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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刑初81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1424刑初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4-2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宋庆林、杨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1赤身裸体蒙面进入本村张春棋家中,趁被害人马某1在其兄弟张春棋家堂屋内的沙发上熟睡之际,脱掉马某1的裤子将其强奸,马某1在强奸时惊醒,打开灯与其撕扯,并将其蒙面用的裤头拽掉,被告人张某1被马某1发现后趁机逃跑。被告人张某1在离开被害人马某1家时,顺手将马某1放在电视机旁边的1200元钱盗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3、证人张某1、张某2、刘某1、张某3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6、有关书证。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1辩称不构成强奸罪、盗窃罪,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物证检验报告中可以看出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马某1因自家盖房,在其兄弟张春棋家居住。2015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1蒙面进入本村张春棋家中,趁被害人马某1在堂屋内的沙发上熟睡之际,脱掉马某1的裤子将其强奸,马某1被惊醒,打开灯与被告人张某1撕扯,并将被告人张某1蒙面的裤头拽掉,被告人张某1被马某1发现后趁机逃跑。马某1随即喊叫,与其丈夫以其追赶至被告人张某1家中,未追上被告人即报警。被告人张某1在离开被害人马某1家时,顺手将马某1放在电视机旁边的1200元钱盗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1供述,8月20日晚上,我吃过饭去睡觉,到晚上11点多时,我骑车出去,走到胡襄俞庄东睢阳区娄店一个村,在村东、西头家各偷了一袋蒜,后我骑车到胡襄王某录家,王某录说俺儿子他们找我,让我赶紧回去,我把蒜放在王某录家就回家了。到家后家里人说张某1说我上他家强奸他媳妇了,派出所也出警了,我就到派出所来了。

2.被害人马某1陈述,因我家盖房没有地方住,就和丈夫住在他兄弟家。昨天晚上丈夫到工地睡觉,我就在堂屋沙发上睡觉。堂屋门没有关,大门俺丈夫从外面挂着。睡觉中,感觉有人摸我的下体,以为是俺丈夫,我就随手把灯拉亮,看见一个人光着腚,头上套着裤衩,往我身上趴。我的裤子也不知道啥时候被这个人脱到小腿处,我没有穿内裤,这个人就趴在我身上用生殖器往我下身插,刚进去一点,我吓的嗷起来,并用手把这个人头上的裤衩拽掉后,看是俺庄的张某1。张某1就往外跑,我提上裤子就撵,俺丈夫听见我嗷,就起来了。我给丈夫说了张某1想我的好事,俺丈夫就撵张某1,张某1的手电筒掉地上,俺丈夫捡起来,也没有撵上他,后来就报警了。又陈述其放在电视机旁边的1200元钱不见了,怀疑是张某1偷走了。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因我家盖房没有地方住,就和媳妇住在俺兄弟家。晚上我在工地看东西,媳妇一个人睡在兄弟堂屋沙发上。今天凌晨,睡觉时听见媳妇马某1嗷,就赶紧起来看咋回事,走到兄弟院里后,看见一个人拿着手电往院子后面跑,就赶紧追,那个人把手电筒仍了,我也没有追上。我问媳妇咋回事,我媳妇说是俺庄的张某1,说他在睡觉时,感觉有人趴他身上脱掉她的裤子,当时我媳妇以为是我,把灯拉开,看见一个男的头上蒙着一个内裤,身上没有穿衣服,我媳妇感觉不对劲,就赶紧喊人,并把头上的内裤抓下来,一看是俺庄的张某1,我媳妇继续喊人,张某1就跑了。后来我去张某1家,张某1的儿子、儿媳妇起来,俺庄的张某4、张亭远等人都到张某1门口,我媳妇说张某1想她的好事了。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今天凌晨我睡觉时,听见狗一直叫,还听见张某1喊,打110抓张某1,我就起来看。看到马某1两口在张某1门口,马某1说张某1光着身子上他家想他的好事,张某1头上蒙的裤头被他拽掉,张某1追张某1时,张某1拿的手电筒也仍了。

4.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今天凌晨三、四点我睡觉时,听见俺庄的张某1嗷,我就起来看到张某1两口在张某1门口吵闹。刚开始以为张某1偷张某1的东西,后来才听见张某1说张某1想他媳妇的好事。张某1就报警了。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今天凌晨四点多,听见俺庄的马某1嗷,起来看到一辆警车停在张某1门口,听说张某1上马某1家了,具体啥事不清楚。

6.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今天凌晨三点多,听见张某1的媳妇叫,我以为谁家进小偷了。一会张某1跺俺的门,问俺爸张某1在家没,张某1在俺门口骂,张某1的媳妇马某1也过来,手里拿着一条内裤,说是俺爸的裤头,是强奸她的证据。张某1手里拿着手电筒说也是俺家的。张某1报警了。我给爸打电话,俺爸骑着自行车回来了。又证实俺爸昨天没有在家住,因小孩没钱买奶粉,俺爸说去胡襄借钱买奶粉,回来后给我1000元钱,说是借的。

7.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今天凌晨三点多和丈夫张某3在睡觉,听见有人砸门,开门发现俺庄的张某1和他媳妇在俺家门口,说找俺爸,并一直骂着,说俺爸强奸他媳妇了。我给爸打电话,俺爸骑着自行车回来了。又证实俺爸昨天没有在家住,因小孩没钱买奶粉,俺爸说去胡襄借钱买奶粉,回来后给1000元钱,说是借的。

8.证人王某录证言证实,十几天前,凌晨五点左右,张某1的媳妇和儿子给我打电话,问张某1在俺家没有,如果在俺家让张某1赶紧回家,家里有急事。一会儿,张某1骑着自行车带着两袋蒜到俺家,我给他说他媳妇让他赶紧回家,他把蒜从自行车上卸下来,并说要有人问他,让我说他是昨天晚上来俺家的,找我借1000元,喝酒之后在俺家西屋睡觉了,第二天凌晨五点多才回家。说罢之后他就回家了。他的矿灯也忘俺家了。

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十几天前,凌晨五点左右,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看见是张某1骑着自行车,车上带着两袋蒜,张某1进院里和俺丈夫说话,我去厨房做饭,张某1啥时走的不知道,他把蒜放在俺家,矿灯在俺桌上放着。当天晚上公安局调查此事,我丈夫说张某1在俺家吃饭,并住在俺家,俺丈夫没有说实话。

10.证人曹某证言证实,那天凌晨三、四点,听见外面有人嚷嚷,起来看到张某1和他媳妇在张某1家门口骂,张某1的媳妇说张某1光着身子去她家了,要强奸她,张某1头上蒙的裤头被她拽掉了。天明后我在张某1家见到张某1,问他去没有去张某1家,张某1说他没有去,他说出去借钱去了,喝多了没有回家住。张某1没有找我借钱。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笔录

12.鉴定意见:马某1阴道擦拭物检出的DNA来源于马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张某1右手指甲可疑斑迹、张某1左手指甲可疑斑迹来源于张某1;提取内裤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马某1的STR型;提取现场手电筒上可疑斑迹检出的STR分型为另一男性个体所留。

13.有关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蒙面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强奸罪、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盗窃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张某1与被害人马某1素系同村邻居,素无矛盾,案发时,被害人马某1打开灯后将被告人张某1蒙面的裤头拽掉,认出是被告人张某1,张某1逃跑后追至张某1家找张某1,并大声喊叫、谩骂,跺其大门,并随即报警,且被告人张某1在事发的当天早上,编造谎言,让证人王某录说要是有人问他,让其说是昨天晚上来其家的,并找其借1000元,喝酒之后在其家西屋睡觉了,第二天凌晨五点多才回家的,以证实其未有作案时间。又供述说给弟媳曹某借1000元,证人曹某证实张某1没有找其借过钱,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说明当天晚上的去处及1000元的来源。结合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1实施了强奸、盗窃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盗窃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1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卫东

审判员白霞

人民陪审员刘运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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