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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刑初字第54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静刑初字第5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2-11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李乙、陈某某、李忠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自2012年开始,陆续纠集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颜庭法(另案处理)、李甲、颜庭梅(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为境外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张耀平负责管理账目、保管赌资等;谭某某、顾某某负责计算赌资账目并帮助下级代理恢复额度等;王乙、颜庭法负责以现金形式收支赌资;李甲、颜庭梅负责通过银行账户收支赌资。自2013年8月起,李甲开始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下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开始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下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经查,李乙等人招募的下级代理总计达十余人,其中仅李甲代理的赌博账号自2014年2月1日至5月5日间,涉及赌资数额累计就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沈某、姚某、王甲、薛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脑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乙、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陈某某、李忠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乙、张耀平系主犯,被告人李乙、李忠实系累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耀平对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因其妹妹张某某身患重病,急需大量钱款用于治病,才帮助张某某参与到开设赌场中,其仅仅是保管赌资,不应认定为主犯;李乙系其舅子,没有纠集其开设赌场,其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系张某某纠集其开设赌场,是考虑到张某某系其妹妹,且身患重病,不忍心,故供述系自己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的,后看到李乙也被抓,就为了自己能早日出去,照顾张某某,即供述系李乙纠集的。其辩护人还提出,张某某为筹钱治病,而要求张耀平从事犯罪活动,张耀平系精神受到胁迫而犯罪,要求认定为胁从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对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系张某某让其帮忙从事网络赌博输赢的记录,也是张某某让其将两个网络赌博代理的账号给陈某某、李忠实的。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谭某某仅是帮忙从事网络赌博记账,并未营利,系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对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系张某某让其帮忙从事网络赌博二级代理,对下级代理的输赢进行记账,李乙是否参与其不知情。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顾某某仅是帮朋友忙而参与到开设赌场中的,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乙对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系张某某让其帮忙从事网络赌博收支赌资的,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是李乙让其参与的,是理解有误,因其系去医院探望张某某时,张某某让其帮忙做的,故误认为李乙、张某某系夫妻,李乙应该知情,供述谁让其做的都一样。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王乙也是为帮朋友忙而参与到开设赌场中的,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对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系张某某让其帮忙从事网络赌博三级代理的管理的,李乙让其开过多个银行卡,帮李乙澳门生意转账,因张某某系其婶婶,平时对其挺好,且身患重病,故在侦查阶段没作如实供述。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甲因没有工作,又是亲属让其帮忙,才参与了网络赌博的管理,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乙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一直在澳门从事博彩生意,并没有在国内实施过开设赌场的行为,其在2014年2月才得知其妻子张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李甲系其侄子,因无工作,其即雇佣李甲,让李甲开设多个银行卡,帮其在澳门的博彩生意做资金转账。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乙在澳门从事博彩生意,是合法的,他也劝阻张某某不要在国内从事网络赌博,现有证据亦证明不是李乙纠集其他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故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忠实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旬,张某某陆续纠集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颜庭法(另案处理)、李甲等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二级代理,招募下级代理十余人,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张耀平负责管理账目、保管赌资等;谭某某、顾某某负责计算赌资账目并帮助下级代理恢复额度等;王乙、颜庭法负责以现金形式收支赌资;李甲负责通过银行账户收支赌资。

自2013年8月起,被告人李甲还受张某某雇佣为境外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账号进行日常管理,仅自2014年2月1日至5月5日间,涉及赌资数额累计就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

2013年11月起,张某某通过被告人谭某某将二个境外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账号、密码分别给了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开始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三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

2014年2月起,张某某因病住院化疗期间,被告人李乙因其妻子张某某要求而帮助张某某参与了部分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4年5月6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人员分别在本市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虹口区、长宁区等地将被告人李乙等八人抓获,并从本市延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804,900元、工作手册一本等物;从李甲的住处搜得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等物;从陈某某的住处查获电脑等物。

审理中,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书面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出具的情况经过,2012年初我和丈夫李乙到澳门玩时认识了澳门赌场绰号“小黑皮”的人,李乙就和他合作澳门的博彩生意,因进出钱款数额较大,正好李乙的侄子李甲没有工作,李乙就和我商量叫李甲帮忙,用李甲母亲的名义开银行卡,澳门赌博的钱款就从这些银行账号走,每月给李甲5,000元工资。2013年中我查出患XXX疾病,治疗费用相当大,我就和李乙商量在上海弄个二级代理的赌博网站,李乙不同意。2013年10月间,我就自己和“小黑皮”联系,他给了我一个两级代理的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当时我长期住在医院治疗,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颜庭法等基本上三天两头在我医院,我就叫他们帮忙做网络赌博生意,他们见我蛮作孽的,就愿意帮忙。我给他们分工,谭某某、顾某某负责网上结账,王乙、颜庭法负责送钱和收钱,张耀平负责将收来的钱交给我,或者要付给赢钱的人,就给王乙、颜庭法。我这个网站下家有十个左右,基本是我联系发展的。我给过李甲一个三级代理账号,还给了谭某某两个三级代理账号,让他发给朋友。2014年2月,李乙发现我在做网络赌博,就叫我不要做,我觉得病情越来越重,治疗费用越来越大,就答应李乙,等病情稳定就不做。之后,我有时在做化疗时就叫李乙帮我传话给他们关照一些事情。当时也没有谈过报酬,我也没发给他们过,只是他们会以借钱的名义问我借钱。

2、被告人李乙、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当庭均供述系张某某纠集他们从事开设赌场的,具体分工:张耀平负责管理账目、保管赌资等,谭某某、顾某某负责计算赌资账目并帮助下级代理恢复额度等,王乙、颜庭法负责以现金形式收支赌资,李甲负责通过银行账户收支赌资并受雇对三级代理账号进行管理;被告人谭某某、李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供述张某某是真正的老板,李乙只是传话的;被告人顾某某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李乙是否参与不知情。

3、证人公安民警高雪明、张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证实,2014年5月5日23时许,公安人员对各被告人开始实施抓捕,并从本市延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804,900元、工作手册一本等物;从李甲的住处搜得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等物;从陈某某的住处查获电脑等物。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人员截取的李甲管理的三级代理平台投注情况电脑截屏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李甲使用“001zxc32”账号,自2014年2月1日至5月5日间,涉及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及利用其母何美冬银行卡收支钱款。

5、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甲管理的网络赌博账号进行赌博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姚某、王甲、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乙、谭某某、陈某某、李忠实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通过被告人谭某某分别获得了境外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账号、密码,开始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三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发展下家姚某、王甲、“亚子”、“噶亮”四人;被告人李忠实发展下家沈某、“莹莹”二人。

本院认为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乙、王乙、陈某某、李忠实曾因犯罪被判过刑。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李乙帮助他人共同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

从庭审的证据表明,本案系张某某陆续纠集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李乙等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二级代理,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对他们进行了分工,被告人李甲还受雇对三级代理账号进行管理,故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耀平从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系被告人李乙纠集其他被告人开设赌场及认定被告人李乙、张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李乙虽然事先并不知情,但在张某某因病住院化疗期间,为帮助张某某而参与了开设赌场,故其辩护人认为其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乙的家庭实际状况、参与时间相对较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李忠实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但在指控中没有相关情节严重的事实认定,且在庭审中,法庭也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属情节严重,故此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忠实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三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系单独在网上开设赌场,不是共同犯罪,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要求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忠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被告人李乙、王乙、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耀平、谭某某、顾某某、王乙、李甲、陈某某、李忠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耀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李忠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查获的赃款赌资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四千九百元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灏

审判员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陈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公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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