马某搞了个四通出租车公司,我去了马某的出租车公司里招呼了,一直到最后卖掉出租车公司。我一般就是在出租车公司里收管理费,以及和买出租车的介绍情况。当时人家都叫我经理。那会马某还在永济市检察院里上班。四通公司整个出头露面的事情全是我的,马某只是告我说:你在公司招呼着就行,具体为啥我不清楚。马某不出面的原因是那几年,马某刚刚出了事,好像有点不方便。后来,马某又收购了一个叫安达出租车公司,和四通公司一起经营。又过了几个月的时间我就离开了。2002年的样子,马某筹建天马铸造厂,又让我去厂里招呼,当采购员。刚开始建厂子时,王某就在工地上招呼,有时候见胡某到厂子里转转。2008年后半年的时候,马某给我说他把海森水泥搅拌站接收下来了,让我去海森招呼招呼去,我就去了海森搅拌站。我代表马某负责监督另一个合伙人翟某,具体就是审核票据,翟某和我都签字才能报销。我侧面听到下面的工人议论,说我们公司在永济市新街花苑工地上和亿鑫搅拌站发生过一些纠纷,具体是什么事我不清楚。

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夏天的一天,马某对我说他准备拆北王小学的教室,让我去办理采伐林木手续,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拆北王学校有人挡,你都不到那看看?我赶忙说我去看看,到那时就见张小强的面包车上坐着几个年轻娃娃。2010年8、9月份,·给我打电话说马某孙某1局门口打人呢,我就过去到办公室见了马某,马某说丁金马销毁证据,我说你丁某8手打他,他说打他还能叫你们,你们想进去了,马某说这话的意思是他打了公安局的丁金马没事,要是我们打丁某8就会进监狱。我1998年因为寻衅滋事被永济市公安局劳教两年,2000年释放,后来我通过解红雷认识了马某,马某当时说他要盖一栋综合楼,我帮他看过图纸,马某还让我帮他在黄河滩栽树,一个月给我500元钱,2001年开始在马某的天马厂管理里面的基建,当时厂里都有张某、段志华等人搞管理,平时我们给马某汇报工作时,马某都是坐那喝功夫茶,我们站着汇报,他对我们说不要把你们手下的人往我这带,2002年给我们工资涨到每月600元,2005年天马厂的土建搞完,我就停了,2007年马某开发公园天下小区,他给了我七栋楼让我盖,这才开始挣了钱。到现在马某还欠我300多万元。到医院了结胡某的事是胡某让我找对方的,马某也知道这件事,但没有在我跟前表明过态度,他应该是同意的,我带着郝某去的,我对对方说那是马总的妹夫,你们别告了,我们现在给你好说,其他人来了就不是这样给你说了,意思是马某手下其他人,他们会像对待薛雷鸣、丑小那样撵到医院打他们。2004年我在永济市北郊盖房,马某主动拿出5000元给我,后来我说还他,他说给我的不用还。2007年因为三张村打架的事情我被永济市刑警队刑拘后,我妻子找到马某,马某帮我活动将我放了出来,放我时马某安排翟某和·到看守所接的我,邓某1饭店请我吃饭。再有我做生意马某照顾我,开发公园天下给了我七栋楼,另外开发农家乐让我搞基建,让我赚了钱。2001年至2005年,我、翟某、翟某、张某、解红雷、薛随平、张某3、王某2薛某4华、卫某跟马某,2005年之后有我、翟某、张某、卫某、胡某、张永平、·、赵某49跟马某。孙某1里称马某为马总,其余场合称马哥或三哥,我们之间互称兄弟,大的叫哥,小的叫名字。我手下就是刘刚,刘刚还有小弟。翟某手下带的张某2,卫某原来手下有个外地娃,前两年不见了;胡某手下有郝某、仝某,·手下带张志荣。2孙某1年马某问我能寻下五四枪或是六四枪后,我就满永济市找熟人给马某买枪,后来通过刘永智买了一支仿64手刘某1发子弹给了马某。

被告人郝某供述,主要内容:公园天下占了我们李店村和小张村两个村的土地,我主要负责我村在工地上的地基开挖、内部转运土方、进料的机械设备的协调。占小张村地的活由仝某负责,一般情况下我和仝某都在工地上。马某和胡某两个人都经常到工地上的,我和仝某对马某和胡某都要负责的。马某家每年的农历正月初八都要请客,我去过两次。2007年的时候,马某参加公园天下小区土地竞标,安排我们在土地竞标会场外助威是想把土地拿到手,让别人看看他的派头,也让竞争对手看看他的势力有多大,想吓唬吓唬对方,让人家主动放弃竞争。公园天下招标时,我给许某和王某1打电话,让他俩人到国土资源局门口助威。他俩听我的调遣指使是因为他俩跟着我收芦笋,整天吃喝都在我家。胡某和人冲突,叫我和仝某、胡某1帮忙的原因是胡某和仝某是战友,关系好,再加上我们一直一起在公园天下工地上干活。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胡某有事时会叫我们的。

8、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9月份的时候,我伙同卫某、闫中华等人打了·,被公安机关抓住丁某1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了,原因是公安局问我的时候我没有如实交代,马某在外面也使了劲了。从2005年马某的铝业公司开张后,马某的身份不一样了,贡献最大的是翟某。马某开始开发公园天下小区,紧接着翟某设计算计了永济“海森搅拌站”程老板,把“海森搅拌站”拿到手,马某和翟某两个人拿的钱把搅拌站买下,完后马某又把小舅子张某弄到搅拌站管财务,让翟某当经理,这样,马某慢慢的把翟某也扶持起来了,翟某的势力也慢慢壮大起来了。马某扶持翟某是因为翟某为马某出力大,马某投桃报李,里面也有利益存在的。我离开马某后,跟马某的人就多了,像翟某、卫某、·、王某、郝某孙某1人都算是马某的得力干将。翟某就不说了,剩下的这几个人都在马某的庇护下都有个人的产业了。卫某、·就是鞍前马后的跟孙某1跑,·还搞着公园天下的孙某1窗,王某在公园天下做土建工程,盖了好几座楼房,郝某把公园天下的挖土方和原料供应管了,还有仝某也和郝某差不多。我和马某在2003年后半年慢慢不来往了,要是一下子不来往的话,马某肯定收拾我的。马某把手底下的人抓的紧紧的,谁也不能、也不敢背叛他,不然肯定找人收拾的。跟着马某这么几年来,名义上看是挣了点钱,但实际上到手的没有一分钱,全让马某以各种各样的名义给磕捞走了。马某势力大,名声大,黑白两道都吃得开,一手遮天,社会上都这么传的。有几个人很厌恶马某的,但没法彻底脱离,像解红雷、翟某、闫中华和我就是这样的一类人,另外像跟的紧的那几个,翟某、卫某、·、王某、郝某孙某1杰,还有张某2都是借着马某的势开厂子弄了不少事。另外还有马某的几个亲戚,像胡某、张某、张永平、张继平和张某1。翟某、卫某、·、王某、郝某孙某1杰几个跟着马某都发财了,马某照顾这几个人了,都在马某的公司干活挣钱。

9、被告人张某3供述,主要内容:2004年的时候,马某和樊冰波对石建平有矛盾,樊某4排石某1石建平,后来樊冰波把我石某1,我又樊某4冰波。马某后来给我说我把这个忙帮了,他就把欠我的不到6万块钱还了。这件事情结束后,我去找马某要过两次帐,两次都被马某骂了回来。马某的意思是说,他欠我不过是几万块钱的事情,不至于跑到家里来要账,我跑到他家里要账,别人知道后,还以为他马某给不起我钱似的。骂完我了最后的意思是说,欠我的钱就不给了。后来我没有找马某说欠账的事情了,我害怕人家收拾我。我和马某从认识到不来往就三四个月的时间,2004年以后,谁见谁都不说话了。

10、被告人张某1供述,主要内容:我1997年给马某的石料厂开铲车,认识了马某,2002年马某又安排我到他的天马铝业公司开车、跑腿,2007年我开始给马某当司机,2008年马某又安排我到森洋林场工作至今。我认识马某后,跟着马某的有卫某、·、翟某、王某孙某1杰、张某2、张某、张永平、胡某、胡某1等。这些人都是马某的马仔,跟着马某混的。马某有事时经常和翟某、卫某、·、张某等人在一

卫某给马某叫三叔,外面谈生意的人称马某为马总,还有一些跟着马某的人叫三哥。马某平时都是直呼他们的名字。马某差不多每年正月初八都宴请这些人。马某脾气不好,这些人见了马某都很恭敬,马某说的话没人敢顶嘴,都很听话,逢年过节都要给马某送礼。马某安排什么事情他们都全力以赴的办,办不好马某就会骂他们。201O年,马某让我藏匿过八支枪和一支枪模,还有一些弹药,我把这些东西埋在森洋林场的小树林和狗窝里。马某在永济市有钱、势力大,混得好,永济的事情他都能摆平,老百姓都知道马某这个人,没人敢惹。我跟着马某就每月一千一百来块钱的工资。

11、被告人张某2供述,主要内容:我2006年认识翟某,2008年9、10月份,我听说翟某买下了海森搅拌站,我去找他想跟上他干,后来翟某安排我在海森搅拌站,开始时负责供料,挣了有三几万块钱的样子,后来在销售部里干,负责销售搅拌站的混凝土。马某在永济的名声很大,我听说马某在检察院上班,人家能力大的多,啥事都能解决了,十来年前我就听说过马某的名气大了。2007年的时候,一天晚上翟某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找几个人去永济铝厂宾馆。到了后,我见到卫某、·、郝某,卫某底孙某1娃黑录子(王某1),还有黑录子一个村里的几个娃。翟某安排我和张峰以及永济市七社村的两个男青年一道开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追随一辆蓝色的商务车,我没有问翟某为什么跟随这辆车,人家让干啥我就干啥,不用问。卫某、·、翟某这几个人孙某1马某的,我想可能是马某让他们到宾馆。郝某、仝某都是因为干活才和马某打搅的。2010年夏天,我和翟某在办公室里,我两人先后都接到了永济市石化小区工地上包工头的电话,说混凝土搅拌车被挡住不能进出了,我就开车到了工地,被人拿砖头朝我头上拍了两三下。翟某去医院看我时,我发现丢了些东西,后来翟某好像给了一万多块钱的还是多少记不清了,主要是嫌我没有打人,反而让人家给打的住了院,觉得很丢人。翟某和胡某在一起的时候,翟某听胡某的,因为胡某是马某的妹夫,厉害得多。

我在海森公司工作了三年多的时间,翟某和张某主要负责海森公司的工作。海森公司和亿鑫搅拌公司的关系不好,因为都是弄混凝土的。我卖过永济市发电厂的废煤灰,我让尚玉军在电厂那边招呼,有一天尚玉军给我说,马某找他问卖废煤灰的事情,我说这事情是和榆林村长说好的事情,废煤灰又不要钱,和马某没有一点关系,尚玉军去了马某的办公室,过了一个多小时,我见尚玉军捂着脸还哭着,见他脸上有几道鞋印,好像是谁拿鞋底抽下的一样。我问咋回事,尚玉军说咱不弄了。后来尚玉军说是马某、卫某、·、建亚几个人打的孙某1午到搅拌站上班时,翟某给我说不要再干废煤灰的事了,马某让张继平和卫某干。我2010年4、5月份在小凯处花600元买了一支钢珠枪。我在海森公司对高铁工地招呼上料,工资涨到了1700,还有车的加油和吃饭钱,实报实销。我自从跟上翟某后挣了大约20多万元的样子,感觉好,翟某老招呼我,我也报答翟某了,翟某让我叫过几次人,我都去帮忙了。翟某就领的我。卫某领着王某1、毛某37、军刚。郝某爱和卫某在一起,王某1、毛某37、军刚也跟着郝某。王某成天领着毛蛋。翟某、卫某、·、王某、郝某孙某1杰、胡某、张某弟兄三人都和马某关系好,平时都是跟马某的,他们都怕马某,因为马某的名声在那儿放着。马某有背景、名声大,永济城里的老百姓提起马某都害怕,不要说他们几个了。

12、被告人仝某供述,主要内容:胡某打电话叫我去蜀茗茶馆我就去的原因是我俩是战友,多年的交情,加上我在人家的工地上干活,胡某有事叫我,我当然得去。我是2007年7、8月份到公园天下工地上干活的。公园天下小区占用的土地有我们村的部分土地,为了搞好关系,房产开发商一般情况下都会和所占地的村子里协商一些具体的事情,或者让村子里的人挖土方,或者是上料啥的,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入工地上干活的。我在工地上投入了一台铲车,能挣五六万元的样子。在公园天下小区一期工程中,我承包了3000多平米面积的停车位施工活,在这个活上我挣了三四万元钱。这活是我在公园天下工程建设内部招标得到的,不过当时胡某在马某跟前替我说过好话,假如没有胡某在后面给我使劲,我够呛能中标。我和马某接触的多,因为公园天下工地上是我们村的货车包着,每个月都要和宏力公司结算工钱,我都要找马某签字的。胡某是马某的妹夫。胡某平时爱与我和郝某在一起,之外没有其他人了。我只知道卫某、翟某、·、王某几个人和孙某1识的时间长,其他不清楚,翟某和卫某、·与马某的关系近些孙某1一般是农历正月初八请我们吃饭喝酒,正月初八是马某在家里待客聚会的日子。马某的脾气不好,他跟前的人,包括宏力公司的人见人家马某都害怕。我原先和马某没有打搅过,没认识马某前就知道人家在永济的名气大,我俩认识后接触中,我感觉到马某不好说话,整天脾气不好爱骂人,时间长了我们见人家就害怕了。我不知道马某的“事法”(权力、势力)大到何种程度,但我知道一般人办不成的事情,马某能办成。

13、被告人胡某1供述,主要内容:我平时和仝某的关系好一些,去年看病时仝某陪我看病,并借给我一万多元钱。仝某有一辆翻斗车,这两年给马某的宏力公司公园天下送料。卫某有一辆翻斗车在电厂拉煤。胡某是我堂哥,是马某的妹夫。我参与了蜀茗茶楼殴打人的事,当时有仝某、郝某、王某1。

14、同案犯薛飞龙供述,主要内容:我经常听别人说马某这个人,但我没有见过,永济人都知道马某是黑社会老大,在永济一手遮天。我从小在永济市里长大,也喜欢在街上胡混,和马某这个圈子里的人认识的还是比较多一些,跟马某的人我认识卫某、郝某、张某2、张某3、许某、王某1,秦忠华(秦三)。我听说翟某、王某、翟某也跟着马某,还有人但我不知道叫啥。郝某是近两三年才跟着马某,王某1跟着郝某,张某2跟着翟某。2007年许某开始跟着马某。2005年我在茶馆里喝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某3,那年夏天我和张某3关系好些,他有事就给我打电话。200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3、我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三个开张某3的帕萨特轿车从天下秀茶馆将樊冰波拉走,拉到永济黄樊某4把樊冰波打了一顿,当时我樊某4都动手了,打完后又拉回到永济市区。为什么打樊冰波,张某3没给我说樊某4不知道原因。打完樊冰波之后的一个星期,樊某4给了我300块钱。

15、被告人赵某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7月份,我通过我同学的朋友先认识卫某,卫某给我带到红杏楼马某的办公室见到马某,就这样认识马某之后,我和马某谈了三四次,把价格谈妥,把红杏楼承包了。主要经营项目洗浴、足疗、按摩。我承包的那段时间,卫某、秦忠华、韩少鹏经常去转转,或者洗个澡。马某经常去洗澡按摩。马某去时,卫某一般总跟着。2006年4月份,因为马某和红杏楼里的按摩女梁燕相好,刘柱英也和梁燕相好,马刘某6卫某安排我、秦忠华等人找到刘柱英,把刘柱英拉到永刘某6峰附近的马场里打了一顿。2006年10月份,卫某和我以我的名义找马某,给马某请示一下,打算在红杏楼里开设赌场,马某表示同意,过了一周,卫某就招人在红杏楼三楼开始赌博,推牌九形式赌博。赌场的老板是马某,卫某主要负责,我负责提供赌博用的桌子、麻将等。我见秦忠华、韩少鹏总在场子里,王某1和另外一个年轻人在场里放高利贷。

16、被告人侯某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12月份村里竞选村长,我通过我侄女侯玉洁认识的马某,向他借了30万元。给了钱之外,马某安排仝某和郝某等人给我招呼会场,在竞选前郝某见过与我一起报名参加竞选的丁俊民,让丁退出,竞选丁某4不知道谁把丁俊民家砸了。2010丁某4学校以36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了马某,期限为50年。2008年我认识马某之后知道跟他的有翟某、仝某、郝某、·、王某、胡某孙某1平、张永平、赵某49、卫某、张某2。这些人跟着马某,因为马某在永济混的好,黑白两道都通,马某平时有什么事情就叫他们摆平,我知道翟某在马某的搅拌站,卫某开了一家足疗城,王某在公园天下盖房,·专门给马某开车,孙某1在高铁招呼送料,仝某在公园天下经营铲车,郝某经营拉料车,胡某是公司副总,张某经营大车,他们干的这些生意基本上都是马某招呼着,没有马某他们就挣不了钱。马某就是给他们跑跑关系,马某揽下活后先让他们干,有时他们也打着马某的旗号揽些活。我平时叫马某马总,其他人有的叫马总,有人叫三哥,卫某叫三叔。他们见马某一般都很恭敬,马某脾气不好,比较霸道,马某安排的事情没人敢反驳,都乖乖的去干,我没有见谁敢和马某顶嘴。马某对手下这些人差不多,每年正月初八都宴请手下的弟兄们,但有人做错事马某就会骂他们。

17、被告人翟某供述,主要内容:2000年左右,我到马某的四通汽车租赁公司开车,2000年至2003年我在他公司时,我们经常在一起。马某在经营公司之前在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因为盗墓出事了,不再上班。1996年,我在永济供热公司上班时,就听说马某的名字,街上人基本上都知道,之后名气越来越大了,永济市人基本都知道。马某名气大,首先是因为他盗墓被抓后,很快就没事出来了,当时永济还有两个人因盗墓被枪毙了,所以永济人觉得马某这个人能量很大,之后,马某又开办公司等等,在永济市的关系比较广,办事都很给他面子,所以跟随马某的人越来越多,并且马某的一些马仔坐过监狱,在永济打架闹事出手比较狠,永济人见马某以及马某的手下都很害怕,近几年,马某的名气传遍永济。我认识马某之前,听说史运平、韩保龙跟着马某;我认识马某后,我、张某、秦忠华、王某2、卫某、王某、张永平、永济电机厂两个人跟着马某,之后,张某3、翟某、胡某、仝某、郝某、张某2、王某2、·、·跟着马某孙某100年我认识马某之前,马某就定下了每年的正月初八跟着他的人在他家聚会聚餐、打牌娱乐,我参加过两次聚会。我们这些跟着马某的人称呼马某为老板、三哥,卫某称呼马某为三叔,外面的人称呼马某为马总。2003年伤害·一案,在马某家马丁某1告诉我办什么事,一般马某安排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都见马某害怕,都不敢问,那段时间我觉得马某就是神仙,在我心目中很厉害,很崇拜他。马某脾气不好,平时不高兴了就骂手下人,我跟着马某,他给我出工资,没有其他收益。我刚开始跟着马某混的时候,觉得马某很厉害,跟马某是一种荣耀,跟了两年多后,发现马某为人并不是很好,也很爱财,大小钱都能看上,对手下人还比较苛刻,所以后来就不跟他了。

18、被告人吕某供述,主要内容:我不认识马某,只是听说过马某在永济混的好,王某2是跟着马某混的。王某2有事叫我,王某2当时有事都是给马某联系叫人摆平的,具体是怎么叫的我不清楚。伤害·一案,是王某2给丁某1话。跟马某的有卫某、翟某、翟某、王某、孙平、秦三等人。我听说他们经常替马某打架。他们就是马某的打手,都是跟着马某混的。马某有什么事都是他们出面,具体的我不清楚。马某就是永济的老大,2003年打完架后我与王某2就很少联系。我只知道马某在永济厉害,没人敢惹,黑白两道都吃的开,我还听说他在永济经常抢工程。

19、同案犯秦忠华供述,主要内容:1993年我因为盗窃虞乡油厂黄豆,被劳动教养和判刑六年。我不认识马某,听说他原来是挖古墓起家的,现在是永济市宏力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手下有一帮人,在永济市势力很大没人敢惹,在永济没有人不知道马某这个人。张某2是翟某手下的打手。卫某是跟着马某混的,是马某的打手,跟着马某也挣了不少钱。我从劳改队回来在工程队干活,当时卫某开办棉加厂,我们就认识了。2006年故意伤害刘柱英案,是卫某叫的我刘某6柱英要用炸药炸马某和刘某6在红杏楼看门时,刘柱英在红杏楼搓澡,我刘某6柱英。我们把刘柱英拉刘某6拳打脚踢刘某6马鞭抽,卫某又打了一顿,卫某和我们把刘柱英送到医院。我坐卫刘某6发现车上有一把枪。

20、被告人许某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我通过王某1认识郝某,我俩就跟着郝某收购芦笋,郝某每月给我俩1000元的工资。2006年冬天,王某1给我说卫某在红杏楼开了个赌场,让我去招呼场子,我和王某1就去了。红杏楼是个洗浴中心,马某是老板,赵某承包的红杏楼。我俩负责放贷,卫某负责收贷。2008年在蜀茗茶楼打架我和王某1都去了,不记得是仝某还是胡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2008年2月底,我因为非法拘禁被永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卫某说他让马某想办法把我的事情摆平了,过了三四个月没有结果,我就去马某开发的公园天下小区找郝某,让郝某问一下我的事情怎么样,当时郝某、胡某1、仝某在小区里承包工程。·、卫某、翟某、孙某1跟着马某。马某这帮人在永济势力大、名气大,我和这帮人交往,就是想利用他们的关系,把我被公安局上网的事情处理了。

21、被告人王某1供述,主要内容:我认识马某,和马某见过两三次面,但他不一定认识我,我知道卫某、·、翟某、郝某孙某1杰、胡某1、胡某、张某、二蛋、张某1跟着马某。我和许某一直跟着郝某,和郝某走的近。2009年2月2日,·给许某打电话说孙某1,让我和许某到银杏街,我俩就去了,对方把人打完了,我和许某问·去哪儿,他说去医孙某1下,在医院找到打架的人薛雷鸣,吵开后,我和许某就打薛雷鸣,张某、张某1、·、二蛋站在边上看孙某1薛雷鸣,没有动手,事后没有人给我俩好处费,这帮人有事给我和许某打电话的原因我不知道,给我俩打电话我俩就去,因为我和许某被公安局上网追逃的事还靠·、马某这帮人帮忙孙某1人家打电话我俩就全力帮忙。

22、马某处分材料,主要内容:1995年10月28日、11月13日,永济市人大常委会和永济市纪委、监察局分别作出撤销马某人民检察员职务和开除党籍、撤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的处分。1997年,马某劳教期满后一直未上班,2002年9月18日,永济市委组织部同意其提前离岗。2008年9月9日,马某办理了国家公务员登记手续。

23、马某1995年倒卖文物被劳动教养案卷材料,主要内容:1994年4月1日,马某假借同村居民解康乐名义,承包了位于永济市赵柏乡席村4组村南的96亩土地,在市级文物保护区范围圈地垒墙,建房盖舍。1995年,时值山西省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简称“南征北战”)期间,身为执法人员的马某,知法犯法,顶风作案,勾结闻喜县文物贩子任矿学、邱利平和永济伍姓湖劳改农场的刘志文、盐湖区的史运平等人结为犯罪团伙,参与非法倒贩文物犯罪活动。

24、各被告人前科材料:

(1)马某1995年7月24日运署劳教字[1995]309号劳教决定书,马某因参与倒贩文物,被运城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8月2日运署劳教[1995]321号劳教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所外执行。

(2)翟某1996年12月21日永检刑免字(1996)第97号免予起诉决定书,翟某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3)王某(毅)1999年4月19日运署劳教字[1999]70号劳教决定书,王某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运城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8月20日解除。

(4)郝某永济市人民法院2010年4月7日(2010)永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考验期到2011年4月22日至。

(5)张某3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年8月7日(2009)永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6)张某2永济市人民法院2001年3月7日(2001)永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卫某2009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卫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薛雷明案、审美理发店案薛某5星案)

(8)吕某永济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2日(201O)永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9)王某1、许某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4日(2009)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某1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以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包括:1、伙同卫某打砸理发店一事。2、正月初八在医院打薛雷明。

25、各被告人身份证明:(1)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马某身份证明,主要内容:2008年9月9日马某登记为公务员。

26、各被告人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在三门峡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胡某在永济市宏力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卫某在三门峡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翟某在北京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胡某1从北京返回永济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因病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在河津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1月6日被告人侯某在永济市北王村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永济市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永济市北郊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郝某在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租住房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2在永济市蒲州镇西厢村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3在永济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1在永济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2在永济市海纳洗浴中心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仝某在运城市禹都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3月2日被告人翟某在运城市军分区培训中心投案自首。2011年4月15日,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吕某从山西省沁县监狱带回。2011年4月15日,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许某、王某1从山西省曲沃监狱带回。被告人翟某于2011年3月6—7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羁押。(顺义区看守所证明)

27、运城市公安局关于案件的管辖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9、20、21、22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马某等人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对于重大或特大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多警种展开侦查。

28、运城市公安局关于立案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2010年7月26日,运城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转来的群众举报材料后,成立了“7.26”专案组,受理了该案,决定对举报材料中涉及马某等人涉嫌多起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9、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2011年3月29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永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一案。

30、闻喜县看守所、新绛县看守所、垣曲县看守所、万荣县看守所、稷山县看守所、芮城县看守所、平陆县看守所、临猗县看守所、永济市看守所情况说明、所有被告人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及值班记录、29名管教民警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马某、胡某、卫某、张某、张某1及其他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管教民警和他们谈话时,没有人提出办案人员有违规讯问的行为。各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体检时体表没有外伤。

31、闻喜县检察院、新绛县检察院、垣曲县检察院、万荣县检察院、稷山县检察院、芮城县检察院、平陆县检察院、临猗县检察院、永济市检察院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马某、胡某、卫某、张某、张某1及其他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没有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他们在工作中也没有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

32、公安办案人员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说明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33、运城市公安局关于扣押卫某等人银行卡存款余额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运城市公安局在侦办马某等人涉黑案件期间,依法扣押了马某等人的银行卡,经查询,截止2014年1月24日,银行卡中余额共计260428.87元,予以扣押。

34、查封扣押笔录,主要内容:扣押马某(含马单位)、张某、胡某、王某、张某2、赵某、侯某、仝某等被告人现金:人民币13109629.10元(其中张某2547200元),美元461元,澳元20元,港币25540元;扣押马某轿车4辆,郝某1辆,仝某1辆,张某1辆,王某21辆,张某21辆,翟某1辆,胡某1辆,王某1辆,侯某1辆,宏力三阳公司1辆。扣押各被告人的电脑5台、手机12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当庭撤销对被告人马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所提扣押的张某2的547200元现金及斯巴鲁轿车不应没收,应退回之理由,经查,张某2父亲称其存款主要是其前几年开饭店所挣系家庭共同财产。其存款自己有一个存折本,张某2有一个卡。取款时才发现被他人取走。故此款系家庭共同财产,应予返还。扣押的车辆系分期付款,尚欠万通公司近10万元,现万通公司提出异议,应予退还。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所提王某的森林人轿车应退还之问题,其妻证明是用前几年承包他人工程所挣的钱和其上班工资,属合法的家庭财产购买。王某购买的二手车,原车主证明其系分期付款,尚不能证明其系违法资金购买,或用于违法行为,故应退还。

关于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翟某的驰鹏车应退还之问题,经查,翟某于2008年8月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禹都分理处贷款34万元,购买一辆斯巴鲁驰鹏越野车,由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该公司提出异议,翟某尚欠银行本金10万余元,至2015年10月底,欠该公司利息56973元,故此车辆予以返还。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扣押的车辆应退还之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马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持有枪支7支,子弹296发;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2人重伤;寻衅滋事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挪用资金犯罪3起;违法行为11起。被告人翟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敲诈勒索犯罪2起;违法行为5起。被告人胡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行为2起。被告人卫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买卖枪支1支;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违法行为5起。被告人郝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买卖枪支1支;寻衅滋事犯罪2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违法行为2起。被告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敲诈勒索1起;违法行为2起。被告人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张某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持有枪支7支,子弹296发。被告人许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违法行为2起。被告人王某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违法行为2起。被告人侯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职务侵占犯罪1起;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王某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张某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中1支为气手枪);敲诈勒索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违法行为3起。被告人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被告人张某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翟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4人重伤,1人轻伤。被告人仝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胡某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赵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开设赌场犯罪1起;违法行为1起。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马某、卫某、张某、张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2012年4月11日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卫某、张某、张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称在垣曲看守所、闻喜县看守所被办案人员提出去殴打,在侦查期间口供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卫某称在新绛看守所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张某称在进入看守所后受到刑讯逼供。被告人张某1称在被抓进看守所前被刑讯逼供,此后再没有人对其刑讯逼供。经过公诉机关举证、公安人员出庭作证、质证、辩论,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补充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一、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所有被告人在宇风苑度假村的讯问笔录,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予宣读、质证。被告人马某2011年3月11日在闻喜看守所的两次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予宣读、质证。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及证人的问话笔录,因时间、地点、路程上的冲突,部分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不予宣读、质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非法证据问题,公诉人宣读五被告人被关押看守所、29名管教民警、9个驻所监所检察科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五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管教民警和他们谈话时,没有人提出办案人员有违规讯问的行为,五被告人没有约见驻所监所检察科检察人员反映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所有被告人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及值班记录,证明各被告人没有外伤。32名办案人员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马某等十九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十九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以下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倒卖文物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后,于1995年后利用开办多个公司纠集被告人卫某、张某、王某、翟某、王某2、张某3、翟某、吕某一起做生意赚钱或为其办事,实施非法买卖枪支、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2003年后又陆续吸收被告人胡某、郝某、张某1、张某2、仝某、胡某1、赵某、侯某、许某、王某1等人壮大了其势力,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后被告人马某控制了宏力公司、海森公司等企业,犯罪组织的管理模式,也基本附着于公司管理的模式之上,主要成员或在马某开办的公司里担任职位,或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被告人胡某、翟某、卫某、张某、王某、郝某、张某1、张某2、仝某、赵某等人都先后聚集在马某开办的公司。被告人马某居于核心和领导位置,马某只接触几名主要成员,平时不与一般成员接触,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由骨干成员具体负责实施,而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下面都有相关的人员跟随。在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骨干成员均召集各自的手下根据马某的授意行事。·被伤害案件,寻衅丁某1春升、·案件,寻衅滋事薛郭某4件中参与人数多、聚集速度快、对社会影响大,体现出该组织人数固定、组织严密。

二是经济特征

该组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敛财,通过其他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利益。被告人马某在其组织发展过程中,先后开办多家公司,各被告人或者直接在公司中任职取得报酬,或者以承揽公司工程的形式获取钱财,维系个人生活。同时各被告人又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马某的公司取得非法的利益。如2006年,马某授意卫某、赵某在永济市红杏楼洗浴中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08年,马某以卫某名义借给李民升高利贷50万元。李某17使卫某等人在永济发电厂废煤灰场收取过路费的强迫交易犯罪事实。2007年被告人马某非法取得了宏力公司的股权,成为了宏力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之后,被告人马某为提高公司资质,挪用宏力公司的预售房款1500万元用于个人在宏力公司增资。随后挪用宏力公司资金500万元,用于投资开办永济市江南文旅公司。马某还挪用收购76.4万元职工股的宏力公司预售房款。被告人马某犯罪组织通过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的资产。其他被告人紧紧围绕马某公司的业务开展相关联的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各被告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听从被告人马某的安排或授意,积极组织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行为特征

被告人马某等人犯罪组织的暴力犯罪特征较为明显,组织成员为了马某的利益,持械、持刀在公共场合聚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并致多人受伤。2009年2月2日,在永济市繁华地段的聚众寻衅滋事薛雷明案件。马某等人的薛某5织利用其影响,在永济市舜都市场施工时,敲诈樊晋乐3万元。2007樊某2告人马某为取得“公园天下”居民小区土地开发权,安排阻碍其他开发商参与投标。被告人马某还出面调停卫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情。该组织犯有11个罪名(未含本罪),分别是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妨害作证、逃税罪等。共涉及30余起犯罪事实和15起违法事实。

四是非法控制特征

被告人马某等人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永济市已经形成了重大影响,对永济市的人民群众已经形成了心理强制,致使被害群众对马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敢举报、不敢控告。被告人马某犯罪组织利用其影响力,造成了被害人向被告人赔情道歉的现象。2008年8月10日,·、郭春生被被告人郭某4人殴打后离开永济,多次让人和马某说和,参与说和的中间人被敲诈3万元。2009年2月2日,被害人薛雷明被打伤后转院外地薛某5直至向马某赔情道歉后了事。同时被告人马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犯罪的人开脱罪责。被告人马某担任董事长的海森公司采取堵路的方式阻碍其他公司为工地供应混凝土。为了获取利益,被告人马某指使卫某等人在永济电厂送煤道路上,拦截运煤车辆,收取过路费。利用组织影响,破坏村委会选举工作,使组织成员侯某成为该村村委主任,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影响。

据此,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亲朋好友和社会两劳释放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马某等十九名被告人自1995年后陆续结为犯罪组织,至2007年逐步发展成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马某犯罪组织通过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的资产。其他被告人紧紧围绕马某公司的业务开展相关联的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各被告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听从被告人马某的安排或授意,积极组织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实施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永济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开办的公司企业,组织、领导亲朋好友、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人员,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危害一方,欺辱、伤害群众,严重扰乱了永济市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翟某、卫某、郝某、张某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张某1、许某、王某1、侯某、王某2、张某2、吕某、张某3、翟某、仝某、胡某1、赵某直接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马某、张某1非法持有7支枪支,296发子弹,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卫某、郝某、王某各非法买卖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卫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2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2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中1支为气手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卫某、王某2、翟某、吕某、陈某22、吴某21、梁某23等人殴打·、夏增连,致二人丁某1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2故意伤害·,致其重伤,其行姬某1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殴打·,致其轻伤,其行穆某2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翟某在胡某33致伤·等人后,开车持械邓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积极赔偿和坦白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因雷某44欠债之事随意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寻刘某5罪。被告人马某因女儿马骁琳与顾客之间纠纷便马某2告人胡某、卫某、张某、郝某、仝某等人在马骁琳的蛋糕店附近殴打马某2、·,在郭春郭某3治郭某4又到郭某4打·,将可乐倒在郭春郭某4上和裤裆里,郭某4春明捡病房地下的鸡骨郭某4犯罪手段卑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郭某3议,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郝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郝某、仝某、胡某1、许某、王某1在蜀茗茶楼殴打崔云祥,严重破坏了社会崔某3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郝某、仝某、胡某1亲属与被害人崔云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崔某3得崔云祥的谅解,可对被告崔某3勇、郝某、仝某、胡某1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因儿子马晓东与他人发生纠纷便纠集被告人卫某、张某、许某、王某1等人在永济市银杏街口殴打薛雷明,致交通阻塞1小薛某5,数百人围观。在薛雷明住院治疗后,又到薛某5打薛雷明,薛雷明父亲跪地薛某5不薛某5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因车辆相撞便指使他人殴打王海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海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因侄女与审美理发店郭婷发生矛盾便纠集许某等人殴打卫娜等人,严重破坏了社卫某6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在王某1、许某没有赔偿薛雷明的经济损失情况下薛某5写谅解书恐怕以后生意不好做相威胁,迫使薛雷明写了谅解书,扰乱薛某5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卫某、张某以·调解不力为由,敲赵某2·3万元,其行为均赵某2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伙同张某3以樊冰波向石建平透漏实情樊某4诈石某1冰波5万元,其行为均樊某4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3取得樊冰波、石建平的谅解,樊某4告人张某3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以退出供应混凝土为由敲诈勒索樊晋乐3万元,其行为已樊某2诈勒索罪。被告人翟某伙同被告人张某2以打坏手表、丢失戒指为由敲诈勒索石某10、薛某112.8万元石某2行薛某6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本起案件中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有过错,可石某2告薛某6龙、张某2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亲属与被害人石某10、薛某11达成民事赔石某2议,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翟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马某、翟某、张某3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2、卫某、张某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被告人卫某、张某3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对该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卫某、赵某、许某、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卫某、赵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王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卫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给电厂运煤的车主交纳费用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宏力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将宏力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挪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侯某利用担任村委主任职务的便利,将王泽斌租赁北王村集体土王某14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但被告人侯某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数额巨大税款的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马某作为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公司财务主管胡鹏程采取制作对外A账胡某3B账和隐瞒账册之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数额巨大税款的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许某、王某1、吕某均在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扣押被告人马某、胡某、张某、王某、侯某、赵某、仝某等人的现金系违法行为所得,应予没收;扣押马某、张某、仝某、王某2、郝某、胡某、侯某等人的车辆系违法所得钱款购买,应予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因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扣押被告人张某2、王某、翟某的车辆系分期付款,第三方提出异议购车款未付清本息,且证明其系违法钱款购买,或将车辆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应予退还;扣押被告人张某2的现金547200元主要系其家庭共同财产,应予退还。被告人马某、翟某、胡某、卫某、郝某、张某、王某、张某1、许某、王某1、侯某、王某2、张某2、吕某、张某3、翟某、仝某、胡某1、赵某均系一人犯有数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被告人王某1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翟某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翟某、郝某、仝某、胡某1、王某、张某3、翟某、张某、卫某、王某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之前,其犯罪时法律与修正后法律相比较,处刑较轻或相同,故对各被告人应适用其犯罪时和处刑较轻的法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卫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郝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永济市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被告人胡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翟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张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王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许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被告人侯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被告人张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被告人王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翟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

被告人吕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永济市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被告人仝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被告人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被告人张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

被告人胡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单位山西宏力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十一、公安机关从山西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胡某、张某、王某、侯某、赵某、仝某等人处扣得现金人民币12562429.1元,美元461元,澳元20元,港币25540元,银行卡中260428.87元,予以没收。扣押马某的陕AA225M宝马轿车陕A×××××99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晋MMF008悍马越野晋M×××××0000奔驰越野车一辆;张某的晋MS0835双龙汽车晋M×××××晋MQ3038本田CR晋M×××××的晋M78047普桑一辆晋M×××××H3458本田雅阁一辆;胡某的晋MHL639奥迪A6晋M×××××L863奥迪A6L一辆;侯某的晋MHV666本田雅阁晋M×××××扣押各被告人的手机12部及电脑五台;陶瓷及青铜器物共14件予以没收。各被告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债务人请求的应当偿还,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其余违法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所没收钱(扣除税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二十二、扣押张某2的晋M02369斯巴鲁轿晋M×××××MOE518森林人轿车、翟某的晋MEL777驰鹏车予晋M×××××永强的547200元予以返还。均由公安机关负责退还。

二十三、被告人张某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费7395.姬某1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营养费320元,共计10915.4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十四、被告人马某、卫某、王某2、吕某、翟某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费3113.丁某1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013.3元。(包含已付的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效伟

审判员王江平

审判员薛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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