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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80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广某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7刑初180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5-18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嫌疑人廖某、“方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竹坑社区第二工业区何氏经典家具西侧的一小卖部开设赌场,聚集人员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曹某某等人从中抽水牟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0时50分许,民警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并查获其他参赌人员尉某帅、李某甲、李某乙、陈某、胡某、张某等19人,查获赌资及水钱人民币3204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尉某帅、李某甲、李某乙、陈某、胡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的赌资、赌具、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6]168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涉案的赌资已全部被收缴;3、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某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雄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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