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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419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722刑初4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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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及其委托辩护人徐兴春、倪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在明知徐某乙(女,2002年7月2日出生)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进入本村徐某乙家中与徐某乙发生性关系三次。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徐某乙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2002年出生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卡、徐某乙门诊病历、谅解书、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081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东海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徐某甲、丁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1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其当时不知道被害人徐某乙不满十四周岁,而且其与被害人徐某乙发生性关系时,她是清醒的、自愿的,其没有强迫她。其现在很后悔,对不起她们家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徐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1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并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徐某1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确实不知道徐某乙的年龄不足十四周岁,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徐某1如有罪,但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自愿认罪、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1与被害人徐某乙系庄邻,被告人徐某1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明知徐某乙(女,2002年7月2日生)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进入本村徐某乙家中与徐某乙发生性关系三次。

被告人徐某1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悔过。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徐某乙门诊病历、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081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徐某乙右乳房擦拭上检出人类DNA,所获得的基因型与被告人徐某1血样基因型相同,在被害人徐某乙左乳房擦拭上检出人类DNA,所获得的基因型为混合基因型,其中含有被告人徐某1血样基因型。

2、勘验检查笔录东公(刑)勘[2016]478号、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3、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

4、东海县公安局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1传唤到案情况。

5、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徐某1未有前科劣迹情况。

6、徐某乙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2002年出生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卡。证实被害人徐某乙出生于2002年7月2日。

7、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徐某甲到东海县公安局白塔埠派出所报警徐某1强奸的事实。

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1日晚上八点多钟,她去徐某乙屋里拿东西,当时屋里没有灯,她用手机带的手电筒照亮进到屋里,看到山北头村的徐某1从她堂妹的床上跳了下来,当时徐某1上身穿衣服,下身裤子提到一半,丁某就按开关把灯开亮了,这时徐某1站在地上正在提裤子,徐某乙在床上,身上一丝不挂。丁某就说“徐某1你真是大侠”,丁某当时就想徐某1肯定是把徐某乙强奸了,徐某1也没理丁某,丁某就回屋里拿石刀的,结果徐某1把裤子提好后就跑了。徐某1走了以后,徐某乙到丁某屋里告诉丁某,她已经与徐某1发生5次性关系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徐某乙和徐某1是庄邻。

10、被害人徐某乙陈述,其被同村的徐某1强奸了,一共被强奸四次,每次都是在其家里被强奸的。证实其被被告人徐某1强奸的过程。

11、被告人徐某1供述,其和徐某乙共发生过三次性关系。被害人徐某乙的弟弟今年12岁,前年过10周岁生日的,被害人徐某乙比她弟弟大一岁多点,现在才13周岁,马上14周岁。他与被害人徐某乙三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在被害人徐某乙卧室里,每次都将生殖器插在被害人徐某乙阴道里面。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1供述,被害人徐某乙有个弟弟今年12岁,前年过10周岁生日的,被害人徐某乙比她弟弟大一岁多点,现在才13周岁,马上14周岁。证实被告人徐某1明知被害人徐某乙的年龄,且被强奸的事实。

被告人徐某1的委托辩护人提供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1在村上表现一贯良好。

上述证据,经当庭认证、质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1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1与被害人是庄邻,两家相距不远,相互了解,被告人徐某1对被害人徐某乙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是明知的。对被告人徐某1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1在与被害人徐某乙发生性关系时确实不知道其不满十四周岁,情节轻微、未达到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1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长江

代理审判员安红卫

人民陪审员马长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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