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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奉刑初字第11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7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8日,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桥镇南奉公路、江海路路口中心公馆5楼“裕贤动漫”游戏机房负责经营管理,内设放置八联赌博机3台和十五联赌博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

2015年6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1500元及参赌人员10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匡某某、马某某、滕某某、王某某、奚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机四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士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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