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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某、刘乙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茶法刑初字第1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16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邓甲某、谭甲某、龙甲某、陈甲某、颜某某、邓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莹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九被告人及辩护人谭武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等人在清水矿区一带开设赌场,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甲某伙同邓甲某、龙甲某、陈甲某、刘丙某(已刑拘在逃)五人在茶陵县潞水镇清水矿区墟上一带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元至200元,每局抽取10元至20元的红利钱(俗称:水资钱),赌场每局输赢额上仟元,赌场都会安排一名摩托车出租司机(身份未核实)进行放哨,每放一次哨刘甲某会发给其工资50元,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五、六十余人。被告人刘甲某、邓甲某、龙甲某、刘丙某、陈甲某五股东除去赌场开支后各自分得4000余元。

2.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甲某、龙甲某、刘乙某在茶陵县潞水镇龙溪村艾家组“和生”家后面的竹林里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也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400元,每局输赢额达数万元,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五、六十余人,赌场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来抓赌,特意安排了谭丁某(未到案)、谭乙某(未到案)二人负责站岗、放哨工作,该赌场开了二、三天的时间。被告人刘甲某、龙甲某、刘乙某除去开支后各自在赌场里分得1800余元红利钱。

3.2013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龙甲某三人在茶陵县潞水镇清水矿区龙丙某家里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4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五、六十余人,赌场共开设了三天时间。赌场股东龙甲某中途退股(分得600元红利钱),后被告人刘甲某拉谭丙某入股。最后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谭丙某除去开支后各自分得2000余元。

4.2013年10月,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龙甲某、谭甲某、谭丙某五人在茶陵县潞水镇清水矿区墟上“这超”家隔壁一户人家的前坪里开设赌博场子,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4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五、六十余人,赌场共开设了六、七天时间。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龙甲某、谭甲某、谭丙某除去开支后各自分得1500余元红利钱。

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在茶陵县潞水镇清水矿区信用社对面的一块空坪里开设赌场,并请了谭甲某、邓乙某、谭丙某(已刑拘在逃)、颜某某等人在赌场里做事,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4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五、六十余人,赌场共开设了三天时间,刘甲某、刘乙某二人各自分得3000余元红利钱。谭甲某、邓乙某、谭丙某每人每天发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钱。

6.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刘甲某、邓乙某、刘乙某、龙乙某(已刑拘在逃)在邓乙某的麻将馆里面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每局输赢额达数万元钱,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七、八十余人,赌场共开设了七天的时间。被告人刘甲某、邓乙某、龙乙某、刘乙某除去开支后各自分得2000余元。

7.2014年2月份,被告人刘甲某、谭甲某、谭丙某、邓乙某、刘乙某五人在茶陵县腰陂镇下清村刘丁某家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元至200元,该赌场没有抽取水资钱,赌场开设了几天时间,股东也没有分红利钱。

8.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谭甲某、刘乙某、颜某某、谭丙某、袁某某等人商量在茶陵县潞水镇龙溪村刘戊某家开一家麻将馆(当时以上几人各自凑了1500元购买麻将机等东西),因麻将馆没有生意,刘乙某提议喊刘甲某入股,刘甲某入股之后提议在麻将馆里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也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元至100元,每局抽取20、30元的水资钱,赌场开设了六天时间,后刘甲某、刘乙某、谭甲某、颜某某、谭丙某各自分得600元红利钱,袁某某因前期开麻将馆的时候投了1500元,也分了500元。

9.2014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谭甲某、颜某某、谭丙某、“文徕”(暂未核实)、“中云”(暂未核实)、“龙仔”(暂未核实)在茶陵县潞水镇龙溪村茶下组“运娥”家、“年定”家、塘边等处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5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请了被告人陈乙某放哨,陈乙某每放哨一次发工资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每局输赢额达数万元,赌场每场参赌人员达百余人。在此期间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谭甲某、颜某某、谭丙某、“文徕”、“中云”、“龙仔”各自在赌场分得11000余元。

10.2014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又在茶陵县潞水镇清水矿区一带龙溪村碎石厂、龙溪村茶下组、下清村山上等处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500元不等,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红利钱,赌场请了被告人陈乙某、龙丙某(已行政处罚)放哨,负责抽取水资钱的有:谭甲某、谭乙某、谭丁某、谭戊某(已行政处罚),赌场每局输赢额达数万元钱,赌场每场参赌人员达百余人。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共从赌场里各自分得4000余元红利钱。

11.2014年5月19、20日被告人刘甲某一人在茶陵县潞水镇龙溪村碎石场、庙坪邓家祠继续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以字牌“推二叶子”,赌注100元至500元,该赌场没有抽取水资钱,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5月26日、6月24日,被告人邓乙某、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农历二○一四年五月初七,邓乙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20000元,2014年6月9日,刘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0000元,2014年6月27日,刘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40000元,2014年6月9日,刘乙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20000元,2014年6月13日,谭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20000元,2014年6月17日,陈乙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5000元,2014年6月24日,颜某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5000元,2014年7月1日,邓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0000元,2014年7月3日,陈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0000元,2014年7月7日,龙甲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00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邓甲某、谭甲某、龙甲某、陈甲某、颜某某、邓乙某的供述;证人陈乙某、陈丙某、谭己某、龙丁某、王某某、邓丙某、陈丁某、龙丙某、谭戊某、刘戊某、刘己某、袁某某、谭庚某、谭辛某的等人证言;前科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照片、抓获经过、接待笔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谭甲某、龙甲某、邓乙某、颜某某、邓甲某、陈甲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根据被告人刘甲某、邓甲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可判处拘役,故不构成累犯,辩护人刘甲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龙甲某、邓甲某、陈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甲某在第5、10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4、7、8、9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乙某在第5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6、7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5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8、9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乙某、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九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龙甲某、邓甲某、陈甲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谭甲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邓乙某、颜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邓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谭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龙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陈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邓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对被告人刘甲某退缴的赃款五万元,被告人邓乙某、刘乙某、谭甲某退缴的赃款各二万元,被告人颜某某退缴的赃款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邓甲某、陈甲某、龙甲某退缴的赃款各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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