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詹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高刑初字第27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7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及辩护人张建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正月元宵前后,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石门村人唐某明(另处理)先后邀请熊某华(另处理)、詹某某等人一起合股开设赌场,后刘某荣、熊某安(二人另处理)、陈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等人相继入伙并表示愿意一起开设赌场。经该8人商量决定每人出资10000元共计8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4日唐某明、詹某某、熊某华、陈某某、段某某等8人在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开设赌场7日。2015年3月14日晚8时许,石脑派出所携手高安市巡特警大队组织警力前往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石门自然村抓赌,在石脑镇菜田村石门自然村唐思国家中当场抓获违法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陈某梅、胡某林、金某国、丁某胜、孙某云、唐某英、梅某珍、詹某花等十余人,并当场缴获赌资8300余元。该赌场组织分工明确:刘某荣负责管理赌场的财务账目和赌场内的借贷;唐某明、詹某某负责在赌场内照应;陈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事务(包括买烟买水、买米买菜、收集抽头渔利的钱转交刘某荣等);熊某某、熊某华、熊某安负责看路放风(防止公安抓赌);熊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陈某梅(另处理)则在赌桌上“抽钱”,上交给陈某某、刘某荣管理;另外詹某某联系聘请石脑镇菜田村元里自然村人熊某某甲专门负责看路望风(盯梢派出所动向)。自2015年3月8日开设赌场以来,唐某明、詹某某、刘某荣、熊某华、熊某安、陈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等人抽头渔利共计110854元,并事前约定从赌场抽头渔利所赚得的钱由8人平分。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熊某某甲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詹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某是从犯,受他人之邀,地点选择、人员安排均是他人所为,詹某某、唐某明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均为从犯;2、陈某某当庭认罪;3、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正常职业;4、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元宵前后,唐某明(另处理)先后邀请熊某华(另处理)、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一起合伙开设赌场,后刘某荣、熊某安(二人另处理)和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等人相继入伙并表示愿意一起开设赌场。经唐某明、熊某华、刘某荣、熊某安和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八人商量决定每人出资10000元共计8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并约定从赌场抽头渔利所赚得的钱由八人平分。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詹某某等人在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开设赌场七天。2015年3月14日晚8时许,石脑派出所和高安市巡特警大队组织警力前往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石门自然村抓赌,在石脑镇菜田村石门自然村唐思国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和陈某梅、胡某林、金某国、丁某胜、孙某云、唐某英、梅某珍、詹某花等十余人,并当场缴获赌资8300余元。该赌场组织分工明确:刘某荣负责管理赌场的财务账目和赌场内的借贷;唐某明和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在赌场内照应;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事务(包括买烟买水、买米买菜、收集抽头渔利的钱转交刘某荣等);被告人熊某某和熊某华、熊某安负责看路放风(防止公安抓赌);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赌桌上“抽钱”,上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荣管理;另外被告人詹某某联系聘请被告人熊某某甲专门负责看路望风(盯梢派出所动向)。自2015年3月8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等人抽头渔利共计10万余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2015年元宵前几天,“马照”邀他一起开场子。他开始没答应。后他就邀了刘某荣、段某某。熊某华不知是谁邀进来的。这样就聚齐了4股。到开设赌场的前一天,他们在熊某华的诊所里碰头时,又加了几个人进来。熊某安是段某某叫进来的。最后就变成了八个股东,“马照”、熊某华、刘某荣、陈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熊某安和他。当时股东商量每人出资1万元先搞下看看。共集资8万元,用于赌场运转,比如参与赌博的人输光了钱可从中借钱给他们继续赌博,还有日常开销及发工钱。他花钱请了熊某某甲看路望风,选在闻某民家作为开场子的地点是他联系好的,另外陈某某买菜、买饭、买烟等事项也是他叫陈某某做的。熊某某在赌场内有时从赌博桌上抽钱,有时在附近的路上望风。刘某荣负责管理赌场内的日常进出账务及收集保管赌场内抽头所得的钱。陈某某做买饭、买水等事也参与管理账务。熊某华有时会在赌场内转下,有时在路上望风。熊某安主要负责在去赌场的路上走动望风。段某某、“马照”不怎么参与日常管理。他们在菜田闻家村“门斗里”家开设赌场4天左右;在菜田庙下熊泽民家开了1天,在菜田石门村“马照”父亲家开设赌场1天。第一天抽头渔利20000元左右,第二天第三天都是几千元,第四天有20000多元,接近3万元,最后一天人较多,估计能抽到20000元左右,总共抽头渔利有80000元至90000元。他看过熊某某、陈某某、段某某抽钱,其他人没注意,因为他们不是必须由谁负责抽钱,谁都不可能时时刻刻在场,谁在场谁就抽下。熊某某甲专门负责望风,说好了每天300元,他已经付了3天的工钱,付了800元。这些抽头的渔利事前就说好八人平分,这些钱还没有分,都在帐上,借给参与赌博的人去了,不算利息的。帐本在刘某荣那里。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开设赌场的前一天,他接到熊某华的电话,说有生意做不做。他就到了熊某华的诊所,看到熊某华“马照”、詹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在诊所内,不久刘某荣也来了,当天他们商量每人先出资10000元。到3月8日,熊某安被段某某邀进来了。合伙人就成了八人。第二天他将钱交给了熊某华。他在赌场内有时从赌桌上抽钱,有时在附近的路上望风。刘某荣负责账务及收集保管赌场内抽的钱。陈某某买饭、买水等,熊某华有时到赌场内转下,有时到路上望风,熊某安主要望风,段某某最后一天他看见在赌场内抽钱,詹某某在人少时就上桌赌下子,唐某明不怎么参与管理。他、唐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张文风负责抽钱。他们在“门斗里”家开了3、4天,在熊泽民家开了1天,在“马照”父亲家开了1天。第一天和最后一天都抽了20000元左右,总共抽头渔利约100000元。这个开设赌场的想法首先是“马照”提出来的。。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7日晚上,段某某打电话给他,叫他去熊某华诊所说有点事。他去了熊某华诊所,看到刘某荣、詹某某、唐某明、熊某华、段某某等人在聊天,他们说要叫人打牌,要拿股给他。每人出1万元。后他们商量第二天就开始,钱先统一交给熊某华,之后熊某某也来了,熊某某也答应了。到第二天听说熊某安也有股。共有八人参股。刘某荣负责管理赌场的账务账目,熊某华、詹某某负责联系场地赌博,熊某安望风,熊某某、段某某负责在赌场抽钱上交给刘某荣,唐某明不知道他干了什么,只看到他在场子里打扑克,他负责买东西。刘某荣老婆陈某梅和他老婆唐某某都有帮忙抽钱交给刘某荣。3月8日至3月12日在“门斗里”家,3月13日在熊泽民家,3月14日在唐思国家。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她和“马照”、陈某某、詹某某、熊某华、“大猫狗”、“武大郎”、熊某安八人出资在石脑菜田村开设赌场,每人出资1万元。“大猫狗”负责赌场内总帐目,抽头的钱及借出去的钱都是由其管理。陈某某负责买烟、水、安排饭等,“武大郎”抽过钱,“马照”、熊某安和她参与管理较少。唐某某、陈某某和她都抽过钱。开设赌场总共抽了有80000元至90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8日至3月14日期间,有6天是一个叫“马兆”的人组织“开楼子”刘某荣几个小股东参与经营,他老公陈某某负责为赌场买菜、水等物品,每天可领到200、300元的好处费,她在赌场内抽了三四天的钱,每抽满1000元,就会将钱交给刘某荣保管。

被告人熊某某甲的供述,他从2015年正月十八开始连续七天为詹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望风,前3天他全身心为他们看路,并拿到了800元工钱,后4天没怎么上心望风,也没有收到工钱。是詹某某请他望风的,当时说每天300元。开赌场的时候,“大猫狗”会打电话通知他,意思是让他开始望风,他接到电话就去为他们守穿警服的人,看见穿警服的去菜田方向就要通知他们。他第一天在派出所门口记录所有出派出所院子的车辆的车牌,并在菜田汤家自然村附近的马路旁边望风,第二天在菜田合作社附近望风,第三天他在派出所至电站之间的路上望风,后4天他有空就在派出所门口转,放下风。正月二十一日晚,他看见从石脑派出所院内开出一辆面包车往菜田方向去了,他就打电话告诉“大猫狗”有辆面包车过来了。

证人陈某梅的证言,证实开场子有五个人,是“马兆”、刘某荣、詹某某、张某风、熊某华,“马兆”是最大股东,其他是小股东。她老公刘某荣负责帐务,如果他有事离开的话就会安排陈某某在厂子里借钱给别人并且记账,陈某某是赚工资的。唐某某在场子里负责抽钱,也是赚工资的。赌场开了六天,总共抽了大概10万块钱。

证人丁某胜、孙某云、唐某英、金某国、梅某珍、詹某花、胡某林证实了他们均在石脑菜田村的赌场内参与“三公”赌博的事实、证人况某宝证实有人在2015年3月14日在菜田石门村赌博,他在旁边观看的事实、证人唐某国证实了2015年3月14日晚上胡某林、孙某云、金某国、唐某英、唐某某、段某某、丁某胜等人在他家赌博的事实。

高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记账本、赌资、赌具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及清单,证实了被告人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的开支、2015年3月8日至3月12日抽头渔利的数额及高安市公安局缴获赌资8300元等事实。

高安市公安局石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被告人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熊某某、段某某、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三、被告人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五、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六、被告人熊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建萍

审判员彭建国

人民陪审员黄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