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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刑初317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0183刑初3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6-21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尚渝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新密市文峰路佳音旅社306房间,在被害人申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以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发给其家人、朋友、互联网上相威胁,脱掉被害人衣服,强行与被害人申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樊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樊某某供述、被害人申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某某辩称其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樊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樊某某和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实施本次强奸行为时未使用暴力手段,犯罪情节轻微;2.被害人对樊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滑县牛屯镇尚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河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新密市文峰路佳音旅社306房间,在被害人申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以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发给其家人、朋友、互联网上相威胁,脱掉被害人衣服,强行与被害人申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樊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在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申某心脏病发作,樊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行为。案发后被害人申某对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前樊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6日16时被告人樊某某被传唤到案。

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申某内裤裆部均检出人精斑,来源于樊某某的似然比率为1.718×1020。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并提取了被害人申某内裤等物证。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

7.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和被害人申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情况。

8.2016年6月8日本院对被害人申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樊某某予以谅解的情况。

9.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用以威胁被害人的视频内容。

10.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其和樊某某以前是情侣关系,但是各自都有家庭。2016年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其给樊某某打电话,樊某某说在之前住的宾馆。其就去到了那家宾馆,找到樊某某,问他23日晚上11点左右去其家剪断网线和刻字的事,樊某某承认。其听完就朝着樊某某的脸上扇了8下,又往自己脸上扇了几下,对樊某某说:“谢谢你曾经对我那么好,还有我借你的钱会尽快还给你(之前其借过樊某某5万元钱)。”樊某某说:“那钱我不要了,但是那段你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我会一直保存,我什么时候来,你就要陪我,和我发生性关系。你要是不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把视频发到网上。”其怕樊某某真把视频发给其朋友,或者发到网上去,就没有说话。樊某某让其写了一张不用还款的声明,过来抱着其说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同意。樊某某就直接将其按到床上脱衣服,其用手使劲推他,推不动,就抢樊某某的手机准备报警,樊某某把手机抢了回去,趴在其身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樊某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其心脏病犯了。樊某某强奸其以后,发现其浑身抽搐,其说心脏病犯了。樊某某将其衣服穿好,出去给其买了速效救心丸,回来让其吃了。

1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证实其和申某是情人关系。2016年1月22日的时候,其到新密找申某。2016年1月24日早上8点40分左右,申某给其打电话问其走了没有,其说没有,其让申某过来找其,申某说:“过去干什么,昨天我不是跟你发生过关系了。”其说说会儿话就回郑州了。大概十点左右,申某到宾馆后跟其说:“你不就是想叫我过来,和我发生关系吗。我今天不愿意和你发生关系。”她说着就想走,其看到她想走就对她说录有裸体视频,不和其发生关系就把这视频发给她老公和朋友。申某听了以后不走了,其将她拉在床上,把她裤子脱了,后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申某没有反抗,这次申某说了她不愿意跟其发生关系。其没有想那么多,就想好不容易来次新密,来新密就是要和申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其让申某看录制的裸体视频,她躺床上开始抽搐,其知道她心脏不好,就赶紧到楼下药店买了速效救心丸,回到房间后把药让申某吃完,她病情好转后才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轻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在被害人申某明确告知樊某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樊某某以将其录制的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发送给其家人、朋友相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樊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对樊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申某心脏病发作,樊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行为;案发后被害人申某对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樊某某所犯强奸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雪涛

代理审判员张建东

人民审判员陈国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裴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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