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皖1181刑初201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181刑初2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7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辩护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晚,被告人康某与邵某及薛某等五人,从天长市汊涧镇一起开车来到天长市区一烧烤店吃烧烤、喝酒,邵某因饮酒过度而喝醉。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康某在汊涧镇美豪宾馆利用邵某醉酒之机,脱下邵某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康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陈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康某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晚,被告人康某与邵某及薛某等五人,从天长市汊涧镇一起开车来到天长市区一烧烤店吃烧烤、喝酒,邵某因饮酒过度而喝醉。次日凌晨0时许,上述人员返回汊涧镇,被告人康某等人将醉酒的邵某带至汊涧镇美豪宾馆,并由薛某将邵某背至四楼,再交由被告人康某抱至409号房间。后被告人康某利用邵某醉酒之机,脱下邵某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林某、杨某、虞某、周某、薛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康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陈涛提出的对被告人康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陈涛提出的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康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陈涛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梅

代理审判员黄腾旸

人民陪审员潘瑞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