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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20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24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402刑初2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18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汤某在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妙智村一组张家河村一铁棚内开设赌场,雇请饶某负责“摇宝”,张某负责“抽水”,刘某、鞠某、雷某、吕某等人负责望风,以“摇宝”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共组织赌博30余场次,于当日14时左右开始至18时左右结束,每场次均有20余人参赌,抽头获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总计违法所得20余万元。2017年7月10日15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在现场抓获饶某、刘某、鞠某、雷某、吕某等赌场工作人员和何某等参赌人员。

被告人汤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7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证人饶某、张某、刘某、鞠某、雷某、吕某、何某、陈某、陆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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