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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5230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浦刑初字第523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1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1及其辩护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某1陪同张某某(已提起公诉)与网友唐某某(女,2002年1月26日生)见面,后由张某某驾车将被告人田某1和被害人唐某某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海边,被告人田某1在明知被害人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田某1到案后,经教育逐步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田某1的妻子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户籍资料、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1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1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了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田某1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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