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宝刑初字第180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24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杨某某租借本区铁印路XXX号XXX室开设无名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局向赢家收取台费人民币一元。同年8月17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赌客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并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后其于同年8月20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航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