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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417号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闽01刑终4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22

二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等49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涂传敏、肖方堂、邱峰、李川、李燕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涂传敏、肖方堂、邱峰、李川、李燕等,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伙同唐某、陈某2(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共同出资设立千百态公司,被告人柯招光任法定代表人,建立网络棋牌游戏网站。2013年底,因经营不善,被告人柯招光、范某与唐某、陈某2经共谋,依托千百态公司设立赌博网站,下设行政总部、财务部、技术部、营销部、客服部,同时通过58同城网站、私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募被告人庄光龙、涂传敏、肖方堂、等人。由被告人柯招光从网络上购买一赌博网站的源代码,被告人庄光龙解析该源代码先后创设星时空、盛天下、迷彩、总裁(之后迷彩、总裁合并成为总裁娱乐)私彩赌博娱乐网站,被告人涂传敏、肖迎则通过境外网络租到网络服务器、网址域名,后由被告人庄光龙将上述网站通过网络服务器、网址域名发布到网上。上述赌博网站采用国家彩票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等玩法为依托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由招商代理人员通过网上找寻彩票QQ网(玩)友,聊天鼓动加入公司创设的私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参赌,同时对参赌人员设立等级制,到一定投注量就进一个等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奖励,而且每个赌客跟代理人员一样也具有发展下线的权限并从下线投注盈亏中获取返点抽成来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带新参赌人员参与网站赌博。参赌人员在网站上的投注金币后,客服人员将参赌人员的赌资转入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兑换成等额的金币并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投注的点数和是1比1等值的。财务人员则负责核对网站代理账户的现金存入、取现、投注、分红、盈亏与实际银行账户数额,计算出代理人的业绩及分红制作总报表并发放盈利。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柯招光负责公司行政总部,对整个公司的运营、营销、开拓市场及公司重大决定负责。被告人肖方堂、柯紫娟负责财务部,其中被告人柯紫娟负责赌博网站平台账目管理(总会计),督促被告人廖亦晟、林小娟等人核对网站代理账户的存入金、取现、投注、分红、盈亏与实际银行账户数额,计算出代理人的业绩及分红报给被告人柯紫娟作出总报表;被告人肖方堂负责赌博网站平台资金管理(总出纳),按照被告人柯紫娟提供的各员工的工资抽成报表,携带赌博网站专用银行卡到银行支取钱款后分发对应点的负责人或员工以及对网站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等。被告人庄光龙负责技术部,与被告人林增祥一起负责网站的创设与合并、网页的套改、改赔率和增加、删除、协助网页里注册账户的用户修正BUG、维护等。被告人范冬昌负责营销部,营销部的招商代理人员有被告人陈宗炳、雷宗仁、李斌、陈普、李燕、张孝勇、黄荣杰、柯亦萍、刘有权、罗树煌、江有杜、张朝楗、黄怡静、张高彩、张莲珍、赵崇机、刘依妹、张茂强等,通过网上找寻彩票QQ网(玩)友,聊天鼓动其加入自己公司创设的私彩赌博网站,每个代理人员都有赌博网站专属的账号、QQ工作号及电脑,专属的账号都可以发展下级代理或下线成为网络赌博会员,发展的会员参赌的投注计入其个人账号名下。客服部早期由被告人涂传敏、廖亦晟,后由被告人范冬昌负责管理,客服人员主要对加入公司赌博网站参赌的客户的资金存取、投注情况进行后台维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客服活动的点有台江城市广场B栋6-201的宝龙点和鼓楼区丞相坊小区11-1208的丞相坊点。宝龙点总负责人被告人肖迎,主要对总裁网站进行后台维护,该点还有两个负责人,一个为被告人李川,下属为被告人黄超、黄某2(另案处理);一个为“阿健”(另案处理),下属为被告人黄英林、吴某2(另案处理)。丞相坊点下设两个组,一组组长为邱峰,负责星时空网站后台维护,组员有廖亦晟及江莹莹、黄文娟、江培文、周瑞烽;二组组长李君祥,负责盛天下网站后台维护,下属为黄道加、李杰、柯德亮、胡晓慧、肖某(另案处理)。

上述人员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形成一体开设赌场,自2013年底至2015年7月份,星时空、盛天下、迷彩、总裁网站平台共接受总投注额16742.95万元。上述人员非法所得均来源于网站的盈利。

(1)赌博网站的股东有柯招光、范冬昌等人,经柯招光和范冬昌商议后,赌博网站的部分股东分成作为老员工福利不定期发放给被告人肖方堂、涂传敏、柯紫娟、肖迎、李川、廖亦晟。其中柯招光非法所得54.653637万元,范冬昌非法所得约20万元,肖方堂非法所得12万元,涂传敏非法所得约12.3万元,柯紫娟非法所得5.4万元,肖迎非法所得约4.8万元,李川非法所得约3.5万元,廖亦晟非法所得约4.1万元。

(2)受雇为赌博网站代理招商并接受投注的有被告人陈宗炳、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李燕、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陈普、罗树煌、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张茂强、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其中被告人陈宗炳及其下设代理仅2015年2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87万元,非法获利约61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宗炳个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被告人张莲珍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8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417万元。被告人雷宗仁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5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0014万元。被告人刘有权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8.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5395万元。被告人李燕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06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6943万元。被告人黄荣杰2015年仅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9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4828万元。被告人李斌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7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743万元。被告人张孝勇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46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167万元。被告人柯亦萍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436.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253万元。被告人陈普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20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5964万元。被告人罗树煌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22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0898万元。被告人黄怡静仅2015年4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4494万元。被告人江有杜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9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664万元。被告人张朝楗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9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2974万元。被告人张茂强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2015年1月至3月共接受投注总额21.27952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975万元。被告人张高彩2015年仅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4224万元。被告人刘依妹仅2015年1月至6月共接受投注20.16477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381万元。被告人赵崇机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2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3299万元。

(3)庄光龙、林增祥受雇赌博网站,负责赌博网站源代码的套改、建设和维护。其中被告人庄光龙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累计非法所得约20万元,被告人林增祥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累计非法所得约12万元。

(4)被告人邱峰、李君祥、黄英林、黄超、林小娟、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受雇赌博网站,参与资金结算。其中被告人李君祥非法所得约8万元,被告人邱峰非法所得约5万元,被告人黄英林非法所得4.2139万元,被告人黄超非法所得4.1624万元,被告人林小娟非法所得3.57万元,被告人胡晓慧非法所得2.8436万元,被告人江莹莹非法所得3.003万元,被告人江培文非法所得2.9287万元,被告人黄文娟非法所得2.545万元,被告人黄道加非法所得2.4165万元,被告人柯德亮非法所得2.4495万元,被告人李杰非法所得2.4045万元,被告人周瑞烽非法所得2.7517万元。

2、被告人陈祥渗、郑斌于2014年3月受雇加入赌博网站担任招商代理人接受投注。2015年3月,经被告人柯招光的同意,被告人陈祥渗、郑斌分别出资4万元、被告人林上广出资2万元合谋成立战狼工作室,该点系总裁娱乐赌博网站的外包代理点,获利归总裁娱乐赌博网站,并享有约50%的返点抽成。战狼工作室招募被告人向长蒙、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等人担任招商代理人员,吸收赌客参与赌博,自2015年4月至7月,该工作室共接受投注约191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2.7万元。被告人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既是赌博网站的招商代理人员,又是战狼工作室的股东。陈祥渗接受投注约2932万元(包含担任总裁网招商代理人接受的投注40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1542万元;被告人郑斌接受的投注约3668万元(包含担任总裁网招商代理人接受投注99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5863万元;被告人林上广接受投注约1933万元(包括担任招商代理人接受的投注约1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501万元;被告人向长蒙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8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217万元;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于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9062万元;被告人唐川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5.8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8165万元;被告人方俊2015年仅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6395万元;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21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英林、黄超、向长蒙、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张茂强、唐川、方俊、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柯招光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三张银行卡中的非法所得合计54.653637万元。被告人陈宗炳个人所有的银行卡及其父亲陈某3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冻结金额合计40.905988万元。公安机关共查获、扣押赌资中有现金21.95万元(其中10万元系战狼工作室2015年6月尚未发放的工资及抽成)、银行冻结款70.409793万元,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有电脑主机32台、笔记本电脑24台、银行卡71张、U盘5个、建设银行网银密码器5个、工商银行网银密码器24个、农业银行网银密码器2个、民生银行网银U盾16个、手机SIM卡39张。

审理中,被告人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已向该院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合计126.5878万元。

本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19742.95万元,分别非法获利54.653637万元、20万元。被告人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成为赌博网站的招商代理人,后共同出资建立战狼工作室并招募招商代理人员吸引赌客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陈祥渗接受投注约293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1542万元;被告人郑斌接受投注约36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5863万元;被告人林上广接受投注约19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501万元。被告人肖方堂、涂传敏、柯紫娟、肖迎、李川、廖亦晟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作为管理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肖方堂非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涂传敏非法所得约12.3万元,被告人柯紫娟非法所得5.4万元,被告人肖迎非法所得约4.8万元,被告人李川非法所得约3.5万元,被告人廖亦晟非法所得4.1万余元。被告人庄光龙、林增祥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进行赌博网站的建设、维护,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庄光龙非法所得约20万元,被告人林增祥非法所得约12万元。被告人陈宗炳、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李燕、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陈普、罗树煌、向长蒙、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张茂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明知系赌博网站,仍外包或受雇担任代理人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陈宗炳接受投注约3787万元,其中个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被告人张莲珍接受投注约8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417万元;被告人雷宗仁接受投注约5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0014万元;被告人刘有权接受投注约38.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5395万元;被告人李燕接受投注约106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6943万元;被告人黄荣杰接受投注约69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4828万元;被告人李斌接受投注约67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743万元;被告人张孝勇接受投注约46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167万元;被告人柯亦萍接受投注约436.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253万元;被告人陈普接受投注约20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5964万元;被告人罗树煌接受投注约22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898万元;被告人向长蒙接受投注约8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217万元;被告人黄怡静接受投注约37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4494万元;被告人江有杜接受投注约19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664万元;被告人张朝楗接受投注约9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2974万元;被告人张茂强接受投注约2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975万元;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接受投注约3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9062万元;被告人唐川接受投注约5.8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8165万元;被告人方俊接受投注约3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6395万元;被告人张高彩接受投注约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4224万元;被告人刘依妹接受投注约2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381万元;被告人赵崇机接受投注约2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3299万元;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接受投注约1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2164万元。被告人邱峰、李君祥、黄英林、黄超、林小娟、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为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邱峰非法所得约5万元,被告人李君祥非法所得约8万元,被告人黄英林非法所得4.2139万元,被告人黄超非法所得4.1624万元,被告人林小娟非法所得3.57万元,被告人胡晓慧非法所得2.8436万元,被告人江莹莹非法所得3.003万元,被告人江培文非法所得2.9287万元,被告人黄文娟非法所得2.545万元,被告人黄道加非法所得2.4165万元,被告人柯德亮非法所得2.4495万元,被告人李杰非法所得2.4045万元,被告人周瑞烽非法所得2.7517万元。上述4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陈宗炳、庄光龙、涂传敏、肖方堂、柯紫娟、肖迎、廖亦晟、邱峰、李川、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李燕、黄英林、黄超、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江莹莹、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方俊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49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但部分指控接受投注、非法所得的金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均出资成为赌博网站或外包代理点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44名被告人均系受纠集加入赌博网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对被告人涂传敏、肖方堂、柯紫娟、肖迎、廖亦晟、邱峰、李川、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李燕、黄英林、黄超、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江莹莹、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方俊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宗炳、庄光龙、胡晓慧、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张茂强、唐川、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茂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英林、黄超、向长蒙、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方俊、唐川、张茂强、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3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陈宗炳、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予以适用缓刑。现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8&Gid=5826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83448218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2#m_font_2?)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招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范冬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陈祥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郑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林上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陈宗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庄光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涂传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肖方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柯紫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肖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二、被告人廖亦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邱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李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林增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李君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张莲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八、被告人雷宗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九、被告人刘有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被告人李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一、被告人黄英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二、被告人黄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黄荣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四、被告人李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五、被告人张孝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六、被告人柯亦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七、被告人林小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八、被告人陈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十九、被告人罗树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十、被告人向长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十一、被告人胡晓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十二、被告人江莹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三、被告人江培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四、被告人黄文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五、被告人黄道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六、被告人柯德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七、被告人李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八、被告人周瑞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十九、被告人黄怡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十、被告人江有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十一、被告人张朝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二、被告人张茂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三、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十四、被告人唐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五、被告人方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六、被告人张高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七、被告人刘依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十八、被告人赵崇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十九、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十、被告人庄光龙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柯紫娟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肖迎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廖亦晟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林增祥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李君祥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莲珍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417万元、被告人雷宗仁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14万元、被告人刘有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5395万元、被告人黄英林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2139万元、被告人被告人黄超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1624万元、被告人李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743万元、被告人张孝勇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167万元、被告人柯亦萍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253万元、被告人林小娟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57万元、被告人向长蒙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217万元、被告人陈普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964万元、被告人罗树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898万元、被告人胡晓慧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436万元、被告人江莹莹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3万元、被告人江培文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9287万元、被告人黄文娟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45万元、被告人黄道加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165万元、被告人柯德亮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495万元、被告人李杰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045万元、被告人江有杜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664万元、被告人张朝楗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974万元、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7479万元、被告人唐川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6582万元、被告人方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6395万元、被告人张高彩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4224万元、被告人刘依妹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381万元、被告人赵崇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299万元、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0.2164万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26.5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柯招光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三张银行卡中的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4.6536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宗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从其被冻结的卡号为6262×××20设银行中抵扣,上缴国库。五十一、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其中范冬昌人民币20万元、陈祥渗人民币5.1542万元、郑斌人民币3.5863万元、林上广人民币1.3501万元、涂传敏人民币12.3万元、肖方堂人民币12万元、邱峰人民币5万元、李川人民币3.5万元、李燕人民币4.6943万元、黄荣杰人民币3.4828万元、周瑞烽人民币2.7517万元、黄怡静人民币1.4494万元、张茂强人民币1.097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十二、扣押在案的赌资现金人民币21.95万元、银行冻结的赌资人民币70.409793万元以及被告人供犯罪使用的电脑主机32台、笔记本电脑24台、银行卡71张、U盘5个、建设银行网银密码器5个、工商银行网银密码器24个、农业银行网银密码器2个、民生银行网银U盾16个、手机SIM卡39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十三、扣押在案的陈志陈某3所有的卡号为6262×××78业银行卡及冻结的款项人民币4.102288万元以及被告人陈宗炳个人所有的卡号为6262×××20银行卡(扣缴完非法所得及罚金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柯招光上诉称:其已全部退赃,一审量刑及罚金判赔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范冬昌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一审认定的各网站总投注额为人民币19742.9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仅根据上诉人供述,而未结合银行卡、工资表等证据认定非法所得的金额。2、其相比网站其他股东,所起的作用较为一般,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较小。3、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综上,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祥渗上诉称:1、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为37848元,而非51542元。2、其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郑斌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一审认定其非法获利为3.5863万元与事实不符,其非法获利金额应以实际所得为准,应为21904元。2、其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综上,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林上广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对于战狼工作室投注数额认定应当以检验报告所统计的盈亏总额为依据。2、上诉人林上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上诉人林上广6月份的工资未领取,实际非法所得应为1.008万元,非1.3501万元。

上诉人涂传敏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金额为12.3万元有误,其实际非法收入总和为8.9万元。2、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肖方堂上诉称:愿意缴纳罚金及退赃,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邱峰上诉称:其没有持股,没有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川上诉称:其愿意退赃,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李燕上诉称:其在案发前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一审对其量刑太重,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8月,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伙同唐文唐某惠陈某2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共同出资设立千百态公司,上诉人柯招光任法定代表人,建立网络棋牌游戏网站。2013年底,因经营不善,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与唐文唐某惠阳经共谋,依托千百态公司设立赌博网站,下设行政总部、财务部、技术部、营销部、客服部,同时通过58同城网站、私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募上诉人涂传敏、肖方堂、原审被告人庄光龙等人。由上诉人柯招光从网络上购买一赌博网站的源代码,原审被告人庄光龙解析该源代码先后创设星时空、盛天下、迷彩、总裁(之后迷彩、总裁合并成为总裁娱乐)私彩赌博娱乐网站,上诉人涂传敏、原审被告人肖迎则通过境外网络租到网络服务器、网址域名,后由上诉人庄光龙将上述网站通过网络服务器、网址域名发布到网上。上述赌博网站采用国家彩票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等玩法为依托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由招商代理人员通过网上找寻彩票QQ网(玩)友,聊天鼓动加入公司创设的私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参赌,同时对参赌人员设立等级制,到一定投注量就进一个等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奖励,而且每个赌客跟代理人员一样也具有发展下线的权限并从下线投注盈亏中获取返点抽成来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带新参赌人员参与网站赌博。参赌人员在网站上的投注金币后,客服人员将参赌人员的赌资转入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兑换成等额的金币并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投注的点数和是1比1等值的。财务人员则负责核对网站代理账户的现金存入、取现、投注、分红、盈亏与实际银行账户数额,计算出代理人的业绩及分红制作总报表并发放盈利。具体情况如下:

1、上诉人柯招光负责公司行政总部,对整个公司的运营、营销、开拓市场及公司重大决定负责。上诉人肖方堂、原审被告人柯紫娟负责财务部,其中原审被告人柯紫娟负责赌博网站平台账目管理(总会计),督促原审被告人廖亦晟、林小娟等人核对网站代理账户的存入金、取现、投注、分红、盈亏与实际银行账户数额,计算出代理人的业绩及分红报给原审被告人柯紫娟作出总报表;上诉人肖方堂负责赌博网站平台资金管理(总出纳),按照原审被告人柯紫娟提供的各员工的工资抽成报表,携带赌博网站专用银行卡到银行支取钱款后分发对应点的负责人或员工以及对网站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等。原审被告人庄光龙负责技术部,与原审被告人林增祥一起负责网站的创设与合并、网页的套改、改赔率和增加、删除、协助网页里注册账户的用户修正BUG、维护等。上诉人范冬昌负责营销部,营销部的招商代理人员有原审被告人陈宗炳、雷宗仁、李斌、陈普、李燕、张孝勇、黄荣杰、柯亦萍、刘有权、罗树煌、江有杜、张朝楗、黄怡静、张高彩、张莲珍、赵崇机、刘依妹、张茂强等,通过网上找寻彩票QQ网(玩)友,聊天鼓动其加入自己公司创设的私彩赌博网站,每个代理人员都有赌博网站专属的账号、QQ工作号及电脑,专属的账号都可以发展下级代理或下线成为网络赌博会员,发展的会员参赌的投注计入其个人账号名下。客服部早期由上诉人涂传敏、原审被告人廖亦晟,后由上诉人范冬昌负责管理,客服人员主要对加入公司赌博网站参赌的客户的资金存取、投注情况进行后台维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客服活动的点有台江城市广场B栋6-201的宝龙点和鼓楼区丞相坊小区11-1208的丞相坊点。宝龙点总负责人原审被告人肖迎,主要对总裁网站进行后台维护,该点还有两个负责人,一个为上诉人李川,下属为原审被告人黄超、黄天黄某2案处理);一个为“阿健”(另案处理),下属为原审被告人黄英林、吴孔吴某2案处理)。丞相坊点下设两个组,一组组长为邱峰,负责星时空网站后台维护,组员有廖亦晟及江莹莹、黄文娟、江培文、周瑞烽;二组组长李君祥,负责盛天下网站后台维护,下属为黄道加、李杰、柯德亮、胡晓慧、肖启肖某案处理)。

上述人员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形成一体开设赌场,自2013年底至2015年7月份,星时空、盛天下、迷彩、总裁网站平台共接受总投注额16742.95万元。上述人员非法所得均来源于网站的盈利。

(1)赌博网站的股东有柯招光、范冬昌等人,经柯招光和范冬昌商议后,赌博网站的部分股东分成作为老员工福利不定期发放给被告人肖方堂、涂传敏、柯紫娟、肖迎、李川、廖亦晟。其中柯招光非法所得54.653637万元,范冬昌非法所得约20万元,肖方堂非法所得12万元,涂传敏非法所得约12.3万元,柯紫娟非法所得5.4万元,肖迎非法所得约4.8万元,李川非法所得约3.5万元,廖亦晟非法所得约4.1万元。

(2)受雇为赌博网站代理招商并接受投注的有上诉人李燕、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陈普、罗树煌、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张茂强、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其中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及其下设代理仅2015年2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87万元,非法获利约61万元,其中原审被告人陈宗炳个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莲珍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8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417万元。原审被告人雷宗仁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5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0014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权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8.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5395万元。上诉人李燕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06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6943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荣杰2015年仅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9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4828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斌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7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743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孝勇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46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167万元。原审被告人柯亦萍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436.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253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普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20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5964万元。原审被告人罗树煌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22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0898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怡静仅2015年4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4494万元。原审被告人江有杜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9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664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朝楗仅2015年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9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2974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茂强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2015年1月至3月共接受投注总额21.27952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975万元。原审被告人张高彩2015年仅1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4224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依妹仅2015年1月至6月共接受投注20.16477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381万元。原审被告人赵崇机仅2015年1月至6月接受投注约2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3299万元。

(3)原审被告人庄光龙、林增祥受雇赌博网站,负责赌博网站源代码的套改、建设和维护。其中庄光龙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累计非法所得约20万元,林增祥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累计非法所得约12万元。

(4)上诉人邱峰、原审被告人李君祥、黄英林、黄超、林小娟、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受雇赌博网站,参与资金结算。其中原审被告人李君祥非法所得约8万元,上诉人邱峰非法所得约5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英林非法所得4.2139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超非法所得4.1624万元,原审被告人林小娟非法所得3.57万元,原审被告人胡晓慧非法所得2.8436万元,原审被告人江莹莹非法所得3.003万元,原审被告人江培文非法所得2.9287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文娟非法所得2.545万元,原审被告人黄道加非法所得2.4165万元,原审被告人柯德亮非法所得2.4495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杰非法所得2.4045万元,原审被告人周瑞烽非法所得2.7517万元。

2、上诉人陈祥渗、郑斌于2014年3月受雇加入赌博网站担任招商代理人接受投注。2015年3月,经上诉人柯招光的同意,上诉人陈祥渗、郑斌分别出资4万元、上诉人林上广出资2万元合谋成立战狼工作室,该点系总裁娱乐赌博网站的外包代理点,获利归总裁娱乐赌博网站,并享有约50%的返点抽成。战狼工作室招募原审被告人向长蒙、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等人担任招商代理人员,吸收赌客参与赌博,自2015年4月至7月,该工作室共接受投注约191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2.7万元。上诉人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既是赌博网站的招商代理人员,又是战狼工作室的股东。陈祥渗接受投注约2932万元(包含担任总裁网招商代理人接受的投注40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1542万元;上诉人郑斌接受的投注约3668万元(包含担任总裁网招商代理人接受投注99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1904万元;上诉人林上广接受投注约1933万元(包括担任招商代理人接受的投注约1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08万元;原审被告人向长蒙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8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217万元;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于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9062万元;原审被告人唐川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5.8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8165万元;原审被告人方俊2015年仅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3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6395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2015年5月至7月接受投注约1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2164万元。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黄英林、黄超、向长蒙、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张茂强、唐川、方俊、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诉人柯招光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三张银行卡中的非法所得合计54.653637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宗炳个人所有的银行卡及其父亲陈志陈某3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冻结金额合计40.905988万元。公安机关共查获、扣押赌资中有现金21.95万元(其中10万元系战狼工作室2015年6月尚未发放的工资及抽成)、银行冻结款70.409793万元,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有电脑主机32台、笔记本电脑24台、银行卡71张、U盘5个、建设银行网银密码器5个、工商银行网银密码器24个、农业银行网银密码器2个、民生银行网银U盾16个、手机SIM卡39张。

审理中,原审被告人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已向该院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合计126.5878万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柯招光主动缴纳罚金30万元,上诉人范冬昌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上诉人陈祥渗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上诉人郑斌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上诉人李燕主动缴纳罚金5千元,上诉人肖方堂退出全部非法所得12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柯招光、陈祥渗、郑斌等49人的供述、证人张元张某3贵强、成长、张召张某1倩、石望石某昊、张子张某2宏伟、王金王某伟、买艳买某谦、陈昕陈某1旭宏、朱利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查封查某押、冻结材料、发还物品材料、网站相关界面截图、工资表、电子员工档案、员工薪资政策、员工业绩报表、福利股分成表、月结报表、客服问题汇总、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16742.95万元,分别非法获利54.653637万元、20万元。上诉人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成为赌博网站的招商代理人,后共同出资建立战狼工作室并招募招商代理人员吸引赌客接受投注,其中上诉人陈祥渗接受投注约293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1542万元;上诉人郑斌接受投注约36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1904万元;上诉人林上广接受投注约19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08万元。上诉人肖方堂、涂传敏、李川、原审被告人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作为管理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上诉人肖方堂非法所得12万元,上诉人涂传敏非法所得约12.3万元,上诉人李川非法所得约3.5万元,原审被告人柯紫娟非法所得5.4万元,原审被告人肖迎非法所得约4.8万元,原审被告人廖亦晟非法所得4.1万余元。原审被告人庄光龙、林增祥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进行赌博网站的建设、维护,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原审被告人庄光龙非法所得约20万元,原审被告人林增祥非法所得约12万元。上诉人李燕、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陈普、罗树煌、向长蒙、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张茂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明知系赌博网站,仍外包或受雇担任代理人并接受投注,其中上诉人李燕接受投注约106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6943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宗炳接受投注约3787万元,其中个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莲珍接受投注约8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417万元;原审被告人雷宗仁接受投注约5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0014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权接受投注约38.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5395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荣杰接受投注约69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4828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斌接受投注约67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743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孝勇接受投注约466.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167万元;原审被告人柯亦萍接受投注约436.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253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普接受投注约20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5964万元;原审被告人罗树煌接受投注约22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898万元;原审被告人向长蒙接受投注约8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1217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怡静接受投注约37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4494万元;原审被告人江有杜接受投注约19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664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朝楗接受投注约9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2974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茂强接受投注约2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0975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接受投注约3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9062万元;原审被告人唐川接受投注约5.8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8165万元;原审被告人方俊接受投注约3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6395万元;原审被告人张高彩接受投注约6.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4224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依妹接受投注约2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381万元;原审被告人赵崇机接受投注约2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3299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接受投注约1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2164万元。上诉人邱峰、原审被告人李君祥、黄英林、黄超、林小娟、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为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并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上诉人邱峰非法所得约5万元,被告人李君祥非法所得约8万元,被告人黄英林非法所得4.2139万元,被告人黄超非法所得4.1624万元,被告人林小娟非法所得3.57万元,被告人胡晓慧非法所得2.8436万元,被告人江莹莹非法所得3.003万元,被告人江培文非法所得2.9287万元,被告人黄文娟非法所得2.545万元,被告人黄道加非法所得2.4165万元,被告人柯德亮非法所得2.4495万元,被告人李杰非法所得2.4045万元,被告人周瑞烽非法所得2.7517万元。上述4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涂传敏、肖方堂、邱峰、李川、李燕、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江莹莹、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方俊属于情节严重。上诉人柯招光、范冬昌、陈祥渗、郑斌、林上广均出资成为赌博网站或外包代理点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44名被告人均系受纠集加入赌博网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对上诉人涂传敏、肖方堂、邱峰、李川、李燕、原审被告人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黄荣杰、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江莹莹、黄怡静、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方俊依法减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庄光龙、胡晓慧、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张茂强、唐川、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茂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黄英林、黄超、向长蒙、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周瑞烽、方俊、唐川、张茂强、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3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原审被告人陈宗炳、庄光龙、柯紫娟、肖迎、廖亦晟、林增祥、李君祥、张莲珍、雷宗仁、刘有权、黄英林、黄超、李斌、张孝勇、柯亦萍、林小娟、陈普、罗树煌、向长蒙、胡晓慧、江莹莹、江培文、黄文娟、黄道加、柯德亮、李杰、江有杜、张朝楗、陈勇(福建省建瓯市人)、唐川、方俊、张高彩、刘依妹、赵崇机、陈勇(福建省平潭县人)予以适用缓刑。关于上诉人范冬昌、陈祥渗、上诉人郑斌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林上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范冬昌系赌博网站的股东,上诉人陈祥渗、郑斌、林上广既是赌博网站的招商代理人员,又出资成立了战狼工作室,系战狼工作室的股东。上述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祥渗提出的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为5.1542万元有误,其实际非法所得应为3.7848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担任盛天下网站招商代理人员的非法所得为3.7848万元,后在战狼工作室担任股东时非法所得为1.3694万元,合计5.1542万元。因此,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郑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3.5863万元有误,其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1904万元的诉辩意见及上诉人林上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1.3501万元有误,其实际非法所得应为1.008万元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郑斌2015年6月的工资1.2747万元并未实际领取,且已被扣押在案,不应计入非法所得,故予以扣除;上诉人林上广2015年6月的工资3421也未实际领取,亦应予以扣除,该诉辩意见予以采纳,但非法所得金额的调整不影响量刑。关于上诉人涂传敏提出的其一审认定其非法所得12.3万元有误,其实际非法所得应为8.9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已经确认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共获利12.3万元,现翻供无法说明合理理由,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柯招光主动缴纳罚金30万元,上诉人范冬昌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上诉人陈祥渗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上诉人郑斌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上诉人李燕主动缴纳罚金5千元,上诉人肖方堂退出全部非法所得12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上诉人肖方堂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第五至八、十至十九、二十一至五十、五十二、五十三项。

二、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四、九、二十、五十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招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冬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祥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予以顺延。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方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其中范冬昌人民币20万元、陈祥渗人民币5.1542万元、郑斌人民币2.1904万元、林上广人民币1.008万元、涂传敏人民币12.3万元、邱峰人民币5万元、李川人民币3.5万元、李燕人民币4.6943万元、黄荣杰人民币3.4828万元、周瑞烽人民币2.7517万元、黄怡静人民币1.4494万元、张茂强人民币1.097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勇

审判员王坤

代理审判员陈雯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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