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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316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0524刑初3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 2016-12-0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承思、范霖,被告人戴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戴某1刚刑满释放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横板桥镇礼贤村2组村民戴征丰家问钱用,因邻居说戴征丰没在家,戴某1随后回到了曾家村自己家里,并在家里吸食了冰毒。当天晚上,戴某1驾驶摩托车欲回隆回县城,路过戴征丰屋前时发现房屋内亮了灯,便停车喊开了门。进入室内后,戴某1问戴某某(年满十周岁)姐妹其爸爸戴征丰有没有在家,被害人戴某某说其爸爸不在家。被告人戴某1不相信戴某某的话,爬楼梯进入二楼的卧室内,并喊戴某某上楼开灯。见戴某某家中没有大人在家,戴某1欲与戴某某发生性关系,要求戴某某脱衣服上床,戴某某对此表示拒绝。被告人戴某1便对戴某某进行殴打,戴某某屈服其淫威,只好脱下自己的衣服上了床。戴某1将戴某某压在自己身下,亲吻受害人的嘴巴,用阴茎去插戴某某阴道,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及被害人戴某某的反抗未能成功。随后,被告人戴某1要求戴某某对其进行口淫,戴某某不从,戴某1又对戴某某进行殴打,戴某某被迫对戴某1进行了口淫。在口淫期间,戴某1用手指插入戴某某阴道内进行抠摸,致使戴某某处女膜破裂。事后戴某1下了楼,要求戴某某也下楼。

被告人戴某1下楼后,进入到戴某某奶奶的卧室内,因在二楼卧室其阴茎一直没有勃起,戴某1不心甘,欲再次猥亵戴某某。在该卧室床上,因戴某某不肯脱衣服,戴某1采用掐脖、将头撞墙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害人戴某某在被告人戴某1的暴力殴打下,被迫再次对其进行口淫。事后,被告人戴某1当场要求戴某某姐妹不要将受侵害的事情告诉家属,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被害人戴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受案登记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隆回县横板桥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忠玉、戴湘玲、戴谋兵、戴金平、宋焕珍的证言;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戴某1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戴某某多次对其口淫,并用手指插入被害人戴某某(年满十周岁)阴道内进行抠摸,致使被害人戴某某处女膜破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戴某1辩解称,其没有用手指抠摸戴某某阴道,也没有用阴茎插入戴某某的阴道,系猥亵儿童罪,不构成强奸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戴某1刑满释放。同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戴某1借了一辆摩托车并驾驶摩托车回家,路过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2组村民戴征丰家时,想向戴征丰拿点钱用,因邻居说戴征丰没在家,戴某1随后回到了曾家村自己家里,并在家里吸食了冰毒。当天晚上,戴某1驾驶摩托车前往隆回县城,经过戴征丰屋前时发现房屋内亮着灯,便停车喊开了门。进入室内后,戴某1问被害人戴某某(年满十周岁)姐妹其爸爸戴征丰是否在家,戴某某说不在家。被告人戴某1不相信,爬楼梯进入二楼卧室内,并喊戴某某上楼开灯。见戴某某家中无大人在家,被告人戴某1即欲与戴某某发生性关系,便要戴某某脱衣服上床,戴某某拒绝,被告人戴某1便对戴某某进行殴打,戴某某无奈,只好脱下衣服上了床。戴某1将戴某某压在自己身下,亲吻被害人的嘴巴,用阴茎去插戴某某阴道,由于自身身体原因阴茎未能勃起及被害人戴某某的反抗而未能成功。随后,被告人戴某1便要戴某某对其进行口淫,戴某某不从,戴某1又对戴某某进行殴打,戴某某被迫对戴某1进行了口淫。然后,戴某1又用手指插入戴某某阴道内进行抠摸,戴某某喊痛,戴某1才停止抠摸。事后戴某1下到一楼,并要戴某某也下了楼。

被告人戴某1下楼后,进入到戴某某奶奶的卧室,因在二楼时其阴茎没能勃起,戴某1不心甘,在戴某某奶奶的卧室床上,因戴某某不肯脱衣服,戴某1便采用掐脖、将头撞墙等方式对戴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戴某某被迫再次对其进行口淫。事后,被告人戴某1威胁戴某某姐妹不要将受侵害的事情告诉家人,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身检查鉴定,被害人戴某某头面部挫伤,外阴部挫伤,处女膜破裂,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戴某1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受案登记表证明,隆回县公安局接到周忠玉报案后,随即立案,展开侦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并于接警后在周忠玉的陪同下带被害人戴某某到隆回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

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横板桥派出所民警在隆回县横板桥镇曾家村戴某1家中将其抓获。

4、隆回县横板桥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书证明,戴某某左右侧脸部软组织挫伤。

5、隆回县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证明,戴某某外阴充血、前庭充血;阴道口充血,处女膜6°处可见裂口。

6、隆回县公安局横板桥派出所的证明及被害人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戴某某出生于2005年10月28日,案发时年满十周岁。

7、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8日上午,她爸爸和奶奶去益阳市接后妈,她和妹妹在家。当天晚上,有个叫戴某1的使劲敲门说是找她爸爸。她开门后,戴某1进屋没有找到她爸爸,就又到二楼,戴某1要她上去开了灯,然后又喊她到床上去睡觉,她不肯,戴某1就用拳头打他的脑壳和面部,她怕再挨打就脱掉衣服到床上去了,戴某1也脱了衣服裤子,然后爬到她身上,用阴茎插她尿尿的地方,她不肯就动来动去,戴某1插不进去又用拳头打她,亲她的嘴巴,用手摸她尿尿的地方,还把手指插到她尿尿的地方里面。戴某1的阴茎插不进去,就躺在床上,要她去亲戴某1的阴茎,她怕继续挨打就把戴某1的阴茎含在嘴里。然后戴某1就穿好衣服下了楼。到了一楼后,戴某1到了她奶奶的房间,戴某1当时穿了上衣但没有穿裤子,她没有脱衣服,戴某1又要她和戴某1一起睡,她就和戴某1睡在一起,戴某1又要她亲戴某1的阴茎,她就把戴某1的阴茎含在嘴里。然后,戴某1要她脱衣服,她不肯,戴某1就掐她的脖子、将她的头往墙上撞、用拳头打她的右脸。后来,她趁戴某1没注意就跑到她爸爸的房间,戴某1穿好衣服过来,要她不要把这个事情告诉家里的人,然后就离开了。

8、证人周忠玉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8日上午8点左右,她和儿子戴征丰去益阳市接儿媳,因其儿媳不愿回横板桥,她和儿子就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回来,很晚才到家。1月30日早上,她看到戴某某面部有淤青、红肿,就问是怎么回事。戴某某一直哭,后来经她反复询问才哭着说:前天有个叫戴某1的来找戴某某的爸爸,因为没有找到就打戴某某,因戴某某不愿意脱衣服,戴某1就按住戴某某的头往墙上撞,后来,又在二楼将戴某某抱到床上,边脱戴某某的衣服边打耳光、掐脖子,戴某某被打怕了就把衣服脱光了,戴某1就压在戴某某身上,搞得戴某某底下好痛。戴某某还告诉她说戴某1在戴某某身上压了一次,有个很硬的东西在戴某某下面顶来顶去,但没有顶进去,到现在下面还很痛。后来,她带戴某某去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说是处女膜破裂。

9、证人戴湘玲的证言证明,在早两天晚上,有个叫“许清”的(戴某1)来找她爸爸,后来戴某1把她姐姐叫出去了,她听到她姐姐哭,后来她姐姐进来了,戴某1也跟着进来了,戴某1敲她姐姐的脑壳,要她姐姐和戴某1睏(睡觉),她姐姐不肯,戴某1又去了楼上,要她姐姐上楼开灯,她姐姐上楼后过了很久才下来,脸上肿了,并且在哭。戴某1还说不要告诉她奶奶和爸爸,如果告诉的话还会来打她们。

10、证人戴谋兵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8日中午11点左右,戴某1一个人到他的摩托车修配店,说要借台摩托车回曾家村拿点东西,他就将一台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借给了戴某1,直到晚上六、七点钟天黑后才还来。

11、证人戴金平的证言证明,2016年元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晚上,当时时间比较晚了,他在帮侄子戴谋兵看店子,戴某1来店里退还先前借的摩托车,当时戴某1的样子显得比较慌张。

12、证人宋焕珍的证言证明,2016年元月底的一天白天,一个三十来岁的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停在她身边,问她这段时间看到戴征丰在家吗,她说前段时间在家。那个男子说其还刚从里面出来的。然后就骑着摩托车走了。

13、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证明,他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1月28日,他回家看了一下,并吸食了毒品。当天晚上,他到戴征丰家后,由于吸食了毒品,因此发现戴某某就想睡了(发生性关系)戴某某,就有了想奸淫这个小女孩的冲动。他在一楼没有找到戴征丰,就爬楼梯到二楼卧室,戴某某也到了二楼卧室,打开了灯,为了逼戴征丰出来,他打了戴某某,用手打她耳光,用脚踢。由于吸毒过量,阴茎没有勃起,他就要戴某某吸允其阴茎,并用手指抠摸戴某某的阴道。因为之前在楼上他的阴茎没有勃起,到一楼后,他不心甘,就又脱下裤子,让戴某某允吸他的阴茎。由于吸毒过量,他的阴茎没有硬起来,想插入阴道内也插不进去,因此才要戴某某给他进行口淫的。他承认打了戴某某,也想强奸戴某某,但他的阴茎确实没有插入戴某某的阴道内。他坐了多次牢,知道未遂的话会从轻处理,他就说没有那回事。

14、辨认笔录证明,经戴某某和戴湘玲的辨认,戴某1就是伤害戴某某的人。

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证明,现场的方位及现场勘查过程,经过仔细勘查,在现场提取了多根毛发、血痕及可疑斑痕;在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取了戴某1的三角内裤一条。

16、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身检查报告证明,戴某某头面部挫伤,外阴部挫伤,处女膜破裂,构成轻微伤。

17、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被子上的血迹为戴某某所留;现场被单上的毛发为戴某1所留;从戴某1所穿内裤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一混合基因型,不排除戴某1的基因型。

另查明:

1、被告人戴某1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

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横)决字[2016]第0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2、被告人戴某1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6年2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横)强戒决字[2016]第002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3、被告人戴某1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戴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1的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经查,被告人戴某1的主观犯意是想奸淫戴某某,戴某1实施的猥亵行为均是为了达到奸淫戴某某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1辩解称“没有用手指抠摸戴某某阴道,也没有用阴茎插入戴某某的阴道,系猥亵儿童罪,不构成强奸罪”。经查,被告人戴某1有奸淫戴某某的主观故意,且用阴茎插被害人戴某某的阴道,只是由于阴茎未能勃起而未插入,被告人戴某1实施了奸淫行为。该事实有被告人戴某1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戴某1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戴某1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朝晖

人民陪审员刘志安

人民陪审员彭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魏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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