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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721刑初4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0721刑初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5-02

审理经过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保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雅芬、检察官助理王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宋保全以营利为目的,在南郑区新集镇民主街中段其家中,设置17台赌博机,共42个操作单元,组织电子游戏赌博活动。2018年2月1日15时许,蒋某、蒋某1、张某(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在宋保全开设的电子赌博游戏机上赌博时,被南郑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南郑区公安分局对涉案赌博游戏机进行认定:涉案被依法扣押的17台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者宋保全以现金充值兑分方式组织赌博活动。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保全开设的赌博游戏厅现场查获蒋某等三人在赌博游戏机上赌博的事实后,现场查扣了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零伍拾元,扣押赌博游戏机十七台。被告人宋保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购买赌博游戏机在其家中从事赌博活动的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保全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42台机位,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蒋某、蒋某1、张某、王某、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保全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42台机位,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保全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设赌场,时间不长,盈利也不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的范围内量刑。经对被告人宋保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宋保全也符合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条件,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保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随按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零伍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十七台赌博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雒润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齐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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