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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邓七人开设赌场案一审生效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广州萝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10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XX分别在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新南街27号旁的一士多店、萝岗区东区刘村刘中西街3号对面刘村公寓一楼出租屋内,提供场所、长桌、凳子、扑克、牌九等赌博工具,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XX雇佣被告人XX、XX为赌场发牌及抽“水钱”,雇佣被告人XX为赌场打杂,同时通过被告人XX、XX、XX等人对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牟利。

201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的刘村公寓一楼出租屋查获上述赌场,抓获七名被告人及数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工具一批,赌资人民币14000元以及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X、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XX、XX、XX、XX、XX、XX、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XX、XX、XX、XX、X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XX先后在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新南街27号旁的一小商店、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刘村刘中西街3号对面的刘村公寓一楼出租屋内,提供场地以及作案工具桌子、凳子、扑克牌等,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

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XX、XX受被告人XX雇佣为赌场发牌及抽“水钱”;被告人XX受被告人XX雇佣为赌场打杂;被告人XX、XX、XX在上述赌场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牟利。

201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到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刘村刘中西街3号对面的刘村公寓一楼出租屋实施抓捕,当场抓获七被告人及数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工具一批,在被告人XX、XX、XX处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4000元,另缴获赌场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1.被告人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被告人X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2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XX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3.被告人XX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赌具、对讲机照片、赌资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梁显兵、颜秀莲、周永华、周伟春、张平、曹佩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09)萝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2003)深盐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2010)其监释字第139号《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七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X、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XX、XX、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XX、XX、XX、XX、XX、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XX有前科,被告人XX、XX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XX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XX、XX、XX、XX、XX、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与被告人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八、没收作案工具桌子1张、塑料凳8张、扑克牌1副、纸箱1个、对讲机1个(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九、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赌资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人民陪审员李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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