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荔刑初字第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0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末,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荔浦县修仁镇三诰村东寺屯35号民房门前空地开设赌场,以“干子宝”的方式吸引赌客参与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7%抽取水钱。2天后,被告人曾祥全入股赌场。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轮流负责开宝,并雇请四名村民为赌场服务,负责做活利、望风、记车牌等。2014年5月2日,赌场被荔浦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当场抓获赌客25人,缴获赌资105200元。在开设赌场的5、6天时间里,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获利约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约700元。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曾祥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各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700元,此款由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暂为保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并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出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蒙某某、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末,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荔浦县修仁镇三诰村东寺屯35号民房门前空地开设赌场,以“干子宝”的方式吸引赌客参与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7%抽取水钱。2天后,被告人曾祥全入股赌场。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轮流负责开宝,并雇请四名村民为赌场服务,负责做活利、望风、记车牌等。2014年5月2日,赌场被荔浦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当场抓获赌客25人,缴获赌资105200元。在开设赌场的5、6天时间里,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获利约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约700元。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曾祥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各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700元,此款由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暂为保管。

另查明,被告人曾祥全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缴款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莫某某、刘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刘某乙、付某某、刘某丙、莫某乙、杨某某、莫某丙、李某丙、计某某、莫某丁、秦某某、梁某某、曾某乙、何某某、徐某乙、刘某丁、何某乙、莫某戊、莫某己、陈某某、冯某某、曾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蒙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祥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蒙某某、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祥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祥全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曾祥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涉案赌资人民币十万零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荔浦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六、追缴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曾祥全、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七百元,由扣押机关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副(瓷碗一个、硬币二枚)作为本案证据,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举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