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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永刑初字第38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27

审理经过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及其辩护人陈达映、陈天华、林伟忠、张作东、周美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为开设赌博网站谋利,出资购买了赌博网站域名、电脑等作案工具,并于2015年4月6日租赁了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作为作案场所。并在上述场所经营大中华赌博网站,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设立了大小球、猜单双等项目,并于2015年4月6日至5月10日期间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共同经营赌博网站。其中,由郑某甲负责现场管理以及QQ群的推广,由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以使用QQ群聊天的方式负责上网招募会员进入大中华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赌博网站所获盈利由王某进行分配,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除每月领取1500元固定工资外,还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2015年4月6日至5月28日期间,该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接受参赌会员投注,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440035.6元,其中4月26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34996.5元,5月1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13491.5元,5月10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10375.4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除叶某外,其余被告人均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王某的行为属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陈达映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天华认为,郑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不属于“情节严重”,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林伟忠认为,1.郑某乙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2.郑某乙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郑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作东认为,1.郑某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和次要的,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2.郑某丁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郑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大亮、周美莺认为,叶某参与本案时间最短,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叶某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过审理查明: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为开设赌博网站谋利,出资购买了赌博网站域名、电脑等作案工具,并于2015年4月6日租赁了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作为作案场所。之后,王某开始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经营大中华赌博网站,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设立了大小球、猜单双等项目,并于2015年4月6日至5月10日期间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共同经营赌博网站。其中,由郑某甲负责现场管理以及QQ群的推广,由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以使用QQ群聊天的方式负责上网招募会员进入大中华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赌博网站所获盈利由王某进行分配,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除每月领取1500元固定工资外,还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2015年4月6日至5月28日期间,该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接受参赌会员投注,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440035.6元,其中4月26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34996.5元,5月1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13491.5元,5月10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10375.4元。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郑某乙、马某、雷某、叶某、郑某丙、许某、郑某丁、林某、李某的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上述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符合刑事处罚的年龄条件。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5月28日从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客厅的办公桌上搜查并扣押海兰一体式电脑十台、台式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的事实。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①户名为王某、卡号62×××30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5年4月份至5月28日期间从支付宝转入共计人民币222000元;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转入共计人民币41700元。

②户名为王某、卡号62×××15的工商银行账户,以及户名为王某、卡号62×××02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15年4月至5月28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情况。

③户名为王某、卡号62×××13、62×××19的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开户资料、转账明细等材料(附存储相关数据的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接受投注的情况,从2015年4月7日至5月26日期间共计有人民币41700元转入王某卡号为62×××30的账户,共计有人民币55000元转入王某卡号为62×××15的账户。上述共计有人民币967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的账户(其中4月26日以来转入人民币共计59200元,5月1日以来转入人民币共计53600元,5月10日之后转入人民币共计32100元)。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4月5日与郑某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永安市五洲35幢2-302室,租赁时间从2015年4月6日至10月5日止,月租金3500元的事实。(根据永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永安市五洲小区35幢2-302室即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

6、到案经过,证实:①2015年5月28日,永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内发现郑某甲、郑某乙、马某、雷某、叶某、郑某丙、许某、郑某丁、林某、李某等十余名男女,并在室内的电脑上发现大量“重庆时时彩”等赌博网站信息,遂将郑某甲等十人传唤到永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②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在讯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于2015年4月初至5月28日在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雇佣郑某甲等人开设“大中华”赌博网站的事实。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5月28日14时19分至15时19分,永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35幢2-302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从门是客厅往东侧进入,在该处靠东侧并排摆放四张电脑桌,每张电脑桌上各有一台电脑。从该处往南进入是客厅,客厅中部并排摆放六张电脑桌,每一张电脑桌上各有一台电脑。该处西南侧并排摆放四张电脑桌,每张电脑桌上各有一台电脑。

8、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永公(网监)勘(2015)11号)、远程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永公(网监)勘(2015)12号),证实:①永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于2015年5月28日14时至16时对刑侦大队在现场查扣的郑某甲使用的电脑的硬盘进行数据勘验。勘验工作中涉及的被检电脑硬盘全程采用只读方式接入,读取复本进行分析操作,以保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勘验结果真实有效。

在该硬盘C分区的“桌面”文件夹(即电脑桌面上)发现一名为“302”的文件夹,内存有18个TXT、DOC文档文件,应与本案有关:①在“302”文件夹中:“(千金难买、赚钱必看).txt”、“管理回答2015-1-2211.29.39(2).txt”、“聊天语录1.doc”、“聊天语录2.doc”、“群主回答用.txt”、“玩法介绍.txt”、“项目介绍.doc”、“新手必看.doc”、“赚钱项目介绍.doc”10个文档文件,记录有“时时彩”等相关博彩玩法介绍、聊天推介内容记录、管理推介人员回答问题等内容,疑为该赌博网站推介人员参考内容信息;②在“302”文件夹中:“40只(2015-3-1213.37.1).txt”、“44只改好的.txt”、“QQ717.txt”3个文档文件记录有大量QQ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疑为拟用于赌博网站推介的QQ号码信息;③在“302”文件夹中:“111.txt”文本文件记录有疑为该赌博网站推广QQ群的部分分工情况的信息;④在“302”文件夹中:“宽带账号.txt”、“上班.txt”、“新建文本文档.txt”3个文档文件,记录有曾使用的宽带账号信息及少量人员工作情况、支出情况的信息;⑤在“302”文件夹中:“账户与密码.txt”文本文件中,该文件中记录有网站后台管理链接、支付宝账号:“15×××32@qq.com”及登录密码等信息,记录此信息以进一步进行远程电子证据勘验。

②永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于2015年5月28日16时至18时对上述勘验中发现的涉案支付宝账号“15×××32@qq.com”进行远程电子证据勘验。远程勘验工作全程进行屏幕录像,确保勘验获取证据的客观公正、确保远程勘验结果真实有效。勘验结果为:

a、该支付宝账号15×××32@qq.com的开户人姓名为“王

文彬”;

b、该支付宝账号15×××32@qq.com下绑定有六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1130、1558、0199的银行卡三张;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615、7902的银行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5593的银行卡一张;

c、通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查询功能,查询下载该支付宝账户15×××32@qq.com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28日的交易记录,并下载保存为“alipay_record_20150528_1613交易记录.zip”文件。

相关远程电子证据勘验结果及本案电子证据勘验涉及的“302”文件夹、屏幕录像文件均刻录为光盘随本案勘验记录移送办案单位。(附:勘验数据光盘一张)

经统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该账户于2015年4月8日至5月28日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343335.6元,4月26日至5月28日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275796.5元,5月1日至5月28日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259891.5元,5月10日至5月28日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178275.4元。

9、证人郑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他将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的房子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出租。4月6日上午,经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和对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是王某,身份证号码:××。王某找他租房子时一次性付了三个月的房租费。

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他经营的赌博网站的名称叫大中华,网址是www.490w.com。是2015年3月份开始准备的,包括购买赌博网站域名、电脑等,同时还联系朋友郑某甲,一起过来帮助他经营赌博网站,之后和郑某甲分头雇佣员工帮他们一起经营赌博网站,等这些工作都准备好之后,于4月6日租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302室出租房作为工作室,开始经营赌博网站,直至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赌博网站后台登录账号是admin,密码:123asd。整个赌博网站是我自己投资搞的,赌博网站是他通过互联网花2.6万元购买的,是通过外国的一种聊天工具注册的。这个网站主要是做重庆时时彩,就是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按照自己的赔率,开设了几种玩法,主要是大小球和单双的玩法。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方式主要有3种:①通过他的支付宝接受投注,支付宝账户主要是绑定他的建设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卡号62×××30),同时还有使用他工商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卡号62×××15)进行提现。支付宝账户是15×××53@qq.com,密码:123asd123。大部分的赌博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过来给我的。②通过我的财付通接受投注,财付通账户是80×××80,密码bage001118,财付通没有绑定银行卡,因为会员都没有使用这个方式充值(第二份笔录供述:财付通绑定的是自己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的方式很少人使用,记得大约就接受了几百元,不会超过500元);③通过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接受投注,对方公司会提供六个银行账户包括建设、工商、农业、邮政、中行、招商银行接受玩家的投注,这六个银行账户智付电子收取千分之八的费用后,最后也是打入他个人的建设银行卡内(户名:王某,卡号62×××30)。他的建设银行卡之前他自己做苗木等生意时有转账使用,2015年4月份后,就用这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大中华网站的进账和支付,这张卡就是专供赌博网站用的,没有其他用途了,一直到被公安抓获。我的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智付电子支付没有另作他用,这些账号都是用于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和赔付。

赔付情况是:一般是郑某甲打电话给他,告诉他什么玩家赢了多少钱,要赔多少,他就按照对方需要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卡打款给对方,所以郑某甲的那台电脑上,就是他们网站的主机一样,他也可以看到全部的赌博情况。赔付方式是使用支付宝和银行卡,支付宝是使用他的账号为15×××53@qq.com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有两张,分别是建设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卡号62×××30)、工商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卡号62×××15)。这个赌博网站扣除前期花费的费用,一共赚了1万3千元左右。这些钱被他日常开销了。

他雇佣的员工一共有10人,其中现场管理是郑某甲,代表他在现场管理其他的员工,监督他们聊天拉人进来网站赌博,管好员工的生活,还有玩家的输赢情况也要报告给他。他给郑某甲的固定工资是每月1500元,外加15-20%的股份,就是说如果我赚到10万元以上,我给他20%的股份,赚到10万元以下,就给他15%的股份;一般代理有郑某丙、马康、雷兵等9人,这些代理的任务就是通过QQ聊天群,拉拢玩家客户进入大中华赌博,工作时间一般是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他雇佣的员工有马某、雷某、许某夫妻,剩下的员工都是郑某甲负责叫来的。员工知道他们实施的工作是帮助经营赌博网站,因为每天上的网站就是介绍赌博网站的,他们和客户聊天的内容也都是关于赌博的。具体这些员工招揽多少人不知道,记得介绍投注的赌资大概是30万左右。给员工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固定工资是每月1500元,员工10个人都是一样的;还有一部分就是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给他们,就是会员输给他的钱按照24%或30%分给代理人员,郑某甲是按照赌博网站总盈利15-20%参与分成。每月的20日结算工资。他去五洲的工作室比较少,有什么事情郑某甲会打电话给他,大部分的员工除了拿固定工资外,提成一般拿1000-2000元左右,就是连城的那对夫妻拿的比较多,他们的提成拿了8000多元。郑某甲就结算了一个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提成拿了1、2000元。

1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供认:他们经营赌博网站的具体时间是2015年4月6日至5月28日。网站的域名是490w.con.输入这个域名就可以打开网站了,然后玩家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接着就可以投注,玩家投注的方式是把人民币转换成游戏币,玩家可以通过腾讯财付通、网银、支付宝把钱转进网站,网站的赔付也是可以按照玩家绑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他们在网上是卖重庆时时彩的,就是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看玩家下什么方式的赌注,然后按照什么方式赔付,购买方式有大小球、单双、两个球、三个球等等。大小球玩法是指:大球是56789号球,小球是指01234,比如买10元的大小球,玩家中了,他们赔付17元,输了他们吃10元;单双球玩法是指:单数是13579号球,双数是指02468,比如买10元的单双球,玩家中了,他们赔付17元,输了他们吃了10元。玩家一般也都是玩大小球和单双球的多。

王某是赌博网站的老板;他是现场管理人员,就是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负责日常管理,帮忙管理其他的员工,帮老板管理员工的生活开销,同时负责监督其他代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核对赌博网站会员的投注情况;叶某等9人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员(他和郑某丙、郑某乙、郑某丁、叶某是老乡,他们是通过他认识王某,但是具体都是他们自己和王某谈,他们觉得可以就过来做事情了;其他人是王某自己联系的),他们负责上网寻找人员,拉拢人员进行赌博,他们是两个人一组(分组情况是:郑某丙、郑某乙两个一组;小马、小雷两人一组;老许两夫妻一组;郑某丁、小李两个人一组;叶某是后面来的,他自己负责一个QQ群),每个人都有好几个QQ号码,这些号码都是老板提供的,通过QQ群找到玩家,一个人给他介绍玩法,另一个人做托,拉拢玩家进来玩,如果玩家进来赌博了,他们就把玩家的网名告诉老板,老板就把这个玩家记在谁的名下,提成就算谁的。代理人员负责聊天的群都是会相互帮助、配合的,这样就可以招揽更多会员。他和郑某丙、郑某乙、小马、小雷、老许几个是4月6日就已经在永安市区了,之后就一直工作到被民警抓获;郑某丁和小李是4月中下旬左右到工作室的;叶某是5月初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

赌博网站一共有三个方式接受会员投注:支付宝、腾讯财付通、网银。支付宝账户有保存在他日常使用的电脑里,账户名称是账号:[15×××53@qq.com],密码:123asd123;腾讯财付通账户他保存在电脑里面,具体账户记不清楚了;网银账户是由王某负责保管的。他是通过保存在电脑里面的支付宝账户,核对会员的充值情况,从而核算代理人员每个月的分成收益。代理人员每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外加自己网上拉来的玩家输的钱数量24%拿出来给代理人员提成,比如一个组找来的某个玩家本月输了1万元,老板就拿出2400元给他们提成,每人可以分到1200元,有多少玩家就合计起来结算;他的工资是每个月1500元,外加整个赌博网站每个月盈利的10%给他分成。许某、林某这个组分到钱最多,其他代理人员分成大概有1000、2000元左右,每个月的底薪1500元是另外计算的。王某是每个月20日给他们支付工资,平时吃喝住都是老板负责的。

12、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他经“八哥”雇佣,于2015年4月10日左右至5月28日期间在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与雷某一组为赌博网站拉拢会员前来参赌,赌博网站的老板是“八哥”,现场管理师郑某甲。公司的平台叫大中华,网站名是“490W.com”。网站的开奖号码是和重庆时时彩一样的,开奖的数字由0-9组成,其中0-4为小,5-9为大,1、3、5、7、9为单,0、2、4、6、8为双,重庆时时彩每次开奖有5个号码,他们分为个十百千万5个位置,每个位置都可以买“大小”和“单双”,每个位置的中奖赔率都是1.7倍(算上本钱)。客户进来这个网站以后要先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往账户里面存钱,里面钱就可以进行投注了。

“八哥”安排他和雷某在一个组,平时他和雷某就用自己经常使用的3到4个QQ号在网络群里聊天,在群里会经常发一些中奖的图片,还会说这个网站的赌博玩法,从而来吸引群里的人来他们公司网站(www.490w.com)注册,然后教客户如何玩时时彩,教客户下注。他们两个人是互相配合的,一个人介绍赌博网站的类型玩法,另一个跟客户聊天做托,目的就是拉拢更多的客户进来网站玩,角色也可以随便变化,没有固定。其他组人员做的事情跟他们一样。他们进来工作的时候,郑某甲就开始教他们怎么操作,并说网站是老板自己开的,不是国家正规开的,他们就知道是私人开始的赌博网站了。他们的底薪是一个月1500元,再加上抽成来结算。抽成是他们拉客户到网站来玩,如果客户输了,就按客户在当月所输钱的24%来算抽成,一个人就是抽12%。他一共获得3000元,4月20号领到了600元的底薪,5月20号领到了2400元(其中1500元是底薪,900元抽成),工资都是由“八哥”发的。

他们除了在本组的QQ群拉拢人员外,也会在其他组的群里聊一些跟赌博网站有关的话,这样可以增加气氛,就可以招揽更多会员。经辨认,“八哥”系王某。

1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4月初,“八哥”说在福建做网络营销很赚钱,具体给他介绍了在网络上让人去购买重庆时时彩就可以赚钱,问他要不要来,他就同意了。QQ群、重庆时时彩的网址及住的房子、电脑、日常开销都是老板“八哥”提供的。赌博网站的网址是490w.con,网站名称是大中华娱乐。

2015年4月4日,“八哥”就带他和马某过来永安了,当时“八哥”先是把他和马某、郑某甲载到永安,然后第二天把郑某丙、郑某乙一起接到他们住的地方。他们到永安的当天,也有看到龙岩的那两个夫妻。然后带他们到一个小区的套房,他在那里住了两天还没开始干活,后来就搬到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三期35幢2单元302室,他们还负责安装了赌博用的电脑等相关设备,工作期间工作人员有走掉两个人,2015年4月10日他们牵上网络后郑某甲就教他和马某如何在网上叫人购买重庆时时彩。搬到五洲小区那套房子十天左右,又新来一个叫郑某丁的男子及另两个男的,那两个男的干两天就走了,剩下郑某丁一个人,后来又来了一个女的叫“小李”,“小李”就和郑某丁搭档。工作期间,林某有离开过永安几次,每次都是说她女儿生病了要回去照顾女儿,最后一次回去是他们被抓前,那次她有回去2、3天。

郑某甲先把QQ群拿去做推广。他们每个人的QQ号都在所有群里,他们也要在其他组负责的群里聊一些跟赌博网站有关的话,就是让气氛更好一点,更好的拉人注册成赌博网站的会员。

他们一个组管理一个群,他们拉进来的玩家是什么人,郑某甲的后台都可以看的到,所以老板给他们结算提成,也是按照他们拉进来玩家的输钱情况,分给他们提成。在他们管理的群里的人购买重庆时时彩亏了多少钱的总额的24%作为两人一组搭档共同赚到的奖金。他们赚的钱是底薪1500元,提成是在他们管理的群里的人购买重庆时时彩亏了多少钱的总额的24%作为两人一组搭档的共同赚到的奖金。

他们总共有6个QQ群:他和马某负责大中华娱乐5,郑某甲一个人负责大中华娱乐1,“小李”和“小宝”负责大中华娱乐18;“老许”和“老许”的老婆负责大中华娱乐6,郑某丙和郑某乙负责大中华娱乐2,叶某自己一个人负责大中华休闲娱乐群。他们先拿着之前申请好的QQ群进行操作,他们先是通过QQ群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赌博网站,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和种类,然后由另一个人做托,跟客户说他们的网站是正规的,资金赔付有保证,叫大家放心玩(赌博),把尽可能多的玩家拖到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两个的角色经常变换。他们是两个人一组,如果在技术上有不懂的地方,他们都会提出来,大家一起解决,目的也是让大家更加了解他们推广赌博网站的工作,更好的拉人注册成赌博网站的会员。而且他们工作室的其他代理,也会进来群里帮忙聊天,拉拢玩家进来网站赌博。他们每天工作的时间是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期间都是在电脑前面从事推广工作,直到5月28日下午被公安民警抓获。他和马某负责组织30几个会员参与赌博,其他组的人员不清楚。

他们平时自己到重庆时时彩里的网站查看他们群里客户的输赢情况,是“八哥”给他们的,他看了一下,他和马某负责的QQ群的客户一共输了14000元左右。他一共拿到手3000元,2015年4月20日左右,“八哥”有给他底薪600元,5月19日有发给他现金2400元,还有200元钱作为押金没发给他。经辨认,“八哥”系王某。

14、被告人郑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春节的时候,他问郑某甲在做什么,郑某甲告诉在做网络赌博,他就想跟郑某甲一起做,2015年4月13日和郑某甲一起坐车上来永安,工作地点是在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在郑某甲的指挥下就开始了解赌博网站的具体操作流程,很快就学会了日常的工作流程。赌博网站的网址是490w.com,网站的名称是大中华娱乐。客户可以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宝、腾讯财富通等方式把钱转到他们网站指定的账号,网站的赔付也是可以按照玩家绑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赌博网站是根据玩家在网站投注的输赢来赚钱的,顾客如果购买单双,比如买10元的大小球,玩家中了,他们赔付17元,输了他们庄家吃10元,赌博网站就是根据这个赔率来赚钱。资料是老板负责准备的,只知道赌博网站的老板的外号是“阿八”。赌博网站工作的一共有十个人,由郑某甲负责日常工作。

他们是通过QQ和赌博网站的会员联系,这些QQ号码在工作的电脑里面都有保存。他和郑某丙两个人一组,也算是一个代理商,先是通过QQ群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赌博网站,介绍他们赌博网站的玩法和种类,然后由另外一个人负责把尽可能多的玩家拖到他们经营的赌博网站注册赌博,如果玩家进来赌博了,他们就会注册到他们代理商的名下,老板就会根据是不是他们代理的,并把这个玩家记在他们这组人的名下,再根据玩家的赌博情况给我们算提成。工作时间是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赌博网站到底有多少会员不知道,他和郑某丙负责组织10几个会员参与赌博,每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外加自己网上拉来的玩家输的钱数量拿提成,一般是两个人作为一组,比如说他们这个组的玩家本月输了1万元,老板就拿出2400元给他们提成,我们每人1200元。他一共获得3700元左右报酬,叶某是一个人一组,他刚来的时候由郑某甲在教,叶某刚来没多久就被抓了。他们的QQ号也有在其他组负责的群里,就是大家互相聊天,我们不仅要在自己的群里聊天,也要在其他组的群里聊天,就是为了增加气氛,更好的拉人注册成我们赌博网站的会员。经辨认“阿八”系王某。

15.被告人郑某丙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0日经过郑某甲介绍,他和郑某乙一起到了永安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郑某甲就教他和郑某乙如何进行工作,之后我就和郑某乙一组开始工作,用王某事先申请好的QQ群进行操作,先是通过QQ群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随后郑某乙作为托,就会来了解该网站的情况,他就会借机介绍他们赌博网站的玩法和种类,还会发一些关于玩法的计划到群里和一部分有兴趣想赌博的人的QQ上,这些计划都是根据网站的走势图做出来的,这样更能激发客户的兴趣,然后就由另外一个人负责把尽可能多的玩家拖到他们经营的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他们会在QQ群里发该网站的链接,如果玩家进来赌博了,玩家就会注册到他们的名下,老板就会根据是不是他们拉的人,并把他们拉的这个玩家记在他们这组人的名下,再根据玩家的赌博情况给他们算提成。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这期间都是在电脑前面从事赌博网站的推广工作,一直到5月28日下午被公安民警抓获。

他们在网上是卖重庆时时彩的,就是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看玩家下的什么方式的赌注,然后按照什么方式赔付,购买方式有大小球、单双、两个球、三个球等,他们对玩家说的是官方的,其实是冒充官方,是王某自己开的。玩家是通过490w的一个页面注册会员,注册成功后会跳转到他们的490w.con,然后玩家就可以充值,充值的方式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充值后就可以直接投注了。玩家也可以通过财付通、银行卡、支付宝把赢的钱转出去到直接相应的账户。网站的后台管理是老板王某自己(大家都叫他八哥)。

他们一共是10个员工,其中郑某甲是老板叫来管理他们的,他不用管理QQ群,其余的9个人是拉人头的。王某给他们一共是6个群,其中他和郑某乙管理一个,郑某丁和李某搭档,许哥许嫂搭档,雷兵和马某搭档,叶某因为来不久,自己做一个。他们每个人都有好几个QQ号码,这些号码都是老板提供的。

他和郑某乙、许某、林某、马某、雷某来的时间差不多,大概都是4月10日左右来的,郑某丁和叶某是5月份来的,每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外加自己网上拉来的玩家输的钱数量拿提成,老板会把他们拉的人所输的钱的总数的24%给我们组做提成,每组两个人一个人可以分到12%,他们平时吃喝住都是老板负责。他从4月13日工作到5月28日下午一共获得2300元左右的报酬。

16.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供认:他是受王某雇佣的,是之前在互联网上认识的,叫他帮忙经营赌博网站,他老婆林某是他叫来的,2015年4月6日到永安的。当时一起的有王某、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小雷、小马经营赌博网站的地点是在永安市五洲三期9幢2-302室,他们是从2015年4月6日开始工作,一直工作到5月2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www.490W.com这个网站就是给别人提供赌博的网站。网站是以重庆时时彩开奖为依据,具体玩法有大小球、猜单双等。客户进来这个网站以后要先注册一个账户,再用网银进行充值,充值的钱就可以进行投注了。他们网站提供给玩家三种支付方式,分别是腾讯财付通、网银转账、支付宝。

王某是赌博网站的老板,他负责赌博网站的一切事务;郑某甲负责现场管理,安排和监督其他员工工作;他们两夫妻和剩余的人都是代理人员,负责聊天,拉拢会员赌博。主要就是在各种网络群上拉客户进www.490W.com买“中华娱乐”。如果有客户感兴趣的话,就给客户介绍这个网址,并告诉客户的玩法,玩法主要就是买“大小”和“单双”。他们就是在群里和客户聊天,给客户说这个群的安全性,打消客户的怀疑,并且保证在这个网站里的钱可以随时提现。他们在工作时会相互帮助、配合的,他们到别人的群聊天,别人到他们的群聊天,这样就可以招揽更多会员。每个月的工资底薪是1500元,外加自己网上拉拢的玩家输钱数量的24%的作为抽成。他和他老婆一共拿了工资加提成共10000多元。

17.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供认:她和她老公许某是2015年4月6日到永安帮王某做事的。老板开设的赌博网站名称叫“大中华”,网址是490w.com,这个网站是以重庆时时彩为依据,主要做的项目有大小球和单双球。郑某甲是老板叫来管理他们的,其他人都是网站的代理,主要就是在QQ群里拉人进来网站赌博。她和她老公许某一组,郑某甲负责推广所有人各自负责的QQ群。她就扮演“托”的角色,在群里面聊一些关于彩票中奖的事情,在群里发购买彩票的截图,发的截图都是彩票投注会赚钱的,以此来吸引群里人进入老板的网站购买彩票。

她和她老公负责的群叫“大中华6群”,她老公是这个群的管理员,这个群内有100个号码是他们这些工作人员工作使用的号码(其中10个号码她负责),平时换来换去在群里发信息,让人以为很多人在买彩票,从而提高加入购买彩票的概率,越多的人购买彩票,能赚的钱就越多。固定工资是每个月1500元,加上提成,提成是按照搭档拉的人在网站赌博输钱的数量多少,老板给每个组24%的抽成。她跟老公拉了10多个人到网站上购买彩票。和许某合在一起大约拿了7、8000元。

18.被告人郑某丁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25日左右,他联系郑某甲帮他找份工作,郑某甲就把他带到永安五洲三期9幢2-302室,客厅里有12台台式电脑,分三排放。第二天,郑某甲就教他如何玩时时彩、怎么带客户玩时时彩、如何拉客户到他们的网站玩时时彩等等。郑某甲告诉他说,如果拉到了客户来公司网站对时时彩进行下注,如果客户赢了的话就没有抽成,如果客户输了的话,他们就按客户在当月所输钱的24%来算抽成,如果客户所输的钱超过了10万以上,当月就按30%来算抽成。他们工作是两人一组,每个月结算的抽成也是由两个人一起来分,他的搭档是一个外号叫“小李”的女的,上班时间是从早上10时至晚上22时,他和“小李”负责组织30几个会员参与赌博,其他组不清楚。每个月是在20日发工资,他们工资结算是每个月底薪1500元加上抽成,他4月份拿了1900元左右。叶某是一个人一组,叶某刚来的时候由郑某甲在教。

他从2015年4月26日左右一直干到5月28日被公安查获为止。刚来时不知道www.490w.com是什么网站,过了一周后才知道那个是赌博网站。他的工作主要是通过QQ聊天,拉客户来他们公司网站(www.490w.com)注册,并教客户对时时彩进行下注。

1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中旬,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招客服的工作,就把电话留在上面,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一个男打电话给她说一个月两千元,卖彩票的工作。到了第二天,又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让她到西门桥附近,然后一个男子(后来知道这个男子叫小旭)在那里等她,后来坐摩的到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小旭就教她如何玩时时彩、如何拉客户到他们的网站玩时时彩等等。过了约一个星期,学的差不多了,就自己开始拉客户,她和“小宝”一组,负责“大中华18”QQ群,从4月底一直干到5月28日被公安查获。

首先先创建一个QQ群,把创建好的QQ群号码给小旭,然后小旭会把QQ群号码发到推广公司推广,之后就会有人加入他们的群。主要工作是在QQ群里发赌博网站广告,再用小号在QQ群里聊在赌博网站的输赢情况,让QQ群里的人对赌博网站产生兴趣,再把感兴趣的人介绍到赌博网站上注册并赌博。他们每个人都有互相加入这里的所有群,群里的其他人也会在群里发下注图指导客户下注买号码。底薪1500元,然后通过在他们管理的群里的客户购买重庆时时彩输了钱总额的24%作为两人管理群的人的抽成。她和“小宝”负责的QQ群的客户一共输了3000多元。她一共获益1900元。

20.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初的一天,他和朋友郑某甲联系,郑某甲说在永安市区做网络,还问他有没有兴趣一起过来,他当时没有固定工作就答应了。到了永安市区之后,工作地点是在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9幢2-302室,他到了之后看见房间里面已经有很多人在帮助赌博网站工作了,他就知道是在做赌博网站。赌博网站的老板的外号是“阿八”;郑某甲负责现场管理,监督和安排其他员工工作。

到了永安的第二天,在郑某甲的指挥下就学会了日常的工作情况,先是通过QQ群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赌博网站,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和种类,让那些从网络上被他们加入该QQ群的客户产生兴趣,这样客户就会自己去看玩法并参与到其中,这样他们就完成任务了,工作有20天左右。代理人员一般是两个人一组。其中郑某丙、郑某乙一组,小马、小雷一组,老许两夫妻一组,郑某丁、小李一组,他去的时间比较迟,他就自己一个人一组,别的组人员有时候会帮他聊天。代理人员会相互帮助、配合的。

赌博网站是根据玩家在该网站投注的输赢来赚钱的,顾客如果购买单双,中的话就是买10元赔7元,没有中的话就10元全部被庄家吃。客户可以通过网银转账、腾讯财富通、支付宝等方式把钱转到他们网站指定的账号,网站的赔付也是可以按照玩家绑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每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外加自己网上拉来的玩家输的钱数量拿提成,没有结算报酬,平时的吃喝住都是老板负责的。

关于辩护人陈天华、林伟忠、张作东、吴大亮、周美莺认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叶某在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赌博网站域名及电脑等作案工具由王某出资购买,并租赁作案场所。赌博网站所获盈利由王某进行分配。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叶某均受雇于王某。郑某甲协助王某负责现场管理及QQ群的推广,除每月领取1500元底薪外加赌博网站每个月盈利的10%。郑某乙、郑某丁、叶某则分组使用QQ群聊天的方式上网招募会员进入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以每月1500元底薪及各组网上拉拢参赌会员输钱数量的24%作为抽成。故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叶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辩护人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天华、林伟忠、张作东认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经查,2015年4月6日至5月28日期间,该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接受参赌会员投注,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440035.6元,其中4月26日至5月28日期间接受的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34996.5元,赌资数额累计均达到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故上述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其中郑某甲的作用相对较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叶某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马某、雷某、郑某乙、郑某丙、许某、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叶某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林某、郑某丁、李某、叶某积极向本院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林某家中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对上述四个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

三、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

四、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

五、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

六、被告人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

七、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

八、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九、被告人郑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海兰一体式电脑十台,台式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树苏建

审判员刘珊

人民陪审员卢元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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