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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54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30   阅读: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1426刑初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6-04-01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季某、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吕亚军、被告人季某及辩护人杜晓彤、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王思林、王文龙、被告人谢某甲及辩护人黄振、被告人孙某甲及辩护人刘玉柱、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宋佳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在以许来东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许来东(另案)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来东会长为组织、领导者,专职讨债、调解纠纷,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来东为首,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另案)四个副会长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三十多人积极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并规定谁不听话就开除谁,以此组织多次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参加的残疾人“协会”,该组织在会长许来东的组织领导下,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该“协会”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谁的线索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来东汇报,许来东和户新法分别通知团伙其他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合开会,以委托人自愿把纠纷的钱或者债务捐献给残疾人协会为幌子,用来逃避打击,然后许来东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租车(成员内部的车)找到受害人,强迫、威胁受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规定追回的钱数20%至50%的提成,除去租车、吃饭、许来东和户新法的手机费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夏邑县周边一带形成一定的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在形成演变过程中,该组织成员以夏邑县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还组织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多个乡镇替他人讨债,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辱骂、殴打、摔砸物品、卖粮食、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受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50%的好处费;该“协会”组织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通过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二)妨害公务罪

马头镇刘各村杨庄的村民杨长林家违章建筑房屋,杨长林的舅刘景合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等残疾人,按照每人一天110元,班子成员每人一天160元的标准发给残疾人,让残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马头镇副镇长洪某等人不让其违章建筑,许来东指使朱某甲、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王守义等人把马头镇副镇长洪某打伤,经鉴定洪某的伤为轻微伤。

(三)敲诈勒索罪

1、七八年前,马头镇杨市园村的杨某辛与刘各村的刘景信有经济纠纷,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景信的哥刘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孙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残疾人到杨某辛的养鸡场,采取辱骂、摔砸物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杨某辛向其要5000元钱,一直辱骂、缠闹到天黑,杨某辛被迫给了1300元才走。

2、2013年5月4日5时许,朱某甲以五六年前,张某丑给朱某甲的弟弟朱四月盖房子,私自用朱某甲的瓦和要工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季某、谢某甲、孙某甲、张某甲等三十多人,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张某丑,讹诈张某丑12000元钱。

3、因会亭镇十里铺村张某寅、田某乙的女儿张春彩与郭店乡骆天庙村徐某乙的儿子徐其林离婚,经协议张春彩退给徐其林2000元彩礼钱。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季某、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到张某寅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邻居张新宽和司法所的殷某打伤,到下午3时许,张某寅、田某乙家被强行索要10000元钱。

4、2013年农历六月初三,彭某丁家办小喜事时,朱某甲酒后与彭某丁发生争执。朱某甲便纠集被告人黄某、谢某甲等残疾人到彭某丁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彭某丁,向彭某丁索要4000元钱。

5、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以二十年前离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辛通知朱团结逃脱为借口,便纠集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二十多残疾人,到朱某辛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朱某辛,朱某辛被迫给11200元,还被强行拉走四五袋小麦。

6、2013年阴历11月14日上午,罗庄乡孙王庄高楼的李某丑在济阳镇会上与徐文亮闹着玩时,发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文亮便纠集被告人黄某、谢某甲、孙某甲等残疾人找到李某丑向其索要10000元钱,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门框上摸屎、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丑,李某丑被迫给1700元钱。

(四)寻衅滋事罪

1、三四年前,夏邑县交通局李某寅的女儿和李海涛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寅的女儿给李海涛五万元钱。到2014年3月29日,李海涛便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等人到交通局家属楼找李某寅要钱,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寅拿钱,4月1日早上又纠集这些残疾人到李某寅家要钱。李某寅被迫给50000元钱,李海涛当时就给许来东15000元。

2、因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南段的蔡某的老公公胡某乙欠王兴云20000元的工钱。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谢某甲等人到保健院南边路东蔡某的门市部,向蔡某要钱,蔡某说不欠钱。这些人便采取堵门、殴打、辱骂、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威胁蔡某拿钱。蔡某被迫借了17000元钱给了他们,又给其两条红旗渠烟。

3、因城关镇东光街北段的涂某与李集镇段胡同的段传进有经济纠纷,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传进便纠集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到东光街北段涂某的门市部要钱,采取堵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涂某拿钱,到12点左右,涂某被迫给了80000元钱,徐文亮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文亮联系的,多分600元。

4、2012年7月6日早上,许来东为了替马头镇司庄的司忠贤向虞城县黄冢乡刘庄村李庄的李倩倩索要儿子司圣轻退婚的彩礼,纠集被告人黄某、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李倩倩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威胁李倩倩的父亲徐某己。由于徐某己说还没有算清帐,就被殴打,被迫给20000元钱。

5、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县济阳镇的郝广召与中峰乡的朱某癸离婚要彩礼,郝广召的父亲郝某便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等残疾人到朱某癸叫索要彩礼,发生争执,并把朱某癸的母亲刘某癸、嫂子张某卯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6、三年前,郭店乡的杨某戊与韩某乙合伙干生意,韩某乙欠杨某戊24000元钱,到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杨某戊花1000元钱雇佣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韩某乙家中索要钱,殴打韩某乙的妻子,并在韩某乙屋内小便。到中午,韩某乙夫妇以出去借钱为由趁机逃脱,许来东等人便把韩某乙家中的摩托车和摩的三轮车骑走卖掉,吓的韩某乙一家人至今都不敢回家。

7、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农业局的赵某乙不让姜百山建在其住处前边建房子,姜百山便花钱(每人每天110元)雇佣张满想等残疾人。张满想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姜百山建房处助威。

8、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南街张某辰嘉施利复合肥店,以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钱。该店卖的是许来东推销的蝇子香,也被迫给了300元钱。

9、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济阳镇济北村老板综合门市部,以门市部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吐痰、谩骂、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子索要1000元钱,被迫给300元钱。

10、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东头刘某丑的小卖部,以该小卖部卖蝇香和蚊香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索要钱财。由于相互认识,便向刘某丑要了200元钱。

11、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高某乙的门市部,以该门市部卖蝇子药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被迫给300元。

12、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孙庄路口王某丑饲料、兽药店,以该店里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吐痰、恐吓等方法,向王某丑索要2000元。王某丑被迫给600元钱和5盒帝豪烟。

1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卫生院北面路东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庚索要1000元钱。王某庚被迫给600元钱。

1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后老家路西张某巳一分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张某巳索要1000元钱。张某巳被迫给600元钱。

1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程某乙华联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钱。

16、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派出所对面刘某己的农技站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蚊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砸坏物品、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钱。

17、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政府门西旁彭某丙的微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索要400元钱。

18、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对面何某丙万家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何某丙索要2000元钱,被迫给400元钱。

19、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车站镇文化路东段路南刘某寅的二元超市,以该店内卖蚊香为由,向刘某寅索要1200元。刘某寅夫妻二人不愿意给钱被打伤,物品被毁坏,最后被逼无奈给400元钱。

20、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王某寅的金满园购物广场,拿着蝇香说该购物广场内卖的,要罚钱。因王某寅说没有卖蝇香,他们便采取在店内堵门、谩骂、恐吓等方法,索要200元钱。

21、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转盘西南角王某卯真万家福超市,以该店内卖的蝇子药不是进的他们的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300元钱。

22、2014年7月份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南街程某丙苏果农家超市,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程某丙索要9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随意吐痰、恐吓等方法,索要200元钱和三件百事矿泉水。

23、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路南孙某丁的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丁索要5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300元钱。

24、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加油站对面路西的杜某乙的大京九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杜某乙索要1000元钱,不给便在店内堵门、恐吓,杜某乙被迫给300元钱。

25、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中心转盘西路北团结购物广场,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丁索要10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了600元钱。

26、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营新街三高超市,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戊要1000元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钱。

27、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某己的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何某己索要1000元钱,由于何某己也是残疾人,不愿意给钱,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钱。

28、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王某辰惠友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王某辰索要12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800元钱。

29、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孙某戊处,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戊索要12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200元钱。

30、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牌坊村王某巳的家和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巳索要800元钱,王某巳被迫给280元钱。

31、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任某乙的百氏康大药房内自己用的蝇子香,被许来东安排的人发现买走了,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向任某乙索要20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毁坏物品、威胁、恐吓,任某乙被逼给了500元钱。

32、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刘某卯的小卖部内自己用的两盒蝇香药,被女儿卖出去了,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要罚刘某卯钱。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刘某卯被逼给了300元钱。

33、2014年8月的一天的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钱。由于朱某子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残疾人,不愿意给钱。朱某子被迫给300元钱。

34、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骆天庙村骆庄骆某在郭店乡政府西边路东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内不准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骆某索要2000元钱。骆某被迫给600元钱。

35、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沈某开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该店不准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沈某索要2000元钱。沈某被迫给500元钱。

3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杜某丙的优雅超市,以该店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向杜某丙索要900元钱。杜某丙被迫给400元钱。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李某辰的李楼超市,以该店卖蝇香为由,在店内堵门、恐吓,向李某辰要300元钱。

为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袁某、朱某甲、徐某甲、刘某甲、高某甲、朱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庚、张某丑、田某乙、彭某丁等人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辩称,没有参加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第4、5、6起、寻衅滋事罪第2、4、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是残疾人,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没有参加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第2、3起、寻衅滋事罪第16、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季某入会时间较晚,没有参加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2013年他们租我的车拉他们几次。没有参加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第1、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找到村书记准备投案,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交:(1)辩护人对蔡礼备、蔡珂珂调查笔录二份,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找到村书记蔡礼备准备投案,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2)张某甲女儿蔡金凤自书材料及女儿蔡银钗病历,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家庭困难(女儿蔡银钗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神经精神性狼疮、白细胞减少症、亚临床甲状腺机能减退症、药物性肝损伤)。

被告人谢某甲辩称,我参加的晚,就跟着去两趟,没有那么多事。没有参加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第2、4、6起、寻衅滋事罪第2、3、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某甲,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辩称,没有参加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第4、8、15、16、18、19、20、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甲双目失明,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没有参加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第5起、寻衅滋事罪第4、6、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双腿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在以许来东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被告人许来东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来东自任会长为组织、领导者,伙同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来东为会长,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四人为副会长,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三十多人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并规定谁不听话就开除谁,以此组织多次实施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参加残疾人“协会”该组织在会长许来东的组织领导下,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该“协会”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谁提供的线索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来东汇报,许来东和户新法分别通知团伙其他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合开会,以委托人自愿把纠纷的钱或者债务捐献给残疾人协会为幌子,用来逃避打击,然后许来东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租车(成员内部的车)找到被害人,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追回钱数的20%至40%的提成,除去租车、吃饭、许来东和户新法的手机费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夏邑县周边一带形成一定的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在形成演变过程中,以夏邑县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还组织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二三十人到多个乡镇替他人讨债,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辱骂、殴打、摔砸物品、卖粮食、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40%的好处费;该“协会”组织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通过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实施妨害公务,插手经济纠纷,强行索债等行为,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我们残疾人成立一个叫“互帮会”的残疾人帮会。我是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是副会长。每次我们五个人谁联系的活谁负总责。

每次有事,我们帮会的领导成员都在一起商量:去多少人,怎么去,谁负责,要多少钱等问题。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所有负责人通知到自己管的人。

聚集的地方在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刘家店”旅馆,事情完后分钱。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我们的会长是许来东,我们有四个分会长,分别是我、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我们五个是班子成员,其他人是成员。我们会里许来东说的话管用,其次就是数我了,接着就是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我们一去哪办事,许来东负责通知县南片各乡镇的残疾人,我负责通知我们县北片各乡镇的残疾人,张满想负责通知王如意,老崔(马头镇),还有个叫宗威的。

刚开始残疾人入会的时拿一二十块钱,我入会时还拿三十块钱,这两年入我们的协会规定都得拿500元,到现在我们发展了有二十七八个成员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我们二十七八个残疾人自行成立了残联会,现在的会长是许来东,班子成员有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和我,许来东在我们会说话最算数。制止正常人卖灭小四害的药品。另外,我们残联会,还帮助一些个人要账,所得的钱也是按我们所去的人头平分。还有就是替我们会里面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亲友摆平一些事,但是,为谁办事,谁得管吃管喝。有袁海岭、朱某乙、四行,县南歧河那一片的胡河,胡玉莲(女),胡桥的王毛高、房秀英(女),太平的小燕(女),会亭的兰花(女)等二三十个人,其他的都叫不上名了。

4、同案犯张满想供述,我们成立的这个“盲残协会”,也不是什么正式的一个组织,而是我们二三十个残疾人自己组织成立的一个组织,也没有任何部门的审批。设会长一名,由许来东担任,副会长四名,有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和我。下面还有二十多个会员,有朱某甲、袁海岭、朱某乙、郭店乡的“增增”、胡河、赵怀头、王如意、高某甲、刘小燕等人。

5、同案犯黄书利供述,许来东是会长,主要负责人是他,他指令我、张满想、徐文亮、户新法我们四个当副会长,我们下面有三十来个残疾人。有事都是许来东、张满想、户新法三个人负责通知我们,他们三个各负责通知下面的人。

给人家要账一般是被欠钱的人找到我们会里的人,我们就去给他们要钱,要了钱一般他们给我们提一部分钱。他们这些被欠钱的人想着我们是残疾人,我们一去都好多人,再着说现在都知道残疾人要账好要。

6、同案犯袁海岭、徐某甲、刘景合、朱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刘艳侠、房秀英、朱某乙、何兰花、崔新明、徐存良、崔新贤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告人黄某供述,我们残疾人成立了一个“残联协会”,2012年我拿三四百元钱交给户新法后入会,会里有五个领导,二十多个成员,我跟着户新法干。如果有人外边欠账要不回来,找我们这些残疾人去要账,我们会里的残疾人就到欠账人的家里去,帮助他们把钱要回来。要回来的钱给我们协会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三十五的提成,收的钱给五个领导吃花外,我们也分一点钱。每次去都是户新法通知黄书利,黄书利再通知我,我开电动三轮车拉着他们与参加会的人员回合。我在家没有事干,每次我都积极参加。

8、被告人季某供述,我是“残疾协会”的一员,2013年参加协会。协会会长许来东,副会长老户、徐文亮、张满想,会员有二三十个人。2014年,我开摩托三轮车拉着协会的会员,到车站、李集、刘店、王集、郭店等乡镇查过一些老鼠药、蝇子药。开我的车一天给30元的补助。我们经过的小卖部、超市都查老鼠药、蝇子药,都要罚款。他们不给钱,我们就采取在店内不走、吵闹的方法,直到主家给钱为止。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加入“残疾人协会”,这个协会多数人都是残疾人,只有我和朱某甲不是残疾人。会长是许来东,副会长是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户新法,会员朱某甲、房秀英、四行等二三十人。这个协会主要是替别人讨债和查老鼠、蝇子药。要了账按百分之二三十提成,我们有时候一天发100元,有时候一天能分几百元。

10、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3年3月,经户新法介绍,我交了500元,参加了“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会长许来东,四个副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会员有二十多个。这个“残疾人协会”主要是帮助别人要账、处理别人家庭事情。到后来,只要给钱啥活都干。我们去办每件事,都是许来东、户新法带领,会员负责咋呼、吓唬助威,人家一看站着的,坐着的,哪里都是残疾人,让人家害怕,然后许来东负责给人家要钱。

1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我是1989年入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刘成义的会长,后来许来东接了会长,副会长是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徐文亮,会员有刘景亮、赵怀头、兰花、王某甲、房秀英、四行(黄某)等几十人。这个“残疾人协会”都是帮人要账、看着盖房子、退婚要彩礼、查蝇子药、蚊子药等事。帮人要账按百分之三十提成,去掉花费平均分。谁介绍的活再按百分之二提成。平时只要有事,我们都是在县城“刘家店”旅馆聚会。

1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1993年前后,我加入“残疾人协会”,我跟着王钦亮干。2010年王钦亮死后,由许来东当协会会长。副会长有徐文亮、户新法、黄书利、张满想。会员有赵怀头、孙某甲(孙朝义)、刘小燕、房秀英等二十多人。这个协会主要是替别人讨债和查老鼠药、蝇子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妨害公务罪

马头镇杨庄的村民杨长林家违章建筑房屋,杨长林的舅刘景合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给110元钱,班子成员一天160元的标准发给残疾人,让残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马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洪某带领夏邑县住建局马头镇住建所工作人员张某乙等人制止时,许来东指使朱某甲、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王守义等人把马头镇副镇长洪某打伤,经鉴定洪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2014年8月一天,刘景合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要盖屋,镇里不让盖。大约过了两三天,我和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刘景合、黄书利、刘景合的外甥媳妇我们七人一起到马头镇政府,找到洪副镇长和镇土管所姓朱的,问他们这事咋办。他们说:“我们不当家,你们找镇长、书记去。”当时镇长、书记没有在镇政府,我们就回去了。又过了三四天,我们残疾人有十几个人一起到刘景合外甥盖房子的地方,此时房子正盖着,其他人当天都没有走;第三天一早我又到刘景合外甥盖房子的地方,马头镇政府人员去六七个人不让盖并说:“宅基证作废。”接着我们残疾人就和马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大约过了三分钟左右,我也到跟前对洪副镇长说:“你身为镇长,你说话没有水平,事大事小得让我们说话。”之后吵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马头派出所民警就过去了。当时王毛高躺在地上,洪副镇长脖子上有两道红印,上衣被撕烂了。

当时去了十七八人,除了我们五个领头的,还有胡河、高某甲、王毛高、增增、朱某甲、袁海岭、赵怀头,其他的我不记得了。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2014年8月3日,许来东打电话说刘景合的外甥他家盖房子乡里不让他盖,让我通知会里的几个人先去夏邑县城集中第二天去马头刘景合的外甥家,他给我说如果马头乡再去人阻止他家盖房子,我们就给乡里的人说理去。我就打电话通知了我们协会里的徐剑锋、四行、黄书利、朱某甲、袁海岭、王景超、河他们几个人,当天晚上都住到县城“刘家店”旅社了。我们第二天一早开了四辆摩的去了马头刘景合的外甥家,总共去了十九个人。在刘景合的外甥盖房子的工地上住了两天乡里没去人,第三天上午,我在工地搅拌机跟前的缸前洗着脸时,听见来了一辆车,然后听见我们的人给人吵架。我就掂着我的褂子,拄着棍往吵架的方向摸,后来听俺会里的人说,乡里有一个干部被他们打伤了,王景超给人家撕扯的时候被人家拉倒了。

主家给我们按天开工资,一天每人110块钱,许来东、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会长和副会长五个人每人按160块钱开工资,一天一结,这次在马头住了三天,我得到480块钱。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我接到马头刘阁村刘景合的电话,他说杨庄村他外甥盖房子来,他姐的老公爹叫乡政府的干部打了。然后刘景合通知我,并纠集了徐来东、户新法、朱某甲、张满想、徐明生、黄书利、王景超等十九人,到马头镇刘阁杨庄村刘景合外甥盖房子的工地上。到了地方之后,刘景合拉着我们十九个人一起到马头乡政府,把马头镇土管所的一名干部堵到乡政府大院里了,跟他们讲道理。那个干部称要下乡,一闪身就走了,我们就回到刘景合外甥的工地上了。掌柜的想让我们在工地上守着,以防止乡政府的干部过去拆迁。到了第三天上午,马头镇政府的干部去了,刘景合姐的公爹就偎上去了,说镇政府的干部打他了,然后我们会里的残疾人也跟着偎上去了,和乡政府的干部撕扯起来,当时,这个干部的上衣被撕烂了,俺这边王景超也倒在地上了,后来听说这个干部是副镇长。

4、同案犯张满想、黄书利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刘景合供述,我外甥杨卫星家里盖房子,乡里面不叫他盖。我外甥媳妇去我家找到我,叫我们出面帮忙。我就给会长许来东联系,给他说了情况。许来东说:“可以,咱们弄着看,会员一天一百一十块钱,中午饭主家负责,四辆车费每天30块钱主家付。”我的外甥媳妇也答应了会长的意思。许来东就带着副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和我、王毛高、高某甲、朱某甲、袁海岭、赵怀头、刘小燕、蒋侠、增增、徐建峰、四行(黄某)等二十个人,来到杨庄,在那儿看着我外甥家盖房子。一天下午两三点钟,马头的乡干部去了,朱某甲、增增把一个乡干部打伤了。我就看到朱某甲和增增用巴掌打了那个乡干部几下。我们一共在那儿呆了三天,会员按每天一百一十块钱结的账。我分了三百三十块钱。

6、同案犯袁海岭、朱某甲、徐某甲、高某甲、王毛高、房秀英、刘艳侠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洪某陈述,一个多月前在马头镇各村庄巡查时发现马头镇刘各村丁杨庄村民刘长林在耕地上违法建房,当时给刘长林下达了《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并口头告知他,不要在耕地上再盖房子。8月4日上午,我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刘会见、朱某丙,住建所工作人员张某乙等人巡查到刘各村丁杨庄刘长林盖房子的地方发现刘长林又开始盖房子了,还看见二三十个残疾人在刘长林盖房子的地方。我对他说:“给你们说过了这里是耕地,不让你们盖房子你们怎么还盖?”刘长林的父亲就对这群残疾人说:“就是他不让我盖房子。”这时其中一个残疾人(后来听说他叫朱某甲,家是夏邑县王集乡的)说:“就是他不让盖房子打死他!”接着一个年轻的残疾人(听说叫增增)说:××病人过来抓他!”然后这群残疾人就偎了过来,朱某甲和增增上前掐住我的脖子,并实施殴打。我就吓跑了,直接去了派出所。

8、证人张某乙证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镇政府干部洪某、朱某丙、刘会见、龚某到辖区看有没有群众进行违章建房。走到刘各村杨庄北地,见到杨长林在大田里面已经打好地基正准备盖房子。我们就到这个盖房子地方,没有见到杨长林的家人,从他家出来的时候,发现屋子后面有人正在打架。我看到一个人用手掐住了洪某的脖子,后来被我和龚某拉开,洪某的脖子被掐了几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烂了。过了一会我们四个就走了。

9、证人朱某丙证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和龚某和刘会见三个人去刘各庄杨庄下乡。在杨庄北地大田地上看到有建房子的,我就看到很多残疾人在地上坐着,我们车刚开到这些残疾人在的地方,这些残疾人就都站起来了,我们就向洪某副镇长汇报。上午十点左右,镇政府干部洪某就领着我、张某乙、刘会见和龚某又去了刘各村杨庄北地杨长林盖房子的地方,我就去和济阳的那个残疾人做工作,这时候洪某和两个人吵了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我看到一个人用手掐住了洪某的脖子,后来被张某乙和龚某拉开,洪某的脖子被掐了几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烂了。过了一会我们这些人就走了。

10、证人龚某证言,案发当天和张某乙还有镇政府的洪某、刘会见、朱某丙一起下乡巡查违法建房,到刘各村杨庄的时候,发现这家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几天前,我们巡查就发现该村村民杨长林已经在大田地上打好了地基,我们就已经通知他们不许再盖。)我和张某乙就下车找杨长林的家人,但是没有找到,我们回来的时候就发现洪某和人打起来了,我看到还有人掐住了洪某的脖子,我和张某乙就去拉起洪某,一会我们就走了。

11、证人刘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龚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2、被告人黄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黄书利通知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他到了夏邑县马头镇,与其他一二十个残疾人汇合,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刘景合的外甥盖房子,马头镇土管所不让盖,许来东领着四个副会长找土管所的人说也没有说成。后来,许来东、户新法通知协会的一二十人,开四辆摩托车到刘景合外甥家住了两天。第三天上午,马头镇土管所的人去了。我当时在工地南边树下睡觉,听见有人说土管所的人来了,听见有吵架的声音,我就领着黄书利往吵架的方向去,到那里后他们就不大吵了,就一个人与会长许来东辩驳,说“不要你们这些瞎子、瘸子在这里瞎闹,凡是参与打架的人都得收拾你们,你们打人都给你们录像了。”后来土管所的人都走了。

13、鉴定意见,经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敲诈勒索罪

1、七八年前,马头镇杨市园的杨某辛与刘各村的刘景信有经济纠纷。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景信的哥刘景合纠集被告人黄某、孙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残疾人到杨某辛的养鸡场,采取辱骂、摔砸物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杨某辛向其要5000元钱,一直辱骂、缠闹到天黑,杨某辛被迫给了1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几年前,我们在马头镇还帮助刘景合办过一回事,刘景合说是几年前与刘景合弟兄们发生矛盾的事,具体啥事,我也弄不清楚了,刘景合领着我们二十七八口子残疾人到一个养鸡场向人家要钱,一直在那里闹到吃过中午饭,后来人家给了1000多元钱,我们才走。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离现在有三年了吧,当时是刘景合村里的一个妇女给刘景合家人吵架来,好像刘景合说以前那个妇女没结婚的时候借了刘景合弟兄们六百块钱,后来没有还,那天再要时,那个女的说还过了。他们吵后那个妇女回她丈夫家了,她丈夫家是马头镇杨市园的。刘景合就让我们一块去找她,当时我们找到那个妇女,刘景合就让她还钱,她说她不欠钱,还过了。那天我们上午八九点钟到她家的,到天黑经过她们大队的人说和,她给了我们不是一千就是一千六百块钱,她还说不是还的钱,她不欠谁钱,这钱是给我们这些残疾人吃饭的钱。

这次去了二十七八个人,我们几个领导都去了,这次我记得我们会里的人都去完了。

(3)同案犯刘景合供述,这是前年的事了,张俊霞给我兄弟媳妇吵架。我领着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朱某甲、高某甲、徐存良、房秀英、袁海领、四行、增增、赵怀头、王毛高、董先忠等十七八个人,去了杨市园南地张俊霞家的养鸡场,我们是吃罢早饭去的,到下午两点多钟回来的,派出所人的一直在现场。后来经过大队主任调解,给我们1300块钱。加上我兄弟刘景信给的700块钱,除掉车费,我这次分了六七十块钱。

(4)同案犯袁海岭、高某甲、房秀英、徐存良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杨某辛陈述,七八年前马头镇刘各村的刘景信欠我们家800块钱,后来不承认欠我们钱,我岳母就找他闹了几回,他始终不承认欠我们家钱,后来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八点多钟,荒的大哥(刘景合,残疾人)带领二三十个残疾人来到我的养鸡场,其中三四个残疾人问我要钱说:“前两年,你小孩姥姥给荒闹,荒的媳妇病了,你拿钱。”我说:“你问我要不着钱。”接着这些残疾人就开始砸我的东西,把我的洗衣机砸毁了,到我鸡圈里赶我的鸡,把我的鸡吓死一百多只。我就劝他们不要砸我的东西,不要吓我的鸡,他们就开始骂我,骂的很难听不堪入耳。我看劝不了他们,就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劝他们走,他们也不走,在我养鸡场的房间里、院子里坐着,到处坐的都是人,派出所民警劝不了他们。接着这些人闹的更猖狂了,一直闹到中午,到了中午他们强行拉走我两袋饲料去卖了,用卖饲料的钱买的饭菜。他们在我养鸡场吃过饭,继续闹,我又一次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还是问不了,就又走了。我看派出所民警问不了,而且他们这些残疾人又一直闹,实在受不了了,就找中间人给他们说和。刚开始他们问我要5000块钱,我不同意,后来他们又要3000,我还是不同意,这些残疾人继续对我和家人辱骂,缠闹,一直到黑,我和家人确实受不了他们的缠闹了,所以我再次找人给他们协商,最后给他们1300块钱,他们才离去。

(6)证人杨某丙、杨某丁证言,这个事得2年了,大约5月份。那天上午将近9点了,我接到书记的电话说,好多残疾人在杨某辛养鸡场那儿闹事,让我去看看。到现场我见书记及派出所的都在那儿,正与残疾人讲道理,当时得有20多个残疾人在杨某辛养鸡场外面,好几袋子鸡饲料也被倒地上了。杨某辛说他媳妇那庄的刘景合带着残疾人来出气,因为前几天他媳妇的娘家人与刘景合的亲属闹架来,杨某辛的家属也参与了。我听那些残疾人说,欺负残疾人的家人等于欺负残疾人,今天必须给个说法,得××钱等,瞎子、瘸子都坐的那儿都是,不让进出养鸡场。杨某辛当时还说鸡怕吓着,让这些残疾人离远一点说,他们不听,还是反闹。派出所的民警给残疾人讲道理,他们不听就是不走,说不好就不走了。到下半午了,有残疾人出来说他们这些人还没有吃饭、来一趟还得路费。后来在派出所的民警说合下,给了残疾人1000多元,具体多少忘了。等说好,天都黑了,残疾人整整闹了将近一天。残疾人是拍不得、打不得,说不好,他们就一直给你缠、讹你,谁都怕。杨某辛没有法子了,才答应给钱。

(7)被告人黄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我骑电动三轮车拉着黄书利到马头镇,跟着刘景合、赵怀头到一家养鸡场,刘景合指挥我们与养鸡场的主人吵骂,一直纠缠的天黑。后来养鸡场主人给了钱。这次去了一二十个人,我分了50元。

(8)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刘景合的亲戚与人家有经济纠纷,让我们残疾人帮忙要账。一天上午,我们到马头镇的一个养鸡场向人家要钱,一直在那里闹到天黑,人家给了钱我们才走。具体给多少钱,我分多少钱,我忘了。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因为刘景合的弟兄与别人有经济纠纷,刘景合让我们去了马头镇一个养鸡场,那天去二十多个残疾人,有五个会长,有朱某甲、袁某等人。后来村干部出面调解的,具体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10)马头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2013年5月4日5时许,朱某甲以五六年前张某丑给朱某甲的弟弟朱四月盖房子私自用朱某甲的瓦和要工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季某、谢某甲、孙某甲、张某甲等三十余人,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张某丑,张某丑被迫给其12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去年几月份我弄不清了,朱某甲给会长许来东说,以前他老四盖房子时,包工头没经他的同意,把他的瓦用到他老四房子上了,他找包工头时,包工头给他吵起来了,他一气喝药了,后来还花了不少钱抢救,现在想让许来东组织人去找包工头,让包工头拿点医药费出来,许来东就给我们几个副会长商量,然后我们就组织人去找那个包工头,那个包工头家就在朱某甲家附近的村子,这次组织了三十多个残疾人,我们这些人都围到那个包工头的大门口,我们几个会里的领导到那个包工头的家给他谈,要求他给朱某甲拿医药费。我们在那个包工头家停了一上午,到下午那个包工头就给钱了,具体给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们每人分多少也记不清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的上午,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王集乡前老家村盛庄的张某丑欠他工钱,找张某丑去要,张某丑不给,还把自己给气病了,住院打针又花了些钱,让我跟他一块去要钱。当天晚上,我们这些将近三十个残疾人都住在城关镇邵家寨“刘家店”旅社,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我们三十来个残疾人分乘5辆摩的到了张某丑的家,之后我们就把张某丑的家围住了。当时,他还想翻墙头跑,还让我们拽住了。后来,张某丑庄里问事的过来了,出面做中间调解,算上工钱、医疗费,还有我们近三十个残疾人的吃饭、住宿和车费,总共要了12000块钱。这一次我们每个人分了大约二三百块钱,剩下的都给朱某甲了。

去的人有徐来东、户新法,还有张满想、黄福利,赵怀头、孙朝义、兰花、袁某、太平的小燕、胡河、胡玉莲、四行、房秀英、王景超、郭店乡的增增等人,其他人的名我都叫不清。

(3)同案犯黄书利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新法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朱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给会长许来东,副会长户新发,还有徐文亮联系,说张某丑欠我工钱,让他们联系残疾人帮我去要钱,停了十几天副会长户新法带着徐文亮、黄福利、孙超义、胡玉莲、黄秀英、张满想、王景涛等二十多个残疾人来到张某丑家,户新发和徐文亮给张某丑谈判问张某丑要钱,后来张某丑找来了村干部,通过谈判,张某丑给了12000块钱。到了县城“刘家店”旅社,许来东守着我们协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给了我6000块钱,剩余的6000块钱许来东扣下了。

(5)同案犯袁海岭、刘景合、徐某甲、徐存良、朱某乙、高某甲、刘艳侠、何兰花、房秀英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张某丑陈述,五六年前,当时我是建筑包工头,我领着二十几个工人给别人盖房子,朱某甲也跟着我干活,我们的工资一年清三次。当时我把工人的工资都清了,但是朱某甲非得说我没有给他清工资,他就是想讹我钱。我在给朱某甲四弟朱四月盖房子的时候,朱某甲就把我电动车给劫走了。我当时还通过跟着我干活的前老家的彭某甲去调解这事,我还让彭某甲把朱某甲说的欠他的160元钱还给他,但是朱某甲不要。在劫走我的电动车又过了几年,朱某甲又纠集了三十多个瞎子、瘸子到我家,这些人进了院子后,在我家又拉屎又尿,还在地上乱吐痰,恶心人。这些残疾人的两三个领导就进屋给我交涉这个事情,有一个光头、手很小,还有一个罗锅腰、个头不高给我说:“朱某甲说你欠他工钱,当时朱四月盖房子瓦不够用的,你们用了朱某甲的瓦,朱某甲因这事喝了农药。”我就回答说:“我根本不欠他工钱。”朱某甲就让他们一直闹事,还要把我家的玉米拉走卖了。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我就通过张某丙给他们协商,刚开始是5000元钱,他们继续闹,我又涨到8000元钱,他们还是不同意,我给他们说10000元钱,他们还是闹,最后我不得不按他们的要求给了12000元钱。我借钱给了这些人,才不闹走人。

(7)证人张某丙证言,2013年12月4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刚起床,堂兄弟张某丑的妻子杨翠来找,说是朱庄村的朱某甲领着三十多名瞎子、瘸子到她家要钱,让我过去处理。我刚走到张某丑家大门外,看到有一二十个瞎子、瘸子在他家大门前围着烤火,旁边三轮车上还坐着人,我问他们有啥事,刚开始没人说话,后来有人说:“等这家的人(指张某丑家)。”然后他们的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和我到张某丑家,我问他俩到底咋回事,他二人说是朱某甲让他们来的,因为五六年前朱某甲跟着张某丑的建筑队给别人盖房子,朱某甲干了123个工,张某丑没有给他一分钱,这次朱某甲让他们带着残疾人来就是来要钱的。张某丑说他不欠朱某甲钱,干活的工钱当时都给朱某甲了。我们就把朱某甲叫过来,朱某甲说张某丑没有给他工钱,张某丑说不欠朱某甲工钱,朱某甲拿着木棍要打死张某丑,还说今天不给钱他们这些人都不走就在张某丑家闹,还要拉张某丑家的粮食。经过我和户新法、徐文亮说和,张某丑被迫同意给朱某甲5000元钱。过一会朱某甲说前几年张某丑给他弟弟朱四月盖房子,当时朱四月的瓦不够,张某丑叫人拉他的瓦给朱四月用,后来朱某甲和朱四月因借瓦的事情吵架,朱某甲喝了农药,花了8560元医疗费,这次得让张某丑把他花的钱给他。我问张某丑有这事吗,张某丑说当时是朱某甲的母亲让拉的瓦,给他们干活的人没有直接关系。朱某甲和这些残疾人就在张某丑家闹,扬言要拉粮食,踹门,张某丑被他们逼的没办法,最后东借西借总共给朱某甲凑了12000元钱,朱某甲他们才离开张某丑家。

(8)证人彭某甲、朱某丁、朱某戊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记不清几月份了,我去王集乡帮助朱某甲要过工钱。这次去的有五个会长和全体会员。具体要回来多少钱,我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10)被告人谢某甲供述,有一次记不清时间了,我们都在“刘家店”旅社聚会,朱某甲说几年前,别人欠他钱一直不给。第二天,我们聚集了二十多个残疾人,在五个会长的带领下,开着电瓶车、机动三轮车,去了王集乡欠钱的那家,在那家闹了好长时间人家才给钱。我具体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1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朱某甲的弟弟盖房子用朱某甲的瓦的事,我们去找过工头张贵发,我是坐王某甲的车去的,具体到那里如何做的想不起来了。人家给了钱我们才回来。具体给多少钱想不起来了。

(12)协议书一份,证明经户新法、徐文亮讨款,二人并作为证明人,张某丑给朱某甲12000元。

(13)受案登记表、张某丑的反映信,证明因朱某甲带领三十多个残疾人到其家吵闹,讹诈其12000元,张某丑向夏邑县王集派出所报案,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反映。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因会亭镇十里铺村张某寅、田某乙的女儿张春彩与郭店乡骆天庙村徐某乙的儿子徐其林离婚,经协议张春彩退给徐其林2000元彩礼钱。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季某等人到张某寅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相威胁,并把邻居张新宽和司法所的殷某打伤。到下午3时许,张某寅、田某乙家被强行索要10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有一年多了,许来东通知我让我到县城“刘家店”旅店集合,许来东给我说明天去会亭十里铺村女方家帮男方要彩礼,我当天在“刘家店”旅店住的。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我和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残疾人,乘坐五六辆摩托三轮车到了会亭镇十里铺村。我们到女方家后,女方的父母还和我们吵,我们协会去的人就把那家人的外门堵住了。我记得后来去了一个司法所的人说事情他们问,不让我们这些残疾人插手,我也记不清是谁把那个司法所的人打走了。后来我们就继续在那家院子里闹,骂女方家的人,到了下午4点左右,那家人给我们拿了10000块钱,我们拿了钱之后就走了。

这次去的人有我和许来东、张满想、黄书利、徐文亮,还有朱某甲、袁海岭、朱某乙、增增、王毛高、房秀英、王如意、胡河、刘某甲、高某甲、徐存良、兰花、小燕、老纪、四行、赵怀头、胡玉莲、孙朝义、王玉江等人。这次是徐某甲接的活。

(2)同案犯黄书利供述,去年或者前年的一天,我们到会亭镇十里铺北边的一个村要过彩礼钱,我们是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说司法所处理好了,后来女方还把司法所的人叫来了,具体咋说的我不知道。

去了20个人左右,有我、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增增、刘景合、孙朝义、赵怀头、胡河、王毛高、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岭、高某甲、四行,还有几个女的。

女残疾人参与一般都是胡玉莲、房秀英、燕跟着,这次可能都去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新法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徐某甲供述,给郭店乡徐平庄要过账,都是骆天庙的,我就知道找我的人叫徐刘铺,他儿子叫徐其林。

(5)同案犯何兰花、房秀英、崔新明供述的内容与上述四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张某寅、田某乙陈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八点多钟,我家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这些残疾人上来就说:“你们欠男方的彩礼钱,我们来要彩礼钱,你把钱退给男方。”我说:“我不欠他们钱,我没钱。”这些残疾人在我家站着、坐的那里都是。由于以前我们两家彩礼钱是经的郭店司法所殷某调解的,殷某从我们家拿走了2000元钱,我们这事就算两清了,我们还签的有协议书,我就对这些残疾人说:“我们两家的事已经由郭店司法所处理好了。”一开始这些残疾人让我们给他们拿五千块钱,我不愿意给他们拿,这些人就一直在我们家闹,后来等殷某到了这以后,殷某当着我和这些残疾人说:“这事我给他们调解好了,你们来干啥?”其中一个罗鼓腰的残疾人就说:“你处理的不管,这事得我俺处理。”我们村的张新宽在一旁劝这些人,说:“你们也得弄个青红皂白。”这些残疾人一听这话就说:“要你管”,接着几个人围着张新宽就把张新宽打了一顿。这些残疾人在我们家闹,不让我们村的人说话,谁说话就打谁。殷某看事情要闹大,不想搀和这事了,就想跑,几个残疾人撵上殷某说:“你想跑,朝哪跑?”又把殷某打了一顿,殷某的鼻子都被打流血了。这些人在这一直闹到了下午2点来钟,最后这些人问我要一万块钱,还说:“再不拿就再加两千,我们还没吃饭呢”,我让他们闹的没办了,眼看再不给他们钱他们就要打我了,我找我们诊所的张某丁让他给我说说情,后来八千块钱都说不下来,我实没办法了,就把一万元钱给了张某丁,张某丁把这些钱给了这些残疾人还让他们给打了个条。

(7)证人张某丁证言,2013年6月份一天早上我正在诊所上班,看见20多个残疾人去了张某寅家,这些残疾人是因为张某寅家的闺女闹离婚,男方找的这些残疾人问张某寅家要彩礼钱。我到那说:“这是咋回事?”其中的一个残疾人(瞎子)说:“你是谁,管你啥事?”我说:“我是他们家的邻居,再大的事也得让人问。”这个人吼着对我说:“不让你问。”这些残疾人还进。张某寅家吃他们家的东西、喝他家的啤酒,他们问张某寅要一万块钱。我认识这些残疾人中的济阳的许来东,我对许来东说:“咱这都认识,你看能少拿点不,咋咋也得让2000块钱。”许来东说:“一分都不能少。”这些残疾人看一会半会拿不来钱,许来东还说“再不拿钱,打,连老张(张某寅)一块打。”听邻居说,我们村的张新宽劝这些残疾人,这些人还把张新宽打了一顿。中间还有××,这些残疾人对这个人说:“你装病,你装病。”这个人睡倒在了地上,这些残疾人还说:“抬他家(张某寅家)去。”最后张某寅被他们闹的没办法了,在我的诊所里我给他们调解的,给了这些残疾人一万元钱,他们才走。

(8)证人张某戊、何某甲、殷某、徐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早上,因为张某寅的女儿退婚,男方家让我们帮助要彩礼,我们到会亭镇十里铺张某寅家闹到下午,他家给钱后我们才走。具体给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10)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一天早上,因为会亭镇张楼村的一家彩礼的事,我开车和五个会长,还有增增、朱某甲、袁某、孙朝义、何兰花等二十多人去了,到下午三点左右才解决好。具体如何解决的,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11)协议书、收钱证明、会亭派出所证明各一份,经司法所调解,已返还彩礼款2000元;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夫利、张满想收到张某寅现金10000元;因二十多个残疾人到田某乙家闹事,会亭派出所出警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2013年农历六月初三,彭某丁家办小喜事时,朱某甲酒后与彭某丁发生争执。朱某甲便纠集被告人黄某、谢某甲等残疾人到彭某丁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彭某丁,向彭某丁索要4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朱某甲说他在他老表那里受欺负了,要我们过去。当时我就和会里的成员还有几个副会长一起去了朱某甲的老表家。我们到后给朱某甲见了个面,朱某甲说他老表的孩子打他了,让我们来给找回面子。我们到后天已经黑了,就在朱某甲的老表家的门外边等着,看啥情况,朱某甲去他老表家交涉,我也不知道他们交涉的啥内容,怎么调解的及事情的起因。这个事情结束后朱某甲在县里管的我们饭,还给每个骑车的人加了油,我当时没开车,之后就离开了。我记得当时去了有十来个人,有我、徐文亮、张满想、黄福利,户新法,其他的人记不清是谁了。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有一天夜里许来东给我打电话说:“朱某甲喝醉酒被人打了,我们都在打朱某甲的人这家来,我处理不了,你赶紧过来吧。”我们协会的会员王玉江开着他的摩托三轮车到我家接的我,我到地方,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人都在那家里闹,乱骂那家的人,最后那家人给我们拿了三千还是四千块钱我们才走的。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夏天六七月份,那天下午四点多,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刘店的彭小楼子挨打了让我过去,我又给赵怀头打电话让他拉着我,走到济阳又拉上徐明生,我们一块过去的,当时去的不到十个人,到了地方之后才知道是朱某甲和他老表闹事。我们到他老表家之后,朱某甲的老表让根烟把许来东、户新法和我迎到屋里去了,然后我们就一块商量朱某甲挨打了怎么办,当时我们商量的最终结果是朱某甲的老表得××,我们也不能白跑一趟,得吃饭,得住店,最后朱某甲的老表拿出来3900多块钱才把这事了喽。我们去的这些人每个人分了一二百块钱。

(4)同案犯张满想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朱某甲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到我表兄彭某丁家喝喜酒,我表兄添个孙子摆喜酒,我喝醉了就在我表兄家睡觉。三点多钟我醒了,我表兄让我再喝点,我俩就又喝了起来。喝酒中间我俩吵了起来,我表兄打了我两巴掌,我一气之下就给我们协会的领导打电话,说我挨打了,让他们快过来。我当时喝了不少酒,现在想不起来给谁打的电话了,那天来了多少残疾人谁领着来的,怎么来的,我现在都想不起来了,但是我知道这些残疾人确定去彭某丁家了。

(6)同案犯袁海岭、刘景合、朱某乙、何兰花、房秀英、刘艳侠、崔新明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五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彭某丁陈述,今年夏天俺儿子有个小孩,农历六月初三待客摆喜酒,没有通知朱庄村俺老表朱某甲,朱某甲不请自来喝喜酒。朱某甲喝点酒没有走就在俺西屋里睡觉。下午6点多钟我把他叫醒,朱某甲说他没有喝过瘾,还说:“你剩的烟酒给我放到摩托车上,我带走。”我说:“这是小喜事,没有剩下多少,你没喝过瘾咱俩再喝点。”于是俺俩在院子里弄点菜喝酒,在俺俩喝酒中间我说朱某甲打他大嫂子的事情来,我劝了他几句,朱某甲一边骂一边说要把他侄子朱永康和他嫂子张三俊娘家娘的腿弄断。我说你咋恁厉害,朱某甲说:“这事你管不着,我是硬老表你是软老表。”接着朱某甲就骂,我说:“你骂谁?”朱某甲说:“我骂你。”我说你骂我我打你,说完我朝朱某甲的肩膀上推了两下,朱某甲拿出手机打电话说:“来几个人,我这里有麻烦。”然后他就骑摩的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朱某甲用摩的驮着袁海岭来到俺家大门外,我问袁海岭来干啥,袁某说:“我来给您和事。”我说我和朱某甲又没吵架没有啥事,他喝多了,袁海岭也没有说啥,过了一会与朱某甲离开了。又过了半小时左右,朱某甲陆续叫来三十多个瞎子、瘸子等残疾人到俺家,姓户的和姓徐的会长以及另外两个男子对我和朱某甲说:“又没大事,您又是老表,给俺拿点吃饭的钱,俺就走。”朱某甲不愿意就给那四个残疾人代表说:“他有钱,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给我狠治他。”那四个残疾人代表就听了朱某甲说的话,他们又找到我说:“您也没有多大的事,既然朱某甲叫我们来了,你就得拿钱,不给俺拿钱俺就不走。俺的出场费起步价是5000块钱,你啥时候给俺钱俺就走”,他们还说:“今天不给钱,明天把砀山的100多人也叫过来。”这些瞎子、瘸子有的跑到俺家厨房用俺家的碗喝水,锨俺家做饭的锅,在俺家乱吐,有人在外面砸俺家的大门,还把俺家外面搭的篷布弄烂了。后来还有人说:“他家的房子盖恁好,咋咋能给他扒了!”我和家人确实不能忍受朱某甲叫来的这三十多个瞎子、瘸子在俺家胡搅蛮缠,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他们4000块钱消灾。朱某甲就说:“钱给了,走了。”于是那些残疾人就跟着朱某甲等人离开了。

(8)证人彭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彭某丁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黄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为朱某甲给人家打架,我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黄书利去的,这次总共去一二十多个残疾人,五个会长都去了。我们到那家就堵门,在他家吵骂,随地乱吐。最后我分了30块钱。

(10)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3年夏天,因为朱某甲喝酒给人家闹矛盾,让我们赶快过去,我坐车到了那里,见到会里好多残疾人都到了,是徐文亮与那家人谈的。后来那家人给了钱,我们才回来。具体给多少钱,我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5、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以二十年前离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辛通知朱团结逃脱为借口,便纠集被告人黄某、孙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二十多名残疾人到朱某辛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朱某辛,朱某辛被迫给11200元,还被强行拉走四五袋小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2013年10月份,袁海岭给会长许来东说他媳妇在二十多年前离家出走了,是因为他媳妇和他本村的朱某辛相好,让会长组织人到朱某辛家要求朱某辛赔赏钱,后来许来东领着我们总共去了二十多个人,袁海岭把我们领到到朱某辛家,要求朱某辛赔钱,我们这些人在朱某辛家停了不到一天的时间,他家赔了袁海岭5000多元钱,这次每人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去年十月份的一天,我和袁海岭等会里的人在城关镇“刘家店”旅店开会,袁海岭说他外地的媳妇,被朱某己的儿子朱某辛给挂上了,说他媳妇和朱某辛相好等,叫会里帮他解决。停了两三天,我们在“刘家店”旅店聚会之后,二十七八个人到了朱某己的家堵住他家的门。我们说:“听说你儿子朱某辛把袁海岭的老婆卖了,这事咋咋办?”朱某己说他不清楚里面的事。然后我们这帮人又到了朱某辛的姐家,朱某辛的姐给乾坤打的电话。到了第三天,朱某辛回到家,我们对朱某辛说:“你卖他(指袁海岭)的人,你卖多少钱,得给袁海岭多少钱,你拿不出钱,你就把人还给人家,这事不能算毕!”朱某辛不承认卖人,最后我们说:“不管你卖多少,你说你拿多少钱了这件事吧?”当时袁海岭要七八万,最终朱某辛拿出一万多块钱,这事才算了。袁海岭除了请我们吃饭外,最终只要去的人,每人分了二三百元钱。

(3)同案犯张满想供述,去年的事了,几月份我记不起来了,我和许来东、户新法等二三十个会员到王集乡朱庄,帮助袁海岭摆平过事。就是袁海岭的老婆给人相好的事。人家给了一万多块钱,我们每个人分了一百多块钱。这家的5袋子小麦被我们拉到街上卖了买吃的喝的啦。

(4)同案犯黄书利供述,许来东通知人去王集乡朱庄村朱某辛家要钱,在朱某辛家缠了一上午,朱某辛给了两千多块钱,这次我们每人分了几十块钱

(5)同案犯袁海岭供述,2013年10月底的时候,当时我们协会的人在“刘家店”旅店集合时,我就说我家里有点事去给我办办吧,主要是因为在20多年前,我们庄的朱某辛和朱团结把我媳妇倒腾走了,害的我这么多年没有媳妇。那天我们协会的人就坐车去我们庄了,当时去了有二三十个残疾人,我带着他们到朱某辛家之后,我们这些人在朱某辛家里折腾了一天,朱某辛也没有给我啥说法,我们这些人又坐车回“刘家店”旅社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这些人又去了朱某辛家里,后来朱某辛家才给了我们钱,我们才离开,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钱不是给的我,我分到了二百七八十块钱,其他人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6)同案犯刘景合、王毛高、高某甲、何兰花、房秀英、崔新明、刘艳侠、徐存良的供述与上述五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朱某辛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我正在家,我村的袁海岭来我家找我对我说:“这个事咋了结?”我说:“啥事”袁海岭说:“二十多年前,我媳妇跑了,是你报的信,这个事咋了结?”我说:“我没报信,你媳妇跑给我没有一点关系,”袁海岭就在我家骂,骂了一会,附近的群众都劝他:“该说事说事,不能骂人。”在多人的劝说下,袁海岭就不骂了,就蹲在我家不走,后来我就去找了村主任朱玉连,朱玉连让袁海岭的二哥袁振岭把袁海岭劝走了。次日一大早袁海岭又来到我家,在我家大叫大骂,因为他是残疾人,我们也不敢对他怎么样,就任由他在我家里叫骂,我和家人只有出去到外边躲避,袁海岭在我家连续骂了五六天,每天我都要找人劝他,必须有人劝他,他才肯走。我实在没办法了,就去找村书记李某甲给我处理这事,李某甲找到袁海岭问袁海岭想怎么办,袁海岭对李某甲说不能白嚷嚷,必须拿钱。李某甲又找到我说袁海岭想要钱,我对李某甲说他媳妇跑给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凭什么给他拿钱,我不同意拿钱。过了几天我岳父让我去他那里养羊,我和妻子在去湖北的路上,我姐给我打电话说:“袁海岭领着一群残疾人来家里闹来。”我姐给我打电话的第二天一早我就赶到家了,到家后看到包括袁海岭在内的二三十个残疾人都在我家,这些残疾人中的五六个人把我和袁海岭叫到屋里,袁海岭说就是我报信让他媳妇跑的,我说没有这事。后来这些残疾人说让我拿钱,我说我凭什么拿钱,我要是拿钱我不就冤死了。这些残疾人就骂我,骂的很难听,我姐实在受不了就对他们说:“给你们5000块钱,你们别在这里骂了。”他们嫌钱少,还是骂。后来我姐说:“再加5000块钱,你们能别再骂别再闹了不?”这些残疾人就同意了,我说我不同意拿10000块钱,这些残疾人就围着我要打我,我姐说:“你们还想杀人是咋,”其中一个残疾人说:“你拿过来刀,我就杀了他。”后来我姐对我说:“我受不了了,给他们10000块钱吧,咱冤就冤了。他们再这样闹,我就不能活了!”后来在村里朱某甲、朱海洲的见证下就给了他们10000块钱,给他们钱之前我对这些残疾人说:“这个钱不是给袁海岭的,是给你们协会的。”袁海岭听到这话又开始骂我,被他们的人阻止了,他们拿到钱后就走了。

(8)被害人朱某壬陈述,这是去年农历九月份的事,听说袁海岭带着二三十个瞎子、瘸子用摩的拉着俺父亲朱某己(83岁,眼睛看不见)去高楼找我去了,这些瞎子瘸子听说我来了,又拉着我父亲回到了朱庄。这些残疾人都是俺村的袁海岭领过来的。看到我过来,袁海岭就给我说“我的媳妇被朱团结领走了,是你兄弟朱某辛在二十年以前给他通风报的信,只要朱某辛不回来给我一个说法,我就得在这儿骂。”我就说“海岭叔,这都是二十年以前的事了,你当时咋不说?”袁海岭对我说:“那时候我看朱某辛不中(指没有钱),现在他差不多了(意思是有钱了)。”这些人一个劲的在俺村骂,还要求我弟弟朱某辛从湖北回来。在俺家院子里、地上哪儿坐着的都是瞎子、瘸子,他们还把俺家的几袋子小麦拉走了。我问他们拉俺家的小麦干啥,袁海岭说“不拉你家的麦,俺这些人吃啥,这是俺这些人的一顿饭钱,俺又不吃好的。”就把俺家的几袋子小麦卖喽吃饭了。这些瞎子、瘸子在俺家呆了两天。

后来我弟弟朱某辛回来,找大队书记李某甲说和的,一共给这些瞎子、瘸子现金11200块钱,这件事才算了。

(9)证人李某甲证言,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大约一个多月前朱庄村的朱某辛到俺家找我,说是他们村的瞎子袁海岭到他家找事,袁海岭说二十多年前,他从外地领的媳妇被朱团结领走,是朱某辛给朱团结通风报信,现在袁海岭几次到他家闹事,想让朱某辛拿钱消灾。朱某辛说根本没有那事,现在袁海岭就想以这为借口讹诈他的钱,想让我代表村里给袁海岭说一下情况。第二天,我给袁海岭打电话说朱某辛当年没有给朱团结通风报信,袁海岭也表示不再到朱某辛家闹事了。过了十多天,我听说袁海岭带着二三十的瞎子、瘸子等残疾人到朱某辛家去闹。那些人在朱某辛家胡搅蛮缠,朱某辛被那些瞎子、瘸子等人闹的没有办法,最后被迫给了袁海岭一万多块钱,那些人还把朱某辛家的四五袋小麦也拉走了。

(10)证人朱某己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甲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1)被告人黄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为袁某媳妇是事,我们在夏邑县“刘家店”说过后,我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黄书利和一二十个残疾人去王集乡,跟着袁某、赵怀头到朱某辛家,我们就堵住那家的门吵骂。最后,我分了50块钱。

(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我记不清几月份了,袁某说他媳妇被人家领走了,叫我们“残疾人协会”去二三十个人帮忙要个说法,讹诈人家点钱。这次去的人最多,五个会长都去了。这次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1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因为袁某的媳妇25年前被人领走,我们在“刘家店”旅社聚会时,袁某又提起了这事,我们就去给袁某出气了。后来给多少钱,我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因为袁某的妻子的事,袁某叫我们“残疾人协会”的人,去了他村一个姓朱的人家。这次去了十八九人,五个会长和增增、朱某甲、孙朝义、刘景合、王毛高等人都去了。后来姓朱的女儿去解决了。具体如何解决的,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6、2013年农历11月14日上午,罗庄乡孙王庄高楼的李某丑在济阳镇会上与徐文亮闹着玩时,发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文亮便纠集被告人黄某、谢某甲、孙某甲等残疾人找到李某丑向其索要10000元钱,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门框上摸屎、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丑。李某丑被迫给其17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徐文亮有一次给我打电话,说他去济阳镇街上赶集,在会上,罗庄镇高楼村的李某丑把他摆的摊子踢了,他说他不能给李某丑算毕,我们就去找李某丑了。找到李某丑之后,徐文亮和户新法他们给他洪良说事,我就给李某丑的儿子说让他给徐文亮、户新法说说,解决这个事。我在那呆了四十分钟左右,就让人送我走了,后来的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去的有我、黄书利、户新法、高某甲、徐文亮,其他的我就记不住了。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去年农历十一月的事,因为徐文亮在济阳镇集会上摆摊时给人家闹了矛盾,徐文亮叫我们给他出气,我们会里的人都去找那个人去了。我们在那家吵闹了一上午,吃过中午饭给我们钱后,我们就都走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农历十一月的一天上午,我在济阳镇集会上摆摊时,给一个叫李某丑的发生了矛盾,他拿我的收音机,我让他拿个本钱,他不愿意拿,还打了我两巴掌。第二天,我越想越气愤,就找我们会里的人去他家找他去了。我给他说打了我不能算完,我们在他家吵闹了一上午,他没法了,最后给我好像是1600块钱。

(4)同案犯黄书利供述,前年腊月初九,徐文亮说自己的摊子在济阳会上被一个喝醉酒的人掀啦,唱戏机少了几个。徐文亮领着我和户新法、许来东、张满想、增增、刘某甲、房秀英、小燕、朱某甲、袁海领、朱某乙、兰花、王毛高等二十多个人去找那家。我们这些人在他家囔囔了三四个小时,最后给了一千多块钱,我们每个人分了几十块钱。

(5)同案犯刘景合、张满想、徐某甲、王毛高、袁海岭、朱某乙、何兰花、刘艳侠、房秀英的供述与上述四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李某丑陈述,一个阴历十一月十四日,济阳镇上逢会,我在会上玩,溜到徐文亮摆的地摊上,我之前就给他认识,当时我问他一个收音机多少钱,还给他啦了几句。我拿他一个收音机,往他摊南边走了两步给他南边摊上的人说话,徐文亮就咋吼说我偷他的收音机了,我就给他开玩笑说:“谁偷你的收音机了。”他张口就骂我,我对他说:“你再说我偷你的收音机我把你的摊子给你砸了。”说话的同时我用脚踢了踢他铺在地上的布(小摊),接着我又哄他几句,他当时也没说啥,继续干他的生意,我就忙我的去了,这个事当时就结束了。

阴历十一月十六日的早上,徐文亮领着二三十口子残疾人来找我,当时有个自称是残疾人会长的,他说我把徐文亮的摊子踢了,把他的收音机弄丢了,让我陪给徐文亮一万块钱。我给他说当时一个也没丢,我还给徐文亮收拾好摊子才走的。但是他们不听,他们这些残疾人就让我拿钱,那个会长硬说少了七部收音机,还说我不尊重徐文亮,让我包徐文亮一万块钱。我就不给他们,那些人看我不拿钱,就不愿意了,我当时在梨园住着,吃住都在那,他们那些残疾人就在我住的地方解手,乱屙,乱尿,还有人尿在我住的屋里面了。他们还要往我门框上抹屎,要砸我的锅。我后来没有法了,因为我妻子马某给残疾人许来东是一个大队,我就想让她找许来东给他们说说情。后来经过许来东的说合,许来东开始让我拿四五千块钱给他们,但我妻子给他说我们家就一千七百块钱,他们也同意了,说是给他们残疾人的车加油的钱。

(7)证人李某乙证言,2013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去罗庄孙王庄高楼东南角梨园我父母家吃饭,看到家里到处都是残疾人,大约有20多个。我看到这些残疾人在我家堂屋和厨房里到处乱坐。我母亲说这些人都是残疾人,来我家要钱的,不给10000元钱不走。我上去让这些残疾人走,他们都不走,也不理我,只是在缠我父母。这些人到处大小便,堵住门不让我父母出门,到屋里摔砸物品,威胁我父母说不给钱天天来闹。最后,我母亲害怕了,从邻居那里借了1700元交给了其中一个叫“来东”的领头的残疾人,这些残疾人才走。这些人在我父母家闹了有9个小时。

(8)证人何某乙、张某己、马某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黄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为徐文亮在济阳集会上与别人生气,他让我们去给他出气。我骑电动三轮车拉着黄书利与其他残疾人汇合后,跟着徐文亮、赵怀头去了罗庄乡给徐文亮生气那个人家。到那家我们也是堵门吵骂。最后我分了30块钱。

(10)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3年冬天的一天,因为徐文亮在济阳街上与人家生气,我们聚集了二十多个残疾人,五个会长领着我们骑电瓶车到那家去评理,在那家闹了一会,人家给钱我们才走。具体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1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哪一年的事我记不清了,徐文亮在济阳镇街上与人家发生了口角,让我们去给他出出气。这次我们“残疾人协会”的人都去了。我们到那里就大吵大闹。后来人家给了一两千块钱,我们就走了。具体分多少钱,我忘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寻衅滋事罪

1、三四年前,夏邑县交通局李某寅的女儿和李海涛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寅的女儿给李海涛50000元钱,2014年3月29日,李海涛便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等残疾人人到交通局家属楼找李某寅要钱,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寅拿钱,4月1日早上,这些人又到李某寅家要钱,李某寅被迫给其50000元钱,后李海涛给许来东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去年几月份我不记得了,一天李海涛找到我,说他离婚法院判给他五万块钱,他的岳父不给,他要我去他岳父家替他要钱。之后我就找到户新法、徐文亮、黄福利、张满想商量。几天后的一天早上8点,我们五人领着二十多个会员,到交通局家属院李海涛岳父家要钱。我们到后,就和李海涛岳父吵了起来,具体打架没有我不知道。大约过了几分钟,李海涛的岳父就去医院了。我们拦住李海涛的小舅子不让他走,并让他给李海涛的前妻打电话。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在中间调解我们没有同意。李海涛和他小舅子谈了一会,也没有谈成,李海涛就走了。我们看了一会李海涛小舅子也没有看住,我们也走了。这次我们在交通局家属院停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之后过了七八天。李海涛给我打电话说他前妻回来了,我又叫我们会里二十多人到交通局家属院,李海涛的岳父出来了对我们说按法院的判决算,该是谁的是谁的。后来法院判的都落实了。这次李海涛具体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了200元左右。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许来东通知我说张满想接了个活,去县城交通局找女方要彩礼钱,那个找我们要彩礼钱的男方领着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人去了,我听协会的人说是交通局家属院。我们在家属院门口碰见了女方的爸爸和哥哥,我们就堵住不让他俩走,让他俩退彩礼钱,不给钱哪也去不了。女方的爸爸也不知道是吓得还是我们的人打的,就摔倒在地上了,一会医院的急救车过来把他拉走了,女方的哥哥被我们扣在了那里。女方的哥哥就开始找人给我们说和退彩礼的事,我也说不清是在法院还是在其它地方,女方的家人给我们拿了五万块钱我们才走的。找我们帮忙要彩礼的男方给我们一万五千块钱的提成。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不是去年就是今年,大概三四月份,许来东联系的活,他领着我们去给一个在运管所上班的男子的对象家要彩礼钱,男女双方离婚了,法院判决女方退给男方五万块钱,女方欠三年了没给。女方家在县城老运管所北边家属楼住,那天我们到地方,女方家没有人,我们在楼下等,后来女方父亲来了,我们给他说了一阵子他儿来了,她父亲就走了,我们又给女方的弟弟说。不知谁报的警,民警来了问我们咋能来要钱,我们给民警说钱主家捐给我们了,民警就要捐的条子,主家就写条子,但女方的弟弟不知道啥时间又没影了,那天我们啥也没弄成就走了。中间又隔了三天,我们又去了,这次我们到女方家里去了,堵住她家的门,她父亲在家,我们就不让他出去,最后他没法了,男方和女方父亲都愿意去法院说说,之后我们就跟着他们到了法院,在法院说好女方给了男方五万块钱。这次我们会里的人都去完了,我记得好像是主家给我们提成百分之三十,除去开支平均分的。

(4)同案犯黄书利、张满想、徐某甲、高某甲、刘艳侠、崔新明、何兰花、房秀英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某寅陈述,李海涛给我女儿闹离婚,李海涛在县法院起诉了,法院判给李海涛五万块钱。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五点多钟,交通局家属院看门的徐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李海涛领一群瞎子、瘸子来了,你可别出来。”不大会这些残疾人就敲我家的门,乱踢乱砸,乱嚷嚷,我和家属都吓坏了,都不敢开门。后来他们一直砸我家的门,在门口大喊大叫,后来实在没办法我就打开门出去了,刚到院子里,李海涛指着我对这群瞎子瘸子说:“就是他,该打打吧!”话音刚落,这一群瞎子、瘸子就围了上来,然后一个人抓住我的领子用另一只手打我,还有三个人也朝我身上乱打乱跺把我打倒在地,然后又朝我身上乱跺。打我的时候,这群残疾人对我说:“欠人家钱不还,就得挨打!打,使劲打!”打了我十几分钟,后来救护车来了,他们也不让我去医院,这群残疾人非让我拿出来五万块钱才肯放我去医院,不拿钱就不让我走。他们把救护车围住,不大会我儿子(李某丙)来了,对这群瞎子瘸子说:“先让我爸去医院,我在这里。”这些残疾人才同意把我儿子留下,让我先去医院,后来我儿子趁他们稍不留神跑掉了。

4月1日早上这群残疾人又来砸我家的门,在我家门口乱嚷乱叫,让我拿钱,如果我不拿钱,就把我家给砸了。我就打电话报警,曹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和爱人就直接去了法院,让法院给我们处理。法院让我们给李海涛五万元,其实这个五万元钱我女儿已经给李海涛一万五千元了,现在李海涛不承认,还是问我们要五万元钱。我借了一圈子钱,才凑够五万元,我把钱交给法院的李远超,李远超把钱交给了李海涛,李海涛随即点了一万五千元钱交给了残疾人的头。

(6)证人李某丙证言,今年三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李海涛(我前姐夫)领一群瞎子、瘸子来家里闹事,还把我爸爸打一顿,这些残疾人说我爸欠钱不还,后来救护车来了,这些残疾人不让我爸去医院,我只好留在那里,他们才勉强让我爸去医院,后来曹集派出所民警来了,我才趁机逃跑。我们被这群残疾人缠的实在是没有办法,我爸就给李海涛五万元钱。

(7)证人徐某丙证言,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早上六点多钟,我看到李篖'a3涛领着一群残%bc踩L'cb来找#c0钅骋鶯'a3铱碩'c7榭霾欢裕透钅骋虻缁叭盟鸪隼础@钅骋蛹依锍隼戳撕螅蝗翰屑踩税牙钅骋ё。阉虻乖诘兀炖锪髯叛吹秸庵智榭鑫揖透辖舸“120”。不大会李某寅的儿子李某丙来了,李某丙就问咋回事,这些残疾人说李某寅欠钱不还,正说着救护车到了,这些残疾人有的围住李某寅有的围住救护车,就是不让李某寅上车,后来他们把李某丙留下来才让李某寅去医院。

(8)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4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因为两家离婚的事,许来东、户新法带领我们“残疾人协会”人到县交通局家属院帮人家要账,到那家堵住那家人大吵大骂,逼那家给钱,这次没有要来钱。中间隔段时间的一天,许来东又领我们去了县交通局家属院,采取堵门,谩骂的方式逼那家拿钱,具体给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县城交通局家属院,是一家闺女离婚女婿向老岳父要钱的事。这次要多少钱,我分多少钱,想不起来了。这样的事,只要跟着就给钱,所以一般会员都跟着去。

(10)曹集派出所证明、收条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因残疾人到李某寅家家要钱,曹集派出所出警情况及李海涛收到李某寅5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南段的蔡某的老公公胡某乙欠王兴云20000元的工钱。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谢某甲等人到保健院南边路东蔡某的门市部,找蔡某要钱,蔡某说她不欠钱,这些人便采取堵门、殴打、辱骂、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威胁蔡某拿钱。蔡某被迫借了17000元钱给了他们,又给其两条红旗渠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几个月前的一天早上,许来东通知我说有人让我们帮忙到歧河乡找一个姓胡的要账,我就和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人一起去了歧河乡。我们到那个欠账人的家后,那个姓胡的欠账人没在家,他媳妇一个人在家,我们刚进到家里边,那个姓胡人的媳妇就骂我们,我们协会的人就开始给她骂,吵了一会那个妇女就躺在地上不动了。我想不起来是谁给那个姓胡的欠账人联系上了,姓胡的让我们去县城他儿子的门市部找他。我们就去了县城妇幼保健院南边的一个烟酒门市部,在那我们找到了那个姓胡的人,我们协会里去的人就把他儿子的门市部围住,给那个姓胡的人说:“不给钱你儿子的门市部就别想干,我们一天比一天闹的厉害。”那个姓胡的人说他不欠我们钱,因为这我们协会的人还把那个姓胡的人打了。之后那个姓胡的人就开始打电话找人借钱,我也记不清是几点了,那个姓胡的人给我们一万六七千块钱,我们才从他儿子门市部走的。我们扣掉我们30%的提成,就把剩下的钱给找我们要账的主家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今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胡河领着我、许来东、户新法、张满想等二十多人一起去县城的一个门市部要账,不知道具体位置。因为胡河先领着我们去了他家,欠钱人的妻子在家,她给她丈夫打电话,他丈夫让去县城找他,他说在他儿子的门市部见面,到门市部后,欠账的人还不给钱,我们就堵住他们门市部的门,互相吵闹,最后,欠账的人给了钱,具体给多少我不清楚,分多少钱也记不清了。

(3)同案犯张满想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在夏邑县保健院南边路东一个卖碎货的超市,是胡河联系的活。是要账的事,我们残疾人会里二十多个人都参与了,几个会长领着去的。欠账的人是超市老板的父亲,具体欠几千块钱,我记不清楚了,要来8000块钱。会长许来东说主家不要了,都是我们的。那次我们每个人分了几百块钱。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甲、刘艳侠、房秀英、何兰花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蔡某陈述,今年大概是六月份的一天上午九时左右,我当时正在门市部里忙着,突然来了一群瞎子、瘸子等残疾人,他们说我老公公(胡某乙)欠他们钱,就得在我的门市部里等。他们这些残疾人在我门市部里闹的不得了,我就给我老公公打电话。我老公公来到我门市部,还没给他们残疾人说上话,几个残疾人抓住我老公公就打,把我老公公打倒地,我就打110报警,民警也没有劝走他们,民警就走了。到最后我没法了,就给他们借了17000多元,他们说还差几百块钱,又拿走我两条子红旗渠烟。

(6)被害人胡某乙陈述,俺儿媳妇蔡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群残疾人到她门市部来了,让我抓紧时间过去,随后我就过去了。到了那里,这些残疾人把我围起来,就问我要钱,还说不给钱就不走了。我是欠王兴云的钱,可是那些残疾人说他们手里有欠条,我就得给他们。他们见我不拿钱,说我想赖帐,把我摁倒俺儿门市部的台阶上,有的人用拳头朝我脸上打,有的用脚朝我身上跺,当时我下面的门牙被打掉一个,最后没法了,我借18600元交给了许来东,许来东把欠条给我了。临走时他们还在俺儿的超市拿了两条红旗渠烟,(每条100元),还有两箱子绿茶。

(7)证人胡某甲、陈某、柳某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胡某乙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8)被告人黄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我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黄书利,去了夏邑县保健院南边路东的一家门市部。这次我们会里去了二十多个人,到门市部里就堵门,乱吃、乱拿、乱骂。最后我分了30块钱。

(9)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户新法通知我去帮助别人要账,我骑着电动车到“刘家店”旅社,户新法领着我们十多个残疾人,到夏邑县保健院旁边的一个楼下的一家,我们堵住女债主的门不让她出去,在她家乱吃、乱拿,还喝了她家的酒。最后,女债主被逼无奈报了警,经派出所的调解,女债主给了钱。这次我分50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因城关镇东光街北段的涂某与李集镇段胡同的段传进有经济纠纷,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传进便纠集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到东光街北段涂某的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涂某拿钱,到12点左右,涂某被迫给了80000元钱,徐文亮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文亮联系的,多分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今年七月份哪一天,是徐文亮接的一个要账的活,让要账的人是卖啥子药的,说是欠他110000元左右,能要多少要多少,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地点在夏邑县一环路与骆集路口北一二百米路西的一家门市部。我到时,看到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及会员袁海领、朱某甲、增增、刘某甲、张满想的女儿、赵怀头、王毛高、胡河、房秀英、宗威、高某甲等二十多人都在现场,都在这家门市部门口坐着。我和徐文亮、户新法、张满想几人到欠账人的邻居家楼上谈的。最后在我们的努力谈判下,这家人给我们80000块钱。这些钱我们抽了四成,其余的给了委托我们要账的主家,我们抽了32000元,每人分了1100元,徐文亮多得到了600元。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一个多月前,许来东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人,到夏邑县骆集路口附近的一家卖化肥、农药门市部帮人要账,是徐文亮联系的活。第二天早上,我们会里的人在许来东的带领下都去了那家卖化肥、农药门市部,我们这些人就堵住他家的楼道门,要账的老板领着许来东、张满想、徐文亮我们几个人上楼,进了卖化肥、农药他家里,那家人就报警了。后来在我们说事的过程中公安局的人来了,公安局的人劝我们走,就留许来东、张满想他们俩在那家楼上给那家主人谈,我们都下楼在楼下等着。到中午十二点左右的时候,那家人给了80000元,按百分之四十提成,他给我们32000元钱,我们每人分了1100元,因为这个活是徐文亮联系的,又给他提了600多元,剩下的钱我们五个领导分了,大概我们又每人分了几百元。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离现在有二个月,去过县城一环路骆集口一个卖化肥、农药的人家要过账,主家是之前我们在李集段胡同村查卖蝇子药的时候碰到的。我和许来东、张满想我们三个进到主人的家,让他还钱。那个人说不欠那么多,最后我们在那缠了一上午,欠120000元的条子,最后弄了80000块钱,还给1000块钱的吃饭钱,当时也有民警去了。我记得好像是给我们分了一半,除去开支,一个人分1100块钱,好像我多分600元。

(4)同案犯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刘景合、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刘艳侠、崔新明、何兰花、房秀英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涂某陈述,今年7月份,一帮子残疾人来找我要账,说是替李集段胡同段传进来问我要账。我让他们派几个代表来说,谈判的是许来东、户新发、张满想和一个驼背的徐文亮。那个姓户的瞎子对我说:“现在这个钱交给我们残联了,你今天给我们100000块钱就行了,拖的越久对你越不利!”我说我不欠你们钱,有事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根本不听,在那里和我纠缠,不给钱连门都不让出,有几个人在那里看着我,我啥也干不成。期间他们那些人还问我要钱买水、买烟,他们不让我出去,我让我朋友刘某丙出钱给他们买的。不知道后来谁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也没调解好就走了。就这样一直在那里僵持到了快中午的时候,我被他们缠的没有办法,最后给他们80000块钱,他们拿钱之后才离开我家。

(6)证人刘某丙证言,2014年7月25日7时左右,我接到我朋友涂某的电话,说他的门市部出事了,让我赶快去。我到地方见门市部里都是残疾人,有瞎子、瘸子等人,连上楼的楼道上都是人,我直接上三楼找到我朋友涂某,当时在房间门口几个残疾人看着涂某不让他走,我问了问才知道是残疾人来找涂某要钱,是帮李集镇段胡同段传进要账。我在那里帮涂某给他们协商,一直弄到下午一两点钟才说好,最终涂某给他们80000块钱。

(7)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因替别人要账,许来东和四个副会长领着我们二十多个残疾人,来到夏邑县骆集路口北边的一个门市部,堵住那家的门市部不让他们出门,五个会长就吓唬这家的老板。这家老板被逼的没有办法,给了80000块钱。这次我分了1100元钱。

(8)相关书证:证明及收条共三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2012年7月6日早上,许来东为了替马头镇司庄的司忠贤向虞城县黄冢乡刘庄村李庄的李倩倩索要儿子司圣轻退婚的彩礼,纠集被告人黄某、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李倩倩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威胁李倩倩的父亲徐某己,由于徐某己说还没有算清帐,便被殴打,被迫给了20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有两三年了,一天早上许来东通知我说马头有一家男方找我们去虞城黄冢要彩礼钱。我们到女方家之后,女方家的人开始不愿意给钱,我们协会去的人就给那家人说:“你们不给钱,我们就在你们家吃住,把你们家能吃的东西都吃了,让你们家过不好日子。”女方家的人要出去,我们就堵住门不让出去。后来他们黄冢派出所的去了,也没说好。我们在女方家闹到下午二点多,女方家给我们20000块钱。许来东扣掉我们30%的提成,把剩余的钱交给了马头镇找我们要钱的男方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是马头镇司庄的人让我们帮忙去虞城黄冢乡李庄村要彩礼。我们班子成员和四行、王某甲、徐某甲、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某乙、朱某甲、刘景合、房秀英、崔新贤、何兰花、张某甲、徐存良等二十多人来到女方家,女方家就给男方家打起来了,我们也参与闹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也没有调解好。最后,女方村干部出来调解,在派出所交的钱。男方给我们多少钱也不记得了,这次会里的人都去了。

(3)同案犯张满想供述,时间记不清了,还是户新法通知的我,让我去“刘家店”旅店集合,说第二天“有活”。我就开车一大早到“刘家店”旅店,然后和我们协会的人一起开车拉着其他人去了虞城黄冢乡。到那里之后,许来东和户新法他们几个与人家谈要钱的事,我们这些人就在旁边跟着助威,在人家家里赖着不走,直到他们把钱给了才行。我记得是许来东和徐文亮接的钱。

(4)同案犯袁海岭、刘景合、徐某甲、高某甲、崔新贤、徐存良、崔新明、何兰花、房秀英的供述与同案犯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徐某己陈述,这是2012年7月份的事,我还没有起床,就听到“咣咣”的砸门声,我妻子李某卯赶紧起来看看是咋回事。大门打开后,一群瞎子、瘸子进到俺家院里。我问这些残疾人“你们是干啥的?”这些残疾人就说:“干啥的,要钱的。”这时候十多个残疾人围住我撕打,用拳头和巴掌照我身上乱打,还有几个瘸子用拐棍打我。我也不敢给他们还手,随便他们打。后来我就跑了,也不敢回家。这些人一直在我家吵骂,最后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找到俺村的李某丁和李某戊等人,让他们给这些残疾人的领导说,后来我给他们20000块钱才算了事。

(6)被害人李某卯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徐某己的陈述基本一致。

(7)证人李某丁证言,前年的事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天早上,我刚起床,就听到我们邻居徐某己家有人吵架,我就去他家看看,我看到徐某己家大门口十来个瞎子、瘸子站在徐某己家门口,进了徐某己家里,十几个瞎子、瘸子正围住徐某己打,有人用巴掌朝徐某己脸上、头上乱打,还有人用双拐朝徐某己的身上乱打,我上前去拉架,其中有一个领头给我说:“你想挨打不,多管闲事。”我被吓跑了。后来听徐某己说他报警了,但是虞城县黄冢派出所的人没有管了这事。最后徐某己缠不过这些人,实在没有办法,当天上午快吃饭的时候又找到我和李某戊、徐家亮,给这些残疾人的领头的商量,徐某己最后给这些残疾人20000元钱,这些人才走。

(8)证人李某戊证实的内容与李家林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去虞城县黄冢乡我参与了,具体因为啥事,如何解决的,我想不起来了。我跟着几个领导,让我干啥我就干啥。

本院认为
(10)判决书、协议书、捐献书,证明司忠贤与徐某己、李倩倩彩礼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了判决;经户新法等人主持司忠贤与徐某己签订协议,司忠贤将彩礼等款捐献肢盲协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5、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县济阳镇的郝广召与中峰乡的朱某癸离婚要彩礼,郝广召的父亲郝某便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等残疾人到朱某癸叫索要彩礼,并发生争执,把朱某癸的母亲刘某癸、嫂子张某卯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新法供述,今年正月里,是济阳乡一个叫郝某和徐文亮联系的活,当时郝某领着我们会里所有人员到中峰乡帮人家要过彩礼钱,是帮男方要的,他给他媳妇结婚三个月就离婚了。我们就给他一块去他前妻家要他以前送的彩礼钱,结果到地方他给人家打了起来,人被拘留了,后来我们就走了。

(2)同案犯张满想供述,应该是今年的事吧,户新法通知我去“刘家店”旅店集合,我开着我的摩托三轮车带着我们协会的人去了中峰乡,郝某找我们这些残疾人去中峰乡他儿媳妇家要彩礼钱。那天我们早上到了中峰乡郝某的儿媳妇家之后,许来东、户新法他们几个就和女方家开始说要彩礼钱的事,其他人就在旁边跟着助威、捧场,和女方家里人理论,和女方家里人吵了起来,到下午我们就走了,事也没有说好,钱也没有要过来。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大概今年正月里,我们还去中峰乡帮人家要过彩礼钱,是帮济阳乡一个叫郝某的男子要的,他找到我给我说了,也给许来东说了,我们就给他一块去他前妻家(中峰乡的)要他以前送的彩礼钱。当时他领我们到中峰女方家,结果到地方他给人家打起来了,他被拘留了,后来我们就走了。

(4)同案犯黄书利供述,郝某的儿子退婚,我们帮郝某要过他儿子离婚的彩礼钱,我们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家人都去医院了,我们也没有要到钱,就回来了。

(5)同案犯刘景合、房秀英、朱某乙、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刘艳侠的供述与同案犯户新法、张满想、徐文亮、黄书利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刘某癸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拿着棍棒带着一帮子残疾人把俺家的大门踹开,就打我、我儿媳妇张某卯、我女儿朱某癸。打过之后,这些残疾人坐在俺家不走,还在我们家做饭、吃饭,把俺家的东西吃光毁完了,中午我想出门,郝某组织残疾人不让我出去,结果我一激动晕倒了。

(7)被害人张某卯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拿着棍棒带着一帮子残疾人把俺家的大门踹开,就打我、我婆婆、还有我婆妹朱某癸。打过之后,这些残疾人坐在俺家不走,还在我们家吃喝拉撒,不让俺一家出门,中午我婆婆想出门,郝某组织残疾人不让我婆婆出去,结果我婆婆一激动晕倒了。

(8)被害人朱某癸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因索要我和他儿子郝广召的彩礼,就领着大约三十多个残疾人把我家大门踹开,刚好碰到我嫂子张某卯,郝某抓住我嫂子就打,郝某领着这些残疾人一直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我妈妈因为生气晕倒,我打120将我妈妈拉到医院。

(9)证人朱某庚、刘某丁、郝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朱某癸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0)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去中峰乡帮郝某要彩礼,到地方张满想等人给对方厮打起来了。这次去的人也不少,五个会长都去了,我就记得有增增、朱某甲。这次没有要到钱,我也没有分到钱。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刘某癸和张某卯的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6、三年前,郭店乡的杨某戊与韩某乙合伙干生意,韩某乙欠杨某戊24000元钱,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杨某戊花1000元钱雇佣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韩某乙家中索要钱,并殴打韩某乙的妻子,在韩某乙屋内小便,到中午,韩某乙夫妇以出去借钱趁机逃脱,许来东等人便把韩某乙家中的摩托车和摩的三轮车骑走卖掉。韩某乙一家人吓的至今不敢回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黄书利供述,2012年收麦的前后的一天早上,我们到郭店乡的一个地方要过账,当时没有要到钱,这家人说出去给借钱,会长和他们咬好的口,说他们要是不回来,我们就把他家的摩托车和摩托三轮车推走,结果这家人出去借钱没回来,我们就把这家一辆摩托车和一辆摩托三轮车给骑走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还有一次,我们没有要来钱,推走人家的摩托三轮车卖了,摩托车现在还在朱某甲家里。孙朝义接的活,摩托三轮车卖500元给孙朝义了。请我们去的人给我们1000元,因为没有要来钱,退给他500元。黑色小架110摩托车放在朱某甲家了。

(3)同案犯袁海岭供述,3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到郭店乡帮忙要钱,具体地方我看不清也不知道。我们堵住他家的门不让他出来,后来他不知道怎么吓跑了。我们等一天也没有等到他,我们得吃饭还要付车费,其他残疾人就把他家的一辆摩托车及一辆摩的三轮弄走了。

(4)同案犯朱某甲、刘景合、崔新贤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黄书利、徐文亮、袁海岭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韩某乙陈述,2010年我和杨某戊合伙包窑厂赔了,他找我要钱,我不欠他钱就没给他。2012年6月份,他领着一二十个残疾人到我家闹,不给钱就不走,还尿我屋里。闹的近两个小时,邻居们给残疾人说让我出去借钱,我趁机跑了,全家人都不敢回家。他们还把我家的一辆摩托三轮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开走了。

(6)证人杨某戊证言,因和韩某乙一块干窑厂欠账,我找残疾人到韩某乙家要账,先付给这些残疾人1000元,他们没有办成事情,又退给我500块钱。这些残疾人说没有要来钱,他们把那家的摩托车和摩的三轮车骑过来了,当时韩某乙和他家人被残疾人吓跑了,就没敢再回家。后听说这几年韩某乙和他家人都没回来。

(7)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韩某甲、孙某乙、王某丁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杨某戊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8)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是许来东通知的帮人要账,许来东给我们开会说,到地方就堵住那家的门,任何人不能外出。我们到地方就大吵大骂,也没有要回来钱,房秀英、兰花、胡玉莲、小燕看着那家的妇女不让出去,天黑在那家一直没有走。第二天中午,不知道那家的妇女咋跑了,我们撵没有撵上,朱某甲拉了那家的小麦和玉米。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几年前的一天早上,因郭店乡的两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是我开着车拉着孙朝义去的,会里去了五位会长和二十多人,到那里那家夫妇都出去了,朱某甲把人家的摩托车骑走了,谁把人家的三轮摩托车骑走的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7、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农业局的赵某乙不让姜百山建在其住处前边建房子,姜百山便花钱(每人每天110元)雇佣张满想等残疾人,张满想又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姜百山建房处助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张满想供述,这是去年的事了,县城“会宾楼”饭店的姜百山给我有点亲戚,他说在自己的地方,赵某乙不叫盖房子,找我帮忙。我就给许来东、户新法等二三十个会员给赵某乙那边吵了一阵子,增增、毛高、朱某甲、四行等人还给赵某乙、赵某乙的儿子等人撕打了一阵子。对方说受伤了,就去医院了。我们这些人看着姜百山把地基打好才走。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我们去年帮县城农业局旁边一个开“会宾楼”饭店的男老板办过一回事,他在人民医院对面的胡同内建房子,一个叫赵某乙的不让他盖。当时许来东领着我们会里的人都去了,我们到人家建房子的地方,就是拦住赵某乙家人,不让他去工地上。事后主家给我们每人每天开110块钱的工资。这次是张满想联系的活。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县城“会宾楼”饭店的老板找到张满想,让我们去给他办件事,因为他盖房子,一个叫赵某乙的不让他盖。当时我们会里面的人都去完了,没有没去的,许来东领着。我们到那个老板盖房子的工地上,在那给他招呼着不让赵某乙到工地上影响施工,当时还有××人也是来给饭店老板助阵的。我们在工地上给他看了两天,不让赵某乙到工地上去,直到那个老板出了地基。他给我们开的工资,一天好像是120块钱左右,钱由张满想先领过来再发给我们,我现在记不清是多少了。

(4)同案犯黄书利供述,去年的一天,我们帮县城农业局旁边一个开“会宾楼”饭店的男老板办过一次事,那个老板在人民医院对面的胡同内建房子,有一个叫赵某乙的不让他盖。当时是张满想联系的活,我们去了三十来个人,我们在那里主要负责拦住赵某乙及其家人,不让他们去工地上影响人家施工。这次主家每天每人给开110块钱工资,还管吃,我们在那里照看了两天,我得到二百块钱。

(5)同案犯刘景合、徐某甲、王毛高、崔新明、房秀英、刘艳侠的供述与同案犯张满想、徐文亮、户新法、黄书利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3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姜百山找到施工队在我家西边进行施工,我阻止时,被姜百山找的残疾人打了一顿。

(7)证人赵某甲证言,2013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姜百山找到施工队在我家西边进行施工,我阻止时,我的胳膊被姜百山找的残疾人打伤了。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跟着我们会里人去帮人家摆平事,因夏邑县公疗医院对面的两家盖房子发生纠纷。一家要盖房子,另一家不让盖房子。××病人去帮忙。这次我们“残疾人协会”去了一二十人,一天一人给100块钱。

(9)夏邑县公疗医院出具的被害人赵某乙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8、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南街张某辰嘉施利复合肥店,以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钱,该店卖的是许来东推销的蝇子香,张某辰也被迫给了3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辰陈述,今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有一群残疾人来闹事,说我店里卖蝇子香了,并向我要钱,问我要了三百元钱才走。

(2)证人田某甲、郭某甲、郭某乙证言均证实,今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一群残疾人说张某辰的店里卖蝇香,在店里到处乱翻,还在她店里乱骂,乱打,最后没有办法张某辰给了这些残疾人三百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9、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济阳镇济北村老板综合门市部,以门市部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吐痰、谩骂、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子索要1000元钱,后被迫给其3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子陈述,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我门市部来闹事,他们说我的门市部卖蝇子香了,这种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们卖就是非法的,得罚款。我说我卖的蝇子香是从许来东那买的,但是他们还是让我拿钱。我见这伙人凶得很,害怕的不得了,我也没文化,也争论不过他们。他们要罚我1000元钱,我就让许来东给我说情,最后在许来东的协商下我拿了300元钱了事。

(2)证人吕某、徐某丁、邰某证言均证实,今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子的门市部好多残疾人在她门市部外面吵闹,都是残疾人,瞎子、瘸子把门市部都挤满了。听一个残疾老头说,刘某子门市部卖蝇子药了,蝇子药只能他们残疾人卖。刘某子说她卖的蝇子药是济阳许来东的。刘某子关卷闸门准备出去找许来东,残疾人不让刘某子关门。许来东过来后说不是他的,这些残疾人就在刘某子门市部闹,非要罚款1000元不可。那些残疾人在刘某子门市部闹着不走,最后通过许来东说和给残疾人300元钱,他们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0、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东头刘某丑的小卖部,以该小卖部卖蝇香和蚊香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要钱,由于相互认识,便向刘某丑要了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丑陈述,今年6月份的时候,我妻子找到我说有一群残疾人到我家的门市部来闹事来,我就赶紧去了我的门市部。到那见有二十多个残疾人在我的门市部里呆着,说我门市部卖了蝇香和蚊香,他们说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这些东西,不准我们正常人卖,要我给他们拿钱。济阳的许来东和李集姓户的一个瞎子,他们像是领头的,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这些残疾人在我门市部里乱尿、乱吐恶心的都没法看,好多来我门市部买东西的顾客都吓跑了。一看这种情况,那个叫许来东的就把我叫到外面说别人都是拿三百五百,今天给你个面子,你拿二百就行了。我看不给他们钱他们是不肯罢休,就只好认倒霉给了他们200元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1、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高某乙的门市部,以该门市部卖蝇子药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高某乙被迫给其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高某乙陈述,今年6或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男子到我小卖部里卖蝇子药,就是粘蝇子的纸。他买过刚走一会,就有一群瞎子、瘸子跑到我门市部里来了,他们说我卖蝇子药了。这药我不能卖,只有他们残疾人能卖,我卖了就要得罚我钱。我看他们是残疾人,不给钱他们就不走,没法了,我给他们二百块钱,他们不愿意,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民警来了劝他们,他们也不听。最后经过民警协商,我给了他们300元钱,他们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2、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孙庄路口王某丑饲料、兽药店,以该店里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吐痰、恐吓等方法,向王某丑索要2000元。后被迫给其600元钱和5盒帝豪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丑陈述,有二三十个残疾人以我的店里卖了灭蝇香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2000元,后给了600元和5盒帝豪烟才走。

(2)证人王某戊、王某己证言均证实,在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有十几个残疾人坐三辆摩托三轮车来王某丑兽医站,他们说王某丑卖蝇香了,向王某丑要了600元钱,还有5盒帝豪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卫生院北面路东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超市索要1000元钱,后杨同现被迫给其6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同现陈述,今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我超市的店长刘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有二十多个残疾人来超市闹事要钱。我回到超市后看到二三十个残疾人,瞎子、瘸子都有,开着五六辆摩的三轮,他们把车停到我超市的门口,堵住了超市的进出口的大门。把我超市的顾客都吓跑了,外面的顾客也不敢进来买东西了。等我超市采购经理王某庚回来后给残疾人600元钱,这些残疾人就坐摩托三轮车走了。

(2)证人王某庚、刘某戊、张某庚证言均证实,那天下午,超市里陆陆续续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在超市的大门内侧,站着的、坐着的都有。堵住大门,里面的顾客都吓走了,外面的顾客也不敢进来。其中有四个男子进入超市的办公室给我们店长王继才交涉、谈判。在谈判的过程中,听王店长说“去年你们不是要过钱了么,怎么今年又来了”,一个人说“这个药(蝇香)你们不能卖,去年就给你们说了,你们今年还卖”。后来听说店长给了他们几百块钱,这些残疾人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后老家路西张某巳一分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张某巳索要1000元钱,后被迫给其6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某巳陈述,今年7月份,10点多钟的时候,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在我家超市买了一盒蝇香、一盒蚊香和一块香皂,一共是十块钱。过了一会就有几个男子过来,拿着蝇香和蚊香、香皂要求退货。我一看势头不对,就把钱退了。退罢钱,就有二十多个瞎子、瘸子来到俺家超市门口。把乘坐的摩的三轮放在超市门口,就进入俺家超市。说我卖蝇子药了,非要罚我1000块钱不行,不然的话就叫这些瞎子、瘸子呆在我家超市里面不走。这些残疾人一直在俺家超市里不走,最后,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给了他们600元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王集程某乙华联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程某乙索要8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乙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个妇女到我家超市拿了一盒蝇香,然后付了帐就走了。10分钟之后,过来了四个残疾人,罗锅腰的人给我说:“我买的蝇香你给我退了,我不要了。”然后我们的店员就给这个老头退了,接着又过来了二十几个残疾人,其中十几个人进到我们超市唯一的入口,这个罗锅腰说正常人不许卖蝇香,我们这些残疾人都来了,让我给他们拿2000元租车和吃饭的钱。我看一起来的有我们邻村的张二高(又名赵二高),就让他去给我说情,最后给了瘦罗锅腰的800元钱,这些人就走了。

(2)证人张某辛、潘某、程某甲均证实,今年7月份,二、三十个残疾人以程某乙的联华超市内卖灭蝇香为由,索要了程某乙800元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6、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派出所对面刘某己的农技站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蚊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砸坏物品、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己索要8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刘某己证言,我的饲料门市部被那些残疾人查到卖蝇子药,他们向我要了800元钱,那些残疾人才走。

(2)证人彭某丙、孙某丙均证实,7月份的一天上午,看到一帮子残疾人都进了农技站里面,当时这些人还乱抢东西,有的还抬化肥,还要把塑料薄膜弄走,后来听说因卖蝇香药,被罚了800元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7、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政府门西旁彭某丙的微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彭某丙索要4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丙陈述,今年7月的一天8点左右,有一位不到20岁的女孩到我们超市3元钱买了一盒蝇香,20分钟后一个残疾人要求退,刚退了就来了一群残疾人到我们超市里,以我们不能卖蝇香为由,向我们要1000元钱,不给就要搬我们的东西,最后给一个罗锅子的人400元。

(2)证人刘某己、刘某庚证实,今年7月份一天看到彭某丙的微利超市门口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有瞎子还有瘸子,有十来个残疾人下车堵住微利超市的门,另有四五个残疾人进到超市内,我听到那四五个残疾人对超市的女老板说超市卖蝇香,抢了他们的饭碗,得给他们交1000元罚款。后来超市的女老板给一个罗锅腰的残疾人400元,那二十多个残疾人坐上摩的三轮车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8、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对面何某丙万家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何某丙索要2000元,后被迫给其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丙陈述,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一群残疾人到我超市内要钱,把我的超市门都堵住了,他们说我超市里卖蝇香了,问我要2000元,在我超市内闹了两个小时,最后给了这些残疾人400元。

(2)证人张某壬证言,2014年7月份,我在俺街上何某丙超市入口前台卖手机,突然发现有二三十个残疾人,一瘸一拐的往何某丙超市来了,我看势头不对,也不敢吱声了,他们在超市前台门口大声吵闹,何某丙怕影响生意,就把他们召集到后面的办公室里面,他们都要去,最后经过商量,派了几个代表跟何某丙说事,其他的人就在超市入口等着,中间停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去说事的残疾人代表才出来,出来之后,他们这些残疾人坐上他们的三轮车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9、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车站镇文化路东段路南刘某寅的二元超市,以该店内卖蚊香为由,向刘某寅索要1200元,由于刘某寅夫妻二人不愿意给钱,二人被打伤,物品被毁坏,最后被逼无奈给其4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寅陈述,今年7月底一天中午,有二十多个瞎子、瘸子进了我的超市闹,有一个罗锅腰,个不高,有点秃头的老头对我说:“蝇香药不准卖,这是我们残疾人专卖。”非得罚我1200元钱。我和我老婆不同意给钱,这些人就打我老婆,都围着我们两个人打,我的后背被打伤,嘴巴被打流血,他们把我的柜台掀翻,把柜台对面的货物架掀翻,我就报警了,过一会车站派出所的人到了,但是车站派出所的人也处理不了这些残疾人。在派出所的人到之前,我让两个邻居调解,最后我借了400元给了这些人。

(2)证人李某己证言,今年7月份一天上午,三十几个残疾人到刘某寅的超市,以该店卖蚊香为由闹事要钱,他们不给钱,这些残疾人就殴打刘某寅和刘某寅的妻子。最后还是给了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0、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王某寅的金满园购物广场,拿着蝇香说该购物广场内卖的,要罚钱,王某寅说没有卖蝇香,上述被告人便采取在店内堵门、谩骂、恐吓等方法,索要王某寅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寅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超市里突然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一盒蝇香,说是在我超市里买的,得给他们拿钱,说着其他残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乱找乱翻,后来他们也没有找到蝇香,接着这些残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乱骂。当时派出所民警也在现场,派出所民警劝他们不要骂人,他们不听。有的在我超市门口堵住我的门,不让顾客进去买东西,严重影响了我超市的正常营业,后来派出所民警说:“给他们拿点钱,打发他们走了算了。”我被他们缠的实在没一点办法,在派出所民警的说和下给了他们200块钱,这些残疾人拿到钱后就走了。

(2)证人王某辛、杨某己均证实,今年7月的一天上午,金满园购物广场一群残疾人大吵大闹,派出所的民警在中间协商,最后协商给这些残疾人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1、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转盘西南角王某卯真万家福超市,以该店内卖的蝇子药不是进他们的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其索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卯真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左右,来了一个小女孩,她来我超市买蝇子药,我卖给她后,她就走了,当时是买了一张药蝇子的纸。后来过了有十来分钟,突然来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还有两摩的三轮,总共是下来十三四个残疾人,他们到我超市里面,说我卖的蝇子药不是进他们的,我不能卖,只有他们能卖。当时看他们是残疾人,我就说我以后不卖了,但他们不愿意,说是他们来了这么多人、车,得让我拿点钱才管,向我要600元,说总共来了六辆车,一辆车得给100元。我就见了三辆车,给他们300元,他们就走了。

(2)证人王某壬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小女孩到万家福超市买蝇子药,过了有十来分钟,突然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他们到超市里面说蝇子药不能卖,只有他们能卖,并在超市内大吵大骂,最后给了他们300元钱,他们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2、2014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南街程某丙苏果农家超市,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程某丙索要900元钱,后采取在店内随意吐痰、恐吓等方法,被要走200元钱和3件百事矿泉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丙陈述,一个月前,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带着一个十岁左右的小女孩来我店里买蝇香,我说不卖这个药。我家的这药是自己使用的,你要我就给你两盒。我就卖给她两盒蝇子药,留她九块钱。过了十分钟,一个六十多岁的“罗锅腰”领着六七个人,到我超市里。说蝇子药只能他们残疾人卖。我说你不想要,我退给你钱。这时候我家超市门口来三十个残疾人,十六七个人进到超市里,在地上坐着。还有一些残疾人坐在我家超市门口,走廊里也都坐满了残疾人。这个“罗锅腰”说“凡是健康人卖这些药,我们就必须罚钱,看你态度挺好,就不罚你钱了。我们一共来六辆车,你给点车费吧。”他们问我要900元车费,后来这个“罗锅腰”又把价钱降到600元,降到500元,最后通过一番讨价还价,给他们200元,又给他们三件“百事”牌矿泉水,他们才走。这些人里我认识一个叫户新法的,是李集镇骆集村户楼的。

(2)证人张某癸、李某庚均证实,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大约三十个残疾人到苏果农家超市,说程某丙超市里卖蝇子药。这些残疾人坐在他家超市里不走,在他超市里随地吐痰。在程某丙超市“缠”了半个多小时。后来,程某丙实在没有办法,给他们现金200元,三件矿泉,这些残疾人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3、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路南孙某丁评价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丁索要5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孙某丁被迫给他们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丁陈述,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女孩来我家超市买一盒蚊蝇香,过了二十分钟,又过来一个妇女、两个男子,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拿着一盒蚊蝇香问我“这盒蚊蝇香是你卖的不?”我说“是我卖的。”这个男子说“是你卖的,还给你们吧。”我就退给他们五块钱。这时候二三十个瞎子、瘸子就来到俺家超市门口,十八九个残疾人进入俺家超市,那里都是这些残疾人。他们在俺超市坐着不走,非要500块钱的路费,硬说我不应该卖蚊蝇香,应该罚款,不交罚款就拿俺家的东西。这些残疾人在俺家缠了一个多小时。一个罗锅腰给我讲道理,说要罚款,看样子他很当家。我说了不少好话,看看也没有办法,就给这些残疾人300元。

(2)证人杜某甲、任某甲均证实,有一个月左右时间,在平价超市门口,二三十个瞎子、瘸子,用三轮车堵住平价超市的大门,说超市卖蝇子药了,非要罚款。这些残疾人在超市里纠缠,闹了一个多小时,不给钱就不走。后来孙某丁实在没有办法,给这些残疾人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4、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加油站对面路西的杜某乙的大京九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向杜某乙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杜某乙被迫给他们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某乙陈述,今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俺的大京九超市门口停了六七辆三轮摩托,门口站着两三个残疾人堵住超市门,二十多个残疾人在超市里面说:“蝇香你们不能卖,上面有规定,只能我们卖,你们卖犯法。”我把卖蝇香的钱退给了这些残疾人,并给他们拿水喝,可这些残疾人就是不走,说得给他们1200元,不给钱就不走,不让我们干生意,不给钱就搬我们东西。我只好给他们300元。

(2)证人张某子、刘某辛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杜某乙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5、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中心转盘西路北“团结”购物广场,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丁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何某丁被迫给了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丁、崔某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我的购物广场,以我卖灭蝇药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1000元,后要走600元。

(2)证人段某、肖某均证实,今年7月份一天,“团结”购物广场来了一二十个残疾人,以“团结”购物广场卖灭蝇药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1000元,后给他们6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6、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营新街三高超市,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何某戊要1000元钱,何某戊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戊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我的超市,说超市卖蝇子香,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们卖就是非法,要罚我们钱,开始要1000元钱,后给300元才走。

(2)证人吴某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俺的超市,说俺的超市卖蝇子香,这种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们卖了就是非法的,要罚我们钱,开始要1000元,后向我们要了300元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7、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某己的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何某己索要1000元,后要走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己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有一个男子到我的超市里买蝇香,过了一会,这个男子领着五六辆三轮车,十七八个残疾人到我的商店内,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我卖就得罚款,要罚我1000元。我不愿意给,那些残疾人就在我店里闹。闹了一个小时左右,几个残疾人说:“你在不给钱就拉你超市的东西。”后来通过俺街上的冉召望说和,给那些残疾人300元,那些人接到钱就走了。

(2)证人冉某甲证言,2014年7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何某己的爸爸给我打电话,说一些残疾人在何某己超市闹事,让我去帮忙处理一下,我到超市后,许来东对我说:“老冉,你咋来了?”,我说:“这没有外人,我来了,给点面子,照顾点。”他们还说:“你来干啥,我们都说好了,你来了得给你个面子。”最后,何某己给他们300元,他们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8、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王某辰惠友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王某辰索要1200元。王某辰被迫给了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辰陈述,一个月前,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孩到我家超市来买了蝇香,她付过帐走后,有十来分钟过来一帮子残疾人。其中先进屋一个妇女,要求退刚才买的蝇香,我们赶紧把钱退给了她。这时又进来一个罗锅腰的残疾人,说是让他们会长给我说怎样解决这事,一个个头不高的胖子、一个眼睛瞎的人,说是残联会的会长,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正常人不允许卖,说我态度好,就不罚款了,让我拿点车费。这些人开始要1200元,我说超市是儿子的,儿子不在家,给他们600元他们不同意。这时有些残疾人在我超市里乱闹起来,把超市的东西往外拿。那个罗锅腰说最低不能少800元,最后我给儿子商量后,给他们800元钱,他们才走。

(2)证人王某癸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钟,有个小女孩到我超市买了一把伞和两盒蝇香,我卖给她蝇香后就去商丘了。刚走到李集我爸给我打电话问我卖过蝇香没有,我说卖了,我爸说人家残疾人来超市闹了。我就赶紧回到了超市,见二十多个残疾人在超市们站着,其中一个人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我们不能卖。给我们要1200元,并在超市里吵闹,不给钱就拿东西。闹了半个小时,最后给他们800元,这些人才走。

(3)证人孟某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我来王某辰的超市买东西,看到一帮子残疾人把超市门都堵满了,他家人说给残疾人300元,但是这些残疾人不愿意,还要搬东西。后来听王某辰的家人说给了这些人8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9、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孙某戊的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戊索要1200元钱,后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孙某戊被迫给了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戊陈述,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有个小女孩来买蝇香,然后又来了一二十个残疾人说:“你刚才卖的蝇香,给我们退了,我们不要了。”然后以此为由,让我交给罚款。后被要走200元。

(2)证人李某辛证言,在今年7月16日上午,我邻居李战营到我家说:“你有200元钱吗?”他的意思是他家卖蝇香药,被残疾人查到了,残疾人讹诈200元,他没有钱找我借钱给的这些残疾人。有一二十个残疾人,闹了有四五十分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0、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牌坊村王某巳家的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巳索要800元钱,后王某巳被迫给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巳陈述,大概是今年7月20几号下午两点左右,三四辆摩的下来一帮子残疾人,先是派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孩来我店买一包调料和一盒蝇香,接下来以我私自卖蝇香为由,让我交了280元的罚款。

(2)证人鲁某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我当时正在超市干活,看到一二十个残疾人进了超市,听到这些人和我们老板吵架说:“蝇香这些药,不准正常人买。”他们在超市闹了半个多小时,最后老板给280块钱,他们才走。

(3)证人王某子证实,一二十个残疾人在王某巳的店内,让我过去说情,我没有说下来,最后王某巳给他们300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1、2014年7月底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任某乙的百氏康大药房内自己用的蝇子香,被许来东安排的人发现买走了,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向任某乙索要2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毁坏物品、威胁、恐吓等方法,任某乙被迫给了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乙陈述,一个多月前,二十几个残疾以我药店卖蝇香为由,罚我500块钱。

(2)证人祈玉存、李某壬均证实,一二十个残疾人到任某乙店内闹事要钱,后给了500元,有一个叫朱某甲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2、2014年7月底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刘某卯的小卖部内自己用的两盒蝇香药,被女儿卖了出去,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要罚刘某卯钱,并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刘某卯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卯陈述,2014年暑假的一天下午,二十多个人围在我的小卖铺门口,致我的小卖铺没法做生意。他们说我不应该卖蝇香,要罚我款。他们领头的让我拿300元。我害怕他们不走,怕他们闹事,就赶紧给了300元。

(2)证人刘某壬、李某癸均证实,暑假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帮残疾人瞎子、瘸子,把刘某卯家小卖铺围住了,最后小卖铺老板给他们交了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3、2014年8月的上午,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子陈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有个十七八岁的女孩来买蝇子香,然后就给她拿了一盒,谁知这个小女孩刚走,一群二十多个残疾人说我门市部卖蝇子香了,这种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说我家属也是残疾人的,我们有残疾证。这伙人说残疾证也分等级,只有瞎子才能卖,你的级别不到,你们得拿钱。我看他们人多,都给我闹,我怕他们闹事,最后给了他们300元。

(2)证人谢某乙、徐某戊均证实,一个残疾说朱某子卖蚊子药、蝇子药是违法的,这样的药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他们在朱某子门前大吵打闹。朱某子就给这些残疾人解释说自己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残疾人,他们还是一个劲的大吵大闹,并且威胁朱某子要钱,不给钱就住在朱某子家,还要在他家吃喝常住,这些残疾人缠住不让朱某子做生意。后来朱某子报警了,派出所的同志过来就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调解好,还是在那闹。朱某子被这些残疾人缠的没法就和残疾人商量,残疾人问朱某子要600元,朱某子不想给他们,最后经过协商给残疾人300元。这些残疾人拿到钱后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4、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路东骆某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骆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骆某、梁某陈述,7月份的一天,一个残疾人拿着我刚才卖的老鼠笼子来找我,他是我们大队的,不知道他叫啥名字,二十岁多,身高170米左右,他对我说这个老鼠笼子我不能卖,我卖就得罚我2000块钱,我不同意给他,他就打电话叫人。我当时怕真过来人影响我的生意,我不让打电话同意给他50块钱。他不同意,过一会过来一帮子残疾人,男子、妇女都有,有三十来个残疾人,这些人都跑到我门市部里乱翻东西,他们让我拿2000块钱,如果不给他们钱,他们就在我门市部不走了,吃、住、屙、尿都在我门市部里,我一听就害怕了,我就给他们讲价,不想拿那么多钱给他们,最后给我给他们说了好话,缠了一阵子,给了他们600块钱,他们才离开我的门市部。

(2)证人贾某证言,6或7月份的一天,二十多个残疾人敲诈骆某几百块钱,开始要两千。我和俺村的群众对这些人都害怕,他们凶的很,都不想和残疾人沾边,他们以敲诈勒索为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5、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沈某开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沈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沈某、郭某丙陈述,2014年6、7月份,那天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人到俺店门口问有老鼠笼子吗?我说有,随后这个人就走了,不一会来了两三个老头,又问有老鼠笼子吗?我说有,他们说有就好,随后把一个老鼠笼子扔在俺门口。我说该给你换给你换,然后我给他们十元钱。他们接到钱后还不走,我就让他们走,他们说等会给他们带头的说。不到十分钟,来了几车残疾人,他们说谁让我卖的老鼠笼子,还说俺抢残疾人的饭碗。我说不让卖俺不卖,这些残疾人说不卖也不中。我说你们想咋弄,他们说他们来这些人,租车费、人员费、保险费、饭钱,不给个千把块钱就不管。我说八百钱也不能给你们,这些瞎子、瘸子就拿着拐棍在俺店门前闹。俺旁边的邻居就劝,我也没办法了,就给他们四百块钱,他们不同意,说再给三百块钱。我说没有了,他们还是不走,不一会又来一个人说再给他们二百块钱。没办法我又给他们二百块钱,接到钱之后,他们就走了。

(2)证人冉某乙证言,2014年6或7月份,那天上午10点左右,听见俺邻居沈某门前有人嚷嚷,沈某门市部里来了一群残疾人,大约20多个人,他们开五六辆三轮摩的。这些人把车停在沈某店门前,说沈某店里卖老鼠笼子,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并说卖老鼠笼子是他们专卖。沈某说以后不卖了,这些残疾人说不卖也不行,必须罚钱。残疾人当时要800元,在场的其他人说沈某刚干生意没有钱,他们残疾人就赖在沈某家门市部不走,没办法沈某的媳妇给这些残疾人400块钱。这些残疾人嫌少不愿意,最后沈某媳妇又给这些残疾人加了100元钱,他们拿到500元钱后就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杜某丙的优雅超市,以该店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向杜某丙索要900元,后被要走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某丙陈述,两三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有个小女孩来我超市买东西,先拿瓶矿泉水,然后她要买蝇香。这个小女孩付帐后就走了,过了大约一二十分钟,有六辆摩的停在我们家超市门口,然后下来几十个瞎子、瘸子到超市里,堵住我的超市门,这些人的领头的说:“蝇香药是残疾人专卖,你们正常人不允许卖。你卖了,你看我们来这么多人和车,你交点吃饭钱和车费吧!一辆车150元,六辆车900元。”我一直给这些人吵架,我报警后这些残疾人和李集派出所的民警胡搅蛮缠,李集派出所也缠不过这些人就走了。后来我给他们300元,打发他们走了。

(2)证人李某子证言,两三月前的一天下午,我听到有人吵架,看到一帮瞎子、瘸子围住杜某丙的超市,我们村很多人都在现场,都知道这些残疾人与杜某丙吵架,这些人在杜某丙家一直吵了一个多小时,这些人还要拿杜某丙家的东西。最后杜某丙的父亲与他们领头的商量后,给他们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季某、谢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李某辰的李楼超市,以该店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李某辰要钱,后被要走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辰陈述,是麦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一个男子在俺家超市里买了一盒蝇香,一会来了两个妇女拿着蝇香来退钱。我把三块五毛钱退给了她们,这两个妇女就不走了。这时候我就知道坏啦,因为卖蝇子药二十多个残疾人正在俺家西边,与“优雅超市”老板李乾坤闹着。这两个妇女在俺家超市门口看着我,防止我跑了。就这样有半个多小时,从李乾坤的超市里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这些残疾人来到俺家超市门口,我赶紧给这些残疾人说好话。我知道这些残疾人难缠的很,一个黄堂村的瞎子说“人家西边超市给400元,你拿300元吧!”我们也不敢给他们缠。就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寻衅滋事罪中第8起-37起,还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许来东供述,今年麦罢六七月份,我和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带着增增、袁海岭、朱某甲、朱某乙、河、赵怀头、宗威、张侠、高某甲、王毛高等20多个人在一些乡镇查小四害药物,“托”有:张侠、蒋侠、张满想的小女儿。

2、同案犯户新法供述,每个乡镇都去查,去的地方太多了,想不起来了。我们走到哪查到哪,路上只要见到门市部和超市,先派人去买,去年去买药是郭店的张侠,今年是蒋侠和张满想的小女儿,朱某甲有时也参与买药。去过的乡镇有刘店乡、王集乡、杨集乡、车站镇、李集镇、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何营乡、郭店乡、业庙乡、桑固乡。在桑固乡我知道的有徐集村南边的几家和高楼村的几家。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每年麦后十来天查一次小四害药物,我们这班人许来东领着,负责县西的各乡,有刘店、王集、杨集、车站、李集、济阳、罗庄、马头、何营、郭店、业庙。我们走到那查到那,路上见门市部或超市就先让托去买药,托是:去年是张侠,今年是蒋侠和张满想的小女儿。去的地方多记不住了,一般是集中几天,上各个乡镇去查,碰到就查。都是许来东、户新法通知我们去,许来东领着去查,我们协会的人都去完,谁不去也不行。

4、同案犯黄书利供述,今年查小四害药物六七天,每次我都跟着。我们去王集乡南北街路东一个超市,男老板姓程,要了500多元;在这之前还去了王集西街的一家超市,要500多元;今年7月份刘店街上高继英超市,要了7、8百元;在李集菜市街南头姓王的超市、邮电所对面一家超市均要了200多元;在何营街上要了两家超市,一个300多元,一个200多元;在济阳许来东家附近一家超市要4、500元;在马头街上北头一家超市要了2、300元;在郭店乡一家大超市要400元;车站的两家超市各300元;在桑固高楼两家超市,一个300元、一个200元。每年都查小四害药物,有十来年了。

5、同案犯张满想供述,今年麦罢,我和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拉着所有的会员二十七八个人到王集、业庙、罗庄、济阳、马头、李集、车站、何营、桑固。(1)业庙四家,三家200元、一家700元;(2)车站街上三家,车站卫生院旁边大约要200元,东西大街南杂货店200元,火车站正南路东200元,车站程大庄西头一个超市200元,五是罗庄新集街路东一家没罚钱,买了一件水,两盒烟;(3)济阳两家;(4)马头一家;(5)李集两家;(6)郭庄四家;(7)何营三家;(8)桑固南面路东一家200元;(9)徐集一家200元。

6、同案犯袁海岭供述,今年夏天6、7月份,我们协会的人一起去查“四害药”,具体啥地方想不起来了。

7、同案犯徐某甲供述,今年麦罢查“四害药”(1)车站三家;(2)李集二家;(3)王集二三家;(4)骆集三四家;(5)罗庄乡二家;(6)马头乡二三家;(7)业庙乡三家;(8)郭店乡三家。参加的人员有:许来东、徐文亮、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高某甲、徐建峰、刘晓燕、胡河、房秀英、刘景合、胡玉莲、赵怀头、兰花、崔新田、老纪、老谢等人。

8、同案犯刘景合供述,今年查了七八天,参加人员: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高某甲、老崔、朱某乙、徐建峰、袁海岭、老纪、老谢、朱某甲、增增、房秀英、刘晓燕、胡玉莲、胡河、赵怀头、王毛高。马头一家、业庙三家、济阳家,查的地方多了,还有好多地方,每次查药我都跟着,我们会员都参加查药。

9、同案犯高某甲供述,今年麦后,查四害药的地方有:(1)郭店乡三家;(2)罗庄新集二家;(3)济阳一家(去年两家);(4)李集镇郭庄四家;(5)车站镇三家;(6)王集乡三家;(7)刘店乡一家;(8)业庙乡一家。其它记不清了,协会的人都参加了。

10、同案犯王毛高(又名王景超)供述,今年麦罢,我和许来东、户新法、徐光亮黄书利等二十七八个人,在业庙、王集、罗庄乡、济阳、马头、李集、车站、何营等乡查四害药,能记住的地方有:(1)郭店乡街上十字街东路南一家,还有两家。去的有会长、副会长、我和高某甲、朱某甲、老崔、张侠、房秀英、增增、朱某乙、袁海岭、赵怀头、兰花、刘景合、四行、孙朝义、胡玉莲;(2)业庙乡二家;(3)何营乡,也是今年,具体几家想不起来了。

11、同案犯朱某乙供述,今年麦后去查四害药的有:我、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朱某甲、袁海岭、丁丁、老纪、赵怀头、胡玉莲、老段、黄某、徐建峰、兰花等二十六七人。去的地方有:(1)王集三家;(2)刘店乡买化肥的农药店,王集大街华联超市,彭书青农药化肥店(二次),又去了高留鲜农化店。今年查了八天我都跟着。

12、同案犯崔新明供述,今年5、6月份,我和五个会长等20多会员下乡查四害药,查药的地方有(1)罗庄乡一家;(2)济阳乡两家;(3)何营乡三家;(4)李集乡两家;(5)车站乡两家;(6)骆集乡几个代销点;(7)郭店乡一个大超市。人员有:五个会长、增增、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岭、赵怀头、徐建峰、四行、河、刘景合、张侠、高某甲、王如意等人,共查了六七天。

13、同案犯何兰花供述,今年跟着查五六天四害药,每次都有许来东、户新法、张满想、徐文亮、朱某甲、房秀英、胡玉莲、张侠、小燕、袁海岭等人。

14、同案犯刘艳侠(小燕)供述,今年麦收以后我们去查的四害药,去的地方有:(1)车站三家;(2)李集街上十来家;(3)还查过马头一家、会亭、郭店乡、何营乡、王集乡等地。

15、同案犯房秀英供述,今年查了四五天四害药,去的地方有:车站、王集、李集、郭店、济阳、何营,我都跟着去了。去的还有许来东、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徐文亮、四行、小燕、增增、徐建峰、张侠、孙某甲子、刘景合、老崔、赵怀头、何兰花、胡玉莲、胡河、王景超、我、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岭、二高等人。

16、同案犯赵怀头供述,每年俺都去每个集镇查卖“四害药”,查到卖药的俺就罚他们款,都是会长安排我拉着蒋侠、朱某甲先去买药,买到药后,俺就到卖药的店里,向他们要钱,要的钱多少不等,他们要是不给钱,我们就拉他们的东西,多的有千把块钱,少的有二三百元。前几年在罗庄新集查到一个送药的,那次是四千元左右。我参去的有王集、马头、车站镇、罗庄、济阳等乡镇,这两三年查药每次我都去了,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分多少钱也忘记了。

17、被告人黄某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我们集中去车站、李集、王集、刘店、济阳、桑堌、郭店、业庙、何营等乡镇查过老鼠、虱子、蚊子、蝇子药,走到那里我们查到那里,都是事先让妇女去超市买药,然后在给超市要钱,他们不给钱,我们就缠着不走,大部分老板怕影响生意,很快就拿钱给我们了。

18、被告人季某供述,2014年麦罢的时候,我开着三轮摩托车和协会里二三十个成员一起去夏邑县车站、李集、刘店、郭庄等乡镇查过老鼠、虱子、蝇子药。因为县政府有文件,规定老鼠、虱子、蚊子药只能残疾人经营,其他人不能卖。因此我们会里都下乡去查,只要发现健康人卖这些药,我们就将药没收,还必须罚款。不给钱我们就不走,采取坐在店里或给店主吵闹的方法,直到主机给钱为止。

1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在麦罢的时候,我跟着我们会里人去夏邑县刘店、郭庄、王集、李集、车站、郭店、济阳等乡镇查个蝇子药。到超市或小卖部,以他们卖蝇子药为由,每家罚款几百块钱。

20、被告人谢某甲供述,我和我们“残疾人协会”的人一起给别人帮忙要过账,还去超市和小卖部查过药,收过人家的钱。

2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从“残疾人协会”成立,我就跟着去夏邑县罗庄、郭店、业庙、何营、济阳、中峰等乡镇查过药。我们到地方坐人家屋里不走,在那里闹,直到我们拿到钱才离开地方。一天一人能分三四十块钱。

2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麦罢的时候,我跟着我们会里二三十个人,到夏邑县刘店、郭庄、王集、李集、车站、郭店、济阳、罗庄查过蝇子药。我们到超市或小卖部,朱某甲等人先去买蝇子药,买到药后我们在去给老板吵闹,坐他们的超市或小卖部不走,给他们缠,直到老板给钱为止。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4日10时30分,被害人洪某到夏邑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报案,称其带领四名工作人员,在夏邑县马头镇刘各村丁杨庄工作时,被人殴打。2014年8月22日,夏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3、夏邑县人民政府夏政字(1991)58号文件,证明夏邑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准健全人在集会上经营灭鼠药和灭害灵,全部让给盲人经营。

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许来东等十八人,因伙同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告人许来东等人,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来东等人的上诉,维持了柘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三十余名残疾人为了聚敛钱财,自行成立以许来东为会长,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为副会长,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等人为成员的协会组织,该协会组织以夏邑县政府1991年58号文件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到夏邑县王集、刘店、杨集、车站、李集、何营、桑固、济阳、罗庄、马头、业庙、郭店等乡镇的超市、小卖部查老鼠、蚊子、蝇子等药,采取二三十人到该超市、小卖部内吃、喝、拉、撒等手段,影响他人正常经营,以弱示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组织二三十人插手经济纠纷,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40%的好处费,到多个乡镇替他人索债,借故滋事,多次纠集二三十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替他人向政府强行索要低保指标、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稳定,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长达几年之久。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他人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的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案犯刘景合为其外甥违法建房顺利进行,纠集被告人黄某等人到刘景合外甥建房处助威,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建房制止时,对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殴打,造成政府工作人员洪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怀头伙同许来东等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杨某辛等多人钱财,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强迫被害人按照他们的意思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威胁被害人,以非法手段强行插手应当有执法部门执行的债权债务纠纷,或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插手具有争议的婚姻彩礼纠纷;或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收取好处费后站场助威、强拿硬要;或以夏邑县政府1991年58号文件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多次到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垄断鼠药、灭害灵等药经营。其行为在客体上侵犯了公共场所和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强拿硬要、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人黄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一般参加者)、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一般参加者)、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一般参加者)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敲诈勒索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季某及辩护人关于季某入会时间较晚,没有参加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的观点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没有参加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犯罪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辩称,没有参加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犯罪行为。分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本人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该犯罪事实已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为盲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张某甲、谢某甲、孙某甲、王某甲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张某甲准备投案,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观点。分析认为,准备投案,只是有投案的思想准备,并不是已主动进行投案,其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季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上述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冉伟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贾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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