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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21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辩护人区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开设赌场牟利后,由被告人钟某某联系并安排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彭某某负责放数,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看风”。梁某甲则和被告人蓝某某谈妥租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房屋的三楼进行开设赌场。2015年4月17日、19日、20日,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每晚都召集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到来,以扑克牌玩“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约3000-5000元人民币不等,每盘抽取100-300元人民币不等的水钱,三晚分别抽得水钱约为8000多元、8000多元、1990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共组织3次赌博,抽水获利约35900元,所得款项由被告人钟某某按照各自职责分给被告人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辩护人区德龙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无异议,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蓝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二、被告人蓝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由于被告人蓝某某既非涉案赌场的组织开设者,只是偶尔提供了开赌的场地。其作用仅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此,被告人蓝某某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三、被告人蓝某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蓝某某在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悔罪表现好,应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为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开设赌场牟利后,由被告人钟某某联系并安排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彭某某负责放数,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看风”。梁某甲则和被告人蓝某某谈妥租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镇高峰村委连塘村26号房屋的三楼进行开设赌场。2015年4月17日、19日、20日,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每晚都召集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到来,以扑克牌玩“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约3000-5000元人民币不等,每盘抽取100-300元人民币不等的水钱,三晚分别抽得水钱约为8000多元、8000多元、1990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钟某某和梁某甲共组织3次赌博,抽水获利约35900元,所得款项由被告人钟某某按照各自职责分给被告人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

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时在现场扣押了赌资19900元、扑克牌一副、纸箱一个,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某赌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彭某某赌资人民币1770元。参赌人员谢某某赌资人民币1325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及诊断证明,制作说明、光碟11张。2、证人谢某某、陆某某、黎某某、张某某、钱某某、赖某某、吕某某、梁某乙、钱某甲、方某某、赖某甲、叶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在本案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蓝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扣押的赌资19900元、扑克牌一副、纸箱一个,予以没收,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人民币1770元,抵缴罚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94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已羁押29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六、对扣押的非法获利19900元、扑克牌一副、纸箱一个,被告人钟某某赌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彭某某赌资人民币1770元,参赌人员谢某某赌资人民币13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非法获利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广荣

代理审判员陈嘉文

人民陪审员陈业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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