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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9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炎华、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龙某某等人共同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奥斯汀柏丽酒店三楼棋牌室某房开设赌场,设定“大小三公”的赌博方式组织肖波等多名参赌人员赌博。其中,被告人周炎华是赌场经营者,负责开房、发牌、抽水;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周某乙、张某乙负责联系、招揽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数,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龙某某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当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及肖波等多名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内起获弃置赌资人民币11100元和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的供述;证人肖某某、黄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周某丙、莫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炎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并非赌场的经营者,只是帮忙发牌、抽水,在本案中属于从犯;2.本案涉案金额小,且被告人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4.被告人之前有正当职业,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炎华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炎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炎华、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周某乙、张某乙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张某乙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依法应从其刑期内扣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场所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11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没收现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弃置赌资人民币111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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